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 玩忽職守
案號 (2019)皖0323刑初92號
固鎮(zhèn)縣人民檢察院以固檢公訴刑訴〔2019〕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玩忽職守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25日召開了庭前會議;于2019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固鎮(zhèn)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及其辯護人凌遠龍、孟獻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固鎮(zhèn)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受賄犯罪事實
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蚌埠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分局局長、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局長、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五河縣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力,為蚌埠市黃金海岸大浴場高某等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人員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2005年中秋節(jié)至2015年,高某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蚌埠市黃金海岸大浴場高某等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04.1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非法收受蚌埠市黃金海岸大浴場高某人民幣140萬元
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蚌埠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分局局長、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局長、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力,接受黃金海岸大浴場高某的請托,為其浴場經(jīng)營提供幫助,分別在每年中秋節(jié)和春節(jié)前收受黃金海岸大浴場負責人高某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15萬元。
2012年4月至11月,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蚌埠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黃金海岸大浴場高某的請托,為其開設賭場(皇家會所)提供幫助,共收受黃金海岸大浴場高某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125萬元。
2.非法收受蚌埠卓姿女裝專賣店蒲某1人民幣70萬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五河縣公安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蒲某1的請托,為蒲某1之子蒲某2從五河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調至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沫河口派出所提供幫助,期間,高某通過妻子周某1多次收受蒲某1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70萬元。
3.非法收受蚌埠力廈投資有限公司陸某人民幣70萬元
2014年,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五河縣公安局長的職務便利及影響力,為陸某在工程順利施工等事項中提供幫助,2015年底,收受陸某現(xiàn)金人民幣70萬元。
4.非法收受蚌埠萬豪盛會音樂廣場人民幣50萬元
2008年底至2013年春節(jié)前后,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局長、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萬豪盛會音樂廣場的經(jīng)營提供幫助,期間,高某通過妻子周某1多次收受中間人劉某給予的萬豪盛會音樂廣場干股分紅共計人民幣50萬元。
5.非法收受蚌埠魅力金座酒吧代某63.5萬元
2011年,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局長、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在魅力金座酒吧裝修待開業(yè)期間,向該酒吧股東代某提出入股要求,代某為了得到高某的關照,同意高某入股并從個人股份中給予其5%的干股即50萬元(代某投資額為1000萬元,占股60%)。2012年5月開始分紅至2016年2月,被告人高某分22次收取代某股金分紅款共計人民幣39.5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為規(guī)避調查,與代某約定虛假借款50萬元,并要求代某手寫借條,意圖在調查時隱瞞入干股的事實,并通過妻子周某1以利息為名多次收受代某共計人民幣24萬元。
6.非法收受蚌埠龍騰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李某37萬元
2009年,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李某3的請托,為其在工程招投標中提供幫助,使得龍騰建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順利中標蚌埠榮盛碧水灣小區(qū)土石方工程項目,高某通過周某3(其妻兄)收受李某3現(xiàn)金人民幣4萬元。
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李某3的請托,幫助李某3之子順利進入蚌埠第二實驗小學上學(李某3之子戶籍不在該校學區(qū))。其后,高某通過妻子周某1收取李某3人民幣3萬元。
7.非法收受榮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谷某2.4萬元
2005年至2011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蚌埠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分局局長、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局長、蚌埠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等職務便利或其影響力,分12次收受榮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谷某共計2.4萬元購物卡。
8.非法收受康恒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蚌埠分公司朱某1.2萬元
2005年至2007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蚌埠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分局局長、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分6次收受康恒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蚌埠分公司總經(jīng)理朱某共計1.2萬元購物卡。
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犯罪事實
被告人高某在歷年《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填報的年收入中,2012年為4.464萬元、2013年為9.76萬元、2014年為9萬元、2016年為14.0296萬元、2017年為15.95萬元。調查中發(fā)現(xiàn),高某妻子周某1除本人銀行賬戶外,還使用周某3、曹某1、宋某、繆某、吳某等人身份證在銀行開戶并使用。經(jīng)安徽永合司法鑒定所對高某、周某1家庭所有銀行賬戶、股票賬戶、房產(chǎn)以及周某1控制并使用的其他人員銀行賬戶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如下:2001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日,高某個人工資、獎金共計119.4889萬元,家庭房產(chǎn)買賣盈利共計25.664084萬元,股票收益共計約264.404366萬元,經(jīng)營收入共計25萬元,銀行利息收入共計2.598005萬元,理財收益、分紅、定期通知收益共計14.281378萬元,其他能夠說明來源的收入共計360.1萬元,家庭收入合計約811.536733萬元。截止2018年7月3日,高某家庭銀行存款共計約35.360646萬元,另外,周某1把110萬元現(xiàn)金放在其外甥女顧某家中,現(xiàn)有股票共計0.158025萬元,證券賬戶余額共計0.073248萬元,家庭普通消費支出共計737.262775萬元,購買房產(chǎn)支出共計300.302979萬元,周某1女兒高某留學支出共計200萬元,周某1儲值卡、聯(lián)名卡消費17.508878萬元,現(xiàn)有財產(chǎn)和消費合計約1400.666551萬元。上述財產(chǎn)與高某申報明顯不符,高某尚有589.129818萬元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三、玩忽職守犯罪事實
2014年11月24日,五河縣公安局警犬訓練基地工勤人員殷某駕駛五河縣公安局警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河縣公安局紀委調查認定,殷某駕駛警車到固鎮(zhèn)縣系公車私用。2014年12月1日,高某主持召開了五河縣公安局黨委會議,提出由五河縣公安局賠償被害人家屬50萬元人民幣,經(jīng)會議通過。2015年3月27日,固鎮(zhèn)縣人民法院判處殷某有期徒刑緩刑。五河縣公安局未及時向殷某采取有效追償措施,造成公共財產(chǎn)損失50萬元。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高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04.1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高某個人財產(chǎn)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人民幣589.129818萬元的財產(chǎn)不能說明來源。被告人高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數(shù)罪并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高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辯解如下:一、其沒有收取蚌埠市黃金海岸大浴場高某人民幣125萬元,只收取了15萬元;二、其收受蚌埠魅力金座酒吧代某經(jīng)營分紅39萬元是違紀行為而不是違法行為,其沒有另外收取24萬元利息;三、永合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不科學,不真實,不客觀。其家庭的很多合法收入沒有計算在內,其家庭消費性支出鑒定錯誤。該鑒定意見不能作為法院定案的依據(jù);四、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實,其認罪認罰。
辯護人孟獻忠提出:一、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非法收受蚌埠魅力金座代某63.5萬元有異議。被告人取得投資分紅39.5萬元是違紀行為而非受賄行為;被告人不存在另收取24萬元利息;二、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非法收受蚌埠市黃金海岸大浴場高某人民幣15萬元不持異議,但指控被告人高某另非法收受該起125萬元賄款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辯護人凌遠龍?zhí)岢觯阂?、被告人高某收受代?9.5萬元是入股分紅,不應當作為受賄犯罪來指控;二、五河縣公安局內部認定存在公車私用,五河縣公安局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責任。五河縣公安局在涉及的交通事故中是否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目前沒有一個確切的定論,本罪是否達到數(shù)額標準,同樣沒有定論;50萬元賠償款追償是否已過追訴時效,沒有民事的判決書予以認定;三、鑒定意見存在錯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指控被告人高某構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辯護人凌遠龍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一、周某1尾號3570徽商銀行存折,擬證明該存折顯示2012年8月28日存入的50萬元人民幣系周某1出售華夏商都房產(chǎn)所得房款;二、定制家具合同以及定制合同報價表,擬證明周某1替宋宏艷裝修房屋并獲得商家返利;三、“寶麗金”珠寶店POS機刷卡消費回單,擬證明周某1經(jīng)營珠寶店的事實,鑒定檢材中有數(shù)筆消費支出實際上是周某1的進貨款。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受賄事實
被告人高某于2004年12月30日任蚌埠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分局局長、2007年10月10日任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局長、2011年11月18日任蚌埠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2013年4月9日任五河縣公安局局長等職務,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力,為他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人員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2005年中秋節(jié)至2015年,高某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04.1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收受蚌埠市黃金海岸大浴場高某人民幣140萬元
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蚌埠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分局局長、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局長、蚌埠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影響力,接受黃金海岸大浴場高某的請托,為高某經(jīng)營黃金海岸大浴場等提供幫助,分別在每年中秋節(jié)和春節(jié)前收受高某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15萬元。
2012年4月至11月,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蚌埠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高某的請托,為高某在蚌埠市體育場皇家會所開設賭場提供幫助,共收受高某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125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與辯解
①2018年8月9日自書材料、2018年8月12日的供述和辯解、自書材料,證明我在2000年左右任原東區(qū)分區(qū)副局長時認識了在蚌埠經(jīng)營江龍飯店的高某。2005年我到經(jīng)開分局任局長時,又接觸到了高某。此時,高某在經(jīng)開區(qū)經(jīng)營黃金海岸大浴場。高某為了拉近和我的關系,讓我對他關照,從2005年中秋起至2012年年底,每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前,都會給我送節(jié)禮現(xiàn)金1萬元,共計15萬元。
②2018年8月13日的供述和辯解、自書材料,證明從2005年中秋節(jié)到11年中秋節(jié)每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收受黃金海岸老板高某1萬元,共計13萬元;共計15萬元。從2012年5月份至11月份收受高某現(xiàn)金85萬元,為其經(jīng)營的賭博游戲機提供幫助,以上兩部份共計100萬元。
2012年3、4月份,我在體育賓館洗澡時,高某對我說想在樓上搞幾臺賭博機,我說不行,馬上就要全面開始查了。高某說實在不行就不干,我就沒再吱聲。
2012年5月份的一天,我到體育賓館洗澡,高某到包房找我,用黑色塑料袋裝了10萬元現(xiàn)金,放在一個紙袋子里遞給我的,我回家后數(shù)了一下才知道是10萬元,順手把錢給周某1了,周某1也沒說什么就收下了。2012年7月份的一天,在體育賓館包間里,高某又給了我10萬元錢,這次包裝和上次差不多,收到錢后也給了周某1,周某1問錢是誰給的,我就說是黃金海岸大浴場高某給的。2012年9月份的一天,在體育賓館,高某給了我用黑色塑料袋包裝好的15萬元。收到錢后我交給周某1了。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在體育賓館,高某給了我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放在一個深色大紙袋里的40萬現(xiàn)金。我拿回家交給了周某1。我記得周某1和我講過,這些錢都存銀行里了,具體我沒再多問。2012年,具體幾月份記不住了,在金山花園東門的“一茶一座”茶樓門口,高某給過我用黑色塑料袋裝的10萬元,我把這10萬元錢交給周某1了。公安局治安支隊的職責是戶籍管理、行業(yè)場所管理、辦理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共105種罪名,其中包括涉黃、涉賭案件。黃金海岸大浴場老板高某應該是因為他開了賭博機,想讓我給予他關照,才給我送錢。我沒有積極主動安排民警去查處就等于給他提供了幫助。
③2018年9月12日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2年上半年我到體育賓館洗澡時,黃金海岸高某對我說想在樓上搞幾臺游戲機,我說現(xiàn)在不管干,查得嚴。他說不管干就不干,我就沒再吱聲。2012年4、5月份一天,高某到我市局辦公室,給我用黑色塑料袋裝放在紙袋里的10萬元現(xiàn)金。我把錢拿回家交給了周某1。2012年7月份,高某約我在宏業(yè)路老財院附近見面,給我用黑色塑料袋裝的10萬元錢,我回家后交給周某1。2012年8月份,在金山花園二實小門口,高某用黑色塑料袋裝了10萬元現(xiàn)金給我。2012年9月,高某到我支隊辦公室給了我用黑塑料袋包裝好的15萬元,收到錢后我回家交給周某1了。2012年11月份,在“一茶一座”茶樓門口,高某給我一個深色大紙袋。我回家數(shù)是40萬元,就把錢交給周某1。2012年4、5月份高某給我送10萬元時我就明白了,他肯定開始干賭博性質的游戲機了,不然不會給我那么多錢的。高某送錢給我是因為他開賭博機,想讓我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給予關照。我沒有積極主動安排民警去查處就等于給他提供了關照。周某1和我講過,這些錢都存銀行里了。
(2)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明我記得開茶樓時,黃金海岸的老板高某來茶樓和高某見過好幾次面,第一次在茶樓見面應該是2012年年底。黃金海岸老板高某因為賭博機和澡堂生意的事,每個月給高某10萬元錢。
2012年年初,我就想到了用高某司機吳某身份證辦個銀行卡。當時主要是想用來理財?shù)?,后來高某給我一些錢后,我感覺放在家里不放心,存在自己家銀行卡里又擔心被查,便想將高某給我錢都存到吳某的交通銀行卡上。
2012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吳某一起去到百合公館那里的興業(yè)街交通銀行開了6222……4438這張銀行卡。手續(xù)都是吳某辦理的,他辦好卡后就把卡給我用了。當時我就存入了我自己的四十萬元現(xiàn)金。過了快有半年,我給高某講他給我的那些錢我都存在用吳某身份證辦的卡里了。
在開吳某這張卡之后,高某給了我十萬元錢,當時放到家里了,沒有存入銀行卡。我家高某講黃金海岸老板高某從他干賭博機開始每個月給十萬元錢,干不干都給這個數(shù)額。
從四月份開始,高某就每個月給我十萬元錢,一直到2012年7月份,我看家里放的錢多了就開始十萬、十萬的存到吳某的這張卡里。2012年7月份,我一共存入了四十萬元,分四次存的每次十萬元。這四十萬元都是黃金海岸老板高某給的。我八月份也存入了黃金海岸老板高某給我家高某的十萬元。2012年的9月份,我家高某給我一筆十五萬元錢,高某講也是黃金海岸老板高某給的,我也存到這個卡里了。10月份高某給我二十萬元錢。我問高某這兩個月怎么給的錢多了?我家高某講這段時間查得緊,黃金海岸老板高某怕被查,就多給點叫他多幫幫忙。11月份高某一共給我兩筆錢,一筆是三十萬元錢,另一筆是十萬元錢,這兩筆錢我都存到這個卡里了。后來我聽我家高某講,現(xiàn)在抓得緊、查得嚴,就多給了點。后來黃金海岸老板高某出事了,就沒有給錢了。我不知道這些錢黃金海岸老板高某在哪里給的,我家高某都是在家里給我的。黃金海岸老板高某一共給的是125萬元錢。
我每次要存錢的時候,我把錢準備好,打電話叫吳某來我家,我們就去銀行存錢。每次存錢都是我在場,吳某辦手續(xù),這個卡里的轉賬也是他辦理的。錢都是我的,他只是辦個手續(xù)。
(3)證人高某的證言,證明我以前和高某局長就認識,送錢給他是想繼續(xù)維持好關系;高某是經(jīng)開公安分局局長,后擔任治安支隊支隊長。我在經(jīng)開區(qū)干生意,萬一碰到事可以找高某解決,能給我撐撐面子。從2005年中秋節(jié)至2012年中秋節(jié),每年兩個重要的節(jié)日,共15個節(jié)日,我都給高某局長送錢了,共計22萬元。每次不是到高某的辦公室,就是他在黃金海岸浴場洗澡時給他錢。
2012年4月份初,我們的皇家會所游戲機場子開業(yè)。干一段時間后一天下午,我到市局治安支隊高某辦公室送給他用報紙包的10萬現(xiàn)金好。我離開他辦公室前跟他講“高局你放心,只要我能干著,就不會虧待你的”。2012年5月至11月,我先后給時任治安支隊長高某送過7次錢,共有115萬元。具體情況如下:5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到市治安支隊高某辦公室送給他用報紙包好的10萬元現(xiàn)金。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高某電話約在龍湖香都小區(qū)北門附近見面。見面后我把事先準備好的10萬元送給了他。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與高某電話約在老財貿學院東門口的拐子處見面。見面后我把事先準備好放在黑色塑料袋里的10萬元給了他。8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高某電話約在二實小門口見面。見面后,我把事先準備好的放在黑色塑料袋里的10萬元現(xiàn)金給了他。9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高某電話約在高某辦公室見面。在高某辦公室,我給了他事先準備的用黑色塑料袋裝好的15萬元現(xiàn)金。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高某電話約在高某家附近見面。在解放路火車道路口往東、羊肉館往前一點,我給了高某20萬元現(xiàn)金。1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和高某電話聯(lián)系約在涂山路東頭水晶城小區(qū)附近見面。我把事先準備好的用灰色布袋裝的40萬元現(xiàn)金給了他。10月份的時候公安查得比較緊,就多給了點錢,讓高某多關照點。11月份打110報警的比較頻繁,有時游戲廳只能被迫關門。為了以后能繼續(xù)干下去以及希望高某幫助處理別人總是舉報的事情,就給了40萬元。
當時我體育賓館辦公室里有個保險柜,里面有備用現(xiàn)金。需要用錢時候,我給幾個合伙人(方某、海濱、老二)說下,就從保險柜里直接拿。他們知道我花錢打點疏通公安關系了,具體送給誰,他們不知道。
送給治安支隊長高某共計125萬元現(xiàn)金是為了感謝他對我開賭博游戲機店的關照。治安支隊負責全市的治安工作,隨便派下面哪個部門都能查辦我們,不查我就算是幫忙了。另外,他曾經(jīng)是經(jīng)開分局局長,常年在公安部門當領導,公安部門關系深厚,也希望遇到什么事情,得到他的照顧。
(4)證人李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我和方某找朋友高某商量,在他開的體育場里面合伙干游戲機,高某同意了。高某負責找外圍關系,我們也知道他找到了公安局領導,也給公安局的人送了不少錢,但他沒告訴我到底給哪個領導送了錢送多少錢,我們也不問。
(5)證人方某的證言,證明我和朋友李某1想干游戲機,就一起找到了在體育場附近開飯店、賓館的高某,意思想用他的地方合伙干游戲機,高某同意了。我和李某1就買游戲機,放在高某開的體育賓館三樓。我和方某主要負責放機子、看看場子。高某負責外圍找關系,遇到事了去平事,說白了也就是要聯(lián)系公安局的人,罩著場子。我們知道高某找到了公安局的領導,給公安局的人送了不少錢,具體送多少錢,送給誰,我們也不問。
(6)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證明蚌埠市龍騰餐飲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9日成立,經(jīng)營地址為蚌埠市建國路5號,法定代表人是高某;蚌埠市龍騰餐飲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于2009年1月7日成立,經(jīng)營地址為蚌埠市體育路88號,負責人是高某。
(7)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蚌刑終字第00110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2012年7月至10月、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1月6日高某(本案行賄人)伙同他人在蚌埠市體育場皇家會所院內附屬樓一樓、二樓開設賭博游戲廳;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15日本案行賄人高某伙同他人在蚌埠市體育場皇家會所三樓開設百家樂賭場,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本案行賄人高某伙同他人在營市街106號門面房開設賭場。2014年7月16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高某犯開設賭場罪并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百萬元。
(8)交通銀行蚌埠分行營業(yè)部客戶賬號6222……4438吳某銀行流水,證明2012年4月12日存現(xiàn)40萬元;2012年7月11日、7月13日、7月17日、7月30日、8月3日存現(xiàn)10萬元、10萬元、9.97萬元、10萬元、10萬元;2012年9月18日存現(xiàn)25萬元;2012年9月27日、10月17日存現(xiàn)15萬元、20萬元;2012年11月21日、11月23日存現(xiàn)30萬元、10萬元。
2.收受蚌埠市居民蒲某1人民幣70萬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五河縣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蒲某1的請托,為蒲某1之子蒲某2從五河縣公安局治安大隊調至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沫河口派出所提供幫助。期間,被告人高某通過妻子周某1多次收受蒲某1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70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3年左右的一天,周某1說她老鄰居蒲某1的小孩蒲某2想調回市區(qū)工作,看可能幫他忙。我安排五河縣公安局政工室辦理對調手續(xù),又向蚌埠市公安局政治部張鳳主任咨詢,之后又找了時任蚌埠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巫某。后來,五河縣公安局政工室告訴我蒲某2的事落實了。周某1只和我說蒲某1送錢了,沒跟我說送了多少錢。具體收了多少以周某1說的為準。我認為事情辦好了,收點辛苦費理所當然,其他事情就沒多想。知道被組織調查過以后,我和周某1說:“你和蒲某2家咬好嘴,真是有人問你,就說什么都沒有。”周某1說:“好,我跟他家講,他家里人肯定不會說的?!?/p>
(2)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夏天,蔡春萍到“一茶一座”茶樓找我,說想要高某幫他家小孩蒲某2從五河縣公安局調回到蚌埠市區(qū)上班。我給她說要問過高某后再回話。2013年9月左右,蒲某1和蔡春萍一起到龍湖香都找我,問如果有民警愿意和蒲某2對調,能不能辦這件事。我回答他們還是要問問高某才能回復。高某說這樣也很難,要找上級領導批。大概過了十幾天,蒲某1一個人帶了十萬元現(xiàn)金到我家給我,并說孩子辦事要花錢,要我先收下。我客氣一下也就把錢收下了。沒過幾天高某回家,我就給他說,蒲某1送了十萬元錢過來。收下蒲某1十萬元之后,高某就開始向市公安局領導協(xié)調這件事。由于蒲某1找的對調民警反悔,這件事情就擱置了半年左右。在2014年的一天,蒲某1又帶了二十萬元來到我家談蒲某2調動的事情,他告訴我又有一個沫河口的民警愿意和蒲某2對調。我收下二十萬元錢后又問高某能否接著辦這事。高某說“這個事沒有這么好辦,也不要讓他們家人抱太大希望,如果這個事辦不成,你把錢再還給人家”。這次蒲某1找的對調民警沒有變卦,高某告訴我他找了市公安局領導協(xié)調這件事。大約過了幾個月,蒲某1又來到我家,給了我二十萬元現(xiàn)金。我跟高某說蒲某1又送20萬元錢來了,高某也沒有說什么。2015年下半年,高某和我說蒲某2調動的事情領導都同意了,也都批了,就是走程序的事情了。我打電話告訴了蒲某1,蒲某1得知消息一周后,又帶二十萬元現(xiàn)金到我家交給我。蒲某1就說事情都辦成了,表示感謝應該的。這次收蒲某1的錢,我也告訴了高某。高某沒有表示反對,也沒有說其他的。我一共收了蒲某1四次錢,共計七十萬元人民幣,這些錢都被我用于家庭開支消費了。
在知道被組織調查后,高某說“現(xiàn)在紀委正在查我,我也不知道舉報信里的具體內容,不知道可有蒲某2調動的這個事”,我說“這個事情只要蒲某2爸媽不說,都是他爸他媽找我的,誰知道這件事,我們再不說,就沒人知道這個事”,高某說“蒲某2爸媽不一定能不說”,我說“那怎么辦,事情辦也辦過了,錢也都收了”,高某說“如果這個事瞞不住了,蒲某2爸媽說了,組織問你話的時候,你聽聽話里的細節(jié),如果細節(jié)都對的上,你就不要瞞著,就跟組織說這事都是我辦的,這個事再怎么說也是我辦的,你又辦不了”。
(3)證人蒲某1的證言,證明2013年沫河口劃分到蚌埠市轄區(qū)后,蔡某想和蒲某2互調。我約周某1到我家的服裝店請她幫幫忙。周某1說回去問問高某。大約過了一個禮拜,我聯(lián)系周某1詢問進展情況。周某1約我在她開的“一茶一座”茶館見面。周某1說問過高某了,蒲某2調動的事能辦但不好辦。過了十幾天,我到龍湖香都周某1家里帶送了周某1十萬元現(xiàn)金。過了幾個月,我又到龍湖香都周某1家給了周某1二十萬元。大約半年后,我再次聯(lián)系周某1,周某1在電話里說“現(xiàn)在辦事,下手都要重一些”,我理解她說這話的意思是覺得我花的錢不夠。這一次我又準備了二十萬元現(xiàn)金送去周某1龍湖香都小區(qū)的家里。2015年夏季,蒲某2跟我說是接到了五河縣公安局通知,讓他去蚌埠市公安局政治部報到。沒幾天,周某1打電話給我說“事辦成了,你可高興?,F(xiàn)在事辦成了,要把屁股擦干凈”。我又準備了二十萬元現(xiàn)金送到周某1龍湖香都小區(qū)的家里。我共送給周某1七十萬元。
(4)證人蒲某2的證言,證明2013年五河縣沫河口鎮(zhèn)劃歸蚌埠市淮上區(qū),時任沫河口派出所副所長蔡某想要和我對調?;丶液笪液臀腋赣H蒲某1說了這個事。我父親說時任五河縣公安局局長高某的老婆周某1是老鄰居,周某1說這個事能辦,但是不一定能辦成。2014年的某一天,我父親對我說要寫個申請調動的申請交給五河縣公安局政工室。同時蔡某也寫了調動工作的申請交到縣局政工室。2015年4月,我接到五河縣局通知,市局政治部調令下來了,讓我到淮上區(qū)公安分局報到。
(5)證人蔡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沫河口鎮(zhèn)整體從五河縣劃歸蚌埠市。為方便照顧家庭,我就考慮調回五河工作。縣局治安大隊的蒲某2是蚌埠市里人,他想回蚌埠,表示愿意和我對調。2015年4月的某天,我突然接到市局組織人事科的電話,講我的工作有調整,安排我回五河縣局工作。
(6)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明2015年的時候,蔡某調到城關派出所任副所長,原來在沫河口工作的蒲某2調到淮上區(qū)雙墩派出所??赡苁撬麄儍蓚€對調的。
(7)證人巫某的證言,證明高某找我匯報過調動的事情,我說只要符合規(guī)定,就可以按照程序申請。高某提出來需要調動人員,但具體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3013年的時候沫河口鎮(zhèn)整體劃到淮上區(qū),整體劃過來一批民警到市里,大概就是這個時間的前后。
(8)干部基本情況表,證明蔡某、蒲某2二人任職情況。
(9)情況說明,證明高某安排五河縣公安局政工監(jiān)督室辦理蒲某2、蔡某對調工作。
(10)關于蔡某、蒲某2工作關系調動的請示,證明2014年11月17日五河縣公安局政工監(jiān)督室向蚌埠市公安局政治部請示蔡某、蒲某2工作關系調動問題。
(11)編制通知單、蚌埠市公安局擬調人員簡明表,證明2015年4月23日蒲某2被擬調入蚌埠市公安局。
(12)五河縣公安局黨委會議記錄,證明2015年4月28日五河縣公安局委員會研究通過蔡某分配至城關鎮(zhèn)任副所長。
(13)五河縣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職工調動工作工資證明信,證明蒲某22015年9月工資由新單位供給。
3.收受蚌埠力廈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陸某人民幣70萬元
2014年,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五河縣公安局長的職務便利及影響力,為陸某在工程順利施工等事項中提供幫助,2015年底,收受陸某現(xiàn)金人民幣70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底,陸某到我家做客。陸某說要在觀瀾玉湖訂兩套房子,給我一套,和我做鄰居。我說周某1已經(jīng)在天湖國際定過房子了。接著,我對陸某說我最近手頭有點緊,如果他真想幫我,就把我們現(xiàn)在住的房子買了。我對陸某說了兩個方案:第一個方案是他如果要買我房子,就先付給我一部分錢把房子定下來,我就不賣給別人了,等錢付清了我就把房子過戶給他,但是房子要給我住幾年。如果,到時候他不想買了,我再把錢退還給他。第二個方案是他按照現(xiàn)在的市場價一次性把錢付清,我立刻把房子過戶給他。沒過多久,陸某抱著一個大紙袋子到我家來了,當時周某1也在。我看到袋子里裝的都是現(xiàn)金,就明白陸某是要買我的房子,這是預付款。陸某走后,周某1數(shù)了一下袋子里的現(xiàn)金,有七八十萬元人民幣。我沒有和陸某談買房子的付款方式,也沒有談到龍湖香都的房子價格,也沒有打協(xié)議或者收條。陸某給我70萬元,是想與我搞好關系,找我辦事方便。我在五河縣任公安局期間,陸某跟我說過,他有一個工程項目在五河境內。他要有事,肯定會去找我,以我倆的關系我肯定會幫他。我收這70萬元的時候周某1在場,用紙袋子裝的,都是面值100元一張的,我交給周某1了。
(2)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明2015年底一天上午10點鐘左右,陸某到我家里來找高某。陸某離開后,我看見我家沙發(fā)背后有個藍色的袋子。我數(shù)了一下里面有70萬元。我就問高某這是哪來的錢,高某說是陸某給的錢并讓我先收好。我把袋子放進家里柜子,半年左右,高某陸陸續(xù)續(xù)問我要回去40萬元,剩余錢用于生活開銷以及看病了。我不知道為什么陸某給這么多錢,我想肯定有什么事情或者以后有事需要高某幫忙。
(3)證人陸某的證言,證明2015年夏天,我到龍湖香都小區(qū)高某家玩。在聊天過程中,高某夫婦說想把龍湖香都房子賣了重新買一套房子,并且說資金不夠。我認為他們是有意暗示我,于是我表達了贊助他們資金買房的想法。2015年年底,我用裝酒的紙袋子裝了70萬元現(xiàn)金到龍湖香都小區(qū)高某家里,高某和周某1都在場。我將錢交給高某,說“這錢是贊助你們買房子的”,高某沒有推辭就收下了。高某夫婦知道我有房子住,他們不可能說把龍湖香都房子賣給我。
2013年左右,我以中泰組合蚌埠分公司的名義與中交隧道局合作投資五河淮河大橋連接線(2標段或5標段)的工程。之后,我將該工程承包給周某2。期間,周某2與中交隧道局產(chǎn)生矛盾,周某2帶人把正常施工的道路堵住了,導致中交隧道局被迫停工。我找了時任五河縣公安局局長高某幫忙。我找高某幫忙是為了中交隧道局,我感覺周某2欺生。逢年過節(jié)給高某送錢是朋友間正常往來;一次性送70萬給高某是為了表示他給我辦事的感謝費。
(4)證人周某2的證言,證明2014年陸某承包了中交隧道局五河的一段104國道改造工程并找到我表示想合作。在做到第10個月的時候,中交隧道局不驗工也不付工程款,我們就和中交隧道局對峙。我知道陸某在幫對方,能感覺出來對方公安局有人。一個自稱五河縣公安局副局長的人給我打電話,通知我到中交隧道局項目部去。在那里那個自稱副局長的人讓我們必須把工地上所有東西清走,不要影響重點工程。
(5)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證明力廈投資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6日成立,安徽力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成立,陸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4.收受蚌埠萬豪盛會音樂廣場人民幣50萬元
2008年底至2013年春節(jié)前后,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局長、蚌埠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為萬豪盛會音樂廣場的經(jīng)營提供幫助,期間,高某通過妻子周某1多次收受中間人劉某給予的萬豪盛會音樂廣場干股分紅共計人民幣50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我在經(jīng)開公安分局任局長、市治安支隊任支隊長期間,收受了萬豪夜總會給的賄賂。2008年圣誕節(jié)前,我?guī)ш牂z查娛樂場所的治安、安全等情況,也包括萬豪盛會,當時對萬豪盛會也提出了一點整改要求。之后,我朋友劉某找到我,講萬豪盛會是他一個朋友和別人合伙干的,請我關照一下,萬豪盛會愿意給我一點干股,每月給我一萬元利潤。我讓劉某直接把錢給周某1。記得從2009年元月開始,一直到2013年春節(jié)前后,劉某都按每月1萬元錢給我的,一共給了50萬左右。萬豪盛會就是想取得我的關照,平時多照顧點,實際上不存在干股,就是每月給我一萬元錢。
(2)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明2009年初的一天,高某跟我講如果劉某來給我錢,就讓我收著。沒過多久,劉某找到我,他給了我一萬塊錢,我問他是什么錢,他講高某知道這個錢的情況。我就把錢收下來放在家里了。之后劉某有時候三個月左右送一次,有時候半年左右送一次,時間不固定。從2009年1月到2013年2月高某去五河任職后,總共五十個月,每個月一萬元,總共五十萬元。
(3)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明因為高某帶人到萬豪夜總會檢查,提出整改要求,要對我們進行處罰。為了以后正常經(jīng)營,讓高某別來找事,我和許某讓劉某來幫忙協(xié)調一下。劉某傳過來的話是高某不愿意和我們直接接觸。從2009年開始到高某調到五河,我們通過劉某每月給高某10000元錢,一共送了50萬。
(4)證人許某的證言,證明因為高某帶人到店里檢查,提出整改要求,要對我們進行處罰。為了以后正常經(jīng)營,讓高某別來找事,李某2找我商量決定接觸高某。我跟李某2說,我有個同事劉某和高某關系不錯,讓劉某來幫忙協(xié)調一下,李某2同意了。劉某傳過來的話是高某不愿意和我們直接接觸。每月我到會計處領取現(xiàn)金10000元,領過錢之后都交給劉某了。劉某應該把錢都給高某了送了。從2009年開始到高某調到五河,一共送了50萬。
(5)證人劉某的證言,證明2008年底,許某說蚌埠的萬豪夜總會是他和幾個朋友合伙干的,讓我約高某出來吃個飯,以后照顧照顧他們。我找到高某,表達了許某的意思。高某說如果真想照顧的話,就按每個月100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他就行了。我將高某的意思傳達給許某。從2009年開始,許某通過我按照每個月10000元人民幣的標準給周某1。高某畢竟是公職人員,直接給高某確實不太方便,也是高某要求交給周某1的,所以就把錢給周某1了。從2009年1月份一直給到2013年2月份高某調到五河,我按照之前約定的10000元人民幣一個月標準,一共給了周某150萬元人民幣。有一個月給一次的,有三個月給一次的,也有半年給一次的,反正不固定,我有空的時候就送給周某1。
5.收受蚌埠市魅力金座娛樂有限公司股東代某63.5萬元
2011年,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局長、蚌埠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在魅力金座酒吧裝修待開業(yè)期間,向該酒吧股東代某提出入股要求。代某為了得到高某的關照,同意高某入股并從個人股份中給予其5%的干股即50萬元(代某投資額為1000萬元,占股60%)。2012年5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高某分22次收取代某股金分紅款共計人民幣39.5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為規(guī)避調查,與代某約定虛假借款50萬元,并要求代某手寫借條,意圖在調查時隱瞞入干股的事實,并另收受代某人民幣24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與辯解
①2018年7月16日自書材料,證明2011年左右,代某開了魅力金座歌舞廳。有一天在代某的辦公室,代某說缺流動資金,問我有沒有閑錢,50萬、100萬都行,給我一分利。我回家后告訴周某1,周某1講那就借50萬吧,利息不要了。后來周某1就把錢打給了代某,代某用了兩三年后又還給了周某1。2018年3月份我在市委黨校培訓,代某到黨校找我。見面后代某說紀委在查我,并發(fā)現(xiàn)了轉給周某1的50萬元匯款。我給代某說“如果紀委找你,就實話說實說”。
②2018年7月29日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00年左右,我在蚌埠市公安局東區(qū)分局任副局長時就和代某認識了。后來,代某在光彩大市場附近開了一間大浴場。我和周某1經(jīng)常去他經(jīng)營的浴場洗浴,代某從不收我們浴資,時間久了,我們和代某就漸漸熟悉了。2011年,我任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開分局局長,代某在蚌埠市文化廣場開了一家“魅力金座酒吧”,我經(jīng)常到他辦公室玩。2011年某月,我到代某辦公室玩的時候向代某表示我想入股50萬元人民幣。代某同意并從他的份子里給我分紅。之后,周某1用我名下尾號為7566的工商卡通過ATM機往代某的工商銀行卡轉了50萬元人民幣。因擔心此事被發(fā)現(xiàn)受到組織追究,我和代某商量這筆入股錢對外說是我借給他的,并且讓他打了借條,注明了一分的利息。自2011年入股代某經(jīng)營的“魅力金座酒吧”,共分得紅利30多萬元人民幣。因為代某分給我的紅利越來越少,我就跟代某提出撤股。2014年左右,代某將我之前入股的50萬元人民幣轉到了周某3名下實際使用人是周某1的銀行卡里。每3到5個月代某就會打電話讓我拿分紅錢。每次我和代某見面后,代某就以現(xiàn)金的方式直接把分紅錢給我。代某給我分紅錢的地點不固定,我只記得在魅力金座酒吧和“一茶一座”里給過,在這兩處地點給過幾次以及給了我多少分紅錢,我記不清了。
③2018年7月30日的供述與辯解,證明當時準備在“魅力金座酒吧”入股的時候,家里沒有那么多可用資金,我就找孔德佩借了50萬元用于入股。
④2018年8月17日、2018年9月10日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8年3、4月份,我在市委黨校學習,代某找我說紀委在查我。我和代某說“如果紀委找你,你別說是入股的錢,就說是借的,付一分的利息我們沒要”?;氐郊液笪液椭苣?說“如果組織問起了,不能說是入股,就說是借的,而且大江要給我們一分利,我們沒要”。
(2)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明高某告訴我代某要借50萬元。我問高某有沒有利息,高某說“老代這關系,他會看著辦的”。過了幾天,在涂山路上的工商銀行,我們用高某的工商銀行卡將50萬元轉給了劉玉娜。在轉賬單上,我作為代辦人簽的“周某1”。在銀行轉款后,代某就用銀行柜臺上的便簽紙寫了借條,借條內容是“今借到周某1人民幣伍拾萬元整(50萬),借款人代某”。代某從用錢到還錢期間,兩次給我和高某共計24萬元,每次都是用黑色塑料袋包12萬元現(xiàn)金給高某。這兩次我在家,高某也在家,他們怎么談的我都不知道,但每次我送代某出門。高某當時就把這錢給我了,還跟我說“這是代某借錢的利息,就收起來吧”。其他時候,代某是否給高某錢,我不清楚。2016年2月我哥周某3向我借錢,我就和高某說把代某那的50萬元抽回來。代某就把50萬元打到周某3卡里了。除了我收到的24萬利息,高某給我講過他共收到代某利息大約有30多萬。因為高某平時也給我錢,我想高某平時給我的錢里或許就有代某另外給高某的利息。反正高某給我錢,他不讓我問,我就不問。
(3)證人代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高某表示想在“魅力金座”入點股份。當時高某沒有出資,我就從我的股份里拿了5%(50萬元)給高某,我也沒有和其他股東說。我投資1000萬,占股60%,我就從我的股份里拿了5%給高某。在經(jīng)營期間,我共給高某分紅39.5萬元。都是現(xiàn)金給高某的,不是每個月定時給,是看高某有沒有時間,根據(jù)他的時間,我就到他指定的地方,把近一段時間的分紅給他,大家都是心照不宣的,他也沒說些什么就收下了。
2012年元旦,高某、周某1找我要工行賬號(劉玉娜的賬號),高某讓周某1轉50萬給我。在周某1轉賬的時候,高某對我說:“以后組織上調查這個事,你就說我們是借貸關系,不要說入股的事。”我是不需要這筆50萬資金的,因為那時酒吧裝修都快結束了,高某是為了應付檢查,以借款的名義掩蓋真實情況。高某讓我寫個借條,借條上約定利息是一分。我在給高某分紅的同時,還按照借條上的約定付給高某利息。我在高某龍湖香都的家里,分兩次給付高某利息共24萬元。兩次周某1都在家,不過我給高某錢的時候,周某1都不在場。
高某讓我按照借條上約定的利息付給他,他是明擺著想找我要錢。高某是公安局長,我們是娛樂經(jīng)營場所,總會遇到些打架斗毆、操話之類麻煩事情,他能夠幫助我們。所以明知道高某是找我要錢,我也愿意把錢給他。
2016年2月份,高某找到我,要求我把錢還給他,還錢以后,他把借條也還給我了,借條我當場就撕掉了。這筆50萬是打到高某小孩舅周某3賬戶上的。2018年5月份的時候,高某說紀委最近在調查他,讓我告訴紀委這50萬是借款,而且還沒付利息。我當時說能不能如實和紀委說,高某不同意。
(4)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證實蚌埠市魅力金座娛樂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日成立,經(jīng)營場所位于蚌埠市漢明街;代某是法定代表人和股東。
(5)統(tǒng)計表,證明2012年5月至2016年2月,代某給高某的分紅款共計39.5萬元。
(6)蚌埠市監(jiān)察委查詢通知書、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yè)務憑證、交通銀行蚌埠寶龍支行轉賬憑證,證明高某中國工商銀行尾號7566的賬戶于2011年11月29日收款50萬元,2012年1月1日轉入劉玉娜中國工商銀行尾號5362賬戶50萬元,2016年2月22日對方賬號621……8887轉款50萬元到周某3的交通銀行蚌埠寶龍支行尾號8229賬戶。
6.收受蚌埠市居民李某3人民幣7萬元
2009年,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李某3的請托,為李某3在工程招投標中提供幫助,使得蚌埠市龍湖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順利中標蚌埠榮盛碧水灣小區(qū)土石方工程項目。之后,高某通過周某3(其妻兄)收受李某3現(xiàn)金人民幣4萬元。
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李某3的請托,幫助李某3之子順利進入蚌埠第二實驗小學上學(李某3之子戶籍不在該校學區(qū))。之后,高某通過妻子周某1收取李某3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有一天周某1或者周某3跟我說李某3想讓他的小孩進蚌埠二實小上學,但是他們的房子不在二實小學區(qū),問我能不能幫幫忙。事后我打電話給時任航華派出所的所長,讓他安排戶籍民警將李某3兒子掛在李某4的戶口簿上。過了一段時間,周某1告訴我李某3小孩的事辦好了,并且給了感謝費。聽了周某1的話后,我沒有吱聲,后期也沒有退還這筆感謝費。
我在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開分局任局長的某一天,周某1或周某3跟我說李某3想干蚌埠市阿爾卡迪亞碧水灣的土方工程,問我能不能幫幫忙照顧照顧。我打電話給蚌埠市榮盛集團老總谷某說有個叫李某3的朋友想去他那里干土方工程,看能不能照顧照顧。谷某同意后,我打電話給李某3讓他去找谷某。過了一段時間,周某1在家里告訴我說李某3成功投標碧水灣的土方工程,并給了她感謝費。我聽后,沒有吱聲,也一直沒退還這筆錢。給了周某1多少感謝費我不知道,周某1沒告訴我,我也沒有問她。我默許周某1的行為。
(2)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明李某3找到我哥周某3,想請周某3找高某幫忙聯(lián)系榮盛集團阿爾卡迪亞小區(qū)的土方工程。周某3給我說了這個事,看高某能不能幫忙聯(lián)系一下。我答應下來后也給高某說了這個事,高某答應了幫忙聯(lián)系看看。后來我聽說李某3干了阿爾卡迪亞的土方工程。周某3和我說李某3為表示感謝,給他拿了4萬元錢感謝費。我讓周某3自己拿著花了。事后,我把李某3給4萬元這件事跟高某說了,高某也沒說什么。2008年前后,李某3想讓孩子上二實小,但他家戶口不在二實小學區(qū)。李某3就通過我哥周某3找到了我,我就給高某說了這個事情。后來高某把李某3兒子李智的戶口遷到了二實小學區(qū)房的戶口上了。事后李某3到我家里來表示感謝,并給了我3萬塊錢現(xiàn)金。
(3)證人李某3的證言,證明我投標榮盛碧水灣土石方工程時,找到周某3請他讓高某替我向榮盛那邊的人打個招呼。后來高某向榮盛總經(jīng)理谷某打了招呼。中標后,我總共給周某34萬元好處費。2009年上半年的時候,我兒子李智想上蚌埠第二實驗小學上學,但戶口不在該校區(qū)。我找周某3幫忙,周某3答應,并講事情辦好后要我拿三萬元。后來周某3通過高某的關系,把李智的戶口遷到二實小學區(qū)房新新家園。我兒子順利上了二實小,我到周某1家把3萬元給了周某1。
(4)證人周某3的證言,證明李某3想做阿爾卡迪亞小區(qū)土方工程這個活并找到我,想請我找高蜂幫忙。我跟周某1說了這個事,周某1同意跟高某說說看。我妹夫高某當時是經(jīng)開分局局長,他跟榮盛蚌埠老總谷某比較熟悉。高某給谷某打了個電話,希望能給予照顧。后來谷某把這個土方工程給李某3做了。中標后,李某3給了我4萬元人民幣。周某1讓我拿著花了,這些錢就被我日常消費了。2008年左右,李某3找到我說想讓孩子到二實小上學,請我?guī)兔?。因為我妹夫高某當時是經(jīng)開分局局長,二實小屬于經(jīng)開區(qū)的轄區(qū)。我當時給李某3說“想讓孩子上二實小,你自己直接跟周某1說就行了,如果能辦她會給你辦的”。
(5)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明高某為了讓一個人的小孩能夠上蚌埠市二實小上學,讓我?guī)兔Π堰@個人的小孩戶口掛到另一個的戶口簿上。落戶的房屋住址以及戶主名字是高某提供給我的。我將所有的手續(xù)以及落戶的戶主姓名等提供給戶籍民警戴某并讓他辦理。
(6)證人戴某的證言,證明時任航華派出所所長陳某2讓我把李智的戶口掛在李某4位于新新家苑5幢2單元501室的戶中。因為我是新新家苑小區(qū)的社區(qū)民警,要掛戶在新新家苑小區(qū),只能由我填表,我填完表由所長陳某2審批,審批后交由戶籍警錄入系統(tǒng)。
(7)證人李某4的證言,證明我曾購買過新新家苑小區(qū)5號樓2單元501的住房。新新家苑小區(qū)是二實小學區(qū)房,我們家人的戶口都不在這套房子里。我們和高某從小就是鄰居,他曾經(jīng)是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公安局局長,平時我們聯(lián)系的不多。我不認識李某3和李智。
(8)證人谷某的證言,證明2009年底,我們公司開發(fā)阿爾卡迪亞碧水灣項目的時候,高某問過我土方工程的事情。他講“我小孩大舅和他朋友一起做土方的,能否支持一下”。我講我會盡量幫助安排。這個土方工程最后給高某親戚做了。
(9)榮盛房地產(chǎn)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情況說明及土方工程施工合同,證明2009年蚌埠市龍湖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榮盛房地產(chǎn)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阿爾卡迪亞碧水灣普通車庫基礎土方工程,李某3為蚌埠市龍湖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駐工地項目負責人。
(10)常住人口登記表,證明2009年5月李智住址為蚌埠市蚌山區(qū)興業(yè)街新新家苑5幢2單元501室。
(11)蚌埠市人民政府房產(chǎn)稅契存根、商品房買賣合同,證明新新家苑5#樓2-5-1商品房為李某4所有。
(12)干部基本情況表,證明陳某2、戴某的任職情況。
7.收受榮盛房地產(chǎn)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經(jīng)理谷某2.4萬元購物卡
2005年至2011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蚌埠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分局局長、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局長、蚌埠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等職務便利或其影響力,分12次收受榮盛房地產(chǎn)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經(jīng)理谷某共計2.4萬元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榮盛的谷某有時在春節(jié)和中秋節(jié)拿些購物卡給我。每次都給我大概兩三千塊錢的卡。送的是面額好像都是1000元一張的百大購物卡,這些年總共加起來有大概3萬元。谷某送我購物卡的目的是拉近感情,取得我對他和公司的關照。
(2)證人谷某的證言,證明我在榮盛房地產(chǎn)公司任總經(jīng)理的時候,和高某就認識了。為了感謝高某對我們公司的支持,尤其是遇到有人到建筑工地鬧事能及時出警,幫助處理。2005年中秋至2011年春節(jié)共計12個節(jié),每個節(jié)送給高某2000元購物卡,共計24000元。
(3)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證明榮盛房地產(chǎn)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2003年10月27日成立。
(4)榮盛房地產(chǎn)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情況說明,證明2004年1月至2012年11月,谷某擔任榮盛房地產(chǎn)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副總經(jīng)理、總經(jīng)理職務。
8.收受浙江康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經(jīng)理朱某1.2萬元購物卡
2005年至2007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被告人高某利用其擔任蚌埠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分局局長、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分6次收受浙江康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經(jīng)理朱某共計1.2萬元購物卡。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康恒的朱某一般都是在春節(jié)和中秋節(jié)送購物卡給我。每次都給我大概兩三千塊錢的卡,面額好像都是1000元一張的百大購物卡,這些年總共加起來有大概3萬元。這些購物卡是朱某代表公司送我的,目的是拉近感情,取得我對他和公司的關照。
(2)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明從2005年前后,大多都是過年過節(jié)后,高某陸陸續(xù)續(xù)給我購物卡。高某每次給我三到五千不等,基本都是百大、合家福的購物卡,面值大多是五百或者一千的,也有面值一百兩百的。家樂福超市的購物卡也給過一些,大概只有幾千塊錢。百大合家福的這些購物卡基本都被我和高某在蚌埠老百大、合家福和百大名品購物中心消費掉了。到2013年以后高某就很少給我購物卡了。高某曾經(jīng)說過有一些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人員過年過節(jié)會給他送購物卡,但是我不清楚具體都是誰送給他的。
(3)證人朱某的證言,證明2005年至2007年春節(jié)、中秋節(jié),我都送兩張面值為1000元的購物卡給高某。高某是經(jīng)開分局局長,我公司項目沁雅花園就在經(jīng)開區(qū),以后如果遇到工作事情,也好協(xié)調。我每次應該是給高某價值2000元的購物卡,共計六個節(jié),價值1.2萬元購物卡。
(4)私營企業(yè)基本注冊信息查詢單,證明浙江康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2001年4月28日成立,負責人是朱某。
(5)朱某的任職說明,證明朱某于2001年至2007年任浙江康恒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經(jīng)理職務。
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部分
被告人高某的妻子周某1除使用本人銀行賬戶外,還使用周某3、曹某1、宋某、繆某、吳某等人身份證所開的銀行賬戶。經(jīng)安徽永合司法鑒定所對高某、周某1家庭所有銀行賬戶、股票賬戶、房產(chǎn)以及周某1控制并使用的其他人員銀行賬戶司法鑒定:截至2018年7月3日,高某家庭銀行賬戶余額35.360646萬元;現(xiàn)有證券賬戶股票市值0.158025萬元;證券賬戶余額0.073248萬元。另外,周某1把110萬元現(xiàn)金放在顧某(周某1的外甥女)家中。截至2018年7月3日,40個人民幣銀行賬戶消費支出(銀行賬戶流水明細中“款項性質”列為“消費”“POS機消費”的轉出金額,不包含房產(chǎn)支出)650.200873萬元、消費支出(銀行賬戶流水明細中“款項性質”列為“轉賬”的轉出金額)44.4977萬元、“宮廷壹號”家居店經(jīng)營支出(銀行賬戶流水明細中“款項性質”列為“轉賬”的轉出金額)36.427417萬元、購買基金支出4.9萬元、其他支出(銀行年卡費、手續(xù)費等)1.236785萬元;購買房產(chǎn)支出300.302979萬元;周某1女兒高某留學支出200萬元。截至2018年7月3日,被告人高某家庭房產(chǎn)買賣盈利25.664084萬元;證券賬戶累計盈利約264.404366萬元;40個人民幣銀行賬戶利息收入2.598005萬元,理財收益、分紅、定期通知收益14.281378萬元,高某、周某1、高雅個人工資、獎金等101.79295萬元(被告人高某個人工資、獎金收入合計100.126501萬元;高雅個人工資、獎金收入0.917249萬元;周某1個人工資、獎金收入0.7492萬元)。其中,2013年6月24日至2014年8月11日,市容局發(fā)放高某工資12600元;2014年4月21日,政法委發(fā)放高某工資3000元;2015年10月26日至2016年5月24日五河縣棚戶區(qū)及舊住宅區(qū)綜合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fā)放高某工資28800元;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2月8日,五河縣國庫支付中心發(fā)放高某工資14186元;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12月15日,環(huán)保局發(fā)放高某工資30000元;2015年2月14日,高某過渡工資5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家庭經(jīng)營收入25萬元,其他能夠說明來源的收入360.1萬元;被告人高某的妻子周某1儲值卡、聯(lián)名卡消費17.508878萬元。
又查明,2001年1月至2018年6月,高某在蚌埠市公安局領取的工資、獎金以及其他福利,共計108.4739萬元;2013年3月至2018年7月,高某在五河縣公安局工作期間領取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補發(fā)法定工作日加班補貼、車貼、文明獎、目標考核獎、差旅補助等,合計7.115萬元;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高某在五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查違辦領取駐村工作組考勤費0.63萬元;2005年至2011年,高某在蚌埠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工作期間從管委會機關領取獎金,合計3.27萬元。
被告人高某家庭現(xiàn)有財產(chǎn)145.591919萬元,以往支出1255.074632萬元,收入822.561782萬元,被告人高某尚有578.104769萬元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與辯解
①2018年8月9日自書材料,證明在經(jīng)開區(qū)分局任局長期間,除了工資之外,經(jīng)開區(qū)部門單位經(jīng)常給經(jīng)開分局部分民警發(fā)放各項福利、目標獎勵。在經(jīng)開分局任職期間,上述補貼拿了有七、八十萬。另外在經(jīng)開分局當局長時,有人請我辦些事情,給我送煙、買煙錢;以及黃金海岸高某送的15萬元,上述大約有九十七、八萬。這些錢放在分局辦公室床靠背后面。后來我調任治安支隊時,用四個紙箱將這些錢運到了治安支隊辦公室。因為不需要花錢、又不敢存銀行、不敢對周某1說是我存的私房錢,所以我就隔三差五的三萬、五萬地拿給周某1。周某1有時問我什么錢、誰給的,我一般都是胡扯兩句搪塞過去。到了年底我還留有三十萬元左右,所以就把錢都拿給周某1了。除了上述90多萬元之外,還有代某那里拿了30多萬分紅款,我也陸陸續(xù)續(xù)交給周某1了。
②2018年9月11日的供述與辯解、2018年9月12日自書材料,證明合法收入主要有:一、周某1婚前在深圳經(jīng)商多年,收入300余萬元;二、我和周某1結婚后,周某1經(jīng)營玫瑰飯店收入約100萬元;三、周某1炒房獲利100余萬元;四、我和周某1炒股獲利200余萬元;五、自2000年以來,我個人的工資、福利、獎金、住房公積金、加班津補貼等約200萬元;六、周某1經(jīng)營一茶一座茶樓收入、出租桃李園門面房收入、周某1經(jīng)營寶麗金珠寶店收入不詳;七、周某1理財收入情況不詳;八、借孔德佩人民幣50萬元;九、人情往來收入不詳,比如周某1父母去世的人情往來。
和周某1結婚半年后的一天,我在光明花園的家里小孩床板下面發(fā)現(xiàn)用塑料紙裹著的錢,估計有300萬元。我認為周某1從深圳帶回來的錢至少有300萬元。我曾經(jīng)多次問周某1玫瑰飯店經(jīng)營情況,周某1告訴我每月盈利8到10萬元,依據(jù)周某1的陳述,我估計有100萬元。
周某1炒的房有蚌埠華夏尚都一套、上河時代一套、東莞市兩套、我母親在第一人民醫(yī)院的老房子一套(我母親用我的名字買的)。我同學俞志鵬幫助我炒股,我自己不炒,聽俞志鵬跟我說獲利至少在200萬以上,具體在股票賬戶能看出來。我的工資、福利、獎金、住房公積金等收入約200萬元,具體以工作過的單位出具的財務憑證為準,但是有些發(fā)的錢在財務上反映不了。關于桃李園店鋪出租、“一茶一座”茶樓、“寶麗金”珠寶店的收入以周某1所述或提供的材料為準。
非法收入主要有:一、入股代某魅力金座酒吧獲利近40萬元;二、多年收受的百大購物卡約10萬元;三、收取李某3的好處費3萬元;四、收受蒲某1的賄賂70萬元;五、收受陸某的賄賂70萬元;六、收受龍騰公司高某的賄賂100萬元。非法收入合計約293萬余元。
家庭支出情況主要有:一、高某到美國留學費用約200萬元;二、購買光明花園住房20余萬元,此房34萬元出售后購買的龍湖香都的住房;三、購買桃李園商鋪108萬元;四、購買海亮天域住房53元(首付23萬元);五、購買天湖國際住房首付70萬元,近幾年還貸以及裝修花掉200多萬元;六、家中購兩臺車消費約50余萬元;七、家庭日常生活開支不詳;八、光明花園、龍湖香都房子裝修花費不詳;九、高雅讀書以及到上海后的生活費用約15萬;十、購買商業(yè)保險費用支出不詳;十一、其他的支出比如婚喪嫁娶、人情往來等支出不詳。
平時管委會給我們撥5萬或10萬,我們收到錢之后放到局辦公室或警務保障室用于工作補貼。比如過節(jié)慰問基層隊、所的錢就是從這支出的費用。
③2018年12月17日的供述與辯解,證明關于購買房產(chǎn)這塊,光明花園的房產(chǎn)是我和周某1結婚前由周某1個人購買的,應該屬于周某1的個人婚前財產(chǎn),龍湖香都房產(chǎn)是用賣光明花園的錢所購;關于六百多萬元的消費支出,在我印象中我覺得沒有這么多;關于收入情況,周某1在深圳有收入,我曾在光明花園小孩房間的床下看到了三百萬左右的現(xiàn)金,是藍色一百面值的;關于五套房產(chǎn)買賣的情況,賣出盈利不止25萬元;關于我的工資、獎金收入這方面,尤其經(jīng)開分局、所隊逢年過節(jié)會給分局領導過節(jié)費,經(jīng)開區(qū)管委會也有給我發(fā)過錢,組織調查的數(shù)額應該少了。
(2)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明2012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吳某一起去到百合公館那里的興業(yè)街交通銀行開了6222……4438這張銀行卡。在2012年,我在東莞市買過兩套房子,買房子的錢是從這個銀行卡里出的,有二三十萬是我在東莞這家房產(chǎn)公司刷卡的,我記得刷了兩三筆;還有一筆五十三萬七千元是我轉給我母親的干兒子耿全新的,我當時沒有時間去付尾款,所以就把錢轉給他,叫他幫我把買房子的尾款付掉。2013年年初我從這張卡轉了五十萬還給了鈕懷斌。2012年7月份,當時正好高某給我的錢沒用,我就轉了30萬元借款給張瑩。張瑩用了有兩、三個月就把錢也轉到這個卡里了,我沒有收她的利息。我買東莞市這兩套房子的時候,高某不知道,過了半年左右,我才給高某講。
2005年或2006年,我和高某買龍湖香都的房子,和開發(fā)商約好三次付清房款。第一次付房款,我是用賣光明花園小區(qū)房子的錢付了十幾萬。光明花園的房子總共賣了三十多萬。因為買家要辦貸款,所以先付給我十幾萬,剩下的錢是在貸款辦下來后給我的。我是先用對方給我的十幾萬付了龍湖香都的第一筆房款。因為我不想全部用自己的錢來買這套房子,我就告訴高某,我沒有錢了,讓他找朋友借一點。高某就找孔德佩借了20萬。當時孔德佩借錢給高某,沒有要利息。后來還了孔德佩的錢。借來的20萬元,我用于付房款和裝修。
因為我不想讓高某知道我的私房錢,所以就想著放一部分錢在我好朋友曹某1的卡里,另外我還在繆紅梅、宋某、吳某的卡里放過錢。我在曹某1尾號5177的交通銀行卡里放了50萬元。2014年,曹某1連帶理財分紅一并轉給我了,所以有4600元的零頭。曹某1還給我的第一筆錢,我用來買天湖國際小區(qū)的房子;還給我的第二筆錢,我用來買天湖國際小區(qū)的停車位。開寶麗金店的時候,為了回避高某申報個人事項的麻煩,我就用了曹某1的身份注冊了寶麗金,曹某1成為法人,同時POS機綁定曹某1的中國銀行卡,這張銀行卡自辦好后,就放在我這里。2016年,曹某1找到我說她不能同時擔任自家公司和寶麗金的法人,所以我就讓她把法人更改為周某3,同時把POS機的銀行卡也換成了周某3的中國銀行卡。更改后,我就把曹某1卡里的余額轉到周某3的卡里,然后就把曹某1的銀行卡還給她了。
我是1996年8月份去的深州市寶安區(qū),1997年2月份我在五區(qū)萬家超市下面開的服裝店,1998年10月份至2000年9月份,我在深圳寶安區(qū)開了一家“快樂美味大排檔”(離靈芝公園很近)。我一共賺了100多萬元。2000年10月至2001年8月左右,我在寶安區(qū)宏雅花園附近開了一間“麥肯姆”炸雞店,大概就賺了一二十萬元。在深圳期間,一共掙了將近200萬元。在深圳時認識一個香港男朋友,給了我有280萬左右。光明花園小區(qū)家里小孩房間的床下有個暗床箱,我將這200萬元錢放那里了。后來我們住龍湖香都小區(qū),我又將錢放在家里的閣樓上了。2002年底至2003年底,我在蚌埠市國富街開了一間“玫瑰飯店”,一共掙了二十多萬元錢;2011年到2013年,我和朋友趙某在蚌埠市航華路開了一間“一茶一座”,每人就賺了5萬元錢。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我在蚌埠市航華路戴湖桃李園開了一間“寶麗金”珠寶店,一共投資40多萬元,沒虧也沒賺,基本上持平。2017年12月初,我和外甥女顧某接了宮廷壹號家具店。我投資百分之七十,顧某投資百分之三十,投資50萬元。經(jīng)營半年多,還沒有核算過賺了多少錢。
2001年,花了22萬元左右在蚌埠光明花園買了第一套房子,面積170平米,這些錢都是我一個人出的,房子裝修花了有20萬元(包含家具電器);2005年賣了34萬左右,這個錢用于買龍湖香都的房子了。龍湖香都的房子是34萬多,我一次性付清的,裝修花了將近20萬。2007年,用高某的名字在華夏商都買了一套不超過25萬元房子,首付8萬元,后來賣了50萬元。2008年,在上河時代北區(qū)買了一套淮上區(qū)政府的集資建房,一次性付清,二十多萬是我自己的錢。2011年左右,我在廣東東莞市買了兩套房子用來炒房,大套房七十多萬,小套房四十多萬,一共花了120萬元,就是用存在吳某賬戶里的錢買的。后來,大套掙了二十多萬,小套掙了十幾萬,兩套房子的錢都存放在我在東莞辦的東莞銀行卡里面了。2015年底,我用高某的公積金貸款,在蚌埠市海亮天御買了一套101平米的房子,首付22萬。高某提取公積金10萬元后轉到我的交通銀行卡里,這樣我分二次通過轉賬方式付了22萬多元首付,貸款30萬。2014年6月份,我用高某的名字在蚌埠市環(huán)湖路天湖國際小區(qū)買了一套260多平米的房子,一共是200萬元,首付了70萬。2011年左右,我在蚌埠市荊山路戴湖桃李園買了一套107平米的房子,107萬元,買時高某不知道,過了半年左右我才對高某說。
我和高某從2009年左右開始炒股一直到現(xiàn)在,賬戶是用高某的名義開的。炒股的錢都是我通過現(xiàn)金或者轉賬的形式給高某,由高某給俞志鵬,一共投資多少錢,我不知道,當時俞志鵬給我說一共賺了兩三百萬。2015年,高某名下賬戶里的股票都賣掉了,資金轉到周某3的賬戶上,都是俞志鵬操作的。2018年6月份左右,我把周某3名下的股票全部賣掉,總共賣了一百二十萬左右,這些錢讓顧某替我保管的。
高某在美國上學,五年兩百多萬。我、周某3還有吳某都給高某匯過錢,其他沒有人匯過;高雅在合肥上學,花了二十萬元左右的人民幣;2018年6月份,我給高雅轉過2.5萬元。
2016年左右,顏光找高某借100萬元,兩分利,一共借了兩個月。利息一共是4萬元,其中兩萬元利息用于家庭日常開支了,剩下的本息一共102萬元我存放在寶麗金周某3中國銀行卡里了。
高某除工資之外,給我的錢大多放在高某的司機吳某交通銀行賬戶里面了。還有一部分放在我自己的交通銀行卡里面了。我一共用過曹某1、繆某、宋某、吳某四個人的銀行卡。吳某卡里的錢有65萬元是我的,其他的都是高某給我的現(xiàn)金,其他三個人銀行卡里面的錢都是我自己的。
交通銀行卡(卡號6222……5177)于2010年12月31日轉賬36.6萬元至鈕懷斌賬戶(農業(yè)銀行6228……0917)是我讓鈕懷斌替我在合肥購買一輛紅色奧迪汽車,這筆錢是買汽車的錢,車款就是36.6萬元。2014年8月22日轉賬7萬元至馬一棟賬戶(6217……3579),我不記得這筆錢是用來做什么的,我的朋友里沒有叫馬一棟的。
工商銀行卡(賬戶1303……9186,卡號6222……6899)于2015年12月23日轉賬10萬元至我母親的保姆郭傳英賬戶(卡號6226……7372)。這10萬元是郭傳英放在我這放貸的,我從自己賬戶上把10萬元轉給她了。2016年1月9日轉賬5萬元至蔡建文賬戶(卡號6212……4817),蔡建文是在廣東做首飾鑲嵌的,我是他的客戶,這五萬元是首飾加工、鑲嵌材料費。2016年10月10日轉賬10萬元至傅建國賬戶(卡號6215……8161),這筆錢是我借給他的。2018年3月2日轉賬10萬元至李金晶賬戶(卡號6217……7710),是我替宋宏艷墊付的裝修費用。2018年3月7日轉賬4.4108萬元至鈕懷斌賬戶(卡號6217……0735),是我替宋宏艷墊付的窗戶費用,這只是一半的費用,剩下一半是宋宏艷自己付的。2018年3月26日轉賬3萬元至崔蒲正賬戶(卡號6222……8204),是我替宋宏艷墊付的地暖費用。
徽商銀行卡(賬戶1283……8922,卡號6217……3415)多次轉賬至杭州同富家居有限公司,是宮廷壹號家居的生產(chǎn)廠家,轉賬的錢是貨款。多次轉賬至安徽南翔光彩大市場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這些錢是用來支付宮廷壹號店鋪的租金、水電和管理費用。
使用的繆紅梅工商銀行卡(賬戶1303……1905,卡號6212……9152)多次轉賬至蚌埠市新傳建材超市,這些是我支付的天湖國際房子的一部分裝修費用。2017年1月16日轉賬2.8977萬元至鄭國尚賬戶(6232……3326),是我支付的天湖國際房子的一部分裝修費用。
工商銀行卡(賬戶1303……7942,卡號9558……4775)于2007年10月31日消費14.88萬元,這是我用來購買尼桑汽車的錢,這輛汽車現(xiàn)在我名下。
天湖國際房產(chǎn)裝修目前花費了大約150萬元。大多數(shù)裝修上的費用我都是從周某3的中國銀行卡上支出的。
(3)證人高某的證言,證明在美國上學讀書五年期間,大約花費了200萬元人民幣,都是我母親周某1轉給我的。我在美國只辦理過一張銀行卡,是美國銀行的儲蓄卡。我母親用我的名字購買了天湖國際小區(qū)的房產(chǎn),是我母親交的錢,我只知道這套房子是貸款購買。具體購買價格以交款憑證為準。
(4)證人宋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左右,周某1想把錢存在我的卡上,不想讓她的現(xiàn)任知道。交通銀卡被我交給周某1之后,就一直由她用了。
(5)證人曹某1的證言,證明2014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周某1讓我把她的私房錢存在我的交行賬戶上,用來買理財產(chǎn)品。過了三個月左右到期,我連本帶息都轉給周某1了。
2015年左右的時候,周某1找到我說想開個玉器店,想用我的名字辦個營業(yè)執(zhí)照。我答應了,然后我把身份證給她。過了一兩個月,周某1又跟我說需要辦個POS機,我又把身份證給她用了。又過了一段時間,我想了想不合適,不能用我的名字幫她開辦營業(yè)執(zhí)照,更不能把自己的身份證借給她辦POS機。我就去周某1開的戴湖寶麗金店里找她說了。沒幾天,周某1就把這個店的法人,轉到她哥周某3的名下了;POS機上的錢,我協(xié)同她到中國銀行都轉到她哥周某3的名下。
(6)證人繆某的證言,證明2011年,周某1找到我,讓我在交通銀行以我的名義辦張卡,講用于她自己存點私房錢,方便以后自己和孩子使用。我覺得我們是好朋友,她不會騙我,就同意了。每次需要辦交易業(yè)務時,周某1都是提前打電話約我,我們-起到交通銀行辦理交易。我需要身份證,并在交易憑條上簽字。每次辦理交易,周某1提前打電話給我,讓我到她家去。我到她家后,周某1就從家里拿現(xiàn)金出來,然后駕駛她的奧迪車和我一起到交通銀行存款。
周某1還在工商銀行以我的名義開了賬戶。2017年5月份的時候,周某1講卡里錢提完了,現(xiàn)在不用了,并把這個賬戶的卡還給我了。我用這張卡做了兩、三個月微商賣衣服。2017年7、8月份,周某1找到我說有朋友還錢,要給她要用一下這張卡。我把自己的兩、三千塊錢全部取出后,就把這張卡給周某1了,現(xiàn)在周某1還在使用這張卡。
(7)證人吳某的證言,證明大約在2012年或在2013年,周某1帶著我到體育路與興業(yè)街交叉口北側的交通銀行,用我的身份證辦銀行卡。當時周某1設置的交易密碼,卡辦好她就拿走了。因為周某1是高某老婆,我是高某的司機,只有聽周某1的話。每次需要辦交易業(yè)務時,周某1都提前打電話約我,我們一起到銀行辦理交易。我也不知道這些錢哪來的,都是周某1帶我到銀行辦理的存現(xiàn)交易或取現(xiàn)、轉賬?,F(xiàn)金都是周某1的,我和周某1一起到交通銀行存入以我名義開立的交通銀行卡里,我要在交易憑條上簽字。
2017年夏天,周某1讓我去延安路的中國銀行開一張銀行卡,說是用來給在美國讀書的高某匯款用。有時候周某1會準備好現(xiàn)金讓我去她家拿,我拿到中國銀行柜臺存現(xiàn)并兌換美元匯到高某的美國賬戶上,有時候別人會轉賬到卡里,我直接去銀行兌換美元匯到高某的美國賬戶上。我曾經(jīng)聽到周某1和“宏梅”(音)通過電話,電話里周某1讓“宏梅”轉12萬到這張銀行卡。目前還有兩千多元的余額,周某1告訴我平時給她家汽車加油、保養(yǎng),都可以用這張卡里的錢。
(8)證人顧某的證言,證明小姨周某1投資了30余萬元把蚌埠宮廷壹號家居店接了過來。我負責管日常理,小姨周某1過問的不多。王道宇家里裝修,買我們店家具及全屋整體定制,共計100余萬元,轉給我全屋定制定金50萬元。2018年5月29日,我通過建行賬戶轉給施圣潔18萬元廠家定金。2018年6月底、7月初一天下午,小姨周某1讓我把她用書包裝好的110萬放到我家?;丶液螅野蜒b錢的書包放到大衣柜里了。后來,其中的100萬被我退到了市紀委的賬戶上,剩余的10萬元現(xiàn)金還在我這里。
(9)證人趙某的證言,證明“一茶一座”茶樓裝修期間資金緊張找周某1借過錢,總共借她10萬多,我通過交行還給她14.5萬,多給了她一點分紅。茶樓有時候忙不過來就叫周某1來幫忙。
(10)證人李某5情況說明,證明我的經(jīng)濟情況不允許購買上河時代房子,就讓高某買了,我配合辦理了相關購房手續(xù)。2015年,周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guī)兔k理過戶手續(xù),至于賣多少錢我不知道。
(11)證人付某的證言,證明我通過中介認識了高某、周某1夫妻,雙方商定以33.5萬元購買光明花園房子。高某、周某1夫妻需要我一次性付清全款。當時我家只能拿出十幾萬元,中介就給我們出了一個主意,讓高某、周某1夫妻把房產(chǎn)先以贈與的方式過戶到我名下,然后我再將這套房產(chǎn)抵押給銀行獲取貸款。我就按照中介出的主意,從銀行貸款15萬元,加上自家的十幾萬元,一次性交給周某133.5萬元。當時我聽高某、周某1夫妻說,他們賣光明花園的房產(chǎn)是為了購買龍湖香都的小別墅。
(12)蚌埠市監(jiān)察委員會查詢存款/匯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通知書、司法鑒定委托書、鑒定檢材、安徽永合司法鑒定所《關于高某、周某1家庭財產(chǎn)情況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許可證、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安徽永合司法鑒定所說明,證明經(jīng)鑒定,截止2018年7月3日,高某家庭銀行賬戶余額35.360646萬元;現(xiàn)有證券賬戶股票市值0.158025萬元;證券賬戶余額0.073248萬元;另外,周某1把110萬元現(xiàn)金放在其外甥女顧某家中。截止2018年7月3日,40個人民幣銀行賬戶消費支出650.200873萬元(銀行賬戶流水明細中“款項性質”列為“消費”“POS機消費”的轉出金額,不包含房產(chǎn)支出)、消費支出44.4977萬元(銀行賬戶流水明細中“款項性質”列為“轉賬”的轉出金額)、“宮廷壹號”家居店經(jīng)營支出3.6427417萬元(銀行賬戶流水明細中“款項性質”列為“轉賬”的轉出金額)、購買基金支出4.9萬元、其他支出(銀行年卡費、手續(xù)費等)1.236785萬元;購買房產(chǎn)支出共計300.302979萬元;周某1女兒高某留學支出共計200萬元。截止2018年7月3日,被告人高某家庭房產(chǎn)買賣盈利共計25.664084萬元;證券賬戶累計盈利共計約264.404366萬元;40個人民幣銀行賬戶利息收入2.598005萬元,理財收益、分紅、定期通知收益共計14.281378萬元,個人工資、獎金等共計101.79295萬元。
(13)中共蚌埠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紀檢監(jiān)察室2018年12月11日出具情況說明、數(shù)據(jù)列表,證明被告人高某家庭現(xiàn)有財產(chǎn)1455919.19元,以往支出12550746.32元,合法收入4514367.33元,犯罪所得3601000元,經(jīng)計算得出被告人高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數(shù)額為5891298.18元。
(14)2018年9月3日蚌埠市公安局警務保障處關于高某工資獎金福利的情況說明、高某工資獎金及福利統(tǒng)計表、高某工資明細表、高某獎金及其他福利明細表,證明2001年1月至2018年6月,蚌埠市公安局發(fā)放高某工資、獎金以及其他福利共計1084739元,不包括其在五河工作期間交通補貼、加班費、獎金等福利。
(15)2018年8月6日中共五河縣委辦公室說明,證明2013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間,未給高某發(fā)放工資、獎金、補貼。
(16)2018年8月6日五河縣公安局出具高某在五河縣公安局工作期間領取的各項收入說明,證明被告人高某于2013年3月至2018年7月在五河縣公安局工作期間,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為6720元;2017年1月法定工作日加班補貼增加補發(fā)到平均每人每月710元補發(fā)11個月,計4290元以及2018年1月至6月計5100元;2016年3月公車改革后車貼每月960元,到2018年6月計26880元;2018年1月文明獎1000元;2016年目標考核獎21000元;副處級以上干部在縣里工作每月280元差旅補助,從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計6160元。合計71150元。
(17)2018年8月8日五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說明,證明被告人局高某于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在查違辦領取駐村工作組考勤費6300元。
(18)2018年12月19日蚌埠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財政支付中心說明、明細表,證明被告人高某于2005年至2011年在經(jīng)開區(qū)工作期間從管委會機關領取獎金合計32700元。
(19)中共蚌埠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紀檢監(jiān)察室、合肥百貨大樓集團蚌埠百貨大樓有限責任公司財務部出具統(tǒng)計表,證明周某1蚌埠百大集團儲值卡、聯(lián)名卡消費總計175088.78元。
(20)蚌埠市監(jiān)察委員會調取證據(jù)通知書、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復函、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寶安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復函、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信息中心回復、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寶安區(qū)稅務局查詢說明,證明未查詢到周某1“340302……0043”“340323……6222”兩個身份證明下有關商事登記信息,未查詢到“COCO精品女裝店”、“快樂美味大排檔”、“麥肯姆炸雞漢堡店”商事登記信息以及單位稅務登記信息。
(21)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離婚協(xié)議書,證明被告人高某和周某1于2000年12月8日登記結婚、于2018年4月9日協(xié)議離婚,于2018年5月23日登記結婚。
(22)交通銀行蚌埠分行營業(yè)部客戶賬號6222……4438銀行流水,證明2012年4月12日存現(xiàn)40萬元,對方賬號343……1999;2012年11月26日、11月29日消費4萬元、21.4263萬元、11.3049萬元,對方賬號3438……3399(東莞市翡翠半島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
三、玩忽職守部分
2014年11月24日,五河縣公安局警犬訓練基地工勤人員殷某駕駛五河縣公安局警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河縣公安局紀委調查認定,殷某駕駛警車到固鎮(zhèn)縣系公車私用。2014年12月1日,高某主持召開了五河縣公安局黨委會議,提出由五河縣公安局賠償被害人近親屬50萬元人民幣,經(jīng)會議通過;同日,五河縣公安局、殷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事故調解協(xié)議。2014年12月8日,被害人近親屬收到五河縣公安局賠償款人民幣50萬元。2015年3月27日,固鎮(zhèn)縣人民法院判處殷某有期徒刑緩刑。五河縣公安局未及時向殷某采取有效追償措施,造成公共財產(chǎn)損失50萬元。
另查明,2018年6月,蚌埠市監(jiān)察委員會對被告人高某有關問題線索進行了初步核實。在初步核實期間,蚌埠市監(jiān)察委員會掌握了被告人高某涉嫌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玩忽職守的相關犯罪事實。2018年7月4日,蚌埠市監(jiān)察委員會決定對被告人高某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同日進行調查。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與辯解,證明2015年殷某在固鎮(zhèn)縣劉集鎮(zhèn)開警車撞死一個十三、四歲的小男孩后被固鎮(zhèn)警方控制。我聽到報告后立即安排做三件事:一是安排人和固鎮(zhèn)警方聯(lián)系了解案情,殷某將會被采取什么措施;二是安排專人到死者家中進行慰問和安撫;三是安排局紀委書記馮某牽頭成立調查組調查殷某車輛使用情況,到底是公車私用還是正常工作。紀委調查的情況顯示,殷某稱是開車去固鎮(zhèn)購買狗糧的,但是此次購買狗糧的事實不能認定,馮某跟我報告說是殷某公車私用。會見死者家屬之后,我就安排分管局長曹某2牽頭和死者家屬談賠償問題,同時安排刑警大隊派人找殷某家積極湊錢。過了一段時間,曹某2跟我報告,死者家屬提出100萬賠償金,經(jīng)幾次商談,賠償金降到50萬元,不同意再降,并且情緒開始波動。殷某家屬也說湊不到錢。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妥善解決此事,我和邸某、曹某2商量,開局黨委會研究如何處理。在局黨委會上,相關人員匯報了殷某交通肇事調查情況和善后工作處理情況,認定殷某屬于公車私用,由縣局先墊付50萬,以后找殷某追償。黨委會決定之后,賠償金就按照財務程序賠付給死者家屬了。局黨委會開過兩次會研究此事。沒想到要求局紀委(馮某)形成調查結論報告??h公安局決定墊付50萬元賠償金并找殷某追償?shù)那闆r沒有向市局報告。關于找殷某追償?shù)氖虑?,我安排時任局政委邸某負責的。邸某沒給我報告追償?shù)慕Y果,我也沒有向邸某了解追償?shù)那闆r。公安局事務太多,我沒放在心上,我認為邸某應該能夠處理好此事。邸某出事之后,我忘了安排其他人接替邸某去找殷某追償。去年我安排郭某、徐琛、王明明到五河縣法院去提起訴訟,郭某報告五河縣法院說因過訴訟時效不予受理。
(2)證人殷某的證言,證明我駕警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當時固鎮(zhèn)縣公安局和五河縣公安局通報了情況,等我從固鎮(zhèn)縣看守所出來,聽說五河縣公安局已經(jīng)處理了這個事情,賠償50萬元。實際上我是沒有資格駕駛警車的,只有正式民警才有資格駕駛警車。沒有任何人找我要這50萬元,這50萬元是五河縣公安局出的。
(3)證人馮某的證言,證明殷某原來是五河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警犬基地負責人,是工勤人員。2014年因交通肇事被判緩刑,后被縣局開除。當時高某局長安排紀檢介入調查,我?guī)еO(jiān)察室主任沈某、督察大隊負責人高竹生組成臨時調查組到固鎮(zhèn)交警大隊事故中隊進行實地調查、調閱卷宗、詢問殷某、調取殷某相關話單等。最后認定殷某是因私自駕車外出導致交通事故。我?guī)е蚰诚蚋吣硡R報了殷某是公車私用的情況以及殷某應該承擔責任。局黨委會上曹某2副局長通報給賠付對方50萬元,由局里先賠付,大家都同意。我通報了我們紀檢調查組的工作開展情況和初步認定意見,認定殷某是公車私用,等法院判決以后再處理。另外,我也提到按照規(guī)定,縣局賠付這50萬后,應該向殷某追償。我沒親自寫調查報告,按照常理應該寫出調查報告。局里沒有安排我做追償這一塊工作。據(jù)我了解現(xiàn)在還沒有追償這50萬元,應該過了訴訟時效了,對縣局來說是個損失,應該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一定責任。
(4)證人沈某的證言,證明我、馮某、高竹生組成臨時調查組到固鎮(zhèn)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了解情況并調閱卷宗、復印有關材料、詢問殷某、調取相關話單等。最后認定殷某是因私自駕車外出導致交通事故。調查組沒有形成調查報告。馮某帶著我到高某局長辦公室作了口頭匯報。從給高某匯報后就沒有人再安排我處理這件事,直到很長時間后我才聽說我們局給死者家屬賠償了50萬元,這件事就結束了。殷某被逮捕后就沒人問這個事情,也沒有領導安排我,讓我寫報告,所以就沒寫調查報告。局里賠償這50萬,按照規(guī)定應該向殷某追償,如果不追償,對縣局來說是個損失。后來局里也沒有安排紀檢監(jiān)察部門向殷某追償。
(5)證人刁某的證言,證明按規(guī)定是應該讓殷某賠償這50萬元,但對方一直在鬧,公安局怕事情鬧大了不好收場,就先由局里出50萬元平息這件事。后來開會的時候也提到過對殷某追償這50萬元,但一直沒有落實。我認為當時的公安局長、單位的一把手高某應該問這個事情。
(6)證人邸某的證言,證明當時為了平息受害者家屬情緒,局長高某主持召開了局黨委會討論賠償事宜,決定由五河縣公安局先行墊付賠償金50萬元給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屬。有沒有向殷某追償我不知道,如果安排的話一般也是安排分管的副局長去追償。如果我沒有去落實的話,說明高某當時就沒有安排給我。
(7)證人洪某的證言,證明五河縣公安局紀委書記馮某牽頭組成調查組調查殷某公車私用導致交通事故的事,殷某應當自行承擔責任。因為殷某家屬不愿意出錢,局黨委研究決定由公安局現(xiàn)行賠償。事后是否向殷某采取追償措施,我就不清楚了。
(8)證人曹某2的證言,證明當時局里安排法制大隊大隊長張儀、刑警大隊大隊長趙輝、教導員曹軍具體處理。當時跟對方家屬協(xié)商的是公安局出錢賠償50萬元。因為殷某家屬不愿意出錢,考慮到是公安局警車,局黨委研究決定由公安局先行賠償,當時還說后期要由邸某牽頭向殷某追償。
(9)證人郭某的證言,證明2014年12月份,殷某交通事故事情剛出來不久,高某局長就此事專門開了一次會議。會上大家一致表態(tài)先賠付,平息這個事情,以免對公安機關造成不好的社會影響。2015年4月份,法院判處殷某緩刑后,有次局黨委會研究取消殷某的工資待遇問題,并提出殷某是公車私用,應該向其追償50萬,大家一致同意。但后來一直沒有落實,這筆錢到現(xiàn)在也沒有追償?,F(xiàn)在都過去幾年了,估計也已經(jīng)過了2年的訴訟時效了。當時的公安局長、單位的一把手高某應該問這個事情。
(10)關于殷某公車私用造成交通事故一案的調查報告,證明中國共產(chǎn)黨五河縣公安局紀律檢查委員會于2018年9月4日對殷某行為作出調查結論,殷某的行為屬于公車私用。
(11)中國共產(chǎn)黨五河縣公安局紀律檢查委員會2018年9月11日情況說明,證明2014年時任五河縣公安局局長高某指派紀委書記馮某、沈某、高竹成立調查組。經(jīng)查,馮某、沈某、高竹一致認為殷某公車私用,并向高某進行了匯報,但當時未形成調查報告。
(12)會議記錄,證明2014年12月1日由高某主持召開中國共產(chǎn)黨五河縣公安局委員會,會上通報殷某交通肇事案情況以及通過由五河縣公安局和被害人家屬協(xié)調達成50萬元賠償決定。
(13)五河縣財政直接支出申請書、財政直接支付憑證、單據(jù)報銷封面、收條、常住人口登記卡、身份證復印件、事故調解協(xié)議書,證明2014年12月1日,五河縣公安局、殷某和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協(xié)議,五河縣公安局、殷某賠償被害人近親屬人民幣50萬元。
(14)固鎮(zhèn)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固公交認字(2014)第0009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殷某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15)安徽省固鎮(zhèn)縣人民法院(2015)固刑初字第00084號刑事判決書,證明2015年3月27日,殷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16)2018年12月18日中共蚌埠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紀檢監(jiān)察室關于高某在紀律審查、監(jiān)委調查期間表現(xiàn)說明,證明在初核期間,被告人高某與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在調查期間,態(tài)度惡劣,對抗組織調查,未能主動交代組織未掌握的違法違紀問題。
(17)2019年4月1日蚌埠市監(jiān)察委員會關于高某到案經(jīng)過的情況說明,證明2018年6月,蚌埠市監(jiān)察委員會對省委第七巡視組交辦的五河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高某有關問題線索進行了初步核實。在初步核實期間,蚌埠市監(jiān)察委員會掌握了高某涉嫌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玩忽職守的相關犯罪事實。在初步核實期間,高某與他人串供以對抗組織調查;2018年7月4日,經(jīng)蚌埠市監(jiān)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對高某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蚌埠市監(jiān)察委員會工作人員于當日到五河縣委辦公室將高某帶回蚌埠市黨風廉政教育中心進行調查;在調查期間,高某態(tài)度惡劣,對抗組織調查,不能主動交代個人存在的違法違紀問題。
此外,公訴機關還向法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1)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高某出生于1969年7月13日,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2)中共蚌埠市委組織部蚌組干字(2004)214號任職的通知,證明被告人高某于2004年12月30日任蚌埠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分局局長。
(3)中共蚌埠市委組織部蚌組干字(2007)172號任職的通知,證明被告人高某于2007年10月10日任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分局局長。
(4)五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五政辦(2007)89號關于印發(fā)五河縣公安局職能配置、機構配置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通知,證明五河縣公安局政工監(jiān)督室負責全縣公安系統(tǒng)人事管理、工資管理等工作。
(5)中共蚌埠市委組織部蚌組干字(2011)116號職務任免的通知,證明被告人高某于2011年11月18日任蚌埠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支隊長,免去蚌埠市公安局經(jīng)開分局局長職務。
(6)中國共產(chǎn)黨五河縣委員會五(2013)8號職務任免通知,證明被告人高某于2013年4月2日任中共五河縣委政法委書記、縣公安局黨委書記、督察長。
(7)五河縣人大常委會五人常(2013)5號關于高某等職務任免的通知,證明被告人高某于2013年4月9日為五河縣公安局局長。
(8)中共五河縣小溪鎮(zhèn)委員會文件溪發(fā)(2016)048號關于中共五河縣小溪鎮(zhèn)第六屆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情況的報告及代表名單,證明被告人高某于2016年3月29日當選為中共五河縣第十三屆代表大會代表。
(9)2018年8月24日中國共產(chǎn)黨蚌埠市委員會蚌(2018)154號職務任免通知:免去高某五河縣委政法委書記、五河縣公安局黨委書記職務。
(10)五河縣人大常委會文件五人常(2018)16號免職通知,證明被告人高某于2018年9月21日被免去五河縣公安局局長職務。
(11)中國共產(chǎn)黨五河縣委員會五(2018)83號職務任免通知,證明被告人高某于2018年9月25日被免去中共五河縣委常委、委員職務。
(12)五河縣人民政務任免通知五政人(2018)6號職務任免通知,證明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高某被免去五河縣公安局督察長職務。
(13)五河縣人大常委會五人常(2018)19號決定,證明2018年10月26日五河縣人大常委會接受高某辭去十七屆人大代表職務請求。
(14)2018年12月11日中共蚌埠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紀檢監(jiān)察室情況說明,證明2017年10月5日蚌埠市監(jiān)察委員會第六紀檢監(jiān)察室接省委第一巡視組交辦及群眾舉報線索,隨即對高某有關問題進行核實。
(15)2018年12月19日中共蚌埠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紀檢監(jiān)察室關于收繳違紀違法款項及查封扣押等情況說明、蚌監(jiān)六查封(2018)01號查封通知書、協(xié)助查封通知書、交通銀行蚌埠寶龍支行人民幣現(xiàn)金業(yè)務憑證、交通銀行現(xiàn)金解款單,證明中共蚌埠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收繳被告人高某違法違紀現(xiàn)金100萬元,另扣押海亮天御小區(qū)12號樓1單元1112室(高某名下)、戴湖桃李園2#0單元1層209號(周某1名下)、龍湖香都小區(qū)35幢11號房(周某1名下)、天湖國際小區(qū)第B4棟1單元21層01212室(高某名下)房產(chǎn)。
(16)蚌埠市監(jiān)察委員會蚌紀監(jiān)立(2018)38號立案決定書、蚌監(jiān)留(2018)8號留置決定書、蚌監(jiān)留通(2018)8號留置通知書、蚌監(jiān)訊(2018)4號訊問通知書、蚌監(jiān)留(2018)2號留置決定書、蚌監(jiān)延留(2018)2號延長留置決定書,證明被告人高某于2018年7月4日被蚌埠市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13日被決定延長留置措施期限三個月。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本院綜合評判意見如下:
一、關于被告人高某是否于2012年4月至11月期間非法收受蚌埠黃金海岸大浴場高某人民幣125萬元問題。
被告人高某當庭辯解其不存在收受行賄人高某125萬元事實,但其在辦案機關三次供述收受行賄人高某在開設賭場期間的賄款。其中,被告人高某在2018年8月13日供述2012年5月、7月、9月、11月,收受75萬元;當日自書供述收受85萬元;在2018年9月12日供述2012年4、5月,7月、8月、9月、11月收受賄款85萬元。被告人高某在辦案機關雖然供述的收受賄款數(shù)額不完全一致,但三次供述了收受行賄人高某在開設賭場期間的賄款事實。
結合證人高某(行賄人)、方某以及李某1的證言,證實高某(行賄人)在蚌埠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經(jīng)營生意,為保持和被告人高某的關系,方便日后辦事,每年向被告人高某送節(jié)禮,并持續(xù)至2012年春節(jié),共計15萬元。2012年初高某、方某、李某1合伙開設賭場,李某1和方某主要負責放機子、看看場子;行賄人高某負責外圍找關系,即聯(lián)系公安局的人罩著場子。
證人高某(行賄人)的證言,證明行賄人高某因為開設賭場的事找到被告人高某,并于2012年4月份開始至2012年11月,每月送給被告人高某10萬元賄款,其中9月份因快過中秋節(jié)送了15萬元,10月份、11月份因為開設賭場被舉報、被查得緊,分別送了20萬元、40萬元。證人周某1(被告人高某的妻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高某收受行賄人高某賄款后會交給周某1,被告人高某曾經(jīng)告訴周某1“黃金海岸老板高某從他干賭博機開始每個月給十萬元錢,干不干都給這個數(shù)額……10月份高某給我二十萬元錢。我問高某這兩個月怎么給的錢多了?我家高某講這段時間查得緊,黃金海岸老板高某怕被查,就多給點叫他多幫幫忙。11份高某一共給我兩筆錢,一筆是三十萬元錢,另一筆是十萬元錢,這兩筆錢我都存到這個卡里了。后來我聽我家高某講,現(xiàn)在抓得緊、查得嚴,就多給了點”。在被告人高某收受行賄人高某因開設賭場的賄賂事實以及2012年10月、11月行賄人高某多給賄款原因上,證人周某1的證言與行賄人高某證言能夠相印證。
結合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蚌刑終字第00110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審理查明事實,證明行賄人高某與他人合伙分別于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2012年7月至10月、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1月6日在蚌埠市體育場皇家會所院內附屬樓一樓、二樓開設賭博游戲廳;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16日在蚌埠市體育場皇家會所三樓開設百家樂賭場;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在營市街106號門面房開設賭場。本案行賄人高某共有三起開設賭場事實,開設賭場整體起止時間為2011年5月至2013年1月。證實行賄人高某向被告人高某行賄時間段包含在其開設賭場時間段內。
吳某尾號為4438交通銀行賬戶流水反映2012年7月11日、7月13日、7月17日、7月30日、存現(xiàn)10萬元、10萬元、9.97萬元、10萬元。另,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明被告人高某從2012年四月份開始,每個月給周某1十萬元錢,直至2012年7月份,由周某1將四十萬元分四次存入被告人高某司機吳某名下的交通銀行賬戶。周某1于2012年8月、9月、10月、分別存入10萬元、15萬元、20萬,11月分兩筆存入40萬。吳某尾號4438交通銀行賬戶流水與證人周某1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高某收受行賄人高某賄款后交由妻子周某1,由周某1將收受的125萬元賄款存入銀行賬戶內。
二、關于被告人高某收受魅力金座酒吧代某39.5萬元分紅款屬于一般違紀行為還是受賄犯罪行為問題。
根據(jù)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以及證人代某的證言,證明在代某經(jīng)營魅力金座酒吧期間,被告人高某提出入股,代某從其股份中拿了5%(50萬元)給高某分紅共計39.5萬元。該39.5萬元分紅是從代某個人的股份分紅中抽出來,被告人高某亦知道該情況。另,證人代某的證言,證明被告人高某之所以向代某轉款50萬元,是因為被告人高某要掩蓋其分紅事實、規(guī)避組織檢查。故該50萬元不是入股款,該39.5萬元為干股分紅款。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故被告人高某收受39.5萬元分紅款應為受賄行為。
三、關于被告人高某是否收取代某24萬元利息問題。
根據(jù)證人代某的證言,證明其在給高某分紅的同時,還另外按借條上的約定向高某給付24萬元利息。高某是明擺著想找其要錢?!镑攘鹱本瓢苫狙b修完畢即將開業(yè),此時并不缺少資金,其沒有向被告人高某有借款意思的表達。其經(jīng)營娛樂經(jīng)營場所總會遇到些打架斗毆之類麻煩事情,高某是公安局長,他能夠提供幫助。該24萬元是在被告人高某龍湖香都的家里分兩次給付的,而且兩次給高某錢的時候,周某1都在家。證人周某1(被告人高某妻子)的證言,證明高某告訴其代某需要借款50萬元;代某在其家里兩次共給其和高某24萬元利息錢。證人代某和周某1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證實代某在被告人高某家里向被告人高某兩次支付了24萬元“借款”利息。
四、關于指控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涉案數(shù)額問題。
經(jīng)蚌埠市監(jiān)察委員會委托,安徽永合司法鑒定所依據(jù)蚌埠市監(jiān)察委員會提供的40個銀行賬戶流水、11個外幣賬戶、8個證券賬戶流水、10套房產(chǎn)和2個車位的相關購買、出售資料等檢材對被告人高某、周某1家庭所有銀行賬戶、股票賬戶、房產(chǎn)以及周某1控制并使用的其他人員銀行賬戶進行財務鑒定。經(jīng)鑒定:40個人民幣銀行賬戶個人工資、獎金等共計101.79295萬元。其中被告人高某個人工資、獎金收入100.126501萬元(包含市容局、政法委、五五河縣棚戶區(qū)及舊住宅區(qū)綜合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環(huán)保局、五河縣國庫支付中心、代理過渡工資,合計9.3586萬元);高雅個人工資、獎金收入0.917249萬元;周某1個人工資、獎金收入0.7492萬元。另依據(jù)蚌埠市公安局、五河縣公安局、五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蚌埠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財政支付中心情況說明,被告人高某于2001年1月至2018年6月,在蚌埠市公安局領取的工資、獎金以及其他福利共計108.4739萬元;于2013年3月至2018年7月,在五河縣公安局工作期間領取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補貼、補發(fā)法定工作日加班補貼、車貼、文明獎、目標考核獎、差旅補助等,合計7.115萬元;于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在五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查違辦領取駐村工作組考勤費0.63萬元;于2005年至2011年,在蚌埠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工作期間從管委會機關領取獎金合計3.27萬元。以上合計119.4889萬元。故,被告人高某家庭(高某、周某1、高雅)工資、獎金性收入應為130.513949萬元,而非起訴書指控的119.4889萬元。
鑒定報告亦顯示:截至2018年7月3日,高某家庭銀行賬戶余額35.360646萬元;現(xiàn)有證券賬戶股票市值0.158025萬元;證券賬戶余額0.073248萬元。另外,周某1把110萬元現(xiàn)金放在其外甥女顧某家中。截至2018年7月3日,40個人民幣銀行賬戶消費支出650.200873萬元(銀行賬戶流水明細中“款項性質”列為“消費”、“POS機消費”的轉出金額,不包含房產(chǎn)支出)、消費支出44.4977萬元(銀行賬戶流水明細中“款項性質”列為“轉賬”的轉出金額)、“宮廷壹號”家居店經(jīng)營支出36.427417萬元(銀行賬戶流水明細中“款項性質”列為“轉賬”的轉出金額)、購買基金支出4.9萬元、其他支出(銀行年卡費、手續(xù)費等)1.236785萬元;購買房產(chǎn)支出共計300.302979萬元;周某1女兒高某留學支出共計200萬元。截至2018年7月3日,被告人高某家庭房產(chǎn)買賣盈利共計25.664084萬元;證券賬戶累計盈利共計約264.404366萬元;40個人民幣銀行賬戶利息收入2.598005萬元,理財收益、分紅、定期通知收益共計14.281378萬元。再依據(jù)證人周某1證言,證明經(jīng)營飯店、珠寶店、茶樓等收入共計25萬元,其他能夠說明來源的非法收入共計360.1萬元;中共蚌埠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紀檢監(jiān)察室、合肥百貨大樓集團蚌埠百貨大樓有限責任公司財務部出具統(tǒng)計表,證明被告人高某的妻子周某1儲值卡、聯(lián)名卡消費17.508878萬元。
綜上,被告人高某家庭現(xiàn)有財產(chǎn)145.591919萬元(銀行賬戶余額35.360646萬元、現(xiàn)有證券賬戶股票市值0.158025萬元、證券賬戶余額0.073248萬元、周某1放在顧某處現(xiàn)金110萬元);以往支出1255.074632萬元(購房支出300.302979萬元,高某留學支出200萬元,周某1儲值卡、聯(lián)名卡消費17.508878萬元,40個人民幣銀行賬戶流水顯示“消費、POS機消費”、“轉賬”、手續(xù)費、購買基金支出737.262775萬元);收入822.561782萬元(高某家庭工資、獎金性收入130.513949萬元,房產(chǎn)買賣收益25.664084萬元,股票收益264.404366萬元,理財分紅收益14.281378萬元,經(jīng)營收益25萬元,40個銀行賬戶利息2.598005萬元、非法收入360.1萬元)。根據(jù)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數(shù)額的計算公式,即“現(xiàn)有財產(chǎn)”加上“以往支出”減去“收入”,被告人高某尚有578.104769萬元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被告人高某及其辯護人提出安徽永合司法鑒定所鑒定結論存在錯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并當庭提供周某1尾號3570徽商銀行存折、定制家具合同以及定制合同報價表、“寶麗金”珠寶店POS機刷卡消費回單擬證鑒定結論的數(shù)據(jù)存在問題。經(jīng)當庭調查、質證,被告人高某及其辯護人提供證據(jù)因來源合法性以及所記載內容真實性不能證實,故不具有證明力。被告人高某及其辯護人提出部分合法收入未予以鑒定、部分支出不應計入被告人高某家庭支出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高某及其辯護人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故不能夠否定安徽永合司法鑒定所的鑒定結論。
五、被告人高某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問題。
2014年11月24日,五河縣公安局工勤人員殷某駕駛警車在固鎮(zhèn)縣境內與萬某相撞,造成萬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據(jù)中國共產(chǎn)黨五河縣公安局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認定殷某駕駛警車的行為屬于公車私用;根據(jù)固鎮(zhèn)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固公交認字(2014)第0009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殷某負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起交通事故的賠償事宜,由五河縣公安局與被害人近親屬進行協(xié)調,最后達成50萬元賠償協(xié)議。但是五河縣公安局在沒有形成書面調查報告、沒有向蚌埠市公安局匯報、沒有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等進行保險賠付程序的情況下,僅在2014年12月1日的局黨委會議通過了賠償50萬元的決定。2015年3月27日殷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該起交通肇事案件判決生效后直至本案案發(fā),五河縣公安局在三年多的時間內,仍然沒有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和內部責任認定報告,更沒有依據(jù)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責令殷某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以及采取有效措施向殷某追償。被告人高某作為時任五河縣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在處置殷某賠付問題上,不認真履行其職責,造成公共財產(chǎn)損失50萬元,其行為符合玩忽職守罪要件。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04.1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高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個人財產(chǎn)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人民幣578.104769萬的財產(chǎn)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被告人高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人高某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指控,與查明的數(shù)額不一致,本院予以更正。被告人高某一人犯數(shù)罪,應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高某已退繳贓款人民幣100萬元至蚌埠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當庭對指控的部分受賄事實以及玩忽職守事實表示認罪、悔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留置、羈押的,留置、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31年1月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高某已退繳至辦案機關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0萬元予以沒收并由辦案機關上繳國庫;
三、被告人高某尚未退繳的違法所得款人民幣304.1萬元,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款人民幣578.104769萬元均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程 軍
審判員 姚霄志
審判員 張克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谷璐
書記員王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