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西華縣人民檢察院以西檢刑訴(2022)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西華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劉風雨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西華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2月至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分別與西華縣西華營鎮(zhèn)村民趙某、王某1、西華縣田口鄉(xiāng)村民劉某1、西華縣紅花鎮(zhèn)村民錢某1、錢某2等人簽訂了5份建房合同,承建趙某等上述五戶自建房工程。施工過程中,王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建房合同,以不給工錢便停工等理由多次向趙某等人索要建房款,索要的錢款明顯高于已完工工程造價。2021年5月底,王某某以工人回家收麥,收完麥后復工為由陸續(xù)將趙某等五戶自建房停工,后經趙某等人多次催促,王某某以找不到工人等理由拒絕復工,2021年6月份,王某某失聯。經鑒定,趙某等五戶已付王某某建房款與五戶已完工程造價金額總差額為389605.83元。
針對指控,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相應的證據材料,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指出,被告人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本案被告人存在以下情節(jié):1、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認罰,應從輕處罰;2、被告人收到的大部分款項用于房屋建設,對于被告人的主觀占有,請法庭慎重考慮;3、鑒定結果在告知被告人的時候,沒有明確說可以重新鑒定,存在瑕疵。請合議庭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對其判罰。
一審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至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分別與西華縣西華營鎮(zhèn)村民趙某、王某1、西華縣田口鄉(xiāng)村民劉某1、西華縣紅花鎮(zhèn)村民錢某1、錢某2等人簽訂了5份建房合同,承建趙某等上述五戶自建房工程。施工過程中,王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建房合同,以不給工錢便停工等理由多次向趙某等人索要建房款,索要的錢款明顯高于已完工工程造價。2021年5月底,王某某以工人回家收麥,收完麥后復工為由陸續(xù)將趙某等五戶自建房停工,后經趙某等人多次催促,王某某以找不到工人等理由拒絕復工,2021年6月份,王某某失聯。經鑒定,趙某、錢某2、王某1、劉某1、錢某1五戶已付王某某建房款與五戶已完工程造價金額差額分別為人民幣25776元、111028.51元、71348.34元、78545.86元、102907.12元,共計總差額為389605.83元。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當庭、宣讀出示了在偵查階段調取的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趙某、王某1、劉某1、錢某1、錢某2的陳述,證人張某1、王某2、高某1、王某3、薛某、劉某2、馬某、石某、錢某3、錢某4、李某、張某2、王某4、王某5、高某2、吳某的證言,書證自建房合同、收款條、微信轉賬記錄、在建房照片、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犯罪記錄證明、抓獲經過、發(fā)破案報告、王某某向高某2轉賬記錄、經偵大隊民警給王某某發(fā)短信內容、(2017)豫0192刑初466號河南省鄭州市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民房工程造價糾紛案件鑒定報告等證據材料。經法庭質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沒有異議。
上述證據內容客觀、真實,形式、來源合法,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建房合同過程中,收受房主提某支付的建房款,后編造虛假離開建筑工地后逃匿,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辯護人的上述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庭審中辯護人辯護被告人在部分房屋合同收到的大部分款項用于房屋建設的意見。經查,被告人王某某在收到被害人提某支付的建房款后編造虛假理由離開,后失去聯系,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編造虛假理由將他人財物據為己有,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本案的鑒定報告的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果客觀、公正,偵查機關已履行告知義務。辯護人認為鑒定存在瑕疵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6年6月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賠被害人趙某經濟損失人民幣25776元、退賠被害人錢某2經濟損失人民幣111028.51元、退賠被害人王某1經濟損失人民幣71348.34元、退賠被害人劉某1經濟損失人民幣78545.86元、退賠被害人錢某1經濟損失人民幣102907.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水成
審判員劉紅梅
人民陪審員張愛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亞雯
書記員張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