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海倫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3)黑1283刑初136號
公訴機關海倫市人民檢察院。
海倫市人民檢察院以黑海倫檢刑訴〔2023〕1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失火罪,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海倫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圣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3年5月9日15時許,被告人魏某某在海倫市××鄉(xiāng)××村聚寶山屯河套地播種時,因耕地周邊的荒草妨礙其播種,魏某某便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荒草點燃,火借風勢蔓延至海倫市××鄉(xiāng)××村張某與李某共同所有的林地(當時風速6級),造成38869平方米有林地種植的2398顆楊樹過火。
2023年5月9日,被告人魏某某在海倫市××鄉(xiāng)××村被公安機關抓獲。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了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魏某某過失引起火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魏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公訴機關提交了物證打火機一個;書證戶籍證明、偵破經過、氣象憑證、林權抵押登記證、扣押物品清單、賠償協議書、諒解書、林地認定書等;證人陳某、鄧某、孫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海倫市東林鎮(zhèn)富興村過火樹木初步調查報告書;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魏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魏某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從寬處罰情節(jié)。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王宏智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于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