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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8-08   閱讀:

案由    受賄 挪用公款 濫用職權     

案號    (2019)晉07刑終56號    

晉中市昔陽縣人民法院審理晉中市昔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原某某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晉0724刑初33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原某某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晉中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白永蘭、梁晉雁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原某某及其辯護人王繼軍、趙大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晉中市昔陽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受賄事實

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原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業(yè)務開展、貨款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瀏陽市、晉中市等8個煙花爆竹企業(yè)和1個建筑隊相關人員共計人民幣269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10年5月至2016年11月,頤和隆煙花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某為了公司在業(yè)務開展、貨款結算等方面得到被告人原某某的關照,安排財務人員分8次向原某某及其提供的弟媳張文萍的銀行賬戶轉賬共計人民幣130萬元,原某某悉數(shù)收受。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關于瀏陽市頤和隆煙花集團有限公司進入晉中市場相關文件復印件、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向瀏陽市頤和隆花炮廠采購及支付貨款匯總表、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向瀏陽市頤和隆花炮廠采購及支付款財務資料復印件、瀏陽市頤和隆煙花集團有限公司財務資料復印件、瀏陽市頤和隆煙花集團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瀏陽市隆昌煙花制造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瀏陽市隆昌煙花制造有限公司法人工商注冊資料復印件、官渡鎮(zhèn)人民政府《關于同意瀏陽市金塘煙花制造有限公司變更企業(yè)名稱的批復》復印件證實:瀏陽市頤和隆煙花集團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該公司與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交易記錄、貨款支付情況。

2、證人黃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瀏陽市頤和隆煙花集團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我公司大概從2009年左右開始向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銷售我公司生產(chǎn)的煙花爆竹產(chǎn)品,雙方之間的業(yè)務關系一直保持至今,多年累計,業(yè)務金額大約2000萬元左右。在我公司和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剛開始洽談業(yè)務合作的時候,我就和原某某達成意向,按照業(yè)務量給予他一定數(shù)額的回扣,向原某某提供的賬戶打款共計130萬元。我記得一開始是打到了原某某個人的賬戶,后面還有兩筆是打到了原某某提供的一個叫張文萍的賬戶。

3、黃習連情況說明證實:我是瀏陽市頤和隆煙花集團公司會計。我公司于2010年5月7日向原某某賬戶支付10萬元;于2011年1月25日向原某某賬戶支付10萬元;于2011年2月23日向原某某賬戶支付20萬元;于2011年12月31日向原某某賬戶支付10萬元;于2012年2月6日向原某某賬戶支付10萬元;于2013年1月4日向原某某賬戶支付20萬元;于2014年2月28日向張文萍賬戶支付20萬元;于2016年11月28日向張文萍賬戶支付30萬元;共計8筆,金額合計130萬元。

4、郝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財務科科長。2009-2017年我公司向瀏陽市頤和隆煙花公司進貨金額23518681.71元,歷年共向瀏陽市頤和隆煙花公司進貨支付21910013.79元,尚欠瀏陽市頤和隆煙花公司1609667.92元。

5、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證實:2008年左右,在我代表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和頤和隆公司初次接觸、洽談業(yè)務合作的時候,該公司的負責人黃某就和我說好,雙方建立業(yè)務關系后,他們公司會根據(jù)業(yè)務情況給予我個人一定數(shù)額的好處費。說好以后,我就將我個人的興業(yè)銀行賬戶提供給黃某。此后,從2010年至2013年,頤和隆公司分幾次共計向我個人興業(yè)銀行賬戶轉款80萬元;2013年以后,我覺得直接往我個人賬戶打款風險太大,所以就將我弟媳張文萍的銀行賬戶提供給黃某,安排他以后往張文萍賬戶打款就行,所以此后頤和隆公司又分幾次向我提供的張文萍賬戶轉款50萬元??倲?shù)是130萬元。

二、2010年至2015年,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供貨商張某1為了感謝和繼續(xù)得到被告人原某某在業(yè)務發(fā)展、貨款結算及貨物存放等方面的關照,借每年春節(jié)之機,分6次在原某某家中送給其現(xiàn)金共計人民幣43萬元,原某某悉數(shù)收受。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陜西省蒲城縣瑞福祥花炮有限公司進入晉中市場相關文件復印件、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向陜西省蒲城縣瑞福祥花炮有限公司采購及支付貨款匯總表、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向陜西省蒲城縣瑞福祥花炮有限公司采購及支付貨款財務資料復印件、陜西省蒲城縣瑞福祥花炮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證實:陜西省蒲城縣瑞福祥花炮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該公司與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采購及支付貨款情況。

2、證人張某1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陜西省蒲城縣瑞福祥花炮有限公司供貨商。在2009年我去陜西承包炮廠之前,生意做的并不好,甚至還賠了些錢,經(jīng)濟狀況比較困難。大約在2009年我去陜西之前曾找過原某某,說我想去陜西繼續(xù)從事煙花爆竹行業(yè)(2008年山西全省取締了煙花爆竹的生產(chǎn)業(yè)務),希望他能給予支持,把我在陜西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幫忙在晉中市場上銷售。原某某答應了我的要求,保證讓我進入晉中市場。隨后我就去了陜西,開始從肖遠安手里承包了一條生產(chǎn)線,專門生產(chǎn)雙響炮,并通過原某某大部分銷售到了晉中市場,對此我心里非常感激原某某。所以在2010年春節(jié)期間,我把事前準備好的2萬元現(xiàn)金給他放到茶幾上,原某某見狀推辭不要,但我把錢給他放到茶幾上轉身就走了。我去原某某家給他拜年的時候,送給他3萬元人民幣,因為2010年晉中市場的銷售情況比2009年的情況好一些,所以就比2010年春節(jié)多送了他1萬元。2012年過完春節(jié)后,我去原某某家給他拜年的時候,再次送給原某某3萬元人民幣,他也收下了。2013年春節(jié)后,因為2012年當年的銷售情況較好,我去原某某家拜年時,送給原某某5萬元現(xiàn)金,原某某也都收下了。2013年的時候,除了雙響炮之外,我從肖遠安手里接手了部分禮炮生產(chǎn)銷售業(yè)務,所以當年在晉中市場的銷售量和營業(yè)額有了大幅增長,而且有了禮炮業(yè)務后需要原某某在各方面給予更大的支持,所以在2014年春節(jié)后,我去給原某某家拜年時,送給他20萬元人民幣。因為這次數(shù)額比較大,我記的當時原某某還跟我說不用給這么多,弟兄們之間有個心意就行了。我說去年有了禮炮產(chǎn)品后,業(yè)務情況比往年好,希望在產(chǎn)品存放、業(yè)務發(fā)展和貨款結算方面他能給予更大力度的支持。原某某表示一定給予大力支持,讓我放心去干。說完這些后,原某某也就不再推辭,把上述20萬元現(xiàn)金收下了。2015年春節(jié)后,我去原某某家拜年時,再次送給原某某10萬元現(xiàn)金,原某某也都收下了。

3、郝某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財務科科長。2009至2017年期間,我公司向陜西省瑞福祥花炮廠進貨金額共計12576439.93元,歷年共向陜西省瑞福祥花炮廠進貨支付人民幣10165385.83元,尚欠陜西省瑞福祥花炮廠2411054.10元。

4、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及情況說明證實:2009年張某1去陜西承包經(jīng)營炮廠之前,曾專門找到我,說他想去陜西承包炮廠,希望我能支持他一把,把他在陜西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在晉中市場上銷售掉。我答應張某1,保證讓他進入晉中市場,而且會盡最大努力給他提供方便和支持。隨后,張某1就去了陜西,從別人手里承包了瑞福祥花炮公司的一條生產(chǎn)線,專門生產(chǎn)雙響炮。張某1的產(chǎn)品出來后,我遵守對他的承諾將其引進到晉中市場,予以大量銷售,幫張某1解決了銷售問題。所以在2010年春節(jié)過后不久的一天晚上,張某1來我家給我拜年,坐了一會兒臨走的時候,從身上掏出2萬元現(xiàn)金給我放到茶幾上,說是過年了讓我自己看著買點東西。我推辭不要,但張某1將錢放到茶幾上轉身就走了。此后,每年正月張某1都會來我家給我拜年,其中在2011年春節(jié)送給我3萬元現(xiàn)金,在2012年春節(jié)送給我3萬元現(xiàn)金,在2013年春節(jié)送給我5萬元現(xiàn)金。2014年春節(jié)以前,張某1給我送錢的情況就是這樣,幾年合計金額是13萬元。2013年的時候,張某1又從別人手里承包了瑞福祥花炮公司的禮炮生產(chǎn)業(yè)務,并且也是通過我大部分投放到晉中市場,所以當年張某1在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業(yè)務量大幅度增加。于是在2014年正月張某1來我家給我拜年時,一下就拿了20萬元現(xiàn)金要送給我,我覺得有點太多,就和張某1說,都是多年的老關系,有個心意就行了,沒有必要這么搞。張某1說,我這幾年對他招呼得不賴,上一年他的業(yè)務量很大,效益不錯,以后他在業(yè)務發(fā)展、貨款結算和庫房使用方面還要繼續(xù)靠我招呼。最終我推辭不過就收下了張某1送的這20萬元現(xiàn)金。2015年正月拜年時,張某1再次在我家送給我10萬元現(xiàn)金,我也都收下了。就這樣,2014年春節(jié)和2015年春節(jié),我又分2次收了張某130萬元的好處費。

三、2013年1月,太谷縣煙花爆竹購銷中心負責人李某1為了感謝被告人原某某在煙花爆竹購銷中心轉讓過程中提供的幫助,將該公司在晉中市安監(jiān)局繳納的30萬元風險抵押金票據(jù)送給原某某,后原某某將該票據(jù)以人民幣30萬元等價交換給煙花爆竹購銷中心受讓人李某2。被告人原某某悉數(shù)收受李某2等價交給其的人民幣30萬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晉中市安監(jiān)局收取、退還風險抵押金資料、風險抵押金銀行結算業(yè)務申請書(3人證明為原件)、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會計憑證、太谷煙花爆竹購銷中心轉讓合同、太谷煙花爆竹購銷中心記賬憑證、太谷煙花爆竹購銷中心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太谷煙花爆竹購銷中心煙花爆竹經(jīng)營(批發(fā))許可證復印件證實:太谷煙花爆竹購銷中心的基本情況、該中心的轉讓情況以及晉中市安監(jiān)局收取、退還30萬元風險抵押金的情況。

2、證人李某1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太谷縣供銷社原副主任。大約在2012年下半年,因為我自己多種疾病纏身,無力繼續(xù)經(jīng)營購銷中心,我的孩子們也都有公職不能接手,我決定將購銷中心轉手出去。因為煙花爆竹行業(yè)屬于高危行業(yè),我擔心自己找人轉出去的話,萬一出了安全事故,我還得承擔責任。所以,我就聯(lián)系時任煙花爆竹公司的負責人原某某,表達了我想將購銷中心轉讓給煙花爆竹公司的意思。原某某表示,如果我為了避免責任,不愿直接轉手給別人的話,他可以幫忙通過煙花爆竹公司中轉一下,將購銷中心轉讓給其他人經(jīng)營。達成一致后,原某某就物色人選準備接手購銷中心。到了2013年1月,購銷中心與煙花爆竹公司簽訂了轉讓協(xié)議,約定煙花爆竹公司以400萬元的價格收購購銷中心的全部資產(chǎn)(門面房、40年庫房租用權、汽車、消防設施等),同時以原價接手120萬余元的庫存商品,合計520萬余元。實際履行過程中,煙花爆竹公司扣除購銷中心歷年拖欠煙花爆竹公司的進貨款220萬余元,實際向我支付298萬余元。在與我交接后,煙花爆竹公司當即就以相同價格和條件將購銷中心轉讓給太谷縣常年經(jīng)營鞭炮生產(chǎn)的商人李某2。在原某某幫我處理購銷中心轉讓一事的過程中,達成基本意向后,我對處理情況比較滿意,當時我手里正好還留有一張購銷中心向晉中市安監(jiān)局交納30萬元風險抵押金的票據(jù)(以下簡稱押金條),于是我就干脆把這張押金條給了原某某,算是我對他的感謝。押金是否變現(xiàn)我不清楚。

3、證人李某2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太谷縣范樹鎮(zhèn)北里村支部書記兼村委主任。大約在2012年年底,原某某給我打電話詢問我是否愿意收購太谷縣煙花爆竹購銷中心,價格為400余萬元,并告知如果我收購后,會在產(chǎn)品供應、貨款結算等方面給我大力支持??紤]了幾天后我給原某某回話,同意收購。達成意向后,在2013年1月我個人與晉中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簽訂了轉讓合同,約定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將太谷縣煙花爆竹購銷中心經(jīng)營管理權以及所屬的753道口門市部的產(chǎn)權和經(jīng)營權、東海市場經(jīng)銷部的產(chǎn)權和經(jīng)營權以4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我,另還有約120余萬元的庫存商品讓我以原價接收,共計520余萬元。在合同簽訂前后,我分多次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晉中煙花爆竹有限公司400萬元,剩余價值120余萬元的庫存商品直接掛在了我中心欠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往來賬上。在我與晉中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簽訂太谷縣煙花爆竹購銷中心轉讓合同前后,原某某打電話把我叫到榆次,見面后,原某某遞給我一張晉中市安監(jiān)局向太谷縣煙花爆竹購銷中心收取30萬元風險抵押金的票據(jù),說票據(jù)上記載的30萬元是太谷縣煙花爆竹購銷中心原來的經(jīng)營者李某1交的,現(xiàn)在給我,讓我給他(原某某)30萬現(xiàn)金,我拿上這個票據(jù)繼續(xù)經(jīng)營,就不用去安監(jiān)局更換手續(xù)了。同時還說,將來如果晉中市安監(jiān)局退還這30萬元押金時,直接退還給我就可以。我表示同意。隨后過了一兩天,我讓我老婆牛某1紅準備好30萬元現(xiàn)金后,我拿上到榆次交給了原某某,并從原某某手里拿到了這30萬元的風險抵押金票據(jù)。

4、牛某1紅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保安押運護衛(wèi)中心太谷大隊工作人員。大約2013年1月,我丈夫李某2從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接手太谷煙花爆竹購銷中心,在轉讓合同簽訂前后,李某2安排我準備30萬元現(xiàn)金,并告訴我此款是用于支付風險抵押金。過了一兩天后,我準備好30萬元現(xiàn)金后(銀行提取還是貨款現(xiàn)金記不清了)交給李某2。隨后李某2拿上現(xiàn)金去榆次,當天換回2張票據(jù),內(nèi)容為太谷煙花爆竹購銷中心向晉中市安監(jiān)局繳納30萬元風險抵押金。票據(jù)還在我家保管,30萬現(xiàn)金給了原某某。

5、郝某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財務科科長。2014年5月13日,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收到安監(jiān)局風險抵押金退款金額為4608895.63元,全部抵頂了各縣市公司的貨款,其中付給太谷煙花購銷中心共計304048.92元,其中包括風險抵押金30萬元,利息4048.92元。

6、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及情況說明證實:大約在2012年下半年的時候,太谷縣煙花爆竹購銷中心(以下簡稱太谷購銷中心)時任負責人李某1主動聯(lián)系我,表示因年事已高,健康狀況也不太好,他無力再繼續(xù)經(jīng)營太谷購銷中心,想通過我們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幫忙將太谷購銷中心轉讓出去。我答應給他幫忙。說好以后,我就通過各種途徑尋找合適的接手人選,最終物色到常年在太谷縣從事煙花爆竹生產(chǎn)業(yè)務的李某2,并且此人也有意接手太谷購銷中心。在和李某2接洽過程中,我向他承諾只要他肯出合適的價格和條件接手太谷購銷中心的攤子,我一定會在產(chǎn)品供應、結算等方面給予其大力支持。在此前提下,李某2同意以400萬元的價格和原價接收庫存商品的條件接手太谷購銷中心。與李某2達成一致后,我向李某1提出,有人愿意以400萬元的價格和原價接收庫存商品的條件接手太谷購銷中心,他是否接受。李某1表示,上述條件他可以接受,但為了避免交易風險以及日后經(jīng)營中可能出現(xiàn)的其它不確定風險,他只對我們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辦理轉讓手續(xù),至于我們接手后如何處理與他無關。我同意按照李某1的要求辦理。在分別和李某1以及李某2達成一致后,2013年1月,我們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與太谷購銷中心簽訂了轉讓協(xié)議,約定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以400萬元的價格收購太谷購銷中心全部資產(chǎn),同時以原價接手太谷購銷中心120萬元庫存煙花爆竹商品,合計共520萬元。在和李某1簽訂轉讓協(xié)議當日,我們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就以完全相同的價格和條件將太谷購銷中心轉讓給了李某2。就這樣,通過我從中運作,順利幫李某1將太谷購銷中心轉讓出去,交易的價格和條件李某1都很滿意,所以在轉讓協(xié)議簽訂后,李某1拿出一張票據(jù)交給我,說這張條是他向晉中市安監(jiān)局繳納的30萬元風險抵押金的押金條,他就送給我了,讓我自己想辦法處理,算是對我的感謝。我收下李某1給的這張30萬元的押金條后,過了一兩天就把李某2叫到我辦公室,并把這張押金條交給他看了看和他說,這是李某1原來交風險抵押金的押金條,既然他(李某2)現(xiàn)在接手了這個攤子(太谷購銷中心),這筆錢就應該由他出,但為了避免去市安監(jiān)局辦理變更手續(xù)的麻煩,讓他直接交給我30萬元現(xiàn)金,我把這個押金條交給他,如果日后市安監(jiān)局退這30萬元押金的話,直接退給他就行。李某2同意按我說的意見辦理,并于隨后一兩天交給我30萬元現(xiàn)金,我也將那張押金條交給了李某2。就這樣,我就將李某1送給我的30萬元的風險保證金押金條變了現(xiàn),拿到30萬元現(xiàn)金,錢拿到手后我就拿回家放起來了。

四、2011年3月1日、2013年8月28日,湖南省瀏陽市澄潭江仰山鞭炮煙花廠晉中銷售代表萬某為了感謝被告人原某某在貨款結算方面的關照,向原某某及其提供的張文萍銀行賬戶轉賬共計人民幣16萬元,原某某悉數(shù)收受。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瀏陽市澄潭江仰山鞭炮煙花廠工商資料、萬某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結算業(yè)務委托書、原某某興業(yè)銀行流水、張文萍農(nóng)業(yè)銀行流水、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會計憑證證實:瀏陽市澄潭江仰山鞭炮煙花廠的基本情況、萬某向原某某、張文萍銀行賬戶轉賬記錄。

2、證人萬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瀏陽市仰山鞭炮煙花公司原晉中銷售代表。在2011年的時候,為了能夠順利結算貨款,我就想給原某某送點錢,讓他關照盡快結算。考慮好以后,我就和原某某在他辦公室見了面,向他提出,我們公司實力有限資金緊張,請他關照一下,盡快給結算一下拖欠的貨款,并提出事成之后我們一定會好好感謝他。原某某答應盡量給予幫忙。之后,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確實陸續(xù)向我公司支付了一部分貨款。收到貨款后,我找原某某要到他的銀行賬戶,并通過我個人的銀行賬戶向其賬戶轉款6萬元。在2013年的時候,還是因為結算貨款,我再次向原某某提出請他關照,通過原某某幫忙,我公司確實又結算到一部分貨款。貨款到位后,我聯(lián)系原某某讓他提供個人銀行賬戶,我代表公司表示一下謝意。原某某推辭一番后,給我提供了一個叫張文萍的銀行賬戶。因為我本人當時就在晉中市榆次區(qū),所以我就近在當?shù)氐囊患肄r(nóng)商銀行,往原某某提供的張文萍賬戶上轉了10萬元。

3、郝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財務科科長。2009至2017年,我公司向萬某進貨金額10054897.88元,歷年共向萬某進貨支付9384774.89元,尚欠萬某670122.99元。

4、曾月斌的情況說明證實:2010至2016年萬某擔任仰山鞭炮煙花廠山西晉中銷售代表,并全權負責資金回籠和銷售結算業(yè)務。

5、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及情況說明證實:大約在2011年3月份的時候,萬某來榆次我的辦公室,找我結算上一年的貨款,在此過程中萬某向我提出,他們公司資金緊張,請我關照一下,盡快給他們公司支付上一部分貨款,并提出事成之后一定會好好感謝我。我答應盡快給他們辦。隨后,我就安排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財務盡快給仰山煙花廠支付了一部分貨款。過了幾天后,萬某聯(lián)系我,讓我給他提供個銀行賬戶。于是我就將我個人的興業(yè)銀行賬戶(賬號記不清了)提供給萬某,很快我的銀行賬戶上就收到了萬某的6萬元轉款。大約在2013年的時候,萬某再次找到我,還是請我?guī)兔ΡM快給他們仰山煙花廠支付貨款。事情辦了后過了一段時間,萬某聯(lián)系我讓再給他提供個銀行賬戶。就給他提供了我弟媳張文萍的一個銀行賬戶。很快,張文萍賬戶就收到了萬某的銀行轉款10萬元。

五、2014年3月14日,瀏陽市日豐煙花制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肖某為了感謝被告人原某某對日豐煙花公司在業(yè)務發(fā)展、貨款結算等方面的關照,安排妻子周某向原某某提供的張文萍銀行賬戶轉賬人民幣15萬元,原某某悉數(shù)收受。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瀏陽市日豐煙花制造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瀏陽市日豐公司向張文萍轉賬證明材料、張文萍農(nóng)業(yè)銀行流水及底票、瀏陽市日豐公司與原某某歷年借款往來表、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湖南瀏陽市日豐炮廠采購及支付貨款匯總表、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會計憑證證實:瀏陽市日豐煙花制造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肖某與原某某、張文萍銀行賬戶轉賬記錄。

2、證人肖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瀏陽市日豐煙花制造有限公司股東。我公司大概從2003年左右開始向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銷售我公司生產(chǎn)的煙花爆竹產(chǎn)品,累計業(yè)務金額大約7000萬元左右。我也是在2003年因業(yè)務認識的原某某。由于我們?nèi)肇S公司在企業(yè)經(jīng)營時,因資金緊張,曾多次通過原某某向其本人及原某某身邊的朋友李某3等人借過款,在2014年3月5日,我就借款本息和原某某在他辦公室進行對賬,通過對賬約定,我還李某3利息6萬元、本金20萬元,還原某某利息18萬元,總共44萬元。說好以后,我向原某某提出,我們?nèi)肇S公司和他做業(yè)務多年,他在各方面關照的不錯,但我一直沒有特地感謝過他個人,這次我多給他15萬元,以表示謝意,原某某推辭了幾句也就同意了。隨后,我從原某某桌上拿了一張信紙,把此次和原某某說好的數(shù)額都寫在信紙上,三項合計總共59萬元。內(nèi)容寫好后我先簽了字,并讓原某某也簽字,以示確認。隨后我就告辭離開了榆次,回了湖南瀏陽?;丶乙院螅以?014年3月14日安排我妻子周某用她的賬戶向原某某提供的一個賬戶轉款59萬元。事情的經(jīng)過就是這樣。關于多給的15萬元我當時寫的是“另付費用15萬”,這張紙現(xiàn)仍然在我妻子周某手里保管著。而且當時我和原某某說的很清楚,這就是給他的好處費。

3、證人李某3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2009年3月,湖南瀏陽日豐公司晉中分廠因資金緊張,分廠負責人羅時友向我借款40萬元現(xiàn)金,并約定月利息1.5分。2009年3月的時候,日豐公司晉中分廠停產(chǎn)。我曾多次電話聯(lián)系羅時友向他要我的借款,剛開始他還接過電話,但到后來我就聯(lián)系不上他了。大約過了一兩年,湖南瀏陽日豐公司更換法人,由肖某接任,我和肖某以前也認識,他把原來日豐公司欠我的債務也接手了。大約2011年的時候,肖某還我20萬元本金和十幾萬元利息,具體是給我的現(xiàn)金還是通過銀行轉賬,我也記不清了。剩下的20萬元本金,是肖某找原某某協(xié)商,由原某某出面找我協(xié)商分2年還清,約定1.5分的月利息,當時我也同意了。2014年3月,原某某弟媳婦張文萍的賬戶向我賬戶轉款26萬元,用于還肖某欠我的20萬本金和6萬元利息。

4、證人周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2014年3月14日我丈夫肖某通知我通過我個人的農(nóng)商行沿溪支行賬戶向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負責人原某某指定的一個叫張文萍賬戶匯款59萬元整。該筆匯款的用途我不清楚。

5、郝某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財務科科長。2003-2017年我公司向瀏陽市日豐炮廠進貨金額69965366.84元,歷年共向瀏陽市日豐炮廠進貨支付69353514.90元,尚欠611851.94元。

6、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及情況說明證實:在2014年3月初,肖某來榆次,在我辦公室就他們公司通過我所借的款和我進行對賬,根據(jù)對賬情況,我和肖某商定,他于近期必須支付李某3(原某某朋友)利息6萬元、本金20萬元,支付我本人利息18萬元,總共44萬元。以上內(nèi)容說好以后,肖某順便向我提出,他們?nèi)肇S公司承蒙我在業(yè)務上關照多年,一直沒有向我表示過感謝,借這次機會就多給我個人15萬元,以表示謝意。隨后,肖某從我辦公桌上拿了一張信紙,把此次和我說好的內(nèi)容都寫在信紙上,三項內(nèi)容合計總共59萬元。在肖某要求下,我們雙方還都在寫好內(nèi)容的那張紙上簽了字,以示確認。臨走時,肖某向我承諾,他回到湖南后立即籌措資金給我打款,讓我給他提供個銀行賬戶。于是我就將我弟媳張文萍的銀行賬戶(具體賬號記不清了)提供給他,隨后肖某就告辭走了。過了十來天后,張文萍的賬戶上就收到肖某的妻子周某給的銀行轉款59萬元。日豐公司給我15萬元好處費的事情的經(jīng)過就是這樣。當時肖某和我說的很清楚,這15萬元就是給我的好處費,與雙方之間的其它資金往來毫無關系。而且我當時推辭不要,是肖某堅持要給我的。

六、2008年至2017年,湖南省東信煙花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鐘某為了感謝和繼續(xù)獲得被告人原某某在業(yè)務發(fā)展、貨款結算等方面的關照,借每年洽談業(yè)務之機,分10次送給原某某共計人民幣10萬元,原某某悉數(shù)收受。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瀏陽市東信煙花集團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湖南瀏陽市東信煙花集團有限公司匯總表、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會計憑證、瀏陽市東信煙花集團有限公司證明證實:瀏陽市東信煙花集團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該公司與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采購及支付貨款情況。

2、證人鐘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瀏陽市東信煙花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我公司大概從2007年左右開始向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銷售我公司生產(chǎn)的煙花爆竹產(chǎn)品,雙方之間的業(yè)務關系一直保持至今,多年累計,業(yè)務金額大約2000萬元左右。在2007年我公司與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建立業(yè)務后,為了鞏固和拓展業(yè)務,我每年都要出去拜訪一些重要的業(yè)務客戶。所以每年4、5月份我都會去晉中拜訪一下原某某,一是把前一年的貨款結算一下,二是要去感謝他對我們公司的支持和關照。每次去了晉中,原某某都會宴請招待我們一下,每年吃完飯后,我都會送給原某某1個裝有1萬元現(xiàn)金的紅包,表示一下謝意。原某某全部都收下了。以上從2008年至2017年10年間,我共計送給原某某10萬元的人民幣現(xiàn)金。

3、郝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財務科科長。2007年至2017年我公司歷年向湖南瀏陽市東信煙花集團進貨金額20718347.57元,歷年共向湖南瀏陽市東信煙花集團進貨支付20558807.63元,尚欠湖南瀏陽市東信煙花集團159539.94元。

4、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及情況說明證實:我公司在2007年左右與東信公司建立業(yè)務關系后,從2008年開始,每年4、5月份鐘某都會代表東信公司來榆次和我會個面,一方面是處理一下上一年的貨款結算等業(yè)務,另一方面是一起坐一坐吃頓飯,增進一下感情,而且每次見面,鐘某都會送給我1個裝有1萬元現(xiàn)金的紅包算是個見面禮,感謝我對他們公司的支持,我也全部都收下了。所以,從2008年至2017年10年間,鐘某共計分10次送給我10萬元的人民幣現(xiàn)金。鐘某每次給我送的1萬元錢,我都隨身裝起,用于打牌、宴請、上禮等零星消費和開支了,具體情況實在記不清了。

七、2012年11月27日、2014年1月3日,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qū)紅日出口花炮廠負責人章某為了感謝被告人原某某在產(chǎn)品價格方面的關照,向原某某提供的張文萍賬戶轉賬共計人民幣10萬元,原某某悉數(shù)收受。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撫州市臨川區(qū)紅日出口花炮廠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章某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信息及銀行底票、章某農(nóng)業(yè)銀行流水、原某某興業(yè)銀行流水、張文萍農(nóng)業(yè)銀行流水、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江西紅日出口花炮廠采購及支付貨款匯總表證、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會計憑證、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采購出貨單證證實:撫州市臨川區(qū)紅日出口花炮廠的基本情況、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江西紅日出口花炮廠采購及支付貨款情況以及章某與原某某、張文萍的銀行賬戶轉賬記錄。

2、證人章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撫州市臨川區(qū)紅日出口花炮廠法人代表。大約在2012年,在我廠和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建立起業(yè)務合作關系不久,原某某向我提出我們廠的產(chǎn)品價格過高,不好銷售。為了維護我們廠在晉中市場的業(yè)務,所以我就向他答復,可以給他個人返一點利,緩解雙方關系。原某某同意了我的提議,并將他個人的銀行賬戶提供給我。所以在2012年11月份左右,我就通過我個人的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向原某某提供的賬戶打款5萬元。在2013年年底時,原某某再次向我提出我們廠價格過高的問題,我告他還是按老辦法辦吧。隨后原某某又向我提供了一個叫“張文萍”的銀行賬戶,大約過了幾天后,在2014年1月初,我就再次通過銀行自助設備向原某某提供的張文萍銀行賬戶轉款5萬元。以上2次合計,我總共向原某某提供的賬戶轉款10萬元。

3、李某7的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12月,采購到江西省撫州市臨川紅日出口花炮廠有關產(chǎn)品后,公司負責人原某某提出產(chǎn)品價格過高,應當調(diào)低價格。隨后業(yè)務科根據(jù)原某某指示,把這批產(chǎn)品辦理了退貨手續(xù),隨即按調(diào)低以后的價格辦理了入庫手續(xù)。

4、郝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財務科科長。2005年至2017年我公司歷年向江西省撫州市臨川紅日出口花炮廠進貨金額18314350.98元,歷年共向江西省撫州市臨川紅日出口花炮廠進貨支付16998328.54元,尚欠江西省撫州市臨川紅日出口花炮廠1316022.44元。

5、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及情況說明證實:大約在2012年,在我公司與紅日花炮廠建立起業(yè)務合作關系后不久,我覺得紅日花炮廠的產(chǎn)品價格過高,不好銷售,所以我就聯(lián)系章某向她提出,她們廠的產(chǎn)品價格過高,銷售情況不太好,需要采取措施予以解決。這時候,章某就向我答復,她們廠的情況也比較困難,價格調(diào)整空間有限,請我關照一下,維護住她們的市場,作為感謝可以向我個人返點利。見章某說態(tài)度比較誠懇,我也就答復她,先就按她說的意思辦吧,看看市場情況再說,并于隨后將我個人的興業(yè)銀行賬戶提供給她。結果到了2012年11月份左右,章某就向我提供的銀行賬戶打款5萬元。就這樣到了2013年年底時,還是因為產(chǎn)品銷售不力的原因,我再次向章某提出,她們廠的產(chǎn)品價格過高,市場難以為繼,還是得把價格降一降。這一次章某還是向我強調(diào),她們廠生產(chǎn)成本高,降價空間有限,請我繼續(xù)幫忙支持一下,同時提出還是繼續(xù)按照給我個人返利的老辦法??紤]了一下后,我也就同意按照章某提出的意見辦,并把我弟媳張文萍的一個銀行賬戶提供給她。大約在2014年1月初的時候,章某就再次向我提供的張文萍銀行賬戶轉款5萬元。

八、2011年至2015年期間,榆次四虎水暖修繕隊負責人李某4為了感謝和繼續(xù)獲得被告人原某某在工程承攬和工程款結算等方面的關照,借每年春節(jié)之機,分5次送給原某某共計人民幣5萬元。2014年4、5月份,李某4承攬了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辦公樓裝修工程后,為了得到被告人原某某在工程款預付方面的幫助,在原某某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5萬元。后原某某安排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財務李某4預付人民幣20萬元工程款。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榆次四虎水暖修繕隊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2003年-2017年底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支付李某4工程款情況、李某4承接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西郝庫房工程資料、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會計賬務憑證、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辦公樓施工合同、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庫房施工、合同工程預(結)算書證實:榆次四虎水暖修繕隊的基本情況、該隊與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工程結算情況。

2、證人李某4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榆次四虎水暖修繕隊負責人。自從我開始給煙花爆竹公司做業(yè)務的時候,我每年過年都會看看原某某。在2011年快過春節(jié)的時候,去原某某辦公室見了原某某,將準備好的這1萬元現(xiàn)金放到其辦公桌上,原某某當時客氣了幾句也就收下了。此后2012年至2015年每年過春節(jié)前,我都去原某某辦公室給他送1萬元現(xiàn)金,他也都收下了。以上5次春節(jié)看望,我一共送給原某某5萬元現(xiàn)金。還有就是2014年我承攬了煙花爆竹公司的辦公樓裝修工程后,因為缺乏啟動資金,就想找原某某關照一下,預付一些工程款。想好之后,我就準備了5萬元現(xiàn)金,裝在了一個紙袋里,拿上到了原某某辦公室,進門后我把裝著5萬元現(xiàn)金的紙袋放在原某某的辦公桌旁邊和他說,我現(xiàn)在資金實在困難,想請關照一下,先預付一些工程款給我啟動工程。原某某考慮了一下后和我說,實在困難的話,就先給我解決一點,把工程先干起來再說。說好以后,原某某指著我放下的那個紙袋對我說,讓我把這個紙袋拿走,不要搞這些。我說,你幫幫忙,一點心意而已。推辭了一番后,原某某最終還是把錢收下了。

3、郝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財務科科長。2003年起到2017年,李某4在我公司開展了辦公樓裝修,西郝庫房修建以及一些零星的裝修工程,自2003年到2017年我公司累計向李某4支付工程款5475393.03元,到2017年底尚欠李某4工程款182443.19元。

4、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及情況說明證實:自李某4開始承攬我們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工程以后,每年過年他都會來看看我,只是2011年以前每次都是給我拿一些水果、煙酒之類的東西,表示一下心意。但在2011年春節(jié)前不久的一天,李某4來我辦公室看我時,說了些感謝我一直以來的支持和關照之類的客氣話后,從身上掏出1萬元現(xiàn)金給我放到辦公桌上,我推辭不要,李某4堅持要給我放下,最終我推辭不過也就收下了這l萬元現(xiàn)金。此后2012年至2015年每年過春節(jié)前,李某4都會來我辦公室看看我,并送給我1萬元現(xiàn)金,我也全部都收下了。所以,從2011年春節(jié)至2015年春節(jié),李某4一共送給我5萬元現(xiàn)金,每次1萬元。2014年李某4承攬了我們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辦公樓裝修工程后,在我辦公室找我說,他資金實在是太困難了,想讓我關照一下,預付一些工程款,好讓先把工程啟動了。考慮到李某4多年來和我們公司處得不錯,我答應先給他預付一點工程款,讓他先啟動工程。在談論上述事情的時候,李某4將一個手提紙袋放到我辦公桌旁邊,我明白他這是要給我送禮,就對他說,他自己經(jīng)營個小攤子也不容易,能幫忙的地方我一定會盡力幫忙,沒必要搞這套,讓他把這個紙袋拿走。但李某4堅決要把東西給我放下,最終我推辭不過,還是收下了。李某4走后,我打開手提袋看了一下,里面裝著5萬元現(xiàn)金,我隨手就將這個紙袋放一邊,下班時拿回家放起來了。以上所講,就是我分6次收受李某410萬元好處費的事情經(jīng)過。

九、2010年至2014年,湖南省群樂花炮實業(yè)有限公司負責人易某為了感謝和繼續(xù)獲得被告人原某某在業(yè)務發(fā)展、貸款結算等方面的關照,借每年洽談業(yè)務之機,分5次送給原某某共計人民幣5萬元,原某某悉數(shù)收受。

另查明,被告人原某某在調(diào)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上述受賄269萬元的犯罪事實,并積極退贓269萬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湖南省群樂花炮實業(yè)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湖南省群樂花炮實業(yè)有限公司采購及支付貨款匯總表、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會計憑證、湖南省群樂花炮實業(yè)有限公司關于易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湖南省群樂花炮實業(yè)有限公司基本情況、該公司與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采購及支付貨款的情況。

2、證人易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自2001年我公司與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建立業(yè)務后,雙方合作情況比較良好,我每年3、4月份都要去晉中看望一下原某某,一是把前一年的貨款結算一下,二是拜訪慰問一下原某某,感謝他對我們公司的支持和關照。從2010年開始至2014年,每次去了晉中到原某某的辦公室拜訪他時,我都會送給原某某1個裝有1萬元現(xiàn)金的紅包讓他自己看著買點東西,表示一下謝意。原某某全部都收下了。所以總的來說,從2010年至2014年5年間,我共計分5次送給原某某5萬元的人民幣現(xiàn)金,每次1萬元。

3、郝某的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財務科科長。1999至2017年期間,我公司歷年向湖南群樂炮廠進貨金額共計11762651.93元,歷年共向湖南群樂炮廠進貨支付11329997.44元,尚欠湖南群樂炮廠432654.49元。

4、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及情況說明證實:自2001年左右,我公司與群樂公司建立業(yè)務關系后,易某每年3、4月份都要來榆次和我見個面,結算一下上年的貨款以及商談一下本年的銷售計劃。易某每次來榆次到我的辦公室和我見面時,都會送給我1個裝有1萬元現(xiàn)金的紅包,讓我自己看著買點東西,表示一下謝意。所以,總體來說就是,從2010年至2014年,易某共分5次送給我5萬元人民幣現(xiàn)金,每次1萬元。這5萬元現(xiàn)金我全部都收下了。

5、關于被調(diào)查人原某某在調(diào)查期間表現(xiàn)情況的說明證實:原某某到案后對所犯錯誤能夠正確面對,積極主動配合組織調(diào)查,如實供述挪用公款和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還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受賄269萬元的犯罪事實,并積極退贓269萬元,體現(xiàn)了真誠認錯悔罪的態(tài)度。

6、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非稅收一般繳款書證實:2018年5月10日晉中市監(jiān)察委決定對原某某家屬交來的269萬元涉案款進行扣押,并于2018年5月11日上繳晉中市財政局。

綜上,被告人原某某收受他人賄賂共計269萬元,案發(fā)后已全部退繳。

挪用公款事實

一、2009年底,山西力玖藥業(yè)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通過閆某1向被告人原某某提出借款500萬元用于該公司新建廠房。2010年1月6日、3月24日,原某某安排財物人員將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從晉中銀行借貸的500萬元轉入馬某個人銀行賬戶。2012年12月、2013年1月,馬某分2次將該款歸還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晉中商業(yè)銀行借款有關材料、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借款申請書、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會計憑證、晉中商業(yè)銀行銀行借貸合同、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有關證明材料(借貸材料)、山西瑞昇煤業(yè)有限公司有關材料(擔保材料)、山西力玖藥業(yè)有限公司企業(yè)信息查詢單、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向銀行的借款情況、該筆借款的出借、歸還情況、山西力玖藥業(yè)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

2、證人馬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山西力玖藥業(y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9年底,我開始籌備成立力玖藥業(yè)公司,在新建廠房時資金出現(xiàn)短缺,但我公司因資質(zhì)不全無法貸款。我就找到我親家閆某1,讓閆某1幫我從社會上找個單位貸500萬元。過了大約1個月,閆某1給我打電話說,晉中市煙花爆竹公司的總經(jīng)理原某某愿意幫我從銀行貸款,擔保單位也幫我找好了,并把原某某的聯(lián)系方式給了我,讓我直接聯(lián)系原某某接洽貸款的事情。之后我給原某某打電話表示感謝,并說用款時間為2年至3年,原某某也同意。大約2010年1月份的時候,原某某給我打電話說500萬元貸款從晉中銀行批下來了,讓我將我的銀行卡賬號提供給煙花爆竹公司財務科長張某3。在2010年1月6日,煙花爆竹公司給錢兩筆、每筆150萬元一共300萬元轉到我的銀行卡;2010年3月24日,煙花爆竹公司又給我轉到銀行卡200萬元。煙花爆竹公司一共借給我500萬元。

3、證人閆某1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榆次區(qū)公安局督察長。2009年底,我親家馬某在祁縣準備新建一家制藥廠,由于資金不足,而且新建藥廠手續(xù)不全無法貸款,所以馬某就找到我,讓我?guī)兔椟c錢。我就找到時任煙花爆竹公司總經(jīng)理原某某說,我親家馬某新建藥廠資金緊張,能不能用煙花爆竹公司的名義幫馬某貸款500萬元,原某某同意了。之后我又聯(lián)系了擔保公司和銀行,都溝通好后,原某某便以煙花爆竹公司采購煙花爆竹為由從晉中銀行貸款500萬元,并給我打電話說貸款辦下來了。我就把原某某的電話告知馬某,讓馬某直接聯(lián)系原某某,并告知馬某按時支付給煙花爆竹公司利息,之后便由馬某與原某某直接聯(lián)系。至于馬某用款和還利息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到2012年底的時候,原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晉中市供銷合作社決定,不允許煙花爆竹公司給其他企業(yè)擔保或貸款了,要求歸還500萬元貸款。我就通知了馬某,由馬某將500萬元本金歸還了煙花爆竹公司。

4、證人張某2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榆次區(qū)瑞昇煤業(yè)有限公司董事長。大約2009年12月,我朋友閆某1給我打電話說他親家馬某想搞一個制藥廠,問我借錢。由于當時煤礦不景氣,資金也緊張所以就拒絕了閆某1。閆某1又說,他找個公司,讓我?guī)兔R幌拢揖屯饬恕_^了一段時間,閆某1又給我打電話說煙花爆竹公司愿意幫忙貸款500萬,銀行也找好了,我就把中嶺山煤礦的資料蓋了章后給了他,由他去辦理貸款。大約2013年1月份的時候,閆某1給我打電話說馬某借煙花爆竹公司的500萬元已經(jīng)還了。

5、證人張某3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原財務科科長。大約2009年底,原某某安排煙花爆竹公司財務科人員準備一套貸款資料,并讓出納牛某1到晉中銀行鐵西支行以煙花爆竹公司采購煙花爆竹為由辦理貸款500萬元的業(yè)務。過了一段時間,晉中銀行的500萬元貸款批下來后,原某某于2010年1月6日安排牛某1從該500萬元貸款中轉賬300萬元至馬某中國銀行和工商銀行的個人銀行賬戶各150萬元,馬某收到300萬元借款后給煙花爆竹公司寫了借條,牛某1編制會計憑證并入賬;3月24日,原某某又安排牛某1將200萬元轉賬至馬某的中國銀行賬戶,馬某收到200萬元借款后給煙花爆竹公司寫了借條,牛某1編制會計憑證并入賬。煙花爆竹公司于2010年1月、3月分2次一共借給馬某500萬元。煙花爆竹公司借給馬某該筆500萬元都是煙花爆竹公司以購買煙花爆竹為由從晉中銀行貸的款。榆次區(qū)中嶺山煤礦給該筆500萬元貸款做的擔保,是原某某聯(lián)系的,具體情況我不清楚,擔保資料也是原某某提供給牛某1的。對于這筆借款馬某只是寫了借條,沒有與煙花爆竹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至于利息方面,煙花爆竹公司每月按銀行貸款利率向晉中銀行支付該筆500萬元貸款的利息,然后再由馬某向煙花爆竹公司支付等額利息并由牛某1入賬,再由煙花爆竹公司支付給銀行。在2012年12月13日,馬某以“王某1”名義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00萬元;2013年1月29日,馬某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400萬元。

6、證人牛某1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會計。大約2009年底,原某某給我一套煙花爆竹公司的貸款資料,讓我去晉中銀行鐵西支行以煙花爆竹公司采購煙花爆竹為由辦理貸款業(yè)務。過了一段時間,原某某對我說晉中銀行的500萬元貸款已經(jīng)批下來,貸款已經(jīng)發(fā)放到煙花爆竹公司在晉中銀行開設的對公賬戶(賬號:50×××11)里。2010年1月6日,原某某安排我從該500萬元貸款中轉賬300萬元至馬某的個人銀行賬戶,當時原某某給了我馬某的兩個銀行賬號,一個是中國銀行的,一個是工商銀行的,并說每個賬號轉150萬元。我在辦理轉賬業(yè)務時將第一筆150萬元轉到馬某的中國銀行賬戶(賬號:60×××39),然后將第二筆150萬元轉到馬某的中國工商銀行賬戶(賬號:62×××38),馬某收到300萬元借款后給煙花爆竹公司寫了借條,我編制會計憑證;3月24日,原某某又安排我將200萬元轉賬至馬某的中國銀行賬戶(賬號:45×××11),馬某收到200萬元借款后給煙花爆竹公司寫了借條,我編制會計憑證。煙花爆竹公司分2次一共借給馬某500萬元。該500萬元是煙花爆竹公司以采購煙花爆竹為由從晉中銀行貸的款。相關貸款資料都是原某某給我的,具體擔保情況我不清楚。對于這筆借款馬某只是寫了借條,沒有與煙花爆竹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至于利息方面,馬某收到貸款后每月按煙花爆竹公司從晉中銀行貸款的利率向煙花爆竹公司支付利息,我每月收到利息后入賬,并轉付給銀行。2012年12月13日,馬某以“王某1”名義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00萬元;2013年1月29日,馬某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400萬元;還款情況真實。(2013年1月29日第159號會計憑證)該憑證中的“馬利”就是馬某,是我編制會計憑證時寫錯了,我知道的就是這些。

7、證人王某1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山西力玖藥業(yè)有限公司總經(jīng)辦主任。2010年初我公司建設廠房資金周轉困難,馬某便向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借款500萬元用于新建廠房。至于馬某與煙花爆竹公司怎么溝通的具體我不清楚。2012年底馬某安排我給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00萬元。該100萬元是力玖公司的自由資金,存在我個人銀行賬戶。過了一段時間,馬某又陸續(xù)借到400萬元歸還到煙花爆竹公司銀行賬戶。馬某所借500萬元使用大約3年,雙方是否簽訂借款合同我不清楚,馬某每月向煙花爆竹公司支付利息,具體利率是馬某與煙花爆竹公司約定,我不清楚。

8、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及情況說明證實:2009年底的時候,閆某1找到我說他親家馬某在祁縣新建一家制藥廠,建設廠房需要用錢,但馬某的制藥廠資質(zhì)不全無法貸款,讓我?guī)兔σ詿熁ū窆镜拿x幫馬某貸款500萬元;并說擔保公司已經(jīng)找好了,銀行方面也已經(jīng)打好招呼。我就同意了。過了幾天,閆某1將擔保公司(榆次中嶺山煤礦)的工商資料給了我,我又安排財務科整理了一套煙花爆竹公司的資料,將以上貸款資料給了牛某1,讓牛某1以采購煙花爆竹為由去晉中銀行辦理貸款500萬元的手續(xù)。到大約2010年1月初,晉中銀行通知我說500萬元貸款批下來了,我又告知了馬某,馬某給我提供了兩張銀行賬號,之后我就安排牛某1將資金轉到馬某提供的銀行賬戶中。馬某收到500萬元資金后,開具了收據(jù),由煙花爆竹公司財務科人員入了賬。這500萬元銀行貸款的利息實際上由馬某支付,馬某每月以貸款時的銀行利率向煙花爆竹公司支付利息,以財務記載為準;煙花爆竹公司收到后再轉付銀行。大約2013年的時候,馬某將該500萬元借款歸還煙花爆竹公司。

二、2010年,晉中開發(fā)區(qū)佳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地公司)負責人李某5通過被告人原某某向張繼旺借款200萬元。2014年初,張繼旺要求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因佳地公司資金緊張無力償還,李某5請被告人原某某幫助解決。2014年3月17日,為了其本人在佳地公司的投資利益,原某某安排財務人員將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公開300萬元轉入張繼旺妻子張某4的銀行賬戶,以償還佳地公司的欠款。2014年5月6日,佳地公司將該款歸還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另外在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間,李某5因公司資金緊張分4次向被告人原某某提出借款。為了其本人在佳地公司的投資利益,原某某將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公款295萬元借給佳地公司用于公司經(jīng)營。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佳地公司陸續(xù)將該款歸還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銀行支付系統(tǒng)專用憑證、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明細賬、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記賬憑證、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財產(chǎn)移交表、晉中開發(fā)區(qū)佳地房地產(chǎn)公司記賬憑證、晉中開發(fā)區(qū)佳地房地產(chǎn)公司明細賬、晉中開發(fā)區(qū)佳地房地產(chǎn)公司進賬單、晉中開發(fā)區(qū)佳地房地產(chǎn)公司財務憑證、山西融通房地產(chǎn)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證實: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與晉中開發(fā)區(qū)佳地房地產(chǎn)公司的借款、還款情況。

2、證人張繼旺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山西省奧鼎豐工程機械隊機械施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大概2010年年初,原某某到旺達汽修廠找我說,晉中開發(fā)區(qū)佳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佳地公司)要開發(fā)頤景對面那塊空地搞房地產(chǎn),需要500萬元資金,而且是越多越好,問我能否借點錢給佳地公司,當時我想原某某是晉中煙花公司的經(jīng)理,可以給他弄一部分。過了一周左右,我打電話告訴原某某有200萬元可以借給佳地公司用,并商定如果還不了我錢的話待樓蓋好后,讓我挑選位置好的商鋪以優(yōu)惠的價格抵給我,當時我們商定我的錢主要是當作投資使用,也就沒有談論借款期限及利息。隨后,原某某給我提供了一個銀行賬號和戶名。我和老婆張某4一起到銀行按原某某提供的銀行賬號和戶名將200萬元轉過去。大概是2014年,佳地公司的那個項目好幾年沒開工,正好當時我需要用錢,便打電話給原某某,問他可不可以讓佳地公司還我錢。過了一周左右,原某某便讓他公司的人給我老婆張某4卡上轉賬300萬元,這300萬元包括200萬本金加上4年的利息100萬元。

3、證人張某4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旺達小車維修中心法人代表。2010年3月初,我丈夫張繼旺說要借給原某某200萬元錢,和我一起到當時的晉中市商業(yè)銀行(現(xiàn)稱:晉中銀行)從我的銀行賬戶(銀行賬號:62×××37)給山西榮通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榮通地產(chǎn)公司)轉賬200萬元。大約2014年的時候,我丈夫跟我說原某某將借款還回來了,只是還了300萬元的現(xiàn)金,沒有償還當時約定的商鋪。我也收到銀行關于我銀行卡號里收到300萬元手機短信通知,之后我把借條和借款協(xié)議給了張繼旺,張繼旺又把借條和借款協(xié)議還給了原某某。收到的300萬元,其中200萬元是他借我的本金,另外100萬元是利息,但利息如何約定我不知情,是我丈夫張繼旺和原某某商定的。

4、證人李某5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開發(fā)區(qū)佳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大約2009年年底的時候,佳地公司準備開發(fā)順城街地塊,周轉資金緊張。當時原某2也看好該項目愿意投資,我就給原某2打電話向他借錢,原某2說他也資金緊張,他聯(lián)系原某某想想辦法。之后,我也給原某某打電話說佳地公司資金緊張,讓原某某幫忙借點錢。到2010年初,原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有個開汽修廠的“旺則”(具體姓名不知道)愿意借給我200萬元,但順城街項目開發(fā)完成后,要給“旺則”一套400平米的商鋪作為回報,我就同意了?!巴鷦t”將200萬元轉賬至榮通公司賬戶,再由榮通公司轉賬到佳地公司。但順城街項目因晉中市整體規(guī)劃原因一直未開工建設,借“旺則”的200萬元被佳地公司用來開發(fā)星耀城項目(定陽路市民之家對面)。到2014年初,原某某給我打電話,催我歸還借“旺則”的200萬元,還說順城街項目一直擱置未開發(fā),當時承諾給“旺則”400平米的商鋪也無法兌現(xiàn),“旺則”要求支付100萬元的利息,一共需要支付“旺則”本金加利息共計300萬元,我就同意了。但由于當時佳地公司資金緊張,一直沒有還款,原某某就說他先想辦法幫我墊錢還給“旺則”,等佳地公司回款后,我再還給原某某。到5月份,佳地公司資金緊張情況緩解后,我才讓佳地公司財務總監(jiān)雷某從佳地公司賬務上給煙花爆竹公司轉賬300萬元作為給“旺則”的還款。至于原某某幫我墊付的300萬元從哪里找的我不知道,他也沒跟我講。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佳地公司公分4次向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借款295萬元,這295萬元已經(jīng)全部還清。

5、證人雷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開發(fā)區(qū)佳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財務負責人。佳地公司曾多次借用煙花爆竹公司資金,金額共計約為1000余萬元。煙花爆竹公司幫佳地公司借的錢,佳地公司都支付了利息;但借用煙花爆竹公司的資金,沒有支付過利息。2010年,原某某幫佳地公司向“旺則”(具體名字不知道)借款200萬元,該筆資金利息支付到煙花爆竹公司。在2014年初,李某5跟我說原某某催著要錢,但公司資金緊張,暫時拿不出來,等公司回款后再給煙花爆竹公司匯款。到5月份,公司回款后,李某5安排我給煙花爆竹公司匯了300萬元。在上賬的時候,李某5才說這300萬元是原某某幫佳地公司借“旺則”的200萬元本金和產(chǎn)生的100萬元利息,前段時間由于我公司資金緊張,該300萬元先由煙花爆竹公司墊付給“旺則”,所以佳地公司將錢歸還到煙花爆竹公司賬戶。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佳地公司公分4次向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借款295萬元,這295萬元已經(jīng)全部還清。

6、證人張某5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2013年初原某某找我父親張某8借款100萬元,當時我父親就讓我辦理,我就安排華夏國旅財務人員向原某某提供的賬戶轉款100萬元,財務人員把銀行回單拿回后,我才看到是晉中開發(fā)區(qū)佳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該100萬元借款是我父親自己的錢,他以前借款給華夏國旅100萬元,當時華夏國旅要還我父親,我父親就讓我將這100萬元從華夏國旅賬戶借給原某某,當時我父親與原某某借款利息約定為年息1分5,2015年1月7日,晉中市煙花爆竹公司給我個人賬戶轉過15萬元利潤,按照原某某要求給煙花爆竹公司寫了收條。

7、證人張某3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原財務科科長。2014年3月17日,原某某給了我一張寫有張某4名字和一個銀行賬號的紙條,安排我給張某4的銀行賬號轉賬300萬元,隨后我就安排公司出納原某1給張某4轉了300萬元。在原某1給張某4轉300萬元后,請示原某某如何做賬,原某某說讓先放一放,我同樣也告知原某1先放一放。2014年5月6日,原某1告訴我說晉中市開發(fā)區(qū)佳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給煙花爆竹公司賬戶里打了300萬元,我便告知原某某,原某某說暫時先放一放,我就按照原某某的安排,告訴原某1讓她記到7月份。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佳地公司共分4次向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借款295萬元,這295萬元已經(jīng)全部還清。

8、證人郝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財務科科長。我是2014年6月接替張某3成為財務科長的,2014年3月17日煙花爆竹公司出納原某1給張某4轉賬300萬元,2014年5月6日晉中市開發(fā)區(qū)佳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轉到煙花爆竹公司300萬元,我沒有經(jīng)手,具體情況我不清楚。對于煙花爆竹公司2014年7月的財務記賬憑證審核時,沒有發(fā)現(xiàn)該筆300萬元的憑證,是我漏審了。也沒有人和我說過這300萬元的情況。2013年5月31日,煙花爆竹公司電匯給佳地公司80萬元,同年7月17日,佳地公司轉回60萬元,7月18日佳地公司又轉回20萬元。我不清楚這80萬元的來源,但也是我們公司的錢,是原某某安排公司財務人員辦的,借款時間共計48天。2014年8月5日,煙花爆竹公司轉賬借款給佳地公司100萬元,同年9月4日,收回現(xiàn)金100萬元,這應該就是佳地公司的還款。這100萬元是煙花爆竹公司的貨款,是原某某安排我,我讓公司出納原某1辦理的,借款時間共計30天。另外15萬元是2015年1月7日煙花爆竹公司替佳地公司還張某5(山西華夏國際旅行社經(jīng)理)的利息,同年2月16日,佳地公司把這15萬元還回煙花爆竹公司賬戶上。共計借款時間為40天。2015年4月21日,煙花爆竹公司轉賬借給佳地公司100萬元,同年6月16日佳地公司還回100萬現(xiàn)金。這100萬元也是煙花爆竹公司的貨款,也是原某某安排我,我讓公司出納原某1辦理的,借款時間共計56天。從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間,煙花爆竹公司共分4次借給佳地公司295萬元。

9、證人牛某1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會計。2013年5月31日,佳地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借款,原某某按我從煙花爆竹公司晉中銀行鐵西支行的銀行賬戶(賬號:50×××11)轉賬80萬元(該80萬元是煙花爆竹公司出售煙花爆竹的收入,屬于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到佳地公司賬戶(賬號:63×××45),雙方未簽訂借款協(xié)議、未約定利息,佳地公司也沒有就該筆80萬元借款給煙花爆竹公司支付利息。到2013年7月17日,佳地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60萬元;7月18日,佳地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20萬元。佳地公司借用該80萬元,使用時間為48天。2014年8月5日,佳地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借款,原某某安排出納原某1從存放于原某1個人銀行賬戶的煙花爆竹公司資金中轉賬100萬元到佳地公司農(nóng)商行道北街支行的銀行賬戶(賬號:63×××45),雙方未簽訂借款協(xié)議、未約定利息,佳地公司沒有就該筆100萬元借款給煙花爆竹公司支付利息。到2014年9月4日,佳地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00萬元。佳地公司借用該100萬元,使用時間為30天。2015年1月7日,原某某安排原某1以煙花爆竹公司現(xiàn)金幫佳地公司墊付給山西華夏國際旅行社張某515萬元,該筆15萬元屬于煙花爆竹公司借給佳地公司的錢,到2月16日,佳地公司又將15萬元歸還至煙花爆竹公司。佳地公司使用該15萬元的時間為40天。2015年4月21日,佳地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借款,原某某安排出納原某1從存放于原某1個人銀行賬戶的煙花爆竹公司資金中轉賬100萬至佳地公司銀行賬戶(賬號:36×××72),雙方未簽訂借款協(xié)議、未約定利息,佳地公司沒有就該筆100萬元借款給煙花爆竹公司支付利息。到2015年6月16日,佳地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00萬元。佳地公司借用該100萬元,使用時間為56天。綜上所述,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期間,佳地公司共分4次向煙花爆竹公司借款295萬元,所借款項均未有簽訂協(xié)議,也沒有支付利息,現(xiàn)已經(jīng)全部還清。就這些資金是否有股東大會或集體決議我不清楚。

10、證人原某1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出納。2014年3月17日,時任煙花爆竹公司財務科科長張某3給了我一張寫有張某4名字和一個銀行賬號的紙條,安排我從公司庫存現(xiàn)金給張某4的銀行賬號轉賬300萬元,我就從煙花爆竹公司庫存現(xiàn)金中給張某4轉了300萬元。我回到公司告知張某3300萬元已轉給張某4,張某3說讓我先放一放,等張某4還款后再編制會計憑證。同年5月6日,張某4將300萬元借款還到了煙花爆竹公司對公賬戶里,賬戶顯示還款單位是晉中開發(fā)區(qū)佳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我核實后開了收據(jù),但收據(jù)給了誰我記不清了。張某3讓我將憑證做到7月份,到了7月1日時,我就編制會計憑證入了煙花爆竹公司賬務。煙花爆竹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借給佳地公司100萬元的情況。具體情況是,在2014年8月5日的時候,煙花爆竹公司財務科科長郝某安排我從存放于我個人賬戶的煙花爆竹公司資金中給佳地公司銀行賬號轉賬100萬元(100萬元都是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到2014年9月4日時,佳地公司將該筆100萬元借款歸還給煙花爆竹公司。而煙花爆竹公司為了方便使用資金,所以將部分流動資金存放在出納的個人銀行賬戶中,所以我個人的銀行賬戶中存放了煙花爆竹公司的資金。2015年1月7日煙花爆竹公司幫佳地公司墊付給山西華夏國際旅行社張某515萬元的事情。2015年1月7日,郝某安排我從煙花爆竹公司庫存現(xiàn)金中代佳地公司付給華夏國旅公司15萬元,華夏國旅公司開具收據(jù)。同年2月16日,佳地公司將15萬元歸還至煙花爆竹公司。2015年3月,我在編制會計憑證時,將該筆借款記載為“代佳地付張某5利息”。我只知道該15萬元是煙花爆竹公司代佳地公司支付給華夏國旅張某5的利息,佳地公司使用該15萬元的時間為40天。是否簽訂協(xié)議我不清楚。2015年4月煙花爆竹公司借給佳地公司100萬元的事情。2015年4月21日,郝某安排我從我個人銀行賬戶存放的煙花爆竹公司資金中給佳地公司銀行賬戶(賬號:36×××72)轉賬100萬元。到2015年6月16日,佳地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00萬元。佳地公司借用該100萬元的時間為56天我從2014年3月?lián)螣熁ū窆境黾{以來,煙花爆竹公司分3次借款給佳地公司共計215萬元,這215萬元都是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煙花爆竹公司每次借給佳地公司資金之前,煙花爆竹公司是否召開了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進行集體研究決定,是否經(jīng)晉中市供銷合作社理事會同意,我都不清楚。

11、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證實:2009年底,李某5讓我?guī)图训毓緩纳鐣匣I集資金,籌借的資金都陸續(xù)分散存放在煙花爆竹公司賬戶和榮通公司賬戶。大約2010年初的時候,榮通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轉賬700萬元,其中有200萬元是榮通公司的自有資金,所以到大約3月初張繼旺讓其妻子張某4將200萬元轉給榮通公司后,我在旺達汽修廠找到張繼旺,跟他說佳地公司準備開發(fā)順城街商業(yè)地產(chǎn)項目,問張繼旺能否借200萬元給佳地公司,張繼旺表示同意,并簽訂借款協(xié)議,我就用張繼旺的這200萬元抵扣了榮通公司自有資金200萬元。然后,我安排煙花爆竹公司財務人員從煙花爆竹公司轉給曙光石化公司700萬元,該700萬元實際已經(jīng)包含張繼旺轉給榮通公司的200萬元。我與張繼旺的借款協(xié)議簽訂后便交給張繼旺,大概內(nèi)容是等佳地公司開發(fā)的順城街商業(yè)地產(chǎn)項目完成后,李某5將400平米商鋪給張繼旺,抵頂其200萬元借款。因佳地公司開發(fā)的順城街商業(yè)地產(chǎn)項目因政策原因一直擱置未開發(fā)。到2014年3月份的時候,張繼旺給我打電話,催要借給佳地公司的200萬元本金,說他也不要商鋪了,并要求佳地公司支付利息100萬元。我和李某5商量后,李某5也同意支付給張繼旺100萬元利息,但佳地公司資金緊張,李某5讓我?guī)兔ο葔|付還給張繼旺本金加利息300萬元,等佳地公司回款后李某5再還給我。到3月中旬我就安排煙花爆竹公司財務科科長張某3從公司出納原某1個人銀行賬戶存放的公款中向張繼旺妻子張某4的賬戶轉賬300萬元,將300萬元還給了張繼旺。過了一段時間后,佳地公司回款后,佳地公司賬戶向煙花爆竹公司賬戶轉來300萬元,歸還了上述借款。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間,煙花爆竹公司分4次借給佳地公司共計295萬元,每次借款前我作為煙花爆竹公司主要領導,都沒有經(jīng)過晉中市供銷合作社理事會審批,也沒有經(jīng)過煙花爆竹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及其他高層領導集體研究,都是我一個人擅自決定的。

三、2010年,被告人原某某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山西鑫源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源達公司),個人占股30%,經(jīng)營混凝土添加劑的生產(chǎn)和銷售。2010年1月至2013年3月,原某某分7次將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公款379.88361萬元借給鑫源達公司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鑫源達公司陸續(xù)將該款歸還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證據(jù)如下:

1、企業(yè)信息查詢單、山西鑫源達建材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會計憑證證實:山西鑫源達建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該公司與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借款、還款情況。

2、證人李某5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開發(fā)區(qū)佳地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5月31日,佳地公司因資金緊張,我向原某某借款,原某某安排財務人員從煙花爆竹公司資金中向佳地公司轉賬80萬元,佳地公司收到這80萬元借款后用于公司經(jīng)營及日常開支,雙方未簽訂借款協(xié)議,未約定利息,佳地公司也沒有就該筆80萬元借款給煙花爆竹公司支付利息。到2013年7月17日,佳地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60萬元;7月18日,佳地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20萬元,共計還款80萬元,借款時間為48天。2013年8月5日,佳地公司因資金緊張,我又向原某某借錢,原某某安排煙花爆竹公司財務人員從煙花爆竹公司資金中向佳地公司轉賬100萬元,佳地公司將該100萬元借款用于公司日常開支,煙花爆竹公司與佳地公司沒有就該筆100萬元借款簽訂過借款協(xié)議,佳地公司也未向煙花爆竹公司支付過利息。同年9月4日,佳地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00萬元,借款時間為30天。2013年1月份,因佳地公司資金緊張,我向原某某借錢,原某某就向山西華夏國際旅行社張某5幫我們公司借款100萬元,由華夏公司賬戶直接轉賬到佳地公司的,由我們公司每年向華夏國旅支付利息。到2015年1月7日,佳地公司資金緊張未及時支付華夏國旅利息,原某某便從煙花爆竹公司資金中幫佳地公司墊付給華夏國旅利息15萬元,到2月16日,我們公司回款后又將15萬元歸還至煙花爆竹公司。佳地公司使用該15萬元的間隔時間為40天。2015年4月21日,佳地公司因資金緊張,我又向原某某借錢,原某某同意后安排煙花爆竹公司財務人員從煙花爆竹公司資金中向佳地公司賬戶轉賬100萬元,佳地公司將該100萬元借款用于房地產(chǎn)項目開發(fā),煙花爆竹公司與佳地公司沒有就該筆100萬元借款簽訂過借款協(xié)議,佳地公司也未向煙花爆竹公司支付過利息。同年6月16日,佳地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00萬元,借款時間共56天。2013年5月至2015年6月,佳地公司共分4次向煙花爆竹公司借款295萬元,這295萬元已經(jīng)全部歸還。

3、證人廉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山西鑫源達建材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我于2010年至2011年3月初管理鑫源達公司期間,因資金短缺,和原某某商量如何籌措資金。原某某分2次將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110.05萬元借給鑫源達公司,供鑫源達公司購買廠房、設備及原材料,雙方未簽訂借款協(xié)議。我于2011年3月初離開鑫源達公司后,就沒有參與鑫源達公司的管理,之后的借款情況我不知道。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我負責管理鑫源達公司期間,鑫源達公司也沒有向煙花爆竹公司還過款。

4、證人申某的證言證實:我是晉中市焦炭公司退休職工。大約2010年左右,廉某向我借過20萬元,在2013年的時候廉某把這20萬還給我了。借錢的時候廉某只說用錢有急事,后來我?guī)状未咚€錢,他說這20萬元他用于入股辦公司了,沒有用于什么不正當?shù)氖虑椋瑸榱俗屛曳判倪€把我的名字列進公司的股東名單了,具體公司是干什么的我也不知道。對于鑫源達公司,廉某沒有和我說過這個公司的情況,怎么注冊的我根本不知道,我也不關心,我只想把我借給他的20萬元要回來。之后廉某和我說把我列為了鑫源達公司的股東,但我從來也沒問過廉某公司的情況,也沒有參與過公司的任何經(jīng)營管理事務。

5、證人原某2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義德防偽技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我在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管理鑫源達公司,負責鑫源達公司的生產(chǎn)、銷售及日常經(jīng)營管理,原某某主要是負責資金周轉方面的事情。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間,我分5次向原某某借過共計269.83361萬元(不含利息11.1953萬元),雙方均未簽訂借款協(xié)議,鑫源達公司將這些錢都用于購買生產(chǎn)混凝土添加劑所需的原材料和日常經(jīng)營了。大約2012年初時,原某某對我說煙花爆竹公司資金緊張,讓我將鑫源達公司所欠煙花爆竹公司的款進行償還,我就安排買紅梅給煙花爆竹公司陸續(xù)還款。2012年2月22日,鑫源達公司首次以承兌匯票的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1O萬元;2012年2月28日,鑫源達公司以承兌匯票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20萬元;2013年2月4日,鑫源達公司以承兌匯票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50萬元;2013年2月8日,鑫源達公司以承兌匯票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95萬元;2013年2月17日,鑫源達公司以現(xiàn)金和承兌匯票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00萬元;2013年3月6日,鑫源達公司以現(xiàn)金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6.07891萬元。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鑫源達公司分6次共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391.07891萬元,其中包含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期間鑫源達公司借煙花爆竹公司的269.83361萬元和2011年12月31日掛在煙花爆竹公司往來賬的利息11.1953萬元。原某某和我說過,這391.07891萬元還包含之前廉某經(jīng)營期間向煙花爆竹公司借的錢,具體多少我不清楚。

6、證人呂某1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車輛管理科出納。2010年1月11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借款70.05萬元,其中20萬元電匯到李成敏的個人賬戶,另外50.05萬提取的現(xiàn)金,但現(xiàn)金支付給誰我記不清。當時是鑫源達的法人代表廉某安排我給煙花爆竹公司開的收據(jù),收據(jù)開好后給了煙花爆竹公司出納牛某1。所借的資金都是煙花爆竹公司的自有資金。我沒記得雙方簽過借款合同,也沒有約定借款利率及利息。此次鑫源達公司從煙花爆竹公司借的70.05萬元全部支付了李成敏,其中20萬元是電匯,50.05萬元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2011年3月,我離開鑫源達公司時,鑫源達公司沒有將該筆資金歸還。2010年10月13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借款40萬元(40萬元鑫源達公司都用于支付原材料款),廉某安排我寫了收據(jù),我將收據(jù)交給牛某1。該筆資金來源是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我跟廉某從煙花爆竹公司取的現(xiàn)金。雙方未簽訂借款合同,也未約定利率與利息。2011年3月,我離開鑫源達公司時,鑫源達公司還沒有將該筆資金歸還。出示“題目為以及山西鑫源達建材有限公司證件,移交人簽字處為呂某1,接交人簽字處為買紅梅,監(jiān)管人簽字處為郝某,落款時間為2011年3月3日”的一張內(nèi)容由打印和手寫組成的A4紙資料。出示“題目分別為移交應收帳款明細、帳目移交明細表,移交人簽字處為呂某1,接交人簽字處為買紅梅,監(jiān)管人簽字處為郝某,落款時間均為2011年3月7日”的兩份表格資料這就是我離開鑫源達公司時,和買紅梅辦理的一部分移交手續(xù)和賬務移交手續(xù)。

7、證人買紅梅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1年3月開始擔任鑫源達公司出納,負責鑫源達公司庫存現(xiàn)金收入和支出、銀行存款的收入和支出。鑫源達公司相關欠款及往來賬業(yè)務由會計郝某負責。2010年1月11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借款70.05萬元,2010年10月13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借款40萬元,兩筆共計110.05萬元借款都是由我的前任出納呂某1辦理的。2011年3月初,我剛剛擔任鑫源達公司出納時,時任鑫源達公司會計郝某安排我去銀行核實煙花爆竹公司借給鑫源達公司的100萬元款項是否到賬,我核實后通知郝某錢已全部到賬,之后郝某安排我以鑫源達公司名義給煙花爆竹公司開具了一張100萬元的收據(jù)。這100萬元用于平時的公司經(jīng)營及支付供應商的原材料欠款。另外38.75萬元借款的收據(jù)是我開具的。馬進浩是鑫源達公司原材料的供應商之一。2011年4月27日,鑫源達公司會計郝某通知我說煙花爆竹公司給鑫源達公司墊付了38.75萬元,這筆款是支付給鑫源達公司供應商馬進浩的原材料款,讓我給煙花爆竹公司開具了38.75萬元的收據(jù)。該收據(jù)是以鑫源達公司的名義開具的,該款項本質(zhì)是煙花爆竹公司給鑫源達公司的借款,但款項由煙花爆竹公司直接支付給馬進浩個人。原某2和郝某沒有給我提供過相關借款協(xié)議,也沒有給煙花爆竹公司支付過利息。2011年4月27日,郝某對我說馬進浩又給鑫源達公司供應了一批原材料,原材料款37萬還是由煙花爆竹公司墊付的,讓我再給煙花爆竹公司開具一張37萬元的收據(jù)。該收據(jù)以鑫源達公司名義開具,該款項本質(zhì)是煙花爆竹公司給鑫源達公司的借款,37萬元由煙花爆竹公司直接支付馬進浩。原某2與郝某沒有給過我關于這筆錢的借款協(xié)議,鑫源達公司也沒有支付過煙花爆竹公司利息。2012年4月27日鑫源達公司借煙花爆竹公司50萬元,用于支付供應商馬進浩原材料款;2012年6月1日,鑫源達公司借煙花爆竹公司44.08361萬元,用于支付供應商黃創(chuàng)杰原材料款。都是我辦理的,以上兩筆借款,都是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的借款,雙方?jīng)]有簽訂借款合同,鑫源達公司也沒有支付上述50萬元和44.08361萬元借款的利息。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鑫源達公司分7次共向煙花爆竹公司借款379.88361萬元(不包含2011年3月所借100萬元的利息11.1953萬元),全部用于鑫源達公司業(yè)務經(jīng)營。從2012年2月22日開始,鑫源達公司首次向煙花爆竹公司以承兌匯票方式還款110萬元;2012年2月28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以承兌匯票方式還款20萬元;2013年2月4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50萬元:2013年2月8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95萬元;2013年2月19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00萬元;2013年3月13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6.07891萬元。綜上,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鑫源達公司分6次共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391.07891萬元,其中包含2011年12月31日欠煙花爆竹公司11.1953萬元的利息。至此,鑫源達公司所欠煙花爆竹公司款項全部還清。

8、證人張某3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原財務科科長。鑫源達公司從煙花爆竹公司借款由時任煙花爆竹公司總經(jīng)理原某某安排我,讓我給鑫源達公司匯款,我就安排出納牛某1具體承辦匯款業(yè)務;有時候,原某某直接安排出納牛某1給鑫源達公司匯款,我在復核的時候也能知道。2010年1月11日,原某某安排我或牛某1從煙花爆竹公司的資金中借給鑫源達公司70.05萬元,其中50.05萬元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20萬元以銀行轉賬方式轉入了一個叫李成敏的個人銀行賬戶,同時鑫源達公司給煙花爆竹公司出具了收據(jù),該收據(jù)顯示70.05萬元全部支付給了李成敏。所有資金都是煙花爆竹公司的自有資金,以上業(yè)務由牛某1具體辦理,但之后不知道如何編制會計科目。一直到了5月18日,我請示了原某某,原某某說就掛到鑫源達公司的賬上,我就安排牛某1編制了會計憑證。就該筆70.05萬元款項,雙方?jīng)]有簽訂過相關借款合同,鑫源達公司也沒有支付過煙花爆竹公司關于該筆款項的利息。2010年10月13日,原某某安排牛某1從煙花爆竹公司庫存現(xiàn)金中借給鑫源達公司40萬元,我復核的時候知道了此事。該筆資金來源是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以現(xiàn)金方式借給鑫源達公司。雙方未就該筆40萬元簽訂過借款合同,鑫源達公司也沒有給煙花爆竹公司支付過利息。2011年3月8日,原某某安排財務科人員從煙花爆竹公司銀行庫存現(xiàn)金中以電匯的方式借給鑫源達公司100萬元,牛某1于次日編制了會計憑證,并于3月25日登記入了煙花爆竹公司賬務。雙方是否簽訂借款協(xié)議我不知情,原某某也沒有給過我相關協(xié)議。到2011年12月,煙花爆竹公司以“其他應收款”科目掛了鑫源達公司的往來賬11.1953萬元,憑證顯示為2011年3月鑫源達公司所借100萬元的利息,利率10.1775‰。該筆100萬元借款的利息支付情況:2011年3月8日,鑫源達公司從煙花爆竹公司借款100萬元。2011年12月底的一天,原某某對我說將這100萬元借款以10.1775‰的利率計算利息,讓我在編制會計憑證的時候將該筆借款的11.1953萬元利息掛到煙花爆竹公司“其他應收款”科目中。2011年4月18日,原某某安排煙花爆竹公司財務科人員(具體是誰我記不清了),以煙花爆竹公司銀行存款以電匯方式將38.75萬元直接轉入了一個叫馬進浩的個人銀行賬戶,鑫源達公司于次日給煙花爆竹公司出具了收據(jù),實際上就是借給了鑫源達公司,同時財務科人員登記入了煙花爆竹公司賬務。該筆資金來源于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原某某事后沒有給過財務科相關借款合同或協(xié)議,鑫源達公司也沒有就該筆38.75萬元借款支付過煙花爆竹公司利息。馬進浩個人銀行賬戶是原某某提供給牛某1的。2011年4月25日,原某某安排煙花爆竹公司財務科人員(具體是誰我記不清)從煙花爆竹公司銀行存款中以電匯方式將37萬元直接轉入了馬進浩的個人銀行賬戶,實際上也是借給了鑫源達公司,該筆借款由牛某1于26日登記入賬,鑫源達公司于27日給煙花爆竹公司出具了收據(jù)。該筆資金是煙花爆竹公司的自有資金,煙花爆竹公司、鑫源達公司、馬進浩之間是否簽訂借款協(xié)議我不知情,原某某事后也沒有提供給財務科相關借款協(xié)議,鑫源達公司未就該筆37萬元借款支付過煙花爆竹公司利息。我沒有見過馬進浩,馬進浩的銀行賬戶還是原某某提供給牛某1的。2012年4月27日.原某某安排我從煙花爆竹公司賬戶以電匯方式墊付給鑫源達公司的客戶馬進浩50萬元,這筆50萬元是煙花爆竹公司借給鑫源達公司的貨款,資金來源是鑫源達公司的自有資金。煙花爆竹公司與鑫源達公司之間沒有簽訂借款協(xié)議,鑫源達公司也沒有支付利息。該會計憑證由牛某1編制。2012年5月的時候,原某某安排牛某1從煙花爆竹公司賬戶以轉賬方式墊付給鑫源達公司的客戶黃創(chuàng)杰44.08361萬元,該筆資金屬于煙花爆竹公司以自有資金借給鑫源達公司的。煙花爆竹公司與鑫源達公司之間沒有簽訂借款協(xié)議,鑫源達公司也沒有支付利息。該會計憑證也是由牛某1編制。綜上所述,2010年1月至2013年3月,按照原某某安排煙花爆竹公司分7次共借給鑫源達公司379.88361萬元(不包含2011年3月8日所借款項100萬元的利息11.1953萬元)。還款情況說明: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并非對應還款,而是以累次最終還款金額確定。經(jīng)查閱煙花爆竹公司賬務,從2012年2月22日開始,鑫源達公司首次以承兌匯票的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1O萬元,會計憑證號為“2012年2月22日第316號”;2012年2月28日,鑫源達公司以承兌匯票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20萬元,會計憑證號為“2012年2月28日第325號”;2013年2月4日,鑫源達公司以承兌匯票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50萬元,會計憑證號為“2013年2月4日第245號”;2013午2月8日,鑫源達公司以承兌匯票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95萬元,會計憑證號為“2013年2月16日第288號”;2013年2月17日,鑫源達公司以現(xiàn)金和承兌匯票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00萬元,會計憑證號為“2013年2月21日第302號”;2013年3月6日,鑫源達公司以現(xiàn)金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6.07891萬元,會計憑證號為“2013年3月15日第409號憑證”。綜上,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鑫源達公司分6次共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391.07891萬元,其中包含2011年12月31日掛在煙花爆竹公司往來賬的利息11.1953萬元。至此,鑫源達公司所欠煙花爆竹公司款項全部還清。以上還款業(yè)務都是由鑫源達公司出納買紅梅接洽煙花爆竹公司出納牛某1具體辦理的。

9、郝某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財務科科長。該筆借款實際發(fā)生在2010年1月11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借款70.05萬元,其中20萬元電匯到李成敏的個人賬戶,50.05萬元以現(xiàn)金方式付給李成敏。所有資金都是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以上業(yè)務由牛某1具體辦理后,我于5月18日登記入了賬。雙方?jīng)]有簽訂借款合同,也沒有約定借款利率及利息。該筆借款發(fā)生在2010年10月13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借款40萬元,我負責記賬。該筆資金來源是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以現(xiàn)金方式借給鑫源達公司。雙方未簽訂借款合同,也未約定利率與利息。該筆借款發(fā)生在2011年3月8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借款100萬元,我于3月25日登記入賬。該筆資金來源是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以電匯方式借給鑫源達公司。雙方未簽訂借款合同。該筆款項到達鑫源達公司賬戶后,原某2讓我安排買紅梅去銀行核實款是否到賬。到2011年12月,煙花爆竹公司以“其他應付款”科目掛了鑫源達公司的往來賬11.1953萬元,憑證顯示為2011年3月所借100萬元的利息,利率10.1775‰,該利息未實際支付。該筆借款發(fā)生在2011年4月18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借款38.75萬元,我于19日登記入賬。該筆資金來源于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以電匯方式付給鑫源達公司客戶馬進浩材料款。煙花爆竹公司、鑫源達公司、馬進浩之間未簽訂借款協(xié)議,未約定利率及利息。該筆款項是煙花爆竹公司代鑫源達公司墊付給馬進浩個人的材料款,本質(zhì)上屬于給鑫源達公司的借款。該筆借款發(fā)生在2011年4月25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借款37萬元,我于26日登記入賬。該筆資金是煙花爆竹公司的自有資金,以電匯方式付給鑫源達公司客戶馬進浩材料款。煙花爆竹公司、鑫源達公司、馬進浩之間未簽訂借款協(xié)議,未約定利率及利息。期間,原某2告訴我該37萬元是煙花爆竹公司替鑫源達公司墊付給馬進浩的原材料款,我又告訴買紅梅,讓買紅梅給煙花爆竹公司出具了收據(jù)。該筆資金本質(zhì)屬于煙花爆竹公司給鑫源達公司的借款。2012年4月27日,原某某安排財務科人員(具體記不清是牛某1還是張某3)從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中以電匯方式墊付50萬元給鑫源達公司供應商馬進浩,牛某1制作編號為“2012年5月2日第3號”會計憑證,張某3審核后由我記入煙花爆竹公司賬務,該筆50萬元是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的借款,用于支付購買馬進浩的原材料款,煙花爆竹公司與鑫源達公司之間沒有簽訂借款協(xié)議,鑫源達公司也沒有支付過利息。我不認識也沒有見過馬進浩。2012年5月,原某某安排財務科人員(具體記不清是牛某1還是張某3)從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中以轉賬方式墊付44.08361萬元給鑫源達公司供應商黃創(chuàng)杰,牛某1制作該份編號為“2012年6月21日第41號”會計憑證,張某3審核后由我記入煙花爆竹公司賬務,該筆44.08361萬元也是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的借款,用于支付購買黃創(chuàng)杰的原材料款,煙花爆竹公司與鑫源達公司之間沒有簽訂借款協(xié)議,鑫源達公司也沒有支付過利息。我不認識也沒有見過黃創(chuàng)杰。綜上所述,2010年1月至2013年3月,按照原某某安排,煙花爆竹公司分7次共挪用給鑫源達公司379.88361萬元(不含2011年3月8日所借款項100萬元的利息11.1953萬元)。雙方均未簽訂相關借款協(xié)議及合同。但在2011年12月時,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約定過2011年3月所借100萬元的利息,利率是10.1775‰,利息為11.1953萬元,掛在煙花爆竹公司的往來賬目上。其余借款均未支付過利息。以上借款都是原某某安排財務科人員辦理,鑫源達所借款項也都用于購買原材料,用于營利性活動。還款情況: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并非對應所借款項進行還款,是以累次最終還款金額確定。經(jīng)查閱煙花爆竹公司賬務,從2012年2月22日開始,鑫源達公司首次以承兌匯票的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10萬元,會計憑證號為“2012年2月22日第316號”;2012年2月28日,鑫源達公司以承兌匯票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20萬元,會計憑證號為“2012年2月28日第325號”;2013年2月4日,鑫源達公司以承兌匯票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50萬元,會計憑證號為“2013年2月4日第245號”;2013年2月8日,鑫源達公司以承兌匯票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95萬元,會計憑證號為“2013年2月16日第288號”;2013年2月17日,鑫源達公司以現(xiàn)金和承兌匯票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00萬元,會計憑證號為“2013年2月21日第302號”;2013年3月6日,鑫源達公司以現(xiàn)金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6.07891萬元,會計憑證號為“2013年3月15日第409號”。綜上,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鑫源達公司分6次共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391.07891萬元,其中包含2011年12月31日掛在煙花爆竹公司往來賬的利息11.1953萬元。上述391.07891萬元均為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所借款項的還款,不是鑫源達公司購買煙花爆竹公司的貨款。

10、證人牛某1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會計。鑫源達公司從煙花爆竹公司借款都是由時任煙花爆竹公司總經(jīng)理原某某安排時任煙花爆竹公司財務科長張某3,再由張某3安排我給鑫源達公司匯款;有時候,原某某直接安排我給鑫源達公司匯款,每次匯完款后,我都會告知張某3。2011年1月11日,原某某安排張某3,讓我從煙花爆竹公司的自有資金中轉賬給鑫源達公司70.05萬元,其中50.05萬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20萬元以銀行轉賬方式全部支付。2011年3月8日,原某某安排財務科長張某3,張某3通知我從煙花爆竹公司銀行現(xiàn)金中以電匯的方式轉賬給鑫源達公司100萬元。次日,由鑫源達公司出納買紅梅開了收據(jù),我編制了會計憑證,并于3月15日登記入了煙花爆竹公司賬務。該筆100萬元不是煙花爆竹公司與鑫源達公司的業(yè)務款,雙方未就該筆借款簽訂借款協(xié)議,鑫源達公司的借款用途我不知道。關于“2011年12月31日第71號憑證”顯示的該筆100萬元利息11.1953萬元我不知情,是由煙花爆竹公司張某3編制的。2011年4月18日,原某某給我一個叫馬進浩的人的銀行賬號,安排我從煙花爆竹公司銀行自有現(xiàn)金中以電匯的方式轉賬給鑫源達公司購買馬進浩原材料的款項38.75萬元,由買紅梅開了收據(jù),我于次日入賬并告知財務科長張某3。該筆38.75萬元屬于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的借款,煙花爆竹公司與鑫源達公司、馬進浩之間沒有發(fā)生業(yè)務往來。煙花爆竹公司與鑫源達公司之間未就該筆借款簽訂借款協(xié)議,鑫源達公司也沒有支付利息。我不認識也沒有見過馬進浩。2011年4月25日,原某某再次安排我從煙花爆竹公司銀行自有現(xiàn)金中電匯給馬進浩37萬元,我于次日入賬,買紅梅于4月27日補開了收據(jù)。該筆款項屬于煙花爆竹公司挪借給鑫源達公司,墊付給鑫源達公司原材料供應商馬進浩的材料款。同時鑫源達公司出納呂某1給煙花爆竹公司出具了收據(jù)。張某3讓我先不要入賬,直到5月18日,張某3才告我將該筆匯給鑫源達公司的70.05萬元借款入了賬。該筆資金不是煙花爆竹公司購買鑫源達公司物資的款,鑫源達公司的借款用途我不知道,我不認識也沒見過李成敏。雙方?jīng)]有簽訂過相關借款合同,鑫源達公司也沒有支付過煙花爆竹公司關于該筆款項的利息。2010年10月13日,原某某安排財務科人員從煙花爆竹公司庫存現(xiàn)金中轉賬給鑫源達公司40萬元,我記不清當時安排的張某3還是直接安排的我。該筆資金來源是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以現(xiàn)金方式借給鑫源達公司,由鑫源達公司出納呂某1開了收據(jù)。該筆40萬元款項不是煙花爆竹公司購買鑫源達公司物資的款項。雙方未就該筆40萬元簽訂過借款合同,鑫源達公司也沒有支付過煙花爆竹公司利息。2011年3月8日,原某某安排財務科長張某3,張某3通知我從煙花爆竹公司銀行現(xiàn)金中以電匯的方式轉賬給鑫源達公司100萬元。次日,由鑫源達公司出納買紅梅開了收據(jù),我編制了會計憑證,并于3月15日登記入了煙花爆竹公司賬務。該筆100萬元不是煙花爆竹公司與鑫源達公司的業(yè)務款,雙方未就該筆借款簽訂借款協(xié)議,鑫源達公司的借款用途我不知道。關于“2011年12月31日第71號憑證”顯示的該筆100萬元利息11.1953萬元我不知情,是由煙花爆竹公司張某3編制的。2011年4月18日,原某某給我一個叫馬進浩的人的銀行賬號,安排我從煙花爆竹公司銀行自有現(xiàn)金中以電匯的方式轉賬給鑫源達公司購買馬進浩原材料的款項38.75萬元,由買紅梅開了收據(jù),我于次日入賬并告知財務科長張某3。該筆38.75萬元屬于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的借款,煙花爆竹公司與鑫源達公司、馬進浩之間沒有發(fā)生業(yè)務往來。煙花爆竹公司與鑫源達公司之間未就該筆借款簽訂借款協(xié)議,鑫源達公司也沒有支付利息。我不認識也沒有見過馬進浩。2011年4月25日,原某某再次安排我從煙花爆竹公司銀行自有現(xiàn)金中電匯給馬進浩37萬元,我于次日入賬,買紅梅于4月27日補開了收據(jù)。該筆款項屬于煙花爆竹公司挪借給鑫源達公司,墊付給鑫源達公司原材料供應商馬進浩的材料款。煙花爆竹公司與鑫源達公司、馬進浩之間沒有發(fā)生業(yè)務往來。煙花爆竹公司與鑫源達公司之間未就該筆借款簽訂借款協(xié)議,鑫源達公司也沒有支付利息。2012年4月27日,原某某安排財務科人員(具體記不清是我還是張某3)從煙花爆竹公司賬戶自有資金中以電匯給鑫源達公司的客戶馬進浩50萬元,由鑫源達公司出納買紅梅給我開了收據(jù),我編制會計憑證入了煙花爆竹公司賬戶。該筆50萬元是煙花爆竹公司借給鑫源達公司的,雙方?jīng)]有簽訂借款合同,鑫源達公司也沒有支付過利息。我不認識也沒有見過馬進浩。2012年5月(具體時間記不清),原某某提供給我一個黃創(chuàng)杰的銀行賬號,安排我從煙花爆竹公司銀行賬戶以轉賬方式付給黃創(chuàng)杰44.08361萬元,之后由鑫源達公司出納買紅梅開了收據(jù),我編制會計憑證入了煙花爆竹公司賬戶,我不認識也沒見過黃創(chuàng)杰,也不知道鑫源達公司與黃創(chuàng)杰的關系。借給鑫源達公司的44.08361萬元屬于煙花爆竹公司的自有資金,雙方?jīng)]有簽訂借款合同,鑫源達公司也沒有支付過利息。經(jīng)梳理,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原某某安排煙花爆竹公司財務科人員分7次從本公司自有資金中借給鑫源達公司379.88361萬元(不包含11.1953萬元利息),煙花爆竹公司與鑫源達公司之間未簽訂過相關借款協(xié)議。2011年12月31日,鑫源達公司與煙花爆竹公司約定過2011年3月所借100萬元的利息,利率是10.1775‰,利息為11.1953萬元,該利息掛在煙花爆竹公司明細賬中鑫源達公司的名下。其余六筆70.05萬元、40萬元、38.75萬元、37萬元、50萬元和44.08361萬元借款,鑫源達公司均未向煙花爆竹公司支付過利息。還款情況:經(jīng)查閱煙花爆竹公司賬務,從2012年2月22日開始,鑫源達公司首次以承兌匯票的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10萬元,會計憑證號為“2012年2月22日第316號”;2012年2月28日,鑫源達公司以承兌匯票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20萬元,會計憑證號為“2012年2月28日第325號”;2013年2月4日,鑫源達公司以承兌匯票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50萬元,會計憑證號為“2013年2月4日第245號”;2013年2月8日,鑫源達公司以承兌匯票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95萬元,會計憑證號為“2013年2月16日第288號”;2013年2月17日,鑫源達公司以現(xiàn)金和承兌匯票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00萬元,會計憑證號為“2013年2月21日第302號”;2013年3月6日,鑫源達公司以現(xiàn)金方式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6.07891萬元,會計憑證號為“2013年3月15日第409號憑證”。綜上,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鑫源達公司分6次共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391.07891萬元,其中包含2011年12月31日掛在煙花爆竹公司往來賬的利息11.1953萬元。上述39.07891萬元均為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所借款項的還款,不是鑫源達公司購買煙花爆竹公司的貨款。

11、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證實:鑫源達公司曾多次向煙花爆竹公司借過錢,主要發(fā)生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借款金額少則三、四十萬元,多則100萬元,累計金額大約370萬余元,具體次數(shù)和金額記不清楚了。大約200年底至2010年初的時候,我與廉某等籌備成立鑫源達公司,經(jīng)過考察,準備購買李成敏(我和廉某成立鑫源達公司時,購買的廠房和設備就是李成敏的,李成敏是山西運城人,后來我就跟李成敏沒有聯(lián)系了)的一處位于榆次區(qū)的廠房和設備,但資金不足。我就于2010年1月11日安排煙花爆竹公司財務科科長張秀華或出納牛某1從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中直接支付給李成敏70.05萬元,作為借給鑫源達公司用來購買廠房和設備的錢。廉某或我又安排鑫源達公司出納呂某1給煙花爆竹公司開具了收據(jù)。之后,由煙花爆竹公司財務人員入賬。2010年10月份時,廉某給我打電話說鑫源達公司資金緊缺,讓我?guī)兔鉀Q一下40萬元的資金,我就于2010年10月13日安排煙花爆竹公司財務科出納牛某1從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中借給鑫源達公司40萬元,之后鑫源達公司出納呂某1給煙花爆竹公司開具收據(jù)。并由煙花爆竹公司財務人員入賬。2011年3月份的時候,廉某經(jīng)營不善,我就讓我弟弟原某2主持經(jīng)營管理鑫源達公司。2011年3月份的一天,原某2給我打電話鑫源達公司資金緊張,讓我?guī)兔鉀Q一下。我問原某2需要多少錢,他說需要100萬元。我就于2011年3月8日安排煙花爆竹公司財務科出納牛某1從煙花爆竹公司自由資金轉賬給鑫源達公司100萬元,由鑫源達公司出納買紅梅開了收據(jù),之后,由煙花爆竹公司財務人員入賬。在2011年12月時,我安排張某3將該100萬元借款的利息11萬元左右作為鑫源達公司的欠款掛到煙花爆竹公司賬目中。2011年12月底,我安排張某3將鑫源達公司于2011年3月至8月借款100萬元利息11.1953萬元,作為鑫源達公司的欠款掛到煙花爆竹公司的明細賬目中。但在2011年之后,我就忘記安排張某3算利息了。付利息是因為我認為這筆100萬元的借款金額較大、時間較長,不付利息不合適,所以就在2011年底安排張某3計算了利息。2011年4月18日,鑫源達公司購買了供應商馬進浩的工業(yè)荼,但公司資金運轉緊張,無法支付馬進浩貨款。原某2就給我打電話,讓我想辦法籌借38.75萬元資金,解決馬進浩貨款問題,并將馬進浩的銀行賬號提供給我。于是,我于2011年4月18日將馬進浩的銀行賬號給了出納牛某1,安排牛某1從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中直接支付給馬進浩38.75萬元,之后鑫源達公司出納買紅梅于4月27日開了收據(jù),牛某1將該38.75萬元作為鑫源達公司借款掛到煙花爆竹公司賬目中。2011年4月25日,原某2又給我打電話,說鑫源達公司再次購買了馬進浩的工業(yè)荼,讓我再往馬進浩的銀行賬戶打37萬元。于是,我又于當天安排牛某1從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中直接支付給馬進浩37萬元,鑫源達公司出納買紅梅開了收據(jù),牛某1將該37萬元作為鑫源達公司欠款掛到煙花爆竹公司賬目中。2012年4月27日,鑫源達公司從馬進浩處采購了一批價值50萬元的工業(yè)荼,但鑫源達公司匯款較慢,資金周轉困難,原某2再次給我打電話說讓我?guī)兔鉀Q。我就于當天安排牛某1從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中直接給馬進浩匯款50萬元,之后鑫源達公司出納買紅梅開了收據(jù),牛某1將該筆50萬元作為鑫源達公司借款計入煙花爆竹公司賬目中。2012年6月1日,原某2給我打電話說鑫源達公司之前從黃創(chuàng)杰處購買一批價值44.08361萬元的原材料,當時沒有付款,現(xiàn)在黃創(chuàng)杰催要該筆貨款,但鑫源達公司資金周轉困難,讓我?guī)兔鉀Q,我也同意了,并向原某2要了黃創(chuàng)杰的銀行賬號。之后我將黃創(chuàng)杰的銀行賬號給了牛某1,并安排牛某1從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中給黃創(chuàng)杰的銀行賬戶轉賬44.08361萬元。鑫源達公司出納買紅梅開了收據(jù),牛某1將該筆44.08361萬元作為鑫源達公司借款計入煙花爆竹公司賬目中。2010年1月11日至2012年6月1日期間,我安排煙花爆竹公司財務科人員分7次從本公司自有資金中借給鑫源達公司379.88361萬元,煙花爆竹公司與鑫源達公司之間未就以上7次借款簽訂過相關借款協(xié)議。2011年12月31日,我安排張某3將2011年3月8日鑫源達公司所借100萬元的利息11.1953萬元,掛在煙花爆竹公司明細賬中鑫源達公司的名下。其余6筆分別為70.05萬元(2010年1月11日借款)、40萬元(2010年10月30日借款)、38.75萬元(2011年4月8日借款)、37萬元(2011年4月25日借款)、50萬元(2012年4月27日借款)、44.08361萬元(2012年6月1日)借款,鑫源達公司均未向煙花爆竹公司支付過利息。鑫源達公司已經(jīng)將379.88361萬元借款全部歸還煙花爆竹公司。但還款時不是眉筆對應還款,而是累計還款,而且時間較久,記不清了。此外,鑫源達公司還因2011年3月8日借用的100萬元,向煙花爆竹公司支付了11.1953萬元的利息。2012年2月22日,鑫源達公司首次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10萬元,2012年2月28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20萬元;2013年2月4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50萬元;2013年2月8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95萬元;2013年2月17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00萬元;2013年3月6日,鑫源達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16.07891萬元。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3月6日,鑫源達公司分6次共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391.07891萬元,其中包含借款379.88361萬元和2011年12月31日掛在煙花爆竹公司往來賬的利息11.1953萬元。2011年1月11日至2012年6月1日期間,煙花爆竹公司分7次借給鑫源達公司共計379.88361萬元,每次借款前,我作為煙花爆竹公司主要領導,都沒有經(jīng)過晉中市供銷合作社理事會審批,也沒有組織經(jīng)過煙花爆竹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及高層領導進行集體研究,都是我一個人擅自決定的。

四、2014年6月,榆次區(qū)老尖莊白酒專賣店經(jīng)營者王某2向被告人原某某提出借款100萬元用于該店經(jīng)營周轉。2014年6月30日,原某某安排財物人員將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公款100萬元轉入王某2個人銀行賬戶。2014年7月,王某2分別于7月10日、7月14日將該款歸還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2014年7月,王某2再次向被告人原某某提出借款50萬元用于經(jīng)營資金周轉。2014年7月23日,原某某安排財物人員將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公款50萬元轉入王某2個人銀行賬戶。后王某2因經(jīng)營虧損無力償還借款,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通過民事訴訟收回3.8萬元,其余借款于2016年12月王某2用白酒抵頂。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借條、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白酒清單、晉中市榆次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晉中市商業(yè)銀行傳票、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明細、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記賬憑證、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庫存憑證、企業(yè)信息查詢單、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榆次區(qū)老尖莊白酒專賣店和晉中宏達偉宇汽車公司的基本情況、榆次區(qū)老尖莊白酒專賣店與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借款情況、銀行轉賬記錄、還款情況。

2、證人王某2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2014年6月30日,我因經(jīng)營老尖莊白酒專賣店資金緊張,我就找到原某某請他幫忙籌借100萬元,原某某答應幫忙并要走了我個人工行的銀行賬號,幾天后我賬戶上就收到了100萬元,我通過電話和原某某核實這100萬元就是他安排人給我轉過來的。我用了這100萬元10多天后,我通過我個人及我妻子蘇旭莉的賬戶,分兩筆向我借錢時給我打款的賬戶轉回100萬元。這100萬元借款沒有約定支付利息,實際上也沒有支付利息。在2014年7月的時候,我由于生意上需要50萬元的資金周轉,就找到了原某某請求幫助,原某某以煙花爆竹公司的名義借給我50萬元。之后由于我生意經(jīng)營不善,無法償還煙花爆竹公司的欠款和其他債務,被迫離開榆次。在2016年年底原某某在太原找到我后,向我索要50萬元的欠款,因為我債務纏身沒有能力歸還這筆欠款,我就提出用一批白酒來頂這筆50萬元的欠款,原某某表示同意。當時要籌措這批白酒需要5萬元的資金,但是由于我手頭沒有現(xiàn)金,我就讓原某某再借給我5萬元,原某某也同意了我的要求,并安排他公司的財務人員給我打款5萬元。過了一段時間后,我將價值57萬余元的白酒發(fā)到了煙花爆竹公司抵頂了。上述55萬元的借款。就這50萬元借款我們既沒有約定過支付利息,實際上也沒有向該公司支付利息。

3、證人原某1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2014年6月30日的時候,我記不清是原某某還是財務科長郝某給了我王某2的銀行賬號,安排我從煙花爆竹公司的自有資金中給王某2的銀行賬戶轉賬100萬元。我就到山西榆次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從煙花爆竹公司的現(xiàn)金賬戶(賬號:36×××26)中給王某2在工商銀行的賬戶(賬號:62×××79)轉了100萬元(該100萬元是煙花爆竹公司的銷售收入,屬于煙花爆竹公司的自有資金)。到7月11號,王某2將80萬元歸還到煙花爆竹公司銀行賬戶;7月14日,王某2以蘇旭莉的名義將20萬元歸還到煙花爆竹公司銀行賬戶。王某2于2014年6月30日借用煙花爆竹公司100萬:其中80萬元于7月11日歸還,使用時間為10天;另外20萬元于7月14日歸還,使用時間為13天。雙方未簽訂協(xié)議也未支付利息。2014年7月23日,原某某或郝某再次安排我從煙花爆竹公司銀行賬戶給王某2轉50萬元。我就到山西榆次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從煙花爆竹公司賬戶(賬號:36×××26)將50萬元轉到王某2的工商銀行賬戶(賬號:62×××79)。王某2給我打了50萬元借條。王某2就該50萬元借款,沒有與煙花爆竹公司簽訂協(xié)議,也未支付利息。2016年3月7日時,王某2方面的人(具體是誰我記不清)歸還3.8萬元,我開具收據(jù),并在之前王某2借款50萬元的借條上進行標注;2016年12月份的時候,我不記得是原某某或郝某安排我將5萬元現(xiàn)金給了王某2方面的人,之后王某2將一批價值57萬余元的白酒運輸?shù)綗熁ū窆镜猪斄耸S嗲房睢?/p>

4、證人郝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財務科科長。2014年6月30日,原某某直接安排原某1從煙花爆竹公司的銷售收入中借給王某2100萬元(該100萬元借款都是煙花爆竹公司的銷售收入,屬于煙花爆竹公司的自有資金)。事后原某1向我匯報了此事。到7月11日,王某2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80萬元;7月14日,王某2以蘇旭莉名義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20萬元。雙方?jīng)]有簽訂借款協(xié)議,也沒有支付利息。王某2借用其中80萬元的使用時間為10天;另外20萬元的使用時間為13天。2014年7月23日,原某某直接安排原某1從煙花爆竹公司銀行賬戶給王某2轉50萬元(該50萬元借款是煙花爆竹公司的銷售收入),王某2寫了一張借條,事后原某1向我匯報。雙方?jīng)]有簽訂借款協(xié)議,也沒有支付利息。2016年3月份,王某2的朋友歸還3.8萬元;2016年12月份的時候,原某某安排原某1將5萬元現(xiàn)金給了王某2方面的人,之后王某2將一批價值57萬余元的白酒運輸?shù)綗熁ū窆镜猪斄饲房?。對于白酒價值認定是2016年12月,煙花爆竹公司收到王某2的白酒后,原某某安排我將這批價值57.8412萬元的白酒虛假登記為煙花爆竹公司自行購買的,其中賒賬(登記為“其他應付款”19.5412萬元)和花費“庫存現(xiàn)金”38.3萬元。

5、證人張某5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找不到王某2后,我和原某某閑聊時,原某某說王某2也欠他本人50萬元借款,于是我們一起商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2償還欠款,當時我也不清楚王某250萬元借款是向原某某本人借的還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借的,后來我們一起向法院起訴,法院向我們各自送達了判決書后,我才知道王某250萬元借款是向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借的,當時起訴時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呂某2,原某某是晉中市供銷社委派到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資產(chǎn)監(jiān)管代表,所以判決書中訴訟主體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呂某2。判決書生效之后,我和原某某商量過一起申請執(zhí)行,我在執(zhí)行立案前,法院經(jīng)過調(diào)查之后告知我晉中宏達偉宇汽車商貿(mào)有限公司沒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所以我就沒有繼續(xù)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后來我把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一事的經(jīng)過告訴了原某某,原某某也沒有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我和晉中宏達偉宇汽車商貿(mào)有限公司實際管理人達成一致協(xié)議,以修理費用抵頂30萬元借款,晉中宏達偉宇汽車商貿(mào)有限公司因場地搬遷之后,抵頂事宜就不了了之,現(xiàn)晉中宏達偉宇汽車商貿(mào)有限公司已注銷,我與該公司也未就抵頂事宜進行對賬,我估計抵頂數(shù)額約2萬元左右。關于原某某與晉宏達偉宇汽車商貿(mào)有限公司是否有抵頂借款事宜我也不清楚。

6、蘇旭莉的情況說明證實:2014年6月30日我丈夫王某2向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借款100萬元用于當時經(jīng)營的老尖莊專賣店資金周轉,我丈夫于2014年7月14日通過我的工行賬戶(62×××01)還款20萬元。

7、王宏的情況說明證實:我于2015年1月承包宏達偉宇汽修廠,承包期為2年。2015年6月份由于王某2出走,因債務問題鞭炮公司原總說王某2欠鞭炮公司錢,讓我把2016年的部分承包費交給鞭炮公司,我于2016年3月將38000元交到鞭炮公司,鞭炮公司出具了收據(jù)。

8、李某7的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底,原某某叫我到辦公室,讓我寫個入庫憑證,說別人頂賬頂回一批酒,酒入到了總經(jīng)理張某6的車庫里,并拿出當時的供酒清單,叫我照單入庫,總計金額578412元,我寫完后把入庫憑證給了張某6。隨后原某某就聯(lián)系各廠,讓他們幫忙消化。各廠答應幫忙。后來,我按照原某某和各廠說好的數(shù)量,我開具了出庫憑證,等各廠送貨車來時按出庫單出庫?,F(xiàn)只有群樂廠一直推脫,現(xiàn)在我也不清楚拉沒拉回。

9、證人張某6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在2017年左右,原某某告我說有一批白酒要通過物流送到我們公司,讓我接手一下并負責保管。過了幾天,物流發(fā)來2車白酒共計222箱,其中茅臺11箱,五糧液211箱。之后原某某讓拿出一部分五糧情系列白酒給各家頂賬,還有部分茅臺用于平時接待。現(xiàn)經(jīng)我清點,這批白酒存放于我公司3號車庫。

10、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及情況說明證實:大約2014年6月份的時候,王某2在煙花爆竹公司辦公室找到我,說他經(jīng)營的老尖莊白酒專賣店資金緊張,請我?guī)兔臒熁ū窆窘枭?00萬元周轉一下??紤]到我和王某2平時關系不錯,我就答應給他幫忙,并讓王某2給我提供了他的銀行賬號。之后,我將王某2的銀行賬號給了煙花爆竹公司出納原某1,安排原某1從其個人銀行賬戶上存放的煙花爆竹公司公款中給王某2轉賬100萬元。大約用了十幾天后,王某2就將該100萬元打回了原某1賬戶上,歸還給煙花爆竹公司。隨后,原某1按照我的指示予以上賬處理。由于王某2用款時間較短,所以雙方?jīng)]有任何借款手續(xù),也沒有約定過借款利率。事實上,王某2也沒有支付過利息。大約2014年7月的時候,王某2又找到我說他經(jīng)營的宏達偉宇汽修廠需要50萬元資金周轉一下,讓我?guī)兔I措一下,我就同意了,之后,我又安排原某1從其個人銀行賬戶存放的煙花爆竹公司公款中給王某2轉賬50萬元,并讓王某2出具了一張借條。但后來,王某2經(jīng)營的公司資金出現(xiàn)問題,我多次聯(lián)系王某2要求還款,王某2一直沒有還款,后來就失去了聯(lián)系,之后我聽說他跑到外地了。借款時,王某2給我們公司出具過一張借條,但沒有約定借款利息,事實上王某2也沒有支付過該50萬元借款的利息。2015年時,王某2因欠款過多跑到外地后,我們煙花爆竹公司與王某2的另外一名債權人張某5一起到榆次區(qū)人民法院分別對王某2提起民事訴訟,并控制了王某2實際經(jīng)營的宏達偉宇汽修廠。此后,我們將宏達偉宇汽修廠轉包給王某2的弟弟王宏經(jīng)營,經(jīng)營一段時間后因房東(部隊)根據(jù)國家政策要收回廠房,導致無法繼續(xù)經(jīng)營。王宏根據(jù)經(jīng)營時間向煙花爆竹公司交回3萬元。另外,煙花爆竹公司又將升降機以0.8萬元價格出售給王宏。以上,煙花爆竹公司通過王宏共收回3.8萬元。此外,在2016年12月的時候,我通過朋友得知王某2在太原,就設法到太原找到王某2。經(jīng)協(xié)商,王某2提出他沒有錢但可以籌措一批白酒用來抵頂煙花爆竹公司的欠款,我只好同意了。但當時王某2又提出讓煙花爆竹公司再借給他5萬元用來籌措運輸白酒,我也同意了。我回到公司后就安排煙花爆竹公司財務人員給王某2打款5萬元。過了一段時間后,王某2就將一批價值約57萬余元的白酒發(fā)到煙花爆竹公司,我安排張某6和李某7辦理入庫手續(xù),將酒存放在煙花爆竹公司車庫里。至此,王某2借用我們公司的50萬元就算是全部歸還了。王某2歸還白酒的數(shù)量及品牌我記不清了,我記得有11箱茅臺酒,100余箱五糧情系列白酒。王某2將運輸?shù)綗熁ū窆竞?,我們?jīng)查詢條碼確認這批酒是真的;又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雙方確認了這批白酒的價值為57萬余元。

五、2008年4月至5月,東海明月商務酒店經(jīng)營者張某7分2次向被告人原某某提出借款用于該酒店裝修及資金周轉。2008年4月29日、5月28日,原某某分別將晉中市煙花爆竹公司公款55萬元、100萬元借給張某7使用,2008年5月6日、6月4日張某7歸還上述借款。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明細賬、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會計憑證、查詢金融財產(chǎn)通知書、晉中市商業(yè)銀行傳票、晉中市東海明月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證實:晉中市東海明月公司的基本情況、該公司與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借款、還款情況。

2、證人張某7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東海明月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我于2005年經(jīng)營東海明月酒店,原某某常去酒店洗澡,慢慢就熟悉了。在2008年4月的時候,東海明月酒店之前因重新裝修后資金周轉緊張,我就找到原某某說想借55萬元周轉一下,原某某同意后,我將我實際控制的誠通貿(mào)易公司銀行賬戶給了原某某。2008年4月29日,原某某安排煙花爆竹公司財務人員從煙花爆竹公司銀行賬戶轉給誠通貿(mào)易公司35.1萬元、從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開發(fā)區(qū)分公司往誠通貿(mào)易公司賬戶轉賬19.9萬元,共計55萬元(55萬元屬于煙花爆竹公司的自有資金)。我將借到的55萬元都用于支付東海明月酒店裝修時所欠的工程款。到2008年5月6日,東海明月酒店資金緊張緩解后,我將借煙花爆竹公司的55萬元轉賬歸還給了煙花爆竹公司。我就所借煙花爆竹公司的55萬元未簽訂借款協(xié)議,也沒有付過利息。2008年5月份時,東海明月酒店也是因之前裝修所欠工程款,出現(xiàn)資金緊張的情況,我又找到原某某借錢,讓原某某借給貿(mào)易公司的銀行賬戶。2008年5月28日,原某某安排煙花爆竹財務人員從煙花爆竹銀行賬戶轉帳100萬元(100萬元屬于煙花爆竹公司的自有資金)至誠通貿(mào)易公司的賬戶。我收到100萬元后全部用于支付東海明月酒店的裝修款。到2008年6月4日,東海明月酒店回款后,我將100萬元借款轉賬歸還給煙花爆竹公司。我所借煙花爆竹公司的100萬元未簽訂借款協(xié)議,也沒有付過利息。這筆借款從2008年5月28日至6月4日,我一共借款7天。

3、證人張某3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原財務科科長。2008年4月29日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開發(fā)區(qū)分公司轉賬給誠通公司19.9萬元,煙花爆竹公司向誠通公司轉賬35.1萬元,兩筆共計55萬元。55萬元都屬于煙花爆竹公司的錢。我當時是煙花爆竹公司會計,只負責記賬,并沒有經(jīng)手辦這件事,當時是煙花爆竹公司總經(jīng)理原某某安排出納郝某辦理的。煙花爆竹公司會計記賬憑證中沒有誠通公司關于該筆55萬元的借款手續(xù)。具體原因我不清楚。有無簽訂協(xié)議我也不清楚。誠通公司也未與煙花爆竹公司、開發(fā)區(qū)分公司約定并支付該55萬元的利息。2008年5月6日,誠通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還款55萬元,借款時間共7天。2008年5月,我接任了煙花爆竹公司的財務科長,5月28日的時候,原某某安排我給誠通公司轉賬100萬元,我還問原某某誠通公司的賬號是多少,他說上個月已經(jīng)轉過,讓我查閱上一次的轉賬記錄,經(jīng)我確認誠通公司賬號后,安排公司出納閆某2(女,已離職)從煙花爆竹公司銀行賬戶轉到誠通公司在晉中市商業(yè)銀行博大支行開立的銀行賬戶100萬元(該100萬元是煙花爆竹公司的銷售收入,屬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由張某7開具了借條,閆某2編制會計憑證并入賬。到6月4日,誠通公司將100萬元轉賬歸還到煙花爆竹公司的銀行賬號。所借煙花爆竹公司的100萬元未簽訂借款協(xié)議,也沒有付過利息。這筆借款從2008年5月28日至6月4日,一共借款7天。

4、證人郝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財務科科長。2008年4月29日,原某某給我一張寫有誠通公司銀行賬號的紙,讓我從煙花爆竹公司銀行賬戶給誠通公司轉賬55萬元。但我查詢煙花爆竹公司銀行賬戶時發(fā)現(xiàn)余額不足,就告知了原某某。原某某讓我從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開發(fā)區(qū)分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區(qū)分公司)的銀行賬戶湊夠55萬元給誠通公司轉賬過去。我就從開發(fā)區(qū)分公司銀行賬戶向誠通公司在晉中市商業(yè)銀行博大支行開立的銀行賬戶轉賬19.9萬元,又從煙花爆竹公司銀行賬戶向誠通公司的晉中商行銀行賬戶轉賬35.1萬元;兩筆一共轉給誠通公司55萬元。到5月6日,誠通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銀行賬戶還款35.1萬元,向開發(fā)區(qū)分公司銀行賬戶還款19.9萬元,共計還款55萬元(該55萬元都屬于煙花爆竹公司的錢,用于誠通公司向煙花爆竹公司的借款)。2008年5月的時候,我已經(jīng)是煙花爆竹公司財務科會計,負責具體辦理出納業(yè)務的是閆某2(女,已離職)。2008年5月28日時原某某安排閆某2從煙花爆竹公司銀行賬戶轉到誠通公司在晉中市商業(yè)銀行博大支行開立的銀行賬戶100萬元(100萬是煙花爆竹公司的銷售收入,屬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由張某7開具借條,閆某2編制會計憑證并入賬。到6月4日,誠通公司將100萬元歸還到煙花爆竹公司的銀行賬號。

5、證人閆某2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原出納。2008年4月29日煙花爆竹公司借給張某755萬元,5月6日張某7還給煙花爆竹公司55萬元,這筆借款往來發(fā)生時是郝某的出納,具體情況我不清楚。2008年5月,我從煙花爆竹公司門市部調(diào)至財務科擔任出納,當時郝某是會計,張某3是財務科科長。5月28日,張某3給我一張寫有誠通公司銀行賬號的紙條,讓我從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中給誠通公司轉賬100萬元(該100萬元是煙花爆竹公司的銷售收入,屬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之后,由誠通公司張某7寫了借條,我編制會計憑證入賬。到6月4日,誠通公司將100萬元歸還到煙花爆竹公司的銀行賬號。從2008年5月28日至6月4日,借用時間是7天。煙花爆竹公司未與誠通公司就該筆100萬元簽訂借款協(xié)議,誠通公司也未付給利息。

6、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證實:2008年4月的時候,張某7和我說他經(jīng)營的東海明月酒店因裝修資金周轉緊張,問我能否借給他55萬元周轉一下。我表示同意。隨即,張某7給我提供了他實際控制的誠通公司銀行賬號,讓我將錢轉賬到該賬號。4月29日,我把誠通公司銀行賬號給了煙花爆竹公司出納郝某,安排她從煙花爆竹公司自有資金中給誠通公司轉賬55萬元。但郝某去銀行查詢后告我說本公司銀行賬戶里不足55萬元。我就讓郝某從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開發(fā)區(qū)分公司的銀行賬戶湊夠55萬元給誠通公司轉賬過去。依據(jù)會計憑證,煙花爆竹公司轉賬35.1萬元和開發(fā)區(qū)分公司轉賬19.9萬元。到5月6日,張某7將借款分別歸還至煙花爆竹公司賬戶35.1萬元和開發(fā)區(qū)分公司賬戶19.9萬元,一共還款55萬元。雙方?jīng)]有簽訂過相關借款合同,張某7也沒有向煙花爆竹公司或開發(fā)區(qū)分公司支付過該55萬元借款的利息。該55萬元借款張某7用于東海明月酒店的裝修和經(jīng)營了。2008年5月的時候,張某7再次向我提起他經(jīng)營的東海明月酒店還是資金緊張,問我能否再借給他100萬元周轉一下。我同意后就于2008年5月28日安排煙花爆竹公司財務科張某3從本公司自有資金中給上述張某7提供的誠通公司賬戶轉賬100萬元,轉賬完成后,我告知了張某7,張某7給開了收據(jù)。到6月4日,張某7將100萬元歸還煙花爆竹公司。該100萬元張某7也是用于東海明月酒店經(jīng)營、裝修了。就該筆100萬元借款,張某7只是寫過一張收據(jù),雙方?jīng)]有簽訂過相關借款合同。張某7也沒有向煙花爆竹公司支付過該100萬元借款的利息。以上155萬元借款我未經(jīng)市供銷社理事會審批、未經(jīng)煙花爆竹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及高層領導集體研究,都是我個人決定。

以上,被告人原某某分18次挪用公款共計1779.88361萬元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

濫用職權事實

2013年3月起,被告人原某某擔任晉中市供銷社副調(diào)研員,分管晉中市煙花爆竹公司,負責對煙花爆竹的經(jīng)營、管理工作。2015年5月,榆次老尖莊白酒專賣店經(jīng)營者王某2向晉中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農(nóng)村信用社申請貸款300萬元,擔保人為山西萬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隨后,王某2向被告人原某某提出讓晉中市煙花爆竹公司提供反擔保,原某某表示同意。原某某違反《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晉中市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chǎn)管理辦法》規(guī)定,未經(jīng)晉中市供銷社同意,未經(jīng)晉中市煙花爆竹公司董事會研究,擅自為王某2貸款提供反擔保。2015年10月,王某2逾期未歸還貸款和利息,山西萬誠融資擔保公司向銀行承擔擔保責任后,要求晉中市煙花爆竹公司承擔反擔保責任。原某某未經(jīng)晉中市供銷社同意,未經(jīng)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董事會研究,原某某和萬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法人馮某協(xié)商用煙花爆竹公司50萬元現(xiàn)金和價值220萬元鞭炮履行反擔保責任。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先后向萬誠融資擔保公司法人馮某及其債權人支付88.3萬元現(xiàn)金和161.635284萬元的煙花爆竹產(chǎn)品,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249.935284萬元損失。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證實:2015年,王某2向晉中開發(fā)區(qū)農(nóng)村信用社貸款300萬元,山西萬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為擔保人,煙花爆竹公司為王某2與山西萬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過反擔保。2015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2給我打電話說,他要在晉中開發(fā)區(qū)農(nóng)村信用社貸款,希望煙花爆竹公司能給他提供擔保。由于我和王某2是多年的朋友,出于個人交情,我答應給他幫忙。隨后王某2和山西萬誠擔保公司的人到煙花爆竹公司我的辦公室找到我,見面后提供給我一份已經(jīng)打印好的委托擔保合同,說只要煙花爆竹公司簽了字蓋了章,他就能貸款了。我看了一下合同的內(nèi)容,大致是讓煙花爆竹公司向山西萬誠擔保公司提供300萬元額度的反擔保,我考慮了一下,隨后就用我保管的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公章在委托擔保合同上蓋了章,因煙花爆竹公司時任董事長呂某2不在單位,后來我又安排呂某2在開發(fā)區(qū)煙花爆竹分公司,在委托擔保合同上簽了字。大約過了2個月,我聽說王某2因欠債太多跑路了,為此我也很著急,通過各種途徑找過王某2,但沒有結果。2015年10月的時候,山西萬誠擔保公司馮某和牛某2約我到頤景酒店協(xié)商解決反擔保事宜,要求承擔反擔保責任,當時未談成。后來我們又談過幾次,最終于2015年10月底,煙花爆竹公司和山西萬誠擔保公司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由煙花爆竹公司向山西萬誠擔保公司支付50萬元現(xiàn)金及價值220萬元的煙花爆竹產(chǎn)品,合計270萬元,以此來承擔因王某2貸款逾期未還而向山西萬誠擔保公司承擔的反擔保責任。2015年10月協(xié)議簽訂后,為了履行反擔保責任,我安排榆次四虎修繕隊負責人李某4給我開具了一張金額為50萬元并且蓋有四虎修繕隊公章的虛假工程款收據(jù),我在收據(jù)上簽了“請先支付28萬元”和“呂某2”的名字后,安排公司財務科長郝某,由公司出納原某1分兩次將公司資金50萬支付給馮某,其中2015年10月底轉了28萬元,2015年11月又轉了22萬元,隨后我安排郝某把這筆賬務做平,郝某就按我的安排處理了,具體的賬號和轉款日期我記不清了。220萬元的煙花爆竹產(chǎn)品主要有四筆,其中昔陽棉麻日雜公司陳某取走100多萬的煙花爆竹產(chǎn)品,馮某本人取走60萬左右的煙花爆竹產(chǎn)品,用煙花爆竹有限公司35萬元收回馮某的債權人溫某手中50萬元的煙花爆竹銷售出庫單,另外還支付萬誠擔保公司牛某2欠債權人劉某120萬元,實際支付3.3萬元的現(xiàn)金。2015年11月,馮某安排他的辦公室人員(我不認識這個人,記不清是男的女的),從煙花爆竹公司我的辦公室拿走價值100萬元左右銷售出庫單,之后,由于馮某處理不了這批鞭炮,馮某就找我?guī)兔Γ胪ㄟ^煙花爆竹公司銷售這100萬元的產(chǎn)品。我說幫他銷售可以,但必須折價三分之二,馮某表示同意接受這個價格。我就聯(lián)系昔陽縣棉麻日雜公司的負責人陳某,與陳某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陳某答應以三分之二的價格接手100萬元的煙花爆竹產(chǎn)品。按馮某給我提供的賬戶,2015年12月陳某往馮某銀行帳戶上轉帳50萬元,2016年2月,陳某給馮某的債權人劉某1的銀行賬戶轉賬16萬6千6百多元。第一次付款后,陳某陸續(xù)將100萬元的煙花爆竹提走。2016年8、9月,煙花爆竹公司業(yè)務科科長李某7告我說昔陽提走的煙花爆竹產(chǎn)品超過100萬元了,問超過的貨款怎么結算,我告訴李某7說超過的部分也是按三分之二的價格結算,之后煙花爆竹公司收到昔陽陳某交來的差價3.133526萬多元。因為陳某實際提走了價值104萬元左右的煙花爆竹產(chǎn)品,差價是按照約定的三分之二的價格計算的。從2015年12月到2016年1月份,馮某需要煙花爆竹產(chǎn)品時都要事先聯(lián)系我,由馮某簽字后取走,馮某本人共提走價值60萬元左右的煙花爆竹產(chǎn)品。2015年底到2016年1月份,就在這個時間段,經(jīng)馮某同意,我給了馮某的債權人溫某約50萬元的煙花爆竹銷售出庫單。具體數(shù)量以出庫單為準,過了幾天溫某又找到我,說他找不到渠道銷售,又沒有地方存放,就提出用35萬元現(xiàn)金收購溫某手中約50萬元的銷售出庫單,溫某就答應了我的要求。2015年年底到2016年初,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我安排公司財務科科長郝某,通過銀行轉賬,由煙花爆竹公司向溫某支付了35萬元,其中2月份轉帳25萬元,3月份轉帳10萬元。這樣就收回了這筆價值50萬元的銷售出庫單。轉賬時間以票據(jù)記載時間為準。大約2015年年底,我的同學也是以前的同事劉某2找到我,說山西萬誠擔保公司借他弟弟劉某120萬元到期沒有歸還,聽說煙花爆竹公司欠山西萬誠擔保公司錢,想通過我要回這20萬元,我說只要山西萬誠擔保公司同意,我這就可以支付這筆錢。過了十幾天,在我辦公室,劉某2和劉某1、馮某與我商議后,同意由煙花爆竹公司代山西萬誠擔保公司支付20萬元給劉某1。隨后馮某將牛某2給劉某1打的借條給我,也給我留下了劉某1的銀行賬號。2016年2月,我先讓昔陽棉麻日雜公司陳某給劉某1轉了16.6667萬元,剩余的3.3萬元,是劉某2到我辦公室拿的。劉某2給我打了張收條,我將這張收條交給財務科郝某,讓原某1從公司財務拿來3.3萬元現(xiàn)金,我交給了劉某2。煙花爆竹公司在履行反擔保責任過程中,支付馮某50萬元現(xiàn)金,經(jīng)價格鑒定中心鑒定昔陽陳某和馮某本人共提走價值1647688.1元的煙花爆竹產(chǎn)品,支付劉某13.3萬元,支付溫某35萬元,減去昔陽陳某退回公司的31335.26元,合計造成249.935284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上述損失均是我擅自決定造成的。

2、證人王某2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在2013年、2014年和2015年的時候,我因為生意上需要資金周轉向晉中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農(nóng)村信用社進行了貸款,每次貸款金額大約400余萬元。這幾次貸款給我做擔保的都是山西萬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每次貸款時,我都通過原某某讓他負責的煙花爆竹公司為萬誠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金額為300萬元。前兩次貸款時,我都按照合同償還了貸款本息,所以煙花爆竹公司也沒實際承擔反擔保責任。但在2015年這次貸款時,因為我經(jīng)營失敗,無法償還貸款及其他債務,為了躲避債主們追債我就離開晉中了。我離開以后,萬誠擔保公司向銀行承擔了擔保責任,煙花爆竹公司又向萬誠擔保公司承擔反擔保責任。看完合同后原某某就安排工作人員給我在擔保合同上蓋了公章,并安排煙花爆竹公司時任董事長法人代表呂某2在合同上簽了字。就這樣,這份合同就生效了。在我將這筆440萬元的貸款貸出來后不久,因為當時我籌劃經(jīng)營的紫晨陽光酒店投資失敗,我沒有能力再償還銀行的債務。貸款逾期后,萬誠擔保公司向銀行承擔了合同中約定的300萬元擔保責任。據(jù)我所知,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后,煙花爆竹公司向萬誠擔保公司支付了270萬元的反擔保責任。

3、證人馮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山西萬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10月份王某2的貸款開始逾期,晉中開發(fā)區(qū)信用聯(lián)社匯通分社扣除了我公司在信用社保證金賬戶的300萬元本金和利息,具體以銀行賬務資料為準。2015年國慶之后,牛某2告我,要處理王某2借款的情況,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要求和我見面。幾天后我、牛某2、煙花爆竹公司負責人原某某三方在晉中頤景大酒店大廳茶座見面,協(xié)商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反擔保處理事宜,最終協(xié)商,由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支付現(xiàn)金50萬元和價值220萬元的鞭炮來承擔他們公司的反擔保責任,并在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原某某辦公室簽訂了一份協(xié)議。原某某給我的50萬元現(xiàn)金是分兩次給我的,第一次是在2015年的10月29日,通過一個叫原某1的人向我的工行卡里轉賬28萬元整;第二次是在2015年11月20日,也是通過原某1向我的工行里轉賬22萬元整,這兩次加起來一共是50萬元。220萬元的鞭炮是我和原某某協(xié)商,我需要多少價值的鞭炮,就由原某某安排,在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二樓財務處一個女同志處領取出庫單,前后大概分了七、八次領完價值220萬元鞭炮出庫單。220萬元的鞭炮款折抵擔??詈?,除給溫某價值50萬元鞭炮出庫單、陳保明價值20多萬元的鞭炮出庫單、小名叫“棟棟”的鞭炮經(jīng)銷商的價值30余萬元鞭炮出庫單,還給過王東興價值10萬元的鞭炮出庫單。我本人到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領取了價值約49萬元的鞭炮出庫單,具體以鞭炮公司財務記載為準。有時我如果沒時間去開具鞭炮出庫單,還讓我辦公室的史某辦理過相關事宜。除了以上價值100多萬元的鞭炮款,其余價值100余萬元的陸陸續(xù)續(xù)我都從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領取出來處理了,涉及的款項應該也打到我的個人賬戶里。經(jīng)我手領取出庫單大約220萬元。2015年11月的一天,我和原某某商量好還款辦法后,我安排史某從煙花爆竹公司開出價值100萬元鞭炮出庫單,因為急于變現(xiàn),我就找原某某讓他幫忙銷售,且答應以三分之二即666667元銷售,后來陳某給我轉了50萬元款,剩余的166667頂了我公司股東牛某2欠劉某1的賬。因我欠溫某錢,商量用50萬元鞭炮出庫單還賬,至于溫某怎么處理這50萬元出庫單我就不知道了。剩余的60余萬元鞭炮我都提走了。以上加上煙花爆竹公司轉給我的50萬元現(xiàn)金,煙花爆竹公司履行了270萬元反擔保的責任。后來對賬時我才知道原某某還支付了劉某13.3萬元現(xiàn)金。

4、證人牛某2的證言證實:我是山西萬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2013年、2014年、2015年,共三次向王某2借款300萬元提供擔保,反擔保為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由王某2聯(lián)系。王某2的前兩次的借款還款情況都正常,第三次借款2、3個月以后突然失聯(lián),我公司為其墊付兩個月的利息后,銀行通過我公司保證金賬戶,代償王某2的借款300萬元的本金和部分利息。在我公司代償完王某2的借款后,我讓公司的法律顧問給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發(fā)律師函,后與原某某取得了聯(lián)系。我們在頤景大酒店大堂兩次與原某某協(xié)商處理此事,在第二次與原某某見面的時候,馮某也參加了,后來原某某與馮某處理了此事,具體協(xié)商的過程我不清楚。后馮某告知我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答應給我公司現(xiàn)金50萬元和價值220萬元的鞭炮,以承擔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反擔保責任。后來聽說220萬元給了馮某,50萬元也給了馮某。王某2借貸前向我公司付了30萬的貸款保證金,所以當時商議的反擔保就是270萬就能保證我公司的利益。

5、證人呂某2的證言證實: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日第5號記賬憑證中“入賬日期2015年8月18日收據(jù)”,上面簽字“請先支付28萬元,呂某2,10月29日”不是我本人簽的,具體不知道是誰簽的。2015年5月18日編號為萬誠委保字【2015】5-7號山西萬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委托擔保合同是我的簽字,但法人印章不是我蓋的。2015年10月28日,甲方山西萬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乙方呂某2、丙方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是我本人簽的,因為原某某是市供銷社分管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領導,他讓我簽字我就簽字,我也沒看協(xié)議具體內(nèi)容。

6、證人馮耀洲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供銷社黨組書記、主任。晉中市供銷合作社市供人字[2015]4號文件,《晉中市供銷合作社關于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調(diào)整的通知》文件,因工作疏忽,將原某某的分管工作職責中“分管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一項遺漏,以致2015年領導分工正式文件中,沒有明確“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分管領導,供銷社下屬企業(yè)沒有向我本人及理事會匯報過對外承擔反擔保。

7、證人李某6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供銷社監(jiān)事會主任。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為系統(tǒng)內(nèi)的單位提供過擔保,相關的擔保資料我可以給調(diào)查組提供,系統(tǒng)內(nèi)的擔保有理事會主任簽字決定。

8、證人郝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公司財務科長。晉中市煙花爆竹公司記賬憑證上2015年11月2日第5號記賬憑證中“2015年10月29日金額為28萬元”和2015年11月23日第42號記賬憑證中“2015年11月20日金額22萬元”個人業(yè)務委托書是原某某安排我后,我按照原某某提供的賬號讓原某1向其轉的賬,共計給馮某轉賬50萬。入賬日期為2015年8月18日的收據(jù),是原某某簽的呂某2名字,并安排我將2015年10月29日和11月20日轉給馮某的兩筆合計50萬掛在李某4裝修辦公樓及三個煙花爆竹庫房等工程中,李某4實際沒有做過這個工程。2016年按照原某某的安排,我讓原某1分兩筆付了溫某35萬元。關于開發(fā)區(qū)(昔陽)和開發(fā)區(qū)(l)兩個往來賬賬戶設置情況以及賬務處理情況,同李某7證言。

9、證人原某1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公司的出納。我負責公司現(xiàn)金收付業(yè)務及費用支出,公司的資金都存放在我個人的八個銀行賬戶中。2015年10月29日,原某某和郝某的安排,我從榆次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尾號為6626卡中向馮某位于工行晉中市分行中都支行賬戶尾號為7833卡里打了28萬元。2015年11月20日我從晉中銀行尾號為0051的卡上向馮某工行尾號為7425卡上轉賬22萬元。后財務科長郝某讓我把賬做到李某4的建工賬目上。2016年原某某安排郝某,郝某又安排我給溫某賬戶轉賬35萬元。2016年還付過3.3萬元現(xiàn)金。

10、證人李某4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在2015年的一天,原某某打電話讓我?guī)鲜論?jù)和我公司公章到他辦公室,當時只有我和原某某在他辦公室,原某某讓我給他打一張收到50萬元工程款(辦公樓裝修)的收據(jù),之后我按照原某某的要求給他打了這張收據(jù),收款日期是我隨便寫的,50萬跟我以前的工程沒有任何關系。

11、證人張某6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李某4曾經(jīng)在晉中市煙花爆竹公司承攬過裝修工程。公司提供反擔保一事沒有召開過董事會。

12、證人牛某1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會計。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設有“開發(fā)區(qū)(昔陽)”和“開發(fā)區(qū)(1)”的往來賬。2015年11月,具體日期我記不清了,因為每月20日左右我都要找業(yè)務科趙某對業(yè)務科開具的銷售出庫單、銷售退貨單進行對賬并簽字。對賬中發(fā)現(xiàn)在平時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開發(fā)區(qū)分公司在票據(jù)上的簽字都是“李寧”,但這次票據(jù)上沒有李寧簽字,我就去找郝某,問該怎么處理。隨后郝某請示原某某后,告我說,讓單掛開發(fā)區(qū)賬頁,票據(jù)上標記的“昔陽”的掛“開發(fā)區(qū)(昔陽)”,標記“記帳”的掛“開發(fā)區(qū)(l)”。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財務科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午12月31日止明細賬應收賬款明細分類賬開發(fā)區(qū)(昔陽)帳頁是我根據(jù)業(yè)務科趙某開具的銷售出庫單和銷售退貨單,財務科出納原某1相關的現(xiàn)金交易記錄記載的,其中2016年4月20日第40號憑證付款383000元,是我按照原某1提供的單據(jù),經(jīng)請示郝某掛開發(fā)區(qū)(昔陽)往來明細賬,原某1提供的單據(jù)顯示付給“溫某”,這個人我不認識,在和趙某核對賬目時,也讓趙某標記入賬。2016年4月20日第40號憑證開發(fā)區(qū)(1)(2)(毛利+酒)524064.76元,這筆賬目我請示郝某時,郝某告我說是原某某安排的,讓我直接入賬,在和趙某對賬時,我告趙某直接入賬就可以;2016年5月23日第27號憑證524064.76元是我根據(jù)原某1的記賬憑證,把524064.76元沖了,隨后在與趙某核對賬目時,讓趙某先做標記入賬,并告知趙某我不清楚具體情況,有問題可以問郝某。2016年5月23日第27號憑證記載酒271272元,是我根據(jù)原某1的憑證經(jīng)請示郝某,她讓這么下賬,說是原某某安排的,當時在記賬憑證中沒有任何原始憑證。在與趙某對賬中,讓趙某的標酒款并告訴趙某有問題可以問郝某。2016年8月17日第17號憑證收31335.26元,這筆是收到的現(xiàn)金,我根據(jù)原某1憑證下賬開發(fā)區(qū)(昔陽)的貨款,在與趙某對賬中,我告知趙某標記金額并給她看了由業(yè)務科開具的收款收據(jù)一張。到了2016年12月,根據(jù)原某1的記賬憑證將383000元和271272元沖了,當時我問過郝某,她說先這么記賬,隨后在和趙某對賬中,我告知趙某這么記賬。截止2016年12月31日,我公司財務賬上標記為“開發(fā)區(qū)(昔陽)”的賬面余額顯示是667082.94元。不過剛才在查看明細賬時發(fā)現(xiàn),2016年12月7日第8號憑證271270元沖2016年5月23日第27號憑證酒271272元時,差了2元,賬面余額應該是667084.94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我公司財務賬上標記為“開發(fā)區(qū)”的賬面余額656111元,這與業(yè)務科的核對無誤,是一致的。我和業(yè)務科趙某對賬,因為煙花爆竹公司的財務賬是我根據(jù)業(yè)務科趙某開具的銷售出庫單和銷售退貨單,財務科出納原某1相關的現(xiàn)金交易記錄記載,每月20號左右,我都會和趙某就上月發(fā)生的業(yè)務往來進行核對,在核對過程中,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或不懂的地方就會請示郝某,根據(jù)郝某的安排記帳,截止到目前,我這記載的財務賬和趙某的業(yè)務賬都是一致的。煙花爆竹公司2015年11月5號憑證、2015年11月23日42號憑證,這兩份憑證顯示的是付給李某4裝修辦公樓款,收款條是馮某寫的一個28萬元,一個22萬元,實際這兩筆錢也是打給了馮某。“2015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出入庫單據(jù)”。經(jīng)我核對憑證,史某共開具了4份合計價值1000630.4元銷售出庫單,馮某共開具了10份價值600058元銷售出庫單。

13、要海明、武英俊、張某6的情況說明證實:在擔任董事期間,沒有因公司對外擔保開過董事會。

14、證人李某7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業(yè)務科科長。2015年7月?lián)螛I(yè)務科長,業(yè)務科承擔煙花爆竹進貨、銷售、儲存管理等工作。2015年11月的一天,原某某打電話叫我到他辦公室,說讓我開100萬元的煙花爆竹出庫單,戶名掛到開發(fā)區(qū),說要用鞭炮頂賬,還安排我把價格優(yōu)惠三分之一,后我就按照原某某的要求開出出庫單。過了幾天,昔陽的陳某和王某3挑選了他們認為適合的產(chǎn)品,從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王某3陸續(xù)提走104萬元產(chǎn)品,按照三分之二計算是69萬余元,后王某3補交了31335.26元,剩余的666667元已打到原某某提供的賬戶上,頂了賬了。記賬時“開發(fā)區(qū)”(昔陽)。還有一個賬戶“開發(fā)區(qū)”的往來賬656111元是馮某簽字出庫的,是按我公司批發(fā)價出的,沒有折扣。賬上反映昔陽應付款667084元和開發(fā)區(qū)應付款656111元都應該由原某某負責往回收。

15、證人史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萬誠融資有限公司辦公室文員。2015年11月份,馮某安排我到煙花爆竹公司找原某某開100萬元的產(chǎn)品出庫單,回公司后將出庫單交給了馮某。

16、證人陳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12月份原某某叫我到他辦公室,說他給一個朋友擔保,欠了100萬元的債務,需要用100萬元的鞭炮產(chǎn)品折抵欠款,讓我?guī)蛡鶛嗳虽N售這批產(chǎn)品,經(jīng)過協(xié)商原某某答應以三分之二的價格拿這100萬元的貨,即付666667元就行,并給了一個馮某的賬號讓我轉50萬元,剩余的166667的元轉給一個叫劉某1的賬戶。具體提貨時王某3辦的,實際提貨104萬余元,多提的4萬余元貨款實際支付了大概3萬余元現(xiàn)金。

17、證人王某3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接受原某某頂賬的100萬元產(chǎn)品是陳某具體跟原某某協(xié)商的,實際從煙花爆竹公司提走的1047630.1元鞭炮,支付貨款698002.26元,這是折扣價。分兩筆轉賬支付貨款,一筆付馮某50萬元,另一筆付劉某1賬戶166667元,因多提了4萬余元貨,最后還支付了31335.26元現(xiàn)金。

18、證人劉某1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和萬誠公司的牛某2有借貸關系,牛某2借我20萬元。在我找牛某2要這筆賬時,他說我鄰居原某某欠他錢了,能不能和原某某商量轉付我。后來,我和萬誠股東馮某到原某某辦公室協(xié)商,原某某同意支付我20萬元。2016年我收到一筆166667元,經(jīng)確認是牛某2還我的錢。剩余的3.3萬元時我哥劉某2幫我找原某某要的,他倆是同學,2016年2月份我哥給了我3.3萬元現(xiàn)金。

19、證人劉某2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3.3萬元是我找原某某拿的現(xiàn)金,打了收條(萬誠還回借款20萬元整,3.3萬元現(xiàn)金已付)。

20、證人溫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馮某欠我50萬元,提出用50萬元鞭炮出庫單頂債,后來我和馮某到原某某處協(xié)商同意,原某某給了我50萬元出庫單,因沒有銷路我和原某某商量以35萬元回購,后來我于2016年2月、3月,分別收到煙花爆竹公司轉來的35萬元。

21、證人趙某的證言及情況說明證實:我是煙花爆竹公司業(yè)務科開票員。說明業(yè)務科具體業(yè)務操作程序。核實業(yè)務科明細分類賬“開發(fā)區(qū)(昔陽)”、“開發(fā)區(qū)”記賬過程。這兩筆賬都是原某某安排的。

22、2015年萬誠委托擔保合同證實:由王某2委托,萬誠公司受托,反擔保人煙花爆竹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簽訂,王某2于2012年4月29日交付萬誠公司貸款人保證金30萬元。

23、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晉中市價格認定中心對昔陽提走的煙花爆竹產(chǎn)品和馮某提走的產(chǎn)品價格進行鑒定,結論為標為昔陽的價格為1047630.1元,標為馮某的產(chǎn)品價格為600058元,合計:1647688.1元。

24、晉中市供銷社文件關于印發(fā)《晉中市供銷合作社社有資產(chǎn)管理辦法》證實:社有企業(yè)不得利用社有資產(chǎn)為系統(tǒng)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25、晉中市供銷社領導分工通知、黨組會會議記錄、晉中市供銷社領導分工通知、晉中市供銷社領導分工通知、黨組會議記錄及李某6、霍毅萍會議記錄證實:原某某協(xié)助主任分管社團工作,具體負責市煙花爆竹公司,具體分管市煙花爆竹協(xié)會、榮通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農(nóng)民經(jīng)紀人協(xié)會、再生資源協(xié)會、農(nóng)村合作組織聯(lián)合會。協(xié)助主任聯(lián)系介休市供銷社。原某某負責分管市煙花爆竹公司、市煙花爆竹協(xié)會、再生資源協(xié)會、社團社有資產(chǎn)運營工作,分管資產(chǎn)管理中心、聯(lián)系榆次區(qū)供銷社。

26、晉中市供銷社黨組關于原某某同志人事分工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原某某還分管市煙花爆竹公司工作,正式文件遺漏。

27、晉中市供銷社關于原某某分管市煙花爆竹公司領導職責證實:分管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工作。

28、農(nóng)商行原某1轉馮某28萬元底票證實:2015年10月29日,原某1付馮某28萬元。

29、晉中銀行原某1轉馮某22萬元底票證實:2015年11月20日,原某1付馮某22萬元。

30、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財務科現(xiàn)金日記賬證實:該公司支付在建工程款28萬元、22萬元。

31、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明細分類賬證實:業(yè)務科“開發(fā)區(qū)(昔陽)”、“開發(fā)區(qū)”往來賬、明細賬情況。

32、憑證以及賬目憑證證實:該公司支付溫某35萬元和劉某13.3萬元的情況。

33、銷售出庫單證實:史某提100萬元貨和退100萬元單據(jù)的情況。

34、昔陽提貨、退換貨、折價出庫單以及支付費用原始憑證證實:業(yè)務科支付31335.26元賬目的情況。

35、銷售出庫單證實:馮某的提貨出庫情況。

36、晉中市監(jiān)委會查詢財產(chǎn)通知書證實:馮某、溫某、劉某1銀行流水記錄。

37、貸款資料、公證書、擔保書證實:王某2在2013年、2014年、2015年的貸款資料、公證書、山西萬誠融資擔保公司有關擔保資料情況。

原審另有綜合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證實:2018年3月26日晉中市監(jiān)察委立案調(diào)查原某某違紀違法問題。當日決定對原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2、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2018年3月26日,監(jiān)察委對原某某住處及辦公場所進行搜查,并扣押了相關的涉案物品。

3、原野、原某2的情況說明證實:2018年3月26日二人對萬科朗潤園H3-502.501、601房屋產(chǎn)權所有等情況進行說明。

4、關于對晉中市巡察發(fā)現(xiàn)問題線索的情況報告證實:市委巡察二組對巡察中發(fā)現(xiàn)原某某違紀違法問題向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情況報告。

5、關于對晉中市供銷社副調(diào)研員原某某有關問題的初步核實情況報告證實:“3.12”核查組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關于對晉中市供銷合作社副調(diào)研員原某某有關問題的初步核實情況報告。

6、關于對晉中市供銷社副調(diào)研員原某某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的調(diào)查報告證實:晉中市紀委監(jiān)委“3.26”審查調(diào)查組于5月14日作出關于對晉中市供銷社副調(diào)研員原某某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的調(diào)查報告。

7、關于原某某案件涉案款物的情況報告證實:原某某在擔任晉中市供銷社駐煙花爆竹公司社有資產(chǎn)股權代表、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業(yè)務開展、工程發(fā)包、貨款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供貨商及其他業(yè)務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269萬元。經(jīng)原某某本人及家屬積極配合退贓,審查組對涉嫌犯罪所得269萬元予以扣押。

8、原某2情況說明證實:關于配合原某某退贓的說明。

9、戶籍證明證實:原某某的個人基本情況。

10、干部基本信息審核認定表、晉中市人民政府任免職務文件、干部履歷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證實:原某某的干部基本信息情況。

11、晉中市委組織部關于原某某任職證明證實:原某某的任職情況。

12、晉中市人事局關于批準市供銷社田文星等24人登記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的通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過渡審批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過渡資格審查表證實:晉中市人事局檔案證實原某某屬于參公人員。

13、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證實:晉中市供銷社是國有事業(yè)單位其中供銷社宗旨和業(yè)務范圍是按照國家和政府的授權對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資料、棉花、煙花爆竹的經(jīng)營進行組織協(xié)調(diào)和管理。

14、晉中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關于印發(fā)晉中市供銷社職能配置內(nèi)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證實:主要職責受市政府委托,承擔對鹽業(yè)、煙花爆竹、重要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資料等的經(jīng)營、管理工作。

15、晉中市供銷社、公安局、工商局、質(zhì)監(jiān)局關于成立“晉中市安全經(jīng)營管理辦公室”的通知證實:根據(jù)晉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市政辦發(fā)(2002)3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強化煙花爆竹安全經(jīng)營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決定成立晉中市安全經(jīng)營管理辦公室,由四個單位聯(lián)合組成,辦公室設在供銷社,原某某是副主任之一。主要職責:貫徹落實民用爆竹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晉中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強化煙花爆竹安全經(jīng)營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規(guī)范全市煙花爆竹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16、晉中市供銷社關于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情況說明、晉中市煙花爆竹購銷中心改革實施方案及批復證實:煙花爆竹公司是特種行業(yè)煙花爆竹專營企業(yè),屬于市供銷社獨資集體企業(yè)性質(zhì),1999年由原某某任經(jīng)理,實行承包制經(jīng)營,2001年改為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屬于市社控股企業(yè),是集體企業(yè)性質(zhì),股東為市社和原煙花爆竹中心的職工,原某某任董事長兼總經(jīng)理。

17、晉中市監(jiān)委從寬處罰建議書證實:原某某在被調(diào)查期間,積極配合調(diào)查工作,如實供述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事實,且積極退贓,經(jīng)監(jiān)委調(diào)查專題會議研究,并報山西省監(jiān)委批準,建議對原某某從寬處罰。

據(jù)此,原判認為,被告人原某某在受晉中市供銷社委派擔任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董事長、社有資產(chǎn)股權代表及晉中市供銷社副調(diào)研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在業(yè)務開展、貸款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廉政建設制度,破壞了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原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產(chǎn)的所有權和國家的財經(jīng)管理制度,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原某某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的正?;顒樱褬嫵蔀E用職權罪。被告人原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原某某在接受辦案機關調(diào)查期間,如實供述了辦案機關已掌握的其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的罪行,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原某某在接受辦案機關調(diào)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原某某在受賄犯罪過程中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69萬元已全部退繳,故可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原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上訴人原某某的上訴理由主要是:1、上訴人將公款借給山西力玖藥業(yè)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榆次老尖莊白酒專賣店經(jīng)營者王某2、東海明月商務酒店經(jīng)營者張某7,沒有謀取個人利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中“歸個人使用”的構成要件;2、上訴人親屬已經(jīng)代其彌補了因上訴人濫用職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原審沒有認定該事實情節(jié)錯誤;3、原審沒有認定上訴人挪用公款罪和濫用職權罪構成自首錯誤。

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與其上訴意見基本一致。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一致,認定事實的證據(jù)已經(jīng)原審庭審舉證、質(zhì)證,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上訴人原某某的胞弟原某2已自愿核減其對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債權,用于歸還上訴人原某某因濫用職權給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造成的249.935284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經(jīng)當庭舉證、質(zhì)證的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股東會決議、承諾書、收條、收據(jù)、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某某在受晉中市供銷社委派擔任晉中市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董事長、社有資產(chǎn)股權代表及晉中市供銷社副調(diào)研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在業(yè)務開展、貸款結算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確已構成受賄罪;上訴人原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上訴人原某某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上訴人原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關于上訴人原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原某某將公款借給山西力玖藥業(yè)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榆次老尖莊白酒專賣店經(jīng)營者王某2、東海明月商務酒店經(jīng)營者張某7,沒有謀取個人利益,不符合挪用公款罪中“歸個人使用”要件的上訴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原某某個人決定將公款出借給山西力玖藥業(yè)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榆次老尖莊白酒專賣店經(jīng)營者王某2,并安排他人將公款打入馬某、王某2的個人賬戶,符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上訴人原某某將公款出借給東海明月商務酒店經(jīng)營者張某7,雖將該款打入張某7實際控制的誠通貿(mào)易公司銀行賬戶,但根據(jù)在案證據(jù)材料,此款系張某7向原某某借款而非單位之間的拆借。關于上訴人原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原某某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構成自首的上訴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上訴人原某某主動交代其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的行為系辦案機關已經(jīng)掌握的犯罪事實,辦案機關也未出具其到案經(jīng)過,故其自首行為難以認定。綜上,對上訴人原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此兩點上訴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上訴人原某某及其辯護人所提應當認定其親屬代其彌補因濫用職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的上訴及辯護意見,與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故對此點上訴及辯護意見予以采納。鑒于上訴人原某某能夠對其濫用職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予以挽回和彌補,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山西省昔陽縣人民法院(2018)晉0724刑初33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原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留置或羈押的,留置或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2029年3月25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鄭曉勇

審判員  皇甫權

審判員  李曉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孫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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