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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5刑初740號受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8-29   閱讀:

案由    貪污 受賄     

案號    (2019)滬0105刑初740號    

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長檢三部刑訴[2019]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史某某、張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曹某某及其辯護人陳紅梅、戚曉君到庭參加訴訟。審理期間,因檢察機關提出補充偵查建議而延期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9年2月起,被告人曹某某擔任長寧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長寧區(qū)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區(qū)機管局)局長,全面負責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收受賄賂。事實分述如下:

一、貪污罪

2011年4月,區(qū)機管局與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第七一一研究所簽訂租賃合同,承租本市中山西路XXX號該研究所一一0廠園區(qū)。除園區(qū)5號樓安排其他單位用于辦公,其余房屋由區(qū)機管局出租給上海春天的故事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春天公司)。

被告人曹某某為在10號樓與他人合伙開設飯店,利用負責管理5號樓原位改造裝修及加固工程的職務便利,指使承接該工程的金某某以裝修配套食堂為名裝修10號樓,并冒用由春天公司無償施工完成部分工程的5號樓室外總體環(huán)境施工項目名義將10號樓裝修費用進行結算審核,于2014年6月至2016年2月間,由區(qū)財政支付了10號樓飯店裝修費用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42萬余元。

2014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指使、幫助上海美晨果蔬專業(yè)合作社(以下簡稱美晨果蔬)王1向春天公司承租10號樓,與王1合作經營聚源軒飯店。

二、受賄罪

1、2009年11月,區(qū)機管局與上海圣尚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尚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出租本市武夷路XXX號物業(yè)。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曹某某通過其子曹某,收受圣尚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給予的價值28.33萬元的斯巴魯力獅牌轎車一輛。

2011年6、7月間,被告人曹某某以借款為名,先后兩次收受戴某給予的現(xiàn)金共計150萬元。后被告人曹某某為牟取高額利息利益,將上述錢款出借給黃某某。

2、2012年至2016年間,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幫助金某某承接本市宣化路XXX號裝修工程、中山西路XXX號5號樓原位改造裝修及加固工程等多個工程項目。2013年4、5月間,金某某為被告人曹某某支付30萬元購買程十發(fā)滇西小景圖一幅;2014年11月,金某某為被告人曹某某支付20萬元購買蔡某某山水畫二幅;2015年4月,被告人曹某某收受金某某以28萬元購買的周慧珺書法一幅、象牙二根及牙雕一件等物品;2016年12月,被告人曹某某收受金某某20萬元,用于購買寶馬X5型轎車。

3、2011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幫助美晨果蔬承接長寧區(qū)機關食堂的副食品供應業(yè)務。2014年7月,被告人曹某某在與美晨果蔬王1合伙開設飯店籌備期間,收受王140萬元。

2014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幫助美晨果蔬王1向春天公司低價承租中山西路XXX號10號樓用于經營飯店。飯店停業(yè)后,美晨果蔬將10號樓轉租給上海九馨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2015年10月至2019年2月間,被告人曹某某先后多次收受王1以分配轉租收益名義給予的賄賂款共計128.5萬元。

4、2016年3月,曹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幫助上海德位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位公司)從春天公司承租本市中山西路XXX號園區(qū)部分房屋。同年12月間,德位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在被告人曹某某購買寶馬X5型轎車時,為其支付購車款19萬元。

2019年2月,被告人曹某某接受組織調查,主動供述本案犯罪事實,被扣押滇西小景圖一幅、象牙二根及牙雕一件,其家屬退繳違法所得336萬元,黃某某退繳3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曹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金某某、周某1、馬某某、王1、韓某某、吳某某、陳某、朱某、楊某某、尤某某、戴某、黨某1、黨某2、曹某、黃某某、王某2、宋某1、陸某某、管某某、周某2、蔡某某、樊某某、賈某、韓某某、薛某某、林某某、徐某某、劉某某、董某、宋某2等人證言及相關會議記錄,區(qū)機管局及內設機構主要職責以及相關職務證明、任免職通知、干部履歷表、干部任免審批表、會議紀要;相關工商登記資料、銀行賬戶明細;本市中山西路XXX號5號樓原位改造裝修工程施工招標及中標材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財務監(jiān)理業(yè)務委托合同、工程款明細、食堂裝修工程預算等、相關情況說明、5號樓竣工結算審核報告、10號樓裝修工程造價鑒證報告;圣尚公司承租本市武夷路XXX號的租賃合同、補充協(xié)議、房屋產證情況的說明、相關明細賬及記賬憑證、付款回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聊天記錄截圖、電腦文件;本市宣化路XXX號等工程招投標材料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fā)票等,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財務憑證,扣押財物清單及相關照片,涉案文物鑒定評估報告,野生動植物物種鑒定證書;美晨果蔬承租本市中山西路XXX號10號樓的房屋租賃合同,供應商供貨明細及發(fā)票、財務憑證,相關房租明細、賬本,關于711所園區(qū)房產租賃和招商活動的情況說明;德位公司承租本市中山西路XXX號部分房屋的房屋租賃合同等,賬戶對賬單,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及付款憑證等;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通知書、扣押財物清單及照片,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曹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數(shù)額巨大;被告人曹某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予數(shù)罪并罰。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定性正確。曹某某為裝修用于個人開設飯店的場所,冒用工程項目名義由公款支付相關費用,應當以貪污罪定罪處罰,結合該節(jié)事實的情節(jié),辯護人關于曹某某貪污犯罪主觀惡性較小等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曹某某對收受的畫作等財物有一定的認識,檢察機關根據證人證言等證據以他人支付的相應對價作為受賄數(shù)額的認定,本院予以采信;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收受的程十發(fā)畫作系贗品,屬犯罪未遂,收受的象牙制品系違禁品,不能以買入價計算數(shù)額以及部分畫作沒有實物證據,不能作為定罪依據等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曹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王140萬元,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特征,辯護人關于該筆錢款應作為參與飯店經營的意見,與查證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曹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節(jié),案發(fā)后通過家屬繳出部分違法所得,依法可減輕處罰。辯護人與此相關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國家廉政制度不受侵犯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30年2月26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完畢。)

二、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四十二萬四千一百一十五元發(fā)還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政府;違法所得人民幣二百二十八萬五千八百八十五元以及滇西小景圖一幅、象牙二根及牙雕一件予以沒收。責令被告人曹某某退賠其余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九十三萬二千四百一十五元后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周偉敏

審 判 員  宋 磊

人民陪審員  施玉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徐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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