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黑1004刑初18號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下發(fā)(2019)黑刑轄32號指定管轄決定書,決定被告人胡某某受賄一案由本院審判。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牡愛檢訴刑訴〔2019〕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3月21日、6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2019年5月17日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對本案延期審理,本院決定延期審理。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國海出庭支持公訴,黃影協(xié)助工作。胡某某及其辯護人潘龍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0年2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擔任XX服務站站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XX有限公司(實際經(jīng)營人吳某某)申請農(nóng)機購置補貼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吳某某賄賂款200000元。案發(fā)后,贓款被全部收繳并上繳國庫。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jù),認為胡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guī)定,己構成受賄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胡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
被告人胡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受賄罪沒有異議,但對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金額為200000元有異議,其辯解稱,在和吳某某換車過程中,其為吳某某的奧迪A6L車修理、換雪地胎等一共花費10800元余元。故此款應從受賄數(shù)額200000元中扣除。
被告人胡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胡某某自愿反贓,可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2.胡某某如實供述,可以從輕處罰;3.胡某某系初犯,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綜上,可對胡某某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擔任XX服務站站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XX有限公司申請農(nóng)機購置補貼提供幫助,XX有限公司實際經(jīng)營人吳某某承諾為胡某某買車出資200000元。后吳某某出資購買了一輛二手奧迪A6L轎車給予胡某某,胡某某將其自用的馬自達轎車交予吳某某,兩車差價款200000元左右。胡某某對奧迪A6L轎車進行了維修及添附,2010年2月吳某某又將馬自達轎車還給胡某某,換回奧迪A6L轎車,并經(jīng)與胡某某約定,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給付胡某某現(xiàn)金200000元。案發(fā)后,200000元贓款被全部收繳并上繳國庫。
另查,被告人胡某某對吳某某出資購買的二手奧迪A6L轎車進行了維修、更換了輪胎。
經(jīng)偵查,被告人胡某某于2018年12月3日被公安機關在明水縣抓獲。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證據(jù)1.被告人胡某某的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胡某某犯罪時的年齡及身份;
證據(jù)2.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yè)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證實XX服務站系財政撥款事業(yè)單位;
證據(jù)3.干部檔案、證明,證實被告人胡某某2008年系XX服務站站長,系中共黨員;
證據(jù)4.抓獲、情況說明、破案、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胡某某的到案經(jīng)過;
證據(jù)5.銀行憑證,證實證人吳某某通過農(nóng)業(yè)銀行向被告人胡某某行賄200000元的事實;
證據(jù)6.黑龍江省非稅收專用收據(jù),證實被告人胡某某受賄款項200000元被依法追繳的事實;
證據(jù)7.悔過書,證實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對自己的行為進行了深刻的反省;
證據(jù)8.拘留證、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在逃人員登記信息撤銷表,證實被告人胡某某因受賄被網(wǎng)上通緝的事實;
證據(jù)9.情況說明二份,證實XX總站的前身是XX管理局,2009-2010年購置補貼工作由XX站負責初核和申報,時任站長胡某某。XX總站未找到購置補貼相關基礎材料;
證據(jù)10.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復函,證實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未能查找到立案報告和立案決定書;
證據(jù)11.證人吳某某、郭某某的證言筆錄,證實吳某某向被告人胡某某行賄的事實;
證據(jù)12.證人王某某、牛某某的證言筆錄,證實王某某、牛某某分別從被告人胡某某銀行卡取款100115元、100000元的事實,佐證贓款去向;
證據(jù)1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筆錄,證實胡某某收受吳某某200000元的事實。
以上證據(jù)均系檢察機關依法采制,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本院據(jù)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被告人胡某某的辯護人提供如下證據(jù):
XX商店出具的證明一份、XX汽車修配廠出具的證明一份,證實胡某某在取得奧迪A6L汽車后,進行維修和添置輪胎共花費10800元,因胡某某主觀認為車輛是需要與吳某某置換,在主觀沒有占有的目的為他人添置的,10800元應該在受賄數(shù)額中扣除。
公訴機關對此份證據(jù)有異議,認為在胡某某與吳某某交換車輛后,對交換來的奧迪車的維修保養(yǎng)等是其使用車輛的過程中的正常支出,不應從受賄數(shù)額中扣除。
本院認為,對于此份證據(jù)的形式要件,本院對證據(jù)的真實性進行了核查,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證明的問題,從此份證據(jù)的時間顯示,被告人胡某某是在2009年6月對涉案奧迪車進行了維修和添置輪胎,2010年2月與吳某某更換車輛,在此期間,奧迪車一直由胡某某占有使用,其更換輪胎系其使用該車輛的正常支出,而且在胡某某占有此奧迪車期間,其主觀上認為此車系其所有,對此車的添附也系為其日常使用花銷,故此款不應從受賄的犯罪數(shù)額中扣除,對于此份證據(jù)證明的問題,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牡丹江市愛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胡某某犯受賄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胡某某關于其為吳某某的奧迪A6L車修理、換雪地胎等花費10800元余元應從受賄數(shù)額200000元中扣除,其受賄數(shù)額應為較大的辯解,胡某某為此車維修、換雪地胎時占有并使用此車,對此車的添附也系為其日常使用花銷,將此款從其受賄數(shù)額200000元中扣除的辯解于法于理無據(jù),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關于胡某某自愿返贓,系初犯,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胡某某如實供述,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可對胡某某減輕處罰,因胡某某沒有法定減輕情節(jié),此辯護意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胡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對其從輕處罰;胡某某認罪認罰,可對其從寬處理;胡某某系初犯,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違法所得已經(jīng)全部追繳,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胡某某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且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經(jīng)評估,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為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0元。(此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本院)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季 明
審 判 員 張 穎
人民陪審員 房 晶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仇 爽
書 記 員 李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