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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38刑初15號受賄、玩忽職守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8-07   閱讀:

案由    受賄 玩忽職守     

案號    (2019)冀0638刑初15號    

雄縣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10月30日以雄檢公訴刑訴【2017】156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7)冀0638刑初172號刑事判決書,宣判后,河北省雄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6刑終569號刑事裁定書,發(fā)回本院重新審判。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3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雄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范穎、于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及辯護人張輝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雄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被告人李某某在擔(dān)任霸州市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隊副大隊長職務(wù)期間,于2016年6月26日晚將郭某、姚某2(另案)正在運輸廢酸的貨車和司機解某(另案)查獲并扣留。郭某為使被扣留的貨車和司機解某逃避處罰,通過劉某1找負責(zé)此案的李某某說情,并交給劉某1現(xiàn)金11萬元人民幣用于向李某某行賄。劉某1在霸州市巡特警大隊李某某辦公室向李某某行賄現(xiàn)金10萬元人民幣。被告人李某某收受賄賂后,在事實未查清、霸州市巡特警大隊未作處罰的情況下,當(dāng)日將解某放走。2016年8月份,為要回被霸州市公安局扣留的拉廢酸的車輛,王某1(另案)通過劉某1在向李某某行賄2萬元,李某某當(dāng)日將扣留的車輛放走。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因擔(dān)心受賄被查,將收受的12萬元人民幣退還劉某1。

2、被告人李某某在任職期間,負有立案偵查刑事犯罪的職責(zé),在其查扣運輸廢酸的車輛后,為私情、私利,不認真履行職責(zé),沒有對查扣運輸廢酸的案件依法進行調(diào)查,將車輛及司機放走。2016年7月21日雄縣公安局環(huán)保大隊在雄縣米北莊村東一處排水溝現(xiàn)場查獲正在此處傾倒廢酸的車輛及人員邵某、姚某2(另案),經(jīng)雄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姚某2、郭某購買兩輛罐車,雇傭解某、邵某通過王某1等人從霸州市勝芳鋼廠內(nèi)向外拉運廢酸至雄縣境內(nèi)傾倒,至案發(fā)時傾倒100余噸,污染環(huán)境,后果特別嚴(yán)重。被告人李某某嚴(yán)重不負責(zé)任,查獲拉運廢酸車輛后,不認真履職,致使該犯罪團伙未受到及時打擊,繼續(xù)作案,后果特別嚴(yán)重。

就上述指控的事實檢察機關(guān)提交了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書證等證據(jù),據(jù)此認為,被告人李某某收受他人賄賂12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受賄罪;其不認真履行職責(zé),致使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其行為構(gòu)成玩忽職守罪。

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其犯受賄罪提出,其查扣車輛和司機后,對司機解某進行詢問也向領(lǐng)導(dǎo)匯報,法制科認為立不了案。因不能立案對司機和車輛采取不了措施,領(lǐng)導(dǎo)說先交10萬元保證金,把司機放了,車輛扣留,其收取10萬元保證金后按照大隊長的安排將10萬元錢交給教導(dǎo)員曹某保管,后來劉某1交2萬元車輛保證金是經(jīng)大隊長同意的,12萬元保證金按照大隊長李某要求退的,其沒有徇私利,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其所做的一切都是經(jīng)領(lǐng)導(dǎo)批準(zhǔn)后做出的;對指控其犯玩忽職守罪提出,2016年6月26日晚上查扣的解某及車輛,8月份將車輛放行,同年7月21日雄縣公安局查獲的傾倒廢酸案件,此時解某駕駛的運輸廢酸的車輛在扣押中,被告人認為其不構(gòu)成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

辯護人提出,(一)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沒有利用自己的職務(wù)便利,缺乏受賄罪構(gòu)成客觀要件,不構(gòu)成受賄罪的主觀要件。被告人李某某只是巡特警大隊一名副大隊長,其接警后完全履行了抓捕任務(wù)符合法定程序,放人、放車、收取保證金不屬于其本人職權(quán)范圍,也無法憑借自己的職務(wù)之便完成;一是其收取保證金是經(jīng)大隊長李某同意,并經(jīng)大隊長指示放到教導(dǎo)員曹某處保管,是代表巡特警大隊行為。其理由為:李某的證言可以說明,大隊長同意放車,知道指示收2萬元押金,收取10萬元作為取保候?qū)彽谋WC金;二是主管局長尚某1證明大隊長李某向其匯報過查扣廢酸車輛和司機的事情,也證明辦理取保候?qū)彺箨犻L請示了主管局長和向法制科請示的事實。三是大隊長在知道辦不了取保候?qū)徍笾甘静苣硨⑷”=鹑〕鼋唤o李某某,由李某某退還當(dāng)事人。(二)被告人李某某不構(gòu)成玩忽職守罪的客觀要件。被告人李某某將車輛查扣并將嫌疑人抓獲,履行了職務(wù)行為,后放人、放車是經(jīng)主管局長、大隊長指示的;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傾倒廢酸的后果與本案無關(guān),《逃費嫌疑車輛分析情況表》所記錄的時間截止日為2016年6月17日,說明冀R×××**車輛在6月17日之前進行過運輸廢酸,而巡特警大隊在2016年6月26日將運輸廢酸的車輛(冀R×××**)查扣,2016年8月11日將車輛放行,雄縣公安局2016年7月10日偵破傾倒廢酸案件,此期間該車未運輸,所造成的后果與巡特警大隊無關(guān),故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不構(gòu)成玩忽職守罪。

經(jīng)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在擔(dān)任霸州市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隊副大隊長職務(wù)期間,于2016年6月26日晚查扣了正在運輸廢酸的貨車和司機解某。郭某給劉某1(二人另案)現(xiàn)金11萬元,次日劉某1在霸州市巡特警大隊李某某辦公室將現(xiàn)金10萬元給李某某。當(dāng)日李某某將查扣車輛和司機以及收取10萬元錢的情況向大隊長李某匯報,經(jīng)大隊長李某同意將收取10萬元錢交給大隊教導(dǎo)員曹某保管,后將解某放走;2016年8月份,為要回被扣留拉廢酸的車輛,王某1(另案)通過劉某1再次給李某某2萬元,李某某當(dāng)日將扣留的車輛放走。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將收取的12萬元人民幣退還劉某1。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guān)當(dāng)庭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解某證言證實,2016年6月26日晚11點,其開車(紅色歐曼卡車,車牌號冀R×××**)拉著工業(yè)廢酸在津保高速從勝芳去雄縣,20分鐘后被霸州市巡特警大隊查扣,被帶到大隊做完筆錄后,將其留在一個帶鐵柵欄的房間,有兩個人看守。6月27日下午做筆錄的人說其拉的是工業(yè)廢酸,是違法行為,下次不許再干,大概6點左右放其出來,在巡特警大隊門口郭某將其接上到勝芳一個旅店,郭某向其說你別干了,其他什么也沒有說,這次被查扣巡特警大隊沒有對其處罰,就是說服教育的。

2、詢問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2016年6月27日1時20分至2時08分解某接受霸州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隊詢問以及巡特警大隊扣押冀R×××**運輸罐車一輛的事實。

3、證人王某1證言證實,2016年6月26日晚上11點左右,郭某給其打電話說他的貨車和司機被巡特警大隊扣了,想找人說情把司機和貨車放出來,其給劉某2(劉某1)打電話問他能不能去跟巡特警大隊的人說情把車和司機放出來,十分鐘后劉某2回電話說車和司機是巡特警大隊扣的,聽李某某說車上拉的是廢酸,帶回大隊處理,其又給郭某打電話告訴了他,郭某說問問劉某2看花錢給李某某送禮能不能把車和司機放了,然后又給劉某2打電話說郭某想花錢給李某某能不能把人和車放了,劉某2說差不多行,之后將劉某2的電話告訴了郭某讓他倆聯(lián)系,讓郭某去劉某2那里接劉某2去找李某某說情。27日凌晨,郭某和劉某2一起來帶其住的地方,劉某2說李某某說15萬元這事才能辦,郭某說太多其讓郭某去準(zhǔn)備錢,27日下午劉某2和郭某又來到其住處,郭某拿著一個透明的塑料袋裝著面值100元的錢,說是10萬元,劉某2說把錢給李某某送去看行不行,他倆就一起去了巡特警大隊,大概下午6點左右,劉某2打電話向其說把13萬元送出去了司機放出來了,之后郭某、劉某2和放出來的司機到其住處,郭某說花的錢多了,其說人放出來就得了,讓郭某給劉某25000元錢意思一下,郭某和司機把劉某2送回勝芳,第二天下午2點郭某給其送來5000元錢,其將這5000元錢在勝芳鎮(zhèn)劉某2的煙酒店給了劉某2。7月份的一天劉某2打電話向其說巡特警大隊說花2萬元錢拉廢酸的車能買出來,讓其問問郭某要不要這輛車了,因一直聯(lián)系不上郭某,其聯(lián)系了經(jīng)常和郭某在一起的胖子,四五天后,其告訴劉某22萬元錢準(zhǔn)備好了,第二天下午3點多,與劉某2、胖子(郝某去沒去記不清了)一起去了霸州高速口附近的停車場,把錢給了劉某2又和劉某2寫了領(lǐng)車條,其在領(lǐng)車條上簽的王某2的名字,把車開出來讓胖子開走了。過了三四天在"勝大加油站"胖子說把車賣了,賣了4萬元,扣除那2萬元,賺了2萬元,給了其1萬元現(xiàn)金。其不知道車上的廢酸怎么處理的,是胖子開車?yán)鴱U酸走的。8月初的一天劉某2打電話向其說李某某放人時收的那些錢退給了劉某2,先把10萬元讓其退給郭某,剩下的3萬元劉某2先用,過些日子再給,當(dāng)天下午其到劉某2的煙酒店把10萬元拿了回來,因其知道郭某已經(jīng)被抓,這10萬元自己投資入股了,至今這10萬元錢還用著,劉某2那3萬元至今也沒有給。

4、領(lǐng)車條證實,簽有領(lǐng)取人王某2、見證人劉某1的領(lǐng)車條一張。

5、證人郭某證言證實,2016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12點多姚某2給其打電話說拉廢酸的車和司機被扣了,其給王二(王某1)打電話,讓其給劉某2聯(lián)系,并告訴了劉某2的電話,其在勝芳接上劉某2后去的巡特警大隊,劉某2一人進的大隊,出來后說不好辦,明天再說,天亮后劉某2讓其到巡特警大隊門口等他,其帶著10萬元現(xiàn)金到了巡特警大隊,在門口見到劉某2,跟他說卡里還有1萬元錢,劉某2讓其支出來,將11萬元給了劉某2,劉某2帶著去了巡特警大隊,他出來后說完事了,巡特警大隊要十五萬元最后說成13萬元,他自己擔(dān)保了2萬元,并讓其下午6點在大隊門口接司機。過了幾天其給了王二(王某1)25000元現(xiàn)金,2萬元是劉某2擔(dān)保的,另外5000元是給劉某2的好處費。

6、證人郝某證言證實,2016年6、7月份聽王某1說郭某拉廢酸的車被李某某扣了,找人說情把車和司機弄出來,司機放出來后,其參與了去停車場領(lǐng)車的事了。大概在7、8月份一天中午王某1給王某2打電話讓王某2去停車場把罐車開回來,下午其跟著王某2去的停車場,王某2從門衛(wèi)那取出罐車鑰匙,開著罐車走的,其開著王某2的“哈佛”車就回家了,罐車怎么處理的就不知道了。

7、證人劉某1證言證實,2016年6月26日王某1找其說一個哥們的車讓霸州巡特警大隊的李某某扣了,讓其去說情,其開車找到李某某沒有說成,后來王某1和郭某再次找其,還要讓其找李某某說清,其向王某1、郭某說辦這事得花十來萬元錢,6月27日郭某拿著11萬元錢交給其,其當(dāng)時說錢少得13萬元錢,郭某給王某1打電話要了2萬元,其拿著11萬元現(xiàn)金去找李某某,李某某說下午讓去接人,當(dāng)時車沒有放,因當(dāng)時人多沒有把錢給李某某,第二天下午王某1給其2萬元錢,后來基本上是天天給李某某打電話想把錢給他,他一直說忙,錢也一直沒有給他,大概過了一個月把車才要回來,被扣留的車是一輛紅色的車,是王某1帶著一個司機開走的。

8、證人李某證言證實,其任霸州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隊長。2016年6月27日凌晨,李某某帶巡防隊員查處一輛拉廢酸的罐車,當(dāng)時李某某給其打電話,其讓先做筆錄,上班后看了材料再說。第二天看了材料讓李某某到法制科問問,下午李某某打電話說扣的司機和車輛處理不了,查不到上、下線,不知道車主,司機拘留不了,經(jīng)請示主管局長其讓李某某到了留滯時間把司機放了,車扣下繼續(xù)查,其知道27日放司機的事。后李某某打電話向其說上線老板想來投案,說拿10萬元錢,能不能辦取保,其告訴李某某如果投案和法制科商量可以取保,李某某說錢拿來了人過兩天來,要不把錢交給教導(dǎo)員曹某,其同意了將此案打電話和局長說了。過了兩天其問李某某老板怎么沒有來,問了幾次,李某某說能來,問其車是不是給他,其告訴李某某等老板來了把事情查清后,沒有事可以把車給他,又過了兩天,李某某說老板沒有來,來了一個司機多收了他2萬元錢押金,老板過兩天肯定來,后來局長問想投案的老板來了嗎,其告訴局長沒有來,局長說該抓就抓,回到辦公室其跟李某某說老板這么長時間不來,該抓了抓,該拘了拘,把押金退回去,其又和曹某說把錢給李某某讓他退回去,具體怎么退得不清楚。過了近一個月始終沒有查清廢酸的情況,經(jīng)請示主管局長讓李某某負責(zé)聯(lián)系把車輛先放了,具體怎么辦的不知道。李某某開始收了10萬元,退車時又多要了2萬元,李某某說錢是老板出的,說是辦取保候?qū)彽难航?,后來?萬元一直是李某某拿著后來一塊退得。拉廢酸的案件沒有立案,廢酸的老板不知道叫什么,應(yīng)該按照規(guī)定先立案在辦取保候?qū)徥掷m(xù)。按照規(guī)定收取取保候?qū)彵WC金立案后經(jīng)法制大隊審查批準(zhǔn)后,案件主辦人、大隊長和法制大隊長一起向主管局長匯報同意后辦理取保候?qū)徥掷m(xù),需要交保證金的保證金數(shù)額經(jīng)局長同意后才能收取保證金,保證金由主辦案件的偵查員負責(zé)帶領(lǐng)其本人或家屬交到市局指定的銀行賬戶,由市局財政部門出具票據(jù)。這個案子沒有立案就收取保證金不符合辦案規(guī)定,投案的人沒有到案,收取的錢也退給了說清的人了,廢酸的來源也沒有調(diào)查清楚。

9、證人曹某證言證實,大概2016年6月27日左右,巡特警大隊大隊長李某上午告訴其李某某那有10萬元保金先放在其這里,下午李某某在其辦公室給其一個裝有10萬元錢的紙質(zhì)手提袋,其將裝錢的袋子放在其辦公室的保險箱里,李某某說大隊長李某讓把10萬元錢先放在這里,放下錢李某某就走了。大概過了一個月左右在李某辦公室,李某讓其把那10萬元錢給李某某,當(dāng)天下午上班前將10萬元錢給了李某某,因為只有其辦公室有保險柜,這10萬元錢沒有動過一直在保險柜里放著,大隊長李某告訴其說這10萬元錢是保證金。其不知道這10萬元保證金有沒有按照規(guī)定辦理,李某某被檢察院帶走后聽李某說收取這10萬元錢沒有立案,犯罪嫌疑人沒有到案,也沒有按照法律程序辦理。

10、證人尚某1證言證實,其擔(dān)任霸州市公安局副局長,主管巡警、國某、法制、看守工作。李某某查處的拉廢酸的案件和其匯報過,是李某打電話匯報的,說查扣了一輛拉廢酸的車,法制科看了材料不夠處理條件,把人放了車扣了,其告訴他該查的查,最后怎么處理的不知道,局巡特警大隊對拉廢酸污染環(huán)境的案件查清夠立案條件的可以立案偵查。只有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qū)彺胧r才可以收取保證金,對交納保證金的辦案單位負責(zé)把保證金交到市局的銀行指定賬戶,市局行政科出具收取保證金票據(jù),治安案件在立案后,需要做出行政處罰時才能收取罰款,罰款也由辦案單位將罰款交市局指定的銀行賬戶,也是由局行政科出具罰款票據(jù)。

11、證人姚某1證言證實,其于2007年10月至今擔(dān)任霸州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長。其對2016年6月27日巡特警大隊查扣拉廢酸的車輛情況不知道,對查扣車輛怎么處置巡特警大隊的人員沒有向其咨詢過,記不得巡特警大隊的徐亮找沒找其說過關(guān)于拉廢酸怎么處置的事情。

1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供認,2016年6月26日白天,劉某2給其打電話舉報有拉廢酸的車輛想讓我去查一下,在晚上12點左右的時候,在勝芳外環(huán)發(fā)現(xiàn)了可疑車輛,從勝芳高速口上了津保高速后將車輛攔下,把司機和貨車帶回霸州巡特警大隊進行調(diào)查,經(jīng)詢問得知司機叫解某,他承認車是沒有手續(xù)的貨車,車上裝的是廢酸。司機負責(zé)把這輛貨車開到勝芳,有其他人負責(zé)開車去裝廢酸,他再把車開到雄縣高速口后有人接應(yīng)。帶司機和貨車回單位途中,劉某2給其打電話說有人找他說情,想讓其當(dāng)場處理交多少錢都行,讓其把司機和拉酸的車都放了,其沒有同意,后來劉某2又多次打電話讓其放人放車,其也沒有同意,其說等請示大隊長以后再說。27日上午,其對大隊長李某說了有人找其說情,想以保證金的名義交點錢,把司機和車都放了,李某讓其去咨詢法制科的意見后再說。下午2點左右,其帶著一兩名巡防隊員(記不清是誰了)拿著司機解某的筆錄一起去霸州公安局法制科征求一下意見,其沒有走進法制科,是讓巡防隊員拿著司機的詢問筆錄去的法制科,過了兩三分鐘巡防隊員出來說法制科姚某1科長說,司機對廢酸的來源和去向不明知,廢酸不屬于危險物品,處理不了,得把拉廢酸的事情調(diào)查清楚以后再說。其回單位把法制科的意見向李某大隊長匯報了,李某表態(tài)說可以把司機放了,拉酸貨車扣著,保證金可以留下,讓老板(拉廢酸的老板或車主)來說明情況,再看看怎么處理。其把情況跟劉某2說了以后,過了一個小時左右,劉某2直接去其辦公室找其,進屋后劉某2拿出10萬元現(xiàn)金放在其辦公桌上,說先交10萬保證金,問其司機什么時間放,其讓劉某2通知老板來說明情況,到下午4點左右,其讓司機走了。10萬是面值100元的人民幣,一萬元一沓,共10沓。收錢其和劉某2在場,10萬元錢經(jīng)李某同意,其當(dāng)天把錢交教導(dǎo)員曹某保管了,曹某不知道這10萬元是什么錢。8月份的一天下午,劉某2打電話說一會帶人到單位找其領(lǐng)拉廢酸的車輛,劉某2帶著一個人到單位其辦公室,劉某2說帶來的人是老板,但人家不承認,說是老板派來的司機,劉某2又說老板有事沒有來,想以保證金的名義再交2萬元把車開走,其給大隊長李某打電話說有人來領(lǐng)車,想交點錢把車領(lǐng)走,李某同意放車后,讓劉某2和他帶來的人打了一張領(lǐng)車條并在條上簽了字,其收了劉某2給其的2萬元錢以后,安排把拉廢酸車放走了。其想如果拉酸老板或車主能到案,把拉酸的實際情況查清以后如果可以立案,其收的這些錢按規(guī)定該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如果沒有人到案說明情況,其想等過一段時間沒有人關(guān)注拉酸的事情了也沒有人再問這件事以后,其想跟大隊長李某商量一下,看看怎么把錢私下處理了,其想自己最少也能得3萬元。2016年8月的一天,李某對其說拉酸的事沒有人投案,拉廢酸的事情也查不清楚,讓其把收的錢退回去,其說有10萬元在曹某手里,李某說他和曹某聯(lián)系,然后其從曹某那拿回了10萬元,拿著我放拉酸貨車時收的那2萬元,去的勝芳在劉某2的煙酒店門口把12萬元現(xiàn)金退給了他,劉某2說因為處理拉酸事情,除給其的12萬元還收了找他說情的人一些錢,其中有2萬給了提供拉酸線索的人了,第二天,其怕劉某2因為說情的事情收的錢不能全部退清,怕出事牽扯到其,其就又安排了2萬元現(xiàn)金去劉某2的煙酒店門口給了劉某2,對劉某2說給舉報人的2萬元其先墊上,讓劉某2安排錢,等其找舉報人把錢要回來再給其。退給劉某2錢的事情其和劉某2、李某知道。

二、被告人李某某在任職期間,其查扣運輸廢酸的車輛后,不認真履行職責(zé),沒有對查扣運輸廢酸的案件依法進行調(diào)查,將拉運廢酸的車輛及司機放走,致使姚某2、郭某、解某、邵某、王某1等人從霸州市勝芳鋼廠內(nèi)拉運廢酸100余噸到雄縣境內(nèi)傾倒的犯罪行為未及時受到打擊。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guān)當(dāng)庭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明:

1、任職證明證實,2011年11月至今李某某任霸州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隊副大隊長。

2、公安巡特警職責(zé)職權(quán)證實,公安巡特警在執(zhí)行職務(wù)中,應(yīng)依法行使的權(quán)利(四)規(guī)定,對重大刑事犯罪嫌疑分子,應(yīng)依法刑事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3、解某證言證實,2016年6月26日晚11點,其開車(紅色歐曼卡車,車牌號冀R×××**)拉著工業(yè)廢酸在津保高速從勝芳去雄縣,20分鐘后被霸州市巡特警大隊查扣,被帶到大隊做完筆錄后,將其留在一個帶鐵柵欄的房間,有兩個人看守。6月27日下午做筆錄的人說其拉的是工業(yè)廢酸,是違法行為,下次不許再干,大概6點左右放其出來,這次被查扣巡特警大隊沒有對其處罰,就是說服教育的。

4、詢問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2016年6月27日1時20分至2時08分解某接受霸州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隊詢問以及巡特警大隊扣押冀R×××**運輸罐車一輛的事實。

5、領(lǐng)車條證實,簽有領(lǐng)取人王某2、見證人劉某1的領(lǐng)車條一張以及被扣押車輛被放行的事實。

6、郝某證言證實,2016年6、7月份聽王某1說郭某拉廢酸的車被李某某扣了,找人說情把車和司機弄出來,其參與了去停車場領(lǐng)車的事了。大概在7、8月份一天中午王某1給王某2打電話讓王某2去停車場把罐車開回來,下午其跟著王某2去的停車場,王某2從門衛(wèi)那取出罐車鑰匙,開著罐車走的,其開著王某2的“哈佛”車就回家了,罐車怎么處理的就不知道了。

7、劉某1證言證實,拉運廢酸的車輛大概過了一個月才要回來,是王某1帶著一個司機開走的。

8、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供稱,2016年6月26日晚上12點左右,其帶領(lǐng)巡防隊員查扣的拉廢酸的司機和車輛。6月26日大概晚上12點左右,在勝芳外環(huán)發(fā)現(xiàn)可疑車輛,從勝芳上了津保高速后將車輛攔下,把司機和貨車帶回霸州巡特警大隊進行調(diào)查。經(jīng)詢問得知司機叫解某,他負責(zé)把這輛貨車開到勝芳,有其他人負責(zé)裝好廢酸,他在把車開到雄縣高速口后有人接應(yīng)。27日下午4點左右,其讓司機自己走了。8月初的一天下午,劉某2帶著一個人到單位其的辦公室找其領(lǐng)車。劉某2說老板有事沒有來,想以保證金的名義再交2萬元把車開走,其讓司機和劉某2打了一張領(lǐng)車條并在條上簽了字,收了劉某2給其的2萬元錢后,安排把拉廢酸的車放走了。其收2萬元的事情其跟李某說過。

9、受理案件登記表證實,2016年7月10日接舉報稱,姚某2等人在雄縣高速公路東站東側(cè)傾倒廢酸。雄縣公安局7月12日受理該案并決定立案。

10、強制措施手續(xù)證實,公安機關(guān)對涉案人員姚某2、郭某、解某、邵某、王某1等人采取相關(guān)措施的情況。

11、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刑事判決書證實,偵查機關(guān)、公訴機關(guān)對姚某2、郭某、解某、邵某、王某1等人傾倒廢酸犯罪行為偵察、起訴以及因犯污染環(huán)境罪被判處刑罰的事實。

12、姚某2、郭某、解某、邵某、王某1供述證實,對傾倒廢酸的犯罪事實的供述的事實。

13、逃費嫌疑車輛分析情況表證實,牌照號為冀R×××**車,運輸廢酸在高速雄縣東出口記錄情況,記錄內(nèi)容自2016年6月1日至7月8日,冀R×××**號車共有13次記錄,最后一次記錄為6月26日16時至24時。

14、常駐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李某某于1975年11月30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責(zé)任年齡人。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辦理查獲的運輸廢酸案件過程中接收他人現(xiàn)金10萬元,并于當(dāng)日上交的本單位,后退還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不屬于受賄行為,亦不構(gòu)成受賄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構(gòu)成受賄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被查獲的司機解某供述其拉運是廢酸的情況下,未對廢酸的來源等情況進行偵察,也未將查扣的廢酸移交環(huán)保部門進行監(jiān)測,并將司機放走,致使被查獲的司機解某參與姚某2等人傾倒廢酸的犯罪事實沒有得到及時查處,其行為構(gòu)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提出,其收取10萬元后,交給大隊教導(dǎo)員保管,并退還當(dāng)事人的意見,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所提出的其不構(gòu)成玩忽職守罪的意見及理由不能成立,經(jīng)查,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扣留司機解某拉運的是廢酸,其作為案件偵察人員,在未對司機供述的犯罪線索予以偵查或也未將運輸?shù)膹U酸交由相關(guān)環(huán)保部門監(jiān)測的情況下,將司機和車輛放走,導(dǎo)致司機解某及相關(guān)人員的犯罪行為沒有得到及時查處,其行為符合玩忽職守罪的主客觀要件,構(gòu)成玩忽職守罪。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不構(gòu)成受賄罪的意見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所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不構(gòu)成玩忽職守罪的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玩忽職守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劉子勛

審 判 員  劉山林

人民陪審員  張 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郭智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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