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魯0831刑初160號
泗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泗檢一部刑訴[2019]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受賄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泗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辯護人董憲鴻、徐波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擔任梁山縣棚戶區(qū)改造指揮部測量組組長的職務之便,接受梁山縣仁和醫(yī)院原院長楊某1、梁山平安二手車交易市場負責人臧某等人請托,為楊某1、臧某等人在房屋拆遷測量確認過程中提供幫助,先后10次收取楊某1、臧某等人所送予財物價值人民幣16.7萬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1.戶籍證明、任職文件等相關書證;2.證人丁某、楊某1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公訴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其到案后主動交代了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請罪態(tài)度較好。
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認罪,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是,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贓,愿意繳納罰金,平時表現(xiàn)一貫較好,自愿認罪,建議對被告人王某甲免予刑事處罰,如不能免予刑事處罰,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擔任梁山縣棚戶區(qū)改造指揮部測量組組長的職務之便,接受梁山縣仁和醫(yī)院原院長楊某1、梁山平安二手車交易市場負責人臧某等人請托,為楊某1、臧某等人在房屋拆遷測量確認過程中提供幫助,先后10次收取楊某1、臧某等人所送予財物價值人民幣16.7萬元。具體事實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王某甲接受梁山縣房管辦工作人員馬某請托,為梁山縣梁山街道丁莊村村民丁某在房屋拆遷測量確認上提供幫助,收受丁某委托馬某所送現(xiàn)金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丁某證言,證實其為增加被拆遷房屋面積多爭取補償款,通過馬某送給王某甲現(xiàn)金2萬元;證人馬某證言,證實丁某為了讓王某甲拆遷補償中給予照顧,通過其送給王某甲一個裝著現(xiàn)金的信封。另有,梁山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居民住房情況調查及附屬物情況調查表(表三)等予以佐證。
2、2018年5月,王某甲接受梁山縣交通局工作人員信蘭英的請托,為李某1之父李宗化在房屋拆遷確認上提供幫助,收受李某1委托信蘭英送予的價值2000元中國石油加油卡一張。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1證言,證實其父親家房屋拆遷,為了讓王某甲在拆遷測量時給予照顧,送給王某甲價值2000元的加油卡一張;證人信蘭英證言,證實其同事李某1父親家房屋拆遷,其把李某1辦好的價值加油卡,送給王某甲,王某甲將改好的登記表給其后,其交給李某1;證人王某1證言,證實其按丈夫李某1的安排,辦了一張價值2000元的加油卡,交給了李某1。另有,梁山縣城市規(guī)劃居民住房及附屬物情況調查確認表(表三)、加油卡復印件等予以佐證。
3、2018年11月王某甲接受梁山縣水泊街道后集村村民馮某1的請托,為馮某1在房屋拆遷補償測量確認上提供幫助,收受馮某1所送現(xiàn)金人民幣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馮某1證言,證實其家房屋拆遷測量時,其讓王某甲將漏頂?shù)呐浞窟M行了測量,其送給王某甲5000元現(xiàn)金。另有,梁山縣城市規(guī)劃居民住房情況調查確認表(表三)等予以佐證。
4、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王某甲接受梁山縣仁和醫(yī)院原院長楊某1的請托,為其在房屋拆遷測量確認上提供幫助,先后接受楊某1為其中國石油加油卡充值5000元、收受楊某1送予現(xiàn)金1萬元,共計人民幣價值1.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楊某1證言,證實其為使其兩個兩層樓算成主房并且能安置回遷,其先后送給王某甲5000元的加油卡和10000的現(xiàn)金。另有梁山縣城市規(guī)劃居民住房情況調查確認表(表三)予以佐證。
5、2019年3月,王某甲接受梁山縣梁山街道關莊村村主任關某2的請托,為梁山縣梁山街道關莊村村民關某1之父關天亮在房屋拆遷補償測量確認上提供幫助,收受關某1委托關某2送予的現(xiàn)金人民幣5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關某1證言,證實其在拆遷房屋測量時為了使其養(yǎng)殖場鐵皮棚按照鋼結構標準補償,和關某2將5000元現(xiàn)金送給王某甲;證人關某2證言,證實關某1為了養(yǎng)殖場的鐵皮棚按鋼結構補償,通過其送給王某甲現(xiàn)金5000元,王某甲在重新填表,其在表上代寫了關天亮的名字;另有,梁山縣城市規(guī)劃居民住房情況調查確認表(表三),及關某1從銀行取款的手機截圖等證據(jù)佐證。
6、2019年3月,王某甲接受梁山縣房管辦工作人員劉某1的請托,為梁山縣水泊街道后集村村民馮某2之父馮恒印在房屋拆遷補償測量確認上提供幫助,收受馮某2通過李健全委托劉某1所送現(xiàn)金人民幣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馮某2、馮某3證言,證實其在房屋拆遷測量過程中,為了使其家中二樓的面積計入補償面積,通過楊某2聯(lián)系了李某2,其將10萬元現(xiàn)金及兩條中華煙給李某2,李某2將更改后的測量登記表交給其,測量登記表增加300多平方米;馮某3證實其家中房屋拆遷,其弟弟為了多爭取補償需要10萬元,其給了馮某25萬元;證人楊某2、李某2、王某2證言,證實馮某2為了在房屋拆遷補償中得到照顧,給楊某2打電話,讓其聯(lián)系幫助,楊建軍偉又聯(lián)系了李某2,李某2找到劉某1,由劉某1送給王某甲5萬元,劉某1在登記表上代馮恒印簽名。另有,梁山縣城市規(guī)劃居民住房情況調查確認表(表三)等證據(jù)佐證。
7、2019年3月王某甲接受梁山縣水泊街道后集村馮某4的請托,為馮某4在房屋拆遷補償測量確認上提供幫助,收受馮某4所送現(xiàn)金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馮某4證言,證實其為了在房屋拆遷補償中多得到補償,其向兒媳借款2萬元送給王某甲,王某甲將調查登記表予以更改虛加了配房和果樹;證人韓某證言,證實2019年3月份,馮某4向其借款2萬元。另有,梁山縣城市規(guī)劃居民住房情況調查確認表(表三)等證據(jù)佐證。
8、2019年5月王某甲接受劉某1的請托,為梁山水泊舊機動車輛交易有限公司負責人李某3、合伙人路某在房屋拆遷補償測量確認上提供幫助,收受李某3、路某通過李健全委托劉某1所送現(xiàn)金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李某3、路某證言,證實濟寧水泊舊機動車車交易公司拆遷,為了多爭取補償,李某3和路某商量找人照顧,路某聯(lián)系李某2,李某2要12萬元,路某與李某3同意,由李某3取錢交給了李某2,李某2將更改了的房屋登記確認表交給了路某;證人李某2、劉某1證言,證實路某的二手車交易拆遷,已經(jīng)進行了測量確認,路某找李某2幫忙,其又找到劉某1,在向路某索要錢后由劉某1送給王某甲3萬元,找王某甲更改了調查情況確認表。另有,李某3提供的其手機拍攝及李某2發(fā)到劉某1微信的梁山縣城市區(qū)居民住房情況調查確認(表三)、李某3銀行賬戶的交易明細等證據(jù)予以佐證。
9、2019年5月,王某甲接受平安二手車交易市場負責人臧某的請托,為臧某在房屋拆遷補償測量確認上提供幫助,收受臧某所送現(xiàn)金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臧某證言,證實其為了增加補償數(shù)額,將其房屋結構的空心磚改成磚混結構,其送給王某甲1萬元,王某甲將調查確認表修改。另有,梁山縣城市區(qū)居民住房情況調查確認(表三)等證據(jù)佐證。
10、2019年5月,王某甲接受山東博萊仕房地產(chǎn)估價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估價師孫某2的請托,為梁山縣城通舊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負責人孫某1在房屋拆遷補償測量確認上提供幫助,收受孫某1委托孫某2所送現(xiàn)金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孫某1證言,證實其為了增加補償數(shù)額,將其房屋結構的空心磚改成磚混結構,其送給王某甲1萬元,王某甲將調查確認表修改;證人孫某2證言,證實孫某1讓其給王某甲在測量時給予照顧,孫某1送給王某甲現(xiàn)金,王某甲將房屋的結構修改,其代孫某1在確認表上簽字。另有,梁山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居民住房調查確認表(表三)等證據(jù)佐證。
綜合證據(jù):
1、戶籍證明、任職證明、個人基本信息、梁山縣棚戶區(qū)改造項目建設指揮部成員名單,證實被告人王某甲的年齡等身份信息情況以及任職情況,其中2010年4月任梁山縣國土資源局館驛分局局長,2013年10月任梁山縣土地收儲中心主任,2018年5月至今任梁山縣國土資源局(現(xiàn)更名為自然資源局)正科級干部,梁山縣棚戶區(qū)改造指揮部測量五組組長,復核五組組長。
2、梁山縣人民政府關于金城路北片區(qū)、幸福小區(qū)建設項目、梁山街道后孫莊村、后集新村棚戶區(qū)、工人路北片區(qū)棚戶區(qū)改造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及補償安置方案,證實房屋征收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及補償安置價格。
3、泗水縣監(jiān)察委員會辦案說明,證實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積極配合調查,主動交代其受賄事實。
4、證人劉某2、程某、胡某、曹某、張某、吳某證言,證實被告人王某甲對于拆遷房屋測量工作負責,調查確認表由王某甲負責保管上交指揮部。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在被提起公訴前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辯護人提出的有自首情節(jié),積極退贓,愿意繳納罰金,平時表現(xiàn)一貫較好,自愿認罪辯護意見,與庭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甲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如實供述其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論,可以從輕處罰;其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違法所得16.7萬元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柏仲民
人民陪審員 曹如宏
人民陪審員 胥殿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孔雨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