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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83刑初1號受賄、貪污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18   閱讀:

案由    受賄 貪污     

案號    (2019)豫0883刑初1號    

孟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孟檢職務犯罪刑訴(2018)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受賄、貪污罪,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冬霞、韓志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旭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受賄罪

1、2012年8月至2018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楊某某利用擔任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隊機動車車輛管理所(以下簡稱焦作市車管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先后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711.9144萬元,為他人駕校預約考試、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具體如下:

1、2013年2、3月份,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以幫助博愛順風駕校負責人陳某1開辦駕校需要協(xié)調關系為名,向陳某1索要100萬元,為其籌建駕校協(xié)調關系、駕校學員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2、2014年中秋節(jié)前、2015年春節(jié)前,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以過節(jié)需要走關系為名分4次向陳某1索要共計27萬元,為其駕校學員報名、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3、2014年,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授意陳某1為其特定關系人喬某裝修位于焦作市農(nóng)信小區(qū)1號樓2單元54號房屋,裝修價款12萬元由陳某1承擔,為其駕??荚囶A約、考場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

4、2015年,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2次收受焦作市連順駕校負責人張某1所送現(xiàn)金共計150萬元,為其駕校增加考試預約名額等方面提供幫助。

5、2015年,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要求張某1出資146.9144萬元為楊某某購買焦作市錦江現(xiàn)代城和誠外灘的房產(chǎn)和車位,為其駕校考試預約、加考指標方面提供幫助。

6、2015年秋天、2016年春天,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2次向張某1索要共計4萬元,為其駕校增加考試名額等方面提供幫助。

7、2012年9月至2013年下半年,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3次收受孟州市武院駕校負責人王某1共計110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8、2012年中秋節(jié)前、2014年中秋節(jié)前,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2次收受沁陽懷府駕校負責人李某180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9、2013年至2018年期間,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7次收受溫縣順風駕校駕校負責人李某2共計14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準考證發(fā)放、增加考試名額等方面提供幫助。

10、2013年年初至中秋,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3次收受修武駕校負責人王某2共計14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準考證發(fā)放、增加考試名額等方面提供幫助。

11、2012年中秋至2014年底,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6次收受武陟縣眾興駕校負責人魏某5萬元、索要2萬元,共計7萬元,為其駕校的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12、2012年至2014年,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5次收受修武縣金秋駕校負責人楊某1共計6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13、2013年中秋前至2016年春節(jié)前,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6次收受武陟萬**駕校負責人李某3共計6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14、2014年4、5月份,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武陟華興駕校負責人白某5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15、2012年至2014年期間,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7次收受溫縣陽光駕校負責人張某2共計4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16、2013年中秋節(jié)至2014年底,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4次收受武陟路安駕校負責人何某共計4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17、2013年春節(jié)至2015年春節(jié)期間,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3次收受沁陽市汽車駕校負責人楊某2共計3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18、2013年中秋至2013年底,楊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分2次收受焦作市泰安駕校負責人張某3共計1.5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19、2015年至2017年春節(jié)前,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5次收受焦作市車管所干警司某共計12萬元,為其崗位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

20、2013年至2015年,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5次收受焦作市車管所干警崔某2共計5.5萬元,為其崗位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

(二)貪污罪

2012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楊某某利用擔任焦作市車管所所長的職務便利,指使車管所辦公室干警崔某1通過截留和套取車管所干警伙食補助和宏達考場考試用車燃油費的手段,形成小金庫共計194.45668萬元,其中楊某某個人貪污174.93498萬元。

公訴機關為證明其上述指控,當庭宣讀、并出示了書證:購房合同、銀行流水等、小金庫流水賬、財務憑證;證人陳某1、張某1、崔某1、田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利用其擔任焦作市車管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711.9144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利用其擔任焦作市車管所所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chǎn)174.93498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在留置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貪污罪行,以自首論。被告人楊某某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請求法庭結合被告人對貪污罪的認罪態(tài)度,對被告人楊某某依法判處。

被告人楊某某辯稱: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犯罪事實中除第3、4、5、7、8起外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其中第3起事實讓陳某1給喬某裝修房子時給陳某1說過裝修完后讓陳問喬某要錢,陳某1是否向喬某要錢我不知道,這12萬元我認為不應認定是我的受賄款;第4起事實指控收受張某1150萬元,不是事實,我沒有收受他錢;第5起我認為應該是民間借貸,不是受賄犯罪,且案發(fā)前已經(jīng)還他80萬元;第7起收受王某1行賄款應當是70萬元,另外40萬元是王某1替王小衛(wèi)還之前借我的錢,是我和王小衛(wèi)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第8起指控收受李某180萬元不是事實,收受李某1是40萬元,且已經(jīng)退還給他了,沒有再向他要40萬元。2、監(jiān)察委扣押的我交陳某1保管的832.867萬元,扣除我已經(jīng)退還的443萬元,還剩389.02662萬元是我的合法收入,應退還給我。3、貪污的行為其認為應當是違紀行為,是單位私設的小金庫,不應當構成貪污罪。

被告人楊某某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關于受賄部分:1、指控被告人楊某某收受張某1150萬元事實不清,證據(jù)不充分,不應當定罪;2、關于收受張某1房子的指控,不能排除二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的合理懷疑,證據(jù)不充分;將陳某1為喬某裝修支出12萬元指控為楊某某的受賄行為與事實不符,楊某某沒有受賄的故意,而是一直認為裝修款應由喬某支付,該筆指控與事實不符;收受李某140萬元的事實,李某1的證言不充分,不能作為定罪依據(jù)。關于貪污部分:公訴機關指控貪污宏達考場燃油費134.70722元的事實,認為宏達考場燃油費不屬于公款的性質,不應當認定為楊某某的貪污數(shù)額,侵犯的是宏達公司的財產(chǎn)權,至多可以認定為侵占行為。3、被告人楊某某其他減輕處罰情節(jié):被告人楊某某與陳某1、張某1等人私交較好,是多年的朋友,比一般的受賄行為主觀惡性相對較?。槐桓嫒藯钅衬吃诮邮鼙O(jiān)察委調查后,主動供述了多筆監(jiān)察委沒有掌握的同種罪行,屬于坦白,應當從輕處罰;對貪污犯罪,應當以自首論,從輕處罰;在監(jiān)察委調查前積極退贓,共計退還約443萬元,請求合議庭對楊某某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

受賄罪

2012年8月至2018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楊某某利用擔任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隊機動車車輛管理所(以下簡稱焦作市車管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先后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711.9144萬元,為他人駕校預約考試、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具體如下:

(一)2013年2、3月份,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以幫助博愛順風駕校負責人陳某1開辦駕校需要協(xié)調關系為名,向陳某1索要100萬元,為其籌建駕校協(xié)調關系、駕校學員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

(1)博愛縣順風駕校出具的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博愛順風

駕校的經(jīng)營范圍。

(2)河南省農(nóng)村信用社存款、取款憑證證實,陳某2于2013年3月2日存入丁秀耿賬戶969900元,陳某3于2013年3月2日存入丁秀耿賬戶30000元,同日該賬戶還被存入100元。丁秀耿于2013年3月3日取款100萬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陳某1的證言:2013年初,我想在博愛縣開辦一家駕校,就找到了當時焦作市車管所所長楊某某讓他幫忙辦手續(xù)。楊某某說需要100萬元活動一下。他給我一張身份證(楊某某丈母娘),讓我把錢打到這張卡上。我把身份證給陳某3讓他去辦理開戶手續(xù)。又讓我哥陳某2、陳某3向這個卡上轉款,湊夠了100萬元后將卡給了楊某某。楊某某在駕校辦證和增加駕校預約考試指標和出證名額方面給我們幫忙協(xié)調。

(2)證人陳某2(陳某1哥哥)的證言:博愛駕校是陳某1、陳某3和常森合伙經(jīng)營的。2013年3月初,陳某1給我說“把你的農(nóng)村信用社的賬號發(fā)給我,我給你轉點錢,我再給你發(fā)一個別人的賬號,你把這些錢轉到這個賬號上?!彪S后我就往陳某1給我的戶名是丁秀耿的賬戶上轉了96.99萬元。

(3)證人陳某3的證言:我和陳某1合辦焦作市博愛順風駕校。2013年2月底,陳某1說找楊某某幫忙協(xié)調辦理駕校運營、經(jīng)營手續(xù),需要送給楊某某100萬元錢。后來,陳某1將楊某某岳母丁秀耿的身份證給了我讓我去銀行開了一張銀行卡,陳某1讓他哥陳某2往這個銀行卡上打款后,還差3萬元,陳某1又讓我把3萬元打到丁秀耿名下的這個卡上,湊夠了100萬元。后來事情辦好后,手續(xù)也辦下來。

(4)證人秦某1的證言:2013年2月23日,老板陳某1讓我給陳某2賬戶上轉100萬元,由于公司賬上沒有太多余額,2013年2月23日至3月1日,我陸陸續(xù)續(xù)給陳某2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卡上轉了總計97萬元。

(5)證人呂某的證言:2013年初,楊某某跟我說陳某1要給他100萬元,轉到他的銀行卡上不合適,想存到我母親丁秀耿的卡上。他就跟我母親要了身份證。過一天,楊某某、還有我母親去了一趟博愛,將這100萬元取出來。楊某某又給我?guī)资f元加上我之前的31萬元共190萬元存了個五年定期。

(6)證人鄭某的證言:2013年年初,楊某某說博愛有個人想辦駕校,我說需要給交通局及省局匯報。楊某某以為我推辭,在電話里發(fā)脾氣。我不想得罪他,就交待時任駕培科科長李濤抓緊給楊某某說的博愛順風駕校辦理許可證。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2013年初2月,陳某1說想在博愛開家駕校,想讓我?guī)退芤幌麻_辦駕校的手續(xù)。陳某1問需要多少錢,我說100萬元就夠了,并把我丈母娘丁秀耿的身份證給陳某1讓他去開卡。陳某1把卡給我后,我就和我丈母娘一起到博愛柏山信用社把100萬元取了出來,存到我三嫂姜元鳳名下的銀行卡了。陳某1開辦駕校時我給焦作市運管局相關領導打電話,幫他協(xié)調關系辦理了駕校手續(xù)。駕校營業(yè)后,我又幫助增加他的駕??荚嚸~。

(二)2014年中秋節(jié)前、2015年春節(jié)前,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以過節(jié)需要走關系為名分4次向陳某1索要共計27萬元,為其駕校學員報名、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陳某1的證言:2014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楊某某讓我去他辦公室,說“馬上過節(jié)了,有些關系需要給你處理一下。你給我準備6萬元,分3個信封,每個信封裝2萬元?!钡诙煳襾淼剿k公室,把裝有2萬元的三個黃色牛皮紙中號信封交給楊某某。過了兩三天,楊某某又打電話讓我去他辦公室,讓我再準備5萬元,裝在檔案袋里。當天下午,我把裝有5萬元現(xiàn)金的檔案袋給了他。2015年快過春節(jié)時,他又打電話讓我到他辦公室,又讓我準備5萬元,分5個信封,每個信封裝1萬元。第二天,我把裝有1萬元的5個黃色牛皮紙小號信封交給了楊某某。2015年春節(jié)前一天,楊某某給我說:“過節(jié)需要給你處理一下關系,你還按照去年八月十五的標準,給我準備11萬元,裝2萬元信封3個,裝5萬元檔案袋一個。第二天早上,我把準備好裝有2萬元3個信封和裝有5萬元的檔案袋一塊交給楊某某。這錢是讓他幫助我們考場協(xié)調關系用的,他如何處理我不清楚。

2、被告人楊某某供述及辯解及自述材料:2014年中秋節(jié)、2015年春節(jié)前,我以過節(jié)走動關系為由,分四次讓陳某1給我現(xiàn)金27萬元。最后這些錢也沒用于走動關系,都用于我的生活開支了。

(三)2014年,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授意陳某1為其特定關系人喬某裝修位于焦作市農(nóng)信小區(qū)1號樓2單元54號房屋,裝修價款12萬元由陳某1承擔,為其駕校考試預約、考場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

(1)劉某書寫的裝修金額明細證實,裝修喬某農(nóng)信小區(qū)房子的工程金額明細。

(2)焦作市房產(chǎn)交易所檔案資料科出具的查詢對象基本信息表證實,焦作市農(nóng)信小區(qū)1號樓2單元54號房屋登記名字為喬某。

2、證人證言

(1)證人喬某的證言:我告訴楊某某說我在農(nóng)信小區(qū)有一套房子沒有裝修后,在2014年的時候,楊某某給我說:“你把鑰匙給我吧,我找人裝修一下,這樣我們以后見面方便一些?!边^一段時間,楊某某說房子裝修好了,陳某1把鑰匙給了我,并給我一張裝修房子的清單,我說把裝修的錢給他轉過去,他說“裝修是楊某某交待給我辦的事情,不能要你的錢?!蔽野亚鍐文米吆缶腿拥袅耍b修費的事我就沒再問過。

(2)證人陳某1的證言:2014年上半年,楊某某讓我把他農(nóng)信小區(qū)的一套房裝修一下。我就讓劉某把房子簡單裝修一下。2014年8月份一天,楊某某從喬某辦公室出來找到我,看樣子有點生氣,說上次讓你裝修的房子是喬的,花了多少錢讓她抓緊給你,她是個沒良心的東西。又過了兩天,楊某某說裝修那十來萬對你也不算什么,不要再找她要了。我說知道了。

(3)證人劉某的證言:2014年4、5月份,陳某1安排我對農(nóng)信小區(qū)一單元房進行裝修,總造價12萬元。事后聽陳某1說該房是喬某的房子。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2014年喬某說“我在農(nóng)信小區(qū)有一套房,你給我裝修好后,我們?nèi)ツ抢镆娒姹容^方便?!笨紤]到和她的關系,我就答應了。2014年底喬某去博愛考場當負責人之后的一天,我讓陳某1安排人把房子裝修一下。大概一、二個月后,陳某1給我說房子裝修好了,大概花了十幾萬元。裝修的錢我讓他找喬要。他說喬是博愛考場的負責人,有好多事需要喬某幫忙,裝修款的事不能找她要。我說你自己看著辦吧。找陳某1裝房子,是因為陳某1正在建設博愛考場,好多事需要我?guī)退f(xié)調和處理,讓他裝修房子,他一定不會拒絕。

(四)2015年,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2次收受焦作市連順駕校負責人張某1所送現(xiàn)金共計150萬元,為其駕校增加考試預約名額等方面提供幫助。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陳某1、李某4等人的銀行流水明細證實,陳某1與李某4之間資金來往的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1的證言:2014年陳某1建設博愛小車考場時,楊某某讓我借給陳某11200萬元,2015年陳某1還給我1500萬元,其中300萬元是利息。2015年5月份,分兩次以考場賺了錢感謝楊某某的名義送給楊某某150萬元現(xiàn)金,真實目的還是因為楊某某是車管所所長,我為了和他搞好關系,能幫助和照顧我的駕校生意。在楊某某幫助下,每周都會給我們駕校增加考試名額。

(2)證人李某4的證言:2013年底的一天,張某1說陳某1準備在博愛建一個小車考場,要向我們借錢。讓我給陳某1卡上打1200萬元。因為是楊某某讓我們借的,我們不敢不借,如果我們不聽他的話,我們的學員就預約不上,學員考不了試,就會去我們駕校鬧事。其次楊某某在預約考試、補考上平時都給我們增加名額,對我們幫助也很大,所以我們都很聽他的話。后來陳某1把1200萬元本金還給我們了,另外還給了300萬元利息。張福順讓我取過100多萬元現(xiàn)金,他送過錢后給我說過他從我手里拿的150萬元是送楊某某的。

(3)證人陳某1的證言:籌建博愛小車考場時,經(jīng)楊某某介紹,張某1借1200萬元錢給我建設小車考場,張某1為了討好楊某某,就同意了。考場賣掉后,我連本帶息給張某11500萬元(本金1200萬元,利息300萬元)。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2013年,陳某1籌建博愛考場時,我介紹張某1借給陳某11200萬元。2015年陳某1將考場賣時,在我授意下,陳某1給了張某1300萬元的利息。2015年冬天張某1分兩次給我送了150萬元。我客氣幾句就收下了。我在任焦作市車管所所長期間,給張某1的駕校提供了不少幫助,這次他能掙300萬元,也是我讓他和陳某1合作的結果。沒有我的幫助,他也不可能掙到300萬元。

(五)2015年,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要求張某1出資146.9144萬元為楊某某購買焦作市錦江現(xiàn)代城和誠外灘的房產(chǎn)和車位,為其駕??荚囶A約、加考指標方面提供幫助。2017年楊某某分兩次退還張某180萬元。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

(1)李某4的取款憑證、銀行流水明細等證據(jù)證實,李某4于2015年8月17日取款100萬元的情況。

(2)河南和誠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收款收據(jù)、現(xiàn)金交款單、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證據(jù)證實,和誠外灘8號樓1單元3層3號和5號的交款情況,兩套房的總房款是135.5144萬元,地下車庫a36的總價為124000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1的證言:2015年我出140多萬元給楊某某在錦江現(xiàn)代城和誠外灘購買了兩套房產(chǎn)和一個車庫。都是楊某某愛人呂某和我愛人李某4去辦的手續(xù)。楊某某還交待我讓用現(xiàn)金支付。我認為他是怕紀委查吧。2017年楊某某分兩次退我80萬元(一次30萬元、一次50萬元)。在退給我這80萬元之前,楊某某給我說過,紀委的人在調查他,還說如果有人問我,讓我無論如何都不要說我花了130多萬給他在和誠外灘8號樓買房的事情。

(2)證人李某4的證言:楊某某讓張某1在焦作錦江現(xiàn)代城和誠外灘給他買了兩套房產(chǎn)和一個車庫,付房款的時候是我掂著現(xiàn)金去付的。張某1和我強調說給楊某某交房款時掂現(xiàn)金過去,不要刷卡。我想他可能是怕被查吧。兩套房產(chǎn)的錢大約是135萬元左右,車庫的錢是11萬元多,合計共有146萬元多。楊某某只是看房時去一次。交定金房款時每次都是他愛人呂某去。張某1說楊某某后來退給我們有80萬元。

(3)證人呂某的證言: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我丈夫楊某某跟我說他看中了和誠外灘8號樓三樓的一處帶平臺的房子。張某1看過房子也同意購買。我們商量的是張某1家買8號樓的1號和2號,我們買8號樓的3號、4號。商量好之后,楊某某就交代我說我們買房子的錢讓張某1出,我去辦手續(xù)就行,其他的都不用管了。楊某某跟我說,他是一個公職人員,家屬名下房子多了不太好。于是我去簽合同的時候就把3號房子改到我母親丁秀耿名下了。沒多久,開發(fā)商說車位也開始賣了。楊某某跟我說,他都跟張某1說好了,讓我去挑一個車位,去辦手續(xù)就行,錢讓張某1出,但車位我付了一萬元的定金。

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2015年8月份,錦江現(xiàn)代城的一個銷售經(jīng)理給我打電話讓我去看房。我就和張某1一塊去看了看房子。最后我定了和誠外灘8號樓3樓東戶的2套房子,張某1的妻子一共給我交了138萬的房款。后來,我們兩家又各自買了一個車位,每個車位是11萬多,我的車位款也是張某1替我交的。買房之前,我給張某1說過,讓他把我的房錢也交了,等我有錢了再還給他,張某1表示同意。我當時的真實想法就是想讓張某1掏錢給我買下那兩套房子和停車位。因為張某1是駕校的校長,我是車管所所長,他的駕校屬于車管所管。如果他不給我搞好關系,他害怕駕校的生意就會受影響。而且我以前對他幫助很多,他愿意自己出錢給我買房子和車庫。2017年,我分兩次共計退給他人民幣80萬元現(xiàn)金。因為當時我知道紀委在調查我,我害怕此事被查出來,我才給張某1退錢。

(六)2015年秋天、2016年春天,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2次向張某1索要共計4萬元,為其駕校增加考試名額等方面提供幫助。2016年楊某某把4萬元全部退還給張某1。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李某4銀行流水明細證實,李某4于2015年10月22日和2016年3月28日分別給楊某某轉款2萬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1的證言:2015年秋天,楊某某讓我給他轉賬2萬元,說出差要用。大概是2016年春天,楊某某又讓我給他轉賬2萬元。隨后,我都是把楊某某給我的銀行帳號發(fā)給我愛人李某4,并安排她給楊某某轉了。楊某某在當焦作市車管所所長期間,給我們駕校提供了不少幫助,為了感謝他,也為了和他搞好關系,他讓我給他轉賬時我就答應了。這4萬元都退給我了。在退我們錢之前,他知道紀委在查他,他應該是因為害怕才將這4萬元退還給我的。

(2)證人李某4的證言:2015年秋天和2016年春天,楊某某分兩次向張某1索要共4萬元現(xiàn)金,張某1讓我轉到楊某某的銀行卡上。第二次給楊某某匯入2萬元后沒多久,大約也就2、3個月之后,張某1回家和我說楊某某已經(jīng)將這4萬元錢以現(xiàn)金的形式還他了。我聽張某1說,楊某某在退我們錢之前,好像知道紀委在查他,他應該是因為害怕才將這4萬元退還給我們。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我要到開封出差,就給張某1打電話,讓張某1往我的農(nóng)行公務卡里轉了2萬。2016年的一天,我想去??诼糜危揖徒o張某1打電話,讓他往我的農(nóng)行公務卡轉2萬元。我是車管所所長,張某1是干駕校的,他平時經(jīng)常找我?guī)兔φ疹櫵鸟{校,所以我讓他給我轉錢,他不會不同意。2016年的時候,我把4萬元全部退給他了。

(七)2012年9月至2013年下半年,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3次收受孟州市武院駕校負責人王某1共計110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2015年、2017年被告人楊某某分兩次將110萬元退還王某1。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1的證言:我于2012年8月份將孟州市久泰駕校買了過來。通過我姐夫王小衛(wèi)介紹我認識了楊某某。因為他是車管所的一把手,又是駕校的主管部門,為了和他搞好關系,也為了我駕校的發(fā)展,從2012年9月至2013年底,我先后三次共給他送了110萬元。這錢是我按照他的要求給他的,是基于他是我的主管部門領導硬問我要的。把這些錢給楊某某后,楊某某在工作上確實給我很大的幫助和支持。2015年他退還我70萬元,2017年上半年,經(jīng)他老婆呂某手又退還給我40萬元,他老婆讓我打了收到條。這錢不是我借給他的。

(2)證人呂某的證言:2013年夏天一天,在錦江現(xiàn)代城我父母家,王某1和楊某某說了一會兒話后放下一個膠帶封的紙箱,她走后楊某某說是錢。那天我們從我父母家走時楊某某把這個紙箱子搬車上了。過了幾天楊某某給我50萬元讓我存到我們以姜元鳳名義辦的銀行卡里。2017年上半年,楊某某給我40萬元,還交待我說他之前已還王某170萬元,這40萬元給王某1后讓她打一張110萬元的收條。我就將一個袋子裝40萬元現(xiàn)金給王某1,讓她給我打了張110萬元的收條。

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2012年9月至2014年在我擔任焦作市車管所所長期間,孟州市原久泰駕校的校長王某1分三次給我送現(xiàn)金110萬元。這些錢我安排呂某存到我三嫂姜元鳳名下。我利用我的職務之便,幫助王某1的駕校增加學員考試的報名名額和增加科目二考試的預約名額。我后來把之前收受王某1的110萬元現(xiàn)金分兩次退還給了王某1了。

(八)2012年中秋節(jié)前、2014年中秋節(jié)前,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2次收受沁陽懷府駕校負責人李某180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楊某某退還李某140萬元。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1的證言:大概是2012年8月,楊某某給我說:“馬上中秋節(jié)了,我需要些錢走關系,你給我弄40萬元吧?!蔽曳謨纱嗡徒o了楊某某。我給楊某某送錢一方面是因為他威脅不給他就沒法干駕校,另一方面也是想讓他對我的駕校予以照顧。后來周六、周日加班考試的時候,他會多給我們駕校一些考試名額。2014年,焦作市運管局的李濤出事了,供出我逢年過節(jié)給他送有錢,孟州市檢察院的人一直在找我。楊某某怕我在檢察院說些對他不利的話,就讓我出去躲躲。在火車上,楊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女兒給他聯(lián)系,把40萬元給我女兒李某5了。李濤的事過去后,楊某某到處給別人說我的壞話,還經(jīng)常為難我們駕校。大概2014年中秋節(jié)前的一天,楊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再給他40萬。我怕他為難我們駕校,就把事先準備好的一個裝有40萬元的水果箱交給楊某某。送過這40萬元之后,楊某某就沒再難為過我的駕校。這40萬元楊某某至今未退還給我。

(2)證人李某5的證言:2014年4月的一天,我父親李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跟楊某某聯(lián)系。楊某某先讓我寫了一張從他這里拿走了40萬元的條,然后把錢給我了?;丶液笪野彦X給我父親了。

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2012年中秋節(jié)前,沁陽市懷府駕校李某1分兩次共計給我送了40萬人民幣現(xiàn)金。2014年4月份之前,我知道孟州檢察院把市交通局運管局駕培科的科長李濤帶走調查了,李某1等相關的駕校也要求配合調查,我害怕李某1把我也給供出來,就把李某1送給我的40萬元現(xiàn)金全部退還,還讓他女兒給我打了一張40萬元的收條。到2014年中秋節(jié)前,李某1又送給我40萬元現(xiàn)金,這次他送給我的錢,我至今沒有退還給他。我在報名、預約考試、準考證發(fā)放、增加考試名額等方面給他提供了幫助。

(九)2013年至2018年期間,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7次收受溫縣順風駕校駕校負責人李某2共計14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準考證發(fā)放、增加考試名額等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被告人楊某某退還李某26萬元。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李某2的證言:2013年9月至2018年春節(jié)、中秋期間,我分7次先后給楊某某送現(xiàn)金14萬元。我給他送錢的目的是想讓楊某某在我的駕校業(yè)務上如報名、預約考試、準考證發(fā)放、增加考試名額等方面持續(xù)進行照顧。我給楊某某送錢之后,楊某某也確實在相關的業(yè)務上對我進行了照顧。2014年6月份,楊某某退還我6萬元。

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2013年至2018年期間,先后7次總共收受溫縣順風駕校負責人李某214萬。我也為李某2的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準考證發(fā)放、增加考試名額等方面給他提供支持和幫助。2014年4月份,我得知檢察院把焦作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駕培科的科長李濤帶走調查了,我擔心各個駕校給我送錢的事情被組織調查發(fā)現(xiàn),就退了李某26萬元。

(十)2013年年初至中秋,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3次收受修武縣鵬程駕校駕校負責人王某2共計14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準考證發(fā)放、增加考試名額等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4、5月份,被告人楊某某退給王某2現(xiàn)金15萬元。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王某2的證言:2013年我創(chuàng)辦了修武縣鵬程駕校。為了和楊某某調好關系,讓楊某某對我駕校預約考試等方面進行照顧,2013年前后,我分三次送給時任焦作市車管所所長的楊某某共計14萬元。楊某某也在我們駕校辦理考生預約指標時多給我們學校分一些,有時預約名額不夠給楊某某說一下,可以給我臨時加幾個名額。2014年4、5月份,楊某某退給我現(xiàn)金15萬元。

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2013年初、端午和春節(jié)前后,修武鵬程駕校的校長王某2先后分三次送給我14萬元的現(xiàn)金。我在王某2的駕校增加考試名額上面給提供了幫助。2014年的時候,李濤涉嫌受賄的事被調查,王某2也被叫去配合調查,我害怕王某2把我收他錢的事供出來,把王某2叫到我的辦公室退給了他15萬元。之所以多退是因為我以為收王某2的是15萬元。

(十一)2012年中秋至2014年底,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6次收受武陟縣眾興駕校負責人魏某5萬元、索要2萬元,共計7萬元,為其駕校的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底和2017年底,被告人楊某某分兩次退還魏某4萬元。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魏某的證言:我為了我們駕校考生考試時能多一些考試指標,2012年中秋節(jié)至2014年中秋節(jié)前我分別給楊某某送了1萬元現(xiàn)金,共5萬元。2014年底楊某某讓我給他送了2萬元現(xiàn)金。合計我向楊某某共送了有7萬元現(xiàn)金。楊某某也向我們提供過幫助。以前有時候我們駕??忌鄷r,楊某某有時候會多分一些考試指標給我們駕校。而且我們駕校在辦理考生考試預約時,他也沒有為難過我們駕校。2014年底和2017年底,楊某某分兩次共退給我4萬元。

(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我當焦作市車管所所長后,通過業(yè)務關系認識了武陟縣眾興駕校的校長魏某。他在2012年至2014年期間逢年過節(jié)都會送我1萬元現(xiàn)金,一共5萬元錢。2014年底的一天,我家里有事需要用錢,我給魏某打電話,向他要2萬元現(xiàn)金。我在報名預約和考試預約時都對魏某的駕校增加了名額和指標,進行了照顧。2014年夏天的時候,焦作市交通局駕考科李濤被孟州市檢察院帶走調查后我害怕他們把我供出來,退給他了2萬元現(xiàn)金。2017年底,我聽說市紀委正在調查我,我又退了他2萬元。還有3萬元我平時零花了。

(十二)2012年至2014年,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5次收受修武縣金秋駕校負責人楊某1共計6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被告人楊某某退還楊某15萬元。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證言:

(1)證人楊某1的證言:2012年年底到2014年的端午節(jié),我分五次給楊某某送6萬元。2014年端午節(jié)過了沒有幾天,楊某某叫我到他辦公室說“現(xiàn)在風聲太緊”,退了我現(xiàn)金5萬元。給楊某某送錢是因為楊某某是車輛管理所的所長,想讓楊某某給金秋駕校提供點便利。楊某某也給我們駕校提供加考的名額指標的便利。

(2)證人閆某的證言:2012年年底至2014年端午,我丈夫楊某1分五次問我要6萬元,說是去車管所辦理業(yè)務使用。直到紀委找我丈夫談話之后,他才告訴我這些錢是送給市車管所所長楊某某了。

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修武縣金秋駕校校長楊某1在2012年至2014年期間逢年過節(jié)都會送我1萬或2萬元現(xiàn)金,一共6萬元。2014年端午節(jié)過后,焦作市交通局駕培科的李濤被孟州市檢察院帶走調查,我害怕把我給供出來,就用報紙包了5萬元現(xiàn)金,退給他了。但是事后我仔細回想了一下,我是收了他6萬元。

(十三)2013年中秋前至2016年春節(jié)前,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6次收受武陟萬**駕校負責人李某3共計6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2017年9月份,楊某某將6萬元退還李某3。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李某3的證言:2013年至2016年的中秋節(jié)、春節(jié)前,我分六次總共給楊某某送了6萬元人民幣,楊某某在考試預約等方面都對我們的駕校進行了照顧。2017年9月份,楊某某在焦作市錦江現(xiàn)代城小區(qū)門口退給我6萬元。

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2013年至2015年期間,每年的中秋節(jié)和春節(jié)前,武陟縣萬**駕校的校長李某3都會用大信封裝1萬元現(xiàn)金到我車管所辦公室送給我,一共6萬元。我在報名預約和考試預約都對李某3的駕校增加了名額和指標,進行了照顧。2017年9月份,我聽說市紀委正在調查我,就退了他6萬元現(xiàn)金。

(十四)2014年4、5月份,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武陟華興駕校負責人白某5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8月,被告人楊某某把5萬元退還白某。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證言:

(1)證人白某的證言:大概在2014年5月份左右,為了楊某某不再刁難華興駕校,我就同當時副校長王某3商量給楊某某送點現(xiàn)金。王某3把我領到楊某某辦公室門口,我進了楊某某的辦公室,給了楊某某5萬元現(xiàn)金。楊某某在我們駕校在辦理考生預約考試時,沒有為難我們駕校,平時預約名額指標多給我們學校分一些。大概在2014年8月份左右,王某3給我打電話讓我到楊某某的辦公室,楊某某把5萬元現(xiàn)金退給我了。

(2)證人王某3的證言:大概在2014年5月份左右,白某跟我說他覺得車管所對我們?nèi)A興駕校的業(yè)務故意刁難。他知道我認識當時車管所的所長楊某某,就和我商量給楊某某送5萬元錢。過了幾天,我就和白某一起到了車管所楊某某辦公室門口,我在門口等他,他拿著5萬元錢進了楊某某的辦公室。2014年8月份左右,楊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把錢拿回去。我就跟白某一起到車管所楊某某的辦公室門口,白某進去拿了5萬元我們就走了。

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我通過王某3認識了武陟駕校的白某。2014年4、5月份的一天,王某3帶著白某到我車管所的辦公室。白某用報紙包著5萬元現(xiàn)金給了我,讓我在車管所業(yè)務上對他開辦的武陟華興駕校進行照顧。我在報名預約和考試預約都對白某的駕校增加了名額和指標,進行了照顧。2014年8月份的時候,我聽說有人舉報我,讓王某3通知白某到我辦公室,我用報紙包了5萬元現(xiàn)金退給他了。

(十五)2012年至2014年期間,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7次收受溫縣陽光駕校負責人張某2共計4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2015年被告人楊某某將4萬元退還張某2。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張某2的證言:2012年9月底,我創(chuàng)辦的陽光駕校剛開始受理業(yè)務,為了感謝楊某某讓我的陽光駕校順利受理業(yè)務,我給楊某某送1萬感謝費。之后,從2012年底到2014年的中秋節(jié)、春節(jié),我都分別給楊某某送過現(xiàn)金5000元。還有一次是因為我駕校考生積壓,為了讓車管所給我的學員加班考試,我還給楊某某送過5000塊錢。我一共分7次給楊某某送了四萬元。我給楊某某送錢后,每個周六、周日車管所都會安排我的學員加班考試,每次加班考試人數(shù)在30個左右。我給楊某某送錢就是想讓楊某某給我的駕校提供便利。楊某某順利給我審批了陽光駕校的相關駕考業(yè)務手續(xù),還提供加考的名額指標等便利。2015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楊某某讓我去他辦公室,拿出來一個檔案袋讓我拿走,到車上一看是4萬塊錢。

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2012年到2014年期間,溫縣陽光駕校張某2每年逢年過節(jié)都會送我5千到1萬元的現(xiàn)金,一共3.5萬元錢。還有一次大概是2013年夏天,因為他的溫縣陽光駕校考生積壓太多,給了我5千元,讓我安排加考。這些一共是4萬元錢。我在報名預約和考試預約都對張某2的駕校增加了名額和指標,進行了照顧。2015年下半年,我聽說紀委正在調查我,我就打電話讓他來我辦公室,用牛皮紙檔案袋裝了4萬元現(xiàn)金給了他。

(十六)2013年中秋節(jié)至2014年底,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4次收受武陟路安駕校負責人何某共計4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2017年下半年,楊某某將4萬元退還何某。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何某的證言:為了讓車管所在考試預約,名額分配上給予照顧,少受難為,從2013年中秋至2014年底,我分四次總共給楊某某送了4萬元人民幣。2017年下半年,楊某某把這4萬元退給了我。

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從2013年中秋節(jié)到2014年底的春節(jié)期間,武陟路安駕校何某每年逢年過節(jié)都會送我1萬元現(xiàn)金,一共4萬元錢。我在報名預約和考試預約都對何某的駕校增加了名額和指標,進行了照顧。2017年下半年,我聽說市紀委正在調查我,我就把這4萬元退給了他。

(十七)2013年春節(jié)至2015年春節(jié)期間,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3次收受沁陽市汽車駕校負責人楊某2共計3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楊某2的證言:為了和楊某某搞好關系,能夠在駕校到車管所辦業(yè)務的過程中讓他照顧一點,給我的駕校在周末安排加考。2013年春節(jié)至2015春節(jié)期間,我分三次總共給楊某某送了3萬元人民幣。

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2013年春節(jié)、2014年春節(jié)、2015年春節(jié),沁陽市一家駕校的校長楊某2分3次共計送給我3萬元現(xiàn)金。在楊某2的駕校增加考試名額和預約考試上面,我給他的駕校提供了幫助。

(十八)2013年中秋至2013年底,楊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分2次收受焦作市泰安駕校負責人張某3共計1.5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之后,楊某某退給張某3500元。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張某3的證言:2013年中秋至2013年底,我分兩次總共給楊某某送了1.5萬元人民幣。楊某某給我提供了預約考試、加考(節(jié)假日考試)之類的便利,后來他退給了我500元。

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2013年中秋、2013年底春節(jié),焦作市泰安駕校張某3分兩次送給我1.5萬元。我在報名預約和考試預約都對張某3的駕校增加了名額和指標,進行了照顧。這款沒退給張某3。

(十九)2015年至2017年春節(jié)前,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5次收受焦作市車管所干警司某共計12萬元,為其崗位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司某的證言:2015年3、4月份至2017年春節(jié)期間,我先后分五次共給楊某某送了12萬元人民幣。其給楊某某送錢一是想得到楊某某的重用和認可,二是希望楊某某給其安排一個更好的崗位,三是希望楊某某對其的一些違法違紀行為能夠擔待。2016年3月,楊某某把我調整到縣里負責科目一考試的工作崗位。駕校安排考生考試都得先要預約,有多余的預約名額或機動名額,楊某某都自己掌控這些指標,每天將這些指標分給和他關系好的,或者去找他的駕校校長們。

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2015年至2017年春節(jié)前,我在任焦作市車管所所長期間,司某是負責車管所預約崗的民警。司某為了和我搞好關系,以便在平時的工作中得到我的照顧,司某逢年過節(jié)去看望我,分五次總共送給我12萬元現(xiàn)金。平時的工作中,我對司某比較照顧,一直讓他負責車管所比較重要的預約崗工作,還讓他到全市五個縣(武陟縣除外)負責科目一的考試。

(二十)2013年至2015年,楊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分5次收受焦作市車管所干警崔某2共計5.5萬元,為其崗位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楊某某退還崔某23萬元。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崔某2的證言:2013年至2015年逢年過節(jié)期間,我先后五次以送蔬菜的名義總共給楊某某送了5.5萬元。給楊某某送錢是想得到楊某某工作上的照顧,因為我的工作是負責微機室后臺管理,崗位比較重要,楊某某調整部分崗位時,我不想去其他崗位,就這樣我的崗位在2015年前就沒有變換過。2015年上半年一天,楊某某退給我3萬元。我聽說上級部門要調查他,他才退給我一部分錢。

(2)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2013年中秋節(jié)至2015年春節(jié)期間,崔某2逢年過節(jié)去看望我,分五次總共送給我現(xiàn)金5.5萬元。他所在的微機室是車管所比較重要的崗位,是有實權的崗位,崔某2不想被調整到別的崗位,就多次給我送錢。我接受他的錢之后,就按照他的意思,沒有對他進行崗位調整。2015年春節(jié)后的一天,我退給了崔某23萬元。剩下的2.5萬元,我用于日常消費了。

貪污罪

(一)2012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楊某某利用擔任焦作市車管所所長的職務便利,指使車管所辦公室干警崔某1通過截留和套取車管所干警伙食補助和宏達考場考試用車燃油費的手段,形成小金庫共計194.45668萬元,其中楊某某個人貪污174.93498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書證

(1)崔某1提供的小金庫流水賬及支出明細等證據(jù)證實,崔某1書寫的流水賬的記錄明細以及具體支出明細。

(1)崔某1提供的車管所用油情況明細表證實,從2013年1月到2015年6月,每月的具體用油情況,其中也顯示有充卡的即為套現(xiàn)的錢。

(1)崔某1書寫的伙食費套現(xiàn)統(tǒng)計表顯示經(jīng)其手,從2013年2月到2015年2月,伙食費共計套現(xiàn)805296元。

(1)崔某1書寫的流水賬燃油費提現(xiàn)統(tǒng)計表顯示,從2013年到2015年,車燃油費共計提現(xiàn)1139270.8元;與崔某1書寫的用油情況表顯示套取存款明細的總金額一致。

(1)崔某1書寫的流水賬顯示,小金庫支付現(xiàn)金明細,合計金額為1822349.8元。

(1)崔某1書寫的流水賬顯示,小金庫支付給楊某某現(xiàn)金明細,合計金額為1179349.8元。

(1)崔某1書寫的現(xiàn)金支付表明細中顯示,支付給田某6次共計41000元,支付給宋某9次共計314000元,支付給李錫永共計215000元。

(1)焦作市公安局的證明以及伙食費明細等證據(jù)證實:2012至2015期間,車管所報銷用于公務用車及考試用車的燃油費共計2846779.6元。其中,2012年9月燃油費記于市局賬套,其余財務信息均記錄于車管所賬套。2012至2015期間,車管所報銷伙食費共計1447678元,主要用于干警就餐。其中2015年11月伙食費信息記于市局賬套,其余財務信息均記錄于車管所賬套,并附有明細。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間,車管所報銷用于飛行隊民警就餐的伙食費共86600元。

(1)焦作市公安局關于車管所伙食費的財務憑證及附件等證據(jù)證實焦作市車管所每月具體明細的伙食費領取情況,附件中有具體就餐人員人數(shù)、領款人、報銷人和主管領導等簽字確認。

(1)焦作市宏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財務憑證等證據(jù)證實:該公司收到焦作市車管所交于的120萬元。

(1)焦作市公安局撥付車管所燃油費統(tǒng)計表及財務憑證等證據(jù)證實,2012到2015年市局撥付給車管所的公務用車和考試用車燃油費的明細以及相關數(shù)額的票證。

(1)焦作市鑫宏機動車安檢有限公司會計楊敏提供的鑫宏支付車管所伙食費和廚師工資的證明以及具體金額的財務憑證等證據(jù)證實,鑫宏公司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9月支付伙食費和廚師費共計824440元。

(13)證人徐某(焦作市宏達公司財務負責人)的證明材料證明:2015年8月的一天,公司董事長秦某2給其一個紙箱,里面裝著120萬元,說是要回來的車管所欠的油款,讓其安排交回賬上,崔某1還給了十幾張加油卡,11萬余元,說也是車管所還的油款。

(14)證人張某4(宏達公司的加油站工作人員)的證明材料證明:從2013年到2015年5月11日其退休,車管所就沒有給過宏達公司結油款。

(15)證人鄧某的證明材料證明:其于2008年5月至2014年1月負責車管所的食堂工作。楊某某任所長后兩三個月,他提出車管所的食堂讓其包干管理,每個月給固定的錢,開始的包干費是18000元,后來又漲到22000元。2014年1月由張某5接管了食堂的工作。

(16)證人張某5的證明材料證明:其于2014年從鄧某手中接手車管所食堂司務長的工作,還延用之前的包干管理制度。從2014年3月起,每月的包干費是27000元。

(17)證人陳某1的證明材料證明:2014年中旬,楊某某說有17萬元左右的加油卡,讓其把現(xiàn)金交給辦公室一個姓崔的。第二天,姓崔就把油卡給其,其就讓財務取了17萬的現(xiàn)金交給了他。

(18)證人趙某的證明材料證明:大概2014年左右,楊某某說有幾萬元的加油卡,讓其幫忙換成現(xiàn)金,然后楊某某就讓崔某1把卡給其,其給了崔某1共6萬元現(xiàn)金。

(19)證人楊戰(zhàn)軍的證明材料(中石化焦晉站站長)證明:大概2014年,楊某某安排讓其把油卡里的錢套成現(xiàn)金給崔某1,其讓崔某1把油卡放在站里,遇到熟人拿現(xiàn)金加油就用車管所的油卡加油,把收回的現(xiàn)金攢起來,攢一段時間,崔某1來站里拿一回。大概2015年的一天,崔某1就把油卡拿走了,也不套現(xiàn)了。

(20)證人王某4的證明材料證明:其和楊某某共事這5年多,從來沒有問過小金庫的情況。其和楊某某個人資金往來情況,總共有2次,第一次是2013年4月左右,其母親因病住院,楊某某去探望,給了5000元;第二次是2014年12月,其兒子結婚,楊某某給其1萬元的紅包。除此之外,其和楊某某再沒有任何資金上的往來,楊某某也沒有給過其大筆現(xiàn)金。

2、證人證言:

(1)證人崔某1的證言:楊某某到車管所當所長后,從2012年8月開始一直到2015年2月我負責后勤工作期間,楊某某讓我通過克扣車管所的伙食費、套取燃油費設立了小金庫。根據(jù)車管所現(xiàn)金流水賬顯示,小金庫總共有1944566.8元。我先說一下克扣伙食費的具體情況,伙食費之所以能夠形成是因為公安局每月給我們有固定伙食費,鑫宏公司原來也來我們食堂就餐,鑫宏公司每月需要向我們固定繳納伙食費,這部分我們讓他們交的比較高,而我們給伙房負責人鄧恒兵和張某5的是固定包干伙食費用,這樣就會有結余。根據(jù)“焦作市公安局車管所伙食費記賬憑證及附件”、“焦作市鑫宏機動車安檢有限公司伙食費、廚師補助支付憑證”和我記得流水賬能相互印證,公安局領取和鑫宏公司繳納共計1392296元,實際支付給伙房587000元,剩余805296元形成小金庫的錢。我記得流水賬顯示,從2013年1月到2015年3月,一共套取燃油款共計1139270.8元。我每月還統(tǒng)計車管所的用油情況,每月都制作“用油情況明細表”,明細表上顯示充卡情況的都是套現(xiàn)的錢,我根據(jù)“用油情況明細表”又制作了“用油情況表顯示套取油款明細”。2015年5月的一天,我跟楊某某對賬后,我將剩下現(xiàn)金36349.8元給了楊某某,我就不再管理小金庫了。2015年7、8月份的一天楊某某讓我算一下從2013年1月起車管所欠了宏達考場多少燃油費,經(jīng)我計算了欠宏達考場是1347072.2元。楊某某退了宏達考場秦某2120萬元及11萬元的油卡。楊某某讓我買土特產(chǎn)或者公務接待沒有給過我錢。

(2)證人秦某2的證言:從2013年初到2015年8月,焦作市車管所欠焦作市宏達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達公司)的油費150多萬元,經(jīng)我多次催要,楊某某一直說不給我們了。到2015年5月份左右,我給楊某某說再不給我們錢,我就要告你們了。這樣到2015年8月楊某某才還宏達公司總共130萬余元,120萬元的現(xiàn)金,11萬多的油卡。

(3)證人宋某的證言:2013年楊某某當所長期間,楊某某一共安排我到崔某1那里取了9次錢,共314000元,拿過之后我就給楊某某了。楊某某從來沒有跟我說過讓我拿錢給他干什么用,我也沒問過。

(4)證人田某的證言:2012年8月至2015年底,我給楊某某當司機期間,楊某某安排我到崔某1處領取一些沒有辦法正常報銷的現(xiàn)金,楊某某總共安排我從崔某1處拿了41000元,這些錢都用于楊某某看病、買東西等個人開銷了。

(1)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2012年8月份,我到車管所當所長,工作中我發(fā)現(xiàn)很多開支如招待費等支出,按照財務規(guī)定都不允許通過正常手續(xù)報銷。我就安排崔某1通過克扣伙食費和套取車輛燃油等方式建立了小金庫。小金庫總共有1944566.8元,這些數(shù)字是我和崔某1對過的。我讓崔某1直接給我,以及讓宋某和田某在崔某1處領取后再交給我一共1749349.80元。這些錢給了王某423萬、給我廣西南寧一個老首長萬桂久21.5萬元、一部分交給陳某1,用到陳某1的博愛考場了。剩余一部分用于我個人平時生活花費了。2015年,焦作市公安局副局長楊會軍被調查,我知道秦某2和楊會軍關系好,怕秦某2牽連出我,于2015年7、8月份,退還給宏達公司燃油費140萬元現(xiàn)金和11萬元左右的加油卡。在陳某1建博愛考場時,我曾借給他670萬元,后來他給我付了800萬元。我后來又因為害怕紀委查我,我又將存在我三嫂姜元鳳名下的存款轉給了陳某1。

綜合證據(jù):

1、書證:

(1)戶籍證明及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楊某某出生于1966年8月24日,系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人,無違法犯罪記錄。

(2)楊某某干部任免表、焦作市委任免通知等證據(jù)證實,楊某某于2012年7月任焦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機動車輛管理所所長(副縣級)。

(3)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延長留置措施呈批表等證據(jù)證實,2018年5月25日,焦作市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楊某某以涉嫌受賄罪立案調查,2018年5月29日對楊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4)發(fā)、破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證實,焦作市紀委收到中央巡視組轉來反映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所長楊某某涉嫌受賄等問題線索,后成立核查組,對楊某某涉嫌的問題進行了初步核實。于2015年5月29日,對楊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其被帶至焦作市紀委監(jiān)察委第一辦案場所,到案后,楊某某對自己所犯錯誤認識態(tài)度不足,經(jīng)對其教育后,其主動交待了退還宏達公司燃油費的經(jīng)濟問題,調查組對其主動交待的行為調查核實后,證實該行為構成貪污犯罪。

(5)扣押決定書證實,焦作市監(jiān)察委在調查階段暫扣楊某某832.876萬元、楊某15萬元、李某26萬元、魏某4萬元、李某36萬元、李某4(張某1妻子)84萬元、王某215萬元、張某24萬元、何某4萬元、白某5萬元、崔某23萬元。共計992.876萬元。

(6)孟州市檢察院對李濤的立案決定書、李濤的刑事判決書等證據(jù)證實,2014年4月23日對李濤受賄一案立案偵查,后李濤被判處刑罰。

(7)焦作市連順汽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出具的報表證實,2012年至2016年每月具體的報名人員以及各科目的考試人數(shù)。

(8)車管所提供的統(tǒng)計表證實,2012年至2016年焦作市各個駕校報名人數(shù)及科目一、二、三、四考試預約人數(shù)。

(9)焦作市公安局出具的更正、焦作市車管所出具的更正說明證明,因統(tǒng)計錯誤,車管所報銷伙食費共計1447678元變更為1462458元。

(10)焦作市元之宏實業(yè)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焦作市元之宏實業(yè)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證實元之宏實業(yè)有限公司的股份最后轉到李世江的名下。

2、證人證言:

(1)證人呂某的證言:2012年左右,楊某某讓我?guī)е胰┙P,以姜元風的名義在銀行開戶,楊某某陸陸續(xù)續(xù)給我錢,讓我存到姜元鳳的名下,到2016年,兩個帳戶一共還剩下800多萬元。2016年6月的一天,楊某某跟我說姜元鳳是個農(nóng)村人,名下放那么錢容易引起別人懷疑,覺得陳某1是做生意的,名下錢多也不顯眼,楊某某讓我把我們存到姜元鳳名下的錢轉給了陳某1。

(2)證人陳某1的證言:楊某某在博愛考場項目上借給我有670萬元,最后我連本帶息給了他800萬元。2016年上半年,楊某某不干所長之后,他知道紀委在查他,就讓呂某、姜元鳳把833萬元的存款交給我,我將這筆錢交給公司會計馮某1,讓他用于廣安化工和好友輪胎廠經(jīng)營了。

(3)證人馮某1的證言:2016年6月初上午,陳某1給我兩張銀行卡,讓我到博愛縣柏山鎮(zhèn)農(nóng)村信用社,將這兩卡上的832.876萬元轉到我的信用卡上了,過了兩天陳某1打電話讓我給他轉702萬元,剩余的錢他交待我轉到馮某2心的卡上了。

(4)證人馮某2心的證言:陳某1是大犇商貿(mào)的法人。我從2015年開始負責大犇商貿(mào)的出納工作。2016年6月,馮某1給我說陳某1給他800多萬元,其中700多萬元給陳某1了,剩下的給我用于公司的日常業(yè)務了。

上述事實及證據(jù)均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利用其擔任焦作市車管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計711.9144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楊某某利用其擔任焦作市車管所所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chǎn)174.93498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楊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楊某某在留置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貪污行為,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退繳了部分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關于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犯罪事實中的第3、4、5、7、8起均有異議的理由,經(jīng)查,認定第3起事實的證據(jù)有陳某1、喬某、劉某等人的證言,且與楊某某原來的供述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認定第4起事實,有證人張某1、李某4的證言以及相關書證,且有楊某某之前的供述予以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該起受賄行為是事實;關于辯稱第5起受賄是民間借貸的理由,經(jīng)查,被告人楊某某曾供述是讓張某1掏錢買房,且也將該情況告訴過其妻子,張某1和李某4均知道這次是掏錢為楊某某買房和車位,是為了得到其照顧,并非是民間借款。關于辯稱第7起收受王某1行賄款應當是70萬元,另外40萬元是王某1替王小衛(wèi)還之前借款的理由,經(jīng)查,之前楊某某的供述和王某1的證言均未提及該40萬元是還之前王小衛(wèi)的借款,楊某某如果是追要欠款也應當是找王小衛(wèi)而不是王某1,且如果為借款,其在案發(fā)前也不應當把已歸還的借款再退回王某1處,因而該40萬元應計入犯罪數(shù)額,該起犯罪的數(shù)額應認定為110萬元。關于辯稱第8起只收受40萬元,而非80萬元的理由,經(jīng)查,楊某某在以前的供述中均能和李某1的證言相互印證,能夠認定受賄的數(shù)額為80萬元,且已經(jīng)退還40萬元。綜上,上述辯解和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楊某某及其辯護人辯稱指控被告人楊某某貪污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違法行為,是單位私設的小金庫,不應構成貪污罪和辯護人辯稱占有宏達考場燃油費不屬于公款,不應當認定為楊某某的貪污數(shù)額的理由,經(jīng)查,楊某某將存在公款賬上的本單位應當打給宏達公司的燃油款予以截留,其實際套取的是存在單位賬上的公款,在套取之后占為己有,用于個人消費和支出,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因而上述辯解和辯護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辯護人辯稱楊某某供述貪污的行為構成自首、退還贓款的行為和對于受賄行為認罪態(tài)度好,以上行為應對被告人楊某某予以從輕處罰的理由,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30年5月2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立即繳清。)

二.暫扣的被告人楊某某贓款4697993.8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楊秋生、李小兵、魏志剛、李建有、李秀琴、王小五、張東奎、何新平、白長來、崔立峰所退贓款共計136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楊某某退給王文靜的110萬元、李占元40萬元、張國平500元涉案贓款繼續(xù)予以追繳,追繳后上交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長  梁戰(zhàn)勝

審判員  高中祥

審判員  王娟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關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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