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 江陰市人民法院
案 號: (2013)澄刑初字第1690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裁判日期: 2015-02-16
審理經(jīng)過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以澄檢刑訴(2013)1717號起訴書指控劉某甲、葉某、吳某甲、徐建良、吳某乙、徐某甲、宋某、鄧某、劉某9、唐某10、錢某、許某、張某甲、張某乙、陳某甲十五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經(jīng)審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審理期間,公訴機關(guān)于2014年1月16日以澄檢訴刑追訴(2014)1號追加起訴決定書追加起訴被告人劉某乙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014年4月17日以澄檢刑變訴(2014)2號變更起訴決定書變更起訴;2014年6月5日以澄檢訴刑追訴(2014)11號追加起訴決定書追加起訴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參與山東某某珠寶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因被告人劉某甲、劉某9在審理期間先后脫逃,下落不明;被告人陳某甲懷孕住院分娩,無法出庭,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審理,本院先后于2014年5月4日、2014年9月19日,依法裁定對被告人劉某甲、陳某甲、劉某9中止審理,另行處理。后于2015年1月26日,恢復(fù)對被告人劉某甲、陳某甲的審理。期間,公訴機關(guān)以需要補充偵查為由先后二次建議延期審理,合議庭同意。現(xiàn)已補充偵查完畢,經(jīng)公訴機關(guān)申請,決定恢復(fù)本案審理。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魏宏溥、張敏、張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建良、唐某10、劉某甲、吳某甲、葉某、吳某乙、徐某甲、宋某、錢某、許某、鄧某、張某甲、劉某乙、張某乙、陳某甲及辯護(hù)人鄭璽成、黃磊、黃斐、李艷華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07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間,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廣東某某租賃服務(wù)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未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批準(zhǔn),通過散發(fā)傳單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吸引社會人員成為公司消費卡會員客戶,進(jìn)而通過推介會、感情交流等方式,以高利回報吸引客戶投資,采用加盟開店委托經(jīng)營、辦理消費預(yù)存卡、簽訂會員制消費合同、區(qū)域合作合同、汽車租賃合同、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及相關(guān)附屬顧問聘用合同等手段,向400余名群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合計人民幣1億余元(以下計量單位均為人民幣),后因經(jīng)營不善,致使無法償還上述大部分所借款項,使群眾遭受重大損失,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被告人劉某甲、葉某系上述江陰分公司市場部總監(jiān),被告人徐建良系江陰分公司市場部副總監(jiān),被告人吳某甲系江陰分公司行政總監(jiān),均系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應(yīng)對其任職期間江陰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負(fù)責(zé)。其中被告人劉某甲任職期間,江陰分公司非法向340余名集資參與人吸收公眾存款7500余萬元;被告人吳某甲任職期間,江陰分公司非法向260余名集資參與人吸收公眾存款4300余萬元;被告人葉某任職期間,江陰分公司非法向200余名集資參與人吸收公眾存款1900余萬元;被告人徐建良任職期間,江陰分公司非法向130余名集資參與人吸收公眾存款860余萬元。被告人吳某乙、徐某甲、宋某、鄧某、唐某10均系江陰分公司市場部業(yè)務(wù)經(jīng)理,被告人錢某、許某、張某甲、張某乙、劉某乙、陳某甲均系江陰分公司市場部業(yè)務(wù)主管,其中被告人吳某乙參與向90余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800余萬元;被告人徐某甲參與向60余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00余萬元;被告人宋某參與向50余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100余萬元;被告人鄧某參與向50余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30余萬元;被告人唐某10參與向30余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50余萬元;被告人錢某參與向40余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000余萬元;被告人許某參與向40余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10余萬元;被告人張某甲參與向30余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490余萬元;被告人張某乙參與向10余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30余萬元;被告人劉某乙參與向10余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60余萬元;被告人陳某甲參與向10余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40余萬元。
被告人吳某乙、宋某、鄧某、錢某、許某、張某甲、張某乙于2012年5月15日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被告人唐某10、陳某甲于同年5月17日主動投案,被告人徐某甲于同年5月18日主動投案,被告人吳某甲于同年7月30日主動投案,被告人劉某甲于同年8月10日主動投案,被告人葉某于同年8月12日主動投案,均如實供述各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事實。
本院查明
因被告人劉某甲在取保候?qū)徠陂g脫逃,公訴機關(guān)當(dāng)庭變更否定其自首情節(jié)的認(rèn)定。
公訴機關(guān)另指控: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于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間,未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批準(zhǔn),通過口口相傳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以投資經(jīng)營山東某某珠寶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珠寶江陰分公司”)為由,以月息3%的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向他人非法吸收資金。山東某某珠寶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于2011年10月正式成立后,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繼續(xù)以投資入股山東某某珠寶有限公司張家港店、常州店、資金周轉(zhuǎn)等為由,以月息3%的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向他人非法吸收資金。截止2013年2月,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通過直接聯(lián)系及通過他人介紹口口相傳的方式,先后向王某悠、何某良、劉某貴等30余人非法吸收資金2200余萬元。期間,被告人唐某10負(fù)責(zé)對投資款的收取和利息的發(fā)放,被告人徐建良負(fù)責(zé)與山東總公司的對接。因經(jīng)營不善及與山東某某珠寶有限公司總部的糾紛,某某珠寶江陰分公司于2013年5月停業(yè),致使上述大部分所借款項無法償還。
為證明指控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guān)提供相應(yīng)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rèn)為,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及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其中被告人劉某甲、吳某甲、葉某、徐建良均系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其余被告人均系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某某江陰分公司未經(jīng)國家有關(guān)部門批準(zhǔn),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均為直接責(zé)任人員,上述十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均已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中,被告人吳某甲、葉某、吳某乙、徐某甲、宋某、鄧某、唐某10、錢某、許某、張某甲、張某乙、陳某甲在參與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提請本院對上述十五名被告人分別依法判處。
上述十五名被告人對指控參與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均未提出實質(zhì)性辯解,均當(dāng)庭表示自愿認(rèn)罪。
被告人徐建良對指控參與某某江陰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未提出實質(zhì)性辯解,當(dāng)庭表示自愿認(rèn)罪。
本院認(rèn)為
被告人唐某10認(rèn)為集資參與人自愿參與某某江陰分公司投資,本人行為不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被告人劉某甲的辯護(hù)人鄭璽成提出劉某甲具有以下從寬處罰情節(jié):1、自首;2、本案系單位犯罪,被告人系公司員工,受公司支配;3、積極退賠;4、無前科劣跡;5、當(dāng)庭自愿認(rèn)罪,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某甲的辯護(hù)人黃磊提出吳某甲具有以下從寬處罰情節(jié):1、初犯;2、自首;3、任職期間聽從公司安排,未直接向集資參與人吸納資金;4、退繳違法獲利,建議對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適用緩刑。
被告人宋某的辯護(hù)人黃斐提出宋某具有以下從寬處罰情節(jié):1、自首;2、本人系投資受害者,有虧損;3、賬冊記載獲利部分包括掛單業(yè)績、后續(xù)各項費用支出,個人并未全部獲得;4、愿意退贓,建議對其從寬處罰,適用緩刑。
被告人劉某乙的辯護(hù)人李艷華提出劉某乙具有以下從寬處罰情節(jié):1、自首;2、從犯;3、本人系投資受害者,有虧損,集資參與人受利益驅(qū)使不斷投入資金;4、初犯;5、當(dāng)庭自愿認(rèn)罪;6、積極退贓,建議對其從寬處罰,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葉某等十五人參與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廣東某某保健品連鎖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4日,法定代表人蔣某(另案處理),2008年12月12日,該公司更名為廣東某某××產(chǎn)業(yè)連鎖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經(jīng)營范圍為保健食品批發(fā)、研究、開發(fā);批發(fā)定型包裝食品、酒;貨物進(jìn)出口;銷售:化妝品,體育器械,飲水機,空氣凈化器,服裝,日用品;商品展覽。廣東某某租賃服務(wù)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4日,法定代表人蔣某,經(jīng)營范圍為租賃:電器、家具、機械設(shè)備、體育運動器材、兒童玩具、汽車、燈具、皮具、裝飾品,花草樹木,漁具;代辦貨物運輸服務(wù)。
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4日,負(fù)責(zé)人戎某某,營業(yè)場所江陰市xx路xx號,許可經(jīng)營各類預(yù)包裝食品、保健食品的零售;2008年7月18日,變更負(fù)責(zé)人為李某;2008年10月23日,經(jīng)營項目增加化妝品、體育器械、飲水機、空氣凈化器、服裝、日用品的銷售。2009年3月25日,該公司變更為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負(fù)責(zé)人變更為吳某甲,經(jīng)營項目在前基礎(chǔ)上增加會議及展覽服裝,于2010年12月21日被核準(zhǔn)注銷。江陰某某租賃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14日,法定代表人蔣某,監(jiān)事吳某甲,經(jīng)營范圍為機械設(shè)備、家用電器、家具、體育用品、玩具、工藝品、花卉、盆栽的租賃。
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1日,負(fù)責(zé)人孔某某,經(jīng)營范圍為電器、家具、機械設(shè)備、體育運動器材、兒童玩具、汽車、燈具、皮具、裝飾品、花草樹木、漁具的租賃和銷售;2011年4月2日企業(yè)性質(zhì)由自然人控股有限公司變更為臺港澳和境內(nèi)合資有限公司,經(jīng)營范圍中漁具的租賃和銷售變更為漁具的經(jīng)營性租賃并增加從事上述商品(汽車、花草樹木除外)及其相關(guān)產(chǎn)品的批發(fā)、進(jìn)出口和傭金代理(拍賣除外),住所地均為江陰市xx路xx號。
2007年6月至2012年5月間,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未經(jīng)金融監(jiān)管部門審批,前期通過業(yè)務(wù)員公開散發(fā)傳單等途徑將社會不特定人員宣傳動員到分公司,后由業(yè)務(wù)主管、業(yè)務(wù)經(jīng)理或推銷保健品,或介紹公司情況,慫恿客戶投資加盟、成為消費卡會員客戶;期間,市場總監(jiān)以講課等形式灌輸投資加盟店、成為會員客戶獲高分紅理念;進(jìn)而公司通過推介會、感情交流等方式,以承諾年息20%-40%不等的高額回報吸引客戶投資,采用辦理消費預(yù)存卡、簽訂會員制消費合同、區(qū)域合作合同、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及相關(guān)附屬顧問聘用合同等手段非法向400余名群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合計1億余元。因經(jīng)營不善,至2012年5月案發(fā),上述大部分款項無法償還,造成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共計8000余萬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至2011年9月為止從王某娟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6萬元。
2、至2010年12月為止從王某慶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4.42萬元。
3、至2011年12月為止從朱某霞、包某英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9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6.25萬元。
4、至2011年12月為止從陳某芬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5.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0.465萬元。
5、至2011年11月為止從張某龍?zhí)幏欠ㄎ沾婵罟灿嬋嗣駧?0.1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1.7736萬元。
6、至2011年12月為止從陳某福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8.2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2.5552萬元。
7、至2009年11月為止從王某全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38萬元,收到利息2.7264元,消費卡內(nèi)消費2萬元,獲利1.3464元。
8、至2012年1月為止從張某瑜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6.12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5.875萬元。
9、至2012年4月為止從劉某興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6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40.92萬元。
10、至2012年2月為止從王某萍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3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3萬元。
11、至2012年1月為止從夏某英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6.25萬元。
12、至2011年9月為止從孫某某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55萬元。
13、至2011年11月為止從劉某華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5萬元。
14、至2011年8月為止從龐某云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4萬元。
15、至2011年4月為止從郁某勤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0萬元。
16、至2011年8月為止從嚴(yán)某鳳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8.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5736萬元。
17、至2011年9月為止從單某明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7.12萬元。
18、至2011年8月為止從周某煥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8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34.4萬元。
19、至2012年4月為止從黃某珍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9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8.5萬元。
20、至2011年12月為止從焦某忠、何某芬、殷某珍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6萬元,其中焦某忠尚有損失人民幣19.85萬元,何某芬尚有損失人民幣2萬元,殷某珍尚有損失人民幣2萬元。
21、至2011年9月為止從張某甲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2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1萬元。
22、至2011年9月為止從肖某英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10萬元。
23、至2011年9月為止從李某鳳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4.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88萬元。
24、至2012年1月為止從羅某英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1.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8.6萬元。
25、至2011年12月為止從錢某芬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4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0.92萬元。
26、至2011年9月為止從林某蘭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9萬元。
27、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徐某昌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3.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4536萬元。
28、至2011年11月為止從周某某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0萬元。
29、至2011年11月為止從張某乙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5.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9.6736萬元。
30、至2011年7月為止從范某娣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75萬元。
31、至2012年1月為止從蔣某林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56萬元。
32、至2011年9月為止從沈某英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7萬元。
33、至2011年11月為止從唐某華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3.75萬元。
34、至2011年11月為止從唐某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萬元。
35、至2012年1月為止從李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6.4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9.12萬元。
36、至2011年3月為止從錢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5萬元。
37、至2011年12月為止從郁素某、郁桂某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7.2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2.25萬元。
38、至2012年1月為止從胡某興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75萬元。
39、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廖某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4.0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8.45萬元。
40、至2011年11月為止從邢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萬元。
41、至2011年3月為止從胡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5.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1.708萬元。
42、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卞某其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57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1750萬元。
43、至2011年11月為止從邢某菊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萬元。
44、至2011年11月為止從張某元、陳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8.07萬元。
45、至2012年1月為止從薛某度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萬元。
46、至2011年4月為止從承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2.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6.18萬元。
47、至2011年11月為止從肖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4.352萬元。
48、至2011年9月為止從林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9.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6.425萬元。
49、至2011年12月為止從蔣某蘭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7萬元。
50、至2012年3月為止從施某福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3.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2.3萬元。
51、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吳某秀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8.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2.13萬元。
52、至2011年11月為止從戚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萬元。
53、至2011年10月為止從耿某靜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815萬元。
54、至2011年4月為止從劉某貴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2萬元。
55、至2011年7月為止從王某春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5萬元。
56、至2012年1月為止從趙某余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5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28萬元。
57、至2012年1月為止從周某娟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2.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9.3萬元。
58、至2011年11月為止從顧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7.785萬元。
59、至2012年1月為止從諸某秋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2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4萬元。
60、至2011年11月為止從黃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3.875萬元。
61、至2011年12月為止從翟某坤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2萬元。
62、至2011年12月為止從承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2萬元。
63、至2011年12月為止從陳某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8.6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2.26萬元。
64、至2011年12月為止從楊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7萬元。
65、至2011年9月為止從韓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55萬元。
66、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劉某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7.8萬元。
67、至2011年11月為止從錢某寶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萬元。
68、至2011年12月為止從陸某仙、薛某福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565萬元。
69、至2012年1月為止從華某娣、于某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4.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0.58萬元。
70、至2010年12月為止從徐某興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52萬元。
71、至2012年1月為止從袁某生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6.54萬元。
72、至2012年1月為止從馮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萬元。
73、至2011年10月為止從胡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075萬元。
74、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周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6.07萬元。
75、至2011年7月為止從張某明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0.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0.1萬元。
76、至2011年3月為止從張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19萬元。
77、至2011年9月為止從唐某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4.8萬元。
78、至2011年8月為止從唐某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4.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4.35萬元。
79、至2012年1月為止從夏某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5.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64.02萬元。
80、至2011年3月為止從曹某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8萬元。
81、至2012年1月為止從某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2.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5萬元。
82、至2012年1月為止從程某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萬元。
83、至2011年11月為止從佘某某和某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5.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2.36萬元。
84、至2012年1月為止從單某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萬元。
85、至2011年6月為止從丁某娟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975萬元。
86、至2010年11月為止從蔣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83萬元。
87、至2011年9月為止從劉某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9.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4.6萬元。
88、至2011年9月為止從何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8萬元。
89、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徐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28萬元。
90、至2009年12月為止從陳某興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0.28萬元。
91、至2011年9月為止從徐某度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8.075萬元。
92、至2011年10月為止從張某度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4.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1.94萬元。
93、至2011年3月為止從黃某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7.84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4.368萬元。
94、至2012年1月為止從劉某度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77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625萬元。
95、至2012年1月為止從姚某希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0.776萬元。
96、至2011年12月為止從霍某梅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4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3萬元。
97、至2011年9月為止從沈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5萬元。
98、至2011年9月為止從奚某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8萬元。
99、至2011年3月為止從張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8.1萬元。
100、至2011年12月為止從薛某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3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8萬元。
101、至2012年1月為止從陳某林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62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6.375萬元。
102、至2012年1月為止從薛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5.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972萬元。
103、至2011年10月為止從劉某敏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7萬元。
104、至2011年5月為止從范某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6.5萬元。
105、至2011年3月為止從陳某玉、俞某玉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065萬元。
106、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包某民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91.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7.245萬元。
107、至2011年12月為止從李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75萬元。
108、至2011年4月為止從潘某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6.56萬元。
109、至2011年12月為止從丁某剛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2.1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0.5336萬元。
110、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唐某鳳、李某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5.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3.4686萬元。
111、至2011年3月為止從胡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75萬元。
112、至2012年1月為止從趙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0萬元。
113、至2012年1月為止從石某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萬元。
114、至2012年1月為止從劉某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1.0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7.3536萬元。
115、至2010年1月為止從顧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0.26萬元。
116、至2010年4月為止從楊某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0.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0.076萬元。
117、至2010年4月為止從符某紅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0.88萬元,收到利息0.532萬元,消費卡內(nèi)消費0.9萬元,獲利0.552元。
118、至2011年9月為止從周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7.85萬元。
119、至2011年9月為止從章某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9萬元。
120、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劉某寶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5.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1.15萬元。
121、至2010年12月為止從張某仁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84萬元。
122、至2009年12月為止從梁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0.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0.404萬元。
123、至2012年3月為止從劉某明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萬元。
124、至2012年2月為止從馬某志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65.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09.65萬元。
125、至2011年11月為止從陶某華、楊某祥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8.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4.9萬元。
126、至2011年12月為止從薛某秀、朱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3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0萬元。
127、至2011年11月為止從金某娥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萬元。
128、至2011年9月為止從劉某蘭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25萬元。
129、至2011年7月為止從錢某琴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75萬元。
130、至2011年9月為止從奚某興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35萬元。
131、至2011年12月為止從鮑某英、袁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7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32萬元。
132、至2011年5月為止從許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125萬元。
133、至2011年10月為止從趙某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8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62.4萬元。
134、至2011年7月為止從劉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75萬元。
135、至2011年12月為止從陸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萬元。
136、至2011年9月為止從徐某國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0.9萬元。
137、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張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0.5萬元。
138、至2011年3月為止從吳某震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1萬元。
139、至2012年2月為止從尹某忠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6.19萬元。
140、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周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96.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2.88萬元。
141、至2012年3月為止從蔣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5.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5.42萬元。
142、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唐某遷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2萬元。
143、至2011年11月為止從周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萬元。
144、至2012年1月為止從曾某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6.2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5.5萬元。
145、至2012年1月為止從徐某、何某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73.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6.6852萬元。
146、至2011年12月為止從高某娟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876萬元。
147、至2012年4月為止從周某玉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4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9萬元。
148、至2011年11月為止從鮑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97萬元。
149、至2011年3月為止從崔某菊、崔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1.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6.21萬元。
150、至2011年11月為止從王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6.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4.24萬元。
151、至2011年12月為止從陳某生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3.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9.6萬元。
152、至2011年9月為止從貢某慈、繆某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308萬元。
153、至2012年4月為止從姚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7.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0.725萬元。
154、至2012年10月為止從周某娟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4.5萬元。
155、至2010年12月為止從吳某文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44萬元。
156、至2011年5月為止從周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8.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576萬元。
157、至2011年5月為止從袁某琴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63萬元。
158、至2011年7月為止從符某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5.95萬元。
159、至2011年7月為止從俞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75萬元。
160、至2011年9月為止從徐某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6.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2.5萬元。
161、至2011年9月為止從鐘某秀、李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0萬元,其中鐘某秀70萬元、李某芬3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5萬元。
162、至2012年1月為止從單某香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萬元。
163、至2009年11月為止從徐某興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0.44萬元。
164、至2011年9月為止從尤某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5.59萬元。
165、至2010年12月為止從顧某勤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75萬元。
166、至2010年9月為止從林某清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875萬元。
167、至2010年10月為止從劉某濤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375萬元。
168、至2011年8月為止從徐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6.49萬元。
169、至2011年9月為止從周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2.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9.34萬元。
170、至2011年9月為止從陸某治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4.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8.5萬元。
171、至2010年12月為止從李某章、陳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75萬元。
172、至2010年12月為止從沈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1.625萬元。
173、至2011年12月為止從錢某興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4.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2.05萬元。
174、至2011年9月為止從王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1.125萬元。
175、至2011年9月為止從劉某玉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2.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8.05萬元。
176、至2012年1月為止從徐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69萬元。
177、至2010年6月為止從劉某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88萬元,收到利息1.08萬元,消費卡內(nèi)消費1.6萬元,獲利0.8萬元。
178、至2011年1月為止從周某賓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7.64萬元。
179、至2011年3月為止從胡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5.5萬元。
180、至2011年12月為止從趙某蘭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2萬元。
181、至2011年8月為止從孫某方、孫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8萬元。
182、至2011年7月為止從潘某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7.5萬元。
183、至2012年1月為止從管某秀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76.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63.5968萬元。
184、至2011年10月為止從王某銘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3.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9.8352萬元。
185、至2011年9月為止從丁某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25萬元。
186、至2011年4月為止從顧某娟、顧某松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5萬元。
187、至2010年12月為止從薄某嶺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3.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3.8736萬元。
188、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張某洪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956萬元。
189、至2010年12月為止從袁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2.5萬元。
190、至2010年3月為止從解某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0.66萬元。
191、至2011年3月為止從李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0.02萬元。
192、至2011年3月為止從劉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5.875萬元。
193、至2012年1月為止從梅某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6.19萬元。
194、至2012年2月為止從任某娣、龐某賢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38萬元。
195、至2010年9月為止從孫某瑞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1.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0.44萬元。
196、至2011年5月為止從肖某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8萬元。
197、至2011年12月為止從謝某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7.686萬元。
198、至2011年5月為止從周某映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25萬元。
199、至2012年1月為止從虞某堂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0.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9.0918萬元。
200、至2010年12月為止從秦某芬、李某鋒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5萬元。
201、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徐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4萬元。
202、至2012年1月為止從顧某云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5萬元。
203、至2011年11月為止從馬某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萬元。
204、至2009年10月為止從陳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88萬元,收到利息1.5萬元,消費卡內(nèi)消費1.3萬元,獲利0.92萬元。
205、至2012年3月為止從陳某香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9.7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78萬元。
206、至2011年3月為止從曹某毅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7.5萬元。
207、至2012年3月為止從孫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82萬元。
208、至2012年1月為止從王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2萬元。
209、至2012年1月為止從吳某清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4.1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3萬元。
210、至2012年1月為止從沈某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萬元。
211、至2010年6月為止從朱某秀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88萬元,收到利息1.02萬元,消費卡內(nèi)消費1萬元,獲利0.14萬元。
212、至2011年11月為止從李某蘭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萬元。
213、至2011年12月為止從趙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6萬元。
214、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吳某秀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2.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876萬元。
215、至2012年1月為止從金某娟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4萬元。
216、至2012年1月為止從陳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萬元。
217、至2011年11月為止從沈某琴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萬元。
218、至2009年11月為止從徐某寶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2萬元。
219、至2011年12月為止從陳某度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4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75萬元。
220、至2011年12月為止從胡某麗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9.74萬元。
221、至2011年11月為止從黃某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萬元。
222、至2012年1月為止從王某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6.25萬元。
223、至2011年12月為止從曹某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4萬元。
224、至2011年6月為止從黃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6.09萬元。
225、至2011年8月為止從蘇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5萬元。
226、至2012年4月為止從姚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3.4萬元。
227、至2011年2月為止從晏某仁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3萬元。
228、至2011年6月為止從薛某康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7萬元,收回本金7萬元,收到利息1.6萬元,獲利1.6萬元。
229、至2012年3月為止從王某生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9萬元。
230、至2011年10月為止從虞某榮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94萬元。
231、至2009年12月為止從黃某文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0.8352萬元。
232、至2011年12月為止從蔡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74萬元。
233、至2011年9月為止從徐某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25萬元。
234、至2011年10月為止從趙某蕻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3.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6.7672萬元。
235、至2011年9月為止從金某生、馮某來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9萬元。
236、至2012年1月為止從黃某榮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3.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6.72萬元。
237、至2011年12月為止從王某康、吳某元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8萬元。
238、至2011年9月為止從張某玉、陸某清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8.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5.6536萬元。
239、至2011年3月為止從卞某榮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3.33萬元。
240、至2011年12月為止從許某祥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6.2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6.3006萬元。
241、至2011年11月為止從譚某初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2.9萬元。
242、至2009年10月為止從陳某琴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88萬元,收到利息1.5萬元,消費卡內(nèi)消費1.2萬元,獲利0.82萬元。
243、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周某飛、宋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4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4萬元。
244、至2011年11月為止從宋某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6.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1.565萬元。
245、至2009年11月為止從周某春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88萬元,收到利息1.5萬元,消費卡內(nèi)消費1.44萬元,獲利1.06萬元。
246、至2012年1月為止從尤某興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9.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6.39萬元。
247、至2011年9月為止從趙某章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8.48萬元。
248、至2011年3月為止從施某萍、蔣某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5.125萬元。
249、至2011年5月為止從楚某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3.1萬元。
250、至2009年12月為止從楊某祥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68萬元。
251、至2011年12月為止從蘇某嫻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3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3萬元。
252、至2011年3月為止從姚某明、符某清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4.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6.09萬元。
253、至2011年6月為止從張某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5萬元。
254、至2011年12月為止從顧某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38萬元。
255、至2011年6月為止從何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7萬元。
256、至2011年12月為止從胡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73.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5.38萬元。
257、至2010年10月為止從黃某甲、黃某乙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1.75萬元。
258、至2011年12月為止從黃某清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4.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7.75萬元。
259、至2012年3月為止從解某娟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95.9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5.6055萬元。
260、至2011年6月為止從劉某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18萬元。
261、至2011年12月為止從羅某霞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9萬元。
262、至2011年9月為止從錢某泉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4.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4.6852萬元。
263、至2011年8月為止從戎某菊、戎某寶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3萬元。
264、至2011年10月為止從吳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萬元。
265、至2012年3月為止從翟某琪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61.9萬元。
266、至2012年3月為止從張某坤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3.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1536萬元。
267、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吳某甲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萬元。
268、至2010年9月為止從岳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1.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8.04萬元。
269、至2011年11月為止從寇某林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2萬元。
270、至2011年10月為止從劉某、吳某乙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5萬元。
271、至2011年10月為止從沈某琴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1萬元。
272、至2010年12月為止從陳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8萬元。
273、至2008年12月為止從徐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9.72萬元。
274、至2009年12月為止從秦某明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0.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0.208萬元。
275、至2012年1月為止從何某霞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7.73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4.19萬元。
276、至2011年7月為止從陳某寶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4.15萬元。
277、至2011年9月為止從羅某鳳、劉某泉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8.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0萬元。
278、至2012年1月為止從孫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6萬元。
279、至2010年4月為止從吳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2216萬元。
280、至2012年1月為止從俞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3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1.065萬元。
281、至2011年12月為止從王某澄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4.75萬元。
282、至2012年1月為止從鄭某娥、鄭某惠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7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萬元。
283、至2011年3月為止從陳某君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5.5萬元。
284、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劉某榮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65萬元。
285、至2012年1月為止從華某生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3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萬元。
286、至2011年11月為止從錢某金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萬元。
287、至2011年4月為止從王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775萬元。
288、至2011年6月為止從楊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3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1.05萬元。
289、至2012年3月為止從季某錦、陳某云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萬元。
290、至2009年11月為止從吳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0.48萬元。
291、至2010年11月為止從殷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4萬元。
292、至2012年3月為止從周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4.7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2.48萬元。
293、至2012年1月為止從李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2萬元。
294、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夏某琴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萬元。
295、至2010年11月為止從季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83萬元。
296、至2010年11月為止從季某武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52萬元。
297、至2010年11月為止從林某高、林某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4.0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7.96萬元。
298、至2011年10月為止從張某金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1萬元。
299、至2011年10月為止從劉某炎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0.68萬元。
300、至2011年9月為止從周某云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05萬元。
301、至2012年2月為止從蔡某生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萬元。
302、至2010年5月為止從劉某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0805萬元。
303、至2011年10月為止從翁某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5.5萬元。
304、至2011年11月為止從楊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8.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8.6萬元。
305、至2011年9月為止從朱某文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萬元。
306、至2011年11月為止從周某玉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0.4萬元。
307、至2011年6月為止從沈某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3.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7.84萬元。
308、至2012年3月為止從許某清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3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1.2萬元。
309、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吳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萬元。
310、至2011年5月為止從張某真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7萬元。
311、至2011年11月為止從余某寶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3.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9.1536萬元。
312、至2011年9月為止從王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8萬元。
313、至2011年11月為止從計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萬元。
314、至2011年11月為止從張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8萬元。
315、至2012年1月為止從范某玉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萬元。
316、至2011年8月為止從莊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4.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7.3萬元。
317、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劉某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6.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2.94萬元。
318、至2012年4月為止從曹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2.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7.8萬元。
319、至2010年下半年為止從殷某強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4.7萬元。
320、至2011年9月為止從錢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4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6.825萬元。
321、至2011年10月為止從劉某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4萬元。
322、至2011年9月為止從吳某勤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1萬元。
323、至2012年1月為止從蔡某洪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94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2萬元。
324、至2012年4月為止從范某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9.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5.14萬元。
325、至2012年1月為止從顧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9萬元。
326、至2012年3月為止從劉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5.3萬元。
327、至2011年10月為止從戚某忠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8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7.75萬元。
328、至2011年4月為止從孫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82萬元。
329、至2010年10月為止從王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6.6萬元。
330、至2011年11月為止從吳某興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萬元。
331、至2010年5月為止從許某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0.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0.076萬元。
332、至2011年9月為止從姚某青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9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0萬元。
333、至2012年3月為止從張某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9.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1.08萬元。
334、至2011年11月為止從錢某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萬元。
335、至2011年9月為止從徐某功、華某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3.5萬元。
336、至2011年5月為止從唐某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25萬元。
337、至2011年11月為止從花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5萬元。
338、至2011年11月為止從殷某琴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萬元。
339、至2011年4月為止從顧某寶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6.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3.53萬元。
340、至2012年1月為止從蔡某德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2萬元。
341、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吳某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1萬元。
342、至2011年8月為止從季某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3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1.7萬元。
343、至2010年9月為止從楊某紅、陶某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8萬元。
344、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姚某婷、蘇某嫻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3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4.15萬元。
345、至2009年9月為止從徐某曦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萬元。
346、至2011年12月為止從俞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32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875萬元。
347、至2011年9月為止從夏某媛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25萬元。
348、至2009年9月為止從朱某蕖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0.88萬元,收到利息0.532萬元,消費卡內(nèi)消費0.56萬元,獲利0.212萬元。
349、至2012年1月為止從許某靈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7.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3.536萬元。
350、至2012年1月為止從章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7萬元。
351、至2010年12月為止從平某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2萬元。
352、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劉某寶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2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9.125萬元。
353、至2011年9月為止從許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35萬元。
354、至2009年10月為止從陳某燕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0.08萬元。
355、至2011年12月為止從楊某輝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2萬元。
356、至2010年1月為止從柏某松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88萬元,收到利息1.32萬元,消費卡內(nèi)消費1.58萬元,獲利1.02萬元。
357、至2012年1月為止從陳某元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3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6萬元。
358、至2011年1月為止從宋某紅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313萬元。
359、至2011年1月為止從楊某寧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8萬元。
360、至2010年12月為止從盛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1.3萬元。
361、至2011年12月為止從袁某榮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1萬元。
362、至2011年9月為止從陳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2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5萬元。
363、至2011年9月為止從李某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9萬元。
364、至2011年8月為止從翟某琴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5萬元。
365、至2011年6月為止從劉某元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86萬元。
366、至2011年11月為止從朱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萬元。
367、至2011年9月為止從譚某君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9萬元。
368、至2011年8月為止從徐某鋒、季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4.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9.25萬元。
369、至2011年12月為止從潘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75萬元。
370、至2011年2月為止從程某玉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3.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2672萬元。
371、至2011年9月為止從袁某娟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7.6萬元。
372、至2011年7月為止從宋某祥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8.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2.1536萬元。
373、至2011年10月為止從許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8萬元。
374、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吳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3萬元。
375、至2008年1月為止從李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3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萬元。
376、至2012年3月為止從方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1萬元。
377、至2012年3月為止從周某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萬元。
378、至2009年10月為止從唐某金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52萬元。
379、至2012年2月為止從支某玉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83.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6.8萬元。
380、至2011年8月為止從徐某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9.3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4萬元。
381、至2011年4月為止從仲某霞、仲某明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1.3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7118萬元。
382、至2010年11月為止從錢某秀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萬元。
383、至2010年12月為止從毛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9.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564萬元。
384、至2011年9月為止從趙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4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52萬元。
385、至2011年9月為止從謝某潮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6萬元。
386、至2011年9月為止從黃某蓉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7萬元。
387、至2011年12月為止從丁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9.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5.365萬元。
388、至2011年9月為止從魯某芝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8.5萬元。
389、至2012年4月為止從張春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1.69萬元。
390、至2010年9月為止從鄢志勤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4萬元。
391、至2011年4月為止從張某坤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8.25萬元。
392、至2011年3月為止從吳某艷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9.5萬元。
393、至2012年4月為止從王某寶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8.75萬元。
394、至2011年12月為止從黃某慈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萬元。
395、至2011年11月為止從許某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萬元。
396、至2011年3月為止從張某芬、宋某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8萬元,其中張巧芬10萬,宋永妹18萬,尚有損失人民幣23.8萬元。
397、至2011年3月為止從謝某福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7萬元。
398、至2010年12月為止從金某香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4萬元。
399、至2012年1月為止從顧某娟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萬元。
400、至2012年4月為止從張某丙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18萬元。
401、至2010年7月為止從王某鳳、吳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0萬元。
402、至2011年12月為止從焦某甲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萬元。
403、至2012年1月為止從焦某乙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萬元。
404、至2012年1月為止從宋某芳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萬元。
405、至2011年4月為止從葛某梅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28萬元。
406、至2011年10月為止從程某文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0萬元。
407、至2011年12月為止從馬某祥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1.4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1.3萬元。
408、至2011年9月為止從高某娣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0萬元。
409、至2011年9月為止從陳某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5萬元。
410、至2011年12月為止從吳某萍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0萬元。
411、至2011年12月為止從高某芬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0萬元。
412、至2011年9月為止從徐湘妹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044萬元。
413、至2012年1月為止從益某林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67.8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7.51萬元。
414、至2010年5月為止從曹某英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萬元。
415、至2012年2月為止從吳某慶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萬元。
416、至2011年11月為止從姚某秀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2.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5萬元。
417、至2012年4月為止從王某良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1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1.5萬元。
其中,各被告人參與上述江陰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被告人劉某甲于2009年8月至2011年10月,先后擔(dān)任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市場部總監(jiān),其任職期間,上述江陰分公司向34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7500余萬元。
2、被告人吳某甲于2007年11月后,先后擔(dān)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行政總監(jiān)至2011年5月,其任職期間,上述江陰分公司向26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4300余萬元。
3、被告人葉某于2011年11月,擔(dān)任某某公司江陰分公司市場部總監(jiān),其任職期間,上述江陰分公司向20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1900余萬元。
4、被告人徐建良于2007年3月?lián)文衬潮=∑饭窘幏止拘姓偙O(jiān),后分別擔(dān)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市場部副總監(jiān)至2010年3月,其任職期間,上述江陰分公司向13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860余萬元。
5、被告人吳某乙于2007年6月?lián)文衬潮=∑饭窘幏止臼袌霾恐鞴?,后分別被任命為市場部經(jīng)理、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市場部經(jīng)理,其任職期間,參與向9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1800余萬元。
6、被告人徐某甲于2007年6月?lián)文衬潮=∑饭窘幏止緲I(yè)務(wù)員,后分別擔(dān)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市場部主管、經(jīng)理,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市場部經(jīng)理至2012年2月,其任職期間,參與向6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1100余萬元。
7、被告人宋某于2008年8月?lián)文衬潮=∑饭窘幏止緲I(yè)務(wù)員,后分別擔(dān)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市場部主管,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市場部主管、經(jīng)理,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市場部經(jīng)理,其任職期間,參與向5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1100余萬元。
8、被告人錢某于2007年7月?lián)文衬潮=∑饭窘幏止緲I(yè)務(wù)員,后先后擔(dān)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市場部主管,其任職期間,參與向4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1000余萬元。
9、被告人許某于2007年6月后分別擔(dān)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市場部主管,其任職期間,參與向4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910余萬元。
10、被告人鄧某于2007年6月?lián)文衬潮=∑饭窘幏止臼袌霾恐鞴?,后分別擔(dān)任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市場部主管、經(jīng)理,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市場部經(jīng)理,其任職期間,參與向5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730余萬元。
11、被告人張某甲于2008年8月后分別擔(dān)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市場部主管,其任職期間,參與向3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490余萬元。
12、被告人唐某10于2007年6月?lián)文衬潮=∑饭窘幏止臼袌霾恐鞴?,后分別擔(dān)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市場部經(jīng)理至2009年12月,其任職期間,參與向3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150余萬元。
13、被告人劉某乙于2007年7月?lián)文衬潮=∑饭窘幏止緲I(yè)務(wù)員,后先后擔(dān)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市場部主管,其任職期間,參與向1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160余萬元。
14、被告人張某乙于2007年6月?lián)文衬潮=∑饭窘幏止緲I(yè)務(wù)員,后先后擔(dān)任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市場部主管,其任職期間,參與向1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230余萬元。
15、被告人陳某甲于2007年7月?lián)文衬潮=∑饭窘幏止緲I(yè)務(wù)員,后先后擔(dān)任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業(yè)務(wù)員、市場部主管,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市場部主管,其任職期間,參與向10余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計140余萬元。
再查明:上述被告人分別按公司規(guī)定,依據(jù)各自職務(wù)收取不同底薪、按吸納公眾存款的業(yè)績總額以一定比例收取分管部門業(yè)績提成、個人業(yè)績提成。其中,被告人劉某甲獲得人民幣31.75余萬元,吳某甲獲得68.25余萬元、葉某獲得6萬余元、徐建良獲得102.37余萬元、吳某乙獲得53萬余元、徐某甲獲得36.51余萬元、宋某獲得23.39余萬元、鄧某獲得17.91余萬元、唐某10獲得40.77余萬元、錢某獲得29.39余萬元、許某獲得27.24余萬元、張某甲獲得15.6余萬元,張某乙獲得14.24余萬元、劉某乙獲得13.61余萬元、陳某甲獲得15.39余萬元。其中,被告人張某甲在案發(fā)前墊付部分集資參與人10.47萬元。
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吳某乙、宋某、鄧某、錢某、許某、張某甲、張某乙分別接受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查;被告人唐某10、陳某甲于同年5月17日,被告人徐某甲于同年5月18日、被告人徐建良于同年8月2日接公安機關(guān)通知到案接受詢問,上述被告人均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本人參與上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劉某乙于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吳某甲于同年7月30日、被告人劉某甲于同年8月10日、被告人葉某于同年8月12日先后主動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均如實供述各自犯罪事實。后被告人劉某乙、劉某甲在取保候?qū)徠陂g,經(jīng)司法機關(guān)依法傳喚,無正當(dāng)理由不到案,影響審判活動正常進(jìn)行,分別被江陰市人民檢察院及本院決定逮捕。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依法扣押某某租賃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所屬輪椅、手推車、冰箱、洗衣機、沙發(fā)、跑步機、按摩椅等各類物品(扣押物品、文件清單編號1-318項)??垩罕桓嫒藚悄臣灼泵娼痤~110萬本票一張、劉某甲10萬元、葉某14萬元、徐建良15萬元、吳某乙40萬元、徐某甲5萬元、宋某5萬元、鄧某4萬元、劉某91萬元、唐某102萬元、錢某20萬元、許某2.15萬元,張某乙10萬元、劉某乙1萬元。從其他涉案人員劉某丙處扣押人民幣0.5萬元、張某丙1萬元、孔某4.9萬元。
本案審理期間,扣押某某租賃公司本田飛度蘇E×××××小轎車一輛,被告人劉某甲退繳31.75萬元,葉某退繳2萬元,吳某甲退繳40萬元,吳某乙退繳23.02萬元,宋某退繳28.39萬元,鄧某退繳18.91萬元,錢某退繳9.39萬元,許某退繳30.09萬元,張某甲退繳5.13萬元,張某乙退繳9.24萬元,劉某乙退繳非法獲利1.93萬元。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rèn)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無錫市江陰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出具的關(guān)于廣東某某保健品公司、廣東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廣東某某租賃公司、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江陰某某租賃公司、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工商登記資料,證明上述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出資情況、公司章程、驗資、資產(chǎn)負(fù)債、利潤分配等情況。
2、廣州南沙開發(fā)區(qū)經(jīng)貿(mào)局2011年1月10日《關(guān)于合資企業(yè)廣東某某租賃服務(wù)有限公司分公司公司類型變更的復(fù)函》,證明廣東某某租賃公司當(dāng)時有包括江陰分公司在內(nèi)的59家分公司,均為非獨立法人分公司。
3、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jiān)管局辦公室2012年6月7日《關(guān)于廣東某某租賃服務(wù)有限公司經(jīng)營資格認(rèn)定意見的復(fù)函》,證明廣東某某租賃公司不是經(jīng)該局批準(zhǔn)設(shè)立的機構(gòu),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
4、廣東某某租賃公司全國通訊錄、全國店面營運管理中心通訊錄,證明公司總體構(gòu)成及分布、包括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在內(nèi)的各分公司負(fù)責(zé)人員的姓名、聯(lián)系方式。
5、某某租賃公司等江陰分公司的職工工資表、零售及星卡消費獎金表、星卡和加盟獎金表、某某獎金工資表、某某卡業(yè)績表、星卡和某某連珠卡獎金表、VIP消費卡及增資擴(kuò)股獎金表、業(yè)績提成表等書證,證明上述江陰分公司2007年6月至2011年6月間財務(wù)制作的各被告人的部分工資、獎金提成業(yè)績情況。
6、公司月份業(yè)績表、明細(xì)表、收支總表等書證,證明2007年6月至2011年7月間,其中44個月的分公司業(yè)績明細(xì)、收支等情況。
7、加盟商收益表、加盟分紅表、利潤表,證明2008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間,被告人吳某甲等人作為加盟商非法分得分紅情況。
8、江陰市公安局調(diào)取的被告人葉某、劉某甲及涉案人員蔣某、張學(xué)博、徐某乙的相關(guān)銀行資金往來明細(xì),證明上述人員的銀行卡存款、取款、匯款等資金往來情況。
9、江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本院暫扣款憑證,證明2012年5月15日辦案人員依法扣押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所屬的輪椅、手推車、冰箱、洗衣機、沙發(fā)、跑步機等各類物品318種;扣押各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情況。
10、證人蔣某的證言,證明廣東某某租賃公司整體運營模式及資金去向。廣東某某租賃公司沒有銀監(jiān)局核發(fā)的融資資質(zhì)證明,通過辦理11種會員卡業(yè)務(wù)、客戶區(qū)域合作業(yè)務(wù)等,以5%-40%不等年利率籌措資金。市場管理中心有專門財務(wù)團(tuán)隊,自己有權(quán)通過個人賬戶調(diào)撥資金。各分公司由總公司下達(dá)業(yè)務(wù)指標(biāo),完成拿業(yè)務(wù)提成,完不成拿基本工資。業(yè)績提成從直接發(fā)展客戶的業(yè)務(wù)員到總監(jiān)按比例獲得。廣東某某租賃公司從2011年10月資金鏈開始出現(xiàn)問題,同年12月已不能如期足額發(fā)放到期顧問費和利潤。
11、證人羅某、陳某乙、吳某丙的證言,證明全國分公司經(jīng)營模式,發(fā)展客戶方式、業(yè)務(wù)提成情況。
12、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其在吳某甲、孔某、徐建良等人勸說下加盟某某宜興分公司及公司成立初期負(fù)責(zé)人、加盟資金等情況,另證明吳某甲在江陰開展業(yè)務(wù)發(fā)展客戶。
13、證人劉某丙、張某丙、徐某乙,趙某、李某甲、張某博、孔某、劉某明、陳某丙、李某乙、魯某芝等人的證言,證明上述公司江陰分公司經(jīng)營模式,資金運作、流轉(zhuǎn)過程,客戶分紅,員工構(gòu)成、職責(zé)、工資、業(yè)績提成發(fā)放,各自在公司任職情況。
14、400余名集資參與人的證言筆錄及提供的各類合同、協(xié)議證明、收款單、身份證復(fù)印件、消費卡復(fù)印件等書證,證明各自經(jīng)某某業(yè)務(wù)員宣傳后到某某保健品公司江陰分公司或某某××產(chǎn)業(yè)公司江陰分公司或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分別通過時任業(yè)務(wù)主管、業(yè)務(wù)經(jīng)理、市場總監(jiān)的上述被告人介紹、推薦,受承諾年息20%-40%不等的高額回報吸引,以辦理消費預(yù)存卡、簽訂會員制消費合同、區(qū)域合作合同、人民幣資金借款合同及相關(guān)附屬顧問聘用合同等形式進(jìn)行“投資”的過程,并證實各自投資的類型、時間、推介人、投資本金、獲得分紅、利息情況及損失情況。
15、搜查筆錄,證明公安機關(guān)于2012年5月15日上午依法對江陰市xx路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進(jìn)行搜查,扣押相關(guān)資料的經(jīng)過情況。
16、江陰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rèn)筆錄及照片,證明被告人與相關(guān)涉案人員相互辨認(rèn)的情況及非法集資參與人辨認(rèn)被告人的情況。
17、江陰市公安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廣東某某江陰分公司的三聯(lián)單、公司人員的提成表及相關(guān)財務(wù)報表的來源。
18、江陰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偵破經(jīng)過及情況說明,證明公安部統(tǒng)一收網(wǎng)布署后,江陰市公安局對位于江陰市xx路xx號的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廣東某某租賃公司江陰分公司進(jìn)行查處,上述被告人及相關(guān)涉案人員到案的經(jīng)過情況。
19、人口信息表,證明上述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20、刑事判決書、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證明被告人錢某、張某乙的前科劣跡情況。
21、十六被告人的供述及相關(guān)收據(jù)、銀行卡賬戶明細(xì)對賬單等書證,證實各自與公司的關(guān)系;各自在公司發(fā)展客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shù)額、非法獲利及各自投資、取款、盈虧的具體金額等情況。
(二)、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參與某某珠寶江陰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011年1月始,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與山東省徐某丙(另案處理)協(xié)商加盟山東某某珠寶事宜,期間,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未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批準(zhǔn),通過口口相傳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投資經(jīng)營某某珠寶江陰分公司,月息3%的高額利息回報,以此為誘餌向他人非法吸收資金。2011年7月11日,山東某某珠寶有限公司成立,股東王某、王某明、徐某丙,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經(jīng)營范圍為珠寶、玉器、翡翠的批發(fā)、零售。2011年10月,某某珠寶江陰分公司成立,負(fù)責(zé)人唐某10。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繼續(xù)以資金周轉(zhuǎn),投資入股山東某某珠寶有限公司張家港店、常州店等為由,月息3%的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向他人非法吸收資金。截止2013年2月,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通過直接聯(lián)系及通過他人介紹、口口相傳等方式,先后向王某悠、何某良、劉某貴等30余人非法吸收資金計人民幣2300余萬元,期間,被告人唐某10負(fù)責(zé)對投資款的收取和利息的發(fā)放,被告人徐建良負(fù)責(zé)與山東某某珠寶有限公司對接。因經(jīng)營不善、與山東某某珠寶有限公司總部的糾紛,某某珠寶江陰分公司于2013年5月停業(yè),造成集資參與人實際損失共計1800余萬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至2012年12月,從王某悠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20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54.4萬元。
2、至2011年2月,從何某良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5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7.5萬元。
3、至2011年下半年,從郁某藩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5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5萬元。
4、至2012年10月,從方某燕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5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5萬元。
5、至2012年4月,從束某鳳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1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3.7萬元。
6、至2013年12月,從陳某興、黃某琴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12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0萬元。
7、至2011年9月,從薛某華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65萬元。
8、至2011年9月,從高某源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65萬元。
9、至2012年1月,從劉某貴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3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30萬元。
10、至2012年3月,從黃某明、何某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47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2.15萬元。
11、至2011年6月,從黃某剛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5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6萬元。
12、至2012年8月,從尹某琴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20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00萬元。
13、至2012年間,從顧某清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4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0萬元。
14、至2011年12月,從顧某桐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10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68萬元。
15、至2012年2月,從沈某祥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5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3萬元。
16、至2012年8月,從奚某玉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1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3萬元。
17、至2012年8月,從陸某煥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4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6.7萬元。
18、至2012年11月,從顧某萍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10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3萬元。
19、至2011年11月,從陳某銘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25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90萬元。
20、至2011年4月,從胡某芬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3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0萬元。
21、至2013年7月,從夏某娣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16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5萬元。
22、至2011年3月,從朱某慶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92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92萬元。
23、至2012年2月,從宋某芬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108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70萬元。
24、至2011年5月,從俸某芬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5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36萬元。
25、至2011年1月,從劉某仙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萬元。
26、至2013年2月,從包某興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1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10萬元。
27、至2013年12月,從徐某丁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21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21萬元。
28、至2012年8月,從黃某英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萬元。
29、至2012年8月,從徐某華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6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7.2萬元。
30、至2012年9月,從李某芬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5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5萬元。
31、至2011年7月,從吳某乙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8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60萬元。
32、至2012年1月,從徐某甲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6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45萬元。
33、至2013年4月,從丁某處非法吸收人民幣共計80萬元,尚有損失人民幣60萬元。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依法扣押各類材質(zhì)的耳環(huán)、戒指、手鐲若干。
另查明,2013年10月31日,江陰市公安局接到集資參與人之一王某悠報案后依法傳喚被告人唐某10,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徐建良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多次依法傳喚未到案被上網(wǎng)追逃,次日,其到公安機關(guān)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rèn)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明:
1、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章程、驗資報告、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協(xié)議,證明山東某某珠寶有限公司、某某珠寶江陰分公司、山東某某投資擔(dān)保有限公司經(jīng)營范圍、出資、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記情況。
2、行政處罰決定書,證明某某珠寶江陰分公司因未年檢于2013年1月16日被江陰市工商管理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3、銀行交易記錄,證明涉案人員徐某丙和唐某10的銀行賬戶交易清單記錄情況。
4、借條,載明內(nèi)容為山東某某投資擔(dān)保有限公司徐某丙2012年12月尚欠唐某10人民幣4344萬元。
5、證人徐某丙的證言,證明山東某某珠寶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經(jīng)營范圍等公司注冊情況;公司發(fā)展加盟商的經(jīng)營模式;某某珠寶江陰分公司、張家港分公司作為加盟商參與及上繳加盟費用等情況。
6、證人吳某乙、徐某甲、顧某、徐某丁的證言,證明某某珠寶江陰分公司經(jīng)營管理,發(fā)展客戶等情況;另證明各自在公司任職及投資情況。
7、證人丁某的證言,證明山東某某珠寶有限公司張家港分公司經(jīng)營管理,發(fā)展客戶方式等情況。另證明自己在公司任職及投資情況。
8、證人王某的證言,證明其僅為山東某某珠寶有限公司名義股東,幫徐某丙、王曉明代持股份;其向徐某丙提供珠寶貨源;其了解的徐某丙個人資產(chǎn)等情況。
9、30余名集資參與人的證言筆錄及提供的收據(jù)、協(xié)議等書證,證明各自集資某某珠寶江陰分公司的時間、推介人、本金、獲得分紅、利息及損失情況。
10、搜查筆錄及扣押清單,證明公安機關(guān)于2013年11月13日在唐某10住所地搜查及次日在唐某10存放于江陰市農(nóng)業(yè)銀行江陰支行保險箱內(nèi)物品進(jìn)行搜查并將涉案物品扣押情況。
11、發(fā)破案經(jīng)過,證明二被告人歸案的經(jīng)過情況。
12、人口信息表,證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13、被告人唐某10、徐建良的供述。
本院認(rèn)為,原廣東某某保健品連鎖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廣東某某××產(chǎn)業(yè)連鎖經(jīng)營管理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及廣東某某租賃服務(wù)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并具有其他嚴(yán)重情節(jié),其中被告人劉某甲、葉某、吳某甲、徐建良均系直接負(fù)責(zé)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吳某乙、徐某甲、宋某、鄧某、唐某10、錢某、許某、張某甲、張某乙、劉某乙、陳某甲均系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此外,山東某某珠寶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借用合法經(jīng)營的形式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徐建良、唐某10均系直接責(zé)任人員。被告人劉某甲、葉某、吳某甲、吳某乙、徐某甲、宋某、鄧某、錢某、許某、徐建良、唐某10參與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張某甲屬有其他嚴(yán)重情節(jié),被告人張某乙、劉某乙、陳某甲參與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較大。上述十五被告人的行為均確已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鑒于被告人徐建良、唐某10參與某某江陰分公司等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的歸案情形可認(rèn)定對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某某江陰分公司被查處及二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qū)弿娭拼胧┖?,二被告人繼續(xù)參與山東某某珠寶有限公司江陰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對該部分犯罪不應(yīng)以自首論,鑒于二被告人均退繳部分違法所得,分別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繳違法所得,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葉某、吳某甲、吳某乙、宋某、鄧某、錢某、許某、張某甲均具有自首情節(jié),退繳違法所得,分別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退繳部分違法所得,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乙具有自首情節(jié),退繳違法所得;被告人劉某乙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繳部分違法所得;被告人陳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分別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上述十五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分別建議從寬處罰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根據(jù)被告人徐建良、唐某10、葉某、徐某甲、錢某、張某甲、劉某乙、陳某甲的犯罪性質(zhì)和情節(jié),結(jié)合各自的退贓或一貫表現(xiàn)等情況,不具備緩刑適用條件,依法不適用緩刑。根據(jù)被告人劉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宋某、鄧某、許某、張某乙的犯罪情節(jié)、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結(jié)合刑事案件被告人審前調(diào)查評估意見,依法可以宣告緩刑。
關(guān)于被告人唐某10認(rèn)為集資參與人自愿參與某某珠寶江陰分公司投資,本人行為不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辯解,經(jīng)查,某某珠寶江陰分公司借用合法經(jīng)營的形式,以投資入股為名,通過口口相傳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一定期限內(nèi)以貨幣等方式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備非法集資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且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構(gòu)成,被告人唐某10系直接責(zé)任人員之一,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其辯解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辯護(hù)人鄭璽成提出被告人劉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hù)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劉某甲在審理期間脫逃,通過上網(wǎng)追逃抓捕歸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guī)定,對該辯護(hù)意見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辯護(hù)人李艷華提出劉某乙積極退贓,系從犯,建議對其從寬處罰的辯護(hù)意見,經(jīng)查,本案中十五被告人各自行為相對獨立、無主從之分,故分別依據(jù)罪責(zé)大小確定判處的刑罰,另被告人劉某乙在本案審結(jié)前退繳部分違法所得,故對辯護(hù)意見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納。
關(guān)于辯護(hù)人黃斐提出宋某賬冊記載獲利部分包括掛單業(yè)績、后續(xù)各項費用支出,個人并未全部獲得,建議從寬處理的辯護(hù)意見,經(jīng)查,上述辯護(hù)意見無證據(jù)予以證實,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辯護(hù)人李艷華及黃斐分別提出劉某乙、宋某本人系投資受害者,有虧損,分別建議從寬處理的辯護(hù)意見,經(jīng)查,二被告人非法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的行為已構(gòu)成犯罪,其個人自愿集資數(shù)額均未作為犯罪事實部分予以指控,本院不予理涉,對上述辯護(hù)意見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辯護(hù)人黃磊、黃斐、李艷華分別建議對被告人吳某甲、宋某、劉某乙適用緩刑,其中辯護(hù)人黃磊建議對吳某甲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辯護(hù)意見。經(jīng)查,結(jié)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數(shù)額及本次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同時考慮在本案中的退繳違法所得情況,綜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被告人吳某甲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宋某適用緩刑,被告人劉某乙無緩刑適用條件。故對辯護(hù)人黃磊、黃斐的辯護(hù)意見予以采納,對辯護(hù)人李艷華的辯護(hù)意見不予采納。
關(guān)于辯護(hù)人提出的其他對相應(yīng)被告人從寬處理的意見和理由,經(jīng)查,與事實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納。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八)、(十一)項,第三條第一、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徐建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9年1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二、被告人唐某10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
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8年8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三、被告人劉某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四、被告人吳某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五、被告人葉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6年12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六、被告人吳某乙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三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七、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八、被告人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二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九、被告人錢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2月6日至2016年10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十、被告人許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九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十一、被告人鄧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七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十二、被告人張某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十三、被告人劉某乙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2月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二千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十四、被告人張某乙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十五、被告人陳某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十六、扣押在案的財物變現(xiàn)后連同扣押在案的退贓款按比例分別發(fā)還上述集資參與人。責(zé)令各被告人繼續(xù)退賠各自剩余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2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柯
人民陪審員費士川
人民陪審員張修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