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案號 (2018)遼1005刑初91號
遼陽市弓長嶺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遼弓檢公刑訴(2018)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轄。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遼陽市弓長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玉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沈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遼陽市弓長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0月,章某1(另案處理)因為非法采砂,被遼寧省江河公安局和遼寧省水政監(jiān)察局發(fā)現,遼寧省江河公安局將線索轉交至遼陽市江河流域分局查處,并委托遼寧省江海工程測繪公司出具測繪報告。遼陽市公安局江河流域分局在偵查期間,請河務處對盜采現場的砂堆質地進行認定并出具說明,在河務處副處長楊某的安排下,被告人張某為了達到幫助章某1逃避處罰的目的,和楊某研究后,在說明中將實際堆放盜采面砂的5號砂堆確認成2016年及往年砂場棄料和周邊百姓開墾河灘地時形成的廢渣、廢石子和新增河砂,為減少盜采量的確認提供了虛假說明。被告人張某在此期間,多次和章某1溝通,并將測繪報告和情況說明通過微信的方式發(fā)給章某1,讓章某1及時掌握案件相關信息,為其逃避處罰提供便利。
2016年案發(fā)前,被告人張某多次帶隊到章某1經營的砂場就是否有越界開采或非法開采進行檢查。被告人張某在明知章某1的行為屬于非法采礦的情況下,仍然在檢查前多次將檢查的時間和內容告訴給章某1,讓其提前做準備。2018年5月3日,被告人張某多次聯(lián)系章某1,告訴其砂場被他人舉報,正在組織人員去現場檢查,并建議章某1將去砂場的道路封堵,使檢查人員無法到達砂場,又用暗語告訴章某1該采砂就采砂。2018年5月4日,被告人張某又發(fā)微信告訴章某1水政部門又要過去檢查。當日,被告人張某又約章某1在遼陽市居然之家停車場見面,見面后又幫助章某1出主意想辦法。
2018年5月5日,遼陽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對章某1、陳歧、章某2等人刑事拘留,6月8日上述三人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已經核實章某1等人非法采砂數量在70萬立以上。
2017年9月份的一天,在燈塔市鑫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辦公樓下,章某1為了感謝被告人張某在采砂中的關照,給被告人張某人民幣1萬元。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在遼陽市楓丹名邸小區(qū)門口被告人張某車內,章某1給被告人張某人民幣2萬元。
案后,被告人張某被遼陽市檢察委員會傳喚歸案。
公訴機關為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書證:到案經過、立案決定書、技術協(xié)助工作說明、通話明細、居然之家附近交通崗的視頻圖片、短信聊天記錄、技術部門提供的通話信息和微信內容、關于章某1砂場非法采砂案件的相關證據、關于章某1案件(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等)相關材料、關于張某違紀違法事實材料、自述材料、請求返款申請書、遼陽市水務局委員會文件、遼陽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文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任免審批表、案件線索移交函、關于章某1非法采礦案件中技偵工作情況的匯報等;證人章某1、陳某、李某、楊某證言;被告人張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明。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四百一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幫助犯罪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張某不認罪,且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部分事實提出異議,認為其沒有辦理章某1案件,其給章某1通風報信系受領導指派,其不是具有查禁職責的公安機關人員;其收受章某1的錢款為18000余元而不是指控的30000元,且該款不是受賄,是其基于和章某1親屬關系中的金錢往來。
被告人張某的律師認為,被告人張某不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處罰罪,其理由是:被告人張某不是司法機關人員,不具有查禁職能,不具備本案犯罪的主體資格;其給章某1等人打電話通風報信系受領導的指派,電活內容沒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內容;關于起訴書指控的5號沙堆的事實是錯誤的,該沙堆的認定系領導決定而非張某認定;被告人張某主觀上沒有幫助犯罪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關于被告人張某受賄的錢款在第一時間已經上繳給監(jiān)察機關,請法庭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章某1(另案處理)因為非法采砂,被遼寧省江河公安局和遼寧省水政監(jiān)察局發(fā)現,遼寧省江河公安局將線索轉交至遼陽市江河流域分局查處,并委托遼寧省某公司出具測繪報告。遼陽市公安局江河流域分局在偵查期間,請河務處對盜采現場的砂堆質地進行認定并出具說明,在河務處副處長楊某的安排下,被告人張某為了達到幫助章某1逃避處罰的目的,和楊某研究后,在說明中將實際堆放盜采面砂的5號砂堆確認成2016年及往年砂場棄料和周邊百姓開墾河灘地時形成的廢渣、廢石子和新增河砂,為減少盜采量的確認提供了虛假說明。被告人張某在此期間,多次和章某1溝通,并將測繪報告和情況說明通過微信的方式發(fā)給章某1,讓章某1及時掌握案件相關信息,為其逃避處罰提供便利。
2016年案發(fā)前,被告人張某多次帶隊到章某1經營的砂場就是否有越界開采或非法開采進行檢查。被告人張某在明知章某1的行為屬于非法采礦的情況下,仍然在檢查前多次將檢查的時間和內容告訴給章某1,讓其提前做準備。2018年5月3日,被告人張某多次聯(lián)系章某1,告訴其砂場被他人舉報,正在組織人員去現場檢查,并建議章某1將去砂場的道路封堵,使檢查人員無法到達砂場,又用暗語告訴章某1該采砂就采砂。2018年5月4日,被告人張某又發(fā)微信告訴章某1水政部門又要過去檢查。當日,被告人張某又約章某1在遼陽市居然之家停車場見面,見面后又幫助章某1出主意想辦法。
2018年5月5日,遼陽市公安局以涉媒非法采礦罪對章某1、陳歧、章某2等人刑事拘留,6月8日上述三人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已經核實章某1等人非法采砂數量在70萬立以上。
2017年9月份的一天,在燈塔市鑫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辦公樓下,章某1為了感謝被告人張某在采砂中的關照,給被告人張某人民幣1萬元。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在遼陽市楓丹名邸小區(qū)門口被告人張某車內,章某1給被告人張某人民幣2萬元。
案后,被告人張某被遼陽市檢察委員會傳喚歸案。
上述事實,有如下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1、案件來源,證明本案系遼陽市公安局在辦理“4.16”非法采礦案件中發(fā)現,被告人張某涉嫌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打擊,并向遼陽市監(jiān)察委員會移交線索。
2、歸案經過,證明2018年6月22日,遼陽市監(jiān)察將張某送到鞍山市檢察院培訓中心。同日,以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對張某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地點在鞍山市檢察院培訓中心。
3、技術協(xié)助工作說明、通話明細,短信聊天記錄證明監(jiān)察委委托對涉案人陳某、章某1手機進行恢復、提取手機內相關數據,證明被告人張某和章某1在2018年3月21日至2018年5月4日,通話達89次,并在5月4日給章某1手機打電話通風報信的事實。2017年3月2018年5月期間,張某在帶隊檢查過程中有多次向張某、陳歧通風報信的事實。2018年3月21日至案發(fā),通話達89次,并在5月4日給章某1手機打電話通風報信的事實。
4、關于章某1砂場非法采砂案件的相關證據,證明2017年10月13日,遼寧省公安廳江河流域公安局將遼陽太子河流域發(fā)生涉嫌非法采砂案件線索移交遼陽市公安局江河流域公安分局;遼陽市公安局江河流域公安分局于2017年12月6日,將案件移動遼陽市水務局水政監(jiān)察大隊并向省公安廳江河流域公安局作出情況說明;2018年1月23日,遼陽市水務局對陳某作出行政罰款117500元。
5、關于章某1案件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案件移送通知單等相關材料,證明章某1盜采案件由2018年4月20日立案偵查,2018年5月5日對章某1、陳某、章某2、章某3等人拘留,2018年8月6日對陳某、章某2、章某3以涉嫌非法采礦移送審查起訴,2018年9月28日對章某1涉嫌非法采礦、行賄罪移送審查起訴。
6、遼陽市水務局委員會文件、遼陽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文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任免審批表,證明2008年11月12日,遼陽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對遼陽市河務處機構編制重新核定。主要職責:(一)負責全市河道工程建設與管理,制定全市河道工程建設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二)負責全市大中小河流度汛工程檢查、落實和技術指導工作,負責小型水庫管理并做好度汛方案的編制工作;(三)負責擬定全市河道管理有關政策規(guī)定,并做好宣傳工作。管理二科:負責太子河城市段河道工程日常管理護工作,巡堤檢查及維修養(yǎng)護,城市段行政區(qū)內的防汛工作及度汛工程的檢查、落實及搶險技術指導等工作。
2016年6月3日,遼陽市水務局委員會任命張某為遼陽市
河務處管理二科科長。
7、關于章某1、陳歧非法采礦案件中技偵工作情況的匯報,證明章某1與張某通話情況,張某多次聯(lián)系章某1,告知其被查處情況,并為章某1非法采礦通風報信,提示非法采礦應注意的事項和時間,幫助章某1逃避打擊。
8、遼陽市公安局關于確認2017年遼寧省公安廳江河公安局移交章某1非法采礦案件線索是否夠刑事立案的復函、遼陽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證明2018年8月9日,遼陽市公安局復函。目前遼陽市公安局已對章某1自2017年3月以來非法盜采河砂的行為立為刑事案件,章某1于2018年6月8日被執(zhí)行逮捕,初步認定自2017年3月份以來章某1盜采河砂總量為98萬余立方米。2015年至2018年共計銷售總金額為人民幣53255302元。
9、證人章某1證言,證明章某1系燈塔市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小闖屯砂場、大闖屯砂場、小沙嶺場的實際經營者。在沒有許可的情況下,還得偷偷摸摸挖沙子,所以需要張某的照顧。張某平時老給章某1打電話,有什么檢查之類的都告訴章某1。為了感謝他,在2017年10月左右,在章某1公司院內給他拿了一萬元錢。在2017年底,具體日期記不住了,張某裝修房子,他給章某1打電話說裝房子要買磚。在楓丹名邸門口,在張某的車上給張某拿二萬元。
10、證人陳某證言,證明2016年開始,張某到河務處工作,有時候帶隊到砂場檢查,經章某1介紹認識的張某。這二年大部分都是張某帶隊下來檢查,他們下來檢查時章某1都能知道消息。2018年5月2日,陳某收章某1的安排到張某家取的河道開采的材料。2017年9月末,因非法開采被水政部門處以罰款11萬元多,當時是陳某替章某1接受的處罰。
12、證人楊某證言,證明楊某系河務處副處長。2017年10月13日省江河局帶人檢查非法采砂情況,發(fā)現章某1的砂場非法采砂,并于次日組織了測量。2017年11月底的一天,當時省江河局委托的測繪報告己經出來,遼陽市江河分局的張立東警官電話通知讓河務處給出具一份情況說明,說明這兒堆砂堆的構成。接到張某某的電話后,向處長李某某進行了匯報,后來聯(lián)系李光,告訴他需要到現場去看。楊某就讓河務處管理二科科長張某和江河分局到現場?;貋碇髲埬钞斕鞌M了草稿經楊某修改后給江河分局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說明內容是:河務處沒有能力鑒定砂堆的結構性質出具情況說明不合適。
13、被告人在監(jiān)察機關供述辯解及悔過書,證明被告人張某對自己為章某1盜采河沙的犯罪行為通風報信,提供幫助其逃避法律處罰及收授賄賂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同時要求返還賬款,請求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在負責查禁犯罪過程中,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條件,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其行為均已經構成犯罪,依法應予懲處。遼陽市弓長嶺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一人犯數罪,應當依照數罪并罰原則分別判處,合并處罰。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張某不具備犯罪的主體資格,未收取賄賂,不構成犯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某返還全部贓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四百一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依照數罪并罰原則,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給付。)
二、被告人張某受賄所得贓款人民幣三萬元依法收繳,上繳國庫(已上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學峰
人民陪審員 高 迪
人民陪審員 劉振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 蔣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