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浙0212刑初970號
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甬鄞檢刑訴〔2019〕9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芙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蔡祖紅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6年1月至案發(fā),被告人陳某某一直擔任寧波市鄞州區(qū)塘溪鎮(zhèn)黨委副書記、鎮(zhèn)長,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在此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負責城建等工作的職務便利,收受請托人財物,在塘溪鎮(zhèn)的相關工程事務中,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告人陳某某于2016年、2017年、2018年分別收受行賄人葉某1、童某1、屠某賄賂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同)40萬元、376萬元、50萬元。后在2018年因與其受賄相關聯的人被司法機關查處,其基本歸還了上述款項。
被告人陳某某還于2017年7、8月份,明知童某1欲以串通投標方式承接轄區(qū)內八村的污水治理工程并非法倒賣工程獲利,仍接受請托,推薦并確定斯正公司代理該工程招標工作,并利用業(yè)主方身份,通過劃分工程標段,設置資信分、為龍頭骨干企業(yè)加分等招投標條件,為童某1等人串通投標創(chuàng)造便利,后童某1從中非法獲利1100余萬元。童某1等人參與串通投標,涉嫌刑事犯罪,社會影響惡劣。
為證實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人證言,書證,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金額466萬元,屬數額巨大;被告人陳某某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又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還認定被告人陳某某有立功情節(jié)。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陳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悔罪。
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被告人陳某某收受葉某1賄賂,無索賄情節(jié);
2、收受童某1的賄賂,應扣減童某1應返還給合股人施某1的部分,故陳某某收受童某1的賄賂款金額應為250萬元;
3、被告人陳某某在案發(fā)前主動歸還了上述賄賂款,收受的錢款并非直接用于賭博;
4、濫用職權犯罪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
5、公訴機關指控的“徇私”濫用職權與指控的受賄童某1賄賂的事實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存在重復評價問題;濫用職權情節(jié)輕微;
6、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對受賄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歸案后有立功表現,庭審中認罪悔罪。
綜上,請求法院對被告人陳某某濫用職權犯罪免予刑事處罰,對受賄犯罪減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6年1月至案發(fā),被告人陳某某一直擔任寧波市鄞州區(qū)塘溪鎮(zhèn)黨委副書記、鎮(zhèn)長,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在此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負責城建等工作的職務便利,收受請托人財物,在塘溪鎮(zhèn)的相關工程事務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在部分工程的招投標管理方面,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具體如下:
一、受賄
(一)2016年,被告人陳某某將寧波市鄞州區(qū)塘溪鎮(zhèn)東山村公路拓寬工程爭取為區(qū)級工程,并根據東山村村長葉某1的請托,在工程招投標事宜中為葉某1提供幫助。同年9月,被告人陳某某因賭博急需賭資,向曾因此意圖向其行賄的葉某1以借為名收取賄賂款40萬。葉某1將40萬元匯入陳某某指定的銀行賬戶。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陳某某得知葉某1與童某1在工程有關聯后,為防止因該40萬元賄賂款受到牽連,遂向葉某1提出,將其于2018年2月借給畢某的40萬元債權轉給葉某1,以此退還40萬元賄賂款。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葉某1的證言,證實大概2016年的時候,東山公路拓寬工程要招投標,其和葉某2合作,想去接這個工程,這個工程業(yè)務量有400多萬元,其中130多萬元是路燈。這就意味著,這個工程按照規(guī)定在招標時是允許設置雙資質的。如果只設道路資質這一個單資質,投標的人肯定很多,設雙資質就能把很多人攔在招標之外。為了這個事情,其就去找了陳某某,希望他能打個招呼,把這個工程的招標資質設置為雙資質,一方面入圍的人少了,另一方面借資質的費用也省一些。陳某某同意了。后來,這個工程的招標資質確實設成了雙資質,其和葉某2借來的公司也中標了。東山公路拓寬工程中標之后,其打電話聯系了陳某某,約了在他所住的格蘭云天小區(qū)附近的上島咖啡碰面,其把事先準備好的裝有30萬元現金的袋子拿給陳某某,他沒有收下。這個事情過去沒多久,他打電話給其,問其借錢,其記得他當時要借50萬元或是100萬元。其當時拿不出那么多錢,所以就跟陳某某商量,借40萬元可不可以,陳某某說那也行。后來其就湊了40萬元打到了陳某某指定的賬戶。這40萬元,其內心都沒想讓他還。之后陳某某有一次跟其說起,這40萬元要還給其,其說沒關系的,這錢你用著好了。大概是2018年初的時候,其、畢某一起跟陳某某在開元名都KTV唱歌的時候,畢某說他手頭緊,過不了年了,他托其跟陳某某說說可不可以早點撥工程款。陳某某就說工程款還沒到撥付的時候,他個人可以借點錢給畢某。所以,過了幾天,其和畢某一起到陳某某辦公室,陳某某說借給畢某40萬元,就相當于畢某欠了其40萬元的事實;
2.證人畢某的證言,證實其是2017年初通過朋友東山村村長葉某1介紹和陳某某逐漸熟悉起來的,其平時和陳某某關系一般。2017年下半年,其開始做東西岙村的污水工程,到2017年年底、2018年年初的時候,因為經濟緊張,工地工人的工資發(fā)不出來,資金缺口有100萬元,所以其就以掛靠的慈溪開元公司的名義向塘溪鎮(zhèn)政府申請,希望能先行撥付工程款,塘溪鎮(zhèn)政府當時先批給其60萬元工程款,資金缺口還有40萬元。有一天晚上,陳某某、葉某1等人在開元名都的KTV唱歌,葉某1叫其也去參加,其因為心情不好,悶悶不樂。陳某某知道后,說其會幫忙解決的。第二天早上,其去了陳某某辦公室,后來葉某1也來了,陳某某就給他朋友打了一個電話并和他說好借錢的事情,并把他朋友的電話號碼給其,讓其把銀行卡卡號發(fā)給他。后陳某某的朋友把40萬元打到了其經常在使用的鄞州銀行卡上。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葉某1找其,說“老板(陳某某)借你的那筆40萬元錢,你還給我好了”。日前這筆錢其還給了葉某120萬元,還差葉某120萬元。
3.鄞州區(qū)農村公路改造文件、工程合同文本、記賬憑證、葉某1主持的村民代表會議等證據,證實涉案公路改善工程在2016年立項的事實;
4.銀行存款憑證、銀行交易明細,證實涉案40萬元行賄款的流轉過程;
5.被告人陳某某關于上述事實的供述。
(二)2017年,寧波市鄞州俊高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俊高公司)邊坡治理工程在被告人陳某某關照下通過塘溪鎮(zhèn)班子聯席會議確定了治理方案后,由俊高公司法定代表人屠某與他人實際合伙承建。2018年3月,被告人陳某某向曾因此意圖向其行賄的屠某借款150萬元。同年6月,屠某要求被告人陳某某歸還其中100萬元,同時表達了另50萬元不必歸還的意思。被告人陳某某遂于同月19日向屠某歸還100萬元借款,另50萬元予以收受。2018年8月,屠某因涉嫌非法采礦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被告人陳某某因擔心收受屠某錢款的事情被發(fā)現,遂于同年10月將50萬元現金退還給屠某。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屠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初陳某某到塘溪鎮(zhèn)當鎮(zhèn)長,其與他就更多走動和聯系了。2017年上半年,其廠區(qū)西邊的山坡經常會有落石滑下來,對其正常的生產運營有安全隱患。為了解決這個問題,2017年7、8月份,其請陳某某來廠區(qū)里看一下,陳某某聽了其介紹,并實地看了廠區(qū)附近的山坡以后,也認為這個情況是挺危險的。其和陳某某說希望他可以幫幫忙,讓其順利進行邊坡治理。陳某某讓其通過村里上報到鎮(zhèn)里,之后其向北岙村書記陳水年提出來想對其廠區(qū)邊上的山坡進行邊坡治理,陳水年也表示同意。其通過村里向鎮(zhèn)里提出報告,申請了進行邊坡治理。之后村里向塘溪國土所遞交了相關程序,經塘溪鎮(zhèn)班子聯席會議同意,由其公司進行邊坡治理的方案,整治方案主要由村里牽頭進行,費用結算方式為以料代工,也就是說鎮(zhèn)村兩級都不出資,政策處理費、工程機械費和修路等雜費都由其來出資,然后挖出來的石頭費用賣了以后費用來彌補之前的費用。這個工程其是跟塘溪鎮(zhèn)管江村的杜豪杰拼股的,其主要就是出前期的費用,杜豪杰負責進行開采施工。通過邊坡治理工程,首先其的廠區(qū)消除了危險隱患,其次其通過杜豪杰開采礦山出售塘渣獲利,第三就是邊坡治理以后在其廠區(qū)旁邊會多一塊空地,這個空地其可以新建廠房。為了感謝陳某某在邊坡治理工程上的幫忙,2017年下半年其事先準備好20萬元現金,用一個茶葉盒裝好,之后就到陳某某辦公室去拜訪,但陳某某沒收這錢。大概2018年3月左右,陳某某打電話問其借150萬元,當時說好兩個月后歸還,沒有約定利息,也沒有出具借條,之后其分兩次一共轉賬了150萬元給了陳某某的指定賬戶。到了2018年6月左右,其發(fā)信息給陳某某,意思就是說兩個月到了,上次借給他的150萬元中100萬元是其朋友地方借來,想讓他能夠先還掉,50萬元是其自己的錢,他要用就用著也沒關系。他說好的。后來他就轉了100萬元給其。其當時考慮這50萬元是其自己的錢,他是鎮(zhèn)長,他不主動歸還,其也不會向他討要這筆錢,就當送給他用了,以后有什么事情也好請他幫助。后其因為非法采礦被刑拘,大概是2018年9月取保候審。在其取保出來后,陳某某聯系其,說把那50萬元還給其,大概2018年11月、12月左右時候,陳某某讓其去塘溪高速出口和他碰個面,他給了其一個藍色的帆布袋,里面裝著50萬元現金的事實;
2.邊坡治理備案登記表、邊坡治理會議紀要等書證,證實屠某請托被告人陳某某的邊坡治理工程的相關情況;
3.轉賬憑證、銀行交易明細等,證實涉案50萬元行賄款的流轉過程;
4.被告人陳某某關于上述事實的供述。
二、受賄、濫用職權
2017年上半年,童某1(另案處理)多次向被告人陳某某提出欲承攬寧波市鄞州區(qū)塘溪鎮(zhèn)上城村等八個村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以下簡稱污水治理工程),并表示賺錢后會送錢給陳某某。2017年7、8月份,童某1與馬某商量通過串通投標形式承接上述八村污水治理工程,并準備非法倒賣該工程獲利。此后童某1等人向被告人陳某某提出請托,要求將斯正公司作為該工程的招標代理公司,力爭工程中標。被告人陳某某明知童某1欲以串通投標方式承接工程并非法倒賣工程獲利,仍接受二人請托,推薦并確定斯正公司代理該工程招標工作,并利用業(yè)主方身份,通過劃分工程標段,設置資信分、為龍頭骨干企業(yè)加分等招投標條件,為童某1等人串通投標創(chuàng)造便利。2017年8、9月份,在污水治理工程正式招投標之前,施某1(另案處理)根據被告人陳某某的授意,為陳某某出面向童某1提出要獲取30%的工程利潤。童某1應允工程中標后將免除陳某某之前向其所借的276萬元借款,并承諾通過工程獲利后再送陳某某100萬元。
2017年10月16日,在污水治理工程公開招標中,馬某提前串聯的三家企業(yè)中標該工程全部三個標段。童某1將上述標段全部拆分倒賣給他人實際施工,并從中非法獲利1100余萬元。
2017年9月,被告人陳某某讓童某1將錢款轉賬至其指定的賬戶,收受了童某1在免除其276萬元債務之外另送的100萬元賄賂款。
2018年7月,被告人陳某某因擔心塘溪發(fā)生的管江加油站涉槍聚眾斗毆案件、童某2等人非法采礦案件可能會涉及童某1,遂與施某1、童某1商議,通過施某1賬戶分兩次將370萬元賄賂款退還給童某1。
2018年12月,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對塘溪鎮(zhèn)污水治理工程串通投標案立案偵查。目前已查明童某1、馬某以及出借企業(yè)資質的相關企業(yè)人員共計十余人參與串通投標,涉嫌刑事犯罪,社會影響惡劣。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陳某1(時任塘溪鎮(zhèn)城建鎮(zhèn)長)的證言,證實2016年區(qū)里決定五鄉(xiāng)鎮(zhèn)和塘溪鎮(zhèn)的污水工程以PP形式,由中車集團負責施工,塘溪鎮(zhèn)的污水工程就是指八個村的污水工程。后來這個工程因為國家政策調整,區(qū)長辦公會議決定后最終改成了普通招投標模式,工程量大概1.1億,業(yè)主方就是塘溪鎮(zhèn)政府,招標代理公司是斯正公司。該工程于2017年10月開標,分成三個標段,最終中標的是滄海集團、住宅集團、寧波建工。2017年7、8月份,陳某某介紹其認識了馬某和斯正公司的人,斯正公司原來是江東區(qū)的企業(yè),公司法人代表是區(qū)黨代表,想做八村污水工程的招標代理。陳某某讓其查一下,看看斯正公司是不是大公司、是否是區(qū)里的入圍企業(yè),如果是的話,就把塘溪鎮(zhèn)八村污水工程的招標代理給斯正公司做。其查了確實如他們所說,于是就定了由斯正公司作為八村污水工程的招標代理公司。按照鎮(zhèn)里的慣例,關于鎮(zhèn)工程項目的招標代理公司,是城建辦可以直接確定的。如果陳某某不引薦斯正公司,按照一般做法,肯定是在鎮(zhèn)里原來適用的幾家招標代理公司中選擇一家。之后陳某某提出要設成三個標段,而且要設定為中標其中一個標段的,不能參與其他標段的投標,這樣可以避免三個標段被同一家公司中去,陳某某還提出,來投標的企業(yè)最好是大公司,最好是龍頭企業(yè)。其印象中應該就是這兩個條件是特別提出來的,其他的條件都是按照一般常規(guī)的條件設置的。具體其是讓施某2跟斯正公司對接溝通的。在招標文件正式上網公示之前,相關內容泄露給利益關系人肯定是違反招投標法的,肯定是不允許的。塘溪鎮(zhèn)八村污水工程是否存在轉包、買賣工程的情況其不清楚,根據建筑法的規(guī)定,沒有資質的企業(yè)是不允許轉包、買賣工程的事實;
2.證人馬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8、9月份,童某1對其說塘溪鎮(zhèn)八個村的生活污水工程馬上要進行招投標了,他希望能拿到這個工程,問其該如何操作。其告訴他,負責這個工程招投標的代理公司最好是熟悉的招標代理公司,為了能讓斯正公司成為塘溪鎮(zhèn)八個村的生活污水工程招標代理公司,其讓童某1找一下塘溪鎮(zhèn)的領導。后來,童某1說招標代理公司的事情已經跟塘溪鎮(zhèn)的鎮(zhèn)長陳某某說好了,陳某某答應讓斯正公司來負責這個工程的招標,讓其找陳某某對接一下這個事情。在陳某某答應讓斯正公司擔任招標代理后,其馬上就聯系了斯正公司的錢某2。后在上島咖啡陳某某問其,讓斯正公司作為招標代理,具體要怎么操作能中標工程。其說可以提前看到招標文件和招標條件,能夠提前去借符合條件的公司資質來投標,這樣就容易中標。其記得童某1問過其,到底有多少把握能中標,其告訴童某1,這個工程分成三個標段,第一個標段有一定可能被別人中去,第二、第三標段肯定能中標的。其還說,招標條件設置上一定要傾向于本地大公司,因為本地大公司其比較熟悉,資質都能控制在他們這邊的。其讓陳某某跟斯正公司說好,讓他們在條件設置上要求大公司,之后其就提前借到了本地幾家大公司的資質。本地一共也就那么一些大公司,招標公告發(fā)布之前就都被其借好了,等到招標公告出來,其他競爭對手就無法再借了。其串通的寧波住宅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寧波滄海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建工工程集團有限中標,所有標段都被他們拿下了。這些公司招投標的保證金是童某1出的,中標之后,童某1將這些工程轉賣并從中獲利,其大概拿到了200多萬元。在這個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他們和陳某某串通,設置有利于他們的招標條件,提前知道招投標條件,并去借相應的公司資質,這不符合招投標法和建筑法的規(guī)定,這個工程雖然中標的公司有資質,但被他們拿來后童某1出面找人再賣給其他人去做,這也不符合建筑法和招投標法的規(guī)定。提前知道招投標條件,并且借有關公司資質來投標這個情況,陳某某是知道的事實;
3.證人童某1的證言,證實2017年5、6月份,塘溪八村污水工程由于政策變動的原因,確定改成鎮(zhèn)里公開招投標方式。于是,陳某某、施某1、黃某、其四個人在上島咖啡,商量八村污水工程的事情,陳某某說這個工程很多人跟他說過要做,杜豪杰說如果八村污水工程由他來做,他就送幾百萬元錢給陳某某,但陳某某說他當場就拒絕了。其聽陳某某這么說,就說:“陳鎮(zhèn),八村污水工程這個項目中標后,賺了錢你多拿去點還債,其地方沒關系的,你以后不要再賭了?!焙笃渚透惸衬程徇^,八村污水工程招標的話,最好把熟悉的招標代理公司放進去,陳某某說他有數了。后來其跟陳某某打了電話說招標代理的事情其讓馬某過來跟他說。馬某第二天就去找陳某某了,他說陳某某安排陳某1具體負責這個事情,招標代理的事情已經對接好了,招標代理公司定的是斯正公司,那家公司老板跟馬某很熟,這樣就可以在招投標的時候傾向于他們借來的公司。2017年8、9月份八村污水工程快要網上公示了。有一天陳某某、施某1叫其到上島咖啡,其去了之后,陳某某問其這個八村污水工程有多大把握。馬某來了之后,他說,這個工程的三個標段中兩個是沒問題的,三個都中沒有辦法保證。工程的事情說完之后,馬某就走掉了。之后,他們幾個又說起工程的事情,施某1講“這個工程,阿拉要拿35%”。施某1說的“阿拉”就是指他跟陳某某。他的意思就是說陳某某在這個工程中要分到利潤的35%,這個實際上其是完全明白的,施某1又不是做工程的,他對其承接工程也沒有任何幫助,他憑什么跟其拼股,問其分利潤?他實際上是陳某某的代理人,代表陳某某跟其談條件。當時陳某某意思先前債務免掉后再給200萬元,這意味著要給他將近500萬元,其就不高興了。后在2017年9月,陳某某打電話問其借錢,要借100萬元,陳某某的意思就是,其再拿100萬元給他,污水工程該給他的利潤分成就結算清楚了,其自己當時心里也估算過,這100萬元確實要拿給陳某某的,這樣陳某某總共拿到370來萬元其也覺得比較合理的。因為八村污水工程的事情,陳某某一共從其這里拿到376萬元的事實;
4.證人王某1的證言,證實其在馬某手下干事,2017年9月份,其根據馬某授意,出面聯系了寧波建工、寧波住宅集團股份公司、浙江滄海集團公司、寧波市政工程公司,幫忙投標塘溪鎮(zhèn)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后該項目三個標段分別由寧波建工、寧波住宅、浙江滄海公司中標。王某1表示,投標的保證金都是對方投標公司打款的,但利息由他們支付的事實;
5.證人施某1的證言,證實2017年4、5月份,陳某某從區(qū)里得知塘溪鎮(zhèn)等鄉(xiāng)鎮(zhèn)會搞一系列污水治理工程。一天,陳某某和其、童某1、黃某四人在陳某某家附近的上島咖啡喝茶商量工程事情,童某1說這個工程肯定要給他做。后在2017年7、8月份,他們又商量這個事情了,工程量在1億多元,利潤在1千萬元左右。其和陳某某商量要讓童某1拿出一部分錢來,其按照之前和陳某某商量的讓童某1拿出利潤的30%-40%給他們,童某1說他會拿出這些錢給陳某某還賭債的,陳某某也表示同意。后來童某1做成了工程。2018年下半年,陳某某說塘溪風聲比較緊了,童某1這人比較危險,他說還欠童某1300多萬元,他要通過其賬戶把這些錢還給童某1,其才知道童某1把后續(xù)要分的利潤給了陳某某的事實;
6.證人蔣某(浙江滄海公司總經理)、證人王某2(浙江滄海公司經營部主管)、證人王某3(浙江滄海公司出納)、證人程某(寧波市政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證人錢某1(寧波市政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三公司副總)證人袁某1(寧波市政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證人項某(寧波市政工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市場經營部經理)、證人袁某2(寧波住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綠化分公司經理)、證人吳某(寧波住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財務人員)、證人陳某2(寧波住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部副經理)、證人楊某1(寧波住宅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經營部副總)、證人王某4(寧波市政建設集團公司市政分公司總經理)、證人余某(寧波市政建設集團公司市政分公司經營科科長)、證人胡某1(浙江金峨生態(tài)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證人樂某(浙江中洲建設有限公司副總)、證人沈某(馬某妻子)、證人葉某2(個體工程承建商)、證人楊某2(個體工程承建商)、證人胡某2(個體工程承建商)、證人俞某(個體工程承建商)、證人王某5(個體工程承建商)的證言;
上述證人在涉案的污水處理工程中分別參與了相應串通投標、支付保證金、工程施工等方面的事務,證人的證言印證了童某1、馬某、陳某某等人的關于塘溪鎮(zhèn)污水處理工程,在招投標過程中,由童某1、馬某等人各司其職、串通投標的事實;
7.證人錢某2(寧波市斯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徐某1(寧波市斯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招標代理項目負責人)、烏某(寧波市斯正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總經辦副總)、施某2(塘溪鎮(zhèn)城建辦副主任),上述四名證人的證言證實了斯正公司通過陳某某承接八村污水工程招標事宜的具體經過;
8.證人葛某、張某、沙某、陳某3、徐某2、夏某的證言,證實本案陳某某、童某1曾利用上述證人的銀行賬戶進行資金的流轉的事實;
9.證人黃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4月,施某1聯系其與陳某某見面,陳某某提及童某1被司法機關抓獲的事情,并稱如果有人問及塘溪鎮(zhèn)社會公共服務中心大樓工程事宜,要求黃某表示是以正規(guī)途徑中標的事實;
10.證人周某的證言,證實陳某某帶其進入賭博圈子,期間兩人之間有多次的賭資流轉情況;
11.行賄人童某1向陳某某轉款的書證、陳某某退還370萬元給童某1的書證,包括轉賬憑證、銀行交易明細等,證實了童某1根據陳某某授意,以向陳某某指定的銀行賬戶匯款的方式,在2016年5月至2017年9月,共贈送陳某某行賄款376萬元,以及2018年7月后,陳某某通過施某1賬戶分2次將370萬元賄賂款退還給了童某1的事實;
12.鄞州區(qū)政府關于塘溪鎮(zhèn)生活污水的會議紀要、塘溪鎮(zhèn)八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批復、施工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記賬憑證,證實涉案工程的相關情況;
13.被告人陳某某關于上述事實的供述。
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受賄罪被寧波市鄞州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后,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并已查證屬實。
上述事實及綜合全案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干部履歷表、干部任免審批表、塘溪鎮(zhèn)領導職責分工表、相關政府文件,證實被告人陳某某任職及其具體職責的事實;
2.鄞州區(qū)監(jiān)察委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情況說明”、公安機關的“立案決定書”、“提請批準逮捕書”和“逮捕證”“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受賄于2019年4月29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在訊問過程中,陳某某向監(jiān)察委工作人員提供了他人涉嫌串通投標并收受他人好處的犯罪線索。經進一步核實后,將該被檢舉對象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寧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處理,該案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偵查,現被檢舉對象已被逮捕的事實;
3.鄞州區(qū)監(jiān)察委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2019年4月29日,鄞州區(qū)監(jiān)委調查組根據初核發(fā)現陳某某涉嫌受賄的證據材料,通過區(qū)委組織部通知陳某某到區(qū)委組織部,之后調查人員將其帶至寧波市監(jiān)委留置點,對其涉嫌受賄犯罪事實立案調查,在調查過程中,陳某某對調查組掌握其受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時主動交代其濫用職權犯罪事實和其他受賄犯罪事實,案件告破;
4.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陳某某的身份情況。
針對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本院分析評判如下:
(一)辯護人提出收受童某1的賄賂,應扣減童某1應返還給合股人施某1的部分,故陳某某收受童某1的賄賂款金額應為250萬元。經本院查明,行賄人童某1的證言,證實其和陳某某、施某1一起商量八村污水工程時,施某1講“這個工程,阿拉要拿35%”。施某1說的“阿拉”就是指他跟陳某某。他的意思就是說陳某某在這個工程中要分到利潤的35%,這個實際上其是完全明白的,施某1又不是做工程的,他對其承接工程也沒有任何幫助,他憑什么跟其拼股,問其分利潤?他實際上是陳某某的代理人,代表陳某某跟其談條件。證人施某1的證言,證實陳某某和其、童某1商量工程事情時,童某1說這個工程肯定要給他做,工程量在1億多元,利潤在1千萬元左右。其和陳某某商量要讓童某1拿出一部分錢來,其按照之前和陳某某商量的讓童某1拿出利潤的30%-40%給他們。被告人陳某某本人對于在該工程中收受童某1賄賂款376萬元供認不諱,故公訴機關指控的該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二)辯護人提出指控的濫用職權犯罪被告人陳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經查,根據在案證據監(jiān)察委出具的到案經過,證實鄞州區(qū)監(jiān)委調查組根據初核發(fā)現陳某某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將其采取留置措施,在調查過程中,被告人陳某某對調查組掌握其受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時主動交代其濫用職權犯罪事實和其他受賄犯罪事實。本院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雖然如實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實供述的其他犯罪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犯罪屬選擇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實上密切關聯,如因受賄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賄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的,應認定為同種罪行。故被告人陳某某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與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三)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徇私”濫用職權,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的該指控情節(jié)與指控的收受童某1賄賂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存在重復評價,且濫用職權犯罪情節(jié)輕微。經本院查明,根據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以及行賄人童某1證言及施某1等人的證言,能夠證實被告人陳某某為徇個人私利出發(fā),因而實施濫用職權犯罪行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瀆職犯罪并收受賄賂,同時構成受賄罪的,除刑法另有規(guī)定外,以瀆職罪和受賄罪數罪并罰。但被告人陳某某所實施濫用職權行為的徇私情節(jié)和受賄犯罪中的為行賄人童某1謀取的利益,屬同一事實,將其認定為濫用職權犯罪和受賄犯罪兩罪足以評價,無需再將其濫用職權行為評價為“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辯護人對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不徇私情、不謀私利,公正執(zhí)法是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最基本的職業(yè)準則和法定義務。由于被告人陳某某的濫用職權行為,致使涉案工程十余人參與串通投標,涉嫌刑事犯罪,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故辯護人提出的濫用職權屬情節(jié)輕微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6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陳某某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又構成濫用職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陳某某依法應予數罪并罰。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其因部分受賄犯罪被紀檢部門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動交代紀檢部門未掌握的其他受賄犯罪事實和濫用職權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在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好,悔罪深刻,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八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亞飛
人民陪審員 謝良紅
人民陪審員 王錫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孫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