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草草浮力影院|亚洲无码在线入口|超碰免频在线播放|成人深夜视频在线|亚洲美国毛片观看|69无码精品视频|精品有码一区二区|69式人人超人人|国产人人人人人操|欧美久久天天综合

網站首頁 律師查詢 法規(guī)查詢    合肥律師招聘    關于我們  
合肥律師門戶網
刑事辯護 交通事故 離婚糾紛 債權債務 遺產繼承 勞動工傷 醫(yī)療事故 房產糾紛
知識產權 公司股權 經濟合同 建設工程 征地拆遷 行政訴訟 刑民交叉 法律顧問
 當前位置: 網站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皖0181刑初391號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挪用資金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9-25   閱讀:

案由    受賄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 挪用資金     

案號    (2019)皖0181刑初391號    

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巢檢檢二刑訴[2019]3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9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及其辯護人焦紀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被告人孫某某在任安徽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城管局副局長、半湯街道岠嶂山沖村拆遷指揮所所長期間,利用其分管市容環(huán)衛(wèi)、城管執(zhí)法及拆遷指揮的便利,為他人謀求利益,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共計12萬元、購物卡價值人民幣0.8萬元。

2、2006年至2014年,半湯街道岠嶂社區(qū)居委會集體企業(yè)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開發(fā)建設了岠嶂華庭、岠嶂花園小區(qū)。被告人孫某某利用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執(zhí)行董事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共計16.5萬元、購物卡價值3.9萬元,為他人謀求利益。

3、2010年12月31日至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孫某某個人決定,通過其和會計呂某銀行賬戶陸續(xù)挪用集體企業(yè),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3870萬元,用于幫助他人完成銀行攬儲業(yè)務、貸款質押擔保及個人投資,其中人民幣1510萬元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截止2019年4月15日,挪用的資金全部歸還。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孫某某被巢湖市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從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抓獲歸案。

2019年4月25日,巢湖市監(jiān)察委依法扣押孫某某委托胡某1保管的犯罪所得人民幣248512.37元。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利用安徽巢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城管局副局長及半湯街道岠嶂山沖村拆遷指揮所所長的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2.8萬元,為他人謀求利益;利用岠嶂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執(zhí)行董事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0.4萬元;利用岠嶂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zhí)行董事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資金人民幣1510萬,超過三個月未還,用于個人使用或經營。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孫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孫某某收受他人賄賂,但并未給國家、集體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其挪用的1510萬元的行為,也未給公司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其還具有坦白認罪、積極退贓退賠、主動繳納罰金的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一、關于受賄的事實

被告人孫某某在擔任安巢經開區(qū)城管局副局長、半湯街道岠嶂山沖村拆遷指揮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求利益,收受他人12萬元現金和價值0.8萬元的購物卡。

(一)2018年10月,為了謀求被告人孫某某在城管執(zhí)法中給予公司照顧,巢湖市鑫祥土地復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某在安徽醫(yī)科大學附屬巢湖醫(yī)院送給孫某某10萬元現金,孫某某予以收受。

認定上述的證據如下:

1.書證

(1)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證實巢湖市鑫祥土地復墾有限公司系2018年7月31日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刁某,企業(yè)經營范圍為土地復墾、礦山修復、建筑垃圾處理、園林綠化等工程。

(2)刁某住院病歷,證實刁某于2018年10月28日至2018年11月13日在安徽醫(yī)科大學附屬巢湖醫(yī)院住院治療,與被告人孫某某受賄時間地點相吻合。

2.證人刁某的證言,證實其是巢湖市鑫祥土地復墾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及法人代表,公司經營范圍為土地復墾、礦山修復、建筑垃圾處理、園林綠化等工程,2017年和朋友吃飯時認識了時任安巢經開區(qū)城管局副局長被告人孫某某。2018年9、10月份的一天,孫某某在巢湖市健康路耳街附近以手頭緊為由讓其給10萬元,當時其沒有那么多現金。大概過了十幾天,其因為生病在巢湖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孫某某來看望其,其在病房里面就將10萬元現金送給孫某某。孫某某是安巢經開區(qū)城管局的副局長,分管行政執(zhí)法,其公司是做土地復墾、礦山修復、建筑垃圾處理項目的,在實施上述項目過程中,有些石頭或者垃圾需要外運,其送給他10萬元是希望他能給其幫幫忙。其以及其公司與孫某某之間沒有債權債務、勞務關系,事后孫某某也沒有將10萬元現金歸還其。

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2018年10、11月的時候,刁某因病在四康醫(yī)院(巢湖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有一天,其開著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車去醫(yī)院,在病房里,刁某跟其講他們公司是做土地復墾業(yè)務的,希望其能介紹一些工程給他們公司承接,同時也希望其在城管執(zhí)法中照顧他。因為當時其擔任安徽巢湖經開區(qū)城市管理局副局長,在其臨走時,他拿了一個黑色的塑料袋給其,其到車上后打開塑料袋看了一下,里面是10萬元現金。其與刁某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收取的10萬元現金事后也沒有退還。

(二)2015年11月,為了謀求被告人孫某某在城管執(zhí)法中給予公司照顧,合肥市年月日勞動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在合肥(巢湖)職業(yè)技術學院門口送給孫某某2萬元現金,孫某某予以收受。

認定上述的證據如下:

1.營業(yè)執(zhí)照、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證實合肥市年月日勞動服務有限公司系2014年6月13日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王某1,企業(yè)經營范圍為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安裝工程涉及施工、綠化工程設計及施工、建筑勞務等。

2.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2015年10、11月左右的一天上午,其在巢湖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姥山路合肥職業(yè)技術學院門口,碰到時任安巢經開區(qū)城管局分管行政執(zhí)法的副局長孫某某,孫某某開著一輛黑色別克車。因其在運輸渣土及“水穩(wěn)”生意過程中,有時存在拋灑滴漏的情況,希望孫某某對運輸過程中拋灑滴漏給予照顧,便從自己車上拿出2萬元現金放到孫某某的車里,孫某某收下了。其與孫某某之間沒有債權債務或者勞務關系,事后孫某某也沒有將2萬元現金歸還其。

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5年11月的一天早上,其在巢湖職業(yè)技術學院門口吃早飯時看到王某1,當時其是開公司黑色的別克越野車去的。王某1見到其,從車上拿了兩沓錢扔到其車上,共2萬元現金,其將錢收下。其知道王某1是做渣土和道路“水穩(wěn)”的,在運輸渣土過程中,有時存在拋灑滴漏情況,對道路路面產生污染破壞,王某1希望其在城管道路執(zhí)法中給予關照。其與王某1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收取的2萬元現金事后也沒有退還。

(三)2019年春節(jié),為了謀求被告人孫某某在衛(wèi)生檢查中給予公司照顧,環(huán)亮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巢湖項目部負責人袁某1在孫某某辦公室送給其2張面值1000元百大購物卡,計2000元,孫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營業(yè)執(zhí)照、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等書證,證實環(huán)亮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系2008年11月11日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張玉清,企業(yè)經營范圍包括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物業(yè)管理、垃圾清運、市政道路清掃保潔等。

(2)安徽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園區(qū)道路清掃保潔服務承包作業(yè)合同,證實環(huán)亮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了安徽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內金巢大道、半湯大道、金湖大道等23條園區(qū)道路的清掃保潔業(yè)務,發(fā)包方為安徽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城市管理局,并由安徽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城市管理局負責組織考核。

(3)環(huán)亮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袁某1系該公司巢湖經開區(qū)項目部負責人,入職時間為2018年9月28日。

2.證人袁某1的證言,證實其于2018年9月?lián)苇h(huán)亮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巢湖項目部經理至今,負責該項目部全部日常工作,其及公司與孫某某之間沒有債權債務或者勞務關系。其擔任項目部經理后知道孫某某是安巢經開區(qū)城管局副局長,該局下屬的環(huán)衛(wèi)處負責檢查其公司的環(huán)衛(wèi)保潔服務質量。為和孫某某搞好關系,希望他在環(huán)衛(wèi)檢查中給項目部幫助,其便在2019年年初的一天上午到孫某某在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辦公室,送給了他2張百大購物卡,每張面額1000元,共計2000元購物卡,這卡是用卡袋子裝著的,孫某某收下了購物卡。其與孫某某之間沒有債權債務或者勞務關系,事后孫某某也沒有將2000元購物卡歸還。

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袁某1是環(huán)亮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巢湖項目部負責人,2019年春節(jié)前袁某1希望其在衛(wèi)生檢查中給他們公司照顧,到其岠嶂房地產公司辦公室送給其兩張面值1000元的百大購物卡,共價值人民幣2000元,其將這2000元購物卡收下了。其與袁某1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收取的2000元百大購物卡事后也沒有退還給袁某1。

(四)2011年10月,山沖村村民祝某為了謀求被告人孫某某在山沖村拆遷殘值處理業(yè)務的關照,在岠嶂花園小區(qū)門口送給孫某某6張面值1000元的安德利購物卡,計人民幣6000元,孫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安徽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半湯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2011年2月,半湯街道岠嶂社區(qū)木棚村開始拆遷,2011年6月半湯街道岠嶂社區(qū)山沖村開始拆遷前期籌備工作,2011年10月半湯街道岠嶂社區(qū)山沖拆遷指揮所正式成立,木棚、山沖拆遷指揮所所長為孫某某。

2.證人祝某的證言,證實其是岠嶂山沖村村民,2011年7、8月份,其所在的山沖村要進行征地拆遷安置,孫某某時任岠嶂社區(qū)書記,并擔任山沖村拆遷指揮所所長??紤]到處理拆遷殘值能賺點錢,便于2011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在孫某某所在的岠嶂花園小區(qū)附近送給孫某某6張面值1000元的安德利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6000元,希望孫某某幫忙讓其承接到這次拆遷殘值處理的業(yè)務,孫某某收下了卡,并表示會幫忙的。事后其沒有承接到此項業(yè)務,至今孫某某沒有將收受的購物卡退還給其。其與孫某某之間沒有債權債務或勞務關系。

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1年10月的時候,岠嶂社區(qū)山沖村村民祝某在岠嶂花園小區(qū)門口給了其6張面值都是1000元的安德利購物卡,一共是6000元購物卡,其收下了。2011年時候,山沖村要進行拆遷,其當時是負責山沖村拆遷工作,祝某送給其購物卡,是希望其把山沖村拆遷的殘值讓他承包處理。

為證明被告人孫某某上述受賄罪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還提交了如下綜合證據:

(1)職務任免通知,證實被告人孫某某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被告人孫某某于2009年2月20日被任命為半湯街道岠嶂社區(qū)黨總支委員、書記,于2010年2月1日上掛半湯街道黨工委委員,于2014年7月2日被聘任為合巢經開區(qū)城市管理局(旅游局)副局長,于2016年3月29日被聘任為合巢經開區(qū)城管執(zhí)法大隊副大隊長;在2018年11月7日合巢經開區(qū)城市管理局職務分工的通知中,被告人孫某某(副局長)分管市容環(huán)衛(wèi)處、政策法規(guī)處、執(zhí)法大隊工作。

(2)安徽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城市管理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孫某某2014年7月被原合肥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工委聘為合巢經開區(qū)城市管理局副局長,2014年、2015年孫某某分管市容環(huán)衛(wèi)和執(zhí)法工作。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2006年至2014年,岠嶂社區(qū)居委會集體企業(yè)岠嶂房地產公司開發(fā)建設了岠嶂華庭、岠嶂花園小區(qū)。被告人孫某某利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zhí)行董事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16.5萬元現金和價值3.9萬元的購物卡,為他人謀求利益。

(一)2012年2月,羅某掛靠巢湖城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中標岠嶂華庭四期二標段房屋建設工程。2012年3月,為了謀求和感謝被告人孫某某在工程建設及工程款結算方面給予其照顧,羅某在孫某某辦公室送給其10萬元現金,孫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等書證。

證實巢湖城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系2002年11月12日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管自力,企業(yè)經營范圍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等。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實2012年2月16日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承包了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岠嶂華庭小區(qū)四期第一標段(46#、47#、51#、52#、53#)、四期第二標段(37#、38#、39#、50#、54#A樓、54#B樓)工程。

(3)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該公司2011年因公司經營不善及法人年齡較大原因,由唐紹省負責經營公司。2012年唐紹省以城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名義和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岠嶂華庭四期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并將工程轉給孫章其、倪某等人承包,具體事項,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裝工程公司不知情。

2.證人羅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年初,其掛靠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中標了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岠嶂華庭四期建筑工程。岠嶂華庭小區(qū)是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負責開發(fā)的項目,孫某某是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總經理。為了在以后施工過程中得到孫某某的照顧,并希望孫某某及時支付工程款、讓其承接附屬工程,2012年2、3月份,其到孫某某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辦公室送給他10萬元現金。錢是用一個紅色的布袋子裝著的,布袋子里除了這10萬元現金還有5條中華香煙,錢和香煙孫某某都收下了。事后孫某某一直沒有退還,其和孫某某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

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2年羅某掛靠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裝公司中標岠嶂華庭四期建筑工程。因為其是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經理,羅某希望在以后的建設施工過程及工程款支付中得到照顧,于2012年3、4月份一天,到其公司的辦公室送給其一個紅色的布袋子,當時布袋子里面裝著10萬元現金和5條中華香煙。這錢是一萬元一沓,一共是10沓子,錢的面額都是100元,其將錢收下了。

(二)2002年至2009年,巢湖市新園綠化服務有限公司多次承接岠嶂華庭、花園小區(qū)綠化工程。2006年春節(jié)前,為了謀求和感謝被告人孫某某對公司業(yè)務給予關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在孫某某辦公室送給其現金2萬元人民幣,孫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等書證,證實巢湖市新園綠化服務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25日注冊登記,法定代表人王某2,經營范圍包括草坪、伐木、花卉養(yǎng)護、管理及園林綠化設計、施工。

(2)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與巢湖市新園綠化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多份合同復印件,證實王某2名下的公司多次承接了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岠嶂華庭小區(qū)、岠嶂花園小區(qū)的綠化工程。

2.證人王某2的證言,證實其系巢湖市新園綠化服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5年左右,孫某某擔任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經理,他所在的公司正在開發(fā)岠嶂花園回遷小區(qū),小區(qū)有綠化工程可以做。其得知這一消息后,向孫某某提出其想做岠嶂花園的綠化工程,在孫某某的幫助下,其承包了岠嶂花園小區(qū)的綠化工程。2005年下半年,第一筆工程款結算后,為了感謝孫某某在承包工程上的幫助,其帶著2萬元現金到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孫某某的辦公室,向孫某某表示感謝并請他以后繼續(xù)支持,將2萬元現金給了孫某某。孫某某客氣后就把這2萬元錢收下了,一直沒有退還。

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06年春節(jié)前,王某2到其公司辦公室送給其2萬元現金,這錢是一萬一沓,一共2沓,面額都是100元,其將錢收下。其知道王某2送的2萬元現金是為感謝其把岠嶂花園小區(qū)的綠化工程給王某2承包,并希望其能把公司負責開發(fā)的小區(qū)綠化工程繼續(xù)給王某2承包。

(三)2008年至2010年,巢湖市居巢區(qū)向陽太陽能經營部多次承接岠嶂華庭小區(qū)太陽能熱水器供貨、安裝業(yè)務。為了謀求和感謝被告人孫某某對經營部業(yè)務給予關照。2009年春節(jié)前、2010年春節(jié)前,經營部負責人戴某先后兩次在孫某某辦公室送給其現金1萬元,共計2萬元,孫某某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等書證,證實巢湖市向陽太陽能經營部于2003年7月9日成立,經營者李向陽,經營范圍包括太陽能熱水器、防盜門及配件零售。

(2)太陽能熱水器買賣、安裝合同書復印件,證實巢湖市向陽太陽能經營部2018年至2010年多次承接了岠嶂華庭小區(qū)太陽能熱水器的供貨、安裝業(yè)務。

2.證人戴某的證言,證實2006年戴某及其表哥李向陽共同投資成立巢湖市居巢區(qū)向陽太陽能經營部。大概在2008年,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在該太陽能經營部采購一批太陽能熱水器。2009年春節(jié)前,其到孫某某的辦公室送給他1萬元現金,這錢是用信封裝著的,錢的面值都是100元。2010年春節(jié)前,其也到孫某某的辦公室送給他1萬元現金,面值是100元,也是用信封裝著的。這2萬元孫某某都收下了。其之所以送錢給孫某某,是因為孫某某是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總經理,他能決定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采購哪家太陽能熱水器。送這2萬元給孫某某一方面感謝孫某某采購經營部的太陽能熱水器,另一方面希望下次他們公司采購太陽能熱水器時還能繼續(xù)從其經營部采購。

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09年春節(jié)前和2010年春節(jié)前,做太陽能熱水器生意的戴某每次都到其公司的辦公室送給其1萬元現金,一共是2萬元現金。這錢都是用信封裝著的,錢的面額都是100元,其將錢收下。其知道戴某送給其2萬元是感謝其采購他們經營部的太陽能熱水器和及時支付他銷售款。

(四)2005年,巢湖市廣達道路土石方公司從巢湖市恒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分包承接岠嶂花園部分樓棟房屋建設。2006年春節(jié)前,為了謀求被告人孫某某在施工過程及工程款結算上給予照顧,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1在岠嶂房地產公司樓下送給孫某某現金1萬元,孫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等書證,證實巢湖市恒興建筑裝飾有限責任公司于2000年10月成立,法人代表張兵兵,經營范圍包括建筑工程施工等。

(2)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岠嶂花園小區(qū)22號樓工程實際施工承包人為孫某1。

2.證人孫某1的證言,證實2005年年初其從巢湖市恒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承接了岠嶂花園22棟這一棟樓的建筑工程,2006年春節(jié)其在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樓下送給孫某某1萬元現金,這1萬元是1沓,錢的面值都是100元,這錢孫某某收下了。孫某某是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總經理,給他送這1萬元現金是感謝他在岠嶂花園建筑工程款結算中給予的照顧。孫某某與其及其公司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或勞務關系,事后孫某某也沒有將上述財物退還其。

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05年年初孫某1從巢湖市恒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分包了岠嶂花園22棟這一棟樓的建筑工程。2006年春節(jié)前孫某1在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樓下送給其1萬元現金,這1萬元是1沓,錢的面值都是100元,其將錢收下了。其知道孫某1送1萬元現金是希望其能在工程建設及工程款支付時照顧他。事后其也沒有將1萬元現金退還給孫某1。

(五)2010年至2015年,倪某從巢湖城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恒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分包承接岠嶂華庭部分樓棟房屋建筑。為了謀求被告人孫某某在工程建設及工程款結算上給予照顧,2012年8月倪某在安徽醫(yī)科大學巢湖附屬醫(yī)院邊給孫某某2000元,2013年1月倪某在孫某某家送給其5000元,2015年端午節(jié)前倪某在世紀新都小區(qū)送給孫某某3000元,共計1萬元,孫某某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等書證,證實巢湖城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恒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別是管自力、張兵兵,經營范圍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等。

(2)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岠嶂華庭小區(qū)30#、31#、37#、38#、39#樓工程實際施工承包人為倪某。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實2012年2月16日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承包了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岠嶂華庭小區(qū)四期第一標段(46#、47#、51#、52#、53#)、四期第二標段(37#、38#、39#、50#、54#A樓、54#B樓)工程。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實2010年5月10日,巢湖市恒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承保了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岠嶂華庭小區(qū)24#至36#樓工程。

2.證人倪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巢湖市恒興建筑公司中標岠嶂華庭工程,恒興公司中標后分包了2棟樓的建筑工程讓其做;2012年其掛靠巢湖市城南建筑公司中標岠嶂華庭3棟樓工程。2012年孫某某的母親在巢湖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期間,其以看望孫某某母親的名義送給孫某某2000元現金,錢是用信封裝著的,這錢孫某某收下了。2013年年初孫某某母親去世時,其在孫某某岠嶂花園小區(qū)的家里送給孫某某5000元現金,錢也是用信封裝著的,面額都是100元,這錢孫某某收下了。2015年端午節(jié)前幾天,其在巢湖市世紀新都吃早飯,看到孫某某也開車來吃早飯(黑色別克越野車),其到自己的車上(黑色奧迪車)拿了一個信封,信封里面放了3000元現金。孫某某吃過早飯后,準備開車離開時,其把裝著3000元現金的信封放到孫某某的車上,這錢孫某某收下了。其承攬岠嶂華庭工程時,孫某某是岠嶂開發(fā)公司的總經理,給孫某某送錢是希望他能及時支付工程款,也希望他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給予關照。

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2年其母親因病在巢湖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2012年8月份的時候,倪某到醫(yī)院看望其母親時送給其2000元現金,這錢是用信封裝著的。2013年1月份孫某某母親過世時,倪某到孫某某家里送給其5000元現金,這錢也是用信封裝著。2015年端午節(jié)前的一天早上,其開公司的車去巢湖市世紀新都小區(qū)早點攤上去吃早飯,吃過早飯后準備開車離開時,倪某從他車上拿了一個信封放到其車上,這個信封里面裝著3000元現金。倪某三次一共送1萬元現金其都收下了。倪某從巢湖市城南建筑公司分包了岠嶂華庭小區(qū)幾棟樓的建筑工程,給其送錢是希望其在工程款結算和施工過程中照顧他。

(六)2005年至2006年,巢湖市煜辰建筑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從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東誠建筑有限公司、恒興建筑裝飾有限公司分包承接了岠嶂華庭、岠嶂花園小區(qū)部分樓棟房屋建設。2008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孫某某在巢湖金碧輝煌音樂會所唱歌后打電話讓唐某結賬,為了謀求孫某某在施工過程及工程款結算上給予照顧,唐某在會所樓下送給孫某某現金5000元,孫某某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

(1)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岠嶂花園小區(qū)2#號樓、岠嶂華庭小區(qū)2#、3#、34#、35#樓工程實際施工承包人為唐某。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證實巢湖市恒興建筑裝飾有限責任公司承接了岠嶂華庭24#至36#樓工程、巢湖市明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承接了岠嶂華庭2#、3#樓工程。巢湖市東誠建筑有限公司承接了岠嶂花園小區(qū)2#樓工程。

2.證人唐某的證言,證實其系巢湖市煜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大概2006年,其在得知孫某某所在的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開發(fā)岠嶂華庭小區(qū)的消息后,就跟孫某某表示想做這個工程,孫某某同意了。2008年初快到春節(jié)的一天晚上,孫某某打電話給其,說他在巢湖大市場附近的歌廳消費缺錢,讓其送5000元過去給他。隨后其就帶了5000元現金到會所樓下交給了孫某某。送給孫某某5000元錢是因為承接岠嶂華庭小區(qū)工程時孫某某給予了關照,同時希望他在工程上不為難其。事后孫某某也沒有歸還其5000元,其及其公司與孫某某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08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其吃過飯后在巢湖大市場金碧輝煌歌廳唱歌,要結束時打電話給唐某,讓他送點錢來付賬。唐某到金碧輝煌樓下給了其5000元現金。唐某送這5000元現金是因為他從巢湖市恒興建筑裝飾公司分包了岠嶂華庭小區(qū)幾棟樓的建筑工程,希望在工程施工及工程款結算中得到照顧。

(七)2006年至2019年,巢湖市廣達道路土石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孫某1租賃岠嶂房產公司房屋開設七里香大酒店。2010年至2019年春節(jié)期間,為了謀求被告人孫某某對酒店生意以及房屋租金方面給予照顧,酒店實際經營人劉某每年春節(jié)在酒店門口送給孫某某價值3000元安德利或者百大購物卡,共計價值3萬元,孫某某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租賃合同書,證實孫某1自2006年開始從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出租賃了岠嶂組委會花園小區(qū)綜合樓1-3層房屋,面積共計達1200平米,用于餐飲業(yè)。

2.證人證言

(1)證人劉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05年開始在半湯經營七里香大酒店,七里香大酒店起初是其小叔子孫某1開的,沒幾個月就盤給其經營。酒店的房子是租用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之前幾年是孫某1和岠嶂房地產公司訂的,到期后其找孫某某關照房租便宜一些,因經營飯店需要錢周轉,所以前幾年房租一直都拖著沒交,現在已經補齊了。大概從2009年春節(jié)到2019年春節(jié),每年春節(jié)前后,其都送給孫某某3千元購物卡。前幾年送的購物卡是安德利卡,后面4、5年送的是百大的,每張都是千元面值的,前后一共送了11年,累計3.3萬元購物卡。孫某某是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總經理、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總經理社區(qū)居委會書記,其送卡給孫某某是為了讓他在酒店房租和單位招待上給其關照。

(2)證人孫某1的證言,證實2002年成立七里香餐飲有限公司并擔任法人代表至今。2006年其從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承租過房屋經營七里香大酒店。

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10年至2019年每年春節(jié),七里香大酒店的老板劉某每次都在酒店的門口送給其3000元購物卡,前幾年送的應該是安德利購物卡,后面5、6年送的是百大的購物卡。一共送了10年,價值共計3萬元購物卡,這些卡的面值都是1000元。七里香酒店的房子是其公司租給劉某的,她送給其上述3萬元購物卡一是希望我在公司招待中照顧她酒店的生意,二是希望其在他們酒店房租收取上照顧她。

(八)2007年,巢湖市天樂電器有限公司承接岠嶂華庭小區(qū)部分房屋太陽能熱水器采購、安裝業(yè)務。2007年中秋節(jié)、2008年春節(jié),為了謀求和感謝孫某某對公司業(yè)務的關照,公司法楚代表人陳某在孫某某辦公室分別送給其價值3000元、2000元商之都購物卡,計5000元,孫某某均予以收受。

1.書證

(1)營業(yè)執(zhí)照、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證實巢湖市天樂電器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8日注冊登記,法定代表人為陳某,經營家用電器、太陽能熱水器等銷售。

(2)桑夏太陽能工程項目合同書及補充協(xié)議,證實2007年8月3日巢湖市天樂電器有限責任公司承接了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開發(fā)的岠嶂華庭小區(qū)1-15#號樓共計454臺太陽能熱水器的安裝工程,后因岠嶂華庭小區(qū)11號樓樓面無法全部裝下協(xié)議約定的太陽能數量,需對樓頂結構增加基礎實施,于2007年8月7日巢湖市天樂電器有限責任公司又與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

2.證人陳某的證言,證實1995年4月成立巢湖市天樂廚具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03年4月左右該公司更名為巢湖市天樂電器有限公司,仍任法定代表人至今。2007年,其了解到正在建設的岠嶂花園小區(qū)需要太陽能熱水器,就找到孫某某,表示想干這塊業(yè)務,孫某某同意了。后來其公司承接了岠嶂花園小區(qū)部分太陽能熱水器業(yè)務。2007年中秋節(jié)期間,為了感謝孫某某,也為了讓孫某某在銷售、安裝環(huán)節(jié)不為難其,在合同履行上給其照顧,盡快把尾款結清,其便到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孫某某的辦公室送給孫某某3張商之都購物卡,每張面值1000元,孫某某收下了。業(yè)務結束后,為了盡快結清尾款,其于2008年春節(jié)前,到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孫某某的辦公室送給孫某某2張商之都購物卡,每張面值1000元,孫某某收下了。事后孫某某沒有退還其上述財物。

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07年中秋節(jié)前陳某到其公司的辦公室送給其3000元商之都購物卡,一共3張,面額都是1000元。2008年春節(jié)前,陳某又到公司辦公室送給其2000元商之都購物卡,卡的面額都是1000元,一共2張,這5000元購物卡其都收下了。陳某是做桑夏太陽能熱水器生意的,2007年其公司從他那里采購了一批太陽能熱水器,陳某送給價值5000元購物卡是感謝其采購他們公司的太陽能熱水器。

(九)2005年至2011年,巢湖市鴻利裝飾材料加工經營部多次承接岠嶂華庭小區(qū)門窗、欄桿安裝業(yè)務。2008年中秋節(jié)、2009年中秋節(jié),為了謀求和感謝被告人孫某某對經營部業(yè)務的關照,經營部負責人賈某分別在四?;▓@小區(qū)門口、岠嶂房地產公司樓下分別送給孫某某價值2000元安德利購物卡,共計4000元,孫某某均予以收受。

1.書證

(1)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證實巢湖市鴻利裝飾材料加工經營部于2006年5月18日成立,經營者為成芳芳,經營范圍包括鋁合金、塑鋼門窗加工等。

(2)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與賈延明之間簽訂的鋼質儲藏室門購銷合同復印件、巢湖市鴻利裝潢材料加工經營部與巢湖市岠嶂房地產公司簽訂的不銹鋼拉門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鴻利門窗焊接經營部與巢湖市岠嶂房地產公司簽訂的岠嶂華庭屋面露臺欄桿制作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和岠嶂華庭陽臺、空調欄桿制作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證實賈延明經營的巢湖市鴻利裝飾裝飾材料加工經營部多次承接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開發(fā)的岠嶂華庭小區(qū)門窗、欄桿安裝業(yè)務。

2.證人賈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06年成立了巢湖市鴻利裝飾材料加工經營部,從2008年開始經營部陸續(xù)承接了岠嶂華庭和岠嶂花園小區(qū)的陽臺欄桿及門窗,這兩個小區(qū)都是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負責開發(fā)的,孫某某是岠嶂開發(fā)公司的總經理,為感謝孫某某把開發(fā)小區(qū)的欄桿和門窗讓其承接,2008年中秋節(jié)前幾天,其在巢湖市四?;▓@小區(qū)大門口送給孫某某2000元安德利購物卡,卡的面額是1000元一張,一共兩張,這卡孫某某收下了。2009年中秋節(jié)前,其在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樓下送給孫某某2000元安德利購物卡,卡的面值也是1000元一張,一共兩張,這卡孫某某也收下了。

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實2008年中秋節(jié)前,賈某在四?;▓@小區(qū)門口送給其2000元安德利購物卡,卡的面額是1000元一張,一共2張。2009年中秋節(jié)前,賈某到其公司的樓下送給其2000元安德利購物卡,卡的面額也1000元一張,一共2張。賈百明是做小區(qū)欄桿生意的,他承接了岠嶂花園和岠嶂華庭小區(qū)欄桿業(yè)務,送給其4000元購物卡是感謝其把岠嶂花園和岠嶂華庭小區(qū)欄桿業(yè)務讓他承接。

為證明被告人孫某某上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事實,公訴機關還提交了如下綜合證據:

(1)被告人孫某某擔任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任職文件,證實被告人孫某某2006年3月28日開始擔任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執(zhí)行董事、經理。

(2)安巢經開區(qū)誠興建設公司向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注資3500萬元的情況說明及記賬憑證,證實2006年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建設回遷安置小區(qū)岠嶂華庭時建設資金緊張,經與商業(yè)銀行洽談,擬項目貸款3000萬元,按要求須有資質的開發(fā)公司進行融資,由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貸款。安巢經開區(qū)誠興建設公司先后向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注資3500萬元人民幣,使得安巢經開區(qū)誠興建設公司占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87.5%股份,但是安巢經開區(qū)誠信公司只是當時為了岠嶂房地產公司在商業(yè)貸款中對注冊資本金的要求而給其進行注資的,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驗資成功后,已將上述3500萬元人民幣匯回安巢經開區(qū)誠信公司,且這3500萬元,安巢經開區(qū)誠信公司已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進行核算。安徽經開區(qū)誠信公司一直認為投資款已收回。岠嶂房地產公司是村集體企業(yè),由于缺失相關文件,未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賬務處理,自始至終都未參與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和分紅。

(3)房屋委托代建協(xié)議,證實2016年9月3日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受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委托代建巢湖市岠嶂華庭小區(qū)一期工程的21幢安置樓土建及附屬工程。2014年3月2日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受巢湖市誠信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巢湖市岠嶂華庭小區(qū)二期工程的28幢安置樓土建及附屬工程。

三、關于挪用資金的事實

2010年12月31日至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孫某某個人決定,通過其和會計呂某銀行賬戶陸續(xù)挪用集體企業(yè)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資金共計人民幣3870萬元,用于幫助他人完成銀行攬儲業(yè)務、貸款質押擔保及個人投資,經安徽安平達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定,其中人民幣1510萬元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截止2019年4月15日,挪用的資金全部歸還。

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孫某某被巢湖市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從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抓獲歸案。

2019年4月25日,巢湖市監(jiān)察委依法扣押被告人孫某某委托胡某1保管的犯罪所得248512.37元。

另查明,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孫某某已主動退繳受賄的12.8萬元、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20.4萬元,并將挪用資金的剩余非法所得全部退出。

1.書證

(1)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8年10月10日,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巢湖農村商業(yè)銀行賬戶轉賬600萬元人民幣至呂某巢湖農村商業(yè)銀行賬戶。

(2)記賬憑證,證實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12月12日的記賬憑證中載明公司600萬元資金作為呂某抵押款。

(3)權利質押合同,證實呂某、谷某與巢湖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環(huán)城支行簽訂權利質押合同,以呂某名下陸佰萬元定期存單,質押擔保安徽三瓜公社投資有限公司的500萬借款合同。

(4)記賬憑證及銀行匯款單,證實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孫某某全部將其挪用公司資金及利息共6054850元返還到公司賬戶。

(5)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孫某某中國農業(yè)銀行巢湖市支行05×××83賬戶于2012年1月4日轉存入200萬元人民幣,次日全部轉至蔣某銀行賬戶中。

(6)投資合作補充協(xié)議、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證實孫某某為建設7天連鎖酒店合肥火車站店投資人民幣200萬元,出資比例和股份為37.52%,2017年6月27日,7天連鎖酒店合肥火車站店孫某某等股東將股份轉讓給蔣某。

(7)收支統(tǒng)計表,證實孫某某投資七天酒店收支情況。

(8)扣押通知書、扣押清單及證人胡某1提供興業(yè)銀行零售業(yè)務憑證復印件,證實2019年6月24日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代賬會計胡伶倒,將被告人孫某某挪用資金用于經營七天酒店剩余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48512.37元主動退還至巢湖市監(jiān)察委賬號,2019年6月25日,巢湖市監(jiān)察委依法對涉案款物予以扣押。

(9)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財務憑證,證實被告人孫某某兩次上交給公司16333.33元、3890.44元,合計人民幣20233.77元作為挪用公司兩百萬元的利息。

(10)繳款收據,證實被告人孫某某的親屬已代為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11)孫某某、呂某、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銀行交易流水,證實孫某某挪用資金的挪用時間、數額、還款時間等信息。

(12)專項審計報告,證實經安徽安平達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確定,孫某某挪用集體企業(yè)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資金累計達3870萬元,其中挪用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有1510萬元人民幣,包括2012年1月4日挪用并用于投資酒店的200萬元及挪用并用于三瓜公社擔保貸款的600萬元。

(13)財務憑證,證實孫某某挪用資金的具體時間、數額、用途等信息。

(14)營業(yè)執(zhí)照、職務通知、公司設立等材料,證實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2003年12月23日成立,孫某某為公司法人,2010年3月2日任命帥某、徐某任公司副總經理。以及公司發(fā)起設立、變更等情況。

2.證人證言

(1)證人呂某的證言,證實其于2004年到巢湖市岠嶂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任出納至今,2018年10月的時候,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總經理孫某某跟其說,安徽三瓜公社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要在銀行貸款,需要從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轉出600萬存入其個人銀行賬戶用作三瓜公社的貸款擔保,因為孫某某是公司的一把手,其就同意了。這筆錢擔保貸款期限是6個月,2019年4月15日質押到期后,其將600萬抵押款和利息54850元都歸還公司了。孫某某是公司的總經理,公司所有的事情都由他決定,據其所知當時從公司挪用資金時公司領導班子沒有開會研究。

(2)證人谷某的證言,證實其和妻子呂某出質600萬元為三瓜公社公司提供擔保,這筆錢是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的。

(3)證人胡某2的證言,證實其于2017年6月任安徽三瓜公社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財務總監(jiān)至今。2018年10月份的時候,公司在巢湖農村商業(yè)銀行環(huán)城支行貸款500萬用于公司日常經營,但是銀行要求貸款必須要出具抵押。其找到孫某某,想讓他幫忙擔保貸款,孫某某也同意了。后來孫某某就安排他們公司會計呂某到銀行辦理了質押貸款手續(xù)。

(4)證人胡某1的證言,證實2004年至今其在巢湖市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任代賬會計,2012年3、4月份孫某某投資200萬和蔣某等人在合肥投資一家7天酒店。這個酒店大概經營到2016的時候,因為經營不善,沒有什么收益,孫某某就撤資了。從2012年至2018年6月一共收到孫某某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共計3116548.2元。其中2012年分紅返還款390208元;2013年分紅返還款885697.12元;2014年分紅返還款897517.42元;2015年分紅返還款338687.04元;2016年分紅返還款176494.08元;2017年分紅返還款39906.05元;借款利息收益8000元;銀行利息收益4838.49元;2018年6月收酒店轉讓款375200元。這些錢陸續(xù)給孫某某拿走了,還有248512.37元由其保管。

(5)證人蔣某的證言,證實2012年,其和孫某某等六位股東共同投資建設7天連鎖酒店(加盟店),孫某某出資200萬元入股,一直合作到2017年,因為效益不好其他股東就把股權轉讓給蔣某了。孫某某投資的本金和收益共計300多萬,以分紅返還的形式打到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會計胡某1的卡上。

(6)證人帥某、徐某的證言,證實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副經理帥某、徐某證明公司沒有開會研究將公司資金轉到孫某某及呂某個人賬戶,這都是孫某某自己決定的。

(7)證人張曉鳳、姚某、孫某2、蘇某、袁某2等人的證言,證實2010年至2014年間,銀行工作人員張曉鳳、姚某、孫某2、蘇某以及原安巢經開區(qū)財政局局長袁某2均曾找孫某某幫忙拉取存款完成銀行的儲蓄任務,孫某某均在相應銀行存入個人存款。

3.被告人孫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①2018年10月份,三瓜公社財務總監(jiān)胡某2說他們公司在巢湖農村商業(yè)銀行環(huán)城支行貸款500萬用于公司日常經營,但是銀行需要提供質押擔保,想讓其幫幫忙,其同意后讓單位會計呂某提供了一個她的銀行賬戶,安排她轉了600萬到她銀行賬戶,這筆錢是用來為三瓜公社貸款提供質押擔保。這筆貸款擔保到期后,擔保的本金600萬和利息54850元全部交到公司銀行賬戶了。②2012年初,其與蔣某在協(xié)商在合肥投資酒店的事情,2012年1月5日轉給蔣某200萬用來投資7天酒店,因酒店的效益越來越差,2017年6月27日,其和其他幾個股東就把股權全部轉讓給蔣某了,當時約定其的股權轉讓費是37.52萬元。其投資酒店本金和收益一共為3116548.2元,從胡某1處一共拿了2868035.83元,剩余248512.37元在胡某1那里。③開發(fā)區(qū)原財政局局長袁某2、建設銀行張曉鳳、姚某、中國銀行蘇某、含山農村商業(yè)銀行孫某2都找過其幫助拉取個人存款業(yè)務,其也幫忙了。

為證明全部案件事實,公訴機關還提交了一組綜合證據:

(1)戶籍信息,證實孫某某的出生年月、住址等身份信息,具備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到案經過,證實2019年4月16日,巢湖市紀委監(jiān)委工作人員將孫某某從岠嶂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帶至辦案點,并釆取留置措施。

(3)前科材料,證實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孫某某因犯玩忽職守罪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免于刑事處罰。

(4)安徽巢湖經濟開發(fā)區(qū)紀檢監(jiān)察工作委員會《關于給予孫某某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文件,證實根據巢湖市紀委、監(jiān)委建議,經2019年7月11日中共安徽巢湖經開區(qū)工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孫某某開除黨籍處分,責成相關單位按程序免去其岠嶂房地產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執(zhí)行董事等職務并解除聘用關系。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在擔任安徽巢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城管局副局長及半湯街道岠嶂山沖村拆遷指揮所所長期間,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2.8萬元,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該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其在擔任巢湖市岠嶂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執(zhí)行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0.4萬元,數額較大,為他人謀取利益,該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其在擔任巢湖市岠嶂房地產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執(zhí)行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資金人民幣1510萬元,用于個人使用或經營,且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巨大,該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挪用資金罪。

被告人孫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全部案件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能主動退出全部贓款,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一人犯三罪,依法應數罪并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孫某某收受他人賄賂及挪用資金的行為未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其具有坦白認罪、積極退贓退賠、主動繳納罰金的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上述意見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2月15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對被告人孫某某主動退繳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丁 輝

人民陪審員 方 莉

人民陪審員 陳少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程 林


 
 
 
免責聲明
相關閱讀
  合肥律師推薦  
蘇義飛律師
專長:刑事辯護、取保候審
電話:(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B座37樓
  最新文章  
  人氣排名  
訴訟費用 | 誠聘英才 | 法律聲明 | 投訴建議 | 關于我們
地址:合肥廬陽區(qū)東怡金融廣場金亞太律所 電話: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備120017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