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豫1322刑初5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檢察院。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檢察院以方檢刑訴〔2022〕5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清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明知他人轉(zhuǎn)移犯罪所得款項,仍提供自己的尾號5385郵政銀行卡、微信、支付寶交給對方使用,并配合對方某臉認證轉(zhuǎn)移犯罪所得款項12萬余元,其中有被詐騙款5.26萬元,王**違法所得共計5800元。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王**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請依法懲處。
被告人王**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另查明,被告人王**于2022年12月22日已退繳違法所得58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款項,仍為他人轉(zhuǎn)移資金提供幫助,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妨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創(chuàng)造條件,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在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庭審中能夠認罪悔罪,系坦白,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王**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認罪態(tài)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對被告人王**的違法所得5800元予以收繳,由收繳機關,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文改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 馬玲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