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8)鄂0923刑初196號
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檢察院以鄂云檢刑訴(2018)1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簡某某犯受賄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遵照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管轄決定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2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云夢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克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簡某某及辯護人劉安國、董淑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提交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被告人簡某某在擔任孝感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期間,利用其分管交通規(guī)劃、計劃的職務便利,在為他人承攬工程、撥付款項、申報項目的過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567210元。分述如下:
(一)收受孝感市市政園藝工程總公司原經理戴某所送人民幣合計1557210元。
1.2004年、2005年,戴某(另案處理)在擔任孝感市市政園藝工程總公司經理期間,在雙某山旅游度假區(qū)承接公路工程,后戴某調離孝感市市政園藝工程總公司,2006年戴某個人承接工程。戴某從被告人簡某某處獲知孝感市雙峰山旅游度假區(qū)有通村公路計劃后,想在該區(qū)承接通村公路工程,為了便于承接工程、驗收撥款,戴某讓被告人簡某某出資5萬元占股30%。之后,被告人簡某某向時任孝感市雙某山管委會工委書記魯某和時任分管財務的副主任謝某1打招呼,一是要求將孝感市雙峰山旅游度假區(qū)通村公路項目交給戴某承建,二是要求及時撥付工程款。由于被告人簡某某的作用,孝感市雙某山管委會于2006年至2009年,將11項公路項目交給戴某承建,工程總造價900余萬元,且大部分本應三年付清的工程款在一年內全部付清。為了感謝被告人簡某某的幫助,戴某于2007年2月至2013年1月向被告人簡某某提供的二個銀行賬戶11次匯款共計人民幣1577210元(含被告人簡某某給付戴某的5萬元)。
2.2009年初,戴某向被告人簡某某提出想?yún)⑴c工程招投標,被告人簡某某表示可以讓戴某承接一些土方工程。隨后,被告人簡某某向三標段分包商熊某1打招呼,使戴某承接了三標段部分道路土方工程。工程完工后,戴某到被告人簡某某辦公室送其人民幣3萬元。
(二)收受孝昌縣交通運輸局原局長胡某所送人民幣1萬元。
2013上半年,孝昌縣交通運輸局向孝感市交通局上報該縣松林崗至姚集的公路線路改造翻新工程的計劃,為使該計劃順利上報湖北省交通廳,時任孝昌縣交通運輸局局長胡某、副局長陳某商定從單位財務支取1萬元人民幣,和總工程師汪某一起到簡某某辦公室,由胡某經手送給被告人簡某某人民幣1萬元。之后,被告人簡某某同意申報該項目并通過審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簡某某在擔任孝感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567210元,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有認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退贓的量刑情節(jié),提請本院在四至七年內判處刑罰。
被告人簡某某對上述指控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基本事實無異議,被告人簡某某構成受賄罪,但除數(shù)額外,其他情節(jié)較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另有坦白和認罪、認罰的酌定從輕情節(jié),被告人簡某某真誠悔罪,積極退還全部贓款,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簡某某處以三年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相一致。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的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書證
(1)中共孝感市委組織部文件、中共孝感市交通局黨組文件等及關于被告人簡某某分工的情況說明,2004年8月26日,簡某某任交通局副局長,協(xié)助局長分管規(guī)劃、計劃、統(tǒng)計、交通備戰(zhàn)等,分管計劃科,聯(lián)系單位市公路局、設計院。
(2)孝感市雙某山旅游度假區(qū)管理委員會出具的“戴某在雙某山承建工程的情況說明”證實,戴某工程主要集中在2006年至2009年,總工程款為907.2087萬元,扣除大碧村青苗補償8600元,實付款906.3487萬元。
(3)施工合同及結算付款財務賬及憑證,證實戴某在雙峰山建村村通公路工程情況及結算憑證。
(4)銀行個人賬戶信息,證實戴某11次向簡某某提供的賬戶匯款共計1577210元。
(5)土建工程合同協(xié)議書
(6)孝昌縣發(fā)展和改革局交通運輸局文件及湖北省交通運輸廳文件【鄂義計(2013)252號】證實,下過全省普通公路建設第一批省補助投資項目計劃,包括松姚線。
(7)孝感市交通運輸局收文處理單
(8)情況說明及記賬憑證、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通用機打發(fā)票,證實2012年春節(jié)送給簡某某的5000元及松姚線送線簡某某的1萬元用北京發(fā)票進行沖賬。
(9)扣押財產部分:孝感市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凍結簡某某涉案銀行賬戶資產價值3685944.3元。
2.被告人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003年上半年孝感市開始建設村村通瀝青、水泥公路,在建設過程中我們市交通局要求下面各縣市區(qū)就各轄區(qū)內的農村公路建立村村通公路項目庫,我們市局將各縣市農村公路項目匯總后報省公路局備案,進入省公路局項目庫,進入項目庫的農村公路建設便于省公路局下達建設計劃。市局將省公路局的分配計劃按我們市的農村公路項目庫的比例再分配到各縣市。計劃下達后,各縣市將安排向市交通局,省公路局申報通村公路的建設位置及建設規(guī)模,申報不需要審批,申報的公路建設完后,省、市交通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后,省公路局下達公路補助資金的計劃到市局,市局下達至各地進行撥付。
我和戴某合伙做雙某山通村公路,戴某承接雙某山通村公路前,找我了解通村公路的事情,問我雙某山的通村公路是否有計劃,我說有計劃。過了一段時間,2006年上半年,戴某到我辦公室找我說“老板,我在雙某山接了公路工程,你能不能入股”,我說可以,戴某叫我先搞5萬元,占30%的股,我讓我的外甥女婿李某去現(xiàn)場管理。我只投資了5萬元。我們沒有簽入股協(xié)議。我沒有為戴某在雙某山通村公路的施工過程中打招呼,只是戴某找雙某山管委員撥付工程款時,我出面請管委會書記魯某和分管財經的主任謝某1一起吃飯,跟他們說及時將錢給得戴某。事實上工程款撥付得很及時,打過二次這樣招呼。2007年春節(jié)前,戴某打我電話,說2006年工程款回了,讓我報個建行賬戶,我問多少錢,戴某說是60萬元,后到建行開了賬戶,把卡號告訴給戴某,當天轉給我60萬元。戴某給我?guī)状五X我記不清了,以查賬為準。從查賬情況看,戴某給了我152萬元左右,這個錢里面可能有戴某給我的設備租賃款。我承認我投資5萬元,收益152萬元的事實不合理,戴某拉我入股是有目的的,看中了我這個交通局分管計劃的副局長這個職務。我認為我要不是交通局的副局長,同時我與雙某山管委會的魯某、謝某1私人關系不好的話,戴某是不會讓我入股5萬元占30%的股的。
在2009年,我在擔任現(xiàn)場負責人,戴某多次找我想在三期上做點事,我找到三期三標段的熊某1,打了個招呼,熊某1讓戴某做了一段土方工程,事后戴某到我辦公室送給我3萬元,說是工程分紅款。上面說的155萬元沒有退還給戴某。
3.證人證言
(1)證人戴某的證言:
我在2005年4月到孝感市裝飾裝修行業(yè)管理辦公室后沒上班,從2006年開始,我就開始自己在外面承接小型道路土方工程,大概一直做到2012年之后我就沒有在外面做工程了。大概在2006年2月開始做孝感市雙峰山度假區(qū)管委會(以下簡稱雙峰山管委會)村村通公路,這個項目一直做到2009年,該項目的總工程量大概有900萬左右。在2008年的時候做了孝漢大道二期土方工程,該項目的總工程量大概是150萬到200萬左右,具體以孝漢大道二期項目部與我的結算書為準。在2009年三標段熊木成(也叫熊某1,華耀星城開發(fā)商)手中承接了700米的土方工程,工程量是150萬左右。
2004、2005年孝感市市政公司在雙峰山管委會做過村村通的工程,由于雙某山管委會結賬蠻慢,他們就不做。我在雙峰山做村村通工程前,在1996年,在雙某山做過工程,直到2004年尾款沒有結,劉森林說管委會書記魯某和簡某某是同學,我就找簡某某,簡某某給魯某打了電話,不久尾款26萬多元給我了。2006年魯某任管會員書記,魯書記找我墊資做村村通工程,我就找簡某某商議承接村村通工程的事。當時我問能不能搞,簡某某說可以做,我們有計劃,應該是交通局的投資計劃,到時候工程款不會拖欠。當時我就說讓簡某某合伙一起做,簡某某也同意了,我就提出讓他出5萬元錢,占股30%,簡某某出資5萬元事實上就是一個幌子,實際上是以入股的形式給簡某某送錢,30%股份就是我給簡某某的干股,在分紅的時候我直接按工程利潤30%的干股分錢給他,在這個工程完工后連同本金和股份分紅都給簡某某了。因為簡某某是孝感市交通局分管計劃、建設的副局長,在工程方面他出面打招呼,下面的交通局和各部門都要給面子行個方便,這樣我的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就要方便很多。在雙峰山村村通工程中,減去簡某某出資的5萬元,我以入股分紅的名義送給簡某某的錢共計1527210元。在雙某山承建的通村公路工程沒有經過了招投標。他們知道我和簡某某的關系,他們可能知道我的工程中有簡某某的股份。
2009年我找簡某某想?yún)⑴c工程,簡某某不同意,說水太深,到時候搞些土方工程做,熊某1中標三標段,簡某某讓我找三標段承建商熊某1的弟弟熊某2二和現(xiàn)場負責人楊某某,他們讓我做了700米的道路土方工程,我承接工程后找簡某某,說這個工程他占10%,簡某某沒說什么同意了。工程完工后,我到簡某某的辦公室給了簡某某3萬。
2012年4月,我做漢孝大道三期便道工程時要資質,我本人沒有資質也沒有成立公司,就找徐某向他借單位資質,他同意了,蓋的是孝感市市政園藝工程總公司的公章。市政園藝工程總公司借給我的資質里有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都是復印件,他們公司在資料上回蓋了公章,這些都是真的。后來我因為到發(fā)包方領工程進度款,要在相應的表格上蓋章,找魯志超,他不蓋,我就用50元叫人私刻公章,私刻公章用的地方是領取工程進度款的表格上蓋章,蓋了多份,另外就是地與孝感市交通局漢孝大道三期工程指揮部的合同上蓋了的,印章用完后留在刻字社。
(2)證人魯某的證言:
我是2001年4月任雙某山旅游度假區(qū)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戴某原是孝感市市政園藝公司的經理,孝感市市政園藝公司很早就在雙某山做工程,主要是村村通公路。在2005年前是孝感市市政園藝公司在做,當時戴某是公司的經理。在2005年具體時間我記不清楚了,有一次簡某某和戴某在雙某山找我,簡某某就跟我說,戴某的工程質量做得不錯,雙峰山以后村村通公路還是可以給戴某做。因為是簡某某是孝感市交通局副局長,村村通公路的計劃也要通過孝感市交通局撥付;另外簡某某跟我也是朱湖的老鄉(xiāng),再者戴某在前期做工程質量也不錯。我就同意繼續(xù)讓戴某繼續(xù)做雙峰山的村村通公路工程。后來孝感市市政園藝公司的徐某找我,跟我說他接任孝感市市政園藝公司的經理,戴某是個人在做工程。這時我才知道是簡某某帶戴某來,是為戴某個人做工程打招呼。這時我已答應戴某,只好又答應孝感市市政園藝公司讓他們修了一條路。因孝感市政園藝公司原來就在雙某山在做工程,戴某個人也混在里面做。一般對工程我們是采取議標的方式,因為雙某山管委會資金也難,一直欠孝感市市政園藝公司的工程款。為欠工程款的事,戴某找簡某某來跟我打了招呼的,跟我說如果有錢的話,就早點把欠戴某他們的工程款結了。因為簡某某是孝感市交通局的副局長,再者跟我是老鄉(xiāng)關系,我們也想辦法把欠他們的工程結了一部分,當時可能還一點尾款,不多,正是有這個前期孝感市市政園藝公司在雙某山做工程的情況,加上簡某某又為戴某打招呼,所以我們延續(xù)了以前的工程,還是將工程給戴某在做,沒有走“招投標”程序,也沒有再進行議標。簡某某每年為工作的事要去雙某山四、五次,不純粹是為了戴某個人所做的村村通公路的事。但其中也有一、二次是為戴某個人所做的村村通公路的事跟我打過招呼,他去現(xiàn)在看一下修路的進度,一是關心一下;二是讓我們早點結工程款;三是希望后期有路的話還是給戴某做,指標方面不存在問題。我們雙某山是要多爭取補貼資金的,簡某某也表示盡量給予雙某山支持。因為補貼資金肯定是不夠實際做路的支出費用的,每年我們申報公里數(shù)時,也跟簡某某說了的,多加一點,他也沒有說什么,報到省里去了。簡某某出面請了客的,他、戴某參加,請我和謝某1參加,簡某某也不用多說什么,我們也明白是什么意思。一是把工程款早點結算,二是要把以后村村通公路接著讓戴某做。2005年至2007年三年的工程應在三年內完成付款,一年內付清了全部工程款的原因是一方面是工程本身進展比較快;二是簡某某打了招呼的,當時村村通公路補貼資金也比較及時、到位,所以我們也付給戴某時也比較快。
(3)證人謝某1的證言:
我是2005年1月從孝感中州農場調到雙某山旅游度假區(qū)工作的,任副主任,管財務,當時是魯某任書記。在2005年至2007年,戴某一直在做雙峰山的村村通公路工程,簡某某有時去關心一下,為結算工程款的事跟魯某和我打一下招呼,再就是戴某做的工程質量還不錯,雙峰山的村村通公路工程可以接著讓戴某做。通過平時的這些接觸我就知道簡某某跟戴某的個人關系比較好,在魯某任書記時,戴某就一直在做,我接任后,考慮到如果跟簡某某關系處理不好的話,村村通公路工程補貼資金不好要,驗收也難以通過,我也沒有必須把戴某趕走換其他人來,其他人來也不一定做得好。這樣我就延續(xù)了前任的做法,還是讓戴某繼續(xù)在做雙峰山做村村通公路工程。簡某某每年為工作的事都要去雙某山多次,我們在雙某山上接待他,他為戴某做雙峰山的村村通公路工程的事跟我們說過,一是要我們盡早把補貼資金撥付給戴某,二是希望我們把雙峰山的村村通公路工程繼續(xù)給戴某做。我們也就沒有走過“招投標”程序,也沒有留意查看戴冰山的資質等方面東西。簡某某出面請了客的:他、戴某參加,簡某某也不用多說什么,我們也明白是什么意思。目的無非是兩點:一是的工程質量做得不錯,你們以后的村村通公路還是要給他做,二是及時付工程款。一年內就付清了全部工程款一方面是工程本身進展比較快;二是簡某某打了招呼的。當時簡某某那邊村村通公路補貼資金也比較及時、到位,撥的快,我們付給戴某時也就比較快。
(4)證人寇某的證言:
2006年初的一天,魯某把我叫到他辦公室,因為我不懂工程建設,我就把施某叫著一起到魯某的辦公室去,戴某當時已經在他辦公室。魯某跟我和施某說戴某要修通村公路,叫我們具體去辦,當時跟我們說的哪一條路我記不清了。從魯某辦公室出來后.我就安排施某具體跟戴某算賬,并擬定合同。過了不久,施某把跟戴某的合同拿到我辦公室讓我簽字,施某說給魯某看過,我就沒有多問就把在合同上簽了字。這是第一份合同,2006年我還代表雙某山跟戴某簽訂了幾份通村公路施工合同,具體是哪一條路我現(xiàn)在記不起來了,但簽訂的過程是一樣的。戴某承建雙某山的通村公路工程都是魯某安排的。
(5)證人施某的證言:
2006年2月份的時候,時任雙峰山規(guī)劃建設局局長寇某把我叫到雙峰山管委會的會議室去,我到會議室后寇某和戴某已經在里面,寇某對我說,“這是戴某,管委會已經同意了他來修紅旗村的路,你跟他把價格談一下”。我們把賬算完后就各自回去了,我就去準備合同,戴某就到雙某山來把紅旗村的施工合同簽了,合同是寇某代表雙某山跟他簽的,簽合同的時候我在場。之后的合同,是我代表雙某山管委會與戴某簽訂施工合同,都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或議標程序。戴某沒有資質,戴某與雙某山簽訂的施工合同是他個人與雙某山簽訂的。通村公路施工完畢驗收時,市交通局是要資質的,戴某是用的市政園藝公司的資質。
(6)證人徐某的證言:
2004年8月我任市政園藝公司經理、戴某任市政園藝公司書記,2005年戴某調離市政園藝公司。市政公司在雙某山接工程,沒有經過招標和議標。我去雙某山找過幾次魯某,一是為結算前期的工程款,二是希望雙某山繼續(xù)給工程我們做。他一直沒有明確表態(tài)。在這個過程中,我也跟魯某說過戴某在雙某山做工程,怎么不給我做??赡荇斈晨次艺宜拇螖?shù)多了,我又在與戴某作比較,他就安排了一、二段村村通公路工程給我們市政園藝公司做了。后來我知道孝感市交通局副局長簡某某與雙某山魯某是老鄉(xiāng)關系,私人交情較好,簡某某是管孝感市村村通公路工程計劃的;且簡某某和戴某的關系也非常好,戴某肯定會找簡某某幫忙跟魯某打招呼的。我自己感覺我們公司在承接工程方面肯定搞不贏戴某,戴某又是我的前任領導,所以就沒有繼續(xù)找了。后來換了謝某1當書記,我跟他不熟,更沒有再想去雙某山做工程了。
戴某沒有找我借我單位資質,白水湖臨時便道工程報價函我不知情,公司的公章由辦公室主任魯志超保管,沒有借用公司公章對外承接工程的情況,如果需要公章,要經過我的同意才能用。
(7)證人王某的證言:
2007年還是2008年,我剛任孝昌縣交通局局長不久,有一次簡某某跟我打電話說,說雙某山是旅游區(qū),在報通村公路的計劃時要傾斜一下。我就在綜合孝昌各個鄉(xiāng)鎮(zhèn)的情況后,對雙某山進行了適當?shù)膬A斜。也就是說,雙某山把計劃報到我局后,考慮到簡某某是市交通局的副局長分管計劃,既然他打電話來打了招呼的,我肯定要考慮一下,所以我就一般在雙某山報來的計劃上增加個一、二公里。雙某山通村公路計劃經省廳、市交通局批復下達后,雙某山開始施工,施工完后,由我局工程科進行驗收,一般通村公路建設資金要到年底才能撥付到我局,資金到了我局后,我局都及時撥付到雙某山,沒有滯留,也沒有克扣,足額撥付到雙某山。
(8)證人魏某1的證言:
戴某原來是市政園藝公司的經理,我是公司會計,后來我和他都離開了市政園藝公司。戴某離開市政園藝公司后個人一直在外面搞工程,他在外面搞工程,有時就請我去跟他算賬。但他是哪里的工程,我從來不過問,我只跟他把賬搞清楚就行了。每次跟他算完賬,他還給我個三百、五百的勞務費。2006、2007年期間,有一次戴某把我請到雙某山去跟他算賬,具體什么工程我不清楚,是一個修路的工程。我跟他算賬很簡單,就是拿張紙,左邊列他拿到的工程款,右邊列出他的成本,我記得他的成本很低,成本就是材料款和人工工資,最后算出他在這個工程上賺了多少錢。
(9)證人李某的證言:
我在雙某山跟戴某做了二段路,后來我就沒有跟他一起做了。我當時是拿了十萬元放在工程墊資款里的,用于支付石頭、砂等材料款,最后是戴某給我們結算分的錢我們,具體怎么算的不清楚,我比較信任他,他不會少我的錢。我沒有聽說簡某某入了股的,我入股的錢跟簡某某沒有關系。
(10)證人熊某1的證言:
大概在2009年5月左右的樣子,山東通達路橋公司中標取得三標段的施工合同,我通過鄂州一個叫何建華的朋友介紹之后,我從山東通達路橋公司取得了1800多萬元的土方分包工程。在三標段的土方工程施工期間我認識了時任孝感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簡某某。在2009年9月,三標段剛開工的時候,簡某某跟我說讓戴某到我的標段上做點土方工程,是打電話說的還是當面說的我不記得了,然后我跟我姨老表楊某說了一下這個事的,他當時在工地上負責。不久我被孝感市檢察院因為案件的原因被關押了,等我在2010年1月放出來到工地的時候,聽楊某跟我講說簡某某介紹一個叫戴某的人從我們工地上分包了近300萬元的土方工程給他做了。我認識戴某,但我和戴某之間沒有任何深交,如果沒有簡某某打招呼的話,我和戴某的感情還不至于讓我把工程分包給他做。
(11)證人黃某的證言:
他(簡某某)每年12個月的工資交給我的管理;其它的補助、每年多發(fā)的幾個月的工資等都是他自己在管、用。她(閔云秀)有工資卡,在她手上。錢是我?guī)椭蚶怼?/p>
(12)證人胡某的證言:
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為了把松姚線這個項目計劃報上去,我把陳某叫到我辦公室,商議如何想辦法再做一下簡某某的工作,當時我就說,這次不能再空手去了,經過商量,我們決定從單位的財務處支10000元現(xiàn)金,打點一下簡某某。第二天我叫上陳某,還有孝昌縣交通運輸局總工程師汪某專程來到簡某某的辦公室匯報松姚線升級改造翻新這個項目,簡某某仍然不同意。我就向陳某和汪鵬新使了個眼色,他們借口說還要找其他科室辦事,一起從簡某某的辦公室走了。然后我就拿出事先準備好的信封遞給簡某某,對他說:“簡局長,過去幾年你對我們孝昌縣交通運輸局的工作給予了很多支持,沒有你的關照,工作就沒法開展了,這次松姚線的項目計劃,你務必要多操點心,再想想辦法”。簡某某推辭不要,我就執(zhí)意遞給他,他就收下了信封。之后,我簡單聊了幾句,就離開了他的辦公室。給簡某某送10000元,主要是為松姚線升級改造翻新的事情找他幫忙,事實上,這次送錢后,市交通運輸局很快就同意并向省里申報這個項目,該項目也在同年九月正式施工了。
(13)證人陳某的證言:
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胡某把我叫到辦公室,對我說,松姚線的事情,我們已經找過簡某某很多次了,這次不能空手去了。我明白胡某局長的意思,當時就商量送10000元現(xiàn)金給簡某某。之后,胡某安排分管財務的副局長何某從單位支取了10000元現(xiàn)金,都是新版紅色百元面值的人民幣,一共100張,用普通的黃色牛皮紙信封裝好,由胡某帶著。胡某、我和汪某(孝昌縣交通運輸局總工程師)一起來到簡某某辦公室。胡某把松姚線的事情向簡某某匯報了后,簡某某仍然不同意。胡向我們使了個眼色,我便和汪某借口說還要找其他科室辦事,一起從簡某某的辦公室走了。過了一會兒,胡某打我的電話,說事情已經辦好了。我們便一起回孝昌了。在回去的路上,胡某說給簡某某已經安排了,他說研究下,再讓我們把松姚線的計劃報給他?;匦⒉?,我安排局計劃科向市局報送了松姚線翻新改造項目計劃,過了幾天,簡某某便審批同意把這個項目向省里申報了。2013年9月份的時候,松姚線改造翻新項目通過了省廳的審批,當年底便開始施工了。
(14)證人汪某的證言:
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時任孝昌縣交通局局長胡某、副局長陳某叫上我一起到簡某某的辦公室匯報松姚線升級改造翻新這個項目,簡某某仍然不同意。這時胡某暗示我和陳某出去,我們就從簡某某的辦公室出去了,過了一會兒,胡某跟陳某打電話說事情已經辦好了。我們便一起回了孝昌。我們從孝昌回來后,陳某安排我向孝感市交通運輸局報送了松姚線路面改造的計劃,不久,簡某某便審批同意。2013年9月份的時候,松姚線路面改造項目通過了省廳的審批,當年底便開始施工了。錢是胡某經手給簡某某的,具體商量是胡某和陳某兩人商量的,我只是他們叫我一起去找簡某某時才告訴我,為了簡某某快點批松姚線的計劃,給簡某某準備了一萬元錢。
(15)證人何某的證言:
2013年我局準備對姚線路面進行翻新,胡某安排我準備1萬元錢去找簡某某,這1萬元錢具體怎么用的我不清楚,后來也是用其他發(fā)票在我局財務上沖的賬,具體用的哪些發(fā)票沖抵的,我現(xiàn)在也記不清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簡某某在擔任孝感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56721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簡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簡某某構成受賄罪,除數(shù)額外,其他情節(jié)較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有坦白和認罪認罰的酌定從輕情節(jié);被告人簡某某真誠悔罪,積極退還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上述辯護意見經查與本案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簡某某的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簡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4年6月7日止,罰金已繳納二十萬元,余款二十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所退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黃貞濤
審 判 員 關永強
人民陪審員 儲 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郭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