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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22刑初22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10-19   閱讀:

案由    受賄 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員濫用職權 濫用職權     

案號    (2019)皖1822刑初22號    

本案由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9日以(2019)皖刑轄5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指定本院依照刑事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廣德縣人民檢察院以廣檢刑訴〔201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童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顧某及其辯護人劉建華、金瑞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廣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受賄罪

被告人顧某任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xiàn)金人民幣1547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2年至2017年5月期間,安徽省紅新制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紅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為感謝顧某在紅新公司向省茶葉公司借款和省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李某1及關聯(lián)公司、個人提供擔保等方面提供幫助,并希望繼續(xù)得到其關照,先后35次在顧某居住小區(qū)門口或者辦公室送給其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1535萬元(以下均為人民幣),顧某均予以收受。

1.顧某于2012年分8次共收受李某1現(xiàn)金235萬元,具體如下:(1)2012年6月份,李某1先后三次分別送給顧某5萬元、20萬元、20萬元,共計45萬元;(2)2012年8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3)2012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30萬元;(4)2012年10月份,李某1先后兩次分別送給顧某30萬元,共計60萬元;(5)2012年年底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顧某予以收受。

2.顧某于2013年分7次共收受李某1現(xiàn)金305萬元,具體如下:(1)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2)2013年5月份,李某1先后兩次分別送給顧某30萬元、25萬元,共計55萬元;(3)2013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4)2013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20萬元;(5)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30萬元;(6)2013年年底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1**萬元。

3.顧某于2014年分6次共收受李某1現(xiàn)金360萬元,具體如下:(1)2014年年初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1**萬元;(2)2014年3、4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3)2014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4)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1**萬元;(5)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20萬元;(6)2014年年底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40萬元。

4.被告人顧某于2015年分8次共收受李某1現(xiàn)金355萬元,具體如下:(1)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2)2015年4、5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45萬元;(3)2015年5、6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4)2015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1**萬元;(5)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30萬元;(6)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30萬元;(7)2015年12月份,李某1先后兩次分別送給顧某30萬元、20萬元,共計50萬元。

5.被告人顧某于2016年分6次共收受李某1現(xiàn)金280萬元。具體如下:(1)2016年1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20萬元;(2)2016年2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3)2016年3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1**萬元;(4)2016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5)2016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30萬元;(6)2016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30萬元。

(二)2009年至2016年的上半年期間,安徽大業(yè)茗豐茶葉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戴某,為感謝顧某在借款和擔保貸款方面提供的幫助,并希望繼續(xù)得到關照,先后3次送給顧某現(xiàn)金共計6萬元,顧某均予以收受。

(三)2013年至2016年3月期間,安池茶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1,為感謝顧某在借款和擔保貸款方面提供的幫助,并希望繼續(xù)得到其關照,先后5次送給顧某現(xiàn)金共計6萬元,顧某均予以收受。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物證華為mate10手機一部,簡歷表、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發(fā)文等書證,搜查筆錄,視聽資料,證人李某1、戴某、楊某1等的證言,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被告人顧某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違反《公司法》、省供銷社制度、公司章程等規(guī)定為紅新公司、李某1、李某1實際控制的另外三家公司及與李某1相關的個人提供借款或擔保,致使省茶葉公司遭受24720.017853萬元特別重大損失。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違規(guī)為紅新公司提供借款情況。2012年1月至2017年5月,顧某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在未對紅新公司的征信、借款事由、財產狀況、償還能力等進行深入考察和嚴格風險評估,也未要求紅新公司提供有效擔保的情況下,未經(jīng)董事會或股東會研究,由顧某簽字同意后,省茶葉公司向紅新公司提供借款118筆共計38098.375272萬元,其中實際借款29592.652758萬元、利息轉借款3735.738839萬元、擔保代償轉借款4769.983675萬元。截止2017年5月底,紅新公司欠省茶葉公司25877.611498萬元,其中實際借款17371.888984萬元,利息轉借款3735.738839萬元、擔保代償轉借款4769.983675萬元。

(二)違規(guī)為李某1個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以及與其相關的個人提供融資擔保情況。顧某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同樣未對紅新公司的征信、借款事由、財產狀況、償還能力等進入深入考察和嚴格風險評估,也未要求紅新公司提供有效的反擔保措施,在未經(jīng)董事會或股東會研究的情況下,決定為李某1個人及其控制4家公司以及與其相關的潘某等人向金融機構、小貸公司和有關個人的合計42筆融資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累計21560萬元,截止2017年5月底,在保余額為9560萬元。上述違規(guī)擔保,因李某1及其控制的公司和相關個人無力償還擔保借款,截止2018年10月份,省茶葉公司為其代償數(shù)額為7348.128869萬元,其中,2017年5月底代償數(shù)額為4769.983675萬元(代償后已轉為顧某任期內借款),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顧某離任后代償數(shù)額為2578.145194萬元。

綜上,顧某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因違規(guī)借款給紅新公司及為李某1、與李某1相關個人和公司融資提供擔保,已致省茶葉公司28455.7566962萬元資金無法收回,其中實際借款17371.888984萬元、利息轉借款3735.738839萬元、代償款7348.128869萬元。顧某違規(guī)借款和擔保造成省茶葉公司的實際損失應認定為實際借款與代償款兩項之和即24720.017853萬元。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會議記錄等書證,證人趙某、程某等的證言,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

廣德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顧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顧某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由于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顧某一人犯有數(shù)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數(shù)罪并罰。

被告人顧某辯解:1、對起訴書認定自己是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人員不屬實,省茶葉公司是集體所有制經(jīng)濟,最大股東是工會,省供銷社是參股性質,自己不代表省供銷社行使權利,僅就個人股份行使權利。2、對起訴書指控李某1向自己行賄,完全不符合事實,自己從沒有接受李某1的錢,只收到過土特產、購物卡,自己和他沒有私交,和他從來沒有在小區(qū)門口見過面,工作之外也沒有打過電話;一年多次、一月多次送禮,不符合常理,自己在紀委是受到威脅、逼迫情況下交待的,所有收受李某1的賄賂都是虛構的。3、對起訴書指控的第二、三起收受戴某、楊某1的12萬元自己認可,但自己收受的是禮金,純屬禮尚往來。4、對起訴書指控的濫用職權,對造成的損失,自己表示遺憾,但造成的是或有損失,而非實際損失,紅新公司還未破產,尚能進行彌補,對起訴書指控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自己認罪。

辯護人劉建華、金瑞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顧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持有異議。本案被告人既沒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也沒有受到任何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委派,代表其主體進行公務活動,顯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符合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法定條件;被告人顧某不是省供銷社實際委派的監(jiān)管人員,也不是省供銷社的工作人員,本案中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在股權比例省供銷社占股37.44%、公司職工入股占股62.56%,企業(yè)的性質類型是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省供銷社是參公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經(jīng)濟性質根據(jù)安徽省供銷合作聯(lián)合社的章程,財產屬于集體所有,而非國有資產,所以顧某也不是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2、關于顧某受賄罪的指控。起訴書指控2012年至2016年7月間,李某1先后35次給顧某在居住小區(qū)門口或者辦公室,送其現(xiàn)金1535萬元人民幣,顧某均予以接受。辯護人認為,以受賄時間的認定過于籠統(tǒng),無法對受賄時間的細節(jié)進行考證,缺乏細節(jié)性判斷;行賄款的來源不具有真實性;證人楊某2和的證言不能印證李某1行賄的事實;被告人受賄款項的去向得不到印證。3、對被告人顧某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省茶葉公司公屬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沒有任何國有資產成分,不是國有企業(yè)。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受賄犯罪事實

被告人顧某任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xiàn)金人民幣1547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2年至2017年5月期間,安徽省紅新制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紅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為感謝顧某在紅新公司向省茶葉公司借款和省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李某1及關聯(lián)公司、個人提供擔保等方面提供幫助,并希望繼續(xù)得到其關照,先后35次在顧某居住小區(qū)門口或者辦公室送給其現(xiàn)金人民幣共計1535萬元(以下均為人民幣),顧某均予以收受。

1.顧某于2012年分8次共收受李某1現(xiàn)金235萬元,具體如下:(1)2012年6月份,李某1先后三次分別送給顧某5萬元、20萬元、20萬元,共計45萬元;(2)2012年8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3)2012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30萬元;(4)2012年10月份,李某1先后兩次分別送給顧某30萬元,共計60萬元;(5)2012年年底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顧某予以收受。

2.顧某于2013年分7次共收受李某1現(xiàn)金305萬元,具體如下:(1)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2)2013年5月份,李某1先后兩次分別送給顧某30萬元、25萬元,共計55萬元;(3)2013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4)2013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20萬元;(5)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30萬元;(6)2013年年底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1**萬元。

3.顧某于2014年分6次共收受李某1現(xiàn)金360萬元,具體如下:(1)2014年年初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1**萬元;(2)2014年3、4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3)2014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4)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1**萬元;(5)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20萬元;(6)2014年年底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40萬元。

4.被告人顧某于2015年分8次共收受李某1現(xiàn)金355萬元,具體如下:(1)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2)2015年4、5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45萬元;(3)2015年5、6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4)2015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1**萬元;(5)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30萬元;(6)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30萬元;(7)2015年12月份,李某1先后兩次分別送給顧某30萬元、20萬元,共計50萬元。

5.被告人顧某于2016年分6次共收受李某1現(xiàn)金280萬元。具體如下:(1)2016年1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20萬元;(2)2016年2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3)2016年3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1**萬元;(4)2016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50萬元;(5)2016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30萬元;(6)2016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1送給顧某30萬元。

(二)2009年至2016年的上半年期間,安徽大業(yè)茗豐茶葉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戴某,為感謝顧某在借款和擔保貸款方面提供的幫助,并希望繼續(xù)得到關照,先后3次送給顧某現(xiàn)金共計6萬元,顧某均予以收受。

(三)2013年至2016年3月期間,安池茶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1,為感謝顧某在借款和擔保貸款方面提供的幫助,并希望繼續(xù)得到其關照,先后5次送給顧某現(xiàn)金共計6萬元,顧某均予以收受。

另查明,截止調查終結之日,宣城市監(jiān)察委將追繳的贓款共計80.021611萬元,已全部上繳至宣城市財政專戶。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法庭舉證、質證、查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安徽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證實:安徽大業(yè)茗豐茶葉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宣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繳款5萬元;汪強于2018年12月17日向宣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繳款30萬元;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宣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繳款66.171611萬元;臨泉縣超杰蔬菜脫水有限公司向宣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繳款5.85萬元。

2.扣押通知書、扣押財物文件清單、個人承諾書、轉賬憑證、情況說明、關于同意貴司退還我司出資的函、股權承包經(jīng)營合同、記賬憑證、扣押通知書、顧某在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集資情況統(tǒng)計表、扣押財物文件清單、國內支付業(yè)務付款回單、扣押通知書、扣押財物文件清單、企業(yè)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個人承諾書證實:顧某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承諾書,自愿將其在臨泉超杰蔬菜脫水有限公司的五萬元股金交由組織處理,宣城市監(jiān)察委于2018年12月4日決定對顧某在該公司投資的5.85萬元(本金及利息)進行扣押,該公司于同日將股金5萬元及分紅款0.85萬元打入宣城市財政局賬戶;宣城市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8年12月6日決定對顧某在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所有投資及收益共計人民幣66.171611萬元進行了扣押,該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將該款項打入宣城市財政局賬戶;顧某于2018年11月30日出具承諾書,自愿將其以郜某名義與大業(yè)茗豐所簽協(xié)議中借給大業(yè)茗豐的100萬元交由組織處理,宣城市監(jiān)察委于2018年12月7日決定對顧某以郜某等人名義在安徽大業(yè)茗豐茶業(yè)有限公司投資款中的8萬元人民幣進行扣押,該公司于同日將8萬元打入宣城市財政局賬戶。

3.宣紀監(jiān)(2018)013號指定辦理通知書、寧紀監(jiān)立(2018)29號立案決定書證實:李某1涉嫌行賄一案,宣城市監(jiān)察委已于2018年9月18日指定寧國市紀委監(jiān)委辦理,寧國市監(jiān)察委已于同日立案調查。

4.人口信息查詢結果證實:李某1的自然人身份信息,其于1963年7月10日出生,戶籍地安徽省郎溪縣十字鎮(zhèn)雙鋪村下新灣組23號,案發(fā)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5.調取證據(jù)通知書、紅新公司2008年至今財務總賬及記賬憑證、李某1及相關個人、企業(yè)銀行賬戶明細復印件、紅新公司相關銀行賬戶2********年期間分月提現(xiàn)統(tǒng)計表證實:從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李某1及相關個人、企業(yè)銀行賬戶中共提現(xiàn)金額有5029.9435萬元;李某1供述對顧某行賄數(shù)額共計1535萬元,在其供述的對顧某行賄的時間段內,均有大額現(xiàn)金提取記錄,且數(shù)額相加大于其當月行賄數(shù)額。

6.省茶葉公司對紅新制茶借款情況、紅新公司臨時借款情況、紅新公司向省茶葉公司借款憑證(借款協(xié)議、支付憑證、借款申請表、銀行承兌匯票等)證實:自顧某擔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起至2017年5月19日,省茶葉公司對紅新公司借款且未歸還金額共41筆25152.896298萬元;紅新公司從省茶葉公司的臨時借款金額共計724.7152萬元,借款金額合計25877.611498萬元。其中,實際借款17371.888984萬元、利息轉借款3735.738839萬元、擔保代償轉借款4769.983675萬元。

7.省茶葉公司對紅新公司及相關企業(yè)(人)擔保情況匯總表(顧某任期內)、省茶葉公司對紅新公司及相關人擔保情況表(顧某離任時在保余額)、省茶葉公司為李某1及相關企業(yè)代償明細(全部)、省茶葉公司為李某1及相關企業(yè)代償明細(二)(顧某離任后)、省茶葉公司對紅新公司擔保資料、省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在郎溪郵儲銀行擔保資料、省茶葉公司為李某1在郎溪農商行借款擔保資料證實:顧某任期內對紅新公司及相關企業(yè)(人)共有擔保47筆,共計21560萬元,顧某離任時在保余額有16筆共計9560萬元;省茶葉公司為李某1及相關企業(yè)代償數(shù)額共計7348.128869萬元,其中顧某離任前代償4769.983675萬元,離任后代償數(shù)額2578.145194萬元。

8.安徽省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關于紅新公司2015年以后歸還借款本息的情況說明、紅新公司貨款扣還借款情況表、紅新公司貨款扣還借款利息情況表、關于顧某擔任公司清欠辦主任期間紅新公司清欠情況的說明證實:2015年以后,紅新公司自省茶葉公司的借款從未主動歸還過,據(jù)統(tǒng)計,省茶葉公司從紅新公司貨款中扣除借款1300萬元,扣除借款利息1630.911031萬元;在顧某任清欠辦主任期間,省茶葉公司沒有收到任何一筆紅新公司歸還的借款。

9.省茶葉進出口公司總經(jīng)理辦公會議記錄、省茶葉公司會議紀要(2012年第6號)、關于印發(fā)公司內部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茶辦字[2018]27號)證實:顧某任省茶葉公司總經(jīng)理后,于2012年3月15日召開了總經(jīng)理辦公會,聽取了三個外銷茶葉部的工作匯報;后在2012年4月5日下午,召開了總經(jīng)理辦公會,討論了內部機構改革等問題,后省茶葉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發(fā)文(茶辦字[2012]027號)印發(fā)了《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內部機構改革方案》并下發(fā)。

10.紅新公司2012年向省茶葉公司借款情況及憑證、紅新公司2013年向省茶葉公司借款憑證證實:紅新公司2012年向省茶葉公司借款且未歸還數(shù)額為2350萬;紅新公司2013年向省茶葉公司借款總額為5233.46695萬元。

11.安徽大業(yè)茗豐茶葉有限公司、安徽邁點紙品包裝有限公司、合肥茗豐茶葉有限公司、安徽達韻制罐包裝有限公司、舒城邁點制罐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證實:安徽大業(yè)茗豐茶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戴某,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持股55%,合肥茗豐茶葉有限公司持股45%;安徽邁點紙品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張勤持股29%,戴某持股71%;合肥茗豐茶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勤,戴某持股60%,張勤持股40%;安徽省達韻制罐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勇,其中戴某持股50%;舒城邁點制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戴某持股70%,張勤持股30%。

12.安徽大業(yè)茗豐茶葉有限公司向安徽省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借款情況及憑證證實:2014年4月10日至2017年5月19日,安徽大業(yè)名茗豐茶葉有限公司多次向省茶葉公司借款。

13.省茶葉公司為邁點制罐包裝有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資料證實:在顧某任職期間,省茶葉公司多次為邁點制罐包裝有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情況,擔保函有顧某簽名。

14.安池茶葉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證實:安池茶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楊某1。

15.安池茶葉有限公司向省茶葉公司借款情況及憑證證實:顧某任職期間,安池茶葉有限公司多次向省茶葉公司借款。

16.省茶葉公司為安池茶葉有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資料證實:省茶葉公司多次為安池茶業(yè)有限公司貸款提供擔保的相關情況。

17.顧某自書“關于與任樹紅的交往和經(jīng)濟往來情況”、任樹紅的陳述、任樹紅個人信息等證實:顧某與任樹紅存在婚外情關系,顧某曾送給過任樹紅2萬多元。

18.宣城市銀行查詢文書,謝某、方某等人與大業(yè)茗豐、戴某及其公司之間資金往來總結表證實:經(jīng)過銀行查詢,方某、謝某等人與大業(yè)茗豐、戴某等有資金往來。

19.顧某、方某、兒子顧鴻翔的銀行存現(xiàn)、取現(xiàn)交易統(tǒng)計表證實:從2012年3月至2018年9月總共存款318萬,取款143萬。

20.宣城市監(jiān)察委出具的關于顧某案件贓款追繳情況說明、情況說明證實:截止調查終結之日,調查組追繳贓款共計80.021611萬元,已全部上繳至宣城市財政專戶;調查期間,顧某向調查組交待收受李某11535萬元賄賂,將其中360萬贓款送給上級部門有關人員。

(二)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

1.證人李某1的證言、李某1思想?yún)R報材料證實:2012年至2016年,自己為了向省茶葉公司借款或者需要省茶葉公司為自己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自己多次送給顧某現(xiàn)金,金額共計一千五、六百萬元,顧某都收下了。(1)2012年自己總共給顧某送了八次錢,金額共計235萬。其中6月份自己送了三次錢給顧某,第一次5萬,第二次20萬,第三次20萬,都是在顧某辦公室送的現(xiàn)金;8月份自己在顧某居住的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給顧某50萬元現(xiàn)金;9月份自己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給顧某30萬元現(xiàn)金;10月份自己送了兩次現(xiàn)金給顧某,都是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的,兩次都是30萬元現(xiàn)金;12月份自己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了50萬元現(xiàn)金給顧某。(2)2013年自己總共給顧某送了七次錢,金額共計305萬元。其中1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了顧某50萬元現(xiàn)金;5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了兩次現(xiàn)金給顧某,一次是30萬元現(xiàn)金,一次是25萬元現(xiàn)金;7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了50萬元現(xiàn)金給顧某;9月份在顧某辦公室送了20萬元現(xiàn)金給顧某;11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給顧某30萬元現(xiàn)金;12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給顧某1**萬元現(xiàn)金。(3)2014年自己總共給顧某送了六次錢,金額共計360萬元。其中1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給了顧某1**萬元現(xiàn)金;4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給了顧某50萬元現(xiàn)金;6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給了顧某50萬元現(xiàn)金;7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給了顧某1**萬元現(xiàn)金;9月份在顧某辦公室送給了顧某20萬元現(xiàn)金;12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給顧某40萬元現(xiàn)金。(4)2015年自己總共給顧某送了八次錢,金額共計355萬元。其中2015年春節(jié)前,自己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給顧某50萬元現(xiàn)金;3、4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了一次45萬元現(xiàn)金給顧某;4、5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了一次50萬元現(xiàn)金給顧某;8、9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了一次100萬元現(xiàn)金給顧某;10月份在顧某辦公室送給顧某30萬元;11月份在顧某辦公室送給顧某30萬元;2015年12月份自己在顧某辦公室送了兩次現(xiàn)金給顧某,一次是30萬元現(xiàn)金,一次是20萬元現(xiàn)金。(5)2016年自己總共給顧某送了六次錢,金額共計280萬元。其中1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給了顧某20萬元現(xiàn)金;2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給了顧某50萬元現(xiàn)金;3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給了顧某1**萬元現(xiàn)金;4月份在合肥市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送給了顧某50萬元現(xiàn)金;5月份在顧某辦公室送給了顧某30萬元現(xiàn)金;7月份在顧某辦公室送給顧某30萬元現(xiàn)金。自己送給顧某的都是紅色百元面鈔,有時是1萬元錢1扎,有時是10萬元錢1捆,都是黑色塑料袋裝著。上述錢款都是自己安排紅新公司的兩個出納李某3、李某2從他們的個人賬戶、紅新公司賬戶以及自己的個人賬戶里面取出來現(xiàn)金,他們取好現(xiàn)金后交給自己,自己再送給顧某。另外,自己在2008年端午節(jié)至2016年端午節(jié)期間的每次端午節(jié)、中秋節(jié)、春節(jié)前,均給顧某送煙酒、土特產、購物卡,另外在2012年至2015年期間,平時自己還會送顧某一些禮品,主要有包、手表、手機、字畫等。自己送現(xiàn)金、購物卡等給顧某,是為了和顧某搞好關系,方便自己從省茶葉公司借款,以及讓省茶葉公司為自己的借款提供擔保。對于所送的現(xiàn)金和物品,顧某沒有退還過。

2.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自己從2011年開始擔任紅新公司出納員,在這之前是李某3擔任出納員的,在自己擔任出納員期間,會計由許某擔任,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是李某1。除了紅新公司外,李某1還實際控制郎溪金港灣生態(tài)農業(yè)有限公司、郎溪金新房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安徽紅新林業(yè)生態(tài)有限公司,據(jù)自己了解,金港灣生態(tài)農業(yè)有限公司和安徽紅新林業(yè)生態(tài)有限公司成立以來,沒有多少經(jīng)營業(yè)務,沒有建財務賬,也沒有具體的財務人員。郎溪金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經(jīng)營活動比較多,建有專門的財務賬,也有專門的財務人員。在自己擔任紅新公司出納員期間,用過紅新公司郎溪農商行營業(yè)部賬戶、紅新公司郎溪農商行十字支行賬戶、紅新公司郎溪新華村鎮(zhèn)銀行賬戶。此外,還用過幾個個人賬戶用來存放紅新公司的銀行存款,涉及到的賬戶有李某1郎溪農商行賬戶、李某1工行賬戶、李某3和自己的郎溪農商行賬戶、郎溪新華村鎮(zhèn)銀行賬戶、郎溪郵儲銀行賬戶,此外還有李某1妻子潘某的郎溪農商行賬戶。上述提及的個人在同一家銀行開設的有可能不止一個銀行賬戶。上述提及的個人銀行賬戶都有對應的銀行卡和存折,自己只保管自己的銀行卡。另外,紅新公司在宣城市區(qū)、合肥市區(qū)的多家銀行還開設有銀行賬戶,但這些賬戶都是李某1個人辦理的,財務沒有參與辦理,日常也沒有保管和使用過這些賬戶。紅新公司銀行賬戶中的資金收支情況是有財務記錄的,但是個人銀行賬戶中的資金收支是沒有賬務記錄的,因為對于個人銀行賬戶的收支情況,因為財務無從知曉,所以無法記錄。紅新公司除了發(fā)放工人工資、購買辦公用品等方面需要用到現(xiàn)金,另外李某1在外采購茶葉或者其他用途時,也需要用到現(xiàn)金,他個人需要現(xiàn)金時,一般都是安排自己和李某3到銀行提現(xiàn)。李某1安排提現(xiàn)的金額多少不等,有幾千元的,有幾萬元的,有幾十萬元,提現(xiàn)后,都是在公司辦公室交給李某1,李某1不出具相關憑證,因為從紅新公司、李某1個人的銀行賬戶上取現(xiàn),他都會收到銀行發(fā)送的短信提示。自己個人的銀行賬戶一般僅用于紅新公司有關款項的臨時過賬,一般不會長期存放,所以紅新公司存放的總額、使用金額、余額等情況,李某1是清楚的,所以不需要出具相關憑證。如果從紅新公司的銀行賬戶中提現(xiàn)給李某1,公司賬務上一般記為其他應收款——李總增加、銀行存款減少,如果從個人銀行賬戶中提現(xiàn)交給他,在公司賬務上不做記載。李某1安排自己提現(xiàn)還涉及到其他個人賬戶,如熊某、葉登洲、焦國際、何躍武、黃大紅等人的銀行賬戶。紅新公司從銀行貸款時,銀行要求將所貸款項轉入供應商的銀行賬戶。李某1就讓李某3或者自己與郎溪當?shù)氐男〔鑿S負責人聯(lián)系,讓他們提供茶廠營業(yè)執(zhí)照、公章、個人身份證等資料,以便他們到銀行賬戶,用于轉入貸款資金。這些人都在經(jīng)營茶廠,與紅新公司有業(yè)務往來,是紅新公司的供貨商,所以也愿意提供方便,并不收取任何費用。自己等去銀行開戶后就將材料退給他們。所辦的銀行卡在他們自己手里,需要用的時候聯(lián)系他們送來,密碼都是自己等設置的,所以都清楚,需要使用時也不需要他們本人陪同。

3.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實:2006年至2010年底期間,自己擔任紅新公司出納員,2010年底李某2接替自己至今。自己擔任出納員期間,會計由許某擔任,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是李某1。紅新公司除了發(fā)放工人工資、購買辦公用品等方面需要用到現(xiàn)金,李某1在外采購茶葉或者其他用途時,也需要用到現(xiàn)金,他個人需要現(xiàn)金時,一般是安排財務人員從銀行提現(xiàn)。在自己擔任出納員期間,都是自己幫忙提現(xiàn),有其他人陪同,在李某2擔任出納員期間,主要由李某2提現(xiàn),也有人陪同,自己也幫忙提現(xiàn)過,但是次數(shù)不多。李某1安排自己提現(xiàn)的時候,自己用過紅新公司的農商行賬戶、李某1的農商行賬戶和工行賬戶、潘某的農商行賬戶以及自己個人的農商行賬戶,還有自己個人的新華村鎮(zhèn)銀行賬戶也用過,但是比較少。李某1安排的提現(xiàn)金額多少不等,有幾千元的,有幾萬元的,也有幾十萬元的。提現(xiàn)后都是在公司辦公室里交給李某1,李某1收到后不出具相關憑證,因為如果從紅新公司、李某1、潘某個人的銀行賬戶上取現(xiàn),他都會收到銀行發(fā)送的短信提醒,自己個人的銀行賬戶一般僅用于紅新公司有關款項的臨時過賬,一般不會長期存錢,所以存放現(xiàn)金的總額、使用金額、余額等情況,李某1是清楚的,有時自己也會提供一個收支清單給他,所以不需要出具相關憑證。李某1安排提現(xiàn)時,不跟自己等人說具體用途的,自己等人都不知道。自己知道這些錢應該有部分是李某1讓自己取出來后帶去合肥送禮的,但是送給誰,送了多少,自己都不知道,李某1也不告訴自己。李某1安排提現(xiàn)除了上面提到的賬戶,還有熊某、葉登洲、焦國際等人的賬戶,他們都是當?shù)亟?jīng)營小茶廠的,與紅新公司有業(yè)務往來,是紅新公司的供貨商,所以愿意提供方便。從銀行取現(xiàn)時,銀行要求這樣的供貨商提供銀行卡、茶廠營業(yè)執(zhí)照、身份證等材料,所以一般都是李某1先與他們聯(lián)系好,讓他們將相關材料送到銀行,同時自己與相關陪同人員也來到銀行,一起辦理取現(xiàn)或者轉賬。

4.證人熊某的證言證實:當初紅新公司會計李某3找到過自己,說紅新公司從銀行貸款時,銀行要求將所貸款項轉入供貨商的銀行賬戶,就讓自己提供明峰茶廠營業(yè)執(zhí)照、公章、個人身份證等材料,以便李某3到郎溪農商行十字支行開一個銀行賬戶,用于轉入貸款資金,因為與紅新制茶有業(yè)務來往,自己也愿意提供這個方便就同意了并且沒有收取任何費用。這張卡一直由紅新公司保管使用,自己沒有見過,任何交易都與自己及明峰茶廠沒有關系。

5.證人許某的證言及相關經(jīng)辦賬目復印件證實:紅新公司在郎溪農商行十字支行開設了一個賬戶、在郎溪農商行營業(yè)部、郎溪郵儲銀行、郎溪新華村鎮(zhèn)銀行、中國銀行郎溪支行、宣城工行錦城路支行、宣城中國銀行也開設了賬戶。此外在合肥的華夏銀行、招商銀行也有賬號,其他還有沒有就不清楚了。據(jù)自己了解在合肥開設賬戶主要是為了融資貸款。紅新公司支付貨款等業(yè)務性開支,一般采用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很少通過現(xiàn)金方式支付,省茶葉公司向紅新公司支付的貨款也是通過轉賬的方式打入紅新公司賬戶的。李某1經(jīng)常從紅新公司賬上提取大額現(xiàn)金,這些現(xiàn)金主要給他備用,自己一般將李某1提取的現(xiàn)金做到“李總應收賬款科目”。紅新公司的資產和李某1個人的資產是經(jīng)常放在一起的,公司有些資金不是放在紅新公司的對公賬戶,可能放在其他個人賬戶,至于李某1有沒有從其他賬戶提取現(xiàn)金自己就不清楚了。提取現(xiàn)金的事情,在2011年之前由李某3負責,2011年之后由李某2負責,偶爾李某2不在,就由李某3代替,但他們提取大額現(xiàn)金都是經(jīng)過李某1安排的。紅新公司的工資之前都是通過現(xiàn)金的方式發(fā)放,最近兩年生產車間的工人工資通過打卡轉賬的方式發(fā)放了。另外從2013年開始,紅新公司每年都從公司賬上轉給駱澤民大量資金,當時每筆資金自己都記到紅新公司的其他應收賬款科目中去了,截止2016年底,駱澤民欠紅新制茶5000萬元資金。2017年6月不知道什么原因,李某1找到自己,讓自己將紅新公司與駱澤民往來賬會計憑證的附件原件交給他,為了防止以后講不清楚,自己還讓李某1打了一個證明附在2016年紅新公司其他應收款的賬本里面(附書證兩張)。那些附件的原件主要是銀行的匯款單、轉賬單,并沒有駱澤民打的借條,這些借條應該都是由李某1保管的。紅新公司其他應收賬款反映的是從紅新公司賬戶借錢給駱澤民的資金狀況,李某1是否從其他賬戶借錢給駱澤民是反映不出來的。紅新公司跟黃羅八三之間也經(jīng)常有經(jīng)濟上的往來,二者之間相互借貸的每筆資金情況,自己都記在其他應收、應付賬款科目中去了。公司具體資金往來都是由李某2負責的,他負責公司銀行存款和現(xiàn)金收支。紅新公司上述支出的資金來源主要由省茶葉公司打到公司的錢、紅新公司向銀行的貸款以及李某1個人從社會上的融資。省茶葉公司打給紅新公司的錢有貨款,都計入應收賬款科目,另外省茶葉公司還往紅新公司賬上多打了一些錢,這些錢記在“預收賬款”科目。

6.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2月至2017年年初,自己給李某1當駕駛員。在這期間,他主要去的就是合肥,還有就是跑宣城市和郎溪本地。他們每個月都要去合肥幾次,經(jīng)常去的地方有省茶葉公司的大樓,另外一年還要去幾次合肥昌河大廈找一個姓胡的朋友,還去李某1女兒李婷的住處給她送過幾次雞蛋、肉之類的。他們去合肥,一般就是帶點衣服之類的,車子尾箱還經(jīng)常放著一捆黑色的方便袋,這些方便袋都是李某1讓楊某2和買的,好像是裝什么東西的,反正每次楊某2和用完車,車子后備箱都有剩下沒有用完的黑色方便袋留在車上。楊某2和以前也是李某1聘請的駕駛員,主要就是跑宣城到合肥。自己不知道楊某2和跟李某1去合肥干什么。自己知道顧某是省茶葉公司的老總,但是不知道顧某住在什么地方,自己沒有親眼見過顧某送過東西給李某1,也沒有親眼見過李某1送過東西給顧某。

7.證人楊某2和的證言、李某1手寫借條復印件三份證實:李某1是自己岳父的干兒子,所以自己和李某1很早就認識了。從2007年到2014年期間,自己擔任李某1的專職駕駛員,主要幫李某1跑長途,都是跑合肥比較多?;旧厦總€月都去,有時候一個月去好幾趟。2015年自己沒有擔任李某1的專職駕駛員后,李某1很多次去合肥,也還是自己送的,因為李某1車技不是很好,而且去合肥基本上都是送禮,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李某1擔心郎溪本地駕駛員知道會在外面亂講,所以都是找自己。跑合肥的車是李某1自己的,自己先后開過黑色現(xiàn)代SUV(皖P×××**)、黑色沃爾沃SUV(皖P×××**)、黑色大眾途觀SUV(皖P×××**),期間還開過幾次黑色寶馬牌轎車(皖P×××**),除了大眾途觀,其他的車子現(xiàn)在都處理掉了。每年過年過節(jié)的時候,李某1就在車里裝滿了煙酒、土特產等禮品,然后分送給省茶葉公司的相關領導和員工。自己是在2007年的時候認識顧某的,是在李某1給顧某送禮的過程中認識的。顧某在2011年開始擔任省茶葉公司總經(jīng)理前,李某1給他送禮的次數(shù)比較少,主要是逢年過節(jié)前才去,之后就比較多一些了,每年大概有七、八次左右,去的月份不固定,時間一般是晚上七、八點左右,2016年去天合大院的次數(shù)相對少一些。顧某住在安徽農業(yè)大學附近長豐路上的天合大院小區(qū),每次自己都把車停在小區(qū)大門對面的馬路上,然后李某1從車子后備箱里面拿著用黑色方便袋包裝著的禮品,用手提著走到馬路對面,自己從來不下車,但在車上能看到李某1。這些禮品都是李某1事先準備好放在車子后備箱的,至于這個黑色方便袋里面是什么東西自己沒有看見過。等顧某出來后與李某1見面簡單聊幾句,李某1就把裝著東西的方便袋送給顧某了,整個過程也就幾分鐘。偶爾顧某不在家,李某1就把東西交給他老婆。包裝禮品用的黑色方便袋是自己在農貿市場賣水產的老板那幫李某1買螃蟹、甲魚等土特產的時候拿的,是李某1讓自己拿的,有時候拿很多放在車子后備箱備用。李某1一般送禮前會先聯(lián)系好領導,一般都是他在車上打好電話,到了直接把東西給他們。自己的妻子李寶霞和姨妹子李寶琴是做生意的,她們與李某1之間都有經(jīng)濟往來,他們之間經(jīng)常有資金周轉、互相拆借的事情,李某1有向李寶霞借款的情況。

8.證人戴某的證言、交代材料證實:自己曾先后三次送給顧某共計人民幣6萬元。第一次是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當時自己和顧某一家在合肥三孝口附近的一家飯店吃晚飯的時候得知顧某兒子要到美國留學,飯后,在飯店門口送給了顧某1萬元現(xiàn)金,對顧某說“你兒子馬上要出國留學了,這是我的一點心意”,顧某當時收下了;過了幾天,顧某和自己一起下班回家,在自己車上準備將1萬元退回,相互推脫幾次之后,顧某還是收下了1萬元現(xiàn)金。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顧某在辦公室跟自己說準備出國訪問客戶,于是,過了幾天,自己拿了2萬元現(xiàn)金在顧某省茶葉公司的辦公室里送給顧某,顧某收下了。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顧某在辦公室跟自己說準備出國訪問客戶,于是,過了幾天,自己拿了3萬元現(xiàn)金在顧某的辦公室里送給顧某,顧某收下了。自己之所以送錢給顧某,是為了方便大業(yè)茗豐公司向省茶葉公司借款以及為大業(yè)茗豐公司以及自己個人控股的企業(yè)借款提供擔保。

9.證人楊某1的證言、交代材料證實:自己先后五次送給顧某共計6萬元現(xiàn)金。2013年在池州棟榕賓館內送給顧某1萬元現(xiàn)金。2014年3月份,在顧某辦公室送給他兩次現(xiàn)金,金額都是1萬元。2015年,在顧某辦公室送給他2萬元現(xiàn)金。2016年3月份在顧某辦公室送給他1萬元現(xiàn)金。自己之所以給顧某送錢,是為了方便安池公司向省茶葉公司借款收購茶葉以及為安池公司借款提供擔保。2013年至2016年期間,安池公司從省茶葉公司多次借款,年利率14.4%。2014年左右,自己找到顧某說安池公司想向省茶葉公司借款,顧某說省茶葉公司現(xiàn)在沒錢,但可以想辦法幫助自己融資,后來借給安池兩筆款項,分別是50萬和70萬,年利率是14.4%,錢是轉到安池的對公賬戶,但是從哪里轉來的自己記不清楚了,這兩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已經(jīng)歸還。

安徽池州市安池茶葉公司2014年1月25日借款50萬元合同、查詢記錄、相關轉賬回單等證實:顧某與安池茶葉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款50萬元的事實。

安池茶葉公司與謝方借款70萬元的相關會計憑證證實:安池茶葉公司與顧某妻妹借款70萬的事實。

10.證人戴某的證言、戴某的手寫說明材料、交代材料、情況說明及大業(yè)茗豐公司說明、承諾書、戴某提供的個人及相關公司與方某(謝筱銀,顧某岳母)、謝某等人資金來往的明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等證實:戴某及其公司大業(yè)茗豐、邁點曾向方某、謝某借款,前期一直是方某經(jīng)手,后謝某要求歸還借款并重新打了借條,2018年上半年方某對其所經(jīng)手的借款要求重新打了四張借條,分別是郜某等人,目前戴某及其公司共欠人民幣393萬元。

11.證人謝某的證言、提供的收據(jù)、借款協(xié)議、擔保合同、借條等證實:自己系顧某妻妹,自己在顧某的介紹下向戴某及其公司借款,還曾經(jīng)向余大玲借款,總共從這兩處那會包括利息400萬元,現(xiàn)在在戴某處還有60多萬元。

12.證人方某的證言及自書材料證實:自己和顧某在戴某處有過借款,還曾經(jīng)把陸璐、謝某等人的借款置換成自己的,目前有100多萬在戴某處。自己每年給兒子5、6萬美金,去年10萬美金。家中有一儲藏室,里面堆放雜物,有紙箱子和塑料袋等。

13.證人郜某的證言、借款協(xié)議證實:自己系顧某的連襟,顧某為了規(guī)避債務,曾經(jīng)將一套房屋過戶到女兒郜任芳名下,自己家在大業(yè)茗豐有十幾萬的借款。沒有和戴某簽訂過100萬的借款協(xié)議。

14.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實:自己系臨泉超杰脫水蔬菜公司老板,顧某曾經(jīng)投資大蒜50萬元,后將本金及盈利還給了顧某。

(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及相關書證

顧某的供述與辯解、手寫交代材料、審查起訴階段的供述與辯解及同步錄音錄像證實:自己于2011年底正式擔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從2012年開始,李某1每年都多次送一些大額的現(xiàn)金給自己,一直到2016年,他一共送給自己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1535萬元。戴某先后3次送給自己共計人民幣6萬元現(xiàn)金。楊某1先后5次送給自己共計人民幣6萬元現(xiàn)金。(1)2012年6月份的一天,自己在省茶葉公司上班時,李某1來到自己的辦公室,向自己匯報紅新公司經(jīng)營和訂單情況,說完他從隨身攜帶的包里拿出了一個銀行裝錢的紙袋子放在自己的辦公桌上,還隨手拿了一份報紙蓋在紙袋子上面。自己問他“這是什么東西?”李某1說“這是我的一點心意,謝謝你的支持?!甭犓@么說,自己就知道紙袋子里面裝的是錢。自己對他講“你把這些東西拿走?!崩钅?打開辦公室門就出去了,自己追到辦公室外面走廊時,看到有同事來來往往,自己也不好再跟李某1說什么,就對他講“那就下次再說吧。”這是他第一次送這么多錢給自己,當時心里很忐忑,很害怕、擔心,也有一些緊張,感覺收他的錢不是很妥。他走后,自己打開紙袋子看見里面有5萬元現(xiàn)金(每匝1萬元,共5匝,都是100元票面的人民幣),然后自己將這5萬元錢放在辦公桌下面右手邊條桌的柜子里面,這筆錢自己后來也沒有退給李某1,就收下了。過了一段時間,還是2012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1打電話給自己確認自己一個人在辦公室后,又來到自己在公司9樓的辦公室,他一進自己的辦公室,看到自己坐在辦公桌后面,就將他拎著的一個黑色塑料袋放到自己腳邊上,自己問李某1“這是什么東西?”他講“這里有20萬塊錢是給你的?!弊约簩λf“你搞這些干什么,你趕快拿走?!彼阶约恨k公桌對面的椅子上對自己講“這也就是我的一點心意,不算什么?!比缓笏终f當時訂單多,希望自己多支持他,說完他就要走。當時自己催促李某1把錢帶走,他沒說什么就離開了。自己追到外面走廊,讓他把錢拿走,但他沒拿錢就走了。李某1走后,自己打開黑色塑料袋數(shù)了一下發(fā)現(xiàn)里面有2捆錢(每捆10萬元,共20萬元現(xiàn)金,都是100元票面的),自己將這些錢放在辦公桌旁邊的柜子里面放好,這筆錢自己后來也沒有還給他了。又過了幾天,還是6月份的一天,李某1又到自己的辦公室,給自己送了用黑色塑料袋裝著的20萬元現(xiàn)金(每捆10萬元,共2捆,都是100元票面的),還是跟之前的情況一樣,這筆錢自己也收下了。2012年6月,李某1在自己辦公室一共給自己送了45萬元人民幣。李某1第一次送給自己的5萬元現(xiàn)金,自己當天就用自己那個筆記本電腦包大小的公文包裝著帶回家去了,這5萬元錢不是很多,后來被自己陸續(xù)用掉了。因為茶葉公司有人也有自己辦公室的鑰匙,把錢放在辦公室不安全,后來李某1送給自己的兩筆20萬元現(xiàn)金,自己都是在下班之后把錢裝到放茶葉的手提袋子里,然后拎著回家,找了個茶葉箱子裝好放到了家里的儲藏間。(2)2012年8月的一天,李某1到自己辦公室談業(yè)務,談過之后,他跟自己約好晚上8點半之后在自己家小區(qū)見面。當天晚上,他聯(lián)系過自己之后,就到自己家小區(qū)(合肥天合大院小區(qū))的門口等自己。自己下樓時看到他站在車子旁邊等,自己和他碰面之后簡單說了兩句,他就從后備箱里拿出了一個黑色塑料袋遞給自己,自己以為是土特產,但他跟自己講“這里面有50萬是給你的。”自己當時心里比較緊張,還有一種被他套住的感覺,這是李某1第一次到自己家小區(qū)送給自己一筆大額現(xiàn)金,當時自己就推辭不要,李某1說不要緊,就上車離開了。把袋子拿回到家后,自己打開袋子大體看了一下發(fā)現(xiàn)里面是5捆現(xiàn)金(每捆10萬元,共50萬元人民幣,都是100元面額的),后來自己就將這些錢放到了家里儲藏室的紙箱子里面。(3)在2012年9月的一天晚上,經(jīng)事先聯(lián)系,李某1又到自己家小區(qū)門口等自己,自己從樓上下來,看到他站在車旁等,見面后自己和他講了幾句話,他就從車子后備箱拿出一個黑色塑料袋遞給自己,還跟自己說里面有30萬元錢,感謝自己對他的支持,自己客氣了幾句,但他跟自己講沒事的,之后李某1坐車離開了,30萬元錢自己也就收下了?;氐郊易约呵妩c后發(fā)現(xiàn)黑色塑料袋里有30萬元現(xiàn)金,點過錢后自己就把這些錢放到家里儲藏室的紙箱子里面了。(4)2012年10月份中下旬,李某1先后兩次到自己家小區(qū)門口,每次送30萬元(都是三捆現(xiàn)金,每捆10萬元,都是100元票面的),共計給自己送了60萬元人民幣,都是通過同樣的方式,送錢的時候李某1都會跟自己講一些感謝話,也就是講讓自己給他一些資金的支持,主要是借款和擔保方面的,每次他送給自己的錢都是用黑色塑料袋包裝好的,自己也都收下了,回家后就將這些錢放進了儲藏室。(5)2012年年底的一天,李某1到省茶葉公司談業(yè)務,期間他到自己的辦公室坐了一會聊了聊,希望自己提供資金支持等,走之前他問自己“你今天晚上在家嗎?”自己跟他講“我今天晚上在家?!苯又钅?又跟自己說“晚上我去你家小區(qū)有點事?!弊约簩λf“好的。”當天晚上,自己接到了李某1打來的電話,他說他在小區(qū)門口等自己,然后自己也就到小區(qū)門口去了,在那自己和他簡單說了幾句,他對自己說“感謝你的支持,明年你支持力度大一點,我們干得更好點?!彼f的支持主要指的是資金支持和訂單的支持,說完他就從車子后備箱拿了一個黑色塑料袋出來交給自己,還跟自己講里面有50萬元,自己客氣幾句就收下了?;氐郊易约捍蜷_袋子看了看,里面裝著50萬元現(xiàn)金,之后自己就把這50萬元放在了儲藏室一個紙箱里。李某1在2012年共計給自己送了235萬元人民幣,都是現(xiàn)金,自己都收下了,都沒退給李某1。李某1在2012年給自己送錢的第一個原因是自己剛當董事長,李某1想和自己拉近關系,希望獲得自己對他的各方面的支持;第二個原因是自己在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的之前就提出了“貨源方面以紅新為主,但要多條腿走路”的改革方案,意思就是訂單不能全部依賴紅新公司,要拓展供應商,雞蛋不能都放在一個籃子里。自己任董事長之后更是多次在省茶葉公司的各類會議(包括董事會、股東會、總經(jīng)理辦公會、綠茶部業(yè)務會等)重申了自己的意圖,并出臺了配套的公司改革方案(“按市場劃分部室”的方案),也嘗試將一些小的訂單交給黃山的茶廠進行供應。這個理念損害了李某1的利益,他聽說之后多次以停產、不發(fā)貨來威脅省茶葉公司,李某1在2012年送大額現(xiàn)金給自己,肯定也是想著讓自己暫緩或者放棄“貨源方面以紅新為主,但要多條腿走路”的改革想法,保證紅新公司的利益,實際上自己的這些改革想法后來也基本沒有落實;第三個原因是李某1通過自己的幫助,讓省茶葉公司在紅新公司制茶的融資方面(主要是借款和貸款擔保)給予支持。2012年,紅新公司的訂單增多,工廠備貨需要資金,很多次李某1都直接找到自己說,希望自己能幫他的紅新公司多融些資或者為他提供擔保,實際上自己也的確為紅新公司的融資及擔保貸款方面提供了幫助,2012年下半年,省茶葉公司直接經(jīng)自己審批出借給紅新公司的借款就有3千萬元左右,另外在自己的幫助下,省茶葉公司還出面幫紅新公司在安徽和合冷鏈食品公司借款1000萬元。另外,李某1給自己送錢也是為了表達他的感謝,感謝自己為他們紅新公司融資提供的幫助,同時也希望自己繼續(xù)提供融資幫助。(6)2013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李某1跟自己約好到自己家小區(qū)見面后,就到自己家小區(qū)門口等自己,自己在小區(qū)門口看到他站在車子后面等,就上前跟他打了招呼,跟他寒暄了幾句后,他轉身從車上拿了一個黑色塑料袋下來,還跟自己說里面有50萬元現(xiàn)金,都是給自己的,還說去年干得不錯,感謝自己的支持。自己推辭了一陣就收下了這筆錢,拿著袋子回家后,自己打開看了看,黑色塑料袋里面有50萬元現(xiàn)金,看過之后就把這些錢都放進了儲藏室。(7)2013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1跟自己約好見面。當天吃過晚飯后,自己接到了他打來的電話,說他到天合大院小區(qū)門口了,自己下樓在小區(qū)門口見到了他。碰面之后,李某1從車子里面拿了一個黑色塑料袋給自己,還說里面有30萬元錢是給自己的,自己和他又聊了聊,李某1講了幾句感謝的話,還說馬上茶季開始了,要自己給他多支持支持,然后他就走了。自己拿錢之前也推辭推辭,自己推辭主要是讓李某1感覺到這個錢不是自己應得的,讓他心里感到也有面子?;丶液笞约呵妩c了一下,塑料袋里面有30萬元現(xiàn)金,點完就把錢都放到儲藏室放好了。過了一段時間,還是在5月份,李某1又在自己家小區(qū)門口送了25萬元現(xiàn)金給自己,也是和之前同樣的方式,也讓自己給他資金支持,這25萬元錢自己也收下并放到了家里的儲藏室。(8)2013年6、7月的一天晚上,自己印象中那時候天氣已經(jīng)比較熱了,那晚自己在家看電視,當時自己接到李某1的電話,他說他已到自己家小區(qū)門口了,讓自己出來一下。自己下樓看到李某1正在車旁邊張望,自己上去和他聊了幾句,之后他從車上拿了一個黑色塑料袋出來,告訴我袋子里面有50萬元錢,自己推辭了一下,李某1跟自己講“沒事的,今年單子比較多,希望你今后繼續(xù)支持?!焙髞碜约壕桶彦X收下并拎回了家,在家里自己打開塑料袋,看到里面是5捆現(xiàn)金,共50萬元,接著自己就把錢放到家中儲藏室了。(9)2013年9月的一天,那時候正是茶葉加工的旺季,天氣很熱了,李某1到省茶葉公司談業(yè)務,當天下午他到辦公室找自己。在自己辦公室,李某1將隨手拎著的一個黑色塑料袋放到了自己辦公桌的下面。那時候自己坐在椅子上,袋子正好放在自己的腳旁邊。他跟自己說“袋子里的20萬元是給你的一點心意。”看到錢的時候,自己讓他拿走,他說“沒事的,一點心意。”他在自己辦公室對面又坐了一會后,說了幾句讓自己多支持的話就走了,錢也沒拿走。等他離開后,自己打開黑色塑料袋點了點,里面裝著20萬元現(xiàn)金。當天下班后,自己將這些錢放在裝茶葉的手提袋,上面用自己的手包蓋住,帶回家了。(10)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李某1跟自己約好后在自己家小區(qū)門口等自己,自己和李某1碰面后說了幾句話,李某1又從車子后備箱拿出一個黑色塑料袋子交給自己,他說袋子里面裝了30萬元錢,又跟自己講“年底單子多,希望你多支持?!弊约簩λf“該支持還是要支持?!弊约汉髞硗妻o不掉就把錢帶回了家,在家里,自己清點了塑料袋,看到里面裝著30萬元現(xiàn)金,點好后自己又把錢放到了家里的儲藏室。(11)2013年底省茶葉公司給了李某1的紅新公司更多的訂單,紅新公司要及時補充貨源進行加工,資金缺口比較大。2013年年底的一天,李某1到公司聯(lián)系業(yè)務的時候找到自己,跟自己說他晚上到自己家去有點事。吃完晚飯后,他已經(jīng)在自己家的小區(qū)門口等自己了,于是自己就到小區(qū)門口找他,自己看他站在車旁邊等,自己就上去和他講“今年年底訂單比較多,你回去抓緊生產,爭取年內完成掉。”李某1當時說“這還需要你的支持,你要支持我們就好好干?!弊约河终f“只要為了業(yè)務,該支持還是要支持的?!绷牧艘魂嚕麖暮髠湎渲心昧藘蓚€黑色塑料袋遞給自己,自己當時問他“怎么這次搞了兩個袋子,最近生意好了?!彼蜌饬藥拙洌€告訴自己兩個袋子里面一共100萬元錢,自己推辭了一陣也就收了。等他走后,自己把錢帶回家,在家里自己打開了這兩個黑色塑料袋點了點,里面裝的是100萬元現(xiàn)金(是10捆現(xiàn)金,每個袋子裝著5捆,每捆10萬元),點過之后自己就把這100萬元錢放到了自己兒子的床底下。自己兒子一直在國外讀書很少回家,過一陣子自己拿了個紙箱子把錢都裝起來并用塑料帶封好放進了儲藏室。2013年底,省茶葉公司給紅新公司的訂單比較多,紅新公司需要大量資金補充貨源進行加工,業(yè)務增長幅度比較大,做的單子比較多,對資金需求比較大,他急需自己給他資金支持,所以一次性給自己多一些。收到這100萬元的時候,自己的心情是比較復雜的,感覺他是不是還有什么特別的事情要找自己,既忐忑,又緊張,又擔心和害怕,還有一點高興和興奮,同時自己又害怕被鄰居看見,所以自己就趕忙把這些錢拎回家了,路上走得比較快,也沒有覺得這些錢特別的重。2013年李某1總共給自己送了305萬元人民幣現(xiàn)金。2013年李某1給自己送錢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方面省茶葉公司兩條腿走路的政策還在延續(xù),李某1想讓自己放棄這個想法,第二方面是紅新公司訂單比較多,需要大量資金維持經(jīng)營,第三方面是省茶葉公司當年確實通過直接借款和承兌匯票等借了不少錢給他,另外省茶葉公司還給紅新公司提供了較多的融資擔保,李某1感謝自己,第四方面是李某1當年搞了金新房地產公司以及紅新生態(tài)林業(yè)有限公司,他逐漸把紅新公司的資金挪到了他自己的其他幾個公司去了,希望自己以后能繼續(xù)給他資金支持。(12)2014年年初,李某1的資金比較緊張,他需要大量資金來補充原料、支付供應商貨款、支付工人工資。有一天上午,他到自己辦公室向自己簡單匯報了一下他企業(yè)的經(jīng)營狀況后,就向自己提出“年前訂單比較多,而且還缺很多原料,馬上要過年了,要付工人工資和貨款,但現(xiàn)在紅新公司缺少資金,希望顧總想想幫忙辦法?!弊约焊v“這個我還要看看公司賬上資金是否富余?!焙髞硭约赫f他晚上去自己家有點事,讓自己等他。當天晚上,李某1到自己家小區(qū)門口后,就打電話給自己,見面簡單聊幾句之后,他就打開車子的后備箱拿了兩個黑色塑料袋出來,還跟自己說里面有100萬元是給自己的。這100萬元自己推辭了一下就收下并拎回了家。自己在家打開這兩個黑色塑料袋看了看,里面確實裝著100萬元現(xiàn)金,共十捆,每捆10萬元,看過之后自己就把錢都放到儲藏室去了。(13)2014年3、4月的一天,李某1和自己約好之后,晚上到了自己家小區(qū)門口。自己和李某1在小區(qū)門口見了面,當時自己看到他站在他車旁邊。之后他從車里拿了個黑色塑料袋給我,告訴自己里面有50萬元。那時候已經(jīng)過完年了,他工廠剛準備開工,資金缺口也很大,送錢給自己也是希望自己給他幫忙融資。自己說幾句客氣話,就收下錢回家了,在家點過錢的數(shù)量之后,自己就把錢放到了儲藏室里放好了。(14)2014年6月的一天晚上,李某1又到自己家小區(qū)門口送給自己50萬元現(xiàn)金,錢是用黑色塑料袋裝著的,也是用同樣的方式送給自己的,這筆錢自己也收下并放到了家里的儲藏室里面。(15)2014年7、8月份,那時候是李某1的紅新公司收購、加工茶葉的旺季。有一天自己在辦公室,李某1來了并向自己匯報說“大額訂單都已經(jīng)定下來了,訂單和庫存儲備都需要收購大量原料,但需要省茶葉公司給予資金支持,顧總要多想想辦法?!弊约簩λf“情況我知道,錢的事情我還要看看,能支持的時候我會盡量支持?!闭f完他又問自己晚上在不在家,還跟自己說晚上他要來自己那里,得到自己的肯定后,他就走了。晚上自己和李某1在自己家小區(qū)門口見了面,見面后說了幾句,他從車尾箱拿出兩個黑色塑料袋,告訴自己是100萬元錢,都是給自己的,另外還跟自己說“謝謝你的支持,希望你繼續(xù)關心?!弊约嚎蜌鈳拙渚褪障虏彦X帶回了家,回到家后,自己打開塑料袋數(shù)了一下,里面的確是100萬元現(xiàn)金(兩袋錢,每袋5捆錢),自己先把這些錢放到自己兒子房間的床底下,之后又放到儲藏室去了。(16)2014年9、10月的一天,李某1給自己送了20萬元現(xiàn)金,當時自己在上班,接到李某1的電話,問自己在不在辦公室,自己說在。不久,他就到自己辦公室來了,跟以前一樣,他將隨手拎著的一個黑色塑料袋放到了自己辦公桌下面,還對自己說,袋子里面有20萬元,之后他就在自己對面坐下了,聊了幾句他就走了。后來自己打開黑色塑料袋點了點,里面有20萬元現(xiàn)金,點過自己就把錢放進了辦公桌的柜子里。當天下班后,這20萬元現(xiàn)金被自己裝在公文包里帶了回家并放到了儲藏室。(17)2014年底的一天晚上,李某1給自己送了40萬元。當天他和自己約好并到自己家小區(qū)門口等自己,自己到小區(qū)門口時看見他坐在車里,自己過去跟他打了個招呼,他下車的時候手上拎著一個黑色塑料袋。下車后,他把黑色塑料袋交給自己并跟自己說“這里面有40萬元,是給你的。”自己當時心里覺得他前面送自己的錢數(shù)字有20萬、30萬、50萬、100萬,為什么這次送給自己40萬元,當時認為“4”這個數(shù)字不吉利,心里有個疙瘩,但當時自己認為畢竟是錢,所以沒有深想后就收下了,之后他就離開了。等他走后自己回到家打開這個黑色塑料袋點了點,里面有40萬元現(xiàn)金,點好自己就把錢放到了儲藏室。2014年,李某1總共給自己送了360萬元人民幣現(xiàn)金。李某1在2014年給自己送錢主要是兩個方面,第一是感謝自己給他的資金支持,也為了讓自己繼續(xù)給他資金支持。2014年,省茶葉公司給紅新公司新增了9000萬元左右的借款,同時省茶葉公司也為紅新公司及李某1個人在小額貸款公司、商業(yè)銀行的借款提供了擔保。而且當年紅新制茶因為庫存太多問題占用了太多資金,導致2014年下半年,紅新公司在小貸公司的借款難以按期償還。在這種情況下,省茶葉公司幫紅新公司代償了2000多萬元小貸公司的欠款,極大地緩解了李某1的資金壓力。第二是2014年是省茶葉公司和紅新公司合作以來給他們訂單最多的一年,李某1貨源采購、加工,儲備原料庫存的資金需求很大。另外,2014年下半年是紅新公司采購新茶的旺季,同時也是訂單出貨的高峰期,李某1需要很多的資金,需要自己提供資金支持,所以下半年送錢送的多。另外,李某1在2014年搞了生態(tài)園,把紅新公司的一些資金挪作他用,加劇了他對資金的需求。為此,他常常打電話或者直接找自己面談,多次向自己提出,希望自己能加大對紅新公司的融資扶持力度。他給自己送錢,也是希望自己能盡快盡力幫他籌集足夠的資金。同時他也希望自己盡量把訂單交給紅新公司做,不要把訂單交給其他的茶廠。李某1在2014年初以送給自己100萬元現(xiàn)金,是因為2014年年初,省茶葉公司借了將近2000萬資金給紅新公司,當月省茶葉公司還為紅新公司在郎溪新華村鎮(zhèn)銀行的一筆到期的300萬元貸款繼續(xù)提供了擔保,幫他順利的辦理轉貸業(yè)務,他當時給自己送錢有感謝的成分。另外在2014年年初,除了正常采購貨源進行加工、備貨儲存,過年前,李某1要結算供應商的貨款、支付工人工資多,這些事情都需要大量資金支持,那個時候他多次都直接向自己表達了希望在融資方面給他支持的想法,所以這次他一次性送100萬元給自己肯定也是要自己繼續(xù)支持他,為他融資、擔保等提供幫助。2014年7、8月份那次,李某1一次性給自己送100萬元現(xiàn)金,主要是茶葉收購旺季,李某1希望自己提供大力資金支持,這個時間段省茶葉公司借了有近2000萬元資金給紅新公司。(18)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晚上自己接到李某1的電話,他說他已經(jīng)到自己家小區(qū)門口了,讓自己下去一趟。下樓后,自己看到他站在車子旁邊等自己,碰面后聊了幾句,他遞給自己一個黑色塑料袋,而且跟自己講里面有50萬元錢,自己推辭了一陣就收下了。拿著錢回到家,自己打開黑色塑料袋清點后發(fā)現(xiàn)里面有50萬元現(xiàn)金,這些錢自己也放在家里的儲藏室了。(19)2015年4、5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1又到自己家小區(qū)的門口找自己,當時他又送了一次錢給自己,見面之后,李某1也是跟以前一樣,跟自己說些感謝的話,讓自己多給他支持。然后就把錢給自己了,錢用黑色塑料袋包裝好的,是45萬元。當時自己心里還納悶為什么不是個整數(shù),為什么他會給自己45萬,后來這筆錢自己還是收下了?;丶液?,自己又將這些錢放進儲藏室了。(20)2015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1又到自己家小區(qū)門口送了50萬元現(xiàn)金給自己,這次跟之前一樣,李某1也是一邊跟自己說些感謝的話,一邊把錢遞給自己。錢也是用黑色塑料袋包裝好的,拿到錢之后,自己就帶回了家并放進了儲藏室。(21)2015年9月份,李某1一次性給自己送了100萬元人民幣。9月份是李某1茶廠收購、加工茶葉的旺季,需要很多資金。有一天晚上,李某1又約自己在小區(qū)門口見面,當時自己在外面散步。到小區(qū)門口時,自己看見他站在車后備箱邊上等自己,自己和李某1聊了聊,他打開車后備箱從里面拿出兩個黑色塑料袋,遞給自己,還跟自己講“這里的100萬元是給你的?!蓖瑫r他又講“我的公司資金比較緊張,希望顧總多支持,現(xiàn)在小茶廠要賬像逼命一樣,如果不解決一些就過不了關了?!弊约簩λf“你要把小茶廠安撫好,我們共同來解決,一步一步解決?!闭f完他走了,自己也把錢帶回家了,在家清點完后,自己把這100萬元放到了儲藏室。(22)2015年10月的一天,李某1到辦公室找自己,手里拎著個黑色塑料袋進來的,一進來,他就把拎著袋子放到自己辦公桌下,說這里面有30萬元錢。之后就坐到自己的辦公桌對面向自己匯報了一些情況,主要說的就是希望自己繼續(xù)在資金方面給他支持。自己跟他講“該支持的我會支持的?!敝笏妥吡?。等他走后,自己數(shù)了數(shù)袋子里的錢,看到是30萬元現(xiàn)金。等下班后,自己就用裝茶葉的手提袋把錢帶回家放進了儲藏室。(23)2015年11月份,李某1在自己辦公室送了30萬元給自己,錢是用黑色塑料袋裝著的,也是用同樣的方式送給自己的,都是100元面額的人民幣,他給自己送錢目的就是想自己給他提供資金支持,自己收下錢,下班后都用裝茶葉的手提袋帶回了家。(24)2015年12月份,李某1在上班時間到自己辦公室分兩次,一次30萬元、一次20萬元,給自己送了共計50萬元現(xiàn)金。李某1到自己辦公室給自己送錢也是希望讓自己給他資金支持,幫他度過難關,錢都是黑色塑料袋裝著的,兩次收下的錢都被自己帶回家放到儲藏室了。2015年,省茶葉公司的總會計師兼財務部經(jīng)理趙某準備退休,退休之前他一直要求紅新公司要把之前向省茶葉公司借款的利息全部結清。這個想法也是省茶葉公司的想法,借趙某退休要辦理交割,把紅新公司在省茶葉公司的借款利息結清,讓接趙某班的人下一步好開展工作。2015年6月,省茶葉公司從紅新公司的貨款中扣下了2000多萬元的借款利息??弁曛?,紅新公司的資金一下子就很緊張了,李某1也經(jīng)常找到自己和趙某說這件事情,主要就是說,扣了他的利息錢,紅新公司資金缺乏,轉不動,工廠也沒有辦法生產了。另外2015年李某1公司面臨著很大的資金壓力,也希望自己給他解決資金問題。李某1這個時候送100萬現(xiàn)金主要是希望自己能幫他從省茶葉公司多借一些資金,同時希望自己以后盡量不抵扣紅新公司的貨款,增加紅新公司的可用資金。李某1在2015年共計給自己送了355萬元人民幣現(xiàn)金。除了自己講的送100萬元理由外,無外乎是因為2015年李某1公司資金十分緊張,要維持經(jīng)營必須要有大量的資金支持,而省茶葉公司有能力給他資金的支持,所以他才會多次給自己送錢。當年,在自己的幫助下,省茶葉公司通過直接借款、代償?shù)确绞接纸o紅新公司提供了幾千萬元的資金支持,還給他在外面的借款提供了擔保等,給了他很多的幫助。(25)2016年元月份一天,李某1在自己的辦公室給自己送了20萬元現(xiàn)金,這20萬元他是用黑色塑料袋裝好,一來就放到了自己的辦公桌下面,還對自己說里面有20萬元現(xiàn)金。之后他跟自己說了一會兒話,他說春節(jié)前要支付小茶廠的貨款、工廠的工人工資,希望自己能提供資金支持。說完他就走了,他走后,自己打開袋子點了一下,里面有20萬元現(xiàn)金,等到下班,自己就把錢帶回家放到儲藏室了。(26)2016年2月份的一天,李某1事先約自己在自己家小區(qū)門口見面。自己到了之后看到他在小區(qū)門口等自己,碰面后寒暄了幾句,當時他跟自己講,小茶廠要錢、工人工資要發(fā),過年都過不了,讓自己要給他資金支持,如果問題不解決的話要發(fā)生社會問題。然后自己說讓他把這個情況寫個報告,我們研究研究解決一下。之后他從車尾箱拿出一個黑色塑料遞給自己,講里面有50萬元錢給自己,自己推辭推辭就收下了。把錢給自己之后他就走了,自己也回家去了,在家里,自己打開袋子,看到里面有50萬元現(xiàn)金,裝好之后自己就放到了家里的儲藏室。(27)2016年3月份的一天,自己記得春節(jié)已經(jīng)過了,那時候紅新公司資金鏈已經(jīng)斷了,紅新公司沒有辦法滿足出口訂單的需求,但省茶葉公司的業(yè)務還是正常的,也仍然將訂單給了紅新公司。要完成任務,李某1就需要資金支持,他希望從自己這里得到省茶葉公司的資金支持,但當時省茶葉公司的資金也已經(jīng)非常緊張了。為了讓自己繼續(xù)支持他,讓省茶葉公司給他資金,以便紅新公司能完成訂單,他又給自己送了100萬元人民幣。李某1在自己家小區(qū)門口等自己,看到自己后,他從車尾箱拿了兩個黑色塑料袋出來,對自己說里面有100萬元錢,都是給自己的。他還跟自己說了兩句客氣話,還說希望得到自己的關照,得到自己的資金支持,自己也跟他講“資金方面該支持的時候我會支持的,爭取大家共渡難關。”看到自己收下錢,他就走了?;氐郊易约捍蜷_兩個袋子點了點,里面裝著100萬元現(xiàn)金(是10捆錢,分兩袋裝著的,都是100票面的人民幣),點好之后錢就被自己放到儲藏室了。(28)2016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1在自己家小區(qū)門口給自己送了50萬元現(xiàn)金,是用黑色塑料袋裝著的,自己拿回家放到了儲藏室。這段時間,李某1找自己的目的主要就是希望自己讓省茶葉公司幫他代償一些在小貸公司借款的本息,同時希望省茶葉公司能繼續(xù)借錢給他。(29)2016年5月份的一天,李某1為了讓自己能繼續(xù)提供資金支持,幫他解決問題,又在自己辦公室給自己送了30萬元現(xiàn)金,跟之前一樣,送給自己的錢也是用黑色塑料袋裝著,他一進辦公室就把黑色塑料袋放到自己辦公桌下。收下錢之后,自己把錢帶回了家,這次裝錢用的是裝茶葉的手提袋還是公文包自己記不太清了,帶回家后自己就把這30萬元放在家里的儲藏室。(30)2016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1又拿了一個黑色塑料袋到自己辦公室,放到了辦公桌底下,放的時候跟自己說里面是30萬,也是讓自己給他提供資金支持。自己推辭推辭就把錢收下,之后自己帶回家放進了儲藏室。2016年李某1陸續(xù)給自己送了共計280萬元人民幣現(xiàn)金,一方面是因為,雖然紅新公司在2016年初資金鏈就徹底斷了,但李某1還是希望自己能幫他提供幫助,通過省茶葉公司繼續(xù)為他提供借款和擔保,讓他支付供應商貨款,并完成訂單,從而讓紅新公司繼續(xù)生存,他多次向自己表達過他的這種想法,他送錢給自己也就是希望能通過自己繼續(xù)幫他融資。另一方面他也是感謝自己,因為在自己的幫助下,省茶葉公司又為李某1增加了6000萬元左右的借款、代償了一些借款利息,同時省茶葉公司又為李某1個人的郎溪縣金港灣生態(tài)農業(yè)有限公司在郎溪農商行的300萬元新增貸款提供了擔保。此外自己還在安徽省安池茶葉有限公司、安徽東方茶葉有限公司調了一些原料給紅新公司,以便紅新公司能完成一些訂單,因為這些公司也欠省茶葉公司一些借款。這一年他陸續(xù)送錢給自己,也是為了對自己表示感謝,同時他也希望自己能持續(xù)幫他融資,因為如果自己不給他融資,那么紅新公司就要徹底倒閉了。2016年在紅新公司資金鏈已經(jīng)斷掉的情況下,自己還繼續(xù)為李某1融資的原因,當時的情況是一旦紅新公司倒閉,省茶葉公司借款就完全收不回來,紅新公司的問題也就暴露了出來,自己等作為省茶葉公司的管理層肯定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就自己等這些管理層來說,內心是十分矛盾的,糾結是否要救紅新公司,但如果不救紅新公司,那么省茶葉公司對紅新公司的借款就完全收不回來了,所以歸根到底自己當時繼續(xù)救紅新公司也是為了救自己。2012年至2016年,自己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李某1共計給自己送了1535萬元人民幣現(xiàn)金。自己記得李某1送給自己的現(xiàn)金有時是10萬元1捆的,也有1萬元1匝的,在自己印象中10萬元1捆的比較多,這些錢都是用黑色塑料袋裝好的。李某1第一次送給自己的5萬元錢后來都讓自己陸續(xù)用在自己個人和家庭開銷方面了,其余的錢都被自己拿回家放到了家里的儲藏室,放在家里儲藏室比較安全。(31)戴某先后3次送給自己共計6萬元現(xiàn)金。2009年9、10月份,自己兒子顧鴻翔準備到美國留學,為了慶祝一下,自己一家人請戴某等人在合肥三孝口附近的“同慶樓”飯店吃飯。戴某在吃飯期間得知自己兒子要出國留學,吃完飯后,戴某在飯店門口送給自己1個紅包,當時他告訴自己兒子留學需要錢,這是他的一點心意。自己當時并不知道里面裝了多少錢,收下這紅包,回到家之后,自己發(fā)現(xiàn)紅包里裝了1萬元現(xiàn)金,當時覺得這紅包太大了,就想將這紅包退回去。過了幾天,自己跟戴某一起下班回家,在戴某小轎車上,準備將這1萬元現(xiàn)金退還給他,但他推脫不收,最后自己還是沒有將這1萬元退回去,自己帶回家了;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具體時間自己記不清了,自己當時準備到烏克蘭考察談業(yè)務,將出國考察的事情告訴了戴某。過了幾天,戴某在省茶葉公司自己的辦公室里找到自己,拿了一個裝著現(xiàn)金的信封放在自己桌子上,講出國考察需要錢,這里面有2萬元現(xiàn)金,自己當時就收下這筆2萬元現(xiàn)金;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自己當時要到美國考察談業(yè)務,戴某得知這一情況后,過了幾天,他也是到自己辦公室,用信封裝著3萬元現(xiàn)金送給自己,自己當場也收下了。戴某送自己的6萬元現(xiàn)金都是紅色百元面鈔,1萬元1匝,第一次是用紅包裝著的,第二次、第三次都是用信封裝著的。這6萬元現(xiàn)金自己沒有退還給戴某。這些現(xiàn)金自己都用于個人使用了。戴某送錢給自己,一方面是為了感謝自己在成立大業(yè)茗豐公司上提供的幫助,拉近感情,另一方面是為了方便大業(yè)茗豐公司、他個人控制的公司向省茶葉公司借款,以及省茶葉公司為大業(yè)茗豐公司、他控制的公司在外借款提供擔保。(32)楊某1先后5次送給自己共計6萬元現(xiàn)金。2013年5、6月份,安池公司開董事暨股東會,自己和省茶葉公司的陳某1等人代表省茶葉公司到池州參加安池公司股東會,開完股東會,楊某1到自己住的池州棟榕賓館內送給自己1萬元現(xiàn)金,講這是勞務費,自己推辭幾下就收下了這1萬元現(xiàn)金;2014年3月份,楊某1經(jīng)常到省茶葉公司匯報工作,其實也就是來向省茶葉公司借款,先后在自己辦公室送給自己2次現(xiàn)金,金額都是1萬元,都是放在自己辦公桌上的,當時他講這是為了感謝自己對安池公司的關照和幫助,這2萬元現(xiàn)金都是當場就收下了;2015年5、6月份,楊某1到省茶葉公司匯報工作,同時也想向省茶葉公司借款,他在自己辦公室里送給自己2萬元現(xiàn)金,他是將這2萬元放在自己桌子上,自己當場收下了這2萬元現(xiàn)金;2016年3月份,楊某1到省茶葉公司辦事,在自己辦公室內送給自己1萬元現(xiàn)金,自己也是推辭幾下就收下了這1萬元現(xiàn)金。楊某1送給自己的6萬元現(xiàn)金都是紅色百元面鈔,1萬元1匝,每次都是用黃色信封裝著。自己沒有退還楊某1送的6萬元現(xiàn)金。楊某1送自己6萬元現(xiàn)金主要是為了方便安池公司向省茶葉公司借款以及希望省茶葉公司能為安池公司的貸款提供擔保。自己收受的1547萬元去處,第一部分是其中有360萬自己拿來送人了。第二部分是自己用了,主要是個人借款給大業(yè)茗豐、邁點等,當時還有其他親朋好友一起湊的錢,時間長了,這些公司付利息不正常,他們就想撤出來,自己就拿這個錢置換了一部分,大概是120萬左右;還有部分換匯,自己兒子在國外留學,大概也有100多萬;剩下的是家庭使用,補貼家用,出國旅游、看病等,加在一起也有100多萬;其他方面,一個是買普洱茶、黑茶等作為私藏和送人的茶葉,另外自己個人不檢點,有情人,用了大概20萬;還有購買保健品、保健設備大概20萬;2014年自己是優(yōu)秀會商會長,自己拿出20萬提供了禮品;還有自己曾經(jīng)資助了一本書,另外自己參加編了兩本書,花了有8萬;自己在手機銀聯(lián)APP購買了域名和建站,大概花了5萬;自己這幾年擔任省茶葉協(xié)會會長,很多開資不好報銷,自己就拿這個錢使用,總共有12萬元;這些年,自己陪同省內外商會領導考察也有花費,花了大概15萬左右;這么多年,茶葉跟書畫、瓷器聯(lián)系也緊密,自己也購買了一些字畫和瓷器,總共花了有80萬元左右;這些加起來大概有200萬左右。另外,2014年的時候,借給李某150萬元,當時讓他打了50萬元的條子,是以大業(yè)茗豐的名義打的。自己在擔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借款給紅新公司及李某1總共是100多筆,有一部分從貨款中扣回來了,還有沒還的41筆,截至2017年5月份自己離任的時候省茶葉公司對紅新公司借款的未償還本息(含銀行轉賬、承兌匯票、代償)余額是2.58個億。自己在借款給紅新公司及李某1的過程中,嚴格來說是沒有按照公司的規(guī)定辦理的,企業(yè)之間拆借是嚴格控制的。如有特殊需要也可以,但必須有財產保障,也就是風險控制,當時跟紅新公司之間沒有做好風險控制,沒有對它的資產采取辦理抵押等手續(xù)。當時考慮是他們有貨款在省茶葉公司這里,也是自己風險意識不夠;另外,借款擔保是要經(jīng)過董事會批準的,但是省茶葉公司沒有走這個程序,就是簡單碰個頭、會簽等簡易方式,有的小額的自己就直接批掉了,違反會議審批制度。自己在擔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省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李某1及關聯(lián)的公司、個人提供了總共有15、6筆擔保,大概有9560萬元。自己離任前代償了4500萬左右,離任后代償了2500萬左右,總共代償了7300多萬元。在提供擔保的過程中,沒有按照公司的規(guī)定辦理,沒有嚴格審批程序,沒有進行風險控制,也沒有要求對方進行反擔保。自己對紅新公司的經(jīng)營狀況有些了解,但是不深入不具體,對茶葉生產情況了解,對他的進貨庫存情況、盈利等不清楚,這些很難掌握,他不提供,自己也沒有深入調查和了解。自己在李某1未能歸還前筆借款或擔保的情況下還為紅新公司、李某1及關聯(lián)的公司、個人提供大額借款和擔保,在2012年到2014年主要是為了發(fā)展,希望能把企業(yè)做強做大,風險控制這塊主要還是考慮他有庫存,又有貨款在省茶葉公司這里,他也說自己有很多資產,資產價值很高。當時公司很多人都是這么認為的,當時對他是比較信任的,當然也有自己個人的情況在里面。到2015年10月后,李某1資金鏈就出現(xiàn)問題了,標志性的是供應商問他要貨款,當時省茶葉公司考慮訂單還是需要他來做,短時間找不到其他企業(yè)代替他來做,還有也希望能夠救活紅新公司,這樣才不會對省茶葉公司產生影響,萬一倒閉了,省茶葉公司之前借給他的借款就要不回來了。省茶葉公司還是抱有希望,能夠起死回生。自己個人當然更不希望他倒閉,因為會暴露自己個人的問題,所以就想盡辦法挽救他。2015年下半年到2016年,省茶葉公司主要是在挽救他。到最后,救他沒有救成,還把省茶葉公司拖累了。

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事實

被告人顧某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違反《公司法》、省供銷社制度、公司章程等規(guī)定為紅新公司、李某1、李某1實際控制的另外三家公司及與李某1相關的個人提供借款或擔保,致使省茶葉公司遭受24720.017853萬元特別重大損失。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違規(guī)為紅新公司提供借款情況。2012年1月至2017年5月,顧某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在未對紅新公司的征信、借款事由、財產狀況、償還能力等進行深入考察和嚴格風險評估,也未要求紅新公司提供有效擔保的情況下,未經(jīng)檢察院董事會或股東會研究,由顧某簽字同意后,省茶葉公司向紅新公司提供借款118筆共計38098.375272萬元,其中實際借款29592.652758萬元、利息轉借款3735.738839萬元、擔保代償轉借款4769.983675萬元。截止2017年5月底,紅新公司欠省茶葉公司25877.611498萬元,其中實際借款17371.888984萬元,利息轉借款3735.738839萬元、擔保代償轉借款4769.983675萬元。

(二)違規(guī)為李某1個人及其控制的公司以及與其相關的個人提供融資擔保情況。顧某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同樣未對紅新公司的征信、借款事由、財產狀況、償還能力等進入深入考察和嚴格風險評估,也未要求紅新公司提供有效的反擔保措施,在未經(jīng)董事會或股東會研究的情況下,決定為李某1個人及其控制4家公司以及與其相關的潘某等人向金融機構、小貸公司和有關個人的合計42筆融資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累計21560萬元,截止2017年5月底,在保余額為9560萬元。上述違規(guī)擔保,因李某1及其控制的公司和相關個人無力償還擔保借款,截止2018年10月份,省茶葉公司為其代償數(shù)額為7348.128869萬元,其中,2017年5月底代償數(shù)額為4769.983675萬元(代償后已轉為顧某任期內借款),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顧某離任后代償數(shù)額為2578.145194萬元。

綜上,顧某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因違規(guī)借款給紅新公司及為李某1、與李某1相關個人和公司融資提供擔保,已致省茶葉公司28455.7566962萬元資金無法收回,其中實際借款17371.888984萬元、利息轉借款3735.738839萬元、代償款7348.128869萬元。顧某違規(guī)借款和擔保造成省茶葉公司的實際損失應認定為實際借款與代償款兩項之和即24720.017853萬元。

另查明,2018年9月12日,顧某到案接受調查后,如實供述了自己濫用職權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jīng)法庭舉證、質證、查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書證

1.關于提請審議表決公司對紅新制茶有限公司進行股權投資議案的通知、安徽省紅新制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決議、股權承包經(jīng)營合同、備忘錄、股權轉讓合同證實:省茶葉公司于2004年4月12日發(fā)放通知,提請全體股東對省茶葉公司對紅新公司進行股權投資的議案進行表決,省供銷社投贊成票,省茶葉公司工會內也通過了該議案。李念華代表省茶葉公司與李某1、李英高于2004年5月11日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約定李某1、李英高共轉讓27.78%的股份(300萬元)給省茶葉公司。雙方于2004年5月14日簽訂了股權承包經(jīng)營合同。

2.對外擔保內部控制規(guī)定、對外投資內部控制規(guī)定、關于印發(fā)《安徽省供銷社(供銷商業(yè)總公司)社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安徽省供銷社(省供銷社商業(yè)總公司)投資企業(yè)重大投融資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投融資行為加強資金的通知、安徽省供銷商業(yè)總公司關于印發(fā)《安徽省供銷商業(yè)總公司大額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證實:省茶葉公司出臺的內部控制規(guī)定、省供銷社(供銷商業(yè)總公司)社有資產管理辦法、安徽省供銷社(省供銷社商業(yè)總公司)投資企業(yè)重大投融資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投融資行為加強資金的通知、安徽省供銷商業(yè)總公司印發(fā)的《安徽省供銷商業(yè)總公司大額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都對省茶葉公司對外借款和擔保有明確的規(guī)定,其中包括:嚴禁企業(yè)之間的非銀行信用擔保、董事會以決議的形式審批擔保業(yè)務、按法定程序決策,達到重大事項標準應及時向省社相關處室報備、借款方必須提供足額質押或抵押及第三方擔保等。

3.省茶葉公司總經(jīng)理辦公會、黨政聯(lián)席會議記錄三份證實:省茶葉公司2015年1月27日的總經(jīng)理辦公會、2017年2月3日的黨政聯(lián)席會以及2017年2月10日的總經(jīng)理辦公會上討論過對紅新公司借款和資金的相關事項。

4.省茶葉公司訴訟案件明細表、紅新公司民事訴訟材料(涉及茶葉公司)證實:省茶葉公司2012年至2018年因擔保引起的應訴案件共19起,其中紅新公司訴訟案件11起;東方、舒綠訴訟案件3起;榮山茶廠訴訟案件3起;大業(yè)茗豐訴訟案件2起。

5.省茶葉公司相關會議記錄29份證實:會議記錄中關于對紅新借款或擔保的相關記錄,有偽造或者涂改部分(趙某證言:2013年8月19日的總經(jīng)理辦公會會議記錄中其沒有說過“8、9月份收購資金有問題,資金暫時比較緊張,最多1000w”;2013年12月9日的總經(jīng)理辦公擴大會會議中其沒有說過“紅新提出想公司借款,但公司資金偏緊,建議可向胡家杰借600w,公司可提供擔?!保?014年6月24日的總經(jīng)理辦公擴大會議上,其沒有說過“除收購外,還有還貸需要1000w+,應考慮安排”;2014年10月16日的總經(jīng)理辦公會中其沒有說過“目前公司資金壓力大,借給紅新也很多,要壓縮規(guī)模,利用社會資本補充,如紅新的拆借,在有保障的前提下可提供擔?!保粵]有召開過2013年2月20日的總經(jīng)理辦公會討論“研究紅新設立典當行事宜、借款事宜”;2014年8月27日的經(jīng)理辦公會上沒有研究過“關于公司目前經(jīng)營和資金情況”的議題,其也沒有說過會議記錄最后那段內容。上述會議記錄、相關證人證言能夠與程某出具的關于修改會議記錄的情況說明相互印證,共同證實部分會議記錄是程某在顧某的要求下進行了修改)。

6.省茶葉公司為李某1及相關企業(yè)代償明細表、關于有關單位提供說明中與我司提供的為李某1及相關企業(yè)代償數(shù)字不一致的情況說明及附件、部分借款公司(合肥德善小貸公司、合肥雙贏小貸公司、廣德德善小貸公司、德信融資擔保公司、和合冷鏈食品公司)出具的關于對紅新公司及關聯(lián)方借款和茶葉公司擔保的情況說明、胡家杰筆錄1份、李某1向合肥昌河公司借款的借款及連帶擔保協(xié)議等資料、省茶葉公司為李某1代償憑證(昌河投資公司)證實:省茶葉公司為李某1及相關企業(yè)代償?shù)念櫮吃谌纹陂g的擔保借款數(shù)額為7348.128869元,相關公司也出具了說明及相關資料。與相關企業(yè)出具的情況說明中不一致的原因,其中:(1)和合冷鏈代償比該公司多50萬元,為該公司從紅新貨款中扣除,沒有形成借款。(2)合肥德善執(zhí)行款比該公司多兩筆64.3738萬元,為合肥德善執(zhí)行該公司在合肥德善45萬元分紅款和德合典當應付該公司房租19.3738萬元,因該公司未收到有關執(zhí)行通知,未能在賬上反映;另外合肥德善執(zhí)行款比該公司少一筆17.708567萬元,經(jīng)該公司開戶行交通銀行科學大道支行查詢,為合肥德善文書案號凍結并執(zhí)行了該筆存款,但合肥德善沒有收到該筆款項;合肥德善代償款比該公司多60.51萬元(16萬+20.8萬+10.37萬+4.495萬+8.845萬)為該公司從紅新貨款中扣除,沒有形成借款。(3)雙贏小貸代償比該公司多115.50萬元,為該公司從紅新公司貨款中扣除,沒有形成借款。

7.廣德德善小貸公司、省茶葉公司、李某1三方協(xié)議2份證實:省茶葉公司、李某1及廣德德善公司分別于2015年10月10日、2016年4月11日簽訂了三方協(xié)議,由省茶葉公司為李某1在廣德德善的借款提供擔保。

8.李某1、紅新公司、金港灣生態(tài)公司、金新房產公司、紅新林業(yè)公司及相關人向廣德德善小貸公司借款的借款合同等資料證實:(1)紅新制茶于2015年5月7日在廣德德善小額貸款公司貸款500萬元,借款期限18個月,由安徽省紅新生態(tài)林業(yè)有限公司、郎溪縣金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郎溪縣金港灣生態(tài)農業(yè)有限公司、李某1、潘某、李某3提供擔保;(2)郎溪縣金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在廣德德善小額貸款公司貸款390萬元,借款期限18個月,由郎溪縣紅新制茶有限公司、郎溪縣紅新生態(tài)林業(yè)有限公司、郎溪縣金港灣生態(tài)農業(yè)有限公司、李某1、潘某、李某3提供擔保;(3)安徽省紅新生態(tài)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在廣德德善小額貸款公司貸款500萬元,借款期限24個月,由郎溪縣紅新制茶有限公司、郎溪縣金新房地產有限公司、郎溪縣金港灣生態(tài)農業(yè)有限公司、李某1、潘某、李某3提供擔保;(4)郎溪縣金港灣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在廣德德善小額貸款公司貸款500萬元,借款期限24個月,由郎溪縣紅新制茶有限公司、郎溪縣紅新生態(tài)林業(yè)有限公司、郎溪縣金新房地產有限公司、李某1、潘某、李某3提供擔保;(5)李某1于2015年5月7日在廣德德善小額貸款公司貸款500萬元,借款期限12個月,由郎溪縣紅新制茶有限公司、郎溪縣紅新生態(tài)林業(yè)有限公司、郎溪縣金新房地產有限公司、潘某、郎溪縣金港灣有限公司、李某3提供擔保;(6)廣德德善小額貸款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授信貸款給李某1400萬元,期限至2014年1月24日,由安徽省紅新制茶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紅新生態(tài)林業(yè)有限公司及安徽省郎溪縣大新米業(yè)有限公司提供擔保;(7)廣德德善小額貸款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授信貸款給裴立新2**萬元,期限至2014年1月24日,由安徽省紅新制茶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紅新生態(tài)林業(yè)有限公司、李某1及安徽省郎溪縣大新米業(yè)有限公司提供擔保。該筆貸款本金已于2015年5月7日還款至廣德德善小額貸款;(8)廣德德善小額貸款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授信貸款給錢元豐250萬元,期限至2014年1月24日,由安徽省紅新制茶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紅新生態(tài)林業(yè)有限公司、李某1及安徽省郎溪縣大新米業(yè)有限公司提供擔保;(9)廣德德善小額貸款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授信貸款給李某3100萬元,期限至2014年1月24日,由安徽省紅新制茶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紅新生態(tài)林業(yè)有限公司、郎溪縣金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李某1及安徽省郎溪縣大新米業(yè)有限公司提供擔保;(10)廣德德善小額貸款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授信貸款給安徽省紅新制茶有限責任公司500萬元,期限至2014年7月18日,由郎溪縣大新米業(yè)有限公司提供擔保;(11)廣德德善小額貸款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授信貸款給安徽省郎溪縣大新米業(yè)有限公司50萬元,期限至2014年7月18日,以郎溪縣大新米業(yè)有限公司的機器設備為抵押物設定抵押;又于2013年10月15日借款350萬元給大新米業(yè)。上述400萬元借款由安徽省紅新制茶有限責任公司提供擔保;(12)廣德德善小額貸款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授信貸款給何厚松200萬元,期限至2014年12月30日,由安徽省郎溪縣大新米業(yè)有限公司、安徽省紅新制茶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紅新生態(tài)林業(yè)有限公司、李某1、鄧某提供擔保;(13)廣德德善小額貸款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授信貸款給何大華200萬元,期限至2014年12月30日,由安徽省郎溪縣大新米業(yè)有限公司、安徽省紅新制茶有限責任公司、安徽省紅新生態(tài)林業(yè)有限公司、李某1、鄧某提供擔保。

8.省茶葉公司為李某1及關聯(lián)企業(yè)代償憑證證實:(1)2015年11月6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付廣德德善小貸公司利息20萬元,李某1出具借條,顧某同意付;(2)2015年11月11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付廣德德善小貸公司借款100萬,李某1出具借條,顧某同意付;(3)2015年12月2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付廣德德善小貸公司借款26萬元,李某1出具借條,顧某同意付;(4)2016年2月1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付廣德德善小貸公司利息349134.75元,替和合冷鏈付50萬元,李某1出具借條,顧某同意付;(5)2016年3月1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付廣德德善小貸公司利息35萬元,付和合冷鏈50萬元,郎溪農商行70萬元,李某1出具借條,顧某同意付;(6)2016年4月20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付廣德德善小貸公司利息346550元,合肥雙贏小貸145000元,李某1出具借條,顧某同意付;(7)2016年6月30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付廣德德善小貸公司358102元,合肥德善68000元,雙贏小貸145000元,李某1出具借條,顧某同意付;(8)2016年7月29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付廣德德善小貸公司346650元,合肥德善30450元,郎溪農商行30萬元,李某1出具借條,顧某同意付;(9)2016年9月30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付廣德德善小貸公司36萬元,合肥德善45000元,雙贏小貸145000,李某2賬戶69萬元,李某1出具借條,顧某同意付;(10)2016年11月4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付廣德德善小貸公司347000元,合肥德善43500元,陳聰志50萬元,李某1出具借條,顧某同意付;(11)2016年12月6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付廣德德善小貸公司35萬元,李某2賬戶95萬元(用于交稅),李某1出具借條,顧某同意付;(12)2016年12月30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付合肥德善公司88450元,付郎溪農商行40萬元,李某1出具借條,顧某同意付;(13)2017年1月9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付廣德德善小貸公司18萬元,李某1出具借條,顧某同意付;(14)2017年6月28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付廣德德善小貸公司2049700元,合肥德善265400元,該還款省茶葉公司不得已與紅新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省茶葉公司在省供銷理事會、商業(yè)總公司的支持下,借款替紅新公司付款;(15)2017年9月30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付廣德德善小貸公司901793.85元,合肥德善133400元,該還款省茶葉公司不得已與紅新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省茶葉公司在得到省供銷理事會、商業(yè)總公司的支持下,借款替紅新公司付款;(16)2017年10月26日,廣德德善小貸公司將省茶葉公司在該公司的分紅75萬元交廣德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用于歸還紅新公司的借款;(17)2018年8、9月,廣德縣人民法院、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分別對省茶葉公司在廣德德善小貸公司、合肥德善小貸公司的股權予以司法拍賣,用于歸還省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李某1及關聯(lián)公司和個人在兩個小貸公司的擔保債權,廣德德善小貸公司400萬元,合肥德善3481800元。

9.合肥雙贏小貸公司提供的李某1、潘某借款合同及省茶葉進出口公司擔保合同證實:省茶葉進出口公司共替李某1在雙贏公司歸還貸款336萬元及代償500萬元的擔保。(1)2014年3月7日,李某1向合肥雙贏小貸公司借款300萬元,借期3個月,月利率1.95%;同日,省茶葉進出口公司為李某1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合肥雙贏小貸公司放款300萬元;2014年6月9日,省茶葉進出口公司與紅新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該借款至2017年6月9日到期),由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歸還雙贏小貸300萬元;(2)2014年3月20日,李某1向合肥雙贏小貸公司借款500萬元,借期3個月,月利率1.95%;同日,省茶葉進出口公司為李某1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合肥雙贏小貸公司放款500萬元;2014年7月7日,省茶葉進出口公司歸還雙贏小貸500萬元;(3)2015年2月11日,李某1向合肥雙贏小貸公司借款500萬元,借期3個月,月利率18.6%;同日,省茶葉進出口公司為李某1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合肥雙贏小貸公司放款500萬元。2015年5月28日,李某1的妻子潘某在雙贏小貸公司借款(合同號2015年個借字第05025號)500萬元用于歸還該筆貸款;(4)2015年5月28日,潘某向合肥雙贏小貸公司借款500萬元,借期6個月,月利率1.7%。同日,省茶葉進出口公司為潘某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合肥雙贏小貸公司放款500萬元。2015年12月9日,省茶葉進出口公司歸還雙贏小貸500萬。該筆借款用于歸還李某12015年2月11日的借款;(5)2015年5月28日,李某1向合肥雙贏小貸公司借款500萬元,借期6個月,月利率1.7%。同日,省茶葉進出口公司為潘某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合肥雙贏小貸公司放款500萬元。2015年12月8日,省茶葉進出口公司歸還雙贏小貸36萬元;(6)2015年11月28日,李某1向合肥雙贏小貸公司借款500萬元,借期6個月,月利率1.45%。同日,省茶葉進出口公司為李某1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12月8日合肥雙贏小貸公司放款500萬元用于李某1歸還省茶葉公司的借款;(7)2016年5月28日李某1對上筆12004號借款予以展期,同時省茶葉進出口公司提供了擔保;(8)2015年11月28日,潘某向合肥雙贏小貸公司借款500萬元,借期6個月,月利率1.45%。同日,省茶葉進出口公司提供了擔保,12月8日,雙贏公司放款500萬用于歸還李某1在省茶葉公司的借款;(9)2016年5月28日潘某對上筆12005號借款予以展期,同時省茶葉進出口公司提供了擔保。

10.省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及李某1、潘某代償憑證證實:省茶葉公司借款給紅新公司、李某1用于歸還雙贏小貸等其他公司借款或利息的情況。(1)2014年6月9日,紅新公司李某1和省茶葉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借款300萬元,至2017年6月9日,用于歸還雙贏公司的借款。(2)2014年7月4日,紅新公司李某1和省茶葉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借款700萬,至2017年7月4日,用于歸還雙贏公司的借款。(3)2014年4月3日,紅新公司向省茶葉公司借款100萬,省茶葉公司轉付給紅新公司在雙贏公司的借款200萬元。(4)2015年12月8日,省公司為紅新公司代償雙贏公司的借款1000萬元;2015年12月8日,紅新公司向省茶葉借款57萬元用于歸還雙贏貸款利息及財務顧問費;2015年11月27日,紅新公司向省茶葉公司借款50萬元用于置辦原料。(5)2016年4月20日,紅新公司借省茶葉公司145000元用于歸還雙贏公司利息,借346550元歸還廣德德善利息。(6)2016年6月30日,紅新公司向省茶葉公司借款145000元歸還雙贏公司利息,借358102元還廣德德善利息,借68000元還合肥德善利息。(7)2016年9月29日,紅新公司向省茶葉公司借款14.5萬元用于歸還雙贏利息等。(8)雙贏小貸公司向合肥包河區(qū)法院起訴潘某借款500萬元及利息,省茶葉公司作為保證人被法院執(zhí)行劃扣執(zhí)行款446萬。

11.紅新公司向合肥德善小貸公司借款的借款合同、省茶葉公司保證合同、合肥市蜀山區(qū)法院民事調解書及執(zhí)行通知書各1份、省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代償合肥德善小貸公司借款憑證證實:紅新公司向合肥德善小貸公司貸款及省茶葉公司提供保證以及省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代償?shù)南嚓P情況。(1)2015年5月7日,紅新公司在省茶葉公司、潘某的擔保下,向合肥德善借款300萬,借款期限6個月,月利率1.7%;(2)2016年6月6日,紅新公司向合肥德善公司借款300萬,借期1年,月利率1.45%,省茶葉公司等提供保證;(3)因紅新公司與合肥德善2016320借款合同逾期未還,通過蜀山區(qū)法院民事調解后進入執(zhí)行程序,要求省茶葉公司履行法律義務;(4)2016年6月30日,李某1出具借條,由省茶葉公司還合肥德善68000元利息;(5)2016年7月28日李某1出具借條,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歸還合肥德善利息30450元;(6)2016年9月30日,李某1出具借條,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歸還合肥德善利息4.5萬;(7)2016年10月31日李某1出具借條,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歸還合肥德善利息4.35萬元;(8)2017年6月28日紅新公司與省茶葉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在省供銷社、供銷商業(yè)總公司支持下,替紅新公司歸還合肥德善利息26.54萬;(9)2017年9月30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代償合肥德善利息13.34萬;(10)2018年8、9月,經(jīng)法院強制劃扣17.7085萬,拍賣省茶葉公司在廣德德善、合肥德善的股權,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歸還了合肥德善的全部借款。

12.紅新公司向和合冷鏈公司借款的借款合同、茶葉公司承諾書、茶葉公司代償憑證(和合冷鏈公司)證實:紅新公司向和合冷鏈公司借款、茶葉公司承諾為借款擔保以及為代償借款的相關情況。(1)2013年9月17日,紅新公司在和合冷鏈借款150萬,2013年10月15日歸還,2013年11月5日再次借款400萬,借期3個月,月利率1.3%;(2)2012年7月16日、2013年7月9日,紅新公司兩次與和合冷鏈簽訂借款合同,合同金額每次1000萬元,和合冷鏈實際支付了1550萬元,省茶葉公司于2012年7月11日、2016年1月15日兩次向和合冷鏈出具承諾書,為紅新公司提供擔保,截止2018年10月20日,紅新公司尚欠和合冷鏈公司529.111萬元;(3)2014年5月30日,紅新公司向省茶葉公司借款550萬元,用于歸還和合冷鏈的借款,后該筆與省茶葉公司的借款延期至2017年5月30日;(4)2014年7月4日,紅新公司向省茶葉公司借款500萬,用于歸還和合冷鏈的借款,后該筆與省茶葉公司的借款延期至2017年7月4日;(5)2016年1月22日、1月29日替紅新公司還款6萬、50萬;(6)2016年2月29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付和合冷鏈借款50萬;(7)2016年4月28日,紅新公司出具借條向省茶葉公司借款50萬,用于歸還和合冷鏈借款。

13.紅新公司向郎溪新華村鎮(zhèn)銀行借款的借款合同、茶葉公司保證合同證實:紅新公司向安徽郎溪新華村鎮(zhèn)銀行借款、省茶葉公司提供擔保及省茶葉公司代償情況。(1)2012年4月28日,紅新公司向安徽郎溪新華村鎮(zhèn)銀行借款150萬,借期1年,由省茶葉公司擔保;(2)2012年12月24日,紅新公司向安徽郎溪新華村鎮(zhèn)銀行借款200萬,由省茶葉公司擔保,這筆貸款分別支付給了葉登洲、焦國際、何躍武等三人;(3)2013年5月30日,紅新公司向安徽郎溪新華村鎮(zhèn)銀行借款500萬,由省茶葉公司擔保,這筆貸款分別支付給了焦國際三人;(4)2014年1月15日,紅新公司向安徽郎溪新華村鎮(zhèn)銀行貸款500萬,由省茶葉公司擔保;(5)2015年1月22日,紅新公司向安徽郎溪新華村鎮(zhèn)銀行貸款500萬,由省茶葉公司擔保;(6)2016年1月29日,紅新公司向安徽郎溪新華村鎮(zhèn)銀行貸款500萬,由省茶葉公司擔保;(7)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代償了貸款利息17.625萬元,后該代償轉為借款,資金由省供銷總公司解決;(8)2017年12月8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代償了新華村鎮(zhèn)銀行貸款本息126萬元,后該代償轉為借款,資金由省供銷總公司解決;(9)2017年12月8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代償了貸款利息14萬元,后該代償轉為借款,資金由省供銷總公司解決。

14.李某1向郎溪農商行借款的借款合同及茶葉公司保證合同、紅新公司及金港灣生態(tài)公司向郎溪農商行借款的借款合同及省茶葉公司反擔保合同、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金港灣生態(tài)公司及李某1代償憑證(郎溪農商行)證實:李某1、紅新公司、金港灣公司向郎溪農商行貸款、省茶葉公司提供擔保、反擔保,以及省茶葉公司為上述個人或公司代償情況。(1)2017年4月1日,李某1以個人名義向郎溪農商行貸款600萬,用于歸還已到期的貸款,由省茶葉公司擔保;(2)2017年9月30日,省茶葉公司向郎溪農商行支付了李某1等在該行的貸款利息共計84.6251萬元。李某1個人于2016年8月5日在郎溪農商行貸款300萬,期限1年,省茶葉公司擔保;(3)2016年8月11日紅新公司在郎溪農商行貸款200萬,期限1年,由省茶葉公司擔保,2017年8月11日未歸還,被銀行催收;(4)2016年8月15日紅新公司在郎溪農商行貸款300萬,期限1年用于歸還其在農商行2016年8月21日到期貸款,由省茶葉公司擔保,該貸款2017年8月15日到期未歸還,被銀行催收;(5)2016年2月4日金港灣生態(tài)農業(yè)公司在郎溪農商行貸款300萬,期限1年,該筆貸款由郎溪縣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公司擔保,由省茶葉公司向郎溪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公司提供了反擔保,該貸款2017年2月4日到期未歸還,被銀行催收,后由郎溪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公司代償;(6)2017年9月30日,省茶葉公司替李某1及關聯(lián)公司、個人代償了在郎溪農商行的貸款利息共計84.6251萬元,該代償資金轉為借款。

15.紅新公司向安徽鹽業(yè)金融公司(雷達)借款的借款合同、茶葉公司保證合同、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代償憑證(安徽鹽業(yè)金融公司)證實:紅新公司向安徽鹽業(yè)金融公司(雷達)借款、省茶葉公司提供保證并代償?shù)那闆r。(1)2015年7月1日,紅新公司向安徽鹽業(yè)金融公司(雷達)借款500萬,期限3個月,月利率1.7%,由省茶葉公司擔保;(2)2015年9月29日,省茶葉公司替紅新公司代償了安徽鹽業(yè)金融公司的借款及利息508.5萬元。

16.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代償憑證(王學會)、紅新公司向王學會借款合同證實:紅新公司向王學會的借款、省茶葉公司提供擔保并代償相關情況。2014年12月5日紅新公司和王學會(汪傳舟)簽訂借款合同,借款500萬,借期3年,月利率1.2%,由省茶葉公司擔保,王學會先后電匯給李某1470萬,省茶葉公司替李某1給付利息85萬,后轉為借條。

17.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代償憑證(德信金融公司)、紅新公司向新力投資公司借款的借款合同證實:紅新公司向新力投資公司借款、省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向安徽德信融資擔保公司進行代償?shù)那闆r。2014年5月13日,紅新公司和安徽新力投資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期1000萬,借期1年,由安徽德信融資擔保公司擔保,同時省茶葉公司向德信公司提供了反擔保。2015年4月30日,德信公司替紅新公司歸還了新力公司的借款,省茶葉公司向合肥德善小貸公司借款1000萬付給德信公司,紅新公司與省茶葉公司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后該借款還延期至2017年10月30日歸還。

18.紅新公司向宣城中行借款的借款合同、茶葉公司反擔保合同、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代償憑證(宣城中行)證實:紅新公司向宣城中行貸款,省茶葉公司提供反擔保,后省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代償?shù)那闆r。2016年1月21日,紅新公司向宣城中行貸款800萬,省茶葉公司、宣城市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公司等向中行提供了擔保,省茶葉公司還向宣城市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公司提供了反擔保。2017年1月27日宣城市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公司向中行歸還了800萬借款,省茶葉公司向宣城市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公司給付了205萬3768元。

19.紅新公司向李東升(顧滿園)借款資料、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代償憑證(顧滿園)證實:紅新公司向李東升(顧滿園)借款,省茶葉公司進行代償?shù)那闆r。2014年12月30日,李某1向李東升(顧滿園)借款30萬,2016年1月15日李某1向省茶葉公司借款37.5萬予以給付。

20.郎溪縣委、縣政府關于紅新公司拖欠茶農貨款、工人工資及縣維穩(wěn)費用情況的報告、宣城市“深重促”專項行動信息專報關于紅新制茶債權人集中討薪涉穩(wěn)情況的匯報、郎溪縣政法委提供的關于紅新制茶有關情況的報告以及涉及紅新公司上訪資料、省茶葉公司信訪登記表及相關會議記錄關于解決涉及紅新公司信訪問題、李某1及相關企業(yè)和個人在郎溪法院因債務被訴訟案件匯總表證實:因李某1、紅新公司拖欠茶農貨款、工人工資等債務問題,造成郎溪縣大量茶農、工人經(jīng)濟損失,因此而上訪,給當?shù)睾褪」╀N社、省茶葉公司帶來大量的維護穩(wěn)定的問題。截止2018年9月30日,李某1及相關企業(yè)和個人在郎溪法院因債務被訴訟案件共計766件。

21.價格評估報告書,皖天源(2017)價評字0143號(金港灣公司)證實:省茶葉公司委托安徽天源價格房地產土地評估經(jīng)紀有限公司對李某1所擁有的位于郎溪縣十字鎮(zhèn)十字村的建筑物、林權、附屬物、綠化苗木等進行價格評估,評估基準時間2017年3月10日,經(jīng)價格評估該金港灣公司所擁有的產權價值人民幣2931.18萬元。

22.價格評估報告書,皖天源(2017)價評字0163號(紅新林業(yè)公司)證實:省茶葉公司委托安徽天源價格房地產土地評估經(jīng)紀有限公司對李某1所承包的山場面積227.4畝及山場內苗木(桂花、樟樹)進行價格評估,評估基準時間:2017年3月22日,經(jīng)評估該李某1承包的山場及苗木(紅新林業(yè)公司)價值人民幣1865.7644萬元。

23.安徽紅新制茶有限公司企業(yè)注冊基本信息,股權轉讓合同、股東會議決議、董事會決議、任職委托書、企業(yè)負責人個人資料、公司章程等證實:紅新公司注冊資本1080萬元,李某1占72.22%,省茶葉公司占27.78%。法定代表人李某1,代表省茶葉公司的董事有鄧某、陳某1,監(jiān)事趙某。

24.安徽金港灣生態(tài)農業(yè)有限公司注冊信息、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負責人信息、承包合同、企業(yè)章程等證實:安徽金港灣生態(tài)農業(yè)有限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法定代表人:李某1,李某1持有100%股份。

25.安徽金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注冊信息、變更登記申請表、負責人信息、股東會決議、企業(yè)章程等證實:安徽金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注冊資金200萬元,李某1占75%,李應良占25%。

25.安徽紅新生態(tài)林業(yè)有限公司注冊信息、登記申請書、公司股東信息、銀行詢證函、租賃協(xié)議、股東會決議等證實:安徽紅新林業(yè)生態(tài)有限公司注冊資金2200萬元,實收200萬。李某1占99.5455%,李應良占0.45455%。

26.紅新公司、金新房產公司名下不動產被抵押查封資料證實:紅新公司、金新房地產公司名下房產被查封、凍結的情況。

27.廣德縣人民法院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書、裁定書、(2015)廣執(zhí)字第01713-01717號之一—之四證實:廣德縣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協(xié)議將李某1、潘某名下三處房產抵給廣德德善小貸公司。

28.郎溪農商行關于紅新制茶貸款本息的情況說明及統(tǒng)計表證實:截止2018年11月30日,紅新公司在郎溪農商行拖欠貸款17699980.35元,利息3354302.98元;李某1拖欠貸款9000000元,利息917157.565元。

29.郎溪新華村鎮(zhèn)銀行關于紅新制茶貸款本息的情況說明證實:截止2018年11月13日,紅新公司拖欠該銀行本金343.09萬元,利息29.92萬元。

30.中國郵儲銀行郎溪支行關于紅新公司貸款情況統(tǒng)計表證實:截止2018年11月30日拖欠該行貸款本息109.6萬元。

31.郎溪中小企業(yè)融資擔保公司關于金港灣、紅新制茶代償情況說明證實:截止2018年12月,該公司共為紅新公司、金港灣公司代償貸款1813.39175萬元。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實:自己是安徽省紅新制茶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2004年,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與紅新公司進行股權合作,省茶葉公司出資300萬元,占股27.78%,自己出資780萬元,占股72.22%。雖說省茶葉公司入股紅新公司,但沒有實際參與紅新公司的管理和經(jīng)營。在顧某任省茶葉公司的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省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提供借款共計金額3億多元,截止到2017年5月,顧某不再擔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時,紅新公司還欠省茶葉公司借款2億多元,這些借款中包括省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提供擔保代償轉的借款以及借款產生的利息。另外截止2017年5月,省茶葉公司為自己及妻子潘某以及自己個人控制的四家公司提供了9000余萬元的融資擔保(借款和擔保具體情況以相關賬目為準)。自己認為省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提供上述借款,省茶葉公司為自己和紅新公司以及其他相關聯(lián)的公司、個人提供融資擔保,肯定有違規(guī)的地方。省茶葉公司提供借款或打包,肯定需要經(jīng)過省茶葉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會集體研究決定的,但是,自己代表紅新公司向省茶葉公司借款幾乎都是自己和顧某事先商量好,然后顧某會安排省茶葉公司財務部的人員草擬借款協(xié)議,再由自己和顧某分別代表紅新公司和省茶葉公司簽字。有時顧某會給自己一張借款申請表,自己請綠茶業(yè)務部的經(jīng)理曹某和財務部負責人簽字,有時顧某直接安排他們公司的人員代辦,就不用自己找這些人簽字了。最后省茶葉公司再將借款轉到紅新公司指定的賬戶。大概從2015年開始,顧某在自己打的借條上簽字后,省茶葉公司就支付了借款。省茶葉公司提供融資擔保,也是自己跟顧某商量好后,由顧某直接代表省茶葉公司簽訂擔保合同,有時候一些小貸公司和銀行要求提供擔保協(xié)議,顧某就安排省茶葉公司的其他幾個董事在董事會決議上輪流簽個字,走了程序。從2015年開始,紅新公司的資金就出現(xiàn)嚴重的問題,到2016年上半年,紅新公司的資金鏈就完全斷裂了,顧某之所以在紅新公司資金鏈出現(xiàn)問題后還提供借款和擔保,自己認為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顧某收了自己很多錢,自己向他提出讓省茶葉公司提供借款和擔保的要求他不好拒絕;二是那時候省茶葉公司已經(jīng)為紅新公司提供了1個億的借款,另外也為自己及關聯(lián)的公司、個人提供了很多融資擔保,如果紅新公司倒閉了,會造成巨額經(jīng)濟損失,顧某肯定是害怕承擔責任;三是省茶葉公司在紅新公司持有一小部分股份,而且紅新公司也是省茶葉公司供貨基地,省茶葉公司在資金上支持紅新公司的發(fā)展,如果能夠救活紅新公司,對省茶葉公司自身的發(fā)展也有一定好處。

2.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在顧某擔任省茶葉進出口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自己是該公司的董事、總會計師兼財務部經(jīng)理。省茶葉公司關于對外借款及擔保都有相關的規(guī)定,對借款的規(guī)定主要有:黨中央和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國有企業(yè)“三重一大”制度中規(guī)定“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要召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集體決策。《公司法》也規(guī)定,公司對外借款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召開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省供銷社也印發(fā)文件規(guī)定,企業(yè)重大的投資和融資要經(jīng)過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研究表決,嚴格控制企業(yè)的資金拆借行為,如果企業(yè)確實需要拆借資金,必須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對借款方的資產進行評估,并要求借款方提供足額質押或抵押及第三方擔保,如果拆借的資金額度比較大,必須向省供銷社報備。另外,省茶葉公司內部也規(guī)定100萬元以下的長期借款,要由總經(jīng)理室報董事會審批,100萬元以上的長期借款,要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批;對擔保的規(guī)定有:也應當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國有企業(yè)“三重一大”事項制度、《公司法》以及省茶葉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嚴格按照程序決策,要召開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省茶葉公司出臺的關于對外擔保內部控制制度也規(guī)定,嚴格禁止企業(yè)之間的非銀行信用擔保,銀行信用擔保對象僅限于與公司有互動關系的單位,對外擔保要經(jīng)過風險評估,而且要由被擔保單位提供足額的資產抵押或者質押,最終擔保計劃還要經(jīng)過公司董事會決議。在自己擔任省茶葉公司董事、總會計師兼財務部經(jīng)理期間,借款給相關企業(yè)的程序是:有借款需要企業(yè)負責人先找顧某,他們雙方商量并經(jīng)顧某同意后,再由借款企業(yè)的負責人找到自己,由自己草擬借款協(xié)議和借款申請表后交顧某簽批。如果借款企業(yè)是紅新制茶這種與省茶葉公司有業(yè)務往來的公司,自己會將申請表先交給業(yè)務部門負責人(曹某)審核并簽字,然后他簽字確認再交給顧某簽批,之后再通過轉賬或者承兌匯票的方式將錢借給借款企業(yè)。在公司借款給相關企業(yè)前,幾乎都沒有開任何會研究過。只要當時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顧某同意并簽批,公司就把錢借出去了,也就是說在省茶葉公司對外借款上,顧某是審批“一支筆”,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最終的決定權。在自己擔任省茶葉公司董事、總會計師兼財務部經(jīng)理期間,對外擔保的程序是:有需要擔保企業(yè)的負責人找顧某,他們雙方商量并經(jīng)顧某同意后,由愿意為企業(yè)借款的銀行或者小額貸款擔保公司提供格式化的空白董事會決議書給自己或者其他人(有時候是顧某),由省茶葉公司的董事們輪流簽字后,最終由顧某代表省茶葉公司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另外,有的擔保并不要求省茶葉公司出具董事會決議書,所以這時候就由顧某直接代表省茶葉公司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在公司對外擔保前,都沒有召開董事會、總經(jīng)理及其他會議,需要出具董事會決議的時候,公司的董事就輪流簽字,實際上就是走個程序,如果不需要出具董事會決議的時候,顧某就直接代表省茶葉公司簽訂擔保合同,擔保也就生效。自己在任期間,借給紅新公司的借款都是通過上述程序借出去的,為紅新公司、李某1提供的擔保也是通過上述程序完成的。對調查人員出示的省茶葉公司的相關會議記錄經(jīng)辨認應該都是偽造的,并沒有實際召開過那些會議。

3.證人周某2的證言證實:在2011年下半年至2017年5月份期間,自己兼任省茶葉公司董事。任職期間,省茶葉公司每年只召開一次董事會,就是每年年底的時候對當年的工作進行總結。自己沒有參加過省茶葉公司的任何會議(包括董事會)研究對外借款和擔保,也沒有人通知自己參加借款和擔保這類會議。自己還曾經(jīng)向當時擔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的顧某說公司的章程就是公司的憲法,公司要按照章程開董事會,但是顧某不聽。

4.證人鄭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以前自己擔任省茶葉公司財務部副經(jīng)理,之后接手趙某財務部經(jīng)理職務。省茶葉公司對外借款及擔保的相關規(guī)定主要有:首先從國家法律法規(guī)等方面來說,省茶葉公司是國企,對外借款和擔保都是重大事項,要按照黨中央和國務院出臺的國有企業(yè)“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進行,“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要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或公司班子會議具體決策。另外,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省茶葉公司對外借款、擔保要依照省茶葉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召開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其次,省供銷社在下屬企業(yè)對外借款方面出臺了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重大的投資和融資要經(jīng)過董事會或股東會研究表決,嚴格控制企業(yè)的資金拆借行為,如果企業(yè)確實需要拆借資金,必須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對借款方的資產進行評估,并要求借款方提供足額質押或者抵押以及第三方擔保,如果拆借的資金額度比較大,必須向省供銷社報備;最后,省茶葉公司自己也出臺了對外借款和擔保的相關文件,其中對外借款方面,關于對外投資的制度規(guī)定,100萬元以下的長期借款,要由總經(jīng)理報董事會審批,100萬元以上的長期借款,要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批。對外擔保方面,關于對外擔保內部控制制度規(guī)定,嚴格禁止企業(yè)之間的非銀行信用擔保,銀行信用擔保對象僅限于與我們公司有互保關系的單位,對外擔保要經(jīng)過風險評估,而且要由被擔保單位提供足額的資產抵押或者質押,最終擔保計劃還要經(jīng)過公司董事會決議。省茶葉公司對外借款以及擔保的正常程序都是,先由借款人或者申請擔保單位提出申請,公司有關部門進行風險評估,要求申請單位提供資產抵押或者質押,之后再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研究,會議通過后再出借款項或者為申請單位提供擔保。在顧某任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鄭某還不是班子成員,但是據(jù)他所知,公司對外借款就開過一兩次會,是在2017年初的樣子,其他借款或者擔保都沒有經(jīng)過正常程序,也沒有開過任何會議討論過借款或者擔保的問題,都是顧某自己決定之后,就借款出去或者提供擔保了。調查人員出示的關于討論為紅新公司提供借款等內容的相關會議記錄都是假的,都沒有召開過相關會議。關于為紅新公司擔保代償?shù)臅h記錄都是真實的,因為省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李某1和他相關的企業(yè)進行了擔保,如果紅新公司、李某1和他相關的企業(yè)還不了錢,作為擔保人,省茶葉公司要承擔保證責任,不代償會面臨被起訴、被執(zhí)行的情況,從而影響公司正常運營,所以為李某1及相關企業(yè)代償是無奈之舉。省茶葉公司的借款主要就是出借給安徽紅新制茶有限公司,這些借款紅新公司大部分都沒有歸還。2017年省供銷社委托審計機構對顧某任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的省茶葉公司進行了審計,到現(xiàn)在為止,紅新公司仍欠省茶葉公司共計2億余元的借款本金,以及3700多萬元的利息也轉成了借款本金,現(xiàn)在紅新公司欠省茶葉公司的共計2.5億余元人民幣,關于紅新公司的借款情況,以表格統(tǒng)計數(shù)為準;省茶葉公司主要也是為紅新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1個人及其控制的一些企業(yè)和他的家屬潘某提供了擔保,擔保的款項李某1大多也沒還上,省茶葉公司因此也被起訴了。省茶葉公司應該給紅新公司和李某1、李某1的其他公司及其家屬提供了共計9000多萬元的擔保,這個具體數(shù)額也以統(tǒng)計表格為準。

5.證人曹某的證言證實:自己原來是省茶葉公司綠茶部經(jīng)理,顧某擔任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后將綠茶部分別改為綠茶葉事業(yè)一部、綠茶葉事業(yè)二部和綠茶葉事業(yè)三部,之后自己就擔任綠茶葉事業(yè)二部經(jīng)理直到2017年辦理退養(yǎng)手續(xù)。調查人員出示的省茶葉公司對紅新公司相關借款的財務資料上,自己在相關部門意見上都簽了字。當時省茶葉公司借款給紅新公司都是顧某決定好后由財務部門的人拿了給自己簽字走個程序,因為這張申請表上有相關部門意見一欄而紅新公司是茶葉事業(yè)二部的客戶,在簽字的時候發(fā)現(xiàn)顧某他們已經(jīng)在申請借款申請表上簽過字了。后來公司借款給紅新公司,他們又不讓自己在借款申請表上簽字,之后,自己就沒簽過了。按照規(guī)定,上述借款都應該要經(jīng)過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研究決定,但實際上自己沒有參加過公司的任何會議研究這些借款,也沒有人通知自己參加類似的會議。自己不清楚省茶葉公司對李某1及其關聯(lián)公司和個人融資擔保的情況,自己從來沒有參加過任何會議研究過對外擔保的事情,也沒有人通知自己參會。

6.證人江某的證言證實:顧某擔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自己擔任省茶葉公司副總經(jīng)理,分管茶葉事業(yè)三部,開發(fā)部,紡織服裝品事業(yè)部等,2017年6月至今,自己一直任省茶葉公司清欠辦副主任。省茶葉公司關于對外借款有相關制度規(guī)定。首先,省供銷社在2013年印發(fā)的文件中規(guī)定,企業(yè)重大的投資和融資,要經(jīng)過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嚴格控制企業(yè)的資金拆借行為,如果企業(yè)確實需要拆借資金,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對借款方的資產進行評估,而且還要申請借款的單位提供足額擔保,如果拆借的資金達到重大事項標準,必須要向省供銷社報備。其次,省茶葉公司內部出臺的關于對外投資的制度規(guī)定,100萬元以下的長期借款,要由總經(jīng)理室報董事會審批,100萬元以上的長期借款要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批。最后關于國有企業(yè)“三重一大”事項的制度中,也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的重大事項,其中重大資金的使用要經(jīng)過集體研究決定,《公司法》也規(guī)定公司對外借款要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省茶葉公司對外擔保也有相關制度規(guī)定,按照國有企業(yè)“三重一大”事項的制度規(guī)定,對外擔保也要經(jīng)過集體研究決定,《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對外擔保要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镀髽I(yè)國有資產法》規(guī)定,國家出資企業(yè)對外提供大額擔保要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省茶葉公司的章程中也規(guī)定不能以公司資產為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此外,公司出臺的關于對外擔保內部控制制度規(guī)定,嚴格禁止企業(yè)之間的非銀行信用擔保,銀行信用擔保對象僅限于與該公司有互保關系的單位,對外擔保必須要經(jīng)過風險評估,而且要有足額的資產抵押,最終經(jīng)過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自己在調查人員出示的省茶業(yè)公司提供的《茶葉公司對紅新公司借款情況》中第38筆240萬借款資料以及第39筆1384萬元借款資料中都簽了字,因為在2016年底,由于紅新公司沒有資金支付供貨商的貨款以及工人工資,出現(xiàn)了上訪事件,后來省茶葉公司借給上述240萬元和1384萬元資金,給紅新公司支付供應商的貨款和工人工資。2017年2月份公司召開會議,會上,顧某把借款給紅新公司的事情提了一下,又過了一段時間,顧某拿了兩張借款審批表,對自己說他知道這些錢借給紅新公司是用于支付供應商的貨款和工人工資的,由于自己和陳某1之前參與過,了解紅新公司對外欠貨款和工人工資的情況,讓自己走個程序,在借款申請表上面簽字,所以自己就在借款申請表上補簽了字;省茶業(yè)公司提供的《茶葉公司對紅新公司借款情況》中第40筆187.2萬元借款資料、借款審批表上、第41筆81.74萬元借款資料都有自己的簽字,省茶葉公司把錢借給紅新公司后,顧某把借款審批表拿給江某簽字,讓他們補個手續(xù),因為知道這些錢是給紅新公司償還銀行貸款利息的,考慮到顧某是公司的一把手,自己就在上面簽字了,但是借錢給紅新公司,省茶葉公司沒有召開過任何會議進行研究,自己也沒有參加過任何類似的會議,也沒有人通知他參加相關會議;2017年2月10日的會議自己參加了,這次開會就是顧某把幫助解決昌和投資管理公司利息的事情告知了一下,會上并沒有就這件事進行任何研究討論。除了上述調查人員出示的外,其他借款自己不清楚,自己沒有參加過其他任何研究單筆借款給紅新公司的會議,也沒有任何人通知他參加這樣的會議;自己也不清楚省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李某1關聯(lián)公司及李某1和其家人融資提供擔保的情況,自己從來沒有參加過茶葉公司研究為紅新公司、李某1關聯(lián)公司及李某1和其家人融資擔保提供擔保的任何會議,也沒有人通知自己開會。

7.證人汪某1的證言證實:2010年至2015年1月,自己擔任省茶葉公司副總經(jīng)理,分管茶葉事業(yè)一部,機電事業(yè)部等。在任審查業(yè)公司副總經(jīng)理期間,該公司關于對外借款和擔保有相關規(guī)定,關于國有企業(yè)“三重一大”事項的制度中明確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的重大事項,尤其是重大資金的使用,要經(jīng)過集體研究決定,《公司法》也規(guī)定公司對外借款和擔保要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省供銷社也曾出臺過文件,要求企業(yè)的投資和融資,要經(jīng)過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另外省茶葉公司還出臺了關于對外投資和擔保的規(guī)定。自己從來沒有參加過任何研究單筆借款給紅新公司的會議,也沒有任何人通知自己參加這樣的會議;自己也從來沒有參加過茶葉公司研究為紅新公司、李某1關聯(lián)公司及李某1和其家人融資提供擔保的任何會議,也沒有人通知自己參會。顧某擔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初期在多個場合提出過貨源要多條腿走路,意思是貨源不能完全依賴紅新,但自己在省茶葉公司任職期間,公司的業(yè)務訂單還是主要交給紅新公司在做。

8.證人于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至2016年12月,自己擔任省茶葉公司茶葉事業(yè)二部副經(jīng)理。對于調查人員出示的2013年8月29日省茶葉公司的會議記錄的第3頁,第12行中“資金暫時比較緊張,最多1000萬”的內容經(jīng)辨認是后來加進去的,是假的;2015年12月17日省茶葉公司的會議記錄第一頁倒數(shù)第八行,“補充原料需要資金,還要償還欠款”這句話也是后來添加上去的,是假的,這次會議中,自己沒有說過這句話。另外在2015年的一天,在公司副總經(jīng)理鄧某的辦公室里,李某1對自己和鄧某講過,公司駐烏茲別克斯坦代表處負責人汪強要李某1以后通過省茶葉公司向烏茲別克斯坦出口茶葉時按照300元每噸的標準給汪強回扣。

9.證人程某的證言及關于顧某要求修改會議記錄的情況說明證實:自己從2009年畢業(yè)后就到省茶葉公司工作,一直在辦公室工作,工作職責,主要從事辦公室的文秘工作,也負責公司董事會總經(jīng)理辦公會,行政辦公會、黨政聯(lián)席會的會議記錄工作。2017年初,省供銷社對省茶葉公司對外借款和擔保的決策程序進行檢查,當時還調閱了相關的會議紀要和會議記錄,重點是對省茶葉公司2012年之后的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進行全面梳理。2017年3月10日顧某找到自己,講公司2013年和2014年部分關于研究對外借款和擔保的會議記錄有缺失,要求自己按照他提供給的內容進行謄寫,并將其制作成公司的會議記錄。2017年3月22日下班后,顧某向自己提出有一些會議記錄開會的時候,她的記錄不全要求按照他提供的內容對公司原始的會議記錄進行添加,那時,顧某個人已經(jīng)調閱了公司的全部會議記錄,當時顧某要求自己將公司所有原始會議記錄都提供給他。顧某要求自己對原始會議記錄進行添加和修改時,自己也沒有多想,因為顧某當時是公司的一把手,自己不敢拒絕,所以就按照顧某的要求對會議記錄進行了添加和修改,但是當時自己認為添加和修改會議記錄是不合規(guī)的,所以就私下將自己添加和修改的會議記錄做了記錄,后來顧某個人又查閱了公司的會議記錄很久。陳某1任省茶葉公司辦公室主任期間,公司開會的時候,自己和他都會分別進行記錄,會后,兩人分別做的會議記錄都要存檔,所以顧某將會議記錄還給自己后,自己就將添加和修改的會議記錄與陳某1記錄的存檔會議記錄進行比較,發(fā)現(xiàn)自己添加和修改的會議記錄與陳某1記錄的存檔會議記錄內容都不相符,所以2017年7月份,自己分別向陳某1和鄭某報告了顧某讓自己添加和修改會議記錄的情況。由于省供銷社調查省茶葉公司對外借款和擔保的決策過程,是需要調取公司的會議記錄原件,自己有些擔心,所以又將自己或顧某添加的部分會議記錄內容涂劃掉了。對于調查人員出示的相關會議記錄,添加或者修改的內容,肯定都是不存在的,不是真實的內容,因為添加的內容都是很重要的,當時記錄不會漏記的。

10.證人楊某3的證言證實:2010年,自己擔任省茶葉公司監(jiān)事,之后擔任公司監(jiān)事、人事總務部主任,直到2016年2月份退休。在自己擔任省茶葉公司監(jiān)事期間,關于對外借款擔保是有相關規(guī)定的,國有企業(yè)三重一大事項的制度中明確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的重大事項,尤其是重大資金的使用要經(jīng)過集體研究決定,公司法也規(guī)定公司對外借款和擔保要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省供銷社也曾出臺過文件,要求企業(yè)的投資和融資,要經(jīng)過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另外省茶葉公司還出臺了關于對外投資和借款擔保的具體規(guī)定。自己沒有參加省茶葉公司關于借款給紅新公司的會議,也沒有任何人通知自己參加這樣的會議;自己也沒有參加任何公司關于為李某1個人和其家人以及紅新公司和李某1控制的其他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的會議,也沒有任何人通知自己參加這樣的會議,所以自己對省茶葉公司借給紅新制茶的借款以及省茶葉公司對于李某1及與李某1有關的個人和公司的擔保都不清楚。按照規(guī)定,省茶葉公司對外借款和擔保是要經(jīng)過會議集體研究的,但是在自己的印象中,在顧某任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期間,公司召開過的任何會議也沒有針對哪一筆借款和擔保進行過研究。對于調查人員提供的與紅新公司借款和擔保相關內容的會議紀要,都是假的,都是后來添加進去的。

11.證人鄧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底至2016年底,自己擔任省茶葉公司副董事長兼副總經(jīng)理。省茶葉公司關于對外借款有相關規(guī)定:《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對外借款要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黨中央也規(guī)定國有企業(yè)“三重一大”事項,其中重大資金的使用要經(jīng)過集體研究決定。省供銷社在2013年印發(fā)文件規(guī)定,企業(yè)重大的投資和融資要經(jīng)過董事會或股東會研究決定,嚴格控制企業(yè)的資金拆借行為,如果企業(yè)確實需要拆借資金,必須要保證資金安全,要對借款方的資產進行評估,并要求提供足額擔保,如果拆借的資金額度比較大,還要向省供銷社報備。另外,省茶葉公司內部出臺的關于對外投資的制度也規(guī)定,100萬元以下的長期借款,要由總經(jīng)理室報董事會審批,100萬元以上的長期借款,要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批。省茶葉公司對外借款的正常程序是首先要借款單位提出借款申請,寫明借款金額、用途、期限,然后由業(yè)務部門和財物等部門審核后提交董事會討論、研究、審批,董事會同意后再由公司財務部門支付借款。但在自己的印象中,省茶葉公司沒有就哪一筆借款上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以及其他會議討論過。省茶葉公司關于對外擔保也有相關規(guī)定:省茶葉公司出臺的關于對外擔保內部控制制度規(guī)定,嚴格禁止企業(yè)之間的非銀行信用擔保,銀行信用擔保對象僅限于與公司之間有互保關系的單位,對外擔保必須要經(jīng)過風險評估,而且要有足額的資產抵押,最終經(jīng)過公司董事會審批。省茶葉公司對外擔保的正常程序是由申請擔保單位提出申請,由公司的有關部門進行風險評估,并要求申請擔保單位提供資產抵押或質押,然后在由公司董事會研究,經(jīng)董事會表決后,公司才能為申請單位提供擔保。但在自己的印象中,省茶葉公司沒有就哪一筆擔保上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以及其他會議討論過。對調查人員出示的省茶葉公司向紅新公司借款的有“鄧某”簽名的相關借款協(xié)議,上面的字都是自己所簽,自己簽字的意思一般是證明紅新公司有訂單,向省茶葉公司供貨或者是建議顧某根據(jù)省茶葉公司資金情況決定是否向紅新公司借款,這些借款協(xié)議都需要最終顧某簽字審批后,才將錢借給紅新公司。自己只知道經(jīng)自己簽字的借給紅新公司的款項,其他的都不清楚。所有對紅新公司的借款都沒有經(jīng)過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或者其他任何會議討論,顧某也沒有私下跟自己說過。對調查人員出示的部分省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提供擔保的相關資料上“鄧某”的簽名是自己的簽字,按道理這些擔保都需要進行風險評估并經(jīng)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討論,但實際上這些擔保都沒有上會討論,都是走一下銀行內部程序,在顧某跟自己打招呼后,自己就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之前顧某跟李某1他們都已經(jīng)和銀行談好了,叫自己簽字無外乎是走個程序。其他的擔保自己不清楚,自己沒有參加過相關會議,也沒人跟自己私下說過。對調查人員出示的相關會議記錄經(jīng)辨認,自己要么就是沒有參加相關會議,要么就是會議記錄顯示的相關內容不是自己說的,是后來造假的。另外,在顧某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時,開會時提出過公司供貨不能完全依賴紅新制茶,貨源方面要多條腿走路,李某1在多個場合表示反對這個想法,后來顧某也改變了初衷,實際上顧某任一把手期間,省茶葉公司的訂單還是都交給紅新制茶在做。另外,在2015年的一天李某1在自己的辦公室講過,公司駐烏茲別克斯坦代表處負責人汪強要李某1以后通過省茶葉公司向烏茲別克斯坦出口茶葉時按照300元每噸的標準給回扣,而且李某1和汪強已經(jīng)簽訂了協(xié)議,當時自己很生氣,堅決不同意他這樣做,后來李某1和汪強應該就沒有合作。

12.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實:2011年12月至2017年5月,自己擔任省茶葉公司董事、副總經(jīng)理。省茶葉公司關于對外借款有相關規(guī)定:《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對外借款要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我國關于國有企業(yè)“三重一大”事項,其中重大資金的使用要經(jīng)過集體研究決定。省供銷社2013年印發(fā)的文件規(guī)定,企業(yè)重大的投資和融資要經(jīng)過董事會或股東會研究決定,嚴格控制企業(yè)的資金拆借行為,如果企業(yè)確實需要拆借資金,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要對借款方的資產進行評估、要求提供足額擔保,如果拆借的資金額度比較大,還要向省供銷社報備。另外,省茶葉公司內部出臺的關于對外投資的制度也規(guī)定,100萬元以下的長期借款,要由總經(jīng)理室報董事會審批,100萬元以上的長期借款,要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批。省茶葉公司對外借款的正常程序是首先要借款單位提出借款申請,寫明借款金額、用途、期限,然后由業(yè)務部門和財物等部門審核后,最終提交董事會討論、研究、審批,董事會同意后再由公司財務部門支付借款。但在自己的印象中,顧某任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期間,省茶葉公司沒有就哪一筆借款上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以及其他會議討論過。省茶葉公司關于對外擔保也有相關規(guī)定:《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對外擔保要按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企業(yè)國有資產法》規(guī)定,國家出資企業(yè)對外提供大額擔保要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省茶葉公司的國有資產交易也應當嚴格執(zhí)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省茶葉公司的章程中也規(guī)定不能以資產為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此外,省茶葉公司出臺的關于對外擔保內部控制制度規(guī)定,嚴格禁止企業(yè)之間的非銀行信用擔保,銀行信用擔保對象僅限于與公司之間有互保關系的單位,對外擔保必須要經(jīng)過風險評估,而且要由足額的資產抵押,最終經(jīng)過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省茶葉公司對外擔保的正常程序是由申請擔保單位提出申請,由公司的有關部門進行風險評估,并要求申請擔保單位提供資產抵押或質押,最終經(jīng)過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研究同意后,才能提供擔保。但在自己的印象中,顧某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期間,省茶葉公司沒有就哪一筆擔保上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以及其他會議研究過。對于調查人員出示的省茶業(yè)公司提供的《茶葉公司對紅新公司借款情況》中第38筆240萬借款資料以及第39筆1384萬元借款資料中,自己都簽了字,因為在2016年底,由于紅新公司沒有資金支付供貨商的貨款以及工人工資,出現(xiàn)了上訪事件,2017年元月份,顧某召集公司管理層和支委會成員開會,會上顧某說已經(jīng)向省供銷社匯報,省供銷社同意借款1000多萬元給省茶葉公司,用于解決紅新公司上訪問題。后來省茶葉公司借了1600多萬元資金給紅新公司。又過了一段時間,顧某拿了兩張借款審批表,讓自己簽字,說他和江某知道這些錢借給紅新公司是用于支付供應商的貨款和工人工資的,由于自己和江某之前參與過,了解紅新公司對外欠貨款和工人工資的情況,所以自己就在借款申請表上補簽了字;省茶業(yè)公司提供的《茶葉公司對紅新公司借款情況》中第40筆187.2萬元借款資料、借款審批表上自己簽字了的,自己參加了2017年2月10日的會議,這次開會就是顧某告知了幫助解決昌和投資管理公司利息的事情,沒有針對紅新制茶借款進行研究;省茶業(yè)公司提供的《茶葉公司對紅新公司借款情況》中第41筆81.74萬元借款資料有陳某1的簽字,省茶葉公司把錢借給紅新公司后,顧某把借款審批表拿給自己簽字補個手續(xù),自己就在上面簽字了;第23筆2015年1月份借款700萬元,自己記得這筆借款當時是開過會的,但會上沒有決議借款給紅新制茶700萬元。除了上述調查人員出示的外,其他借款自己不清楚,自己沒有參加過其他任何研究單筆借款給紅新公司的會議,顧某私下也沒有跟自己說過這些借款的事情。調查人員出示的部分省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提供擔保的相關資料上“陳某1”的簽名是自己的簽字,按道理這些擔保都需要進行風險評估并經(jīng)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討論,但實際上這些擔保都沒有上會討論,都是走一下銀行內部程序,在顧某跟自己打招呼后,自己就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之前顧某跟李某1他們都已經(jīng)和銀行談好了,叫自己簽字無外乎是走個程序。其他的擔保自己都不清楚,沒有參加過相關會議,也沒人跟自己私下說過。調查人員出示的相關會議記錄自己要么就是沒有參加相關會議,要么就是會議記錄顯示的相關內容不是自己說的,是后來造假的。在自己主持省茶葉公司工作后,鄭某跟自己說,公司向省供銷社提交的會議記錄內容與他工作筆記上記載的不一致,懷疑顧某對提交給省供銷社的會議記錄進行了修改,后來辦公室主任程某也向自己匯報,顧某多次找到程某,要求她對會議記錄進行補充。自己讓程某將顧某要求修改的內容都標注清楚,以后如果組織調查,實事求是的向組織說明這個問題。2016、2017年,李某1多次在顧某辦公室、紅新公司的辦公室等場合,當著眾人的面對顧某說“如果你坐牢,我也要坐牢”,“你進去我也要進去,我們兩個到白湖農場下棋的話”,當時自己和江某、李松華在場都聽到過。

13.證人潘某的證言證實:自己是李某1的妻子。李某1名下有安徽省紅新制茶有限責任公司、郎溪縣金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安徽省紅新生態(tài)林業(yè)有限公司、郎溪縣金港灣生態(tài)農業(yè)有限公司。調查人員出示的相關借款合同上的名字都是自己簽的,都是李某1讓自己簽的,自己知道李某1是在向別人借錢,但是具體情況李某1從來不告訴自己,借的錢也都是李某1在使用。李某1曾把自己的身份證拿出去使用過,可能是以自己的名義在銀行開賬戶,但是這些賬戶自己都沒有使用過,都是李某1在使用。李某1名下的資金使用情況,李某1從來不告訴自己。

(三)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自己任省茶葉公司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期間,省茶葉公司違規(guī)為紅新公司提供了100多筆借款,后來紅新公司還欠省茶葉公司2.5億多元的借款,這里面包含3700多萬元的借款利息,還有4500多萬元代償轉借款的部分。另外,省茶葉公司違規(guī)為李某1及其管理的公司和個人提供了9500多萬元的擔保額度。省茶葉公司關于對外借款和擔保有相關規(guī)定,國家企業(yè)“三重一大”事項中規(guī)定,重大事項特別是重大資金使用要經(jīng)過集體研究決定?!秶匈Y產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也規(guī)定,企業(yè)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嚴格執(zhí)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豆痉ā贰ⅰ秶匈Y產法》中規(guī)定,重大投資擔保要由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安徽省供銷社也印發(fā)文件規(guī)定,企業(yè)重大的投資和融資要經(jīng)過董事會或股東會研究,嚴格控制企業(yè)的資金拆借行為,嚴禁以高息為目的的拆借行為,如果企業(yè)確實需要拆借資金,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對借款方的資產進行評估,要求提供足額擔保,如果拆借的資金額度比較大,還要向省供銷社報備。省茶葉公司內部出臺的關于對外投資的制度也規(guī)定,100萬元以下的長期債權投資,要由總經(jīng)理室報董事會審批。100萬元以上的長期債權投資,要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批。短期投資,由總經(jīng)理室研究審批。省茶葉公司出臺的關于對外擔保內部制度規(guī)定,母公司提升社會午后股票普及讓非銀行信用擔保,爭行信用擔保對象僅限于與公司有互保關系的單位,對外擔保必須要經(jīng)過風險評估,而且要有足額的資金抵押等反擔保措施,最終經(jīng)過公司理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中也規(guī)定不能以公司資產為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省茶葉公司為紅新公司提供借款存在的違規(guī)之處主要包括:第一,省供銷社明確規(guī)定,嚴禁以高息為目的對外拆借資金,省茶葉公司借款給紅新公司的利息比較高,違反了省供銷社的規(guī)定;第二,省茶葉公司沒有就哪一筆提供給紅新公司的借款上過公司的董事會或者股東會研究決定,而且對于借款公司領導班子開會研究的很少,只有兩三次而已。公司借款給紅新公司沒有按照文件的要求召開正式會議研究,而是根據(jù)自己和李某1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或自己在借條上簽批的意見,公司財務部門就支付了借款;第三,省茶葉公司提供給紅新公司的借款都沒有進過風險評估,盡管與紅新公司借款協(xié)議里面寫了以李某1名下的土地證和金港灣生態(tài)農業(yè)公司的股權等進行抵押或者質押,由于這些相關土地證沒有辦理抵押或者質押登記,這些抵押或者質押沒有法律意義,另外金港灣生態(tài)農業(yè)公司、紅新公司和紅新生態(tài)林業(yè)公司的股權都是2016年進行股權質押登記的,但由于那時紅新公司已經(jīng)差欠巨額債務,光欠省茶葉公司的債務都有一個多億了,另外李某1名下金港灣生態(tài)農業(yè)公司、紅新生態(tài)林業(yè)公司的資產都已經(jīng)嚴重資不抵債了,這種股權質押也沒什么意義。省茶葉公司為李某1、潘某以及李某1控制的紅新公司等公司提供擔保的違規(guī)之處有:第一,省茶葉公司出臺的對外擔保規(guī)定是嚴格禁止非銀行信用擔保的,省茶葉公司為李某1、潘某以及李某1控制的紅新公司等公司提供的擔保都屬于非銀行信用擔保,違反了禁止非銀行信用擔保的規(guī)定;第二,省茶葉公司提供的這些擔保都沒有進過風險評估,也沒有要求被擔保單位提供任何反擔保;第三,省茶葉公司提供的這些擔保都沒有經(jīng)過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正式研究決定,有時候自己代表公司直接在擔保合同上簽字,另外部分小貸公司和銀行要求省茶葉公司提供董事會決議的時候,都是自己安排公司幾個董事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走個程序,但實際上并沒有召開董事會。2015年下半年的時候,自己就知道紅新公司的資金鏈出現(xiàn)問題了,到2016年上半年,紅新公司的資金鏈就已經(jīng)徹底斷裂了,自己覺得紅新公司的資金出現(xiàn)問題的部分原因是李某1將公司借給紅新制茶的資金挪用到其他地方去了。自己之所以在紅新公司資金鏈出現(xiàn)問題甚至斷裂的情況下還違規(guī)為紅新公司提供借款及為李某1及關聯(lián)公司、個人提供擔保的原因是:第一,自己收了李某1很多錢,兩人之間有利益關系,李某1提出借款和擔保需求的時候,自己不好拒絕;第二,自己還是對紅新公司抱有幻想,希望能夠救下紅新公司;第三,那個時候省茶葉公司已經(jīng)為紅新公司提供很多借款,另外也為李某1及關聯(lián)公司、個人提供了很多的融資擔保,如果紅新公司倒閉了,肯定會給省茶葉公司造成巨額經(jīng)濟損失,甚至省供銷社也會受到牽連,自己害怕問題暴露后承擔責任,所以在紅新公司資金鏈出現(xiàn)問題甚至斷裂的情況下,還是繼續(xù)提供了借款和一些融資擔保。調查人員出示的自己讓程某制作或添加的相關會議記錄都是假的,都不是真實存在的。因為自己違規(guī)為紅新公司提供了巨額借款,也為李某1和與他相關聯(lián)的公司和個人提供了巨額擔保,自己害怕省供銷社監(jiān)察部門到省茶葉公司巡察時發(fā)現(xiàn),就添加和制作了這些會議記錄,目的是為了減輕自己的責任。

證實全案事實的還有以下證據(jù):

(一)物證

扣押通知書、扣押財物文件清單及手機一部、關于調查組提取顧某手機錄音的說明、光盤一張證實:宣城市監(jiān)察委于2018年9月12日決定對顧某的黑色華為mate10手機一部予以扣押,并對該手機上的通話錄音進行提取,制作成光盤一份隨案移送。通過通話錄音可以證實,在案發(fā)前,李某1與顧某的通話中有“我好不了你也好不了”、“我倆跑了算了”、“沒有人找你嗎?。有人要找你了”、“找就找吧”等對話內容。

(二)書證

1.報案書、關于指定辦理顧某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通知、立案決定書證實:本案由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于2018年2月23日報案至合肥市公安局,后安徽省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8年7月23日指定宣城市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辦理,中共宣城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宣城市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8年9月12日決定對該案立案調查。

2.留置決定書、留置通知書、批準延長留置時間決定書證實:宣城市監(jiān)察委員會于2018年9月12日決定對顧某留置,期限自2018年9月12日起算,由宣城市監(jiān)察委執(zhí)行。顧某留置期限經(jīng)安徽省監(jiān)察委批準,由2018年12月12日延長至2019年3月11日。

3.人口信息查詢結果證實:被告人顧某的出生日期、戶籍地、住所地等自然人身份信息。

4.簡歷表、中共安徽省供銷社直屬機關委員會文件(直黨字[2017]24號)關于給予顧某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決定、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發(fā)文(供發(fā)證字【1995】299號)、安徽省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文件(茶人字【2008】026號)、安徽省供銷商業(yè)總公司文件(供商人【2011】1號)、安徽省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文件(茶人字【2011】009號)、安徽省供銷社黨組會議記錄(2011年12月8日)、安徽省供銷商業(yè)總公司文件(供商人【2011】14號)、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會議紀要(2011年第12號、2011年12月26日)、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文件(茶辦字【2011】027號)、2011年12月26日公司股東暨職工大會簽到表、茶葉公司組織架構及經(jīng)營范圍、茶葉公司管理層人員及分工、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文件(茶辦字【2017】53號)、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文件(茶辦字【2017】49號)、安徽省供銷商業(yè)總公司文件(供商人【2017】6號)、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2017年第1號)、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2017年第2號)、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會議紀要(2017年第3號)、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監(jiān)事會決議(2017年第1號)證實:顧某于1987年7月進入安徽省茶葉進出口公司工作,1995年11月28日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發(fā)文聘其為安徽省茶葉公司、安徽茶葉進出口公司副經(jīng)理;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發(fā)文,聘任其為該公司常務副總經(jīng)理;安徽省供銷商業(yè)總公司于2011年3月8日發(fā)文,推薦顧某作為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人選,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于同年3月15日發(fā)文,聘任顧某為公司總經(jīng)理;安徽省供銷社于2011年12月8日下午召開的黨組會議上討論了推薦顧某擔任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相關事宜,次日安徽省供銷商業(yè)總公司發(fā)文推薦顧某為董事長、總經(jīng)理人選;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發(fā)文,通知顧某任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顧某于2017年5月不再擔任該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顧某自2011年12月?lián)伟不詹枞~進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以來,在三重一大事項決定時,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將巨額資金借給省茶葉公司參股企業(yè)安徽紅新制茶有限公司,違規(guī)為紅新公司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與個人提供借款擔保,致使企業(yè)面臨巨額資金無法收回,違規(guī)擔保面臨代償,顧某作為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中共安徽省供銷社直屬機關委員會于2017年5月15日決定對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成立了清欠工作領導小組。

5.關于認定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總經(jīng)理顧某為國有企業(yè)管理人員的說明材料、關于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有關情況的說明及附件、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變更信息、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章程證實:2001年4月,安徽茶葉進出口公司完成改制,更名為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企業(yè)性質由之前的國有企業(yè)變?yōu)橛蓞⒐聵I(yè)單位省供銷社參股的國有實際控制企業(y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的公示報告中顯示省茶葉公司的企業(yè)控股情況為:國有控股)。省供銷社黨組掌握省茶葉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人選的提名推薦權,顧某是在省供銷社于2011年12月8日召開的黨組會議上被推薦為該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人選。

6.關于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顧某同志任期經(jīng)濟責任審計報告、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供發(fā)審[2012]141號)安徽省供銷社關于下達李念華同志離任經(jīng)濟責任審計意見的通知、關于安徽省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顧某同志離任經(jīng)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證實:安徽省供銷社(供銷商業(yè)總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制定關于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顧某通知離任經(jīng)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lián)合社委托對顧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任職期間的經(jīng)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了審計,截止2017年5月31日,省茶葉公司合并后資產總額52781.72萬元,負債總額56199.58萬元,凈資產總額-3417.87萬元,資產負債率由任職初期的73.81%增加到任職期末的106.48%,資產負債率超過100%,已經(jīng)處于資不抵債狀態(tài);截止2017年5月,省茶葉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借款總額32287.57萬元,其中對紅新公司借款25152.9萬元;截止2017年5月,省茶葉公司對外擔??傤~28375.15萬元,其中對紅新公司擔保4970萬元、對郎溪縣金港灣生態(tài)農業(yè)有限公司擔保300萬元、對李某1個人擔保3790萬元、對潘某擔保500萬元。另外,安徽省供銷社關于下達李念華同志離任經(jīng)濟責任審計意見的通知中所附關于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李念華同志離任經(jīng)濟責任審計報告顯示,李念華任職期末公司資產總計17603.46萬元,負債合計12563.13萬元,全部為流動負債;2011年末省茶葉公司實際凈資產為4157.07萬元,比2001年期初增加3364.07萬元,增幅為601.02%。

7.顧某悔過書1份、顧某思想?yún)R報1份、顧某懺悔反思錄1份、顧某反思材料3份、顧某關于與任樹紅等人交往過程和情況的手寫材料、顧某關于在紅新資金鏈斷裂后仍收受李某1所送錢款情況的材料、顧某關于說謊一次性退還李某1所送錢款情況的材料證實:被告人顧某在留置期間寫了多份悔過書、思想?yún)R報、反思材料等,對其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匯報,其中包括收受他人賄賂、與他人發(fā)生不正當關系及工作中的責任缺失給省茶葉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等。

8.安徽池州市安池茶葉公司2014年1月25日借款50萬元的合同、查詢記錄、相關轉賬回單等證實:顧某與安池茶葉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借款50萬元的事實。

9.安池茶葉公司與謝方借款70萬元的相關會計憑證證實:安池茶葉公司與顧某妻妹借款70萬的事實。

10.皖東南農產品冷鏈項目投資協(xié)議書、郎溪縣十字鎮(zhèn)黨委擴大會議記錄4份、十字鎮(zhèn)財政分局相關票據(jù),省茶葉公司轉賬1000萬給紅新公司的財務憑證證實:2013年省茶葉公司與郎溪縣十字鎮(zhèn)簽訂了“皖東南農產品冷鏈項目投資協(xié)議”,省茶葉公司轉賬給了紅新公司1000萬元土地款,紅新公司支付了600萬給十字鎮(zhèn)政府作為土地出讓金,后項目流產,鎮(zhèn)政府返還了土地出讓金給紅新公司,1000萬作為購茶葉款。

11.省茶葉公司向省供銷商業(yè)總公司借款合同一份證實:省茶葉公司于2015年4月向省供銷社借款500萬。

12.大業(yè)茗豐工行賬戶明細及財務憑證證實:大業(yè)茗豐與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往來。

13.余大玲的自書交代材料及相關證明證實:余大玲與安池茶葉公司楊某1、大業(yè)茗豐、超杰蔬菜等的借貸關系,其中和顧某在超杰蔬菜投資大蒜20多萬,后本金及利潤支付給了顧某。

14.安池茶葉公司相關會計憑證、借款協(xié)議證實:安池公司和余大玲、超杰蔬菜、謝某等發(fā)生的借款情況。

15.關于顧某到案情況說明證實:2018年9月12日,顧某到案接受調查后,主動交待了組織上未掌握的收受李某1等人1547萬元大額現(xiàn)金的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經(jīng)查屬實,但部分贓款未能說清去向;對其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問題,能如實坦白交待。

(三)搜查筆錄

1.搜查證、搜查筆錄、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退還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證實:宣城市監(jiān)察委工作人員于2018年9月18日11時至13時對顧某辦公室進行了搜查,并扣押了筆記本三本、便簽本三本、文件十二份、銀行卡十二張、存折三本、U盤一個、錄音筆一個、電腦主機一臺,后于2018年12月3日將上述物品返還。

2.搜查證、搜查筆錄、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提取筆錄、退還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清單證實:宣城市監(jiān)察委工作人員于2018年10月8日16時至18時對顧某住宅進行了搜查,并扣押了銀行卡十三張、戴爾牌筆記本電腦一臺、軟面抄練習本一本、借條兩張(金額分別為50萬、30萬)白紙書證10張,并于次日根據(jù)顧某陳述在其住處提取了一部三星手機,上述物品除三星手機外,均在2018年12月20日退還給顧某家屬方某。

3.搜查證、搜查筆錄、清單、委托書七份證實:經(jīng)搜查發(fā)現(xiàn)的在顧某處幾份委托書,系黃山、湖北、廬江等七處茶廠在找紅新茶廠要賬的過程中,李某1為逃避追債,寫委托書讓省茶葉公司代付來應付追債。

(四)證人證言

1.證人吳某的證言證實:省供銷社是參公管理的省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省供銷社的上級主管部門是安徽省人民政府。省供銷社改制前的資產是集體所有制,改制后現(xiàn)有資產大都是國有資產轉化而來的。省供銷社對其直屬企事業(yè)單位行使出資人的職能,省供銷社在這些公司中都是最大的股東,在這些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中都有控制權,其中包括安徽省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省茶葉公司在2001年改制前性質一直是國有企業(yè),改制后,名稱變更為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其中省供銷社占股37.44%,職工占股62.56%,因為當時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shù)不能超過50人,所以職工股份由省茶葉公司工會托管,股東權利由工人按持有股份行使,企業(yè)類型變?yōu)橛邢挢熑喂荆ǚ菄歇氋Y),但實際上還是國有實際控制企業(yè)。省茶葉公司工會托管的員工股并不參與公司股東大會的表決。省茶葉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管是由省供銷社向省茶葉公司推薦,再由省茶葉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走程序,落實相關人選。省供銷社推薦的人選最終都會當選,實際上這些人的任免權在省供銷社,只是在省供銷社黨組會議決定后,再由省茶葉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走程序,說明省供銷社在省茶葉公司持有的國有股份對省茶葉公司有實際控制權。之所以以省供銷商業(yè)總公司的名義向省茶葉公司推薦董事會、監(jiān)事會、經(jīng)理層人選,是因為省供銷商業(yè)總公司與省供銷社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雖然省供銷商業(yè)總公司進行登記的是集體所有制,但省供銷社是省供銷商業(yè)總公司唯一出資人,而且經(jīng)過改制后省供銷社的現(xiàn)有資產實際上都是國有資產轉換而來,為了對省茶葉公司進行企業(yè)化管理,這些人選經(jīng)過省供銷社黨組會研究后,再以省供銷商業(yè)總公司的名義發(fā)文。省茶葉公司的一些重大經(jīng)營事項決策會先向省供銷社提交相關報告,經(jīng)過省供銷社黨組研究后再確定實施,比如說省茶葉公司對外投資、參股等一些重大的經(jīng)營決策,也體現(xiàn)了省供銷社對省茶葉公司的控制權。

2.證人牛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清明節(jié)左右,自己開車(車牌號皖A×××**)陪同顧某到郎溪找李某1,第三天才找到李某1,在李某1的山莊顧某和李某1見了面,顧某和李某1因為李某1欠款的事,講的火藥味很重。顧某這次去主要是找李某1欠款的事,順便看下李某1的資產狀況,顧某沒帶什么東西。自己和自己的公司沒有和省茶葉公司有經(jīng)濟上的往來。

3.證人李某1的證言及自書材料證實:2017年自己和顧某在郎溪見過一面,他是和??傄黄饋淼?,什么東西也沒給過自己。自己在自書材料中供述了關于十字冷鏈項目的情況,省茶葉公司給了自己800萬元付土地款,后來沒搞成,政府退了土地款,用作紅新公司收購茶葉了。

4.證人陳某2的證言及自書材料二份證實:自己和省茶葉公司之間有借款,目前欠本息500萬左右以及得潤租賃的代償款300萬。2010左右,還介紹省茶葉公司將1800萬以自己公司的名義放在舒城小貸公司,現(xiàn)省茶葉公司將欠款拿回去了。

5.證人郭某的證言及自書材料證實:自己的公司曾經(jīng)向省茶葉公司借款過,目前欠省茶葉公司借款300萬,省茶葉公司還為自己的公司提供過擔保1450元,替自己的公司代償了500萬,后轉為欠款。

6.證人汪某2(安徽中徽茶葉合作社)的自書材料三份證實:自己2014年向省茶葉公司借款500萬,目前本息均還。顧某個人還為自己擔保借款200萬,已還184萬。

7.證人杜某的證言證實:自己2014年曾經(jīng)貸款200萬,顧某個人擔保,因未還被起訴,顧某的房子被法院查封。

8.證人戴某的證言證實:自己和余大玲(省茶葉公司職工)、謝方、榮山公司、超杰公司都有經(jīng)濟往來。其中余大玲的100萬是在謝方的250萬**面,還借過余大玲40萬,目前還有19萬沒還。

上述證據(jù)均已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查證屬實,各證據(jù)間均能相互印證,且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被告人顧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解及辯護意見。

1.關于被告人顧某向本院提出非法證據(jù)排除的申請,請求將其所有承認接受李某1賄賂款項的供述、訊問筆錄等全部作為非法證據(jù)予以排除問題。針對其提出的理由以及提供的線索,本院審查了相關材料,召開庭前會議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以及公訴機關對證據(jù)收集合法性的說明,審查了公訴機關提供的相關證據(jù)。經(jīng)審查認為,被告人在被采取留置措施接受調查期間,調查機關對其進行訊問的同步監(jiān)控錄音錄像上,沒有發(fā)現(xiàn)被告人所列舉的精神和肉體受到折磨以及調查人員采取威脅、脅迫等手段進行調查的相關情形,被告人顧某提出非法證據(jù)排除的相關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jù)規(guī)程(試行)》的規(guī)定,本院決定駁回被告人顧某提出的非法證據(jù)排除申請,不予啟動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并當庭予以宣布。

2、關于被告人顧某提出的起訴書指控李某1向其行賄,完全不符合事實,其從沒有接受李某1的錢,只收到過土特產、購物卡,和李某1從來沒有在小區(qū)門口見過面,工作之外也沒有打過電話,一年多次、一月多次送禮,不符合常理,其是受到威脅、逼迫情況下交待的,所有收受李某1的賄賂都是虛構的,對收受戴某、楊某1的12萬元認可,但辯解收受的是禮金,純屬禮尚往來的辯解意見,辯護人提出的起訴書指控2012年至2016年的7月間,顧某收受李某1現(xiàn)金1535萬元人民幣賄賂,受賄時間的認定過于籠統(tǒng),無法對受賄時間的細節(jié)進行考證,缺乏細節(jié)性判斷,行賄款的來源不具有真實性,證人楊某2和的證言不能印證李某1行賄的事實,受賄款項的去向得不到印證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在案證人李某1的證言能夠證實行賄的事實,證人李某2、李某3、熊某、許某、楊某2和的證言及相關書證能夠證實李某1行賄款項的來源,被告人顧某的供述與辯解能夠證實收受賄賂的事實,上述證據(jù)經(jīng)調查機關調查屬實,調查機關取證合法,雖然被告人顧某對收受李某1賄賂的供述提出非法證據(jù)排除,但其提出的事實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述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能夠與被告人顧某的供述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顧某收受李某11535萬元賄賂的事實,被告人顧某雖然未能完全供述該1535萬元賄賂款的去向,但不影響被告人顧某受賄犯罪的成立;被告人顧某雖對收受戴某、楊某112萬元予以認可,但辯解收受的是禮金,純屬禮尚往來,經(jīng)查,戴某、楊某1的證言均證實之所以送錢給顧某,是為了方便其所有的公司向省茶葉公司借款以及省茶葉公司為其公司借款提供擔保,而非禮尚往來,從另一側面也證實了被告人顧某認罪、悔罪態(tài)度差;辯護人提出受賄時間的認定過于籠統(tǒng)、無法對受賄時間的細節(jié)進行考證以及缺乏細節(jié)性判斷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jù),故對該辯解、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3、關于被告人顧某及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顧某既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國有公司工作人員的辯解、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中國土畜產安徽省茶葉進出口公司(安徽省茶葉公司)由1981年9月6日成立的中國土畜產進出口公司安徽省茶葉進出口分公司登記變更而來,企業(yè)性質為“國有企業(yè)”,2001年4月中國土畜產安徽省茶葉進出口公司(安徽省茶葉公司)完成改制,更名為安徽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企業(yè)性質由之前的國有企業(yè)變?yōu)橛蓞⒐聵I(yè)單位安徽省供銷社參股的國有實際控制企業(y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的公示報告中顯示安徽省茶葉進出口公司的企業(yè)控股情況為國有控股,其中省供銷社占股37.44%,職工占股62.56%,職工股份由省茶葉公司工會托管,股東權利由工人按持有股份行使,企業(yè)類型變?yōu)橛邢挢熑喂荆ǚ菄歇氋Y);省供銷社是參公管理的省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其改制前的資產是集體所有制,改制后現(xiàn)有資產大都是國有資產轉化而來的;省供銷社是省茶葉公司最大的股東,行使出資人的職能,對省茶葉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有決策權;省供銷社黨組掌管省茶葉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人選的提名推薦權,省茶葉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管由省供銷社向省茶葉公司推薦,再由省茶葉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落實相關人選,實際任免權在省供銷社,因此省供銷社在省茶葉公司持有的國有股份對省茶葉公司有實際控制權;省茶葉公司的重大經(jīng)營事項決策包括對外投資、參股等需先向省供銷社提交相關報告,經(jīng)過省供銷社黨組研究后再確定實施;無論省茶葉公司的控股情況、董事會、監(jiān)事會人選的提名推薦權,還是公司重大經(jīng)營事項,均有省供銷社決策管理,由此應當認定省茶葉公司為國有實際控制企業(yè)。被告人顧某是在省供銷社2011年12月8日召開的黨組會議上被推薦為省茶葉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人選,因此應認定被告人顧某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故對該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4、關于辯護人提出的省茶葉公司公屬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沒有任何國有資產成分,不是國有企業(yè),對被告人顧某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顧某身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xiàn)金人民幣1547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顧某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成立,本院均予以支持。被告人顧某一人犯有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歸案后,被告人顧某如實供述了自己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犯罪事實,其行為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顧某到案接受調查后,雖然主動交待了組織上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現(xiàn)金人民幣1547萬元的受賄犯罪事實,但其在庭審中推翻了在調查機關的全部供述,且不能說明合理原因,故不能認定為自首;在調查期間,調查機關已追繳贓款人民幣80.021611萬元,雖然被告人顧某認為不是贓款,但對其受賄犯罪量刑時可以酌情考量。綜上,結合被告人顧某的犯罪情節(jié)、后果及認罪、悔罪表現(xiàn),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九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顧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留置的,留置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36年9月11日止。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顧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已追繳人民幣80.021611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嚴金華

審 判 員  郁昌葦

人民陪審員  盧 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書 記 員  黃 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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