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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502刑初112號濫用職權、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1-09   閱讀:

案由    濫用職權 受賄     

案號    (2019)魯1502刑初112號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聊東昌檢公刑訴(2019)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傅某某1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告人王某2、郝某3、付某某4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案情復雜,2019年4月15日經(jīng)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該案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馮泉清、康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傅某某1及其辯護人張東旺、李某3,被告人王某2及其辯護人溫某、朱某,被告人郝某3及其辯護人黃某、姚某,被告人付某某4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2016年10月,被告人傅某某1在任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與補償中心征收一科科長且?guī)ьI被告人王某2、郝某3、付某某4負責聊城市湖南路西延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期間,被告人傅某某1于2016年10月接受段某1(另案處理)的請托,在對段某1養(yǎng)牛場調查、丈量過程中,違規(guī)安排被告人王某2將該養(yǎng)牛場院內一座冬暖式塑料大棚結構改為“板房”;被告人郝某3、付某某4在對征收調查表內容與數(shù)據(jù)進行復核時疏忽大意、不負責任,未發(fā)現(xiàn)冬暖式塑料大棚結構被調整為“板房”,致使國家按“板房”結構多補償段某1征收資金505054.62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傅某某1在明知段某1突擊搭建的3193.9平方米的“﹃”形建筑物不應補償?shù)那闆r下,仍違規(guī)安排被告人郝某3、付某某4對該建筑物進行測量;被告人王某2疏忽大意、不負責任,在未到丈量現(xiàn)場、不了解真實情況下,即根據(jù)草圖繪制了該突擊搭建建筑物的征收平面圖、填寫征收調查表,致使國家多補償段某1征收資金1212246.44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傅某某1收受段某1所送現(xiàn)金100000元。

綜上,被告人傅某某1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chǎn)遭受損失1717301.06元;被告人王某2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chǎn)遭受損失505054.62元,玩忽職守致使國家財產(chǎn)遭受損失1212246.44元;被告人郝某3、付某某4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chǎn)遭受損失1212246.44元,玩忽職守致使國家財產(chǎn)遭受損失505054.62元。

二、受賄罪

2016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傅某某1在任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與補償中心征收一科科長期間,利用負責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qū)湖西街道后十村、姚莊村、西錢村、東王村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職務便利,收受段某1等人所送現(xiàn)金780000元,在安置補償?shù)确矫鏋槎文?等人牟取利益。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段某1(另案處理)的請托,在段某1養(yǎng)牛場拆遷補償安置過程中違規(guī)為其謀取了1717301.06元的利益,于2017年11月收受段某1所送現(xiàn)金100000元。2018年6月1日,被告人傅某某1擔心事情敗露,將100000元退還段某1。

2、2017年8月,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竇某1(另案處理)的請托,允諾為其在冷庫拆遷補償中予以照顧,收受竇某1所送現(xiàn)金10000元。

3、2018年2月至4月,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竇某1的請托,允諾將張某2東南角的胡同面積計入宅基面積,分兩次收受張某2委托竇某1所送現(xiàn)金共計20000元。

4、2018年3月,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竇某1的請托,允諾在張某3宅基分戶安置上幫忙,收受張某3委托竇某1所送現(xiàn)金20000元。

5、2018年4月,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竇某1的請托,允諾增加譚某、竇某3、竇某4拆遷安置選房面積,分別收受三人委托竇某1所送現(xiàn)金50000元、140000元、120000元,共計310000元。

6、2018年6月,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竇某1請托,允諾增加蔣某2、竇某2的冷庫拆遷補償款,分別收受二人委托竇某1所送現(xiàn)金各50000元,共計100000元。

7、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常某1(另案處理)的請托,允諾在其拆遷安置補償中提供幫助,先后三次收受常某1送予的現(xiàn)金共計50000元。

8、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胡某1(另案處理)的請托,允諾為其在拆遷安置補償中提供幫助,先后兩次收受胡某1送予的現(xiàn)金共計120000元。

9、2017年12月,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徐某2的請托,允諾為其在拆遷安置補償中提供幫助,收受徐某2送予的現(xiàn)金30000元。

10、2017年12月,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葉某1的請托,允諾為葉某1、葉某2、孫某2、李某1在個體工商戶停業(yè)補助發(fā)放中提供幫助,收受葉某1送予的現(xiàn)金20000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傅某某1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告人王某2、郝某3、付某某4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提請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予以處罰。

被告人傅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辯稱,一、對被告人犯濫用職權罪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進行處罰。公訴機關已經(jīng)同時以受賄罪對傅某某1提起公訴,再在濫用職權罪中加入徇私舞弊的情節(jié),屬于重復評價。傅某某1與段某1沒有任何親屬關系,其牟取私利收受段某110萬元的行為已經(jīng)作為了指控其犯受賄罪的定罪情節(jié),故不能再將該事實作為指控傅某某1犯濫用職權罪的量刑加重情節(jié)。二、指控傅某某1濫用職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數(shù)額過高,依據(jù)不足。三、公共財產(chǎn)損失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傅某某1不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本案后果的發(fā)生屬于多因一果,應將該事實作為對傅某某1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四、傅某某1如實供述了自己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受賄的事實,系自首;傅某某1已經(jīng)全部上繳贓款。綜上,請求對被告人傅某某1犯濫用職權罪依法從輕處罰,犯受賄罪依法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辯稱,一、王某2在公訴機關指控的兩項罪名中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二、王某2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了次要和輔助的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三、王某2沒有前科,系初犯,依法可從輕處罰。四、王某2犯罪的主觀惡性較小。綜上,請求對被告人王某2從輕處罰。

被告人郝某3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郝某3犯玩忽職守罪沒有異議。對涉案房屋進行合法性調查確認的單位明確規(guī)定為國土和房屋征收等部門,被告人及其單位不負有對涉案建筑物是否系合法建筑物進行確認的法定職權和受托職權,被告人在涉案建筑物合法性確認前對其先行如實丈量的行為恰恰符合了程序規(guī)定,并非實施了濫用職權的行為。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濫用職權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該項指控不成立。被告人犯玩忽職守罪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在審核調查表的時候存在疏忽大意,但其行為并不對涉案建筑物的評估補償價格起決定性作用,被告人并未基于自己的疏忽大意獲得任何違法所得,故犯罪情節(jié)輕微;被告人認罪悔罪,并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綜上,請求對被告人郝某3從輕處罰。

被告人付某某4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事實

2016年10月,被告人傅某某1在任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征收一科科長且?guī)ьI被告人王某2、郝某3、付某某4負責聊城市湖南路西延項目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期間,被告人傅某某1于2016年10月接受段某1(另案處理)的請托,在對段某1的養(yǎng)牛場調查、丈量過程中,違規(guī)安排被告人王某2將該養(yǎng)牛場院內一座冬暖式塑料大棚結構改為“板房”;被告人郝某3、付某某4在對征收調查表內容與數(shù)據(jù)進行復核時疏忽大意、不負責任,未發(fā)現(xiàn)冬暖式塑料大棚結構被調整為“板房”,致使國家按“板房”結構多補償給了段某1征收資金505054.62元。

2016年11月,被告人傅某某1在明知段某1突擊搭建的3193.9平方米的“﹃”形建筑物不應補償?shù)那闆r下,仍違規(guī)安排被告人郝某3、付某某4對該建筑物進行測量;被告人王某2疏忽大意、不負責任,在未到丈量現(xiàn)場、不了解真實情況下,根據(jù)草圖繪制了該突擊搭建建筑物的征收平面圖、填寫了征收調查表,致使國家多補償給了段某1征收資金1212246.44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傅某某1收受段某1所送現(xiàn)金100000元。

綜上,被告人傅某某1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損失1717301.06元;被告人王某2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損失505054.62元,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損失1212246.44元;被告人郝某3、付某某4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損失1212246.44元,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損失505054.62元。

另查明,涉案中有關標的物的拆遷流程為: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和段某1的聊城市東昌府區(qū)旺旺奶牛專業(yè)合作社共同委托山東昌盛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昌盛公司)對所拆遷的標的物進行評估價格;在征收過程中,湖西街道辦事處通知昌盛公司、拆遷辦、村委會、國土部門一起到現(xiàn)場,由辦事處和村委會負責協(xié)調被拆遷戶,做通拆遷戶的工作;國土部門負責宅基地的認證及測量,拆遷辦負責拆遷房屋及地上附屬物的丈量工作,昌盛公司負責監(jiān)督國土部門和拆遷辦,監(jiān)督據(jù)實測量、丈量。拆遷辦丈量完,根據(jù)現(xiàn)場情況繪制草圖、征收平面圖并制作征收調查表,昌盛公司繪制審計草圖;昌盛公司根據(jù)拆遷辦提供的資料和該公司了解到的現(xiàn)場情況進行審核,最終出具審核報告,確定被拆遷標的物的價格,后根據(jù)該審核報告確定的價格給付被拆遷戶補償款項。

還查明,案發(fā)后,監(jiān)察機關依法扣押了段某1用拆遷款500000元購買的二手汽車一輛。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書證

1、中共聊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紀檢監(jiān)察室出具的辦案說明及歸案說明,證實了被告人傅某某1坦白了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受賄的犯罪事實;同時證實了被告人王某2、郝某3、付某某4犯濫用職權罪及玩忽職守罪中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的事實。

2、聊城市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立案決定書、留置令、留置通知書、詢問通知書、查詢金融財產(chǎn)通知書等法律手續(xù),證實了被告人傅某某1、王某2、郝某3、付某某4于2018年7月31日被立案調查,被告人傅某某1于2018年8月2日被留置的事實。

3、聊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服務辦公室出具的情況說明及有關傅某某1、王某2、郝某3、付某某4身份情況的說明,證實聊城市光明房屋拆遷服務中心與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是一個單位兩個牌子。傅某某1任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征收一科科長,王某2、郝某3、付某某4任某,四人在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職責分工為:負責房屋調查、丈量、結算工作。

4、2016年8月16日聊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湖南路西延項目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批復:同意東昌府區(qū)政府和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qū)管委會為該項目征收主體,負責土地、房屋征收補償?shù)仁马?,做好群眾工作?/p>

5、聊城市土地儲備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湖南路西延工程的說明:東昌府區(qū)政府和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qū)管委會為該項目征收主體;征收主管部門委托征收實施單位實施征遷。

6、2016年8月2日聊城市湖南路西延改造工程現(xiàn)場辦公室出具的聊城市湖南路西延改造工程安置說明書: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7、2016年8月16日聊城市人民政府關于擬征收侯營鎮(zhèn)羅莊村等土地的通告。包括后十村,用途公路用地、住宅用地(湖南路西延)。本通告后,凡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載、搶種、搶建的,一律不予補償。

8、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qū)管理委員會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了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于2016年受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qū)管委會指派實施湖南路西延改造工程、前十、后十村段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事實。

9、聊城市湖南路西延改造工程現(xiàn)場辦公室出具的《關于湖南路西延項目建設過程中各部門職責及相關情況的說明》,載明了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街道辦事處、國土部門、昌盛造價咨詢公司、村干部等各自的職責及分工。

10、聊城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服務辦公室出具的情況說明:在房屋征收工作現(xiàn)場測量、繪制平面圖、填寫征收調查表等工作時,要真實反映現(xiàn)場測量數(shù)據(jù)。正式的征收平面圖、征收調查表必須根據(jù)現(xiàn)場制作的草圖,由現(xiàn)場參與人員制作。在征收調查表上簽字的復核人、制圖人必須是現(xiàn)場參與人員,相互監(jiān)督,核對有關數(shù)據(jù),并接受審計公司監(jiān)督、審核。

11、段某1的冬暖式塑料大棚的房屋征收草圖、房屋征收平面圖及房屋征收調查表,證實了被告人王某2接受傅某某1的安排將段某1的冬暖式塑料大棚寫為木質房屋后又改為了板房,被告人郝某3、付某某4對該調查表進行了復核的事實。

12、段某1的“﹃”形建筑物的房屋征收草圖、房屋征收平面圖及房屋征收調查表,證實了被告人郝某3、付某某4接受傅某某1的安排對段某1突擊搭建的“﹃”形建筑物進行了測量并繪制了草圖,被告人王某2繪制了征收平面圖及填寫了征收調查表的事實。

13、聊城市國土資源局出具的衛(wèi)星圖片的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11月4日在養(yǎng)牛場東北角處沒有發(fā)現(xiàn)大型連體建筑。

14、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段某1的聊城市東昌府區(qū)旺旺奶牛專業(yè)合作社及山東昌盛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簽訂的估價委托書,證實三方均同意按照《山東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山東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機電產(chǎn)品報價手冊》為依據(jù)進行估價的事實。

15、段某1領取補償款的明細及其憑證,證實了段某1已經(jīng)領取了補償款的事實。

16、山東昌盛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段某1養(yǎng)牛場的審核報告及補充說明材料,證實了塑料大棚按“板房”補償,段某1多獲得國家征收補償金505054.62元;“﹃”形建筑物獲得國家征收補償金1212246.44元的事實。

17、山東昌盛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在計算“板房”時把四周墻體包含在內,印證了段某1養(yǎng)牛場內塑料大棚按“板房”補償,段某1多獲得國家征收補償金505054.62元的事實。

18、中共聊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四紀檢監(jiān)察室出具的辦案說明:傅某某1等人給國家?guī)淼慕?jīng)濟損失,除公安機關扣押段某1一輛豐田牌二手汽車外,該案目前未挽回其他經(jīng)濟損失。

19、四被告人的戶籍證明,證實了四被告人身份的基本情況。

(二)證人證言

1、梁某(2013年至2018年在聊城市國土資源局東昌府分局湖西中心所任所長)的證言,證實段某1的養(yǎng)牛場是聊城市征收辦對建筑物進行測量,評估公司評估,然后進行補償?shù)?;同時證實段某1的4.791畝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果不存在的話,會給予他青苗包干費110190元的補償,印證了段某1的“﹃”形建筑物獲得國家征收補償金1212246.44元的由來。

2、李某4(山東昌盛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證言,證實了自己所在的公司接受了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和被征收戶共同委托進行評估價格;同時證實了涉案標的物的拆遷流程;證實了傅某某1曾電話中告知養(yǎng)牛場是后十村支部書記的,這個支部書記在后十村拆遷過程中很配合拆遷工作,讓自己對這個養(yǎng)牛場在審計、評估的時候多照顧之類的話,后自己將傅某某1的意思告知了負責評估后十村養(yǎng)牛場的經(jīng)辦人鄭某1的事實。

3、李樹棟(山東昌盛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項目工作人員)證言:2016年11月下旬,由湖西辦事處的領導帶隊,拆遷辦的傅某某1帶著郝某3和付某某4,另外還有我和后十村的支部書記段某1等人一起對段某1養(yǎng)牛場東北角的“﹃”形建筑進行拆遷丈量。付某某4和郝某3進行了丈量,并在現(xiàn)場制作了草圖,我在現(xiàn)場監(jiān)督他們測量的數(shù)據(jù)是否與“﹃”形建筑的實際情況相符,我也對現(xiàn)場草圖進行了核對,經(jīng)核對草圖記載的數(shù)據(jù)情況與“﹃”形建筑的實際情況相符。付某某4、王某2、郝某3等人又制作了征收平面圖、征收調查表、征收計算表、征收補償協(xié)議等拆遷檔案資料并提供給我。我將了解到的現(xiàn)場情況與這些拆遷檔案資料進行監(jiān)督審計,經(jīng)核對、計算審計后,這些資料記載與現(xiàn)場實際情況相符,我們就出具審核報告。段某1養(yǎng)牛場東北角的這個“﹃”形建筑很新,像是臨時搭建的,北屋借著養(yǎng)牛場東北角的北墻,東屋借著養(yǎng)牛場東北角的東墻,房屋里面是個大通間。這個“﹃”形建筑物是砌塊的,大部分房頂是彩鋼頂,地面是泥土地面,還有點潮濕。段某1養(yǎng)牛場其他拆遷的地方是我同事張某1到現(xiàn)場進行監(jiān)督的,我沒有去,但是這部分的拆遷檔案資料是我審計的。拆遷檔案一般應由我們公司到過現(xiàn)場的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對于有工作變動的,如果由公司其他審計人員審計,也應當找到過現(xiàn)場的審計人員了解情況,并讓到過現(xiàn)場的人員核對這些拆遷檔案資料是否與現(xiàn)場情況相符,對于相符的,其他審計人員核對及計算相關數(shù)據(jù)無誤后出具審核報告。我沒有向到過現(xiàn)場的張某1了解情況,也沒有讓張某1核對這些檔案資料與現(xiàn)場的情況是否一致,張某1也沒有和我說過現(xiàn)場的情況,我在監(jiān)督過程中沒有去過現(xiàn)場就審計了拆遷檔案資料,在不了解現(xiàn)場的情況下就出具了審核報告,給國家造成了損失。

4、張某1的證言:我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在山東昌盛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責房屋拆遷的審計監(jiān)督工作。我主要參與房屋拆遷過程中的審計工作,具體包括現(xiàn)場跟蹤測量監(jiān)督,監(jiān)督他們據(jù)實測量,也就是拆遷辦的人對房屋測量的時候,我看一下他們丈量的房屋尺寸與房屋的實際尺寸是否相符,并審核監(jiān)督他們制作的草圖記載的數(shù)據(jù)與房屋的實際情況是否相符。2016年8、9月份,由湖西辦事處的領導帶隊,拆遷辦的傅某某1帶著王某2、郝某3、付某某4,湖西國土所的人員,另外還有我和后十村的支部書記段某1等人,我們一起去了現(xiàn)場對段某1這個養(yǎng)牛場南院和北院的地上附屬物進行拆遷丈量。拆遷辦的工作人員負責具體測量工作,并在現(xiàn)場制作了草圖,我在現(xiàn)場監(jiān)督他們測量的數(shù)據(jù)是否與院內的地上附屬物的實際情況相符,后來他們在現(xiàn)場制作了草圖,我也進行了核對,經(jīng)核對草圖記載的數(shù)據(jù)情況與院內附屬物的實際情況相符,我們也就制作了一個現(xiàn)場審計草圖。后來我就把這些草圖放在了山東昌盛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之后就去了另外一個現(xiàn)場進行測量,我就沒再管段某1養(yǎng)牛場后續(xù)審計監(jiān)督的事情,段某1養(yǎng)牛場后續(xù)審計工作由我們公司的李樹棟進行的。這個草圖和征收平面圖與段某1養(yǎng)牛場北院的實際情況不符。段某1養(yǎng)牛場北院東南角是個塑料薄膜大棚但是這個草圖和征收平面圖記載的卻是板房,這個不屬實,應該有人對這個草圖進行修改,我記得征收辦的同志在丈量完現(xiàn)場,制作這個草圖之后,我還專門檢查過,當時記載的是大棚不是板房,現(xiàn)在卻出現(xiàn)了板房應該是有人后來進行了涂改。一般是到現(xiàn)場進行審計監(jiān)督就把后續(xù)的所有審計監(jiān)督工作進行到底,最后出具審計意見書,如果有工作變動情況的,到過現(xiàn)場的審計人員和后續(xù)審計拆遷檔案的人員不是同一人的,應當交接一下,到過現(xiàn)場的人員和后續(xù)的審計人員講一下現(xiàn)場的實際情況,并把現(xiàn)場的審計草圖進行交接對比。我沒有將段某1養(yǎng)牛場的實際情況和李樹棟進行交接,導致后來李樹棟出具了與現(xiàn)場不一致的審核報告,給國家?guī)砹藫p失。

5、鄭某1證言:我在昌盛公司擔任預算員。山東昌盛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山昌審字【diq2016】第39號審核報告及針對該審核報告的補充說明及明細,都是我出具的,報告的數(shù)據(jù)是我核算出來的。李某4在給我這份報告原始數(shù)據(jù)及圖紙的時候,就給我說過核算數(shù)額時就高不就低,然后我在核算過程中,依據(jù)《山東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山東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的規(guī)定,在定額消耗量上采用了較高的數(shù)額標準計算的,但不違反規(guī)定。

6、段某1的證言:我以前不認識傅某某1。2016年湖南路西延項目拆遷的時候,因為我是村支部書記,需要經(jīng)常到拆遷指揮部開會,工作原因常與傅某某1碰面就熟悉了。2016年下半年,聊城市湖南路西延占用到我們后十村部分村居和我的部分養(yǎng)牛場。2016年10月份,傅某某1帶隊第一次拆遷測量我的養(yǎng)牛場時,我私下里和傅某某1說讓傅某某1給我照顧照顧,別讓我吃了虧,以后我會請請他感謝他,傅某某1表示同意了,后來我的養(yǎng)牛場也被照顧了。后來我在養(yǎng)牛場北院東北角新建了“﹃”形的臨時建筑用以放置農機具,傅某某1第二次帶隊拆遷測量時也對該“﹃”形的臨時建筑物實際測量了,最終也被征收了,我得到了補償。2017年政府發(fā)放給我養(yǎng)牛場征收補償款后,我為了感謝傅某某1在拆遷過程中給予我的照顧幫助,給了他10萬元。我在養(yǎng)牛場東北角新建“﹃”形的臨時建筑的時候,沒有和傅某某1提前商量過關于該建筑補償?shù)氖乱?。我對我北院的塑料大棚按照板房進行了評估多給我505054.62元及“﹃”形臨時建筑物除去外墻后獲得補償款1322404.94元(1455996.65元與133591.71元之間的差額)均無異議。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傅某某1供述:我和段某1沒有親屬關系,段某1是村支部書記,因為在拆遷工作中需要他的配合而認識的。在我?guī)ш犝魇斩文?的牛棚的時候,段某1讓我給他多照顧照顧,意思就是讓我們在征收他的牛棚測量過程中,提高房屋評定標準,能測量的都給他測量,多補償一些錢,段某1表示會事后感謝我。我安排我的下屬人員在對段某1的牛棚測量的時候,盡量多照顧。養(yǎng)牛場北區(qū)東南角的冬暖式溫室大棚的墻基我印象里有一部分是磚基,大部分是土胚的,內部有一部分鋼架支撐,頂是塑料的,頂上面有一些草柵子,有一部分塑料頂裂開露天了。測量時付某某4、郝某3與王某2他們還問我要不要量,考慮到段某1說過要我照顧的話,我說本著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測量、統(tǒng)計就行。在制作征收平面圖、房屋征收調查表時,我安排王某2將該大棚的補償標準內容由“大棚”調整為“木”結構,后來我又覺得按“木”結構補償標準過高,就又讓王某2改為“板房”結構了,這樣補償標準比“木”結構低了一些。在測量養(yǎng)牛場東北角“﹃”形建筑物的時候,我發(fā)現(xiàn)這個建筑物是臨時搭建的,但是想到段某1的請求,就安排下屬人員將該建筑物按木結構房屋標準進行了統(tǒng)計、繪圖、補償。后來,段某1為了感謝我送給我100000元錢。我對多補償給了段某1505054.62元及“﹃”形建筑物給國家造成的損失1212246.44元均沒有異議。

2、王某2供述:大致在2016年10月份,我們對段某1的塑料大棚進行了測量,該塑料大棚位于養(yǎng)牛場北院的東南角位置,大棚的墻基我印象里是土胚的,很舊,大棚上面有一些草柵子,大棚里面養(yǎng)著一些花卉。這個大棚是傅某某1安排我、郝某3和付某某4一起測量的,測量后由郝某3制作了草圖,付某某4根據(jù)草圖制作了正式征收平面圖,我制作的調查表。在對該大棚測量后繪制正式圖、填寫調查表前,傅某某1跟我說這個大棚在草圖上給他改成木結構吧,照顧照顧段某1,給他提高補償標準,這樣我在草圖上將郝某3寫的“大棚”二字擦去,寫了一個“木”字,這樣付某某4在繪制正式平面圖時就按“木”結構繪制的,并在正式圖上寫了一個“木”字。后來我在填寫調查表前,傅某某1給我說將段某1的那個大棚改成木結構不合適,補償標準過高,太顯眼,還是給他改成補償標準稍低的板房吧。板房的補償標準介于木結構和大棚之間,這樣我就在付某某4繪制的正式圖上,將他寫的“木”字改為了“板房”,并在調查表上填寫了板房。第二次的測量我沒有到現(xiàn)場,是傅某某1帶著郝某3、付某某4去的現(xiàn)場。郝某3在現(xiàn)場畫的草圖,我在草圖基礎上繪制的征收平面圖、填寫了征收調查表。我沒有到現(xiàn)場,不能繪制正式圖、填寫調查表,我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我有過錯。我對多補償給了段某1505054.62元及“﹃”形建筑物給國家造成的損失1212246.44元均沒有異議。

3、郝某3供述:段某1的塑料大棚位于養(yǎng)牛場北院的東南角位置,大棚的墻基我印象里是土胚的,大棚是塑料薄膜頂,上面有一些草柵子,大棚里面養(yǎng)著一些溫室花卉,這個大棚是傅某某1安排我、付某某4和王某2測量的,測量后由我制作了草圖,后來付某某4又根據(jù)草圖制作了正式征收平面圖。征收調查表的內容是王某2填寫的,復核人是我。這個調查表記載附屬物板房應該是塑料大棚不是板房,這里是王某2填寫錯誤,我作為復核人也沒有發(fā)現(xiàn),這是我工作不認真、存在疏忽大意導致的。實際上我沒有對這個表格內容及數(shù)據(jù)進行認真的核查、審核,只是在這個表上簽了我的名字。2016年11月底12月初,傅某某1科長帶著我、付某某4去測量的位于養(yǎng)牛場北院東北角位置的“﹃”形建筑物。這個“﹃”形建筑物借著北墻和東墻是砌塊的,房頂是彩鋼頂,地面是泥土地面,還有一小部分是花磚。這次我畫的草圖,正式圖誰繪制的我記不清了。我們測量的這個“﹃”形建筑給我的直觀印象就是新搭建的臨時房屋,這個建筑的外墻面像浸過水,絕對不能住人,地面大部分是泥地,很松軟,通過以上特征可以判斷這個建筑應該是新建的。當時測量的時候我還有疑問,因為根據(jù)湖南路西延改造工程安置說明書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這個臨時建筑物是不能測量、補償?shù)?。當時傅某某1科長安排我和付某某4對該臨時建筑物進行了測量時還說了該照顧的照顧,就高不就低之類的話,我們就按照傅某某1的意思對這個“﹃”形的臨時建筑進行了測量。這也是我自己沒有堅持原則,濫用了國家賦予我的職責和權力。我們是按照實際面積測量的,后來根據(jù)測量的情況,繪制了草圖,制作了正式征收平面圖,最后根據(jù)征收平面圖確定的面積,對這個“﹃”形建筑進行了補償。我對多補償給了段某1505054.62元及“﹃”形建筑物給國家造成的損失1212246.44元均沒有異議

4、付某某4供述:大致在2016年10月份,我們對段某1位于養(yǎng)牛場北院的東南角的冬暖式塑料大棚進行了測量,大棚的墻基我印象里是土胚的,很破舊,有的地方還出現(xiàn)坍塌,這個大棚是塑料頂,上面有一些草柵子,大棚里面養(yǎng)著一些花卉。這個大棚是傅某某1安排我、郝某3和王某2一起測量的,測量后由郝某3制作了草圖,我根據(jù)草圖制作了正式征收平面圖。這個圖記載東南角位置是板房,這是不對的,應該是塑料大棚。當時傅某某1科長安排我和郝某3、王某2去測量段某1的養(yǎng)牛場的時候,傅某某1就給我們三個說,讓我們能照顧的盡量照顧,就高不就低。我心里也就知道傅某某1科長的意思,是對段某1給予照顧。我依據(jù)郝某3制作的草圖制作征收平面圖時,我看到該草圖上這個大棚上標注的是“木”,我想到傅某某1對我們說的盡量照顧,就高不就低之類的話,我也就沒有在正式征收圖上標注“大棚”而是標注的“木”字。因為我知道標注“木”代表的是磚木結構,補償?shù)臉藴蕰?。至于后來的“板房”不是我寫的,我只是在大棚上標注的“木”,應該是王?將“木”字改成了“板房”。在調查表上簽字的職責就是要求對這個調查表記載的內容是否與我畫的征收平面圖內容包括實際測量過程中知悉的內容是否一致進行審核,但實際上我沒有對這個表格進行審核,沒有對照是否與征收圖和實際測量內容一致,只是在這個表上簽了我的名字,我沒有認真履行監(jiān)督職責、嚴格把關,存在疏忽大意的問題。如果我認真履職,就會發(fā)現(xiàn)大棚變板房這個錯誤,并將其修正過來,這樣也不會給國家造成損失。2016年11月底12月初,這次由傅某某1科長帶著我、郝某3去的現(xiàn)場。我和李樹棟拉的尺子測量的,郝某3畫的草圖,回去后王某2根據(jù)草圖繪制的正式圖。這一次測量的地方位于第一次測量的養(yǎng)牛場北院院內的東北角位置,是個“﹃”形建筑物,借著院的北墻和東墻建的。這個“﹃”形建筑物是煤灰砌塊的,房頂有一部分是彩鋼頂,一部分是草苫子,地面是泥土地面,外墻面像浸過水,地面大部分是泥土,很松軟,絕對不能住人,根據(jù)常識可以判斷這個建筑應該是新建的。根據(jù)湖南路西延改造工程安置說明書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這個臨時建筑物是不能測量、補償。傅某某1是我的直接領導,我們聽從傅某某1的指揮,他安排我們測量我們也就測量了。我對給國家造成損失的數(shù)額沒有異議。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當庭質證,證據(j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二、受賄的事實

2016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傅某某1在任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征收一科科長期間,利用負責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區(qū)湖西街道辦事處后十村、姚莊村、西錢村、東王村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職務便利,收受段某1等人所送現(xiàn)金780000元,在安置補償?shù)确矫鏋槎文?等人牟取利益。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段某1(另案處理)的請托,在段某1養(yǎng)牛場拆遷補償安置過程中違規(guī)為其謀取了1717301.06元的利益,于2017年11月收受段某1所送現(xiàn)金100000元。2018年6月1日,被告人傅某某1擔心事情敗露,將100000元退還給段某1。

2、2017年8月,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竇某1(另案處理)的請托,允諾為其在冷庫拆遷補償中予以照顧,收受竇某1所送現(xiàn)金10000元。

3、2018年2月至4月,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竇某1的請托,允諾將張某2東南角的胡同面積計入宅基面積,分兩次收受張某2委托竇某1所送現(xiàn)金共計20000元。

4、2018年3月,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竇某1的請托,允諾在張某3宅基分戶安置上幫忙,收受張某3委托竇某1所送現(xiàn)金20000元。

5、2018年4月,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竇某1的請托,允諾增加譚某、竇某3、竇某4拆遷安置選房面積,分別收受三人委托竇某1所送現(xiàn)金50000元、140000元、120000元,共計310000元。

6、2018年6月,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竇某1請托,允諾增加蔣某2、竇某2的冷庫拆遷補償款,分別收受二人委托竇某1所送現(xiàn)金各50000元,共計100000元。

7、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常某1(另案處理)的請托,允諾在其拆遷安置補償中提供幫助,先后三次收受常某1送予的現(xiàn)金共計50000元。

8、2018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胡某1(另案處理)的請托,允諾為其在拆遷安置補償中提供幫助,先后兩次收受胡某1送予的現(xiàn)金共計120000元。

9、2017年12月,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徐某2的請托,允諾為其在拆遷安置補償中提供幫助,收受徐某2送予的現(xiàn)金30000元。

10、2017年12月,被告人傅某某1接受葉某1的請托,允諾在為葉某1、葉某2、孫某2、李某1在個體工商戶停業(yè)補助發(fā)放中提供幫助,收受葉某1送予的現(xiàn)金20000元。

另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傅某某1退回贓款6800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傅某某1主動繳納財產(chǎn)刑保證金200000元。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一)書證

1、被告人傅某某1自書受賄經(jīng)過,被告人竇某1自書行賄事實及懺悔書。

2、譚某、白某、竇某3、陳某2、胡某1等人銀行交易明細,張某3、張某2、譚某、竇某4、竇某3、葉某1、葉某2、孫某2、李某1等人的拆遷安置檔案,竇某1、蔣某2、竇某2的拆遷安置檔案、冷庫評估檔案。

3、姚莊村委出具的情況說明:張某3院落2008年前所建,自然分為前后兩處院。上有前鄰張長峰西鄰竇立旺的簽字捺印。

4、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出具的情況說明:一個自然院落確認合法面積后,分配給多名直系親屬的分戶行為,我中心給予認可。

5、姚莊村委出具的情況說明:經(jīng)村兩委確認以上院落為張某2上輩流傳,南北胡同為通向張某2家獨有,歸張某2所有。上有東鄰竇某3、西鄰肖某的簽字捺印。

6、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出具的竇某1、張某3、張某2、譚某、竇某4、竇某3等未結算的說明。

7、山東昌盛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湖南路西延項目審核報告、旺旺奶牛合作社設備估價咨詢報告書及補充說明材料。

8、山東昌盛項目管理有限供公司出具的:蔣某2、蔣某1、鴻源生態(tài)養(yǎng)殖場、陳某2冷庫、設備估價咨詢報告書。

9、182××××****手機通話清單,載明了段某1與傅某某1之間的通話記錄,印證了被告人傅某某1受賄后擔心事情敗露將100000元退給段某1的事實。

10、聊城市人民檢察院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證實了被告人傅某某1受賄的贓款680000元隨案移交至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的事實。

(二)證人證言

1、孫某1(傅某某1之妻)、傅某(傅某某1之子)的證言,證實了傅某某1將包括贓款在內的1120000元款項放在其弟媳段某2處的事實。

2、段某2的證言,證實了傅某某1告知自己紀委正在調查他,他擔心自己出事,將1120000元款項放在自己處,后上交至紀委的事實。

3、段某1的證言,證實了自己在拆遷的過程中要求傅某某1給予照顧并承諾會事后對其表示感謝,后自己得到了傅某某1的照顧并在得到拆遷補償款后給傅某某1了100000元;2018年6月1日傅某某1因擔心事情敗露,將100000元退還給自己的事實。

4、王某2的證言,證實了自己在傅某某1的安排下為他人改動拆遷檔案的事實。

5、竇某1、竇某2、蔣某1、蔣某2、譚某、竇某3、蔣某3、竇某4、白某、張某2、張某3、陳某1、常某1、常某2、常某3、徐某1、張某4、劉某、徐某2、胡某1、胡某2、胡某3、葉某1、李某1、李某2、孫某2的證言,分別證實了為了在拆遷過程中獲得傅某某1的幫助,給付傅某某1數(shù)量不等的款項共計680000元的事實。

(三)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傅某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其多次收受他人款項共計780000元并為他人牟取利益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述。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當庭質證,證據(j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傅某某1的辯護人辯稱不應認定被告人傅某某1犯濫用職權罪中徇私舞弊,對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進行處罰的意見。經(jīng)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包括“徇私”和“舞弊”兩個方面,其中“徇私”包括“私情”和“私利”。該案中,被告人傅某某1與段某1沒有任何親屬關系,是因為工作上的原因而認識的,不存在“私情”的問題;傅某某1在接受段某1的請托時,段某1明確告知傅某某1會事后對其表示感謝,且事后段某1給傅某某1款項100000元,由此可見,被告人傅某某1濫用職權為段某1謀取利益的原因就是為了“私利”。公訴機關已經(jīng)就傅某某1接受段某1100000元款項的行為作為了指控其犯受賄罪的定罪情節(jié),再將該行為作為指控傅某某1犯濫用職權中的徇私加重情節(jié),屬于重復評價;“舞弊”的行為是指存在弄虛作假、玩弄職權的行為,被告人傅某某1實施的將段某1的塑料大棚寫為板房進行補償及將不應予以補償?shù)摹唉辍毙谓ㄖ镉枰詼y量及補償?shù)氖聦嵰呀?jīng)完全包含在認定被告人傅某某1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定罪事實之中,再將該事實作為指控傅某某1犯濫用職權中的舞弊加重情節(jié),亦屬于重復評價。綜上,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犯濫用職權罪具有徇私舞弊情節(jié),提請對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進行處罰的意見不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傅某某1的辯護人辯稱指控傅某某1濫用職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數(shù)額過高,依據(jù)不足的意見。經(jīng)查:聊城市第一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及聊城市東昌府區(qū)旺旺奶牛專業(yè)合作社與山東昌盛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的估計委托書中,三方約定了評估標準參照《山東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山東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的規(guī)定進行,現(xiàn)山東昌盛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也是按照上述約定的評估標準進行的評估;故按照山東昌盛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審核報告及補充說明,認定段某1的塑料大棚多得到的補償款505054.62元(按照板房補償?shù)?82078.62元-按照塑料大棚應補償?shù)?77024元),“﹃”形建筑物補償1212246.44元(建筑物補償1455996.65元-本來就存在的院墻補償133591.71元-沒有地上附屬物也應該補償?shù)那嗝绨少M110158.5元)并無不當,且被告人傅某某1及其辯護人均不申請對與之有關的問題進行重新鑒定。綜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人郝某3的辯護人辯稱郝某3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郝某3在接受傅某某1的安排對段某1的“﹃”形建筑物進行測量時,根據(jù)現(xiàn)場觀察的實際情況已經(jīng)知道該建筑物系段某1突擊搭建的,且明知道按照相關規(guī)定,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在補償?shù)姆秶鷥?,對此,被告人郝?未提出異議且進行了相關的工作;雖然被告人郝某3沒有確定違法建筑物的職權,但其職權范圍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其對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予測量及補償,被告人對該建筑物進行了測量的行為就是違背了其職責范圍內的相關規(guī)定濫用了職權的行為。綜上,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傅某某1在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告人傅某某1的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告人王某2、郝某3、付某某4在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傅某某1、王某2、郝某3、付某某4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傅某某1在實施濫用職權的犯罪行為中系主犯;被告人傅某某1主動交代了其受賄的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傅某某1如實供述了其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退回了全部贓款,主動繳納財產(chǎn)刑保證金,確有悔罪表現(xiàn)。綜上,對被告人傅某某1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2、郝某3、付某某4在實施濫用職權的犯罪活動中起次要、輔助的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2、郝某3、付某某4在監(jiān)察機關要求其說明情況時,主動交代了濫用職權及玩忽職守的犯罪事實,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傅某某1、王某2、郝某3的辯護人與之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傅某某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對被告人王某2、郝某3、付某某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另對被告人傅某某1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另對被告人王某2、郝某3、付某某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傅某某1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2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郝某3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四、被告人付某某4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扣押于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的贓款人民幣六十八萬元予以沒收,由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 虹

審 判 員  李澤輝

人民陪審員  王忠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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