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冀08刑終372號
原公訴機關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人民檢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承德市雙灤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徐某超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2023)冀0803刑初125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徐某超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承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齊建坤、李君維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徐某超及其辯護人張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23年期間,被告人徐某超單獨或伙同劉某、李某乙(已判刑)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利用租賃的車輛、鐵板抵押借款,以此騙取他人財物,并將所借款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和消費,具體事實如下:
1、2023年1月18日,被告人徐某超作為承租人、劉某作為擔保人與承德市某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李某甲在雙灤區(qū)紅星美凱龍底商處簽訂車輛租賃合同,租賃冀H9××**號咖啡色別克GL8商務車一輛,租金500元/天,租賃期限8天,徐某超支付4000元租金和2000元押金后,將車輛開回天津。后被告人徐某超、劉某于當日將該車抵押給高某爭,扣除利息后實際借款人民幣35000元。經承德廣泰資產評估事務所價格認定,涉案車輛價值人民幣133000元。案發(fā)后,該車由公安機關扣押并返還被害人李某甲。2023年10月15日高某爭向劉某出具諒解書,高某爭借款已清償。
2、2023年2月1日,被告人徐某超從經營“賣了個車”二手車行的金某處租賃津LB××**號瓦多奇牌2017款福特猛禽F-150汽車一輛,約定租金400元/天。徐某超于次日將車輛抵押給趙某揚,雙方簽訂《機動車輛質押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40000元,趙某揚表明實際借款37100元。經天津市薊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涉案車輛價值人民幣290000元。案發(fā)后,被害人金某支付趙某揚人民幣43000元,將車輛贖回。
3、2023年1月23日,被告人徐某超從經營“賣了個車”二手車行的金某處租賃津KR××**號現(xiàn)代ix35汽車一輛,租金200元/天。2月1日徐某超將該車抵押給王某,換回劉某之前抵押給王某的一輛別克車,雙方簽訂《車輛質押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11000元。經天津市薊州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涉案車輛價值人民幣44300元。案發(fā)后,該車由公安機關扣押并返還被害人金某。
4、2023年2月8日,被告人徐某超、李某乙在從事個體經營的張某亮處租賃44塊鐵板,支付租賃費、運輸?shù)荣M用35500元。后于當日將鐵板以88500元價格抵押給高某鑫,高某鑫實際支付87400元,徐某超分得人民幣15500元。經鑒定,涉案鐵板價值人民幣215270元。案發(fā)后,涉案鐵板由公安機關扣押并返還被害人張某亮。高某鑫借款已由徐某超、李某乙家屬等人清償。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被告人徐某超、劉某供述、同案犯李某乙供述;被害人金某、張某亮、宗某影、李某甲陳述;證人岳某星、趙某揚、王某、宋某民、高某鑫、李某男、張某軍、顧某超、祁某、王某宇、高某爭、程某、馮某明證言;戶籍信息、抓獲經過、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租賃合同、車輛質押借款合同、劉某微信交易明細、民事調解書、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2023)津0115刑初391號刑事判決書、案涉抵押借款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高某鑫出具的收條和協(xié)議、高某爭出具的諒解書;手機數(shù)據(jù)光盤、通話錄音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原判認為,被告人徐某超單獨或伙同劉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其中徐某超犯罪數(shù)額巨大,劉某犯罪數(shù)額較大。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超、劉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對被告人徐某超及其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的第2起事實不構成犯罪的意見。經查,被告人徐某超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其在負有大量債務的情況下,采用租車抵押借款的方式償還先前的借款以及租車的費用,并非用于正當性的經營支出。以新債還舊債,其本身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次,從被告人徐某超對租賃財產的處置情況看。被告人徐某超租賃汽車后并沒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進行使用,而置他人的財產不顧,肆意進行抵押借款,“拆東墻補西墻”,其本身無履行合同的能力。經車輛所有人追要車輛而不歸還,由起初的“占用”故意已轉變?yōu)榫哂蟹欠ㄕ加械墓室?。綜上,被告人徐某超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在客觀方面被告人徐某超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租賃汽車為名,隱瞞租車用途,進行抵押借款,騙取他人財物,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要件。故被告人徐某超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對被告人徐某超提出抵押車輛給趙某揚實際得款25000元的意見。經查,通過在案證據(jù)顯示,徐某超通過岳某星(“大表哥”)向趙某揚抵押借款,岳某星、趙某揚均陳述趙某揚實際出借金額為37100元,趙某揚陳述的借款金額較為客觀,故對徐某超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害人金某自行贖回抵押車輛的花費高于被告人徐某超違法所得,本案中被告人徐某超應將違法所得37100元賠償給金某。
關于本案量刑。被告人徐某超有犯罪前科,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徐某超、劉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超對公訴機關指控第2起犯罪事實的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坦白的成立。被告人劉某系初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超、劉某及其家屬已分別歸還高某爭、高某鑫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各辯護人分別提出的坦白、初犯從輕處罰的意見,與本院查明一致,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徐某超、劉某犯罪情節(jié)、性質、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
一、被告人徐某超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3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23年4月7日起至2030年4月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緩刑考驗期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追繳被告人徐某超違法所得人民幣48100元(已扣押1035元),退賠王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1000元、退賠金某經濟損失人民幣37100元。
徐某超上訴提出,上訴人從金某處租賃的汽車抵押一案,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辯護人張羽的辯護意見,金某知道徐某超用車抵押借款,徐某超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犯罪。徐某超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歸還被害人損失并有悔罪表現(xiàn),請依法從輕對其處罰。
承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齊建坤出庭意見,徐某超上訴稱其對被害人金某被詐騙一案不構成犯罪,因上訴人徐某超在負有大量債務的情況下,采用租車抵押借款的方式,償還以前的借款及租車的費用,并非用于正當?shù)慕洜I支出,以新債還舊債,其本身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徐某超租賃汽車后,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使用,置他人的財產不顧,肆意進行抵押借款,經車輛所有人追要,而不歸還,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判正確,應予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認定事實一致,認定的證據(jù)均經過原審法院庭審質證及本院審查,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徐某超單獨或伙同劉某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其中徐某超犯罪數(shù)額巨大,劉某犯罪數(shù)額較大。徐某超上訴稱金某案件不構成犯罪的意見。經查,徐某超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其在負有大量債務的情況下,采用租車抵押借款的方式,償還先前的借款以及租車的費用,并非用于正當性的經營支出,以新債還舊債,且徐某超租賃汽車后并沒有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進行使用,而置他人的財產不顧,肆意進行抵押借款,經車輛所有人追要車輛,而不歸還,徐某超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在客觀方面徐某超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租賃汽車為名,隱瞞租車用途,進行抵押借款,騙取他人財物,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要件,故被告人徐某超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原判根據(jù)上訴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以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定罪量刑,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孟昭鵬
審 判 員 李慧娟
審 判 員 薛 輝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趙 巖
書 記 員 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