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3)浙0703刑初4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金華市金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金東檢刑訴[2022]3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佳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3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金華市金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徐劍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許佳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3月7日至3月10日,被告人許佳在明知打入賬戶內(nèi)的資金系違法犯罪所得情況下,仍根據(jù)上家“敏阿著”(身份不明在逃)的要求,將自己名下的一張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提供給上家“敏阿著”使用,并配合上家將轉入的錢款轉出至其本人名下的微信、支付寶賬戶,幫助轉移犯罪所得。經(jīng)查,許佳幫助上家轉賬資金金額共計11萬余元,未拿到非法獲利。
其中查實被害人的有:2022年3月7日,金華市金東區(qū)傅村鎮(zhèn)被害人詹某在網(wǎng)上被人以裸聊方式敲詐8888元人民幣,錢款轉入許佳名下的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后被許佳轉出;
2022年3月10日,江蘇省南通市被害人黃某在網(wǎng)上被人以做淘寶推廣為由詐騙,其中7155元人民幣轉入許佳名下的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后被許佳轉出;
2022年3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被害人楊某在網(wǎng)上被人以裸聊方式敲詐2.5萬余元,其中4422元人民幣轉入許佳名下的郵政儲蓄銀行賬戶,后被許佳轉出。
2022年5月26日,被告人許佳經(jīng)民警電話聯(lián)系后至湖南省邵陽市新寧縣黃龍派出所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許佳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根據(jù)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許佳有期徒刑七個月至十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許佳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一致。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手機照片、銀行賬戶明細、支付寶、微信交易明細;被害人詹某、黃某、楊某的陳述;被告人許佳的供述和辯解;刑事扣押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資金賬戶,并幫助轉賬,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許佳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給予從輕處罰。被告人許佳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佳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在案扣押被告人許佳黑色iphone手機一只,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頁無正文)
審判員 盧炳奎
二O二三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 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