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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一初字第52號集資詐騙一審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9-09   閱讀:

審理法院: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15)哈刑一初字第52號
案件類型: 刑事
案  由: 集資詐騙罪
裁判日期: 2015-12-16
合 議 庭 :  劉洋盧煌喬岳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理經(jīng)過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以哈檢未刑訴(201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1、李某2、劉某3、金某4、王某5、劉某6、荀某7、孫某8、孫某甲、潘某10、劉某11、翟某12、朱某13、吳某14、宋某15、周某16、孫某17、滕某某、張某甲、竇某18、施某某、王某19、劉某20、徐某21、牛某某、孫某乙、蘆某甲、楊某甲、王某22、王某23犯集資詐騙罪,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chǎn)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6、17、20日召開了庭前會議,于2015年10月28、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麗穎、劉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1及其辯護人馮鐵山,被告人李某2及其辯護人梁薇、馮正斌,被告人劉某3及其辯護人李兆坤,被告人金某4及其辯護人石亞柱,被告人王某5及其辯護人詹志堅,被告人劉某6及其辯護人薛濤,被告人荀某7及其辯護人李影,被告人孫某8及其辯護人楊蔚蘭,被告人孫某甲及其辯護人王偉東,被告人潘某10,被告人劉某11及其辯護人張大鵬,被告人翟某12及其辯護人朱曉寶,被告人朱某13及其辯護人高振娟,被告人吳某14及其辯護人周金玲、高宇,被告人宋某15,被告人周某16的辯護人邵穎、劉丹鳳,被告人孫某17,被告人滕某某及其辯護人趙明,被告人張某甲及其辯護人許晨、張文婷,被告人竇某18及其辯護人胡靖宇、賈興華,被告人施某某及其辯護人馮浩、刁玉英,被告人王某19及其辯護人張宏偉、竇智,被告人劉某20及其辯護人劉劍鋒、于永濤,被告人徐某21及其辯護人曹愛誼,被告人牛某某及其辯護人王紹美、李軍,被告人孫某乙及其辯護人程翀,被告人蘆某甲及其辯護人楊巍、徐勇,被告人楊某甲及其辯護人孫延龍,被告人王某23及其辯護人康秀龍、朱寶,被告人王某22、薛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經(jīng)公訴人建議并經(jīng)本院同意,公訴機關機關分別于2015年7月15日,2015年11月16日對本案進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本院。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集資詐騙犯罪

2012年9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楊某1伙同他人利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華大融資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以高額回報為誘餌,編造各種虛假事實和信息,非法向公眾募集資金,騙取被害人錢財,非法所得用于個人揮霍和購買房產(chǎn)、車輛、借貸及其他經(jīng)營活動。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2年9月,被告人楊某1為騙取他人錢財,以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義招聘工作人員,2013年4月注冊成立該公司,并租用哈爾濱市香坊區(qū)糧庫街1-001號作為辦公地點。楊某1擔任法人代表,被告人李某2任經(jīng)理,負責該公司日常運營;被告人劉某6任講師,負責宣傳虛假信息;被告人荀某7任銷售總監(jiān),負責培訓公司業(yè)務員;被告人孫某8、劉強(另案處理)任銷售部部長,負責管理公司業(yè)務員;被告人孫某甲、潘某10、劉某11、翟某12、朱某13、吳某14、宋某15、周某16、孫某17、滕某某、張某甲、竇某18、施某某、王小樂(王小雪、另案處理)、王平(王俊平、另案處理)、楊丹(楊丹丹、另案處理)、王云(另案處理)等為業(yè)務員,負責聯(lián)系客戶、簽約。該公司成立后,未有任何實際經(jīng)營活動,以投資林蛙油為幌子,采取舉辦宣傳會、組織活動等方式吸引客戶投資,上述業(yè)務員電話通知被害人參加投資宣傳會,劉某6講解產(chǎn)品、虛夸公司的經(jīng)濟實力及運營狀況,以5000元起進行投資,先返利三分,然后每個月返利三分,三個月一期,到期返本的高息回報為誘餌,李某2、荀某7、孫某8及各業(yè)務員與客戶簽某某代銷協(xié)議。截至2014年3月23日,共騙取王成玉等617名被害人98572400元。經(jīng)司法鑒定:自2012年9月起至2014年3月,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等十余名業(yè)務員向投資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122020000元,實收金額為103869900元,返息金額為3666000元,返本金額為16315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金額為98572400元。

(二)2013年9月,被告人楊某1出資并伙同被告人劉某3策劃成立公司進行非法集資。楊某1通過被告人李某2以1萬元的價格購買王新才(另案處理)的身份證,用其注冊成立了以王新才為法人代表的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并租用哈爾濱市香坊區(qū)油坊街215-1-1號(2014年3月中旬后搬至哈爾濱市香坊區(qū)紅旗大街110-24號)作為辦公地點。楊某1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3擔任該公司經(jīng)理,負責公司日常全面工作;被告人王某5負責轉送該公司集資款;被告人蘆某甲、王某19為公司財務人員,負責簽某某股份轉讓合同、收款、開票據(jù)等財務日常工作;被告人劉某20、楊某甲、牛某某、孫某乙、蘆某甲、王某22、徐某21、王某23、李靜(另案處理)、劉闖(另案處理)、李鵬(另案處理)等人為業(yè)務員,負責聯(lián)系客戶、簽某某合同。該公司成立后,未有任何實際經(jīng)營活動,通過李某2提供客戶名單,上述業(yè)務員與被害人電話聯(lián)系,并以開會搞活動形式吸引被害人到場,由劉某3及業(yè)務員向被害人虛構該公司投資房地產(chǎn)、承攬哈市地鐵二期工程、建立木耳基地等事實,并以每股1萬元人民幣,先返利五分,然后每個月返利三分,三個月返本的高息回報為誘餌,與被害人簽某某股份轉讓合同非法集資,集資款由王某5不定期取走交予楊某1。期間,王某19因識破公司內幕欲離職,為籠絡王某19,劉某3分四次向王某19的卡號為×××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內存入人民幣55萬元,王某19接受并繼續(xù)在公司任職,直至案發(fā)。2014年3月26日晚,楊某1安排王某5等人將該公司業(yè)務員的手機及公司賬本、電腦主機全部取走,后王某5將業(yè)務員的手機全部丟棄,次日劉某3伙同王某19、劉某20逃往廣西省南寧市,公司停業(yè)。截至2014年3月,共騙取高某甲等533名被害人43756700元。經(jīng)司法鑒定:自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23日,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劉某3等12位業(yè)務員向社會上533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55920000元,實收金額47186500元,返息金額1736000元,返獎金額271700元,返本金額14221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43756700元。

(三)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楊某1等人為繼續(xù)騙取他人錢財,成立未注冊登記的華大融資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楊某1安排王某5租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和興三道街恒祥首府小區(qū)C棟1單元303室作為辦公地點并購買了辦公設備,李某2介紹其獄友被告人金某4化名李堅思,充當該公司經(jīng)理,管理公司日常事務。該公司自成立后,未有任何實際經(jīng)營活動,雇用孔某某、李淼、尹航、王新、關明星、金桂君、鈕鴻志、吳曉雪、劉海龍(上述人員均另案處理)等十余名業(yè)務員虛構經(jīng)營房地產(chǎn)等事實,以每股1萬元人民幣,先返利五分,然后每個月返利三分,三個月返本的高息回報為誘餌,與被害人簽某某借款合同非法集資,集資款由王某5不定期取走交予楊某1。2014年3月,該公司借去長春旅游之機無故停業(yè),楊某1與李某2趕至長春將公司賬目取走后藏匿。截至2014年3月5日,共騙取管某某等191名被害人19658200元。經(jīng)司法鑒定:華大融資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通過尹航等10余名業(yè)務員,自2013年10月20日至2014年3月5日在社會上向191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23012000元,實收金額為20219400元,返息金額為511200元,返本金額為5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19658200元。

綜上,被告人楊某1、王某5集資詐騙161987300元;被告人李某2、劉某6集資詐騙98572400元;被告人荀某7集資詐騙27743350元;被告人孫某8集資詐騙9978300元;被告人孫某甲集資詐騙11013950元;被告人潘某10集資詐騙4382000元;被告人劉某11集資詐騙3016500元;被告人翟某12集資詐騙2025500元;被告人朱某13集資詐騙2268500元;被告人吳某14集資詐騙2085650元;被告人宋某15集資詐騙1675150元;被告人周某16集資詐騙1585400元;被告人孫某17集資詐騙1080550元;被告人滕某某集資詐騙802150元;被告人張某甲集資詐騙679900元;被告人竇某某集資詐騙620150元;被告人施某某集資詐騙526000元;被告人劉某3集資詐騙43756700元;被告人王某19集資詐騙36231200元;被告人劉某20集資詐騙10136300元;被告人徐某21集資詐騙3819900元;被告人牛某某集資詐騙3538400元;被告人孫某乙集資詐騙3431300元;被告人蘆某甲集資詐騙2579700元;被告人楊某甲集資詐騙2739100元;被告人王某22集資詐騙2413900元;被告人王某23集資詐騙2295300元;被告人金某4集資詐騙19658200元。

被告人楊某1將集資款用于其經(jīng)營的哈爾濱金永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貸款共計11571000元,購買房產(chǎn)、汽車等物品共計人民幣30948270元。

經(jīng)偵查,被告人楊某1、王某5于2014年3月31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抓獲;被告人劉某3、劉某20于2014年3月27被公安機關在廣西省南寧市抓獲;被告人王某19于2014年4月1日被公安機關在黑龍江省蘭西縣抓獲;被告人李某2于2014年4月3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抓獲;被告人孫某17、滕某某、張某甲、竇某某于2014年5月16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抓獲;被告人劉某11于2014年7月11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抓獲;被告人潘某10、宋某15于2014年7月17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抓獲;被告人翟某12于2014年7月25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抓獲;被告人荀某7于2014年8月1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抓獲;被告人吳某14于2014年8月11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抓獲;被告人周某16于2014年8月13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抓獲;被告人楊某甲于2014年8月14日被公安機關在黑龍江省雞西市抓獲;被告人孫某8于2014年8月18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抓獲;被告人金某4于2014年9月8日被公安機關在吉林省延吉市抓獲;被告人王某23于2014年9月15日被公安機關在云南省昆明市抓獲;被告人施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抓獲;被告人朱某13于2014年11月27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抓獲;被告人徐某21于2014年12月8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抓獲;被告人劉某6、牛某某、孫某甲、孫某乙、蘆某甲、王某22分別于2014年7月1日、7月3日、7月11日、7月24日、9月17日、12月2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二)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chǎn)罪

2014年4月3日,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楊某1等人集資詐騙一案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其隨身攜帶的兩張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卡號×××)被扣押,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審。薛某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因朋友向其追要欠款,于2014年4月26日,將以上兩張銀行卡掛失并重新申領兩張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卡號×××),當日,薛某某分別從掛失補辦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內取走33000元;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內取走25000元和5200元。

經(jīng)偵查,被告人薛某某于2014年11月27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了相關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1、李某2、劉某3、金某4、王某5、劉某6、荀某7、孫某8、孫某甲、潘某10、劉某11、翟某12、朱某13、吳某14、宋某15、周某16、孫某17、王某19、劉某20、徐某21、牛某某、孫某乙、蘆某甲、楊某甲、王某22、王某23集資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滕某某、張某甲、竇某18、施某某集資詐騙數(shù)額巨大,均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薛某某構成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chǎn)罪。本案集資詐騙犯罪系共同犯罪,楊某1、李某2、劉某3、金某4、王某5、劉某6、荀某7、孫某8系主犯,孫某甲、潘某10、劉某11、翟某12、朱某13、吳某14、宋某15、周某16、孫某17、滕某某、張某甲、竇某18、施某某、王某19、劉某20、徐某21、牛某某、孫某乙、蘆某甲、楊某甲、王某22、王某23系從犯,李某2系累犯,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楊某1辯稱其不構成集資詐騙罪,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和華大融資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其無關。其辯護人認為楊某1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和華大融資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的行為與楊某1無關聯(lián),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2辯稱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對楊某1的經(jīng)營活動不知情,其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認為李某2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李某2系從犯,其應當只對其參與的部分承擔責任,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3辯稱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罪名不當,劉某3獲利數(shù)額較少,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金某4對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金某4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從犯,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5辯稱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認為王某5沒有與楊某1共同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謀,證明王某5參與圣鑫康公司的集資活動證據(jù)不足,應當以王某5提款收據(jù)的數(shù)額認定王某5的集資數(shù)額,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6辯稱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辯護人認為劉某6每月工資5000元,將全家的存款均投入公司,沒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構成集資詐騙罪,系從犯,劉某62013年4月20日入職,不應對圣鑫康公司全部集資數(shù)額承擔責任,且劉某6構成自首,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荀某7辯稱其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認為荀某7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從犯,構成自首,公訴機關指控數(shù)額不當,有一部分孫某8的客戶計算為荀某7的客戶,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8辯稱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辯護人認為孫某8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從犯,構成自首,其獲利170余萬,有70萬被楊某1借走,到案后主動將其購買房產(chǎn)的票據(jù)繳納至偵查機關,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甲辯稱其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認為孫麗娜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集資詐騙數(shù)額應當以其所的提成款計算,其提成款均投入公司,沒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且構成自首,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潘某10對指控無異議。

被告人劉某11對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其不構成集資詐騙罪,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翟某12對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翟某12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從犯,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朱某13對其涉案金額有異議,辯稱其個人給客戶返還了部分贓款,沒有計入鑒定。其辯護人認為朱某13不構成集資詐騙罪,鑒定結論沒有考慮朱某13個人退還給客戶的的金額,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某14辯稱其從網(wǎng)上招聘來到公司,不明知公司從事詐騙活動。其辯護人認為吳某14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系從犯,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宋某15對指控無異議。

被告人周某16辯稱其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認為周某16不構成集資詐騙罪,積極退贓5萬元,系從犯,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17對指控無異議。

被告人滕某某對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滕某某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接到公安機關通知開會的電話主動到案,構成自首,向偵查機關提供了公司使用假名相關人員的情況,構成立功,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甲辯稱其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認為張某甲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公安機關以組織業(yè)務員開會為由通知張某甲到案,系主動到案,構成自首,其系從犯,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竇某18辯稱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辯護人認為竇某18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其開會后,主動到公安機關配合調查,構成自首,其系從犯,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被告人施某某對指控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施某某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施某某系自首,退還部分贓款,本案應認定為單位犯罪,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19辯稱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辯護人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王某19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審計結果不準確,王某19系從犯,積極退還贓款,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20辯稱其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審計結果不準確,劉某20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系從犯,積極退還贓款,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21辯稱其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徐某21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徐某21的犯罪數(shù)額計算不當,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牛某某辯稱其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牛某某的行為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牛某某2014年3月離職,3月份以后的幾筆錢款不應計入牛某某的犯罪數(shù)額,牛某某系從犯,系自首,積極返還23萬元非法所得,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乙辯稱其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認為孫某乙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孫某乙系從犯,且系自首,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蘆某甲辯稱其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認為蘆某甲不構成集資詐騙罪,蘆某甲系從犯,構成自首,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甲辯稱其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認為楊某甲不構成集資詐騙罪,系從犯,楊某甲自首,并提供同案犯聯(lián)系方式,構成立功,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22辯稱其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被告人王某23辯稱其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認為王某23不構成集資詐騙罪,系從犯,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薛某某對指控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事實

(一)2013年4月,被告人楊某1注冊成立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并租用哈爾濱市香坊區(qū)糧庫街1-001號作為辦公地點。楊某1擔任法人代表;被告人李某2任經(jīng)理,負責該公司日常運營;被告人劉某6任講師;被告人荀某7任銷售總監(jiān);被告人孫某8任銷售部部長;被告人王某5負責接送公司財務人員并轉運集資款。被告人孫某甲、潘某10、劉某11、翟某12、朱某13、吳某14、宋某15、周某16、孫某17、滕某某、張某甲、竇某18、施某某等人為業(yè)務員,負責聯(lián)系客戶、簽約。該公司成立后,以投資林蛙油為幌子,采取舉辦宣傳會、組織活動等方式吸引客戶,上述業(yè)務員電話通知被害人參加投資宣傳會,劉某6明知楊某1沒有歸還本息的能力,仍在楊某1的安排下在活動上講解保健產(chǎn)品、夸大公司的經(jīng)濟實力及運營狀況,李某2明知公司經(jīng)營活動不足以支付集資人利息,集資款被楊某1非法占有的情況下,仍伙同荀某7、孫某8及各業(yè)務員與客戶簽某某代銷協(xié)議,以5000元起進行投資,先返利3%,然后每個月返利3%,三個月一期,到期返本的高息回報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并按非法集資額賺取高額提成。自2012年9月起至2014年3月,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等十余名業(yè)務員向投資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122020000元,實收金額為103869900元,返息金額為3666000元,返本金額為16915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金額為98512400元。荀某7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48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34310000元,實收金額為29253950元,返息金額為1130600元,返本金額為42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27683350元。孫某8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124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12740000元,實收金額為10793300元,返息金額為375000元,返本金額為44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9978300元。孫某甲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49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13310000元,實收金額為l1361750元,返息金額為3478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11013950元。潘某10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23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5300000元,實收金額為4512200元,返息金額為1302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4382000元。劉某11自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24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3680000元,實收金額為3126200元,返息金額為109200元,返本金額為5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3016500元。翟某12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21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2480000元,實收金額為2113400元,返息金額為57900元,返本金額為3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2025500元。朱某13自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13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2760000元,實收金額為2348000元,返息金額為795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2268500元。吳某14自2013年11月17日至2014年3月24日在社會上向20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2570000元,實收金額為2186450元,返息金額為70800元,返本金額為3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2085650元。宋某15自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23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2060000元,實收金額為1743550元,返息金額為684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1675150元。周某16自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3月23日在社會上向15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2170000元,實收金額為1860400元,返息金額為75000元,返本金額為20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1585400元。孫某17自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3月21日在社會上向14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1480000元,實收金額為1269250元,返息金額為68700元,返本金額為12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1080550元。滕某某自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3月17日在社會上向13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980000元,實收金額為831550元,返息金額為294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802150元。張某甲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3月24日在社會上向13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820000元,實收金額為698200元,返息金額為183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679900元。竇某18自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3月21日在社會上向4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750000元,實收金額為638150元,返息金額為18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620150元。施某某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4年3月22日在社會上向12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630000元,實收金額為535900元,返息金額為99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526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證實群眾報案和各被告人到案的經(jīng)過。

2、被害人黃某甲的陳述:我來報案,我們同事張錦霞和我說圣鑫康集資掙錢。具體給我辦手續(xù)的是叫孫某甲,我是她的客戶。2013年12月26日,我投資1萬元,實交8500元,每月返300元,總計我被騙7600元。我聽孫某甲說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有貿易,有房地產(chǎn)。我聽他們說經(jīng)理是楊某1。我沒看到工商執(zhí)照。圣鑫康公司地址在哈爾濱市香坊區(qū)糧庫門口。聽說有幾百人受騙。

3、被害人張某乙的陳述:我被騙了,被哈市香坊區(qū)糧庫門口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騙的,我通過銀行匯款給對方打的錢。具體給我辦手續(xù)的是經(jīng)理叫孫某甲,她是我的業(yè)務員,我分兩次匯的錢,第一次是2014年1月14日,我投資1萬元,實交8600萬元,當時按六分利,先返砍頭三分利,給我900元,林蛙油是1萬返500元,就給我返500元,給我返了兩個月利息,每個月300元,2個月共600元,我損失8000元。第二次是2014年3月1日,我投資1萬元,實交8600元,總計我被騙16600元。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就是以賣林蛙油為由,吸引老百姓投資。我的手續(xù)都是我朋友聞某某代我辦的代銷合同。

被害人張某丙、李某甲、苗某某、張某丁、蘆某乙、董某甲、邱某某、劉某甲、許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許某乙、王某丙、聞某某、楊某乙、王某丁、王某戊、徐某甲、王某己、魏某甲、李某乙、強某某、王某庚、張某戊、袁某某、李某丙、夏某甲、王某辛、潘某某、高某乙、王某壬等人的陳述,與張某乙陳述基本一致,均證實孫某甲參與非法集資。

4、被害人黃某乙的陳述:哈市香坊區(qū)糧庫門口的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騙我,公司老板自稱叫楊健(楊某1),講課的叫劉某6,具體給我辦手續(xù)的業(yè)務員叫翟某12,我是他的客戶。我被騙了二次錢,一共被騙了5萬元。第一次是2014年2月22日,我投資2萬元,實交17000元,三個月一局,返回一個月利息600元。這局沒有結束,我損失了16400元。第二次是2014年2月25日,我投資1萬元,實交8500元,三個月一局,返給我一個月利息300元。這局沒有結束,我損失了8200元,第三次是2014年2月28日,我投資1萬元,實交8500元。第四次是2014年2月28日下午14時左右,我投資1萬元,實交8500元,沒有返給我利息。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就是以賣保健品林蛙油為由,吸引我們投資。2014年2月份的一天,具體時間我記不清楚了,翟某12給我打電話說阿姨有個好項目,回報率高,很掙錢,翟某12是以前買藥時就認識,后來我就參加了他們召開的幾次座談會,后來我看到有些人掙錢了,我就想投資,公司的會議是劉某6講課,他講公司有小額貸款、百強聯(lián)合有房產(chǎn)投資,賓縣還有渡假村,有汽車租賃公司,并介紹我們怎么投資。我投資就找翟某12,翟某12把公司的代銷合同交給我,我將投資的錢交給翟某12一起交給了他們公司的會計,他們公司給我開收據(jù)。我就去過二次,第一次在富東度假村,還有貴族度假村等場所活動,他們講投資理財,講公司的情況和怎么投資。劉某6講公司情況,怎樣投資,鼓動投資。

5、被害人孫某丙的陳述: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騙我。公司老板自稱叫楊?。钅?),講課的叫劉某6,具體給我辦手續(xù)的業(yè)務員叫翟某12。我被騙了七次錢,一共被騙了48萬元。2014年1月5日,我接到一個電話他說他是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業(yè)務員自稱叫翟某12,他說有一個投資好項目,回報率高,很掙錢,翟某12讓我參加了他們召開的一次座談會,后來我看到有些人掙錢了,我就想投資,我就到這個公司來投資了。他們公司給我開收據(jù)。翟某12把錢交給了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的財務,他們公司就給我開了一個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字樣一份代銷協(xié)議。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搞活動我就去過2次,都在北方貴族度假村搞活動,他們講投資理財,講公司情況,怎樣投資,鼓動投資,去開會的大約有四五百人。

被害人夏某乙、楊某丙、房某某、郜某某、王某癸、史某某、姜某甲、孫某丁、石某某、胡某甲、姜某乙、楊某丁、孫某戊、徐某乙、蘆某丙、楊某戊、王某1、王某2和、馬某甲等陳述,被騙情況陳述相一致,證實翟某12參與非法集資。

6、被害人曲某某的陳述:我來反映被騙的情況。2014年1月20日,我投資5萬元,實交39500萬元,三個月一局,給我返兩個月息3000元,我損失39500元。他們以賣林蛙油的名義吸引老百姓投資,我根本就沒看到過林蛙油。我開始沒事去南崗區(qū)三孔橋開會,聽劉某6講課,才知道是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開的投資會,然后我回家和我二姐張某己說的,她說有風險,但她投了,之后我也投資了,我投資有時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交錢,有時荀某7去我家取,有時在開會現(xiàn)場交給荀某7,交錢后的第二三天荀某7把簽好的代銷協(xié)議和收據(jù)送到我家。

7、被害人邢某某的陳述:我來反映被騙的情況。2014年2月26日,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騙的我們,具體給我辦手續(xù)的人叫荀某7,他是我的業(yè)務員。我總共被騙289900元,我分兩次交的錢,他們以賣林蛙油的名義,吸引老百姓投資,我根本就沒看到過林蛙油。我開始就聽院里投資說的,開了幾次會,聽劉某6講課,才知道是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開的投資會。

被害人馬某乙、張某庚、張某辛、魏某乙、仲某某、張某壬、王某3、孫某己、康某某、張某癸、秦某某、張某1、王某4、王某5、王某6、孫某庚、張某2、王某7、張某3、張某4、張某5、李某丁、賀某某、李某戊、張某己、張某6、張某7、張某8、張某9、王某8、吳某甲、李某己、田某某、范某甲、陳某甲、張某10、胡某乙、趙某甲、關某甲、王某9、任某某、王某10、王某11、王某12、陳某乙、李某庚、馬某丙、李某辛、武某某等人的陳述證實荀某7非法集資。

8、被害人韓某某的陳述:我來反映被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的業(yè)務員潘某10騙了6萬元,2013年10月份左右,有人給我打電話,自稱是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的業(yè)務員,叫潘某10,給我介紹她們公司掙錢的事,說3個月為一局,8分利,還有砍頭利,1萬元一個月給300元。我就和關淑之、金某甲一起到香坊通鄉(xiāng)街的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去觀察,潘某10接待的我們,給我們介紹的情況,之后我還開過3次會,我就動心了,然后我們三個合伙做了一筆3萬的,這一筆出來了,每人掙了4800元錢,從這以后我們就開始各投個的了,我在分別在2014年2月6號投入8500元,2014年3月24日投42500元,共投入51000元,損失50700元。圣鑫康組織的活動我參加過4次,2次地點是在幸福鄉(xiāng)的度假村,介紹完了公司情況后就是扎氣球之后就吃飯了,還在北方貴族度假村活動開1次,黑天鵝活動去1次,每次都獲利了,公司有林蛙油產(chǎn)品,如果不要實際的產(chǎn)品可以抵錢,后來被騙的人互相傳的,才知道公司黃了。

9、被害人欒某某的陳述:我被騙了,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騙的我們,具體給我辦手續(xù)的是潘某10,他是我的業(yè)務員。分三次交的錢,第一次2014年l月19日,我投資4萬元,實交人民幣34150元,給我返了兩個月利息2400元,我共損失31750元。第二次2014年2月4日,我投資4萬元,實交34150元,三個月一局,給我返了息1200元,利息我去公司取的,我損失32950元。第三次2014年3月3日,我投資7萬元,實交59750元,三個月一局,我損失59750元??傆嬑冶或_124450元。我聽人說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投資利大,我就去參加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開投資會,參加了兩次會然后我就投資了。潘某10給我介紹的買林蛙油投資如何賺錢,錢交給財務了,有代銷協(xié)議和收據(jù),交錢時潘某10在場。

10、被害人楊某己的陳述:我被騙了。2014年1月23日。哈市香坊區(qū)糧庫門口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騙的我們,具體給我辦手續(xù)的是潘某10,是我的業(yè)務員。分四次交的錢,第一次2014年1月23日,我投資2萬元,實交16700元。三個月一局,給我返了兩個月利息1200元。利息我去公司取的,我損失15500元。第二次2014年2月20日,我投資4萬元,實交33850元,三個月一局,給我返了一個月利息1200元,我損失32650元。第三次2014年3月16日,我投資6萬元,實交50900元,我損失50800元。公司老總是楊某1,聽說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投資利大,挺安全,我就去參加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開的投資會,參加了幾次會,然后我就投資了,潘某10給我介紹買林蛙油投資如何賺錢,利息情況,我就簽了代銷合同,并帶我到財務那交的錢。去開過六七次會,講投資理財,講的人叫劉某6,劉某6講公司有實體,有小額貸款公司,汽車租賃公司,租賃公司有40多臺車,歌舞廳等等,開會是在富東度假村,北方貴族、江北黑天鵝。開會時孫某17主持,有時楊某1講幾句話,主要講課的是劉某6,介紹投資的具體情況,鼓動大家投資,參會業(yè)務員20人左右,主管業(yè)務員具體負責。

11、被害人劉某乙的陳述:2014年1月份左右,在我母親家看見了潘某10,潘某10就給我介紹他們公司掙錢的事,他說三個月為一局,8分利,還有砍頭利,1萬元一個月給300元,之后還開過1次會,我就動心了,然后在我母親家我把錢給了潘某10,交了34200元錢。后來潘某10給我拿回的單子上寫的是40000元,砍頭利給3600元,說是退林蛙油還退了2000元,所以給我算了34200元。開會我參加過1次,汽車接的我們。介紹完了公司情況后就是扎氣球之后就吃飯了。扎氣球中了200元。返錢返了2只的一次1200元,一共是2400元,扎氣球返我200元,我個人一共損失是31800元錢。

被害人呂某某、金某甲、王某13、林某某、趙某乙、關某乙、李某壬、楊某庚、解某某、吳某乙、郝某甲、張某11、王某14、周某甲、劉某丙、高某丙、范某乙、鹿某某等人陳述均證實潘某10非法集資的行為。

12、被害人鄧某某的陳述:我被騙了,我總共被騙82000元,我分兩次交的錢,第一次2014年1月18日,我投資5萬元,實交42500萬元,給我返兩個月息3000元,我損失39500元,第二次2014年3月20日,投資5萬元,交42500萬元,這局沒結束,我損失42500元,我合計被騙82000元。他們以賣林蛙油的名義,吸引老百姓投資,我根本就沒看到過林蛙油。法人是楊某1。我開始是聽說的,我就跟著去開會去了,開了幾次會,聽劉某6講課,才知道是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開的投資會,我投資有時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交錢,有時劉某11去我家取,有時在開會現(xiàn)場交給劉某11,交錢后的第二三天劉某11把簽好的代銷協(xié)議和收據(jù)送到我家來了,劉某11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做業(yè)務員,開會是個小子主持,楊某1、李某2都講過話,就是讓大伙投資,主要講課是劉某6,他講民間投資合法,圣鑫康公司有實體,投資安全等,開會一般有三四百人。

13、被害人張某12的陳述: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騙的我們,具體給我辦手續(xù)的口叫劉某11,他是我的業(yè)務員,我分三次交的錢,總計我被騙172500元,他們就是以賣林蛙油為由,吸引老百姓投資,劉某11給我打電話,讓我去參加開會,我就去南崗區(qū)三孔橋坐大客車到度假村去開會,我一看開會場面很大,有個叫孫某17的非常會講話,我覺得這個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投資利很大,發(fā)展挺好的,我就去投資了。劉某11給我介紹的買林蛙油投資如何賺錢,利息情況,并與我簽的代銷合同,并帶我到財務那交的錢。

被害人孫某辛、陳某丙、李某癸、柳某某、蒲某甲、周某乙、唐某甲、肖某某、張某13、辛某某、張某14、蒲某乙、鄭某某、高某丁、賈某某、唐某乙、張某15、王某15、李某1、陳某丁、蒲某丙等人的陳述均證實劉某11非法集資的行為。

14、證人李某2的證言:2013年六七月份至2014年3月我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工作,開始是庫管員,后來做出納。鼎諾商貿有限公司、金永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云龍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都是楊某1。我從事出納期間收的錢王某5取走。

15、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集資人員登記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害人簽某某的代銷協(xié)議、為被害人開具的收據(jù)。

16、偵查機關從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扣押的工資表。李某2、孫某8、荀某7等人月工資約10-40萬,業(yè)務員工資按業(yè)績不等。

17、搜查證、扣押物品清單:公安機關從楊某1處扣押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公章、楊某1、李某2、王某5的名章。

18、司法鑒定意見書:

(1)黑龍江廣名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4]年第401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通過李某2等人自2013年4月14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617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122020000元,實收金額為103869900元,返息金額為3666000元,返本金額為16315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金額為98572400元。

(2)黑龍江廣名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4]年第40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李某2,自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55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8680000元,實收金額為7347000元,返息金額為2442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6972800元。

(3)黑龍江廣名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4]年第401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業(yè)務員荀某7,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48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34310000元,實收金額為29253950元,返息金額為1130600元,返本金額為38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27743350元。

(4)黑龍江廣名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4]年第401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孫某8(孫浩),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124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12740000元,實收金額為10793300元,返息金額為375000元,返本金額為44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9978300元。

(5)黑龍江廣名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4]年第401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孫某甲,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49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13310000元,實收金額為l1361750元,返息金額為3478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11013950元。

(6)黑龍江廣名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4]年第401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潘某10,自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23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5300000元,實收金額為4512200元,返息金額為1302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4382000元。

(7)黑龍江廣名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4]年第402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劉某11,自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24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3680000元,實收金額為3126200元,返息金額為109200元,返本金額為5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3016500元。

(8)黑龍江廣名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4]年第402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業(yè)務員翟某12,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21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2480000元,實收金額為2113400元,返息金額為57900元,返本金額為3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2025500元。

(9)黑龍江廣名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4]年第401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朱某13,自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13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2760000元,實收金額為2348000元,返息金額為795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2268500元。

(10)黑龍江廣名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4]年第40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吳某14,自2013年11月17日至2014年3月24日在社會上向20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2570000元,實收金額為2186450元,返息金額為70800元,返本金額為3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2085650元。

(11)黑龍江廣名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4]年第401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宋某15,自2014年1月5日至2014年3月25日在社會上向23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2060000元,實收金額為1743550元,返息金額為684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1675150元。

(12)黑龍江廣名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4]年第402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周某16(周果果),自2013年10月3日至2014年3月23日在社會上向15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2170000元,實收金額為1860400元,返息金額為75000元,返本金額為20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1585400元。

(13)黑龍江廣名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4]年第400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孫某17,自2013年11月10日至2014年3月21日在社會上向14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1480000元,實收金額為1269250元,返息金額為68700元,返本金額為12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1080550元。

(14)黑龍江廣名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4]年第400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滕某某,自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3月17日在社會上向13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980000元,實收金額為831550元,返息金額為294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802150元。

(15)黑龍江廣名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4]年第4008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張某甲,自2013年9月27日至2014年3月24日在社會上向13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820000元,實收金額為698200元,返息金額為183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679900元。

(16)黑龍江廣名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4]年第400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業(yè)務員竇某18,自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3月21日在社會上向4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750000元,實收金額為638150元,返息金額為18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620150元。

(17)黑龍江廣名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4]年第400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施某某,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4年3月22日在社會上向12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630000元,實收金額為535900元,返息金額為99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526000元。

19、證人張某16的情況說明:證實2014年3月26日,圣鑫康公司不給客戶返錢后,張某7的母親沒錢看病,張某7聯(lián)系荀某7,荀某7給其返還6萬元。

20、被告人楊某1的供述:我在哈爾濱經(jīng)營了5家公司,第一家是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第二家是鼎諾商貿有限公司,從事土特產(chǎn)保健品,后來所有人員都轉到金永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個公司是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第四個是金永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從事小額貸款,第五個是云龍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是王某5,我是實際投資人。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用我的名字注冊的,經(jīng)營土特產(chǎn)和保健品,以林蛙油退購代銷進行集資,集資沒有經(jīng)過批準。組織結構我是法人,李某2是經(jīng)理,李某2是2012年應聘到圣鑫康公司當業(yè)務員,業(yè)務做得好,我就提他當部長。荀某7、劉強、孫某8是主管,業(yè)務員有十七八個,講師是劉某6,荀某7是2013年初來的,其余業(yè)務員是2013年四五月份來的,2013年八九月份我讓劉某6講課時講一下公司發(fā)展、理財,目的就是吸引老百姓投資。從事非法集資是我提出來的,我以前認識一個叫王孝成的給我講了幾次集資的模式,我就決定做了,王孝成2013年2月走的時候拿走了1000多萬。利息是六分利,開始沒有砍頭息,2013年底有三分砍頭息,之后再返三分利,退購代銷林蛙油是投資1萬退500元,1萬元代銷5盒林蛙油,告訴老百姓2000元一盒,實際這種林蛙油進價100元左右,搞活動扎氣球還有獎金,每月組織客戶開三次銷售會,以賣林蛙油非法集資,地點在富東度假村、江北黑天鵝??蛻粲幸徊糠质琴I保健品的客戶,有客戶介紹的,還有買的電話單,大約有四五百人,集資的錢去掉開銷,到我手3000多萬,我投到金永帝公司做小額貸款放貸2000萬左右,投到云龍汽車租賃公司買車500萬左右,投資酒吧100萬,在大慶買房花400萬,哈爾濱買房花90萬。我給員工底薪2000到5000元不等,提成是投資金額的6%。每天我派司機到圣鑫康接財務,拉錢、帳到金永帝公司,我半個月一看帳,一個月后財務把錢給我。李某2底薪5000元,按集資款6%提成,劉某6月薪5000元。

21、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2012年六七月份,我到圣鑫康公司做業(yè)務員,2012年11月份提升為部長,2013年3月份當上經(jīng)理。老板是楊某1,還有個王總(王某5)。我是圣鑫康公司的經(jīng)理,負責員工的日常管理,組織活動,還有自己的銷售任務。我管理兩個部長孫浩和劉強,下面十五六個業(yè)務員,市場部總監(jiān)荀某7也在我這里辦公,荀某7是2013年2月份來公司的,不長時間當部長了,然后當市場總監(jiān)。這個公司以林蛙油為依托,低額的產(chǎn)品賣高價,讓老百姓購買返錢,月利六分,每份5000元起,每個月返300元,三個月一周期,1萬元只交8600元。這個策略是楊某1決定的,都是楊某1進貨,聽說100元一盒,我們每盒賣2000元,2013年12月份就不進貨了,直接扣錢,賣土特產(chǎn)效益一般,不是很多人買。我們業(yè)務員到居民小區(qū)搞宣傳,通過賣保健品積累一些客戶,楊某1通過渠道買來一些電話號,打電話聯(lián)系客戶,2012年9月份楊某1決定公司轉型,業(yè)務員拉來客戶后,公司和老百姓簽署一份代銷協(xié)議,甲方代表是楊建(楊某1)?,F(xiàn)在沒出局的錢有三四千萬,都在楊某1手里,每天公司入的錢帶回總公司。公司每個月召集老百姓開二三次會,開始時王孝成講,后來楊某1雇了劉某6講課,講產(chǎn)品功效,銷售政策。2014年3月25日,在公濱路德強學校附近開的會,去了二百多老百姓,楊某1、我、所有業(yè)務員都去了,會上我說很多投資公司都黃了,讓老百姓看好公司實力。晚上楊某1把大家叫到一起,說現(xiàn)在公司出了一些狀況,手里資金周轉不過來,讓我們多幫他安撫顧客,給他一年時間周轉。我找劉強和孫某8說不要讓公司停下來,一停下來怕老百姓告。業(yè)務員的提成按資金大小提成。投資的錢在賓西開了一個度假村,干了一年不干了。在哈藥路和民安街口開了一個買土特產(chǎn)的鼎諾商貿公司,開了一個云龍汽車租賃公司,一個酒吧,一個小額貸款公司,還在百強地產(chǎn)投資了,楊某1的投資項目沒有那么高的利潤。楊某1用前女友劉嘉的名字買了兩套房子。我手下有十五六個業(yè)務員,孫某8、劉強、吳某14、潘某10、朱某13、施某某、宋某15等人。我當經(jīng)理底薪5000元,每月能開10萬至20萬,提成6%,約100萬。我提成的錢被抓時扣了7萬,給介紹客戶的好處費。我投資白銀損失17萬多。

22、被告人劉某6的供述:我來投案,我是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的講師,為了減輕處罰來投案。我是2013年4月20日入職圣鑫康公司做講師。圣鑫康公司每個月組織三場投資宣傳會,我負責講課,講課的內容有保健、養(yǎng)生、旅游、新聞,講哈爾濱圣鑫康公司發(fā)展的好,有汽車租賃、小額貸款等業(yè)務,目的就是為了促銷,以銷售林蛙油等集資產(chǎn)品為幌子,吸引老百姓投資。我是2013年6月知道公司非法集資的,圣鑫康公司主要經(jīng)營活動就是非法集資,我看這個公司發(fā)展不錯,返錢及時,顧客口碑挺好,就一直講了,講課內容有一部分是楊某1、李某2提出要求給老百姓鼓勁兒。公司總經(jīng)理是楊某1,副總李某2,市場總監(jiān)荀某7,部長是孫某8、劉強,業(yè)務員約17人。2013年7月份以前利息是八分,7月份以后是六分。2013年10月,楊某1成立了金永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云龍汽車租賃公司,還在地下室開KTV,沒有對外營業(yè)。圣鑫康的經(jīng)營利潤很難高于給老百姓的六分利。楊某1把企業(yè)發(fā)展好的思想灌輸給我,我也把公司能發(fā)展好的思想灌輸給老百姓。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的經(jīng)營利潤現(xiàn)實中很難做到高于給老百姓的六分利。我月薪4500元,沒有提成,開了11個月工資。2014年3月,李某2建議我媳婦參加投資,我媳婦投資了46萬。

23、被告人王某5的供述:我是云龍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這公司實際是楊某1的,用我的名字注冊。經(jīng)營汽車租賃和配件,一共十五六臺車。2013年4月份,我到楊某1公司當司機,楊某1還讓我接送過圣鑫康的財務,把集資款、帳一起送到哈爾濱金永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六七月份,我知道了楊某1通過圣鑫康公司賣林蛙油集資的事。楊某1的集資款買車,開公司和酒吧。

24、被告人荀某7的供述:我是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3月24日到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工作的,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的人員結構是,楊某1是總經(jīng)理,李某2是經(jīng)理,市場總監(jiān)是我,組長是孫某8、劉強,下面是業(yè)務員。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經(jīng)營范圍就是以退購代銷林蛙油的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吸引老百姓投資,利息六分利,先返砍頭三分利,分三個月返三分,三個月一局。公司每個月組織客戶開會,劉某6講課,講投資林蛙油的投資返利情況,還有扎氣球活動,還組織客戶旅游。我到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工作時就已經(jīng)開始搞這個模式了,我剛開始是業(yè)務員,2013年4月提升為部長,2013年九十月份提升為銷售總監(jiān)。我有三十多個客戶,公司給我電話單子我聯(lián)系的,我從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提成200萬元左右。我從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提的錢給客戶返點,無論自己投資,還是介紹他人,都給客戶返點錢,投資1萬給他們200元,扎氣球每次給每個客戶補100元左右,逢年過節(jié)給客戶送禮品花了五六萬,客戶旅游、返點花30萬左右,2014年3月24日,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全體員工在通達街吃飯后,去唱歌時劉強、孫某8和我說公司現(xiàn)在有困難,金永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小額貸款要不回來,幫幫楊總(楊某1),我說知道了,過了兩三天,我從我工商銀行卡提取現(xiàn)金160萬,到公司交給財務姓王的女的,我說讓她把錢給楊總。我和楊總之后也沒聯(lián)系上??蛻粼诠枮I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投資的錢都交給財務了,公司每天派車把財務和錢都拉走,拉到公司總部金永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5、被告人孫某8的供述:我是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工作,任業(yè)務員,2013年5月任部長,實際就是以退購代銷林蛙油的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吸引老百姓投資。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利息是六分利,先返砍頭三分利,再分三個月再返三分利,三個月一局,投資林蛙油是投資1萬元返500元,扎氣球獎是投資1萬元扎1次,獎金是50元-200元,公司每個月組織開投資宣傳會,講師劉某6給講課,講林蛙油的功效,講投資返利情況,講公司發(fā)展很好。我有六七十個客戶,剛開始是公司給我電話單子,我聯(lián)系的客戶,后來我又去發(fā)宣傳單,還有很多是客戶介紹來的。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的底薪是2000元。剛開始沒有補助,后來每個月補助500元錢。按照客戶投資金額的6%提成,我總共從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提成一百七八十萬元左右,提成錢我買房子、買車,還有70萬借給楊某1了。我在入職登記的是孫某8,后來因為客戶說不好記,我說我小名叫孫浩,后來大家都這么叫了。楊某1是總經(jīng)理,李某2是副總,運營總監(jiān)是荀某7,部長是孫某8,劉強,下面是業(yè)務員。

26、被告人孫某甲的供述:我于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間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當業(yè)務員,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為了減輕處罰前來投案。2013年5月份我到這個公司時就是這種用林蛙油退購代銷的形式,投資1萬退林蛙油返500元,投資返六分利,先返砍頭三分利,再分三個月再返三分利,三個月一局,公司地點在哈市香坊區(qū)通鄉(xiāng)街227號。楊某1讓我們給客戶打電話,通知客戶來參加產(chǎn)品說明會,實際上就是投資的宣傳會。楊某1是總經(jīng)理,李某2是經(jīng)理,市場總監(jiān)是荀某7,組長是孫某8、劉強,下面是業(yè)務員,有王小樂(王小雪)、劉某11、朱某13、周果果(周某16)、吳某14、潘某10、施某某、孫某17、竇某18、翟某12、宋某15、滕某某、張某甲,還有我。法人是楊某1,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實際就是以退購代銷林蛙油的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吸引老百姓投資,公司每個月組織顧客開投資宣傳會,每月三次會,有講師給講課,講公司的發(fā)展狀況挺好,還講投資返利情況,會后還有旅游、扎氣球活動,給扎氣球獎金。有一部分顧客是我們業(yè)務員給自己的顧客打電話,告訴顧客到哪集合,公司組織會議,還有一部分是老顧客介紹來的,開會地點在富東度假村、北方貴族、江北黑天鵝,講師是劉某6,我有二三十個顧客。我在公司的底薪是1500元。提成按照顧客投資金額的6%提成,2014年1月是5%提成,我總共從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提成100多萬。我提走的錢在公司也投資了,投了120萬,票據(jù)金額是143萬,我實交的120萬中有之前屬于我自己七八萬元,其余的是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提成的錢。另外我給顧客旅游、扎獎、吃飯還花了一部分,我是以王世英和王玉軍的名投資的,我隨便寫的。顧客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投資的錢當時交給財務李某2了,公司每天派車把她和錢都拉走。每次去開會的顧客有三百人左右。

27、被告人潘某10的供述:我是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到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工作的業(yè)務員,我去應聘時也和我說是保健品銷售,公司實際經(jīng)營中是回購代銷林蛙油,吸引老百姓投資,屬于非法集資。開始是八分利,后來是六分利,先付三分砍頭息,林蛙油是投資1萬元給客戶返500元。扎氣球獎是1萬元扎一次,獎金分別是50元、100元、200元,一局是三個月,我有十多個客戶,是公司開投資宣傳會時,在去的車上一個客戶給我介紹的,還有就是他們互相介紹的,電話單子是公司提供的,投資宣傳會開始每月四五次,后來是每月開三次會,投資宣傳會由講師劉某6進行講課,講理財知識,還講投資的事,講每個月的投資政策,投資返利情況,講公司發(fā)展狀況,其實就是吸引老百姓投資。每次會有三百人左右,我的月薪是底薪1500元,補助500元。提成開始是按8%,后來按6%,是按自己客戶的投資金額進行提成。工作期間一共得底薪加提成40萬元左右,這些錢有一部分給客戶花了,送禮品、旅游、吃飯、扎氣球獎,還有些錢我存到我丈夫宋某15卡里,我們在北京簽了一個代理汽車坐墊的,交了12萬代理費,對方給我們發(fā)了12萬元的貨,在我們倆租的房子建成家屬樓547棟2單元103室,我倆買車花了17萬,其中宋某15家里給拿了12萬左右,還有些日常開銷。宋某15是我丈夫,也是我們公司的業(yè)務員,公司成立是2012年4月份,2012年9月份進行改革,我2013年5月到公司就是這種經(jīng)營模式了。

28、被告人劉某11的供述:我是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到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工作的,楊某1是一把手,李某2是二把手,總監(jiān)荀某7,組長劉強、孫某8。下面是業(yè)務員。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實際就是以退購代銷林蛙油的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吸引老百姓投資。利息是六分利,先返砍頭三分,分三個月返三分,三個月一局。公司每個月組織顧客開會,有講師劉某6講課,講公司發(fā)展狀況和投資返利情況,給扎氣球獎金。我有二十多個顧客,公司給我發(fā)過電話單子讓我聯(lián)系顧客,我的工資底薪是1500元。按照顧客投資金額的6%提成,我總共從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提成20多萬,提成的錢我2013年10月份買了臺現(xiàn)代轎車,花9萬元,2014年四五月份把車賣了,然后在蘭西縣里買了一處商品房花了12萬,總價是24萬多。其它錢給顧客返點五六萬元,請公司領導吃飯花了點錢,自己消費2萬元左右。投資的錢交給財務李某2了,公司每天派車把她和錢都拉走,每次去開會的顧客有三百人左右。

29、被告人翟某12的供述:我是2013年5月份至2014年3月份到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工作的,楊某1是總經(jīng)理,李某2是經(jīng)理,市場總監(jiān)是荀某7,組長是孫某8、劉強,下面是業(yè)務員,公司實際就是以退購代銷林蛙油的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吸引老百姓投資??蛻魜碓词枪咎峁┑碾娫?,我們業(yè)務員自己聯(lián)系,開會時業(yè)務員給自己的客戶打電話,告訴開會地點,公司組織會議,劉某6講課,開會地點在富東度假村、北方貴族、江北黑天鵝,我有十多個客戶,是公司給我電話單子。我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的底薪是1500元,完成任務還有500元補助,提成按照客戶投資金額的6%提成,我總共從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提成12萬元。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工資單上面的簽名都是我簽的。我的錢給客戶買獎品大概花了1萬元左右,剩下的錢平時生活了??蛻粼诠枮I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投資的錢交給財務李某2了,公司每天派車把她和錢都拉走,拉到公司總部金永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30、被告人朱某13的供述:我是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業(yè)務員,2013年5月到2014年3月在此工作,楊某1是總經(jīng)理,李某2是經(jīng)理,部長是孫某8、劉強,下面是業(yè)務員,有施某某、周某16、吳某14、潘某10等人。公司以退購代銷林蛙油的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吸引老百姓投資,開始時八分利,后來是六分,先返砍頭息三分,再分三個月返三分,三個月一局,還有扎氣球獎金。公司每個月組織開投資宣傳會,講師劉某6講課,將林蛙油功效將發(fā)展前景和投資返利情況。公司提供電話單,我們業(yè)務員聯(lián)系。我底薪1500元,補助500元,按照投資金額6%提成,總共提成十多萬元,每個月請客戶吃飯、買禮品、旅游花了五六千元,我在公司投資21萬元,寫的張秀娟的名字。公司的錢交給會計李某2,公司每天把她和錢拉走。

31、被告人吳某14的供述:我是2013年4月份到2014年3月份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工作,實際就是以退購代銷林蛙油的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吸引老百姓投資。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利息是六分利,先返砍頭三分利,再分三個月再返三分利,三個月一局,投資林蛙油是投資1萬元返500元,扎氣球獎是投資1萬元扎1次,獎金是50-200元。公司每個月組織客戶開投資宣傳會,有講師講課,講投資林蛙油的投資返利情況,我有十多個客戶,是公司給我們業(yè)務員發(fā)的電話單子,讓我們聯(lián)系的客戶。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的底薪是1500元。每個月補助500元錢,按照投資金額的6%提成。我總共從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提成10多萬元,都投到公司里了。楊某1是一把手,李某2是二把手,運營總監(jiān)是荀某7,部長是孫某8,劉強,下面是業(yè)務員。投資的錢公司每天都派車拉走。

32、被告人宋某15的供述:我是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到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工作的業(yè)務員,楊某1是老板,李某2是經(jīng)理,總監(jiān)荀某7,組長劉強、孫某8。下面是業(yè)務員。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實際就是以回購代銷林蛙油為名,吸引老百姓投資。我們是林蛙油買一贈二,買的那一份老百姓自己吃,贈送的林蛙油我們公司幫著老百姓代賣,賣出的錢再給老百姓。公司給我們是客戶集資金額8%提成,公司不定期搞會議營銷,講師是劉某6,講公司的銷售模式和運行狀況,讓老百姓投資。開會的客戶是我們業(yè)務員給自己的客戶打電話,告訴有活動,公司組織會議,還有客戶之間互相介紹的,我有十幾個客戶,公司給我發(fā)過電話單子讓我聯(lián)系的客戶。買夠1萬元林蛙油產(chǎn)品扎一次氣球,獎金是50-200元。公司的底薪是1500元,每月有500元補助。掙的錢給客戶買東西花了一部份,吃飯租房子花了1萬多元,吸毒花了三四萬元,我自己買林蛙油給自己增業(yè)績,買了有12萬元左右。我到這個公司工作的時候,就已經(jīng)這么搞集資了,每次去開會的有二三百人。

33、被告人周某16的供述:我是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任業(yè)務員,實際就是以退購代銷林蛙油的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吸引老百姓投資。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利息是六分利,先返砍頭三分利,再分三個月再返三分利,三個月一局,投資林蛙油是投資一萬元返500元,扎氣球獎是投資1萬元扎1次,獎金是50-200元。我有十多個客戶,是公司給我們業(yè)務員發(fā)的電話單子,讓我們聯(lián)系的客戶。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的底薪1500元。每個月補助500元錢,按照客戶投資金額的百分之六提成,我總共從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提成10多萬元。楊某1是一把手,李某2是二把手,運營總監(jiān)是荀某7,部長是孫某8,劉強,下面是業(yè)務員,講師是劉某6。

34、被告人孫某17的供述:我是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的業(yè)務員,總經(jīng)理楊某1,經(jīng)理是李某2,總監(jiān)荀某7。我2013年5月入職,有十一二個客戶,是公司提供的電話號碼,我聯(lián)系的,講投資返利的情況,以回購林蛙油的方式搞集資,銷售林蛙油非常少,主要是集資,利息是六分利,先返砍頭三分利,再分三個月再返三分利,三個月一局,投資林蛙油是投資一萬元返500元,扎氣球獎是投資1萬元扎一次,獎金是50-200元。一個月開三次會,開會時我是主持人,有時候楊某1、李某2講話,講師是劉某6,宣傳投資回報,將公司有實體,汽車租賃、小額貸款、綠色產(chǎn)業(yè)等,吸引百姓投資,我的客戶投資150萬,我提成十五六萬。集資款每天由財務帶走,交金永帝投資管理公司。

35、被告人張某甲的供述:我是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的業(yè)務員,總經(jīng)理楊某1,經(jīng)理是李某2,總監(jiān)荀某7,組長是孫某8。我2013年5月入職,有十多個客戶,投資七八十萬,我工作期間提成加底薪10萬左右,給客戶買禮品和自己消費了。我在公司叫張洋。

36、被告人滕某某的供述:我是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的業(yè)務員,總經(jīng)理楊某1,經(jīng)理是李某2,總監(jiān)荀某7,組長是孫某8??蛻羰枪咎峁┑奶柎a,我聯(lián)系的,我有十多個客戶,我和客戶以代銷回購林蛙油,講投資返利的情況,利息一開始六分或八分,后來變成六分利,先返砍頭三分利,再分三個月再返三分利,三個月一局,投資林蛙油是投資一萬元返500元,扎氣球獎是投資1萬元扎一次,獎金是50-200元。2013年孫某17是銷售會的主持人,開會講師劉某6,宣傳投資回報,講公司有實體,汽車租賃、小額貸款、綠色產(chǎn)業(yè)等,吸引百姓投資,我的客戶投資80萬左右,我工作期間提成加底薪10萬左右。我在公司投資了8萬元。以我朋友的名義投的。

37、被告人竇某18的供述:我是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的業(yè)務員,總經(jīng)理楊某1,經(jīng)理是李某2,總監(jiān)荀某7。我2013年5月入職,有四個客戶,是公司提供的電話號碼,我聯(lián)系的,利息一開始六分或八分,后來變成六分利,先返砍頭三分利,再分三個月再返三分利,三個月一局,投資林蛙油是投資一萬元返500元,扎氣球獎是投資1萬元扎一次,獎金是50元、100元、200元。銷售的林蛙油非常少,主要是集資。2013年5月開始,會議主持人是孫某17,有時候楊某1、李某2講話,講師是劉某6,宣傳投資回報,公司有實體,汽車租賃、小額貸款、綠色產(chǎn)業(yè)等,吸引百姓投資,我的客戶投資80萬左右,我工作期間提成加底薪10萬左右。我的錢有85000元投資了,和何蘭珍一起投的。集資款每天由財務帶走,交總部金永帝投資管理公司。

38、被告人施某某的供述:我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任業(yè)務員,實際就是以退購代銷林蛙油的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吸引老百姓投資。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利息是六分利,先返砍頭三分利,再分三個月再返三分利,三個月一局,投資林蛙油是投資一萬元返500元,扎氣球獎是投資1萬元扎一次,獎金是50元、100元、200元。公司每個月組織客戶開會,有講師給講課,將投資返利的情況。我有十個左右客戶,是公司給我電話單子讓我聯(lián)系的客戶。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的底薪是1500元,每個月補助500元錢。按照客戶投資金額的5%提成,投資額五六十萬,我總共從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提成85000元左右,都交給公安機關。楊某1是總經(jīng)理,李某2是副總,運營總監(jiān)是荀某7,部長是孫某8,劉強,下面是業(yè)務員。

(二)2013年9月,被告人楊某1出資并伙同被告人劉某3共謀成立公司進行非法集資。楊某1通過被告人李某2以1萬元的價格購買王新才的身份證,用該身份證注冊成立了以王新才為法定代表人的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并先后租用哈爾濱市香坊區(qū)油坊街215-1-1號、哈爾濱市香坊區(qū)紅旗大街110-24號作為辦公地點。楊某1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3擔任該公司經(jīng)理,負責公司日常全面工作;被告人王某5負責轉送該公司集資款;被告人蘆某甲、王某19先后為公司財務人員,負責簽某某股份轉讓合同、收款、開票據(jù)等財務日常工作;被告人劉某20、徐某21、牛某某、孫某乙、蘆某甲、楊某甲、王某22、王某23等人為業(yè)務員,負責聯(lián)系客戶、簽某某合同。該公司成立后,未有任何實際經(jīng)營活動,通過李某2提供的客戶名單,上述業(yè)務員與被害人電話聯(lián)系,并以開會搞活動形式吸引被害人到場,由劉某3及業(yè)務員向被害人虛構該公司投資房地產(chǎn)、承攬哈爾濱市地鐵二期工程、建立木耳基地等事實,并以每股1萬元人民幣,先返利5%,然后每個月返利3%,三個月返本的高息回報為誘餌,與被害人簽某某股份轉讓合同非法集資,集資款由王某5不定期取走交予楊某1。其間,王某19識破公司進行非法集資活動欲離職,為籠絡王某19,劉某3分四次向王某19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內存入55萬元,王某19接受并繼續(xù)在公司任職,其定期將公司賬目交劉某3銷毀直至案發(fā)。2014年3月26日晚,楊某1安排王某5等人將該公司業(yè)務員的手機及公司賬本、電腦主機全部取走,后王某5將業(yè)務員的手機全部丟棄,次日劉某3伙同王某19、劉某20攜款潛逃至廣西省南寧市,公司停業(yè)。自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23日,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劉某3等12人向社會上533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55920000元,實收金額47184000元,返息金額1736000元,返獎金額271700元,返本金額14221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43754200元。其中王某19自2013年12月25至2014年2月末向社會489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45090000元,實收金額38098000元,返息金額1595700元,返獎勵金額191100元,返本金額為8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36231200元。劉某20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3月23日向社會111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12720000元,實收金額10770000元,返息金額411200元,返獎勵金額為11500元,返本金額16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金額10187300元。徐某21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22日向社會58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5650000元,實收金額4794000元,返息金額199800元,返獎勵金額204300元,出局金額為57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3819900元。牛某某自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23日向社會64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4640000元,實收金額3916300元,返息金額176300元,返獎勵金額21500,返本金額2821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3436400元。孫某乙自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3月23日向社會22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4100000元,實收金額3482000元,返息金額507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3431300元。蘆某甲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3月18日,在社會上向25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3510000元,實收2906000元,返息金額813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2824700元。楊某甲自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3月23日向社會36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3430000元,實收金額2896500元,返息金額93300元,返獎勵金額4100元,返本金額為6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2739100元。王某22自2013年11月22日至2013年3月19日在社會上向45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3280000元,實收金額2703500元,返息金額106800元,返獎勵金額12800元,返本金額17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2413900元。王某23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3月22日在社會上向30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2910000元,實收金額2466300元,返息金額124000元,返獎勵金額7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23353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楊某甲到案情況說明:證實群眾報案和各被告人到案的經(jīng)過。

2、被害人楊某辛的陳述:2013年12月26日,我到金弘鼎汽車租賃公司,劉某20接待我,劉某20向我介紹利息情況,集資金額先期給我返五分利,以后每個月給我返三分利,三個月為一局,到期出局后可以連本帶利都取走,當時我交了17000元現(xiàn)金,票據(jù)金額20000元,返息兩次,共返1200元,實際損失15800元。劉某20向我們宣傳她們公司很有實力,有汽車租賃和小額貸款,前景非常好,讓我往項目里集資,告訴我高回報,高利息。她們經(jīng)理給我們開過會,開會的內容是先介紹她們公司實力很大,讓就讓我們拿錢集資。給我們開會的經(jīng)理叫劉某3。

3、被害人姜某丙的陳述:每次開會,就是那個副總給我們介紹投資前景和收益的可觀,有一次來了一個說是北京來的男的,就講他們要投資北京建筑、哈爾濱地鐵二號線,還有投資的前景可觀什么的。我一共投了三次,一共投170000元,我就第一筆5單收益了1500元。當時是劉闖收我的錢,他還給我開了票據(jù)。

4、被害人張某17的陳述:2014年2月8日下午,一個叫李鵬的男子給我打電話,說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公司有發(fā)展,怎么掙錢,開始我不信,后來就參加他們開會了,他們有個自稱劉經(jīng)理的人給我們講課,她告訴我她是金弘鼎汽車租賃公司的負責人,還說他們公司有實力,從事地鐵二號線,伊春木耳基地,北京房地產(chǎn)、敬老院,希望我們投資。2014年2月10我集資17000元,收據(jù)給我開2萬元。

5、被害人李某3的陳述:2013年10月份,金弘鼎汽車租賃公司的業(yè)務員蘆某甲總給我打電話,我被她說動心,當時簽了兩份股份轉讓合同,24000元,2014年2月19日,我取走了一個300元和600元返利,2014年3月18日我朋友李雪茹給我捎回900元返利。

6、被害人高某甲的陳述:2014年1月,朋友給我介紹認識了李靜,她說香坊區(qū)油坊街附近有個叫金弘鼎的汽車租賃公司,她說這家理財項目利率挺高,我就和他一起到富東開會,過了一段時間,我給李靜去了電話,電話中她說讓我拿錢投資,回來之后我就給她籌錢了。三次本金58000元,共返息1200元。

7、被害人楊某壬的陳述:2013年10月份,我妻子在早市收到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公司搞集資的傳單,后來我們到一個度假村,徐某21是業(yè)務員,告訴我公司主要投資汽車租賃,大連房地產(chǎn)、養(yǎng)老院、木耳基地,還有地鐵二號線,很賺錢。徐某21的項目我沒看到。我總共被騙64100元。

8、被害人馬某丁的陳述:劉某3告訴我她是金弘鼎公司的負責人,她說她們公司有實力,從事地鐵二號線、伊春木耳基地,北京敬老院,還有小額貸款公司,她說在這里投資收益大,沒有風險。我一共投資六筆。損失373000元。

9、被害人郭某某的陳述:2014年我在哈一百跟一幫老同志聊天的過程中,一個姓王的老同志說,香坊區(qū)油坊街215號金弘鼎汽車租賃公司那正在搞集資,我去了,見到王某23,我實際交31000元,票據(jù)金額34000千元,股份轉讓合同上是4萬,3月21日返還1200元,我實際損失29800元。

10、被害人郝某乙的陳述:2014年前,有個人給我打電話,讓我參與集資,我就去了,見到王某22,他給我介紹業(yè)務,后來我又去了一次會場,我就決定投了,三月開了一次會后人就沒了,我就知道上當了。

11、被害人孫某壬的陳述:我在市場買菜,金弘鼎業(yè)務員給我發(fā)的傳單,楊某甲說伊春要建木耳基地,哈爾濱地鐵二號線,還要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等項目。公司經(jīng)理劉某3當時她給我們講過課開過會,每次都是他講公司發(fā)展項目、收益。合同上和收據(jù)是2萬元,返息金額2400元,返了4次。

12、被害人蘇某某的陳述:金弘鼎汽車租賃公司通過開會或帶我們去度假村,每次都是劉某3跟我們說,他說這家公司以汽車租賃為主,他們生意很好,將來還要進很多車,讓我們放心把錢投,然后他們去買新車,再把車租出去,獲得高額效益,給我們返利。每次牛某某都說你們放心把錢投進來就行。我一共三次投資。三次共獲利15200元。

13、被害人白某某的陳述:孫某乙告訴我,他是金弘鼎公司的總監(jiān),現(xiàn)公司從事哈爾濱地鐵二號線,伊春木耳基地,北京有地值兩億,北京有敬老院,有汽車租賃公司,有小額貸款公司等項目都盈利,大連有房地產(chǎn)開發(fā),在我們這里投資收益大,沒風險。每次主要是一個女的給我們講課,還有一個男的給我們講幾次,劉某3每次說公司有實力,投資項目多,我交17000元,收據(jù)2萬元。

14、被害人王某16的陳述:我的業(yè)務員是楊某甲,我在金弘鼎就投了一筆2萬元。

15、被害人董某乙陳述:我的業(yè)務員是楊某甲,我在金弘鼎就投了一筆1萬元。

其他被害人陳述與上述被害人陳述內容基本一致。

16、證人趙某丙的證言:我替蘆某甲來投案,2014年3月20日,蘆某甲因為公司不開支提出不干了,劉某3電話說公司出事了,讓蘆某甲躲一躲,我們把蘆某甲在業(yè)務員期間所得的錢返還,蘆某甲這幾天就回來投案。

17、證人佟某某的證言: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公司工商注冊相關手續(xù)是我辦的,楊某1讓我辦的,王新才的身份證是楊某1給我的,王新才的簽字是我簽的。

18、證人王某17的證言:我和劉某3認識后確立了男女朋友關系,我們同居期間,劉某3打電話的時候我聽到過楊總和李總,還有得哥,劉某3說是單位的領導。劉某3到我在道里區(qū)安豐街55號1門7樓1號的房子住了幾次,我給了她一把我家的鑰匙,我發(fā)現(xiàn)衣柜上面有兩個紙箱,她說先放我這。

19、公安機關從劉某3處某某票據(jù)14張,共計金額774萬。其中得哥簽字6張,金額395萬。楊建簽字1張,金額24萬,王某5簽字7張,共計355萬元。

20、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工商檔案、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王新才。

21、劉某3隨身攜帶手機信息。記載劉某3與楊某1、李某2、王某5短信聯(lián)絡的情況,內容包含轉款、相約逃匿等內容。

22、金弘鼎公司會議邀請函及會議流程及現(xiàn)場訂單及優(yōu)惠政策。

23、香坊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偵查人員從劉某3處扣押股份轉讓合同745份,收款收據(jù)13本,工商收據(jù)41本,賬本4本。

24、王某19銀行卡明細:2014年2月7日存入5萬元,2月17日存入8萬元,2014年2月19日存入2萬元,2014年2月24日存入40萬元。

25、黑龍江廣明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5]年第4002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補充說明:

(1)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會計王某19自2013年12月25至2014年2月末向社會489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45090000元,實收金額38098000元,返息金額1595700元,返獎勵金額191100元,返本金額為8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36231200元。

(2)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劉某20自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3月23日向社會111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12720000元,實收金額10770000元,返息金額411200元,返獎勵金額為11500元,返本金額16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金額10187300元。

(3)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徐某21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22日向社會58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5650000元,實收金額4794000元,返息金額199800元,返獎勵金額204300元,出局金額為57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3819900元。

(4)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業(yè)務員牛某某自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23日向社會64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4640000元,實收金額3916300元,返息金額176300元,返獎勵金額21500,返本金額2821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3436400元。

(5)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業(yè)務員孫某乙自2014年1月2日至2014年3月23日向社會22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4100000元,實收金額3482000元,返息金額507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3431300元。

(6)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業(yè)務員蘆某甲,自2013年12月28日至2014年3月18日,在社會上向25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3510000元,實收2906000元,返息金額813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2824700元。

(7)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業(yè)務員楊某甲自2013年10月19日至2014年3月23日向社會36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3430000元,實收金額2896500元,返息金額93300元,返獎勵金額4100元,返本金額為6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2739100元。

(8)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業(yè)務員王某22自2013年11月22日至2013年3月19日在社會上向65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3280000元,實收金額2703500元,返息金額106800元,返獎勵金額12800元,返本金額17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2413900元。

(9)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業(yè)務員王某23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4年3月22日在社會上向30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2910000元,實收金額2466300元,返息金額124000元,返獎勵金額7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2335300元。

綜上自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23日12位業(yè)務員向社會上533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55920000元,實收金額47184000元,返息金額1736000元,返獎金額271700元,返本金額14221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43756200元。

26、被告人劉某3、劉某20、王某19前往南寧的機票。

27、南寧市看守所臨時寄押證明:劉某3、劉某20于2014年3月28日至4月1日在該所臨時寄押。

28、被告人楊某1的供述:2007年我在大連做業(yè)務員認識了劉某3。在2013年三四月份的時候,劉某3通過我開的圣康鑫商貿有限公司叫孫某17的知道了我電話,給我打電話借錢,我借給她兩次,她跟我說干什么能快點掙錢,我跟她說到我公司來上班,每個月能掙三四千元錢,我和提議她說開汽車租賃公司集資掙錢的事,有不明白的可以問圣鑫康的李某2,讓她到哈爾濱來詳細談這件事。劉某3來到哈爾濱后,我領她看了我開的圣康鑫公司的營銷模式,跟她說以開汽車租賃公司并擴大租賃公司名義集資,當時我給劉某3定了給集資人的月利息是8分,給公司業(yè)務員的工資底薪1500元左右,給業(yè)務員的提成是按集資款的8%或10%。成立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資金是我出的40多萬元。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新才,李某2跟我說是通過朋友找到了王新才身份證,為了找這個身份證給了李某21萬元錢。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集資的事干不長,我不敢用我的身份證,讓劉某3用她的身份證,她也不敢用,我就讓李某2找了一個身份證來當這個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沒有資產(chǎn),集資為了騙錢,以開會搞活動的形式吸引老百姓,對公司進行宣傳,總監(jiān)孫某乙,會計王某19,業(yè)務員有劉某20,牛某某等人。我去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一共取了五六次錢,有時幾十萬,有時上百萬不等,我不在的時候讓王某5去取。一共取了1000多萬集資款。公司剛開始策劃集資的時候王某5不知道,后來和劉某3說集資的事情的時候,王某5在場,才知道集資的事情,所以我讓他到劉某3那取錢。這些集資款有一部分買車用于哈爾濱云龍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經(jīng)營了。我在大慶億銀小區(qū)D57-58買了兩個門市房,價值400萬元左右,還有我以4分或5分利貸款出去320萬元,對方拿河柏小區(qū)一個1-2層的門市抵押的,具體門牌號記不清了,我在2013年九十月份在湖景春曉買了一套房子,花了80多萬元。哈爾濱百強房地產(chǎn)有一個叫劉立的在我這借了30萬元,沒有抵押,5分利息。還有就是借給百強房地產(chǎn)500萬元,沒有抵押,3分利。大部分是房產(chǎn)抵押,抵押的房產(chǎn)都公證到王某5名下了,抵押都是薛某某和馬某戊做的,經(jīng)我同意,錢從我這出或者是公司財務出,還有就是圣康鑫公司有些客戶出局,返的本金和付的利息,再就是給員工提成了,還有租職工街6號公司所在的地的房子,年租金33萬元,裝修花了30萬元左右,地下室的酒吧裝修花了100多萬元,通鄉(xiāng)街圣康鑫公司兩年租房費用和裝修費用能花了30多萬。哈藥路鼎諾商貿有限公司租金和裝修花了15萬元。湖景春曉裝修和買東西花了40多萬元,大慶億銀小區(qū)門市裝修花了30萬元左右。在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給老百姓的集資月利息8分,而向外放貸是4分或5分利,就是集資騙錢。我們規(guī)定劉某3收老百姓多少錢就給我多少,公司的花銷返利我再給支取,我倆約定等公司不干的時候老百姓集資剩下的錢我倆一家一半,除了返利息花銷外,我實際收入不到700萬元。我比較信任王某5,他知道沒有汽車租賃業(yè)務。金弘鼎公司那邊就是集資詐騙,將來集資來的錢我打算只還本金,不還利息,到時候集資人收回本金就不錯了。成立金弘鼎汽車租賃公司的初衷是想利用這個公司進行融資,然后通過小額貸款公司和汽車租賃公司往外放貸,金弘鼎公司以8分利進行融資,小額貸款以5分6分利利息放貸,就是想高額利息讓老百姓集資,然后慢慢的減少利息,最后也就給他們本金,也不想給他們利息。李某2和金弘鼎沒有關系,我讓劉某3去圣鑫康公司李某2那學習。查賬也是我?guī)サ?。業(yè)務員的手機都扔了,電腦和賬目也由公司信息,不想泄露就銷毀了。

29、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圣鑫康公司的客戶名單是我給劉某3的,是2013年七八月楊某1讓我給的,楊某1讓我給劉某3介紹圣鑫康的情況,包括如何吸收客戶進來投資,返利的有關情況。過了3個月,我才知道劉某3用這些名單發(fā)展客戶集資,金弘鼎公司沒什么正經(jīng)業(yè)務。2013年11月份我才知道金弘鼎是楊某1開的,楊某1去金弘鼎查賬,讓我也跟著去,楊某1讓我給劉某3介紹講師,我沒找到,楊某1讓我把雇大客車的電話發(fā)給劉某3,我們經(jīng)常雇大客車去開會。劉某3問我我們公司怎么搞活動,我就說我們租會場講課,講如何理財。楊某1讓我找個人做法人,我找的王新才,他要10萬元,楊某1說先給1萬元,后來我就在公司財務取了1萬元給了王新才,他把身份證給了我,我后來把身份證給了王某5。楊某1說劉某3不想當法人,她只負責經(jīng)營,所以他讓我?guī)椭胰?,我就找了王新才?/p>

30、被告人劉某3的供述:我是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是楊某1。2006年我和楊某1在大連干業(yè)務員時相識。2013年楊某1給我打電話,讓我來哈爾濱發(fā)展,給我匯了錢,我2013年7月23日來哈爾濱,楊某1去賓館找我,他說哈爾濱有很多這樣的集資公司,以高息為誘惑拉老百姓入股投資,他還領我去林蛙油公司會場去看看,李某2讓我當法人,我不干,楊某1說李某2是公司副總,讓我有事就和李某2說,我們就成立了金弘鼎汽車租賃公司,租房子是我、李某2、王某5去的,工商執(zhí)照是李某2讓我找房東他帶房東去的,執(zhí)照辦完王某5送來的。金弘鼎汽車公司沒有汽車租賃業(yè)務,宣傳的地鐵二期、敬老院、木耳基地都沒有,都是李某2、楊某1和我們一起編的,為了吸引更多客戶入股來投資。他說以高息為誘惑來老百姓入股投資,他有個林蛙油公司,他讓我負責在哈市開一家類似的公司,剛開始的時候李某2天天來告訴我怎么干,客戶名單是李峰提供的,我們給他們打電話,說我們是一家新開的公司,集資以后,我們放貸,投資地鐵,還有汽車租賃業(yè)務,吸引客戶來投資入股。入股1萬元砍頭息300元,三個月五分利先返,每個月返300元,三個月返本息,還有扎氣球砸金蛋獎勵,這都是楊某1定的,利息計算都是李某2教的,租會場搞活動,請講師都是李某2教的,老百姓在會場聽課后,業(yè)務員領他們到財務室簽合同交錢,入股集資款都上交總公司了,開始我去楊某1的辦公室交,后來錢多了王某5來取。我負責全面工作,剛開始的時候講話,李某2叫我怎么給業(yè)務員講課,總監(jiān)孫某乙,負責給公司買東西,聯(lián)系會場,業(yè)務員管理培訓等一切事物,主管王某23,負責管理業(yè)務員。2014年3月26日晚楊某1召集我們所有的人開會,派人把我們的手機、賬目、電腦主機都收走了,當晚王某5還說將來要是出事不要提楊某1的名字,提了就讓他們死,楊某1還告訴業(yè)務員第二天還來公司上交客戶名單,第二天我在公司看見客戶都在門口等著,我就給楊某1打電話,他說讓我走不用我管了,我就和王某17、劉某20、王某19去了南寧。公司規(guī)定不能在保險柜里面超過5萬元錢,多了以后我剛開始給楊某1打電話,后來就給王某5打電話,他過來每次都是在傍晚時候,把車停在小區(qū)后面拿紙箱子從后門進來,避免讓客戶看到。我在公司占用集資款的事王某19知道,但是她沒告訴別人,也沒向我要過錢。有一筆40萬是楊某1讓我給王某19匯的。楊某1剛開始的時候答應每月給我3萬,但一直沒有兌現(xiàn),我們沒有在一起商量集資款的具體分配事宜。業(yè)務員的開支和提成都是楊某1讓王某5給送過來,然后把業(yè)務員開支提成簽字的表交給王某5。蘆某甲是2013年9月1日正式從事會計出納工作,王某19是2013年12月20多號接班,她們負責制表、做賬,收款,開票子。金弘鼎公司的組織情況:公司老板是楊某1,會計王某19,楊某1的朋友王某5,總監(jiān)孫某乙,主管王某23、業(yè)務員蘆某甲、李靜、劉闖、楊某甲、牛某某、劉某20、徐某21、王東山、李鵬,業(yè)務員底薪2000元加10%提成,業(yè)績好的幾個每月能開到10多萬元。我的提成大概三四十萬,我編了一個人名叫刁萍,入股投資掙利息,總計拿走165萬,還給了大連朋友龐某某150萬。金弘鼎公司沒有租賃汽車業(yè)務,楊某1用金弘鼎的集資款買了四臺車,落在孫某乙名下。公司在經(jīng)營期間支出200萬元,每個月和楊某1對賬后按楊某1的要求把帳都銷毀了,王某19交給我的記賬本每10天對賬,對賬后我撕了。我給王某19匯錢是楊某1讓我存到王某19卡里,我覺得是楊某1給王某19的封口費。

31、被告人王某5的供述:我和楊某1是十年前在大慶打工認識的,2013年4月他讓我到他哈爾濱的公司開車。2013年七八月份至2014年3月,楊某1讓我給劉某3取錢、送錢,我在取錢時看到一些老年人,聽他們講這存款利息高六七分利,我才知道是融資。取了十二三次,回公司就交給楊某1,基本都是劉某3手里取的,他給我打條,每次都是從后門進,因為從后門進去直接就是財務室,二是怕客戶看到我取錢不好。我去過金弘鼎公司查賬,還有楊某1、李某2。楊某1的集資款有用于云龍汽車租賃投資購車,還有金永帝下面的酒吧,還有金永帝投資公司放款的錢,還有金弘鼎公司用于給客戶返利及業(yè)務員工資和提成。2014年3月26日,楊某1讓我把金弘鼎員工的手機收走,我和小郭去收的,除了手機還有電腦和別的東西,楊某1讓我把手機都扔掉,我就把手機扔江里了。

32、被告人王某19的供述:我在公司是出納,還有就是和這里辦業(yè)務的人簽合同,我只填合同的金額和日期,蓋上法人王新才的名章,合同是股份轉讓合同。有的阿姨問我們公司都干什么,業(yè)務員對她們說我們公司老板是炒地皮起家的,有木耳基地,承包地鐵二號線等項目。我們公司沒有這些項目,我沒看見有車往外租。其實他們就是在騙老頭老太太。開始的時候我找工作,確實來這個公司想干會計,來到公司之后,尤其在我經(jīng)手收錢之后,也就是2014年的1月1日開始,我感覺公司大把大把進錢,大把大把出錢,公司沒有業(yè)務,業(yè)務員和投資人說得也都是假的。2013年,業(yè)務員的基本工資是每月1500元和獎金500元,按合同的金額10%提成。年后公司就變了,比如業(yè)務員提成是1萬,就給開三四千,不如數(shù)開,領導讓我開多少就開多少。我記賬的本子是十天一個,每次和劉某3十天一算總賬,我就把錢和本子交給她,然后我再重新訂一個。我把合同和收據(jù)交給劉某3,但是劉某3告訴我本子十天銷毀。我是從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間從事會計工作,我在大概經(jīng)手600萬至700萬,主要負責填寫客戶合同及收據(jù),還有是收款,公司人員是總監(jiān)孫某乙、主管王某23、會計是我,業(yè)務員蘆某甲、李靜、劉闖、楊某甲、牛某某、劉某20、徐某21、王東山、李鵬,老板是楊總,還有劉某3是經(jīng)理。還有一個得哥(王某5)總來取錢,我知道是詐騙不想干了,是劉某3把我留下,說先別走,沒人接手,等找好接手的人再走。2014年2月份,劉某3在公司管我要卡號,我問他干什么,她說給我存錢,我就把中國銀行卡給了她,我到銀行去查的時候發(fā)現(xiàn)在2014年2月7日到2月24日期間4次給我共存55萬,他為了封我的嘴才給這些錢。

33、被告人劉某20的供述:2013年8月我通過網(wǎng)上應聘到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做業(yè)務員。劉某3是負責人,會計是王某19,劉某3給我一些客戶資料,我按照名單給客戶打電話,說我們是新開的一家汽車租賃連鎖公司,勸他們入股掙利息,每股1萬元,月息三分,三個月返本息,我們領客戶到財務王某19那里,簽某某合同,合同都是打印的,票據(jù)是王某19給客戶寫的。我們還宣傳我們公司承攬地鐵二號線,公司經(jīng)營房地產(chǎn),金弘鼎公司沒有吸收存款和融資業(yè)務的許可。從2013年9月到2014年3月連開支帶提成共計拿走100多萬,除了給客戶返點買禮品,組織出去旅游,我個人實際占有40萬。我剛開始來的時候看到公司門口停放幾臺車,但具體是否出車我不清楚,但別的項目我沒有看到。李某2他在我們單位沒有職位,就是公司剛成立的時候他教我和客戶怎么說,就讓我我們和集資客戶說地鐵二號線、木耳基地,汽車租賃、小額貸款等項目,后來很多客戶來問我我們這些項目的事,我們就問李某2,他說你們好好干,別的事情別問。孫某乙是公司總監(jiān),他負責開會時聯(lián)系會場,公司日程紀律等方面。2014年3月26日,劉某3通知開會,來了幾個小伙子把我們手機收走了,還把電腦和賬本拿走了,劉某3說公司開不下去了,大家散了,劉某3讓我去機場路的路邊集合,我們去南寧,3月27日晚上在南寧下飛機被抓了。

34、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我來投案,我是2013年9月5日到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人業(yè)務員。公司開業(yè)前,公司經(jīng)理劉某3把我們業(yè)務員都集中到一起,對我們進行培訓,她講公司主要經(jīng)營汽車租賃、房地產(chǎn)開發(fā)、小額貸款,地鐵二號線投資這些項目,讓我們向群眾宣傳上述內容。公司組織開會、旅游、聚餐、發(fā)放禮物,我們一般都在富東度假村和北方貴族度假村組織集資人開會,還組織集資人去泰國、臺灣旅游,在開會的時候劉某3負責講公司開展的業(yè)務,劉某3對集資人說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公司有地鐵二號線、汽車租賃業(yè)務,伊春木耳基地、還有小額貸款公司,讓集資人相信公司有實力,吸引集資人投資。開始的時候劉某3還講如何給集資人利息的事,后來我們業(yè)務員單獨給集資人介紹項目,宣傳的項目就知道有汽車租賃項目。劉某3說老板叫陳寶生,是外地人,現(xiàn)在事業(yè)干的很好,想為社會做點福利,要做養(yǎng)老院,要融點資。剛開始公司門口停了幾臺車,過了20多天都走了,說租出去了。我經(jīng)手30多人,共集資300多萬,自己得了9萬多。我在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公司以客戶董鑫、王雅賢的名義投了4萬元,實際交了32000元,返了600利息,還有31400元在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公司。

35、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我來投案,2013年9月2日,我到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任業(yè)務員,是李峰(李某2)介紹我來的,我剛來的時候公司剛裝修完,要開始集資了,金弘鼎的法定代表人是王新才。經(jīng)理是劉某3,總監(jiān)孫某乙,主管王某23,會計王某19,業(yè)務員劉闖,楊某甲、徐某21,蘆某甲、王某22等人,我剛到公司的時候公司門前停了幾臺車,過了20多天車就開走了,說車租出去了,劉某3和我們說有地鐵二號線投資項目還有小額貸款公司。說公司有實力,讓我們業(yè)務員宣傳,給集資人8分利,交錢的時候給5分,每個月給3分,3個月一周期返本息。集資開會的時候采取了訂單抽獎活動,投資1萬元砸金蛋或者扎氣球,經(jīng)我手辦理的大概40多人,我底薪1500元,按集資額的10%提成,我現(xiàn)在手里還剩23萬。我在2014年2月公司搬家后離開了公司。

36、被告人孫某乙的供述:我來投案,2013年九十月份的時候我應聘到這家公司,經(jīng)理是劉某3開始的時候跟著裝修,裝修以后劉某3任命我當總監(jiān),具體負責開車拉他們辦事,定會場,維修公司的辦公設備。劉某3給我們打電話,讓我們打電話找的集資人。是劉某3讓我定的地點,我在網(wǎng)上查的北方貴族度假村和富東度假村,然后通知集資人集合地點。劉某3開會的時候給集資人講公司要投資地鐵二號線、木耳基地、汽車租賃公司,還講給集資人高額利息,給集資人8分利,剛開始集資人投資交錢的時候,先給集資人砍頭利息5分,以后每個月給3分,3個月返還本金。我的底薪是2500元,按集資數(shù)額的10%提成。

37、被告人蘆某甲的供述:我來投案,2013年9月份,我在網(wǎng)上看到哈爾濱金弘鼎公司招聘出納員,劉某3、劉某20問我以前是否做過財務工作,我說沒做過但可以學,她們說這項工作簡單,就是記流水賬,劉某3給我提供每個業(yè)務員的工作成績,我按照他提供的這些資料給業(yè)務員核實工資表,按10%給業(yè)務員提成,然后讓業(yè)務員來簽字,簽完字到劉某3那去拿錢。劉某3動員我做業(yè)務員工作,她說我的能力適合做業(yè)務員,2013年12月,我任業(yè)務員工作,劉某3還向我提供了一些人的聯(lián)系電話,讓我與這些人聯(lián)系并告訴我怎么動員客戶投資。劉某3給客戶講課,說金弘鼎公司有地鐵二號線項目,講公司未來前景及發(fā)展,講完以后業(yè)務員給客戶返利息與客戶簽單。2014年3月20多號,有一天晚上10點多,劉某3給我打電話讓我去紅旗大街開會,劉某3說公司資金周轉不開,讓我去外地,我就去三亞了。公司老板我一直認為是劉某3、還有得哥(王某5),總監(jiān)孫某乙、主管王某23、李靜、劉闖、楊某甲、牛某某、劉某20、徐某21、王東山、李鵬,會計王某19。

38、被告人王某23的供述:我在金弘鼎任業(yè)務主管,平時點名,領業(yè)務員跳舞,我是2013年8月到2014年3月到金弘鼎上班的,我們業(yè)務員告訴集資人說金弘鼎公司從事小額貸款,汽車租賃,及地鐵二號線,北京養(yǎng)老院等項目,并且經(jīng)常開車帶客戶到度假村給客戶講課搞活動參加扎氣球,砸金蛋,旅游等活動,讓集資人相信公司有實力,是劉某3告訴我們這樣說的,我沒看到有這些項目,公司三個月為一局,砍頭息5分利,之后每月3分利,共計8分利?;旧鲜莿⒛?講課。我發(fā)展的客戶不到20人,共收到100萬左右。非法獲利8萬至9萬。

39、被告人王某22的供述:2013年10月,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在58同城網(wǎng)上招聘業(yè)務員,我就去應聘,是劉某3接待的我,跟我說公司是開展汽車租賃,小額貸款,房地產(chǎn)項目,公司要擴大經(jīng)營,向老百姓集資,我是從2013年10月到這個公司當業(yè)務員,一直到2014年3月26日公司出事后離開公司的。公司開業(yè)的時候,看到公司門口停了兩臺往外租的車,其他項目沒看到。集資人的號碼是劉某3給的,按照劉某3給我的客戶名單我和他們取得聯(lián)系,組織他們來公司參觀,去度假村開會搞活動,砸金蛋,扎氣球。劉某3說了地鐵二號線項目,用這些項目吸引投資。我大概發(fā)展了30多人,集資200萬左右,公司把我們的集資人信息和手機都收走了,我每個月開2000元,提成按投資額的10%,我的非法所得平時花銷一部分,我和我的家人向金弘鼎也投了8萬元。我在2013年12月26日以虛構的一個叫王小云的人名和公司簽某某一份股份合同投資了4萬元,后來又在2014年2月4日以我母親馮久娥的名義與公司簽某某了一份股份轉讓合同投資了4萬,都是我自己經(jīng)手辦的,兩筆共損失66800元。這兩筆合同都在我這里,后來被抓后給辦案單位了,錢當時都給公司交上了。我在公司上班的時候登記是王東山。

40、被告人徐某21的供述:2013年10月,我在人才市場找工作,金弘鼎公司有個劉某20招聘了我當業(yè)務員,面試時劉某3當時說這個公司是汽車租賃公司,另外還有一項業(yè)務,是向公眾吸納股份,讓他們入股,給他們分紅,這個公司是分公司,總公司在大連,公司還有很多車,都在車庫里面,跟婚慶公司都有合作,招聘我來是負責向公眾吸納股份,尋找股東。2014年10月初的時候,我就正式到公司上班,公司給我們這些業(yè)務員發(fā)了幾頁紙,上面有人名和電話,打電話時就說我們公司是新成立的,歡迎你過來考察,有禮品發(fā),等來了的時候,我們就跟他們面談,在具體說入股的事情,最少入股1萬元,三個月連本帶利一起返給入股人,利息是三分。我工作了五個月。我一共拉了多少錢我記不清了,大概有300萬,提成是10%。

(三)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楊某1等人為繼續(xù)騙取他人錢財,成立未注冊登記的華大融資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楊某1為實際控制人,楊某1安排王某5租用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和興三道街恒祥首府小區(qū)C棟1單元303室作為辦公地點,李某2介紹其獄友被告人金某4化名李堅思,充當該公司經(jīng)理,管理公司日常事務。該公司自成立后,未有任何實際經(jīng)營活動,雇用孔某某、李淼、尹航、王新、關明星、金桂君、鈕鴻志、吳曉雪、劉海龍(均在逃)等十余名業(yè)務員虛構經(jīng)營房地產(chǎn)等事實,以每股1萬元人民幣,先返利5%,然后每個月返利3%,三個月返本的高息回報為誘餌,與被害人簽某某借款合同非法集資,自2013年10月20日至2014年3月5日華大融資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通過尹航等10余名業(yè)務員,在社會上向191人非法集資,票據(jù)金額為23012000元,實收金額為20219400元,返息金額為511200元,返本金額為5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19658200元。集資款由王某5不定期取走交予楊某1。2014年3月,該公司借去長春旅游之機無故停業(yè),金某4潛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

2、被害人管某某的陳述:因華大融資擔保公司集資詐騙前來報案,業(yè)務員給我打電話華大融資擔保利息高,讓我去富東度假村開會,李堅思和劉海龍講話,說公司利息高,華大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發(fā)展前景好,公司產(chǎn)業(yè)多,經(jīng)理李堅思告訴我們肯定能賺錢,我就投資了。

被害人劉國香、劉國復、劉連起、左康蓮等被害人分別證明被騙的事實。

3、辨認筆錄:辨認人管某某、苑金升、孫某戊、劉國香、王春榮分別從12張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認出金某4是華大投資公司經(jīng)理。

4、證人孔某某的證言:2012年底,我從部隊退伍以后就到一家叫做圣康鑫商貿有限公司工作,到了2013年6月中旬的時候,我從這家公司辭職了,到了7月初的時候,圣康鑫公司的經(jīng)理李某2給我打電話,說是他的一個朋友要開一家投資公司,運營模式和圣康鑫一樣,就是不再賣產(chǎn)品了,是給大企業(yè)或者大集團融資的,我去上班了。7月中旬我到恒祥首府小區(qū)大門等李某2,進屋看見王某5在換鎖,李某2說華大公司是李堅思(金某4)開的,金某4和我們說公司是做融資投資的,具體就是把老百姓手里的錢透過借貸的方式投到公司,然后金某4通過他的關系再投到別的公司,當時他說在北京、上海等地都有關系能把錢投到房地產(chǎn)商,之后金某4就給我們幾個業(yè)務員發(fā)客戶名單,讓我們給這些客戶打電話聯(lián)系說服他們往公司投錢,投8500元可以按照1萬元計算,每個月返300元,三個月一周期??蛻魜砹宋覀儤I(yè)務員先談,金某4再談,如果客戶同意投錢業(yè)務員就簽合同,領客戶到財務交錢,月底按比例給我們業(yè)務員提成,10萬元月底提500元。我沒看過他做什么投資。

5、證人張某18的證言:我是2013年中秋節(jié)到金永帝公司做出納員,當時我負責金永帝公司的第四、五公司的業(yè)務,就是王某5的錢交到我這,我用驗鈔機過一遍錢,然后把錢再放到公司的保險柜里。當時我問過經(jīng)理王某5第四、五分公司是什么公司,但王某5從來不告訴我,有一次王某5交給我一筆錢隨口說這是華大的錢,我就問他什么華大的錢,他說就是第四分公司的錢,后來我知道第四分公司有一個業(yè)務員叫孔某某。有一次我手里收到的錢做了一張統(tǒng)計表格,我把表格交給楊某1看過,結果楊某1告訴我以后第四和五分公司的錢不許再統(tǒng)計了。平均每個星期王某5都要交給我兩三次錢,每次錢都不一樣,有時幾十萬有時100多萬,一般是第二天他就取走,到我辭職的時候大概有兩千多萬。

6、證人張某19的證言:我發(fā)布信息,有人給我打電話說要看房租房當公司辦公室,租期為一年,租金四萬五千。有一次欠電費,我找老板電話,他們說叫李堅思。

7、證人金某乙的證言:我是金某4的母親,金某4被抓前放在我那幾張收條,我來交給公安機關。

8、提取筆錄、偵查人員從金某4的母親金某乙處某某的六張收條,共計80萬元:記載收款人為楊健、得哥。

9、公安機關從被害人處某某的收據(jù)、公民借款合同。

10、華大公司未進行工商登記的說明。

11、黑龍江廣名司法鑒定所黑廣鑒字[2014]年第403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華大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通過尹航等10余名業(yè)務員,自2013年10月20日至2014年3月5日在社會上向191人吸收存款,票據(jù)金額為23012000元,實收金額為20219400元,返息金額為511200元,返本金額為5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19658200元。

12、被告人金某4的供述:華大公司是楊某1的第四分公司,我是公司經(jīng)理。我和李某2是獄友,是李某2找我來的,他有一個朋友叫楊某1,這個楊某1想成立一個小額貸款公司,李某2讓我到這個公司上班,但是李某2說楊某1不相信朝鮮族人讓我換身份證,后來給了我一個叫李堅思的身份證,這個身份者用的是我的照片,但是其它信息都是假的,讓我以后用這個假身份證,還給我一部手機和一個手機號碼,想讓我到公司里防止業(yè)務員把收到的錢給拿走,并說一個月給我3000元工資,還給我提供住的地方,我就同意了,李某2領著我到了一小區(qū)的民宅里面,到了以后看見還有孔某某和李淼,當時李某2向他倆介紹我是他的好朋友,介紹他倆時說之前在總公司干過,接著李某2就讓他倆收拾屋子并且給我留一間辦公室,過了一段時間之后我接到李某2的電話讓我上班,李某2從楊某1的公司拿來一些客戶的名單交給了孔某某和李淼,他們再把名單分發(fā)給其他的業(yè)務員,之后這些人就跟客戶聯(lián)系,客戶到了公司以后都是由業(yè)務員接待,有的客戶業(yè)務員談不下來由我出面跟客戶談,談好之后客戶到會計處交錢,所有客戶的錢都放在公司的保險柜里面,到了晚上下班的時候,會計把一天的賬目給我看一下,然后我就給楊某1和李某2打電話告訴他們今天公司收了多少錢,這些錢最后都交給楊某1手上了。一般收的客戶的錢到了50萬以上,楊某1就讓王某5到公司來取。楊某1曾經(jīng)到公司來過,走的時候他取走了50萬元,我也到楊某1的公司送過錢,我送的錢都是交到楊某1公司會計的手上。我沒有召集過宣傳,有兩次客戶開會的時候我曾經(jīng)上臺介紹過自己,上臺的時候我就介紹自己是李堅思,然后告訴客戶現(xiàn)在經(jīng)濟不好,不要把錢都投到一家公司,具體公司的情況是業(yè)務員介紹的。華大公司是都是8分利息,每3個月為一期,如果客戶投資8500元就按照10000元算,每個月給客戶返還300元錢,到了第三個月到期時給客戶10300元,這是李某2他們定的。由孔某某和李淼負責培訓新來的業(yè)務員。2014年3月10日,楊某1讓我們到長春去旅游,我們到了長春以后業(yè)務員就陸續(xù)走了,我給李某2打電話說這個事情時,李某2說走就走,說要把華大這個公司停了。后來不少客戶給我打電話要錢,我告訴他們總公司會給他們還錢的,之后楊某1和李某2到長春找我說他們給客戶還錢就把我手里的賬目拿走了。華大公司是楊某1公司的第四分公司。我手里有王某5來取錢的收條,在我母親那兒,楊健就是楊某1,得哥是王某5。

13、被告人王某5的供述:南崗區(qū)恒祥首府小區(qū)有個公司,這個房子是李某2讓我?guī)椭笥炎獾?,我去問了一下楊?,楊某1說他知道這事,就讓我?guī)椭タ捶孔?。之后我和房主簽的約,當時房錢是李某2先交給我的,大概4萬多。后來我到這個地方取過錢是楊某1讓我去的,大概有六七次,一共大概三四百萬元,李堅思到過楊某1公司兩三次,他都是把錢交給我,然后再交到楊某1手里,一共大概交給我100多萬左右。我取過的錢和李堅思交給我的還有楊某1交給我的,還有韓豹(李堅思的司機)取的錢加起來大概有一千五六百萬,這些錢都是先交到我這,然后我再交給公司的財務手里,并告知財務這些錢是恒祥首府第四分公司的錢,后來財務和我說楊某1讓財務把所有賬目都毀了。

14、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華大公司是楊某1辦的一家分公司,這個公司是2013年七八月份楊某1找到我,說要辦一家分公司,人手不夠用,讓我把之前公司開除的孔某某和李淼電話找出來,我給他倆打電話,告訴他倆說楊某1要再成立一個分公司,要用他倆,他倆都同意去,于是王某5在和興三道街恒祥首府租了一個房子,之后孔某某和李淼就去了。金某4是我找來的,他是我朋友,我和金某4說楊某1要成立一個公司,公司的性質和我現(xiàn)在的公司一樣都是干非法吸存的,但是有風險干不干我讓他自己決定。金某4同意了,我把金某4介紹給楊某1,之后我和金某4還有王某5一起到南崗恒祥首府小區(qū),我們去的時候孔某某和李淼也去了,我就把孔某某和李淼介紹給了金某4,并讓孔某某和李淼好好在金某4這里干。華大公司贓款應該王某5取完交到楊某1手上,因為楊某1是真正的老板。

15、被告人楊某1的供述:華大公司不是我的分公司,李堅思通過李某2介紹認識的,我們在一起吃過兩次飯,后來知道他是做貸款公司的。我讓王某5去李堅思那兒取錢是因為李堅思貸款給我,我給他三分利息。

綜上,被告人楊某1伙同被告人王某5等人利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華大融資投資擔保公司,向社會公眾1341人非法集資1712733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金額為161924800元。楊某1將非法集資所得款項用于經(jīng)營的哈爾濱金永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他人發(fā)放貸款,購買房產(chǎn)、汽車等物品。被告人李某2、劉某6向617人非法集資1038699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金額為98512400元。被告人劉某3向533人非法集資47184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43754200元。被告人金某4向191人非法集資202194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金額為19658200元。被告人荀某7向48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為2925395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金額為27683350元。被告人孫某8向124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為107933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金額為9978300元。被告人王某19參與向489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38098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金額為36231200元。被告人劉某20向111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10770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金額10187300元。被告人孫某甲上向49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為l136175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金額為11013950元。被告人潘某10向23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為45122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金額為4382000元。被告人劉某11向24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為31262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3016500元。被告人徐某21向58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4794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3819900元。牛某某向64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39163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3436400元。孫某乙向22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3482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3431300元。蘆某甲向25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2906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2824700元。楊某甲向36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28965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2739100元。王某22向45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27035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2413900元。王某23向30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24663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2335300元。翟某12向21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為21134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2025500元。朱某13向13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為23480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2268500元。吳某14向20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為218645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2085650元。宋某15向23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為174355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1675150元。周某16向15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為18604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1585400元。孫某17向14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為126925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1080550元。滕某某向13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為83155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802150元。張某甲向13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為6982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679900元。竇某18向4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為63815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620150元。施某某向12人非法集資,實收金額為535900元,投資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為526000元。

經(jīng)偵查,公安機關于2014年3月31日在哈爾濱市將楊某1抓獲,于2014年4月3日在哈爾濱市將李某2抓獲,于2014年3月27日在廣西省南寧市將劉某3抓獲,于2014年9月8日在吉林省延吉市將金某4抓獲,于2014年3月31日在哈爾濱市將王某5抓獲,于2014年8月1日在哈爾濱市將荀某7抓獲,于2014年7月17日在哈爾濱市將潘某10抓獲,于2014年7月11日在哈爾濱市抓獲劉某11,于2014年7月25日在哈爾濱市抓獲翟某12,于2014年11月16日在哈爾濱市抓獲朱某13,于2014年8月11日在哈爾濱市抓獲吳某14,于2014年7月17日在哈爾濱市抓獲宋某15,于2014年8月13日在哈爾濱市抓獲周某16,于2014年3月29日在黑龍江省蘭西縣抓獲王某19,于2014年3月27日在廣西省南寧市抓獲劉某20,于2014年12月8日在哈爾濱市抓獲徐某21,于2014年9月15日在云南省昆明市抓獲王某23。劉某6于2014年7月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牛某某于2014年7月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孫某甲2014年7月11日到公安機關投案,孫某乙于2014年7月24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蘆某甲于2014年9月17日到公安機關投案,王某22于2014年12月29日到公安機關投案,施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楊某甲于2014年8月14日在黑龍江省雞西市向公安機關投案。公安機關于案發(fā)后曾組織業(yè)務員開會,但未對孫某17、滕某某、張某甲、竇某某四人采取強制措施,2014年5月16日在哈爾濱市電話通知孫某17、滕某某、張某甲、竇某某開會,四人接公安機關通知到案。2014年8月18日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榆樹派出所偵查人員接到孫某8的朋友仲偉君的短信,反映孫某8在和興十一道街的面館吃飯,民警前往的途中,后孫某8使用仲偉君的電話給警官打電話,詢問警方的位置,警方到達現(xiàn)場后,通過仲偉君的電話把孫某8約出,將孫某8帶回公安機關。

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綜合證據(jù):

1、證人馬某戊的證言:我是2013年10月應聘到金永帝投資有限公司的,主要幫公司催欠款,再就是往公司拉需要借錢的客戶。云龍汽車租賃是王某5負責,小額貸款也是王某5負責,我和薛某某很少回公司,在外面招攬到客戶我倆就往公司領,交給王某5,有時也交給楊某1,至于是否放貸由他們定。借款證明和抵押物的材料薛某某讓我放起來了。

2、證人龐某某的證言:我和劉某3是朋友關系,2014年3月21日,劉某3讓我用我的名辦了一個存折,里面存了140萬,后來她還給我一張卡打了10萬元。

3、證人李某4的證言:劉某丁和楊某1一起來到我們公司,她就和我說朋友楊某1這里有500萬,我們就在辦公室簡單聊一聊,我用這些錢大概1年,按照每個月3分利息支付,過了二三天,楊某1拿著這些錢到我們公司,我們就簽了一份借款合同,后來我讓會計跟楊某1區(qū)附近的銀行存的錢。已經(jīng)支付楊某110個月利息共計150萬元。我已經(jīng)努力籌集150萬元上交公安機關了,其余的錢我想以雙城和諧家園部分門市房抵賬。

4、證人劉某丁的證言:我們李總給我們打電話的時候說公司有好項目要開發(fā),并讓我們這些人幫助托關系籌集資金,我給楊某1打電話,楊某1后給我打電話說有500萬,我和我們李總請示了一下,我就答應他3分利。

5、證人劉某戊的證言:我是百強房地產(chǎn)經(jīng)濟咨詢有限公司的會計,500萬存入我的個人賬戶,因為我們公司的經(jīng)營轉賬存錢都是用我的賬戶。

6、證人寇某某的證言:我向楊某1借款時認識的楊某1,我說我借320萬,用道里區(qū)河松街29號河山小區(qū)1-S08-2號商服抵押,王某5第一次給我90萬說得將利息先行扣除,王某5將我的六個月的4分利息按5萬計算共30萬先行扣除了,王某5說多出的就當他的辛苦費,我就同意了,第二次王某5給我200萬的時候,王某5說扣除六個月利息共計48萬,說得給他12萬中介費,我就同意了,我拿走140萬元現(xiàn)金,我一共在王某5手里拿了230萬人民幣,但在借款前我答應給對方10萬元中介費。

7、證人劉某己的證言:劉某20在2014年2月份,給我的卡匯過73000元。

8、證人王某18的證言:我找劉某3借過錢,2014年3月10日,劉某3給我卡里匯了15萬元。

9、證人高某戊的證言:我和楊某1系同居關系,2014年3月28日,楊某1說要一張建行卡,讓我拿身份證在大慶開卡,楊某1存了42萬元,之后他通過網(wǎng)銀的方式劃出一些錢,他告訴我卡中還剩11萬。

10、證人董某丙的證言:我在2013年2月19日在云龍汽車租賃公司租了一輛牌照×××的豐田凱美瑞轎車。

11、證人關某丙的證言:×××豐田凱美瑞轎車是楊某1因為欠我、王志勇、萬君、林娟四個人的錢,當時楊某1給我們寫的協(xié)議將車賣給我們。

12、證人趙某丁的證言:×××黑色雪鐵龍和A7X626黑色奧迪兩臺轎車是我在云龍汽車租賃公司租的。

13、證人張某20的證言:我在2014年3月17日,在金永帝投資公司,通過業(yè)務員薛某某把我2014年3月14日剛落戶買的新車抵押給金永帝投資公司,我拿走現(xiàn)金19.9萬元,利息3.1萬,共欠金永帝投資公司23萬元。

14、證人李某5的證言:×××是我在云龍汽車租賃公司租的。

15、證人楊某癸的證言:我兒子楊某1買了一臺起亞小轎車,提車是112000元。

16、證人張某21的證言:我是云龍汽車租賃公司前臺接待員,我知道我們公司有八臺車對外出租。

17、證人安某某的證言:我是金永帝公司的會計,今年3月末,王某5拿來一些貸款抵押手續(xù),讓我登記,然后王某5帶我,將所有手續(xù)放在一個小紙箱,開車去交給了薛某某和馬某戊。

18、證人吳某丙的證言:當時我開云龍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一臺馬自達8在秦皇島肇事,楊某1想讓我把車給被害人,其余判多少給多少,但是后來被害人家屬不同意要車。

19、哈爾濱市香坊區(qū)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

20、收條、佰強公司借款收據(jù)。寇某某收條兩張,共計320萬。

21、哈爾濱云龍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王某5。哈爾濱金永帝投資有限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楊某1。

22、扣押財物統(tǒng)計表,扣押現(xiàn)金統(tǒng)計表,扣押物品統(tǒng)計表,扣押汽車統(tǒng)計表,扣押房產(chǎn)統(tǒng)計表。

23、云龍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利潤表:該公司運營期間虧損。

24、哈爾濱金永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貸款追繳情況及明細表:共放出貸款1157.1萬元,已追繳194.2萬元,尚未追繳962.9萬元。

25、各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

本院認為

26、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釋放證明:李某2于1999年2月9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1999年9月2日因犯脫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2010年1月1日釋放。金某4于1995年8月30日因犯故意殺人罪、綁架勒索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2010年5月19日釋放。

27、同案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我在金永帝公司當業(yè)務員,貸款是楊某1和王某5管,我的工作就是把公司的錢放貸給個人,楊某1也打過報紙廣告,我有干這行的朋友打報紙廣告有聯(lián)系到的客戶也給我們送件,來客戶我就接待辦手續(xù)。我們公司借給客戶錢是四分利,就是1萬元一個月的利息是400元,第一次拿到錢后就扣一個月利息,然后每個月客戶再給公司交利息。大額的客戶把房產(chǎn)證或車押在公司,小額的不用押東西,那些人一般都有工作。貸給客戶的錢我從公司會計那領錢,會計叫豆豆。貸款這這一塊大部分都是王某5負責,審核客戶什么的都是他說了算,但是楊總、王總他們也往外貸款。我算了一下,我來公司以后往外面貸了200多萬,其中有100萬左右收回來了,現(xiàn)在還有129萬元左右沒收回來。收回來的錢我都交公司財務了。這些人我都能找到,我可以配合公安機關去找,借款的手續(xù)都在馬某戊處。

二、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chǎn)事實

2014年4月3日,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楊某1等人集資詐騙一案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其隨身攜帶的兩張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卡號×××)被扣押,薛某某于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期間,因朋友向其追索欠款,薛某某于2014年4月26日,將以上兩張銀行卡掛失并重新申領兩張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卡,卡號×××,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卡號×××),當日,薛某某分別從掛失補辦的中國工商銀行卡內取走33000元;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內取走25000元和5200元。經(jīng)偵查,薛某某于2014年11月27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案件來源、到案經(jīng)過、受案登記表:公安機關在偵辦楊某1案件中,于2014年4月16日將薛某某取保候審,并扣押薛某某攜帶的銀行卡兩張,后發(fā)現(xiàn)薛某某將卡內存款轉移,公安機關于2014年11月27日通知薛某某到案。

2、扣押物品清單及兩張信用卡照片:公安機關于2014年4月3日扣押薛某某銀行卡兩張(中國工商銀行,卡號×××,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卡號×××)

3、中國工商銀行個人客戶掛失業(yè)務申請書、特殊業(yè)務憑證:薛某某于2014年4月26日在中國工商銀行將卡號×××的銀行卡掛失,補辦了卡號為×××的新卡。

4、中國農業(yè)銀行掛失、換卡申請書:薛某某于2014年4月26日在中國農業(yè)銀行將卡號×××的銀行卡掛失,補辦了卡號為×××的新卡。

5、中國工商銀行牡丹靈通卡賬戶歷史明細單、個人取款憑證:2014年4月26日薛某某從卡號×××取款33000元。

6、中國農業(yè)銀行賬戶歷史賬單明細表:2014年4月26日薛某某從卡號×××取款25000元、5200元。

7、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公安機關抓我的時候我隨身的物品有兩張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卡號×××,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卡號×××),扣押單是我本人簽的,2014年4月26日我掛失舊卡重新申領的新卡,我在工商銀行卡內取走33000元錢,同一天在中國農業(yè)銀行卡內取走25000和5200元。因為我欠朋友錢,朋友馬強追我要,卡在公安機關扣押,我只好為了把錢取出來擅自把原來的兩張舊卡掛失重新領了新卡,共計取走63200元。還給馬強55000元,其余的錢給我父親買藥了。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李某2、劉某3、金某4、王某5、劉某6、荀某7、孫某8、王某19、劉某20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上述各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集資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上述各被告人犯集資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轉移被公安機關扣押的財產(chǎn),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chǎn)罪。公訴機關指控薛某某罪名成立。被告人孫麗娜、潘某10、劉某11、翟某12、朱某13、吳某14、宋某15、周某16、孫某17、滕某某、張某甲、竇某18、施某某、徐某21、牛某某、孫某乙、蘆某甲、楊某甲、王某22、王某23等業(yè)務員均供述各業(yè)務員將集資款交公司財務人員后,公司統(tǒng)一將財務人員和集資款拉走,在案業(yè)務員的供述與楊某1、王某5等人的供述互相印證,證實上述被告人對集資款的去向并不知情;在案證據(jù)既無證據(jù)證明上述業(yè)務員與楊某1存在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謀,亦無證據(jù)證明上述業(yè)務員明知楊某1將集資款非法占有,且無證據(jù)證明上述業(yè)務員對集資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認定上述業(yè)務員構成集資詐騙罪的證據(jù)尚不充分。公訴機關指控孫麗娜、潘某10、劉某11、翟某12、朱某13、吳某14、宋某15、周某16、孫某17、滕某某、張某甲、竇某18、施某某、徐某21、牛某某、孫某乙、蘆某甲、楊某甲、王某22、王某23集資詐騙罪罪名不當,但上述被告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guī)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各被告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各辯護人關于上述被告人行為性質的辯解予以采納。楊某1、李某2、劉某3、金某4、王某5、劉某6、荀某7、孫某8、王某19、劉某20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共同犯罪,其中楊某1、李某2、劉某3、金某4、王某5、荀某7、孫某8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劉某6、王某19、劉某20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本案非法集資行為雖然已單位名義實施,但違法所得均由實施犯罪的個人占有、私分,故本案應按照個人犯罪處罰。對相關辯護人關于本案系單位犯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偵查機關依據(jù)被害人陳述、相關書證及被告人供述依法委托鑒定部門對各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shù)額作出審計,鑒定程序合法,結論真實可信,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對各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楊某1實施集資詐騙犯罪,被害群眾人數(shù)眾多,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惡劣,給被害人造成巨大財產(chǎn)損失,后果極其嚴重,應對其依法懲處。通過哈爾濱金永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賬目、偵查機關查封、扣押楊某1的資產(chǎn)情況可見,楊某1集資后,僅投入較少部分用于經(jīng)營小額貸款公司和汽車租賃業(yè)務,且肆意揮霍集資款購買個人房產(chǎn),被告人王某5、劉某3及相關業(yè)務員均證實,楊某1指使王某5隱匿、銷毀公司賬目、電腦、業(yè)務員的手機,逃避返還資金,足以證實楊某1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認定楊某1犯集資詐騙罪證據(jù)充分。被告人李某2、劉某3、王某5、王某19的供述均證實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楊某1,楊某1亦曾供述其伙同劉某3成立公司,非法集資并非法占有集資款的事實,上述證據(jù)互相印證,足以證明楊某1是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被告人金某4、李某2、王某5的供述均證實楊某1是華大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并非法占有華大公司的集資款,認定楊某1利用華大公司非法集資的證據(jù)充分。對楊某1的辯解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李某2實施集資詐騙犯罪,被害群眾人數(shù)眾多,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后果極其嚴重,應對其依法懲處。李某2明知被告人楊某1非法占有集資款用于個人消費,且楊某1利用集資款從事投資的利潤不足以支付集資人的高額利息,整個公司的資金周轉不開,其仍然伙同他人維持非法集資,非法占有高額提成款,故李某2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對李某2的辯解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李某2擔任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經(jīng)理,在哈爾濱圣鑫康商貿有限公司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并非從犯,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李某2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劉某3實施集資詐騙犯罪,被害群眾人數(shù)眾多,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后果極其嚴重,應對其依法懲處。劉某3定期銷毀其管理的哈爾濱金弘鼎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賬目,罪行敗露后潛逃,足以證實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故劉某3構成集資詐騙罪。對劉某3的辯解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金某4實施集資詐騙犯罪,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后果嚴重,應對其依法懲處。金某4使用李堅思的虛假身份管理華大公司,與被害人簽某某合同,從事大額非法集資活動并將集資款交楊某1,其得知關閉公司的消息后即逃匿,足以證明其非法占有之目的。故金某4構成集資詐騙罪。其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王某5實施集資詐騙犯罪,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后果嚴重,應對其依法懲處。王某5明知楊某1實施非法集資行為,其負責轉運贓款,利用贓款開設公司,配合楊某1銷毀業(yè)務員的手機,隱匿電腦賬目,以配合楊某1達到非法占有集資款的目的,故王某5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王某5參與涉案三家公司的贓款轉移,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對王某5的辯解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被告人荀某7實施集資詐騙犯罪,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后果嚴重,應對其依法懲處。荀某7在涉案公司擔任市場總監(jiān),其在該公司非法集資活動中地位高,作用大,且集資數(shù)額巨大,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間每月非法占有17-47萬元不等的高額提成,足以證實其非法占有之目的,故荀某7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且其為主犯。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荀某7路遇集資群眾,被扭送到案,并非主動到案,故其不構成自首。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荀某7退還其用贓款購買的汽車,彌補部分經(jīng)濟損失,可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8實施集資詐騙犯罪,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后果嚴重,應對其依法懲處。孫某8在涉案公司任部長,其在該公司非法集資活動中地位高,作用大,且集資數(shù)額巨大,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間每月非法占有12-35萬元不等的高額提成,足以證實其非法占有之目的,故孫某8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且其為主犯。對孫某8的辯解與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2014年8月18日哈爾濱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榆樹派出所偵查人員接到孫某8的朋友仲偉君的短信,反映孫某8與其在面館吃飯,民警前往的途中,孫某8使用仲偉君的電話給偵查人員打電話,訊問警方的位置,警方到達現(xiàn)場后,通過仲偉君的電話把孫某8約出并帶回公安機關。孫某8明知公安機關前來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構成自動投案,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故孫某8構成自首。又考慮其到案后主動將其用贓款購買的房產(chǎn)繳納至公安機關,返還部分涉案贓款,故可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被告人劉某20實施集資詐騙犯罪,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后果嚴重,應對其依法懲處。劉某20非法集資人員多,集資數(shù)額大,非法占有提成款數(shù)額大,且其在公司解散,罪行行將敗露時,隨劉某3攜款潛逃至廣西省南寧市,足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故劉某20構成集資詐騙罪。對劉某20的辯解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劉某20攜款潛逃過程中,隨身攜帶贓款被偵查機關搜繳,并非主動退還贓款。辯護人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應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19參與實施集資詐騙犯罪,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后果嚴重,應對其依法懲處。王某19在非法集資過程按照劉某3安排定期銷毀賬目,在明知公司進行非法集資活動,意欲離職時,接受劉某355萬元后繼續(xù)在公司任職,在罪行敗露時,隨劉某3攜款潛逃至廣西省南寧市,足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故王某19構成集資詐騙罪。對王某19的辯解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鑒于王某19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積極退還部分犯罪所得,應對其減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被告人劉某6協(xié)助楊某1實施集資詐騙犯罪,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后果嚴重,應對其依法懲處。劉某6明知楊某1利用非法集資款經(jīng)營的利潤不足以支付集資群眾的利息,仍按照楊某1的要求虛夸涉案公司的經(jīng)濟實力和運營狀況,幫助楊某1實施集資詐騙犯罪。故劉某6的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對其辯解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于劉某6辯護人所提對集資詐騙數(shù)額的異議,本院以據(jù)實認定。其按照楊某1的授意向被害人虛假宣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依法認定為主犯。辯護人的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鑒于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構成自首;又考慮僅賺取講課費,未非法占有其他集資款,其家屬代為返還非法所得,故應對劉某6減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被告人孫麗娜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應當依法懲處。其自動到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構成自首,故可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徐某21、潘某10、劉某11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均應當依法懲處。

被告人牛某某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應當依法懲處。牛某某的犯罪數(shù)額偵查機關依法委托鑒定部門重新審計,鑒定程序合法,結論真實可信,本院據(jù)實認定。鑒于牛某某自動到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構成自首,其積極退還非法所得,故可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乙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應當依法懲處。鑒于孫某乙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構成自首;又考慮其主動退還部分非法所得,故可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蘆某甲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應當依法懲處。鑒于蘆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構成自首;又考慮其主動退還部分非法所得,故可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甲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應當依法懲處。楊某甲提供同案犯姓名,聯(lián)系方式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協(xié)助抓捕同案犯,故楊某甲不構成立功。對辯護人相關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鑒于楊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構成自首,又考慮其主動退還部分非法所得,故可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22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應當依法懲處。鑒于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構成自首,故可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23、翟某12、朱某13、吳某14、宋某15、周某16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應當依法懲處。周某16家屬代為退還贓款5萬元,可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孫某17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擾亂金融秩序,數(shù)額巨大,應當依法懲處。其按照偵查機關要求配合調查,偵查人員通知其到公安機關開會時將其抓獲,孫某17并非主動到案,故不能認定自首,考慮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可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滕某某、張某甲、竇某18、施某某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擾亂金融秩序,應當依法懲處。滕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機關提供公司業(yè)務員的真實姓名,屬于如實供述的范疇,不構成立功。對辯護人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滕某某、張某甲、竇某18按照偵查機關要求配合調查,偵查人員通知到公安機關開會時將三人抓獲,三人并非主動到案,不能認定自首,鑒于滕某某、張某甲、竇某18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可對三人從輕處罰。施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構成自首;且施某某退還部分贓款,故可對施某某從輕處罰。

被告人薛某某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chǎn),情節(jié)嚴重,應當依法懲處,鑒于其如實供述,認罪悔罪,可對其從輕處罰。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楊某1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二、被告人李某2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三、被告人劉某3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四、被告人王某5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29年3月31日止)。

五、被告人荀某7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8年7月31日止)。

六、被告人金某4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27年9月7日止)。

七、被告人孫某8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18日止)。

八、被告人劉某20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24年3月27日止)。

九、被告人王某19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8日止)。

十、被告人劉某6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十一、被告人孫麗娜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

十二、被告人徐某21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

十三、被告人潘某10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

十四、被告人劉某11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

十五、被告人王某23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

十六、被告人翟某12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

十七、被告人朱某13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十八、被告人吳某14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

十九、被告人宋某15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

二十、被告人王某22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

二十一、被告人周某16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3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

二十二、被告人孫某17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

二十三、被告人滕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

二十四、被告人張某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

二十五、被告人竇某18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

二十六、被告人牛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

二十七、被告人孫某乙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

二十八、被告人蘆某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

二十九、被告人楊某甲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

三十、被告人施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1月17日止)。

三十一、被告人薛某某犯非法處置扣押的財產(chǎn)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

三十二、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繼續(xù)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劉洋

代理審判員喬岳

代理審判員盧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書記員高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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