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冀0406刑初155號
邯鄲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峰檢刑訴(2019)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邯鄲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琳、史燕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李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便利,幫助他人關(guān)系車輛逃避正常處罰。其通過微信賬號×××,非法收受馬寧、牛鵬、史志偉、李恒瑩、代付鎖、王新星、王鵬、張勤學(xué)、藺志龍、牛超、白燕軍、杜文龍、葉玉帝、崔文起十四人錢款,合計人民幣13415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屬退繳違法所得15萬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積極退繳,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事實、罪名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退繳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王 林
人民陪審員 藺瑞華
人民陪審員 程亞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何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