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濫用職權
案號 (2019)魯1326刑初782號
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二部刑訴〔2019〕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某某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平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盧某某及其辯護人陳自廣、李鳳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一、受賄罪
被告人盧某某在任原平邑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執(zhí)法監(jiān)察大隊長、副局長及平邑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索取及非法收受賄賂共計價值1162562.95元。
1、2015年9月至10月,盧某某在處罰平邑眾蒙石料廠過程中為黑社會組織成員王某3提供幫助,使該廠少繳納違法所得及罰款614387元,后盧某某收受王某3出資為其購買的大眾牌高爾夫轎車一輛,價稅費共計152967.65元,該車一直由盧某某使用。
2、2017年3月,盧某某為王某3在非法開采粘土過程中提供幫助并收受王某3所送現(xiàn)金100000元。
3、2018年2月,盧某某以籌集購房款為由,向王某3索要150000元。
4、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11月,盧某某兩次收受山東冠魯集團美銀礦業(yè)有限公司原總經(jīng)理王某5所送現(xiàn)金共計483690元,用于支付其在吳家莊水庫北所購別墅及瓷磚裝修款。
5、2017年冬,盧某某因私事與謝某發(fā)生糾紛,被謝某索要100000元。盧某某向平邑誼聯(lián)商貿(mào)有限公司經(jīng)理胡某索要現(xiàn)金100000元,用于支付謝某。
6、2016年至2018年,盧某某在卞橋石膏礦采空區(qū)充填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給予臨沂市豐業(yè)工程有限公司關照,于2017年、2018年春節(jié)兩次收受公司法人高某1所送現(xiàn)金30000元自用。
7、2014年1月,盧某某通過平邑鑫泰石材有限公司法人黃前進,向河南省基礎地理信息中心技術員吳某2以借款為名索要錢款80000元;2015年7月,盧某某直接安排吳某2承接了曾子山規(guī)劃設計工程,后該80000元被盧某某個人使用。
8、2015年5、6月份及中秋節(jié),盧某某給山東省第一地質礦產(chǎn)勘查院介紹了平邑礦山的核查業(yè)務,并兩次收受時任勘查院航測中心主任馬某、主任工程師張某2所送CANON相機一部、鏡頭一個、面值500元銀座超市購物卡一張,價值共計19500元。
9、2018年底,盧某某收受山東建材勘察測繪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閆某、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孫某所送現(xiàn)金10000元,后陸續(xù)為閆某安排承接了平邑縣四個礦區(qū)工程。
10、2015年至2018年,盧某某于中秋節(jié)、春節(jié)五次收受山東美銀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礦產(chǎn)資源部經(jīng)理張某1所送新郎西服購物卡共計10000元供個人使用。
11、2016年7月,盧某某將去新疆旅游的往返機票款9895.3元通過趙某讓韓某承擔;并于2016年中秋節(jié)收受趙某所送大潤民超市購物卡兩張共計2000元,盧某某在韓某的蒙華石料廠礦區(qū)擴界、更換新證過程中全程跟進提供幫助。
12、2015年中秋節(jié),盧某某收受山東美銀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企業(yè)平邑縣福利花崗石礦業(yè)有限公司一分礦礦長王某1所送茅臺酒一箱,價值5700元。
13、2018年8月,盧某某收受鼎力鈣業(yè)公司辦公室主任高某2所送面值1000元的平邑名仕集團服飾購物卡一張;2019年春節(jié)收受高某2所送面值2000元的大潤民超市購物卡一張,在鼎力鈣業(yè)公司擴界和辦證過程中提供幫助。
14、2016年10月,盧某某兩次收受平邑中聯(lián)水泥有限公司副總王某2所送面值1000元銀座超市購物卡兩張,共計2000元,為平邑中聯(lián)水泥有限公司在復產(chǎn)申請審批過程中提供幫助。
15、2016年、2017年春節(jié),盧某某兩次收受山東魯南地質工程勘查院臨沂分院院長楊某所送面值2000元銀座超市購物卡,共計4000元,為該單位承攬銅石鎮(zhèn)高蘭村礦區(qū)頁巖礦閉坑地質報告編制等工程提供幫助。
二、濫用職權罪
2015年初,平邑縣政府對全縣礦山進行整合,由原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越界開采行為進行處罰。2015年3月,時任平邑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的被告人盧某某接受黑社會組織主要成員王某3的請托,對王某4、王某3等實際控制的平邑縣眾蒙石料廠越界開采量進行核減以減輕處罰。盧某某通過和負責該項目核查的張某2溝通,由勘查院出具了虛假核查報告,依據(jù)虛假報告進行處罰。經(jīng)核算,減少沒收非法所得476269元,減少罰款138118元,造成國家經(jīng)濟損失共計614387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宣讀、出示了證人證言,相關書證及被告人盧某某在監(jiān)察機關調(diào)查階段的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盧某某利用職務之便,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盧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盧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盧某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并已退繳全部贓款,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受賄的事實
被告人盧某某在任原平邑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執(zhí)法監(jiān)察大隊長、副局長及平邑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索取及非法收受賄賂共計價值1162562.95元。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15年9月至10月,盧某某在處罰平邑眾蒙石料廠越界開采過程中,為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成員王某3提供幫助,使該廠少繳納違法所得及罰款614387元。后盧某某收受王某3出資為其購買的大眾牌高爾夫轎車一輛,購車款135800元、車輛購置稅及滯納金12488.06元、首次保險費4679.59元,共計152967.65元。
2、2017年3月,盧某某在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成員王某3在非法開采粘土過程中,為其提供幫助并收受現(xiàn)金100000元。2017年4月,王某3等人被立案查處,盧某某擔心事情敗露,將該100000元交給其兄長盧某,擬用作之前王某3向盧某借款的利息。
3、2018年2月,盧某某以籌集購房款為由,向王某3索要150000元。該款到賬后,盧某某未敢使用,一直在其朋友處存放。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證人王某3、吳某1、盧某、鮑某、胡某等人的證言,車輛信息登記、購買發(fā)票等手續(xù),銀行明細,借款合同等相關書證及被告人盧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4、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11月,盧某某兩次收受山東冠魯集團美銀礦業(yè)有限公司原總經(jīng)理王某5(已判決)所送現(xiàn)金共計483690元,用于支付其在吳家莊水庫北所購別墅購房款及瓷磚裝修款,并為隸屬于該公司平邑縣福利花崗石礦業(yè)有限公司一分礦在辦理擴界和換證過程中提供幫助。
約2018年10月,盧某某向王某5退還了400000元。
5、2015年中秋節(jié),盧某某收受山東美銀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企業(yè)平邑縣福利花崗石礦業(yè)有限公司一分礦礦長王某1所送茅臺酒一箱,價值5700元,并為其在日常經(jīng)營中提供關照和幫助。
6、2015年至2018年,盧某某于中秋節(jié)、春節(jié)五次收受山東美銀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礦產(chǎn)資源部經(jīng)理張某1所送新郎西服購物卡共計10000元供個人使用。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證人王某5、田某1、華某、張某1、王某1、田某2等人的證言,取款單據(jù),購買銷售單據(jù)等相關書證及被告人盧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7、2014年1月,盧某某通過平邑鑫泰石材有限公司法人黃前進,向河南省基礎地理信息中心技術員吳某2以借款為名索要錢款80000元;2015年7月,盧某某直接安排吳某2承接了曾子山規(guī)劃設計工程,該80000元被盧某某個人使用。
約2018年10月,盧某某向吳某2退還了60000元。
8、2015年5、6月份及中秋節(jié),盧某某給山東省第一地質礦產(chǎn)勘查院介紹了平邑礦山的核查業(yè)務,并兩次收受時任勘查院航測中心主任馬某、主任工程師張某2所送CANON相機一部、鏡頭一個、面值500元銀座超市購物卡一張,經(jīng)鑒定,上述物品價值共計19500元。
9、2016年7月,盧某某將去新疆旅游的往返機票款9895.3元交于其下屬工作人員趙某處理,趙某讓經(jīng)營蒙華石料廠的其內(nèi)弟韓某承擔;2016年中秋節(jié),盧某某收受趙某所送大潤民超市購物卡兩張共計2000元。盧某某在韓某的蒙華石料廠礦區(qū)擴界、更換新證過程中全程跟進提供幫助。
10、2016年10月,盧某某兩次收受平邑中聯(lián)水泥有限公司副總王某2所送面值1000元銀座超市購物卡兩張,共計2000元,為平邑中聯(lián)水泥有限公司在復產(chǎn)申請審批過程中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證人黃前進、吳某2、張某2、馬某、趙某、韓某、王某2等人的證言,蒙華石料廠采礦權變更、出讓手續(xù),政府采購合同,工程方案合同等相關書證及被告人盧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11、2016年、2017年春節(jié),盧某某兩次收受山東魯南地質工程勘查院臨沂分院院長楊某所送面值2000元銀座超市購物卡,共計4000元,為該單位承攬銅石鎮(zhèn)高蘭村礦區(qū)頁巖礦閉坑地質報告編制等工程提供幫助。
12、2016年至2018年,盧某某在卞橋石膏礦采空區(qū)充填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給予臨沂市豐業(yè)工程有限公司關照,于2017年、2018年春節(jié)兩次收受該公司法人高某1所送現(xiàn)金30000元自用。
13、2017年冬,盧某某因私事與謝某發(fā)生糾紛,被謝某索要100000元。盧某某向平邑誼聯(lián)商貿(mào)有限公司經(jīng)理胡某索要現(xiàn)金100000元,用于支付謝某。
14、2018年8月,盧某某收受鼎力鈣業(yè)公司辦公室主任高某2所送面值1000元的平邑名仕集團服飾購物卡一張;2019年春節(jié)收受高某2所送面值2000元的大潤民超市購物卡一張,在鼎力鈣業(yè)公司擴界和辦證過程中提供幫助。
15、2018年底,盧某某收受山東建材勘察測繪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閆某、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孫某所送現(xiàn)金10000元,后陸續(xù)為閆某安排承接了平邑縣四個礦區(qū)工程。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證人謝某、胡某、高某1、閆某、孫某、高某2、楊某等人的證言,采礦變更手續(xù),工程承包合同等相關書證及被告人盧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濫用職權的事實
2015年初,平邑縣政府對全縣礦山進行整合,由原平邑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越界開采行為進行處罰。2015年3月,時任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的被告人盧某某接受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主要成員王某3的請托,欲對王某4、王某3等實際控制的平邑縣眾蒙石料廠越界開采量進行核減以減輕處罰。核查期間,盧某某協(xié)調(diào)負責該項目核查的山東省第一地質礦產(chǎn)勘查院(以下簡稱一院)的張某2,張某2為了能在業(yè)務開展上取得盧某某支持,同意進行核減。盧某某安排王某3準備眾蒙石料廠超采部分有集體公共基礎建設及村民個人使用的虛假證明并提供給一院,張某2安排工作人員將2015年5月出具的第一次核查報告中:“核查基準日為2013年5月28日至2015年3月29日,認定眾蒙石料廠越界量為29.08萬噸,其中北部礦坑6.18萬噸,南部礦坑22.9萬噸”修改為:“核查基準日為2013年5月28日至2015年2月28日,認定眾蒙石料廠北部礦坑越界量為6.18萬噸、南部礦坑未動用”,并提出由平邑縣國土資源局執(zhí)法處理時對集體公共基礎建設部分予以核實的建議。提交時間提前至2015年4月。后盧某某為了掩蓋事實,又安排人員對眾蒙石料廠案卷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虛假補充。
2018年1月,原平邑縣國土資源局委托山東省國土資源資料檔案館組織專家,對一院于2015年5月出具的第一份真實的核查報告越界開采量進行了評審,認定王某4、王某3等人經(jīng)營的平邑眾蒙石料廠自2013年5月28日至2015年3月29日,實際越界開采量為106756m3(合277565噸),其中,北部礦坑23492m3(合61079噸),南部礦坑83264m3(合216486噸)。2019年9月3日,經(jīng)平邑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按照2015年5月處罰北部礦坑的核算方式,對核減的南部礦坑開采價值進行核算,認定減少沒收非法所得476269元,減少罰款138118元,造成國家經(jīng)濟損失共計614387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證人王某3、郭某、張某2、許某、陳某等人的證言,平邑眾蒙石料廠越界量核查、評審相關材料、報告及被告人盧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另查明,經(jīng)臨沂市紀委、監(jiān)察委指定,平邑縣紀委、監(jiān)察委經(jīng)初核,于2019年7月30日對盧某某立案審查調(diào)查,同年8月1日對其采取了留置措施,盧某某如實交代了其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盧某某在被留置調(diào)查期間,檢舉、揭發(fā)了某正科級干部收受賄賂的問題,經(jīng)查證基本屬實;盧某某家人已代其向平邑縣監(jiān)察委員會退繳了犯罪所得贓款673062.95元及價值19500元的相機、鏡頭各一部。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平邑縣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盧某某案調(diào)查情況說明、退贓情況證明,臨沂市紀委市監(jiān)委第七審查調(diào)查室出具的情況說明,盧某某任職分工情況材料及戶籍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在擔任平邑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執(zhí)法監(jiān)察大隊長、副局長及平邑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盧某某還利用職務之便,不法行使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又構成濫用職權罪。盧某某犯數(shù)罪,應予以并罰。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檢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辯護人提出盧某某具有立功情節(jié),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并已退繳全部贓款,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盧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罰金已繳納26萬元,余款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盧某某退繳的贓款、贓物由平邑縣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李 梅
審判員 田德運
審判員 劉作元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張丹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