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農(nóng)墾中級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3)黑81刑終66號
黑龍江省建三江人民法院審理自訴人袁某寶控訴被告人張某偉犯侵占罪一案,于2023年8月18日作出(2023)黑8102刑初83號刑事裁定,駁回袁某寶的控訴。自訴人袁某寶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訴案件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且拒不返還的行為。本案中,袁某寶以張某偉犯侵占罪提起刑事自訴,應當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jù)。結合袁某寶的控告陳述及在立案階段所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目前尚無法證明張某偉存在非法侵占他人財產(chǎn)的犯罪事實,袁某寶按侵占罪提起的自訴缺乏罪證,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立案條件,依法應不予受理。經(jīng)釋明,袁某寶堅持提起刑事自訴,故對袁某寶的刑事自訴一審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對自訴人袁某寶的起訴,一審法院不予受理。
裁定書送達后,袁某寶提出上訴稱,張某偉犯侵占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并退還本金及賠償侵占財物期間產(chǎn)生的全部利息;要求張某偉承擔本案訴訟過程中產(chǎn)生的全部費用。
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有具體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從袁某寶提供的黑龍江省公安廳墾區(qū)公安局建三江分局接報警回執(zhí)、土地經(jīng)營情況證明書、鼎鑫(北京)資產(chǎn)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貸戶銀行卡暫存前鋒簽約中心承諾書、個人信用報告、委托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等證據(jù)來看,不能證明張某偉具有侵占罪的犯罪事實。原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自訴人袁某寶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謝恩良
審判員 蘇 倡
審判員 謝岐宇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安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