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冀0227刑初99號
河北省遷西縣人民檢察院以遷西縣院公訴刑訴[2019]8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遷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連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時任遷西縣環(huán)境保護局副局長的被告人李某某分管環(huán)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huán)評”)工作。當年下半年,唐山海溢鑫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某為在遷西開展環(huán)評業(yè)務,經李某某提供幫助,將其借用資質的時代盛華科技有限公司、蘇州合巨環(huán)保技術有限公司列入在遷西縣開展環(huán)評業(yè)務的企業(yè)名單。2017年12月,遷西縣環(huán)境保護局更名為唐山市環(huán)境保護局遷西縣分局,李某某改任副科級干部,仍然分管環(huán)評工作,并繼續(xù)為劉某在遷西縣開展業(yè)務提供了幫助。至2018年11月,劉某已經在遷西縣開展了幾個項目的環(huán)評業(yè)務。
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委托劉某代為購買一輛價格在10萬元以下的二手車,劉某通過與唐山市路南區(qū)吉祥二手車交易市場寶民車行老板田寶民聯(lián)系,并征得李某某同意,從田寶民手購買了一輛二手白色豐田雷凌轎車,價格為91000元,此款由劉某支付。劉某將該車輛過戶到李某某名下,并為車輛購買了保險,支付保險費2787元。劉某因在遷西縣開展環(huán)評業(yè)務需要繼續(xù)得到李某某的幫助,便欲將此車無償送給李某某。2018年11月18日,劉某駕駛這輛白色雷凌轎車(車牌號×××)從唐山駛往遷西縣給李某某送車。在李某某家住處附近,李某某將準備好的購車款現(xiàn)金95000元給劉某,在劉某找借口拒收錢款的情況下,李某某仍然收下了這輛汽車。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上繳贓款人民幣93787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特提起訴訟,請依法判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案件線索來源說明、指定管轄決定書、立案決定書、到案情況說明、涉案車輛的照片、李某某主體身份證明相關文件、時代盛華科技有限公司、蘇州合巨環(huán)保技術有限公司在遷西開展的環(huán)評項目清單、微信轉賬記錄、舊機動車交易協(xié)議書、車輛登記信息、銀行交易明細、上繳贓款憑證、證人劉某、畢某、于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罰。為保護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不受侵犯,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齊桂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史麗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