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3)黑0306刑初101號
公訴機關
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指控情況
起訴書文號
雞城檢刑訴〔2023〕96號
指控事實
2022年10月13日11時30分至12時30分許,被告人陳某在雞西市城子河區(qū)吃飯時喝了四兩白酒,于12時50分許駕駛(持有A2型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其無號牌藍色欣彭牌電動三輪車,沿城子河區(qū)民強街由北向南行駛欲回長青鄉(xiāng)二道崗,行至雞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門前附近時,被正在執(zhí)勤的雞西市公某交通警察支隊城子河大隊交警查獲。經(jīng)雞西市公某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陳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27.9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 000元。
被告人意見
被告人陳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陳某無駕駛資格駕駛無號牌機動車,屬從重處罰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某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判決結果
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1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
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管洪麗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朱紫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