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貪污 受賄 職務侵占
案號 (2019)滬0113刑初349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二部刑訴(2019)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蔣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蔣某某及辯護人陶勝英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職務侵占罪
1、2013年,被告人蔣某某利用擔任中國二十冶集團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十冶集團”)常熟龍騰特鋼技改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副經(jīng)理(主持工作)的職務便利,事先與該項目經(jīng)理部辦公室主任蘆剛商定,虛增蘆剛的獎金人民幣10萬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后由蘆剛將虛增的獎金交還給其,侵占公司資金10萬元。
2、2015年春節(jié)前,被告人蔣某某利用擔任二十冶集團常州中發(fā)燒結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項目經(jīng)理的職務便利,侵吞該項目部部分工期獎、專項結算費用等資金5萬元。
二、貪污罪
1、2015年2月,被告人蔣某某在擔任二十冶集團常熟龍騰特鋼技改二期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以下簡稱“龍騰特鋼二期項目部”)項目經(jīng)理期間,以給現(xiàn)場工人發(fā)放現(xiàn)場獎為由讓常熟市龍騰特種鋼有限公司轉賬50萬元至其個人賬戶并予以侵吞,后用于其個人投資、消費。
2、2014年下半年,裴志春掛靠江蘇魯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龍騰特鋼二期項目部發(fā)包的零星鋼結構制安工程。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蔣某某利用擔任龍騰特鋼二期項目部項目經(jīng)理的職務便利,以將多結算給裴智春的鋼材結余款返還給項目部為由多結算給裴智春40萬元,2018年春節(jié)前,裴智春將上述40萬元交給被告人蔣某某,被告人蔣某某將該40萬元予以侵吞。
三、受賄罪
1、被告人蔣某某利用擔任龍騰特鋼二期項目部項目經(jīng)理,全面負責該項目部經(jīng)營管理的職務便利,介紹掛靠建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蘇東日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的肖紅俊承接龍騰特鋼二期項目部發(fā)包的高爐礦槽基坑圍護等工程,后于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間收受肖紅俊給予的賄賂款共計22萬元。
2、2016年年底前后,被告人蔣某某利用擔任龍騰特鋼二期項目部項目經(jīng)理,全面負責該項目部經(jīng)營管理的職務便利,以給項目部留下一定金額補貼的名義,向掛靠上海雙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龍騰特鋼二期項目部發(fā)包的煉鋼碼頭土建工程的宣紀力索要款項10萬元,蔣某某實際分得2萬元,剩余8萬元由姚路保管。
3、2016年年初,被告人蔣某某利用擔任龍騰特鋼二期項目部項目經(jīng)理,全面負責該項目部經(jīng)營管理的職務便利,以幫助龍騰特鋼二期項目部混凝土供應商常熟隆達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二十冶集團催要工程款為由,授意龍騰特鋼二期項目部項目副經(jīng)理張志宏從常熟隆達混凝土有限公司經(jīng)理馬嘯處索得10萬元,蔣某某實際分得5萬元。
2018年6月,被告人蔣某某在單位紀委對對其進行調查時,向二十冶集團退贓50萬元;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蔣某某在接通知后,主動至上海市寶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自首。
上述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下列經(jīng)庭審質證屬實的證據(jù)予以證實:
1、《營業(yè)執(zhí)照》、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檔案室檔案機讀材料、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記資料、二十冶集團《關于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有關情況的說明》,證實二十冶集團及其股東的公司性質。
2、二十冶集團提供的《干部簡歷表》、《關于蔣某某的主體身份說明》、《關于蔣某某等同志職務聘解的通知》、《關于成立中國二十冶集團有限公司常熟龍騰特鋼技改二期工程項目經(jīng)理部的通知》、黨政聯(lián)席擴大會議記錄等書面材料、證人王英俊、王樹華、馬奎舉所作的證言,讓實被告人蔣某某在二十冶集團的任職及職責情況。
3、證人蘆剛、阮波所作的證言、二十冶集團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常熟龍騰特鋼技改項目責任目標考核兌現(xiàn)的處理意見》、轉賬憑證、二十冶常熟龍騰特鋼技改工程超額利潤兌現(xiàn)獎分配方案、常熟龍騰超額效益獎薪資發(fā)放表、蘆剛賬戶交易明細、阮波提供的《二十冶基層單位來文處理單》、關于提取趕工獎的請示、《關于常州燒結、棒線項目部經(jīng)營費用請示的處理建議》、內部銀行憑證、發(fā)票,證實被告人蔣某某以上述方式將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
4、證人張志宏、李雄杰、季丙元、趙躍、姚路、裴志春所作的證言、二十冶集團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裝工程專業(yè)分包合同等材料、記賬憑證等會計憑證、銀行承兌匯票等轉賬憑證、收據(jù)、常熟市龍騰特種鋼有限公司付款審批單、最終結算審批表等結算材料、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蔣某某以上述方式侵吞公共財物。
5、證人張志宏、姚路、肖紅俊、馬嘯、宣紀力所作的證言、二十冶集團提供的工程施工合同、高爐礦槽基坑圍護合同等分包、采購合同、記賬憑證等會計憑證、二十冶集團工程款支付審批單等結算材料、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蔣某某受賄的具體事實經(jīng)過。
6、上海市寶山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出具的《工作記錄》及二十冶集團出具的財務憑證、銀行回單,證實被告人蔣某某退贓及到案經(jīng)過。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資金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蔣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蔣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或者結伙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及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蔣某某犯有數(shù)罪,應予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據(jù)查證屬實的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在將單位公款50萬元轉至其本人賬戶后,均用于投資及個人消費,故辯護人關于該50萬元屬于犯罪未遂的意見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蔣某某主動向監(jiān)察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依法對其貪污罪、受賄罪減輕處罰,對其職務侵占罪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貪污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可依法對其貪污罪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意見,本院可予采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蔣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蔣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十四萬元,其中人民幣五十五萬元發(fā)還被害單位,人民幣二十九萬元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周 皓
審 判 員 張 金
人民陪審員 郭鳳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范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