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受賄
案號 (2019)魯1423刑初187號
山東省慶云縣人民檢察院以德慶檢公訴刑訴[2019]1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受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0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慶云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如秀、侯一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張長青、李某1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慶云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貪污罪
2011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禹城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在該局下屬企業(yè)禹城市運輸公司以借為名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幣20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借款。
(二)受賄罪
1.201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禹城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的便利,在該局經(jīng)管農(nóng)村交通物流項目補助資金時,先行向獲得該補助款的民營企業(yè)禹城市匯豐物流有限公司以借款為名索要人民幣20萬元,而后逐筆向該企業(yè)撥付補助款項。
2.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禹城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的便利,為禹城工程施工人賈某1(另案處理)在工程承攬及工程款結(jié)算等方面謀取利益,在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jīng)營的情況下,先后四次收受賈某1以投資分紅名義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5萬元。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按照禹城市監(jiān)察委員會通知到達禹城賓館后,被德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帶至德州市廉政教育中心予以留置。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對所涉案款人民幣65萬元已全額退繳。
針對指控的貪污犯罪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宣讀了下列證據(jù):1.證人邢某1、張某、楊某1等的證言;2.干部任免審批表、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針對指控的第一起受賄罪犯罪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宣讀了下列證據(jù):1.證人張某、邢某2、劉某等的證言;2.干部任免審批表、企業(yè)登記信息、銀行交易明細等書證;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針對指控的第二起受賄罪犯罪事實,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宣讀了下列證據(jù):1.證人賈某1、賈某2、賈某3等的證言;2.干部任免審批表、車輛購買協(xié)議等書證;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未提出辯護意見,表示認罪認罰。
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在2011年8月向張某索要20萬元的行為屬于貪污罪不妥,應認定為受賄行為。第一、被告人王某某起初是找邢某1借款,主觀上沒有要侵吞禹城市運輸公司的公共財產(chǎn)。之所以向張某借款,也是因為張某在擔任禹城市運輸公司經(jīng)理的同時,還經(jīng)營自己的匯豐物流公司,具有經(jīng)濟實力;第二、被告人王某某應當知道,在多人知情的情況下公開拿走20萬元公款不返還,財會部門是無法處理的;第三、張某事后安排他人在禹城市運輸公司財務報銷沖抵被告人王某某的借款,被告人王某某不知情;第四、張某是通過公司會計翟某個人賬戶將20萬元匯入被告人王某某的司機邢某2的賬戶,沒有使用禹城市運輸公司的賬戶;第五、禹城市運輸公司是獨立法人,雖然是被告人王某某任局長的交通運輸局的下屬企業(yè),但被告人王某某對禹城市運輸公司的人事、財務不具有支配和影響力。(二)被告人王某某主動供述收受賈某1“投資分紅”的犯罪行為,應認定自首。(三)被告人在2017年收受賈某15萬元時,已調(diào)離交通運輸局領(lǐng)導崗位,不屬于受賄。(四)被告人王某某全部退還犯罪所得,系初犯,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五)被告人王某某在任職期間工作優(yōu)秀,為禹城市交通運輸工作作出重要貢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6月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擔任禹城市交通運輸局黨委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以借款為名,非法占有該局下屬企業(yè)禹城市運輸公司公款人民幣20萬元,用于償還個人借款;以借款為名向獲得農(nóng)村交通物流項目補助資金的民營企業(yè)禹城市匯豐物流有限公司索要人民幣20萬元;以投資分紅名義,非法收受工程商賈某1給予的人民幣25萬元。
德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9年4月對王某某違紀違法問題啟動初核,發(fā)現(xiàn)并掌握王某某任禹城市交通運輸局局長期間,賈某1向王某某親屬轉(zhuǎn)賬匯款8萬元等問題;5月8日,以王某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立案調(diào)查并于當日留置;調(diào)查期間,又掌握了王某某涉嫌索賄20萬元及貪污20萬元問題。經(jīng)說服教育,王某某主動如實供述了調(diào)查組尚未掌握的涉嫌收受賈某117萬元的事實。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對所涉案款人民幣65萬元全額退繳。
(一)2011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為償還楊某1的借款,安排副局長邢某1到禹城市交通運輸局的下屬企業(yè)禹城市運輸公司借款20萬元。邢某1找到時任禹城市運輸公司經(jīng)理的張某,由張某安排財務人員將20萬元轉(zhuǎn)給了被告人王某某的司機邢某2,通過邢某2把錢還給了楊某1。因被告人王某某沒有歸還借款,張某安排財務人員用其他費用發(fā)票單據(jù)將該筆借款20萬元沖抵。該款被告人王某某一直沒有償還。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王某某的姐姐)證言,證實2009年左右,其女兒因詐騙欠賬,急需用錢,向王某某、扈某夫婦借款幾十萬元,當時因王某某沒有這么多錢,就從出租公司經(jīng)理楊某1處借了幾十萬元,后來每年陸續(xù)攢錢還給王某某,還有幾萬元沒有還清。
(2)證人楊某1證言,證實大約是2009年或2010年秋天,王某某和其妻子扈某到楊某1公司,說王某某的外甥女詐騙了別人的錢,向楊某1借款20萬元。過了兩三天,楊某1就將準備好的20萬元現(xiàn)金給了王某某。2011年,王某某讓其司機邢某2轉(zhuǎn)給楊某120萬元還賬。
(3)證人扈某(王某某妻子)證言,證實2009年或2010年左右,因王某某的外甥女出事,王某某的姐姐王某向王某某借錢,扈某和王某某向楊某1借款幾十萬元給了王某。王某陸續(xù)還款,現(xiàn)在還差幾萬元沒有還清。
(4)證人邢某1證言,證實2011年邢某1時任交通局副局長兼運管所所長,分管交通運輸工作,禹城市運輸公司屬于邢某1分管。2011年8月,王某某安排邢某1向禹城市運輸公司為他借過20萬元錢,并讓邢某1聯(lián)系時任禹城市運輸公司經(jīng)理張某,讓他把錢打到王某某的司機邢某2的銀行卡上。邢某1找到張某,說王某某想在禹城市運輸公司借款20萬元。張某同意后,邢某1打電話告訴了王某某。
(5)證人邢某2(王某某司機)證言,證實2011年一天,王某某安排邢某2到農(nóng)業(yè)銀行開設(shè)一個賬戶,用于替王某某接收一筆20萬元的資金。邢某2以自己的名義在農(nóng)業(yè)銀行禹城支行開了一張卡,然后把卡號告訴了王某某。不一會,邢某2查到20萬元資金到賬了,就告訴了王某某。王某某安排邢某2將這20萬元馬上轉(zhuǎn)給了楊某1。
(6)證人張某(禹城市運輸公司經(jīng)理)證言,證實禹城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邢某1找到張某,說王某某急用20萬元,想從禹城市運輸公司借款,并給了王某某的司機邢某2的銀行賬號。張某讓會計翟某給邢某2賬號打了20萬元。事后,張某找邢某1要過該筆款,認為王某某不會還款了,就安排李某2、劉某、苑某用虛假發(fā)票平賬。
(7)證人翟某(禹城市運輸公司財務人員)證言,證實翟某在自記的流水賬中記載,2011年8月20日,付邢某2款(邢某1)20萬元,但是這條記錄被翟某用筆劃掉了。邢某1是禹城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當時分管禹城市運輸公司,應該是張某對翟某說過,向邢某2轉(zhuǎn)款20萬元這筆業(yè)務是邢某1安排的,否則自己不會把分管局領(lǐng)導邢某1的名字標注上。張某經(jīng)理安排翟某給邢某2轉(zhuǎn)了20萬元后,到了月底該款沒有歸還,也沒有費用單據(jù),張某經(jīng)理或者財務科長劉某說想辦法把這20萬元支出處理了。一直到年底,這20萬元的支出用其他費用發(fā)票單據(jù)進行了沖抵,所以到年底翟某就把這20萬元的支出記錄用筆劃掉了,相當于該筆業(yè)務沒有發(fā)生。沖抵這筆業(yè)務的發(fā)票單據(jù)都是張某和一些經(jīng)辦人員在發(fā)票上簽好字后交給公司財務科,然后翟某按照領(lǐng)導的要求,沖抵了支付給邢某2的20萬元。
(8)證人劉某(禹城市運輸公司財務人員)證言,證實2011年9月、10月份,張某經(jīng)理把劉某叫到他辦公室,給了劉某一些簽好字的發(fā)票,讓劉某找辦公室主任苑某,讓苑某在發(fā)票上簽字后交給出納翟某報銷。
(9)證人苑某(禹城市運輸公司辦公室主任)證言,證實苑某經(jīng)翻看禹城市運輸公司賬目中2011年9月至12月的部分發(fā)票,發(fā)票上的簽字都是苑某本人所簽,但苑某沒有經(jīng)手辦理過上述發(fā)票的事項,這些發(fā)票也不是苑某開的,報銷的錢款也沒有給苑某。劉某拿了一些發(fā)票找過苑某,說公司經(jīng)理張某讓他在發(fā)票上簽字。當時張某已經(jīng)在發(fā)票上簽字了,所以苑某也沒有多問,就在發(fā)票上簽了字。
2.書證
(1)禹城市交通運輸局內(nèi)設(shè)機構(gòu)、局屬事業(yè)單位和局屬企業(yè)情況、禹城市運輸公司的企業(yè)登記信息,證實禹城市運輸公司系禹城市交通運輸局的下屬集體企業(yè)。
(2)銀行交易明細、銀行存取款憑條,證實2011年8月20日,翟某尾號2616的賬號,轉(zhuǎn)入邢某2尾號2717的賬號20萬元。同日,邢某2轉(zhuǎn)入楊某1尾號9815的賬號20萬元。
(3)扈某的銀行賬目明細,扈某尾號3816的銀行賬號,2011年1月18日,賬戶余額為15萬元;2011年8月8日,賬戶余額30.3萬元,證實2011年8月20日,王某某的家里有存款30余萬元,有能力償還楊某1的20萬元借款。
(4)翟某個人記錄尾號2616的賬號和公司尾號4258的公戶交易明細流水賬,內(nèi)容“2011年8月20日,付邢某2(邢某1)20萬元”,后又用筆劃掉。
(5)禹城市運輸公司賬目明細、記賬憑證及單據(jù),證實禹城市運輸公司在匯款20萬元給邢某2后,用虛假的票據(jù)平賬。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證實王某某因為外甥女出事,其大姐王某給王某某借錢,王某某向禹城市恒利達客運出租公司的老板楊某1借了20萬元。2011年七八月份,王某某想把錢還給楊某1,就安排邢某1到禹城市運輸公司協(xié)調(diào)了20萬元轉(zhuǎn)給了王某某的司機邢某2,通過邢某2把錢還給了楊某1。這20萬元王某某到現(xiàn)在也沒有還給禹城市運輸公司。借款后,王某某的家庭的存款可以把這20萬元還上,但在2012年還給女兒在濟南買了一套房子,首付大約九十萬。王某某當時當著局長,心里想的就是能沾點就沾點,能過去就過去,能落到自己手里就落下,實際上就是心存僥幸,知道此事的相關(guān)人員和單位沒有提這個事,也就不還了。從禹城市交通運輸局下屬企業(yè)拿錢用于歸還個人借款,是因為王某某是禹城市交通運輸局局長,對本單位及下屬企業(yè)的錢款有支配使用權(quán),在下屬企業(yè)拿錢比較方便,比較快,也不用搭人情,但是如果王某某自己直接去下屬企業(yè)辦此事影響不好。因為當時邢某1是交通局的副局長兼運管所長,負責運輸管理工作,王某某就安排邢某1去找張某。
(二)2010年5月,按照有關(guān)規(guī)定,上級有關(guān)部門將農(nóng)村交通物流扶持資金200萬元撥付到禹城市交通運輸局,由該局再撥付給張某經(jīng)營的禹城市匯豐物流有限公司。201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給張某打電話,說需要20萬元急用,讓張某給準備一下。張某同意后,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司機邢某2去找張某給自己拿回了20萬元,同意禹城市交通運輸局將200萬元資金陸續(xù)撥付給了匯豐公司,將邢某2給張某寫的20萬元的借條原件要回銷毀。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匯豐物流公司經(jīng)理)證言,證實2010年5月,上級向匯豐物流公司撥付200萬元專項扶持資金,通過德州市交通局、禹城市交通運輸局層層撥付到禹城市交通運輸局。張某幾次找王某某協(xié)調(diào),王某某都以種種理由推脫,遲遲不予撥付。2016年6月的一天,王某某提出向張某借款20萬元。張某同意后,王某某安排司機邢某2到張某處拿走現(xiàn)金20萬元,打了一張借條。后來王某某又將邢某2打的借條要了回去,沒有還錢。之后,禹城市交通運輸局分三次將200萬元扶持資金撥付到匯豐物流公司。因為給王某某的這20萬元現(xiàn)金是從匯豐物流公司支出的,為了便于記賬,張某就把邢某2給打的借條復印件給了劉某,到2013年的時候,讓劉某把借條入賬,把賬做平。2011年,根據(jù)有關(guān)規(guī)定,德州市交通局給匯豐物流公司撥付50萬元扶持資金,張某吸取了王某某卡著遲遲不撥付資金的教訓,協(xié)調(diào)通過禹城市財政局將該筆扶持資金撥付到匯豐公司,沒有再通過禹城市交通運輸局賬戶。
(2)證人邢某2(王某某的司機)證言,證實2010年6月20日,王某某安排邢某2到張某處拿走一筆20萬元的資金,讓邢某2以個人名義給張某打一張欠條。邢某2到了張某辦公室,張某給了20萬元現(xiàn)金,并讓邢某2打了20萬元的借條。邢某2回來將現(xiàn)金給了王某某,并告知王某某打條的事實。2011年4月,扈某給邢某220萬元現(xiàn)金,邢某2將該款存到自己卡上,連同之后扈某給的10萬元,償還了扈某在銀行的貸款。
(3)證人扈某(王某某的妻子)證言,證實2011年4月,扈某給了邢某230萬元,讓邢某2償還了扈某的貸款。扈某給邢某2的錢是王某某給的。
(4)證人劉某(匯豐公司財務人員)證言,證實劉某名下尾號2432的工行銀行賬號作為匯豐物流公司的公戶使用。2010年,張某讓劉某從匯豐物流公司準備20萬元現(xiàn)金給張某。劉某在2010年6月1日、6月3日分別從以上賬戶中取款7萬元和13.6萬元,共計20.6萬元,其中的20萬元就給了張某。后來,張某給劉某一張邢某220萬元的借條復印件,2013年讓劉某將該復印件下賬。
2.書證
(1)山東省交通廳關(guān)于印發(fā)《開展農(nóng)村物流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禹城市人民政府關(guān)于印發(fā)《禹城市開展農(nóng)村交通物流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禹城市交通運輸局關(guān)于成立禹城市農(nóng)村交通物流中心建設(shè)領(lǐng)導小組的通知、禹城市發(fā)展和改革局關(guān)于禹城市匯豐公司新建農(nóng)村交通物流分撥中心項目備案的通知,證實按照國家政策規(guī)定,應無償撥付禹城市匯豐物流有限公司農(nóng)村物流扶持資金200萬元。
(2)禹城市匯豐物流有限公司的企業(yè)登記信息,證實禹城市匯豐物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為2009年8月31日,企業(yè)類型是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行業(yè)門類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yè),股東(發(fā)起人)系張某,2014年股東變更為陳樹蘋(張某妻子)。
(3)禹城市交通運輸局的賬目明細、記賬憑證及建行回單,禹城市交通運輸局的記賬憑證、建行回單、山東省行政事業(yè)單位資金往來結(jié)算收據(jù),證實2010年5月21日,禹城市交通運輸局接收德州市交通局農(nóng)村交通物流扶持資金200萬元。
(4)禹城市交通運輸局的賬目明細、記賬明細、建行存根、收款單,證實禹城市交通運輸局2010年7月29日,撥付禹城市匯豐物流公司扶持資金100萬元;2010年8月10日,撥付禹城市匯豐物流公司扶持資金70萬元;2010年12月30日,撥付禹城市匯豐物流公司扶持資金30萬元。
(5)禹城市匯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的記賬憑證附借條復印件,證實2010年6月20日邢某2借款20萬元。
(6)建設(shè)銀行個人業(yè)務憑證,證實2010年6月1日,劉某從尾號7030的建設(shè)銀行賬號取款7萬元,2010年6月3日取款13.6萬元。
(7)山東禹城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市中支行的個人業(yè)務憑證,證實2011年4月8日邢某2往尾號1812的個人賬戶中存款20萬元,2011年4月14日該賬戶轉(zhuǎn)賬到扈某尾號5332的賬戶20萬元,2014年4月14日扈某以上賬戶存款10萬元,客戶簽名邢某2(代)。
(8)邢某2尾號1812的個人賬戶交易明細,證實該賬戶2011年4月8日現(xiàn)金存入20萬元,2011年4月14日轉(zhuǎn)賬支取20萬元。
(9)扈某尾號5332的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0年4月7日扈某該賬戶發(fā)放貸款30萬元,全部轉(zhuǎn)賬支??;2011年4月14日,該賬戶現(xiàn)金存入10萬元、邢某2轉(zhuǎn)賬存入20萬元,禹城農(nóng)商銀行市中支行收回貸款本息。
(10)德州市財政局關(guān)于撥付農(nóng)村交通物流“個十百千”工程補助資金的通知,禹城市財政局的記賬憑證,預算撥款憑證、銀行回單,證實張某2011年獲得的50萬元撥付資金直接由禹城市財政局撥付給禹城市匯豐物流有限公司。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0年5月農(nóng)村交通物流扶持資金200萬元撥付到禹城市交通運輸局,經(jīng)王某某同意后,交通局財務才會向外撥付支出款項。2010年五六月份,王某某聽局里會計說該資金已經(jīng)撥付到局里,應該再撥付給張某經(jīng)營的禹城市匯豐物流有限公司。王某某給張某打電話聯(lián)系了一下,說需要20萬元急用,讓他給準備一下。張某同意后,王某某安排司機邢某2去找張某拿的錢。邢某2去找張某拿回了20萬元現(xiàn)金給了王某某。王某某同意禹城市交通運輸局將200萬元資金陸續(xù)撥付給了匯豐公司,算是給了張某。邢某2找張某拿這20萬元時,張某讓邢某2寫了一張20萬元的借條。王某某知道這事后,就聯(lián)系張某將借條要回來,把原件銷毀了。王某某把借條要回來就是沒想還給張某這20萬元,當時也是私心作怪,看到這么多錢給了張某有些眼紅。另外,王某某認為自己已經(jīng)是局長了,對撥付款項有決定權(quán),只有自己同意才能把扶持資金撥給張某,就利用給張某撥付扶持資金的機會,向張某要了這20萬元,應該算是一種變相索賄行為。
(三)2014年,賈某1自己出資購買了一輛灑布車,用以承攬工程。為了在禹城市交通運輸局的下屬企業(yè)宇通公司多攬工程,賈某1向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可以給王某某一部分股份,每年給王某某分紅。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幫助下,賈某1在宇通公司和其他借宇通公司資質(zhì)的公司承攬了大量公路工程。自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jīng)營的情況下,先后四次收受賈某1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5萬元。其中,2015年底,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賈某1現(xiàn)金10萬元;2016年八九月份,賈某1轉(zhuǎn)給被告人王某某親戚的賬戶8萬元;2016年底,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賈某1現(xiàn)金2萬元;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賈某1現(xiàn)金5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證言
(1)證人賈某1證言,證實2014年,賈某1自己出資130萬元購買了一輛灑布車,用以承攬工程。購買這輛車時,賈某1因很長一段時間在禹城交通系統(tǒng)的活都不多,就對王某某講,想在宇通公司多攬點工程,可以算給王某某一部分股份,從利潤中每年給他分紅。王某某說宇通公司的工程需要灑布車施工,可以用賈某1的,對分紅的事,當時推辭了下,沒有多說什么。之后,賈某1在宇通公司承攬的活多了起來,到2016年底王某某離任前,除了禹城市的工程外,賈某1承攬了其他縣借宇通公司資質(zhì)的公路工程。比如齊河有個宇通公司齊河項目部,在齊河等外地賈某1也承攬了一些工程,都是通過王某某同意后再安排宇通公司的人員讓賈某1承攬的工程。2015年底,賈某1約王某某在他的車上給了他10萬元現(xiàn)金;2016年八九月份,王某某的侄女買房,說向賈某1借錢,賈某1就按王某某的要求直接轉(zhuǎn)給他親戚的賬戶中8萬元;2016年底,賈某1給了王某某2萬元現(xiàn)金;2017年底,王某某已經(jīng)離任交通局長,賈某1約王某某在他家的小區(qū)給了他5萬元現(xiàn)金;共計25萬元。
(2)證人賈某3(賈某1的哥哥)證言,證實2014年賈某1購買了一臺灑布車,賈某3給出了30多萬元,算是和賈某1兄弟兩個合伙干,主要是賈某1經(jīng)營。賈某3聽賈某1說,為了攬禹城交通局的一些筑路工程,給了王某某一些好處費,具體多少不清楚。
(3)證人賈某2(禹城交通局副局長)證言,證實賈某2從2004年擔任禹城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主要分管禹城市農(nóng)村公路建設(shè)、宇通公司的施工管理工作。王某某任交通局長時,管理也不是很正規(guī),交通局和下屬宇通公司的工程沒有進行招投標。王某某曾對賈某2打招呼,交代賈某1有道路施工設(shè)備,要是局里或者宇通公司有什么工程就讓賈某1干。賈某2就按照王某某的要求,在許多道路施工過程中用的賈某1的機械設(shè)備。
(4)證人扈某(王某某的妻子)證言,證實洪樹坤是王某某的侄女王紅燁的對象。2016年,王紅燁想在東營買樓,向王某某家借款。扈某和王某某一共借給王紅燁28萬元,其中8萬元是借的賈某1的。大概過了半年,王紅燁就還了。
2.書證
(1)禹城市交通運輸局內(nèi)設(shè)機構(gòu)、局屬事業(yè)單位和局屬企業(yè)情況,證實禹城市宇通公路養(yǎng)護工程有限公司系禹城市交通運輸局的下屬國有獨資企業(yè)。
(2)賈某1購買灑布車的相關(guān)資料,證實2014年6月19日,賈某1購買了一臺瀝青灑布車,號牌號碼魯N×××**,價格131萬元。
(3)禹城市宇通公路養(yǎng)護工程有限公司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6年8月25日,宇通公司尾號5267的賬號匯給賈某1尾號6491的賬號工程款30萬元。
(4)賈某1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6年8月25日11時03分,宇通公司賬號尾號5267向賈某1尾號6491的賬號轉(zhuǎn)賬存入30萬元;同日11時17分,賈某1該賬號匯到洪樹坤(王某某侄女女婿)尾號9473的賬號8萬元。
(5)洪樹坤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6年8月25日,洪樹坤尾號9473賬號收到賈某1尾號6491的賬號轉(zhuǎn)賬8萬元。2017年1月3日,洪樹坤該賬號向王立權(quán)(王某某哥哥,洪樹坤岳父)賬號尾號4965轉(zhuǎn)賬28萬元,并備注“借波叔錢”。
(6)王立權(quán)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7年1月3日,王立權(quán)尾號4965賬號收到洪樹坤尾號9473賬號轉(zhuǎn)賬28萬元,備注“借波叔錢”。2017年3月13日,王立權(quán)賬號尾號8173匯給王自若(王某某女兒)尾號4416的賬號28萬元。
(7)中國銀行王自若銀行個人客戶交易明細、貸款憑證、貸款還款回單,證實2017年3月13日,王自若收到王立權(quán)匯款28萬元,2017年3月27日,王自若償還銀行貸款375885.30元。
(8)扈某(王某某妻子)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8年2月13日,扈某尾號6768的賬號存入5萬元。
(9)禹城市交通運輸局及宇通公司的賬目明細及單據(jù)等書證一宗,證實2014年至2017年期間,賈某1承攬了禹城市交通運輸局及宇通公司的大量工程及獲取了數(shù)額巨大的工程款。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大概2014年或者2015年的時候,禹城市開展大規(guī)模農(nóng)村道路建設(shè)項目,主要由宇通公司承攬,賈某1和賈某3在宇通公司也承攬了工程。有一次賈某1到王某某的辦公室說,他打算買一輛灑布車承攬宇通公司的工程,請王某某多幫忙,還說這輛灑布車算有王某某的股份,但不讓王某某出錢,入股錢等以后從項目盈利中扣,扣除之后再給王某某分個紅。王某某考慮到該道路施工也是交通局的工程,工程設(shè)備用誰的也是用,就同意賈某1這個提議。后來,經(jīng)王某某安排,禹城市交通運輸局及下屬宇通公司讓賈某1承攬了一些機械施工工程。再往后,賈某1還說用掙的錢又買了一個劃線機,也算有王某某的股份。這些設(shè)備車輛何時購買、購買時花了多少錢王某某都不知道,也沒有實際出資,每年的盈虧情況也不知道,也沒有問過賈某1,只是賈某1給王某某送錢的時候說過這些設(shè)備車承攬工程掙錢了,具體掙沒掙錢王某某不知道。王某某心里明白,賈某1之所以說給王某某車輛的股份、分紅只是一個借口,以這個理由尋求王某某在交通局工程上給他提供幫忙,讓他多攬工程多掙錢,因為王某某是交通局局長,在交通局的項目上有決定權(quán)。在賈某1承攬禹城市交通運輸局和宇通公司工程過程中,王某某都是安排當時交通局分管宇通公司的副局長賈某2去辦的。王某某告訴賈某2,賈某1那里有灑布車和劃線車,宇通公司要是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需要用這些車輛就用賈某1的就行,他的設(shè)備是新買的,反正用誰的也是用。在2015年至2017年期間,賈某1先后四次給過王某某共25萬元。其中,2015年底,賈某1約王某某見面,在王某某的車上送給王某某10萬元現(xiàn)金;2016年八九份,王某某東營的侄女王紅燁買房需要用錢,王某某讓賈某1直接轉(zhuǎn)給了王某某的侄女女婿8萬元;2016年底,賈某1又給王某某2萬元現(xiàn)金;2017年底,賈某1在禹城市城都市風景花園小區(qū)王某某家樓下又給王某某了5萬元現(xiàn)金。2015年底,賈某1送的10萬元現(xiàn)金王某某拿回家后,交給了家屬扈某。2016年八九月份的8萬元,王某某直接讓賈某1轉(zhuǎn)給了王某某的侄女女婿。王某某侄女把這8萬元錢還了后,王某某償還了女兒王自若在濟南的房貸。2016年底賈某1的2萬元現(xiàn)金和2017年底送的5萬元現(xiàn)金,王某某也都拿回家交給了家屬扈某。
本案中的其他證據(jù):
1.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證實德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對王某某涉嫌職務違法一案立案調(diào)查,同日對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2.德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商請指定管轄意見書、德州市檢察院指定管轄決定書,證實德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與德州市檢察院商定本案由慶云縣管轄后,德州市檢察院指定本案由慶云縣檢察院管轄。
3.王某某干部任免審批表一份、德州市委組織部及禹城市委的任免通知10份,禹城市交通運輸局證明一份,證實王某某自2007年12月至2017年1月任交通局黨委書記,自2009年10月至2017年1月任交通局局長,主持全面工作。2017年12月任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4.王某某戶籍證明,證實王某某出生于1963年10月22日,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5.禹城市人大常委會接受王某某辭去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請求的決定,證實2019年7月18日,禹城市人大常委會決定,接收王某某辭去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市十七屆人大代表職務的請求,報禹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6.王某某悔過書一份、對涉案款物態(tài)度材料一份,證實王某某深感自己的犯罪,對不起組織和黨的多年培養(yǎng),對不起家人,讓其蒙羞,愿意將涉案65萬元主動上交組織。
7.德州市檢察院隨案移送贓證款物清單,證實王某某家屬已將涉案65萬元退回并隨案移交。
8.到案說明一份,證實德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9年4月對王某某違紀違法問題啟動初核,發(fā)現(xiàn)并掌握王某某任禹城市交通運輸局局長期間,賈某1向王某某親屬轉(zhuǎn)賬匯款8萬元等問題;5月8日,以王某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立案調(diào)查并于當日留置;調(diào)查期間,又掌握了王某某涉嫌索賄20萬元及貪污20萬元問題。經(jīng)說服教育,王某某主動如實供述了調(diào)查組尚未掌握的涉嫌收受賈某117萬元的事實。
9.德紀字[2019]64號關(guān)于給予王某某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證實中共德州市紀委于2019年7月26日決定對王某某開除黨籍處分。
10.德監(jiān)字[2019]22號關(guān)于給予王某某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證實德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9年7月26日決定對王某某開除公職處分。
關(guān)于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1.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產(chǎn)的目的,客觀上實現(xiàn)了對公款的實際占有。辯護人關(guān)于被告人王某某在2011年8月向張某索要20萬元的行為不屬于貪污罪,應認定為受賄行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第一、被告人王某某起初找邢某1借款的原因,是利用邢某1擔任禹城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兼運管所所長,分管禹城市運輸公司的身份,主觀上是借“禹城市運輸公司”的公共財產(chǎn),而不是張某經(jīng)營的“匯豐物流公司”的財產(chǎn);第二、雖然被告人王某某應當知道,在多人知情的情況下公開拿走20萬元公款不返還,財會部門無法處理,但被告人王某某作為局長,心里卻仍存有“能沾點就沾點,能過去就過去,能落到自己手里就落下”的僥幸心理。第三、張某事后安排他人在禹城市運輸公司財務報銷沖抵被告人王某某的借款,以及通過公司會計個人賬戶而沒有使用禹城市運輸公司的賬戶匯款的行為,客觀上幫助被告人王某某實現(xiàn)了犯罪目的,但不能掩蓋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有公共財產(chǎn)事實。第四、禹城市運輸公司雖然是獨立法人,但屬交通運輸局的下屬企業(yè),單位資金的性質(zhì)屬“公款”。1.被告人王某某作為交通運輸局局長,對該公司的錢款具有支配使用權(quán)。2.被告人王某某主動供述收受賈某117萬元的事實,與德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在對被告人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前,已發(fā)現(xiàn)并掌握的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賈某18萬元的事實屬同種罪行,屬坦白,依法不應認定自首。辯護人關(guān)于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3.被告人王某某在2017年調(diào)離交通運輸局領(lǐng)導崗位后收受的賈某15萬元,主要基于其在原任職崗位為賈某1謀取利益的行為。辯護人關(guān)于該筆款不屬于受賄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4.關(guān)于被告人王某某全部退繳犯罪所得,認罪態(tài)度較好及在任職期間工作優(yōu)秀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幣20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貪污罪。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幣20萬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2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索賄行為,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對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對該坦白部分的犯罪事實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全部退繳犯罪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貪污所得20萬元,依法退還禹城市運輸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的受賄所得4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二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對被告人王某某的貪污所得20萬元退還禹城市運輸公司,受賄所得45萬元予收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鄭士新
人民陪審員 劉紹安
人民陪審員 馮炳儒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田 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