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滬0110刑初1275號
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三部刑訴〔2019〕8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姚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及其辯護人曾維鴻、陳妤欽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于2010年4月1日起在上海市煙草專賣局專賣監(jiān)督管理處工作,職責是在上海市內實施市場稽查工作,打擊制售假煙、走私煙等違法行為,規(guī)范管轄區(qū)域內的卷煙市場秩序。2013年11月起,被告人馬某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煙草經營人員潘某某、丁某某、江某某、蔣某某給予的錢款共計人民幣(下同)50萬余元。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馬某在接到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工作單位,后又在單位紀檢工作人員的陪同下至上海市楊浦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投案。馬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受賄事實,并有立功表現。
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馬某在親屬幫助下退出全部贓款。
以上事實,被告人馬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上海市煙草專賣局專賣監(jiān)督管理處提供的《人員情況說明》,員工信息,上海市煙草專賣局政策法規(guī)與體制改革處提供的《證明》,行賄人丁某某、潘某某、江某某、蔣某某的供述,上海市楊浦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提供的《情況說明》,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被告人馬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公訴機關根據上述證據確認被告人馬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賄賂款物,共計50萬余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受賄罪。馬某自首,到案后有立功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以受賄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三個月以下,并處罰金。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對馬某予以處罰。鑒于馬某自首,有立功表現,退出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為嚴肅國法,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國家廉政建設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的贓款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李 敏
人民陪審員 蔡增山
人民陪審員 蔣曉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尉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