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19)冀0821刑初264號
承德縣人民檢察院以承縣檢公訴刑訴(2019)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承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洪繼瑞、周慧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承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承德卓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在隆化縣開發(fā)盛城名家小區(qū)項目,2012年9月開始取得樓房銷售收入。2014年初,隆化縣地方稅務局城區(qū)分局發(fā)現(xiàn)該公司已經(jīng)取得2000余萬元預售收入,但該公司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時任城區(qū)分局局長邊某將該情況匯報給時任隆化縣地方稅務局局長的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明確指示邊某不要再管此事。2014年4月,隆化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稽查員盧某、楊某3在對卓越公司開展稽查工作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公司存在預售樓房款6000多萬元未記收入及少繳印花稅等問題。卓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殷某1(另案處理)得知此情況后,找到王某某請求其對企業(yè)納稅問題予以照顧,并送給其人民幣2萬元,王某某收下后答殷某1學給予其企業(yè)關照。此后,王某某要盧某松楊某3楓兩人只對卓越公司印花稅進行檢查。2014年6月,隆化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做出了對卓越公司補繳2.76萬元印花稅的處理決定。隆化縣地方稅務局城區(qū)分局局邊某鵬了解到稽查局只對卓越公司印花稅問題進行了處理,便再次向王某某反映該問題,王某某要求城區(qū)分局不要再管此企業(yè)納稅問題。2016年4月,盛城名家小區(qū)購房業(yè)主因在卓越公司交納了包括契稅在內(nèi)的購房款以后不能取得購房發(fā)票,無法辦理產(chǎn)權手續(xù)等問題發(fā)生信訪事件。2016年4月18日,王某某安排隆化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卓越公司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期間殷某1學委托原圍場縣地稅局干宋某平找到王某某說情,并給其1萬元現(xiàn)金讓其轉交王某某宋某平找到王某某,向王某某提出對卓越公司予以照顧的請求,并將1萬元現(xiàn)金送給王某某。2016年8月,王某某調(diào)離隆化縣地方稅務局,此時對卓越公司的納稅檢查仍未完成。隆化縣地方稅務局新任局長到任后,組織相關人員加大力度對卓越公司涉稅案件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卓越公司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涉嫌逃稅1701.12萬元,遂將該案件線索移送隆化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18年1月,隆化縣人民法院以被告殷某2越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50萬元。
2013年12月,隆化縣財政局向承德高中壓閥門管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閥門公司)撥付返還的土地出讓金1.5億元,閥門公司收到此款后記入到營業(yè)外收入科目中。2014年5月,隆化縣地方稅務局城區(qū)分局向閥門公司下達了繳稅通知,要求閥門公司繳納該1.5億元收入的企業(yè)所得稅。閥門公司為逃避繳納稅款,將撥付的1.5億元收入及另外900萬元的補貼收入,調(diào)整到其它應付款科目中。2014年6月,在隆化縣地稅局城區(qū)分局催繳下,該企業(yè)負責洪某枝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協(xié)商納稅問題,王某某指示隆化縣地方稅務局征收分局局趙某1新將該1.59億元應納企業(yè)所得稅3800多萬元做一下處理,不要入到2013年,而是以預繳2014年下半年稅收進行征繳趙某1新按著王某某的要求將此款予以征收,造成應產(chǎn)生而未產(chǎn)生滯納金52.24萬元。2015年8月,承德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閥門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可能存在欠繳稅款問題。2015年10月洪某枝請求王某某協(xié)調(diào)承德市地稅稽查局對閥門公司進行檢查的各項事宜,隨后送給王某某5萬元。2015年11月19日,承德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認為閥門公司在2014年度應納稅款3401.04萬元,實際繳納3869.92萬元,多繳稅款468.88萬元,應辦理退庫手續(xù),王某某知道該檢查結果后,告洪某枝不用再補繳稅款并存在退稅的情況洪某枝為了表示感謝送給王某某人民幣3萬元。2015年12月,閥門公司在辦理退稅過程中,因該公司存在欠稅,稅務機關不能辦理退稅手續(xù)洪某枝找到王某某尋求幫助,再次送給王某某3萬元。王某某明知退稅產(chǎn)生的原因是故意錯誤記賬產(chǎn)生,但仍指趙某1新對稅務征收系統(tǒng)中閥門廠欠繳其他稅款的信息進行更改,然后將468.88萬元企業(yè)所得稅從國庫中退還給閥門公司。2019年9月,承德市稅務局認定該1.59億元屬于應征稅的財政性資金,不屬于搬遷補償收入,應在2013年度計算企業(yè)所得稅,不應退稅。
2014年初,承德景怡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李某1華為使王某某對其企業(yè)在稅收上給予照顧,送給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幣10萬元。王某某收下該款并答應李某1華企業(yè)給予照顧,后將此款用于王某某個人、家庭日常支出。2014年和2015年春節(jié)前,王某某分別收受轄區(qū)史某峰1萬美元現(xiàn)金和1萬元人民幣現(xiàn)金用于生活支出,并承諾對其企業(yè)予以照顧。2019年春節(jié)前,時任灤平縣稅務局局長的被告人王某某收受轄區(qū)滿某華人民幣1萬元,將該款用于其個人日常支出。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受賄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責任,故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當庭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受賄罪罪名和事實承認。對檢察機指控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罪名有異議。辯稱我收李某1華史某峰滿某華的錢,我沒有在業(yè)務上照顧他們,我認為我屬于自首洪某枝有3萬元,我認為是退稅后他給的,不是在退稅前。2014年邊某鵬向我匯報過卓越公司一事,但沒有匯報過卓越公司已經(jīng)取得2000余萬元預收款這個重大事項,2014盧某松楊某3楓向我匯報過卓越公司少繳稅款,但沒說有6000余萬元預售收入這個重大事項。2016年4月因為房主上訪,我回來趙某1新上網(wǎng)查之后發(fā)現(xiàn)卓越公司未上稅,于是我安排人進行專項稽查,在我調(diào)走之前已經(jīng)稽查完畢,到我調(diào)走時已進入審理和處理階段。關于閥門公司退稅我是執(zhí)行市稽查局的決定,我不知道當時閥門公司是如何記賬的。
辯護人辯稱,一、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一)1、監(jiān)察委立案前卓越公司已補繳稅款不應計入國家稅收損失,卓越公司一案國家稅收無任何損失。根據(jù)隆化縣人民法院(2017)冀0825刑初150號刑事判決書,卓越公司逃稅款17011169.05元,截止2018年3月,卓越公司共繳納逃稅款17011169.05元。隆化稅務局將部分稅款變更為滯納金、附加費等進行入庫,該款項的性質(zhì)來自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確定,法院將其作為欠繳稅款予以收取并移交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該款項以何名目入庫,不影響款項性質(zhì)的界定。2019年7月12日,承德縣監(jiān)察委員會對王某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立案調(diào)查。也就是說在對王某某立案前,卓越公司已經(jīng)補繳了全部稅款,并未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2、王某某不存在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稅款的行為。隆化縣稅務局對卓越公司的應納稅款從未作出不征、停征、免征的決定。證據(jù)卷中沒有關于停征、不征、減免稅文件,也無套用低稅率的稅目、漏征稅種等情況存在,足以證明王某某不存在不征或少征的行為。3邊某鵬盧某松楊某3楓等人并未向王某某匯報過卓越公司有逃稅行為。其所謂的向王某某匯報過,僅是推脫日常監(jiān)管職責或稽查不利責任的體現(xiàn)。除邊某鵬的證言之外,無其他證據(jù)證邊某鵬向王某某做過匯報或反映,所謂王某某的指示也無書面批復文件予以佐證盧某松楊某3楓是稽查局的工作人員,是2014年對卓越公司進行稽查時的直接責任人員。該二人未向主管局李某2玉匯報,直接向王某某匯報的可能性及合理性均較低。4、2016年4月19日,隆化地稅局稽查局在王某某指示下開始查處卓越公司,8月底查處完畢。而王某某是2016年8月8日調(diào)走的,也就是說卓越公司的逃稅案件,主要的、實質(zhì)性的查處工作是王某某任職期間完成的。
(二)在閥門公司3800多萬企業(yè)所得稅繳納及退稅案,王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1、王某某主觀上沒有不征或少征稅款的故意,沒有任何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的行為,更未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正是因為同意免除滯納金,閥門公司才繳納了3800多萬的企業(yè)所得稅,該行為沒有給國家造成任何損失。給國家稅收造成重大損失,僅指稅款損失,不包含滯納金。2、閥門公司退稅案中,稅務機關應退稅款義務是由市稽查局確認的,市稽查局在閥門公司的稽查工作,應是全面稽查企業(yè)的賬冊、核實其收入及支出等,上述行為均是市稽查局獨立完成的,王某某沒有干預的可能性。閥門公司3800多萬的稅款,記載為2014年預交稅款,與市稽查局決定退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2019年9月,市稅務局出具的《關于確認承德高中壓閥門管件集團有限公司稽查案件問題的復函》,從該復函的內(nèi)容可知,退稅468.88萬元錯誤,是因為1.59億收入性質(zhì)確認變化,即由搬遷補償收入變更為財政性資金。也就是說,退稅的產(chǎn)生僅與1.59億收入性質(zhì)有關,而與賬目記載、3800多萬稅款記載為2014年預交稅款無關。市稅務局的上述復函,是在承德縣監(jiān)察委員會2019年7月12日對王某某立案后作出的,不能作為認定王某某有罪的證據(jù)。從復函內(nèi)容可知,退稅的產(chǎn)生,僅是因為對1.59億元收入定性發(fā)生變更,與記賬等沒有因果關系。3、隆化縣地稅局作為退稅決定的執(zhí)行機關,對市稽查局的決定有執(zhí)行義務。稅法并未規(guī)定企業(yè)有欠稅的情況下就不能退稅。不征、少征稅款與退稅的概念是截然不同的,對市稽查局退稅決定的執(zhí)行,無論如何均不應等同于不征、少征稅款。
二、辯護人認為王某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但對其涉嫌受賄的金額有異議,且認為其存在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1、2019年春節(jié)前,接滿某華1萬元,其性質(zhì)系同學、老鄉(xiāng)、朋友之間的禮尚往來,不是賄賂款。該款項滿某華自己的,并不是灤平縣兆豐礦業(yè)有限公司的滿某華并未因公司的事情找過王某某,王某某也并未讓稅務局的人給過兆豐公司特殊的照顧。收史某峰1萬元,該款項是節(jié)日禮金,宜認定為是人情往來,并無具體的請托事項,關于該款項的金額是6000元還是1萬元史某峰的陳述與王某某的供述是有差異的。從有利于被告的原則出發(fā),應認定該金額是6000元,而非王某某自認的1萬元。2、受賄罪中王某某的行為構成自首。2019年7月12日,承德縣監(jiān)察委對王某某立案調(diào)查,同日的留置通知書顯示王某某因涉嫌濫用職權被留置。本案所涉的受賄情況,基本均是在監(jiān)察機關未掌握的情況下,王某某主動如實交代的。認定王某某有自首行為,既是對王某某主動供述罪行所體現(xiàn)出的悔罪誠意的充分肯定,無論是從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看,還是為了達到最佳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都宜將王某某的行為認定為自首。3、早在案件的偵查階段,即2019年9月6日,王某某的親屬就已經(jīng)將全部涉案款項代為主動上繳,客觀上將被告人給國家造成的損害降至最低,有效降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梢宰枚◤妮p處罰。4、王某某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王某某系初犯,此前無違法犯罪行為。5、綜合全案來看,王某某并未為他人謀取任何非法利益。雖然受賄罪的成立,不以利益是否合法為要件,但王某某并未以犧牲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為代價,去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仍值得肯定。
綜上,王某某的行為不符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王某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但應正確認定其受賄金額,且其具有自首、全部退贓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建議對其在三年以下量刑并宣告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和受賄罪(一)收受承德卓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殷某1學3萬元和(二)收受承德高中壓閥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洪某枝11萬元
2011年下半年,承德卓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在隆化縣開發(fā)盛城名家小區(qū)項目,2012年9月開始取得樓房銷售收入。2014年初,隆化縣地方稅務局城區(qū)分局發(fā)現(xiàn)該公司已經(jīng)取得2000余萬元預售收入,但該公司未向稅務機關申報。時任城區(qū)分局局邊某鵬將該情況匯報給時任隆化縣地方稅務局局長的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明確指邊某鵬不要再管此事。2014年4月,隆化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稽查盧某松楊某3楓在對卓越公司開展稽查工作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公司存在預售樓房款6000多萬元未記收入及少繳印花稅等問題。卓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實際控制殷某1學(另案處理)得知此情況后,找到王某某請求其對企業(yè)納稅問題予以照顧,并送給其人民幣2萬元,王某某收下后答應殷某1給予其企業(yè)關照。此后,王某某要求盧某、楊某3兩人只對卓越公司印花稅進行檢查。2014年6月,隆化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做出了對卓越公司補繳2.76萬元印花稅的處理決定。隆化縣地方稅務局城區(qū)分局局長邊某了解到稽查局只對卓越公司印花稅問題進行了處理,便再次向王某某反映該問題,王某某要求城區(qū)分局不要再管此企業(yè)納稅問題。2016年4月,盛城名家小區(qū)購房業(yè)主因在卓越公司交納了包括契稅在內(nèi)的購房款以后不能取得購房發(fā)票,無法辦理產(chǎn)權手續(xù)等問題發(fā)生信訪事件。2016年4月18日,王某某安排隆化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卓越公司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期間,殷某1委托原圍場縣地稅局干部宋某找到王某某說情,并給其1萬元現(xiàn)金讓其轉交王某某。宋某找到王某某,向王某某提出對卓越公司予以照顧的請求,并將1萬元現(xiàn)金送給王某某。2016年8月,王某某調(diào)離隆化縣地方稅務局,此時對卓越公司的納稅檢查仍未完成。隆化縣地方稅務局新任局長到任后,組織相關人員加大力度對卓越公司涉稅案件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卓越公司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涉嫌逃稅1701.12萬元,遂將該案件線索移送隆化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18年1月,隆化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殷某2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50萬元。案發(fā)后,在隆化縣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卓越公司的1701.12萬元已經(jīng)全部繳納。
2013年12月,隆化縣財政局向承德高中壓閥門管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閥門公司)撥付返還的土地出讓金1.5億元,閥門公司收到此款后記入到營業(yè)外收入科目中。2014年5月,隆化縣地方稅務局城區(qū)分局向閥門公司下達了繳稅通知,要求閥門公司繳納該1.5億元收入的企業(yè)所得稅。閥門公司為逃避繳納稅款,將撥付的1.5億元收入及另外900萬元的補貼收入,調(diào)整到其它應付款科目中。2014年6月,在隆化縣地稅局城區(qū)分局催繳下,該企業(yè)負責人洪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協(xié)商納稅問題,王某某指示隆化縣地方稅務局征收分局局長趙某1將該1.59億元應納企業(yè)所得稅3800多萬元做一下處理,不要入到2013年,而是以預繳2014年下半年稅收進行征繳。趙某1按著王某某的要求將此款予以征收,造成應產(chǎn)生而未產(chǎn)生滯納金52.24萬元。2015年8月,承德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閥門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可能存在欠繳稅款問題。2015年10月,洪某請求王某某協(xié)調(diào)承德市地稅稽查局對閥門公司進行檢查的各項事宜,隨后送給王某某5萬元。2015年11月19日,承德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認為閥門公司在2014年度應納稅款3401.04萬元,實際繳納3869.92萬元,多繳稅款468.88萬元,應辦理退庫手續(xù),王某某知道該檢查結果后,告知洪某不用再補繳稅款并存在退稅的情況,洪某為了表示感謝送給王某某人民幣3萬元。2015年12月,閥門公司在辦理退稅過程中,因該公司存在欠稅,稅務機關不能辦理退稅手續(xù)。洪某找到王某某尋求幫助,再次送給王某某3萬元。王某某明知退稅產(chǎn)生的原因是因故意將1.59億元收入計到2014年所屬期的方式產(chǎn)生,但仍指示趙某1對稅務征收系統(tǒng)中閥門廠欠繳其他稅款的信息進行更改,然后將468.88萬元企業(yè)所得稅從國庫中退還給閥門公司。2019年9月,承德市稅務局認定該1.59億元屬于應征稅的財政性資金,不屬于搬遷補償收入,應在2013年度計算企業(yè)所得稅,不應退稅。至今該468.88萬元還未能追繳到位。
受賄罪(三)收受中誠鴻泰集團有限公司史某美金1萬元和人民幣1萬元。
2014年春節(jié)前,時任隆化縣地方稅局局長王某某、楊某2夫婦與中誠鴻泰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史某、孫某夫婦吃飯過程中,史某為與王某某搞好關系,希望其對公司涉稅事項上給予照顧,送給王某某1萬美元,王某某收下此款,并答應給予其企業(yè)照顧。2014年4月4日,楊某2委托其弟弟楊某1到中國銀行承德分行營業(yè)部進行兌換,共兌換人民幣6.15萬元并用于家庭日常支出。2015年春節(jié)前,史某為感謝王某某對其企業(yè)的照顧,在其辦公室送給王某某人民幣1萬元,王某某收下該款,后將該款用于其個人日常支出。
(四)收受承德景怡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李某110萬元。
2014年初,被告人王某某與承德景怡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1一起吃飯時,李某1為使王某某對其企業(yè)在稅收上給予照顧,飯后送給王某某人民幣10萬元。王某某收下該款并答應對其企業(yè)給予照顧,后將此款用于個人、家庭日常支出。
(五)收受灤平縣兆豐礦業(yè)有限公司滿某1萬元
2019年春節(jié)前,時任灤平縣稅務局局長王某某與時任灤平縣兆豐礦業(yè)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滿某在吃飯過程中,滿某為使王某某對其企業(yè)在辦稅事項上給予照顧,送給王某某人民幣1萬元。王某某收下該款,將該款用于其個人日常支出。
綜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受賄人民幣26萬元,美金1萬元(按當時楊某15000美金兌換人民幣為30759元計算),合計共受賄人民幣321518元。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屬在監(jiān)察機關辦案時已將涉案的受賄款全部上繳承德縣財政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受賄(第一起)1、證人殷某1的證言,證實2012年開始我們公司在隆化縣開發(fā)了盛城名家小區(qū)。因為公司資金比較緊張,所以在稅收的問題上,公司采取售樓不開發(fā)票的方式漏報了稅款。2014年初的時候,隆化縣地稅局城區(qū)分局和稽查局的工作人員去我們公司檢查,發(fā)現(xiàn)了我們公司有不記收入少報稅款的問題,按正常說稽查人員會要求我們公司補稅和罰款。我找到了地稅局長王某某,讓他想辦法照顧照顧。我給了王某某2萬元。王某某答應說他想想辦法,盡可能給我們關照一下?;榫謱ξ覀冏罱K的處理是讓我們繳了大約3萬元左右的印花稅,沒有對我們企業(yè)漏繳的大額稅種問題進行處理。2016年上半年,隆化縣地稅局又開始稽查我們公司,我直接找王某某他不見我,所以我就通過圍場地稅局的宋某聯(lián)系王某某,讓王某某關照關照我們卓越公司,并通過宋某給了王某某1萬元。但是時間不長,王某某就調(diào)走了;
2、證人宋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夏季曾經(jīng)受殷某1的委托送給了王某某現(xiàn)金1萬元,請他對卓越公司予以照顧。
(第二起)1、證人洪某的證言,證實為了取得王某某對閥門廠在稅收上的照顧,先后送給王某某11萬元。2015年8月份左右,承德市地稅稽查局對我們公司進行稽查。經(jīng)過市地稅稽查局稽查還得讓我們公司繳納不少的稅款。我當時想我給政府都繳納了3860多萬元的稅款了,另外也擔心企業(yè)的稅務方面有什么問題,我就找的王某某,我讓他幫我到市地稅局那里給說一下情。王某某就答應我,說帶我去市里找一下承德市地稅稽查局的領導。我就拿出了準備好的5萬元現(xiàn)金送給王某某,王某某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是第二天、還是第三天的上午,王某某領著我去市地稅稽查局找的姓湯的副局長。王某某就跟湯副局長說我們的企業(yè)應該不用繳稅,讓湯副局長他們查一下,我記得當時給湯副局長拿了一份申請。2015年11月份在對我們企業(yè)稽查報告出來前的一天,王某某給我打電話說這件事辦妥了,說給我們企業(yè)還得退稅460多萬元。我就約王某某出來吃飯想感謝一下他,在王某某的車上我拿出3萬元現(xiàn)金給的王某某。時間不長我們企業(yè)就接到市地稅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結果是給我們企業(yè)退460多萬元的稅款。2015年12月份,公司財務人員申請退稅通過審批后地稅局發(fā)現(xiàn)我們公司存在欠稅的情況,我就又找到王某某,王某某說我們公司存在欠稅,得在系統(tǒng)中進行一下技術處理,要不根本退不了。過了一、兩天,我去找王某某的時候,我就拿了3萬元送給了王某某。后來我和財務人員再去辦理退稅時,王某某就安排了地稅局的人通過系統(tǒng)進行處理,把我們的稅款給退回來了。我分三次給王某某,總計11萬元現(xiàn)金。第一次給王某某5萬元,是當時市地稅局還讓我們再繳納稅款,我們認為企業(yè)根本不用再繳稅了,我得向市地稅稽查局說明情況,但我不認識市地稅稽查局的人,為了讓他幫助我去市地稅稽查局協(xié)調(diào)一下,我才送給王某某5萬元。第二次我給王某某3萬元,是為了感謝王某某幫我把我們企業(yè)涉稅的事給辦成了,不但市地稅稽查局沒讓我再繳稅,還決定給我們退稅,是為了感謝他。第三次給王某某3萬元,是我們企業(yè)當時確實欠了100多萬元稅款,市里雖然是核定我們多繳了468萬多元的稅,但還得王某某他們給退。我就拿出了3萬元給的王某某,王某某也是很痛快的就幫我把退稅給辦了;
(第三起)1、證人史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8月2日王某某到隆化縣當?shù)囟惥志珠L后,2014年春節(jié)前,我送給王某某1萬元美金、1箱茅臺白酒和1箱波爾多紅酒。我當時跟王某某說我們企業(yè)離不開他們稅務部門的支持和關照,以后企業(yè)有啥事還得多支持多關照,王某某就收下了這1萬美元。大約2015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王某某去了我們企業(yè),在我的辦公室,我跟王某某說他一年來沒少支持我們企業(yè),給他拿點錢讓他自己買點年貨。說完我就把桌上一個裝著錢的信封送給了王某某。這個信封里裝著一捆人民幣,1萬元的可能性大。當時公司主要業(yè)務都在隆化縣,公司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肯定會有涉及到他們地稅方面的事。在春節(jié)期間送給他一些禮品和錢,是為了溝通拉近一下感情,以后公司有什么涉及到稅務的事容易溝通一些,他肯定會能關照;
2、證人孫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2月份左右,我丈夫史某給過王某某一次1萬美元現(xiàn)金,是在一次吃飯時給的,我當時在場;
3、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實我們一家和史某一家吃飯快要結束時,史某拿出來一個裝著1萬元美金的信封給的我們,王某某就讓我收起來了。后來在中國銀行兌換成人民幣,按6.7比率兌換的,錢用于生活消費了;
4、證人楊某1(楊某2的弟弟)的證言,證實2014年的時候楊某2給我打電話,讓我?guī)椭?000美金換成人民幣;
5、中國銀行個人業(yè)務交易明細,證實楊某1于2014年4月4日將5000美金兌換成人民幣30759元;
(第四起)1、證人李某1(景怡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言,證實2013年下半年或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中午,我約王某某一起吃的飯,吃完飯以后,我從我車的后備箱里拿出了10萬元現(xiàn)金送給的王某某。我當時跟王某某說圍場的項目我不弄了,說他也沒少給我?guī)兔?,我在隆化的企業(yè)還得他大力支持,在稅收上還得給我照顧著點。王某某說沒問題,推辭一下就把10萬元收下了;
(第五起)1、證人滿某的證言,證實2019年春節(jié)前的一天,我和王某某在灤平的一個飯店吃飯,我給了王某某1萬元,王某某說咱們這關系不用給錢,我說你拿著吧。這樣王某某就收下了。我是2017年初至2019年4月,在灤平兆豐集團擔任副總的,分管企業(yè)管理和財務工作,稅收方面的事由我分管,給王某某的1萬元是為了跟他拉近一下感情,能夠很快解決涉稅的問題,為了促進企業(yè)更好發(fā)展;
(綜合證據(jù))1、被告人的供述,承認先后收受閥門廠洪某送給的人民幣11萬元,卓越公司送的3萬元,李某1送的10萬元,史某送的1萬元人民幣和1萬元美金,滿某送的1萬元,合計人民幣26萬元,美金1萬元。他們給我錢的目的就是想讓我多照顧照顧其企業(yè)。在2015年下半年的時候,洪某到我辦公室找的我。他跟我說的意思就是那筆5000多萬元的收入是縣政府給的搬遷費,他們企業(yè)覺得是不應該納稅的,但是他們不認識市稽查局的人,他想讓我?guī)椭麄冋艺沂谢榫值娜?,說完之后洪某就給了我5萬元錢,我當時考慮著洪某說的有道理,我就答應幫他聯(lián)系了,也就把那5萬元錢收下了。之后我就聯(lián)系了市稽查局的副局長湯某,最終的結果就是市稽查局認可了閥門廠的說法,認為那5000多萬元是搬遷費,按規(guī)定可以不納稅。在市稽查局對閥門廠的稽查快要結束的時候,當時市稽查局的稽查結論還沒出來,但是已經(jīng)確定不對洪某之前說的那5000多萬元的搬遷費征稅了。洪某為了表示對我的感謝,就在一次吃飯的時候,給了我3萬元。至于洪某是在閥門廠在辦理退稅的過程中給我的這3萬元錢還是在辦理完退稅之后給的我這3萬元錢我就想不起來了。后來閥門廠申請退稅,但是在辦理退稅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閥門廠存在欠稅不能在稅務系統(tǒng)中申請退稅。洪某說讓我?guī)兔o想想辦法退稅,我當時考慮到稅法規(guī)定不同稅種之間不能相互抵頂,也就答應了洪某,我就讓趙某1給做了技術處理。卓越房地產(chǎn)老板殷某1第一次給了我2萬元,是他本人去我辦公室給我的,大概是在2014年的時候。殷某1是卓越公司的老板,他們房地產(chǎn)企業(yè)的稅收主要由我們地稅征收,殷某1給我錢的意思就是讓我以后在稅收能關照就關照他們企業(yè)。殷某1第二次給我的1萬元錢是通過宋某給我的,大概是在2016年上半年的時候,當時我已經(jīng)要求隆化地稅局稽查局開始對卓越公司進行稅務稽查了,宋某給我那1萬元錢的時候說他跟殷某1認識,關系都不賴,讓我想辦法照顧照顧他們,我當時就跟宋某說了原則范圍之內(nèi)的事可以照顧,但是違反原則的事我肯定不會辦的,然后宋某就下車了。史某一共給我過兩次錢,第一次是1萬元美金。大概是在2013年臘月底快要過年的時候,但在吃飯的過程中史某他們兩口子給我1萬元美金,我當時就讓我媳婦楊某2把美金給收起來了。后來因為我們家里要用錢,我就讓楊某2把那1萬美金兌換成人民幣用了;在我任隆化縣地稅局局長期間,有一天和李某1吃飯的前后,李某1給了我10萬元。大概意思就是說我們關系不錯,以后還得多照顧他。我當時也說我們兩個關系不錯,并且我也答應了以后會照顧他的。2019年年初的一天,滿某約我中午一起吃飯,在吃飯前后,滿某給了我1萬元,說是要過年了,讓我買點東西什么的,我當時也沒有推辭就收下了。滿某當時是灤平縣兆豐集團副總。我是稅務局局長。他們給我錢就是沖著我的職務,他們要么是找我辦具體的事了,要么就是想讓我以后照顧他們公司,總之都是沖著我是隆化縣地稅局局長的身份。
2、承德中誠鴻泰公司,隆化景怡房地產(chǎn)公司,灤平縣兆豐礦業(yè)有限公司工商登記相關材料,證實本案行賄者李某1系景怡房地產(chǎn)公司法定代表人,滿某系灤平縣兆豐公司工作人員,史某系中誠鴻泰公司法定代表人;
3、承德縣監(jiān)察委員會辦案說明,證實王某某交代受賄的時間和經(jīng)過;
4、中國工商銀行繳款條,證實王某某家屬已經(jīng)將受賄款全部上繳承德縣財政局;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一、卓越公司)1、證人陳某、丁某(隆化縣地稅局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2014年上半年邊某說卓越公司購房主反映在公司買房不給開發(fā)票問題,讓我二人去了解一下,我二人在檢查卓越公司時,發(fā)現(xiàn)該公司已經(jīng)賣出了2000多萬元的房子,賬目中沒有收入,我們就向分局局長邊某匯報此情況,邊某隨后就把這情況向局長王某某匯報了,匯報完了以后,邊某回來跟我們說,讓我們別管了,說這件事由稽查局負責,說王某某局長都安排好了,不讓我們兩個操心了;
2、證人邊某(原隆化縣地稅局城區(qū)分局局長)的證言,證實2014年初左右,我們分局管理員陳某、丁某發(fā)現(xiàn)卓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存在收入不入賬存在逃稅問題,我就把該問題向王某某局長進行了匯報,跟他說卓越公司存在2000多萬元收入沒納稅。第二次是在2014年7、8月份左右,在稽查局對卓越公司稽查完以后,我得知只是對印花稅做了處理,其它主稅沒有處理,我就又向王某某匯報了一次,第一次王某某跟我說,說別讓我們分局管卓越房地產(chǎn)公司的事了,說回頭他安排稽查局看看。第二次王某某跟我說卓越房地產(chǎn)公司的老總是從圍場來的,他們也都熟,企業(yè)也都有樓房,少點稅不是什么問題,有幾套房子就都還上了,這會企業(yè)資金困難點,讓我們分局以后別再管這件事了。按著正常的情況,王某某可以要求我們地稅稽查局對卓越公司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但這方面業(yè)務就不是我們城區(qū)分局業(yè)務范圍了。王某某沒有安排稽查局進行稽查。我是城區(qū)分局的分局長,王某某是地稅局的黨組書記、局長,我們局由王某某管,王某某做的指示,我肯定是要服從的,他告訴不讓我們局再管,我當時即使知道不正確,我也得按他的要求去做;
3、證人盧某(隆化縣地稅稽查局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2014年初,我和楊某3接到我們稽查局綜合股的通知,把對承德卓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的工作任務分配給我們這組。我和楊某3接到這個任務以后給承德卓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下達了檢查通知書,調(diào)閱了該公司2013年1月至12月份的財務賬目。對該公司開發(fā)的樓盤進行了查看,發(fā)現(xiàn)該公司開發(fā)的樓盤主體基本完工并發(fā)現(xiàn)該公司賬目中收入只開具了收據(jù),沒有開發(fā)票,也沒有將預收款記入財務賬中,存在少繳稅款的行為。大約有五六千萬左右都沒有記入收入,如果我們再往下核算,肯定還會更多,我們正要往下核實,王某某局長就不讓我們再往下查了,并讓我二人回來向王局長匯報檢查進展情況,我們是到他辦公室進行的匯報。我和楊某3就把卓越公司少繳稅款這事向王某某局長進行了匯報,王某某局長就要求我們倆只對卓越公司的小稅種印花稅進行檢查和處理,對其它的稅種就先放一放,先不要處理了。我和楊某3就按王某某局長的要求,對這個公司的印花稅進行了檢查。檢查后我們將相關的材料就移交給綜合股了,是王某某讓我們回去直接向他匯報的。我們倆人是在王某某的辦公室里,我和楊某3就把我們檢查發(fā)現(xiàn)卓越公司有五、六千萬元收入沒有入賬,可能存在少納稅問題匯報給王某某。王某某說卓越公司剛剛進行施工,資金困難,讓我們倆把小稅種印花稅那部分處理處理,其它沒交稅的部分的就讓我們別管了。就不讓我們再繼續(xù)往下檢查了。這次向王某某匯報,是王某某直接讓我們跟他匯報的,我們一看責任重大,就把我們查處完印花稅的這部分材料交給稽查局綜合股了,但我們感覺這件事問題很嚴重,可能涉嫌犯罪,所以我們也沒有在稽查報告上簽字;
4、證人楊某3(原隆化縣地稅局工作人員)的證言,證實2014年3、4月份,稽查局通過選案確定要對十幾家房地產(chǎn)企業(yè)進行稽查,確定由我和盧某對卓越公司進行稽查。在檢查卓越公司時,發(fā)現(xiàn)6000余萬元的售房收入沒入賬,存在少交營業(yè)稅稅款問題,我和盧某把這個情況向王某某局長進行了匯報,王某某局長要求只對卓越公司的小稅種印花稅進行檢查、處理,對其它的稅種就先不要處理了。盧某和我對該公司的稽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主要是企業(yè)售房沒有及時開發(fā)票,漏記營業(yè)稅和印花稅。我和盧某我們兩個人一起向當時的局長王某某匯報過一次,王局長聽完匯報后,讓我們把其他稅種先放一放,把稽查出來的印花稅處理一下得了。我們最終對承德卓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稽查處理結果,是讓他們公司補繳印花稅并處印花稅0.5倍罰款,一共是大約3萬元,對于其他的漏稅行為沒有進行處理。按規(guī)定我們稽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漏稅行為應該讓企業(yè)補繳稅金,并處以罰款。在這個案件中,王某某局長有明確的要求,局長說話了我們也得服從;
5、證人趙某1(隆化縣征收分局分局長)的證言,證實我從2011年3月至2017年7月任隆化縣地稅局征收分局局長,2016年4月有三四十購房者反映在卓越公司購買了房子,交了契稅,但是辦不了房產(chǎn)證,我當時看了一下上訪人手里的票據(jù),發(fā)現(xiàn)是卓越公司給他們開具的收據(jù),我又查了一下我們稅務的系統(tǒng),沒有盛城名家小區(qū)購房戶交納契稅的記錄,知道購房人所說的契稅肯定是卓越公司收取的,我們稅務部門并沒有委托卓越公司代為收取契稅。后來為了進一步查清相關情況,我去了縣住建局的企業(yè)管理股,他們管理著房地產(chǎn)企業(yè)的售房合同備案,從那我知道卓越公司房屋大部分都已出售,通過計算卓越公司有2.3億的收入沒有報稅,涉及到的稅款達到2000多萬元。發(fā)現(xiàn)卓越公司這件事后,我意識到事情嚴重性,所以馬上起草了卓越公司涉稅的匯報材料去向王某某局長匯報,我把匯報材料交給王某某,又把案情口頭向他做了匯報。過了幾天,王某某局長安排我們地稅局稽查局對卓越公司開展稽查,具體稽查那邊是怎么安排的人力物力我就不清楚了,因為我們征收和他們是業(yè)務平行的兩個部門。他們稽查的結果是卓越公司偷逃稅款金額2000萬元左右,因為案件達到了犯罪的標準,所以最終我們局把案件移送給了司法機關,由司法機關對相關人員做出處理;
6、證人邳國某(稽查局副局長)的證言,證實2014年卓越公司案件是盧某、楊某3去檢查的該企業(yè),檢查完以后盧某和楊某3把檢查時調(diào)取的材料交給我們綜合股,由我和金夢然審理后以局的名義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材料中沒有盧某、楊某3的二人簽字,我以為是落下的,后我們對卓越公司印花稅問題作了處罰,沒有審理其他問題和發(fā)現(xiàn)其他問題。我們當時是想讓檢查組人員盧某、楊某3補簽字的,我也不知道具體什么原因,后來盧某、楊某3也沒有簽字,按程序這樣肯定是不符合規(guī)定,當時也沒有考慮那么多,沒認識到存在問題,所以就進行審理、組卷了;
7、證人徐某(時任稽查局局長)的證言,證實2016年4月18日,時任隆化縣地稅局局長王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回來處理一下承德卓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案子,讓組織人員調(diào)取賬目進行檢查,我就組織稽查局的人員到承德卓越房地產(chǎn)開有限公司調(diào)取了相關的賬目。工作進度一直很緩慢,沒有什么大的進展。按著我們正常程序,檢查的時限是90日,期間我一再向王某某局長要求對此案增加人員,但王某某局長一直也沒有安排,由于這個案件復雜、局里沒給我們安排增加人員,我們延長了兩次。2016年8月11日,王某某局長調(diào)走,薛某局長到任后,就立即調(diào)派了三個人到稽查局,協(xié)助我們檢查卓越這個案件。每周對這個案件進行調(diào)度,親自安排人員具體工作,所以這個案件進展很快。大約在2016年8月底我們檢查工作就結束了。2016年9月對卓越公司做出的處罰決定書,2016年9月28日我們局就把這個案件移送公安局了;
8、證人薛某(隆化縣地稅局任局長)的證言,證實我是2016年8月9日到隆化縣地稅局任局長的,稽查局從2016年4月就已經(jīng)開始對卓越公司立案稽查,但是一直也沒有結果。我們新成立了專案組,新抽調(diào)幾名工作能力非常強的人員。通過稽查查明該公司偷稅達1700余萬元,已經(jīng)達到了偷稅罪的標準,所以將該起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據(jù)我的了解之前的王某某局長對該案件重視不夠,只把該案當成一起普通的稽查案件,沒有當成一個重大敏感案件進行查處,只讓稽查人員進行調(diào)查;
9、證人于某(卓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會計)的證言,證實2014年初的時候,隆化地稅局稽查局的盧某和一個姓楊的一起稽查過盛城名家小區(qū)項目,當時發(fā)現(xiàn)了盛城名家小區(qū)項目存在漏繳稅款等問題,主要是賣房不記收入不開發(fā)票少繳營業(yè)稅和印花稅。我第一時間向我們公司的老板殷某1匯報了,殷某1跟我說這件事由他去找關系運作,讓我不用管了。最終稽查局對我們公司的處理是讓補繳大約二、三萬元的印花稅,差的大額的營業(yè)稅沒有處理;
10、證人李某2的證言,證實我負責稽查局全部工作,卓越公司的案件,沒有人和我說過這個企業(yè)進行檢查的情況,沒人和我說過檢查企業(yè)時發(fā)現(xiàn)過相關問題等情況;
11、證人畢某的證言,證實我是2013年10月至2016年在隆化縣稅務局城區(qū)分局任管理員,管理員的主要工作是納稅輔導、催報、催繳、解答咨詢、稅收監(jiān)管等一些服務性工作。承德卓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是我們的監(jiān)管、服務對象。我都是正常按照程序?qū)@個企業(yè)進行監(jiān)管、服務。我記得我剛調(diào)到分局來的時候,邊某局長跟我說局長王某某有話,讓我們對卓越公司關照著點;
12、證人殷某1(卓越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證言,證實2012年我們公司在隆化縣開發(fā)了盛城名家小區(qū)。因為公司資金比較緊張,所以在稅收的問題上,公司采取售樓不開發(fā)票的方式漏報了稅款。2014年初的時候,隆化縣地稅局城區(qū)分局和稽查局的工作人員去我們公司檢查,發(fā)現(xiàn)了我們公司有不記收入少報稅款的問題,因此我找到了地稅局長王某某,跟王某某說地稅局去我們那查賬,發(fā)現(xiàn)企業(yè)存在少繳稅款的事,讓他想辦法照顧照顧。我給了王某某2萬元。王某某答應說他想想辦法。后來城區(qū)分局沒有對我們企業(yè)進行處理,稽查局對我們最終的處理是讓我們繳了大約3萬元左右的印花稅,沒有對我們企業(yè)漏繳的大額稅種問題進行處理。2016年上半年,隆化縣地稅局又開始稽查我們公司,我直接找王某某他不見我,我就通過圍場地稅局的宋某聯(lián)系王某某,讓王某某關照關照我們卓越公司,并通過宋某給了王某某1萬元。但是時間不長,王某某就調(diào)走了;
13、證人宋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夏季曾經(jīng)受殷某1的委托送給了王某某現(xiàn)金一萬元,請他對卓越公司予以照顧。
1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6年我在縣政府聽說卓越公司開發(fā)的房子有質(zhì)量問題有人要求退房。我回到單位安排征收分局局長趙某1了解一下卓越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的稅收問題,趙某1局長從我們征收管理網(wǎng)上了解到這個公司沒有收入,并把情況向我作了匯報。我覺得這個公司的稅收存在問題,所以我安排趙某1去問問管理分局局長邊某,讓他們一同了解一下情況。后來,邊某跟我匯報說卓越公司的稅收情況存在很大的問題。我找到邊某和趙某1,當時是我分別找的他們還是一起找的我記不清了,我跟他們說的意思就是要他們把這個案件交給我們稽查局處理。我找到時任的稽查局長徐某,要求他們稽查部門安排查處,由邊某和趙某1配合。徐某當時按照我的安排,開展了對卓越公司的稽查工作。過了一段時間,徐某跟我匯報說卓越公司把售房款打到了個人卡了,賣房合同都被公司鎖起來了,這件案件很麻煩。我要求徐某把案件徹底核查清。我記得這個案件最終查出卓越公司偷逃稅款和罰款有2000多萬元。我當時幾次找邊某,讓他要求企業(yè)補交稅款和罰款,但是卓越公司也沒有按要求交清稅款。后來,邊某跟我匯報說,卓越公司負責人說隆化縣政府欠著企業(yè)錢,卓越公司正在協(xié)調(diào)縣里還他們錢,用還的錢交稅款。我調(diào)任灤平縣之后,聽說隆化地稅局將承德卓越公司偷逃稅款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了。我沒有印象隆化地稅局城區(qū)分局對卓越公司的納稅情況進行過核查,但是邊某肯定沒和我匯報過卓越公司的稅收有重大問題?;榫謱ψ吭焦镜募{稅情況進行過稽查我沒有印象,稽查的話也是他們稽查局安排的。盧某和楊某3是否向我匯報過我也記不清了。當時李某2是稽查局長,盧某和楊某3是否向李某2匯報過我不清楚,但盧某、楊某3、李某2肯定沒向我匯報過該企業(yè)的納稅情況存在重大問題,2014年時候沒有任何人向我匯報過卓越公司的稅收存在重大問題。我現(xiàn)在只記得是盧某和楊某3去卓越公司稽查的,盧某和楊某3我印象中應該是匯報過,但是我沒記得他們跟我說過卓越公司在稅收上存在什么重大的問題。殷某1第一次給我2萬元時就是跟我說照顧照顧他,沒說別的。殷某1第二次給我的1萬元錢是通過宋某給我的,大概是在2016年上半年的時候,當時我已經(jīng)要求隆化地稅局稽查局開始對卓越公司進行稅務稽查了,他只說讓我想辦法照顧一下殷某1,我實際上沒有照顧該公司;
15、卓越公司工商登記、稅務登記材料,稅務稽查卷宗材料,信訪登記表,稅務部門職責說明,重點稅源管理辦法,證實卓越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2016年4月群眾上訪稱盛城名家小區(qū)房屋有質(zhì)量問題,開發(fā)商收取費用沒有開正式發(fā)票,不能辦理房產(chǎn)證。2014年4月隆化縣稅務局稽查局曾派盧某、楊某3對卓越公司進行稅務稽查,并只對其少繳的印花稅進行處罰和補繳;
16、隆化縣地稅局征收分局關于盛城名家小區(qū)應稅情況的匯報材料,證實2016年4月19日隆化縣稅務局稽查局對卓越公司涉稅情況開始進行查處,因逃稅數(shù)額巨大,于2016年9月將此案移交隆化縣公安局;
17、卓越公司偷稅案卷宗和隆化縣人民法院(2017)冀0825刑初150號刑事判決書,證實2016年4月19日隆化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卓越公司的涉稅情況開始檢查,因卓越公司逃稅17011169.05元,該局于2016年8月31日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處罰決定書》并于2016年9月26日移送隆化縣公安局,后此案經(jīng)隆化縣法院判決,被告人殷某2因犯逃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殷某2在公安機關立案后,卓越公司補繳逃稅款4792936.16元,在法院審理期間繳納剩余的稅款12218232.89元已退繳;
18、隆化縣稅務局出具的說明,證實卓越公司在法院交納的稅金已由稅務局入賬。
(二、高中壓閥門公司)1、證人洪某(法定代表人)的證言,證實大概是在2013年12月以前,隆化縣政府按照約定把1.5億元支持企業(yè)資金撥付給我們閥門廠了,之后縣地稅局和縣財政局就找我們要求我們及時納稅,隆化地稅局不斷的向我催繳。2014年6月份左右,我始終沒能跟政府和地稅局商量下來這件事,我就去地稅局找王某某,王某某通過找他們局里的趙某1等人進行了一些技術處理,把我這3860多萬元的稅款給繳納了,當時把應該繳納的滯納金給免了。王某某讓人進行的技術處理,大概意思就是1.5億多元的收入放在2013年肯定是不行了,就得把這筆收入計到2014年,把稅放在2014年6月份作的預繳,具體的都是一些跟稅務和會計有關的術語,我也不是很明白,總之最后是通過王某某安排人做技術處理,把稅款繳納了,把滯納金也免收了。當時是王某某局長想出來的主意,然后交待給趙某1去安排的。王某某領著我去市地稅稽查局找的姓湯的副局長。王某某就跟湯副局長說我們的企業(yè)應該不用繳稅,讓湯副局長他們查一下,我記得當時給湯副局長拿了一份申請。2015年11月份在對我們企業(yè)稽查報告出來前的一天,王某某給我打電話說這件事辦妥了,說給我們企業(yè)還得退稅460多萬元。我就約王某某出來吃飯想感謝一下他,在王某某的車上我拿出3萬元現(xiàn)金給的王某某。時間不長我們企業(yè)就接到市地稅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結果是給我們企業(yè)退460多萬元的稅款。2015年12月份,公司財務人員申請退稅通過審批后地稅局發(fā)現(xiàn)我們公司存在欠稅的情況,我就又找到王某某,王某某說我們公司存在欠稅,得在系統(tǒng)中進行一下技術處理,要不根本退不了。過了一、兩天,我去找王某某的時候,我就拿了3萬元送給了王某某。后來我和財務人員再去辦理退稅時,王某某就安排了地稅局的人通過系統(tǒng)進行處理,把我們的稅款給退回來了;
2、證人申某(副總經(jīng)理)的證言,證實王某某安排趙某1將2013年應繳納的稅款以2014年6月份預繳稅款的名義交了,免除了滯納金,以及退稅的過程。在2014年5月份的時候,隆化地稅局要求我們繳納2013年度稅款,但當時我們公司對已經(jīng)記入收入的15900萬元的性質(zhì)以及是否應該納稅存在疑議,我們公司認為這15900萬元不應該征稅,但縣地稅局認為必須納稅。因為當時我們公司和縣政府、縣地稅局對這15900萬元是否納稅存在分歧,所以我就把這15900萬元從公司2013年的收入調(diào)整到了2013年的往來賬其他應付款中,這樣的話就可以不納稅了。2014年6月份縣政府和縣地稅局明確要求我們公司必須要對這15900萬元納稅,我一看沒有不納稅的可能性了,而且還需要繳納滯納金,我就把這15900萬元從2014年的其他應付款中調(diào)整到了2014年的收入中了。后來就是我們通過找時任地稅局局長王某某幫忙想辦法,將2013年度應納稅款以預繳2014年1月至6月的稅款名義繳納了,沒有再繳納滯納金。在2015年的時候,市地稅局對我們公司進行了稽查,稽查中發(fā)現(xiàn)我們2014年多繳納了468萬多元的企業(yè)所得稅,就出具了有關退稅的稅務處理決定書。依據(jù)市地稅局出具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我們又通過找王某某,將這468萬元的稅款退還給我們公司了。當時我們打算去繳納這15900萬元的稅款時,因為不想繳納滯納金,王某某當時就把時任城區(qū)分局局長邊某和時任征收分局局長趙某1叫到了他辦公室,讓他們兩個看著給做一下技術處理,把2013年應繳納的稅款以2014年6月份預繳稅款的名義交了就得了,滯納金就給免了吧。當時邊某和趙某1也沒說什么具體的,就說聽王局長的照辦。趙某1就直接領著我和洪某下樓去稅務大廳去交稅了。交稅的時候趙某1告訴工作人員說把閥門廠的稅做六月份預繳給收了就得了,然后工作人員就按照趙某1說的操作了稅務系統(tǒng),并從系統(tǒng)中打印出了一張所屬期為2014年的3800多萬元的稅收繳款書,一式幾聯(lián),然后我們拿著繳款書去銀行繳納的稅金,稅金繳納完畢后再到稅務大廳交回稅收繳款書,并將第一聯(lián)稅收繳款書領取回公司入賬。大概是在2015年下半年的時候,市地稅局劉某帶隊對公司2013年和2014年繳稅情況進行了稽查。大概三個多月最后稽查的結果就是認為我們公司少繳納了大概10多萬元的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等,認為我們公司多繳納了468多萬元的企業(yè)所得稅。當時稽查的稅務人員在我們公司調(diào)閱了我們公司2013年和2014年的所有會計賬目、會計憑證完稅證及繳款書等材料,最后給我們公司出具了稅務處理決定書。我沒有告知稽查人員公司將2013年應繳納稅款以預繳2014年1至6月稅款的名義進行繳納的這一實際情況。市地稅局出具了稅務處理決定書之后,我們董事長洪某說讓我把稅務處理決定書給地稅局一份,我就拿著稅務處理決定書的復印件去找了征收分局局長趙某1,趙某1當時說跟領導匯報一下。2015年12月份末,我們公司在建行的貸款到期了需要還款300多萬元,洪某就想起來之前稅務處理決定書中提到的退稅的事了。然后洪某就帶著我去找王某某,一共去找了王某某大概三次,前兩次王某某都說等著商量商量再說,最后一次洪某帶著我去找王某某的時候,洪某跟王某某說公司貸款到期不還不行了,急等著用錢,希望王某某務必把稅退給我們公司,王某某說不行就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把稅退給我們公司吧。隨后王某某就把趙某1叫到了辦公室,王某某就跟趙某1說“市地稅局對閥門廠已經(jīng)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瞅瞅不行就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把稅給退了吧,”趙某1當時跟王某某說“那行我就領著他們辦去吧。”然后趙某1就領著我和洪某從王某某五樓的辦公室去了四樓計會股股長孔某2超的辦公室,孔某2超他們登錄稅務系統(tǒng)之后發(fā)現(xiàn)稅務系統(tǒng)顯示我們公司有欠稅,不能打印收入退還書,也就不能給我們公司辦理退稅。洪某就和趙某1上樓去找王某某了,過了一小會,洪某和趙某1就回到孔某2超辦公室了,讓孔某2超再登錄系統(tǒng)試試,孔某2超重新登錄了稅務系統(tǒng),系統(tǒng)中就不再顯示我們公司欠稅了,孔某2超就直接把收入退還書打印出來了。過了兩三天的時間,這468萬元的退稅就到了我們公司的賬戶了。后來趙某1找我讓我們公司補交其他稅款的時候,趙某1說當時找王某某的時候,王某某是讓趙某1自己想辦法把系統(tǒng)中我們公司的欠稅刪除掉,之后就可以打印收入退還書了。那時候我才知道是王某某要求趙某1在系統(tǒng)中把我們公司的欠稅刪除的,但具體是趙某1刪除的還是趙某1安排其他人刪除的我就不清楚了。趙某1從系統(tǒng)中刪除的是我們公司在2015年所欠的土地使用稅大概200多萬元,后來我們都補交了。實際上如果沒有我們公司以預繳2014年1至6月稅的名義繳納2013年度應納稅款的事的話,是不會產(chǎn)生這468萬元的退稅的。王某某應該知道這情況,因為之前以預繳2014年1至6月稅的名義繳納2013年度應納稅款免交滯納金的辦法是王某某給我們公司想的辦法。在整個退稅的過程中,王某某和趙某1都沒有提出按照相關文件政策不應該給我們公司退還這468萬多元的稅款。
3、證人趙某1(時任隆化縣地稅務局征收分局分局長)的證言,證實2015年年底左右,承德市地稅稽查局對閥門公司進行檢查時,發(fā)現(xiàn)閥門廠存在多繳稅款情況,就對此做出了處理決定,要求給該公司進行退稅460多萬元。閥門公司就帶著處理決定、申請核準表等材料,找管理分局邊某、收入規(guī)劃核算股和局長王某某審核簽了字。2015年12月25日,企業(yè)辦理完這些材料以后,申某到我們局里來辦理退稅業(yè)務,他應該是先到我們征收大廳辦理錄入,因為他們企業(yè)存在欠稅270多萬,所以根本錄不進去,這樣就辦理不了退稅。申某、孔凡超一看不能退稅一起去王某某局長辦公室找的王某某,跟王某某說的閥門公司存在欠稅不能退稅這個情況。王某某就讓孔某2超打電話給我,我到王某某辦公室時,申某、孔某2超己經(jīng)在王某某辦公室。王某某就跟我說讓我把閥門公司這個退稅的問題給辦了,想啥法也得把這個稅給退了。因為存在欠稅根本不能退稅,只能想歪招,我就讓鄧某用他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到金融三期系統(tǒng)中,看了閥門公司申報的稅務信息,看到閥門公司賬戶里還有60多萬元。我為了能把企業(yè)的欠稅做沒能夠退稅,然后我根據(jù)銀行里的錢數(shù),對計稅依據(jù)中申報的土地面積作了相應的減少處理,讓閥門公司在系統(tǒng)中就體現(xiàn)不出來欠稅了。我把欠稅操作沒以后,我就告訴孔某2超能進行退稅開收入退還書了,這樣孔某2超他們打印的收入退還書,然后去銀行進行的退稅。按相關規(guī)定企業(yè)在有欠稅的情況,是不允許進行退稅的,王某某讓我們這么做,我就想的這種歪招把欠稅信息做的不顯示的。弄完之后,我又向王某某把這情況匯報了。大約是在2014年時,我們縣里專門對縣政府返還的政府資金欠稅問題,由國稅、地稅進行過專門的清繳,地稅部門當時是由城區(qū)分局的邊某負責。我記得當時閥門公司有3800多萬元的欠稅問題。城區(qū)分局一直對他企業(yè)進行催繳。繳納這筆稅款時是2014年6月末,當時我們地稅局局長王某某,應該是想用這筆稅款完成半年任務,所以閥門公司找王某某提出他們把稅款交了,讓王某某把他們欠的滯納金給免了。我記得是王某某把我找到他辦公室,讓我把這筆稅給入庫,做一下處理別入到2013年了,就入到2014年6月,做預繳稅款入庫。我就按王某某指示,讓我們征收人員給出具的繳款書,申某他們?nèi)ダU納的稅款。當時有申某,另外應該有邊某;
4、證人楊某4的證言,證實曾經(jīng)對閥門公司欠稅情況進行過催繳;
5、證人邊某(隆化縣地稅局干部)的證言,證實王某某同意將稅收不入在2013年年度,而是入在2014年度。我是2011年5月至2017年6月在隆化縣地稅局城區(qū)分局任局長的。2013年的時候隆化縣政府因為閥門廠異地搬遷的問題給了閥門廠大概一億多元的財政補貼,按照當時的稅收政策需要閥門廠繳納大概3800多萬元的稅。大概從2014年5月份開始我們城區(qū)分局就開始向閥門廠催繳這3800多萬元的稅,但沒有給閥門廠下正式的手續(xù),閥門廠也一直推脫不肯繳稅。2014年6月下旬的時候,因為縣地稅局必須要在6月底前完成稅收過半的征收任務,2014年6月20日前后,我和地稅局主管稅收征管的副局長楊某4、地稅局稅政股股長張某我們?nèi)齻€一起去閥門廠下達的責令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我們就找到閥門廠的朱某要求他在通知書上簽字,朱某當時就拒絕簽字。下午我又給閥門廠主管財務的申某打了一個電話,我跟申某說我已經(jīng)跟市地稅局稽查局進行了匯報,對于他們的稅收情況市稽查局會進行一個專項稽查,就不需要我們城區(qū)分局收稅了。大概過了半個小時的時間,申某又給我打電話說他馬上到我們單位來繳稅了。我立刻就把我收稅的這個過程打電話跟時任地稅局局長王某某匯報了一下,并且告訴王某某說申某他們馬上就過來。當時是申某和他們公司董事長洪某、法人朱某一起過來的,他們到我們辦公室跟我說要繳納2013年度的稅款。申某當時跟我說他們拿著錢來繳稅了,讓我給想想辦法繳了稅得了,就別讓市稽查局稽查了,我當時說這么大事我也做不了主,我就直接領著申某他們?nèi)齻€去王某某辦公室了。到了王某某辦公室之后,申某他們?nèi)齻€就跟王某某說想要把稅先繳了,我當時就說市稽查局先不讓收稅了,如果繳納的話肯定也得繳滯納金,并且必須還得有罰款。王某某從中協(xié)調(diào),就讓閥門廠把稅先繳了。然后王某某就給時任征收分局局長趙某1打電話,讓趙某1去他辦公室看看怎么把閥門廠的稅給收了。我一看王某某已經(jīng)給趙某1打電話了我就先走了。因為當時我已經(jīng)完成我的任務了,之后具體收稅是征收分局的事了,至于趙某1去了王某某辦公室之后他們是怎么商量的繳稅的事我就不清楚了。過了大概半個小時左右,我登錄地稅征管系統(tǒng)查看了一下,系統(tǒng)中確實有了閥門廠繳納的3800多萬元的稅款了,但是沒有滯納金,也沒有罰款,應該是趙某1領著閥門廠的申某去具體辦理的繳稅。我記憶中當時從地稅征管系統(tǒng)中看出閥門廠是以預繳2014年6月份稅款的名義繳納的2013年度應繳納的稅款,這樣的話就不需要繳納滯納金了。閥門廠上述的繳稅方式肯定不符合當時相關的稅收文件政策,只要是稅務工作人員都知道這樣是違規(guī)的。在2015年下半年的時候,當時市稽查局到閥門廠進行稅務稽查。在稅務稽查的過程中我查詢了稅務系統(tǒng),發(fā)現(xiàn)稅務系統(tǒng)顯示閥門廠多申報了400多萬元的欠稅,我就給申某打電話問情況,申某說他們公司之前有些政策沒把握清,后來自己核實了一下單位賬目,說之前繳納的3800多萬元稅不夠,還需要繳納400多萬的稅,所以他們就自行申報了。過了幾天我又查詢了稅務系統(tǒng),發(fā)現(xiàn)閥門廠之前申報的400多萬的欠稅又沒有了,只剩下欠200多萬元的土地使用稅了?;榻Y束之后,市稽查局對閥門廠出具了稽查結論,大概是說閥門廠多繳納了460多萬元的企業(yè)所得稅。隨后,閥門廠就拿著市稽查局的稽查結論來找我們的分局申請退稅。當時閥門廠找我們分局申請退稅的時候,系統(tǒng)中顯示閥門廠還是欠繳200多萬元的土地使用稅的。之后閥門廠具體怎么操作退稅的我就不清楚了。過了一段時間我查詢系統(tǒng),發(fā)現(xiàn)之前系統(tǒng)中顯示的200多萬元的欠稅沒有了。我就先從局里內(nèi)部了解了一下,知道之前的460多萬元的稅已經(jīng)退還給閥門廠了,然后我就立刻給申某打電話跟他說你460多萬的稅都已經(jīng)退了,200多萬的欠稅必須繳納。后來我就要求申某把之前欠的200多萬元的稅又重新補錄并且及時的要求閥門廠把200多萬的稅款和相應的滯納金繳納了;
6、證人孔某1、杜某的證言,證實按退稅操作流程,企業(yè)欠稅時不能退稅。最終是得由局里一把局長簽字同意才能退稅;
7、證人鄧某(隆化地稅局干部)的證言,證實2015年我曾經(jīng)按著趙某1的要求更改過閥門廠的納稅申報表;
8、證人劉某(承德市稅務局稽查局執(zhí)行股股長)的證言,證實隆化閥門公司的退稅主要依據(jù)是該公司在2014年計入了一筆土地補償款1.5億多元,并繳納了一筆3800多萬元的稅款。我們稽查人員在檢查時,通過查賬法核定該企業(yè)2014年稅款時,在彌補了公司2014年虧損后,計算出該公司多繳了468萬多元的稅款,才確定的有退稅。2014年閥門廠的虧損是2000萬元左右,2013年的虧損是179萬多元,所以如果把1.5億多元的收入計到2014年,就可以調(diào)減2014年的1800多萬元收入,這樣就比調(diào)減2013年以前虧損要多的多,所以才會出現(xiàn)退稅的情況。也正是因為這樣。如果把1.59億元的收入計算到2014年所屬期,就會出現(xiàn)稽查報告中說的退稅468萬多元,如果把1.59億元計入到2013年就不會出現(xiàn)退468萬多元稅款的結果;
9、證人李某3、王某的證言,證實通過對閥門廠2013、2014年收入的計算等,最后發(fā)現(xiàn)閥門廠已繳納的企業(yè)所得稅比應繳納的稅款多了468萬元,所以出現(xiàn)退稅情況;
10、證人湯某(承德市稅務局稽查局副局長)的證言,證實2015年8、9月份開始對閥門公司進行稽查時,當時隆化地稅局局長王某某領著閥門公司的一個人找過我,閥門公司又給了我一份申請書,內(nèi)容大致就是說根據(jù)相關的文件他們企業(yè)不應該繳納我們稽查出來的那筆稅款;
1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我是2013年5月份的時候調(diào)任隆化地稅局局長的,大概是在2014年四五月份,我開始安排時任隆化縣地稅局城區(qū)分局局長邊某對閥門廠的稅收情況進行核查計算。邊某組織人員對閥門廠的稅收情況進行核查計算之后發(fā)現(xiàn)閥門廠欠了大概3800多萬元的稅,我就安排邊某開始對閥門廠進行催報催繳。但直到最后的匯算清繳期也就是2014年5月31日,閥門廠也沒有及時納稅。在這期間,閥門廠的人也找過我,要求我想辦法給減免點稅收,但我當時始終沒有同意。2014年6月末的時候,閥門廠就繳納了這3800多萬元的稅。閥門廠這3800多萬元的稅就應該是2013年度之前的所屬期。閥門廠的人具體是如何繳納的這3800多萬元的稅真的想不起來了,我當時就是把收繳閥門廠這3800多萬元稅的事安排給邊某和時任征收分局趙某1了,他們具體是怎么做的我就不清楚了。我當時安排邊某和趙某1想辦法作下技術處理把這3800多萬元的稅收了就行了,就別收滯納金了,當時閥門廠繳納這3800多萬元的時候是2014年的6月份,邊某和趙某1應該就是以預繳當期稅款,也就是預繳2014年1至6月份稅款的名義收取的這3800多萬元稅。如果以收取2013年度稅款名義收取這3800多萬的話,金三系統(tǒng)中必然會顯示需要征收滯納金的,所以邊某和趙某1只能是以預繳2014年1至6月份稅款的名義收取閥門廠這3800多萬元的稅。我印象中閥門廠的董事長洪某和副總申某去我辦公室找過我,他們兩個去我辦公室跟我說他們想繳納那3800多萬的稅,但是說有滯納金,他們不想繳滯納金,讓我給想想辦法。我當時考慮著這3800多萬是個大數(shù)目,當時已經(jīng)是6月末了,上級也要求在6月完成稅收過半的任務,我想著無論如何得把這3800多萬元的稅收了,當時我也就答應洪某和申某只繳納3800多萬元的稅就行了,滯納金就給免了。我當時就要求趙某1做一下技術處理,把閥門廠3800多萬元的稅收了就可以了,想辦法把滯納金給免了。2015年的時候,市地稅稽查局對閥門廠進行了稅務稽查,稽查的結論是閥門廠多繳納了468萬多元的企業(yè)所得稅,市稽查局將稽查結論下發(fā)給隆化縣稽查局,縣稽查局將稽查結論給了城區(qū)分局。閥門廠就開始以紙質(zhì)申請表形式開始申請退稅,并按照相應的流程經(jīng)城區(qū)分局、征收分局、收入規(guī)劃核算股和我簽字同意后,完成了紙質(zhì)申請表的簽批,然后按照相應的程序在金三系統(tǒng)中開始申請退稅。在系統(tǒng)中申請退稅的時候發(fā)現(xiàn)系統(tǒng)顯示閥門廠存在欠稅,后來是閥門廠的人和時任隆化縣財政局局長趙某2找我要求退稅,然后我要求趙某1經(jīng)過技術處理把閥門廠的稅給退了。但具體趙某1是怎么處理的我就不清楚了。按照當時稅務的金三系統(tǒng)來說,企業(yè)存在欠稅是不允許發(fā)起退稅申請的,不做技術處理在系統(tǒng)中肯定不能實現(xiàn)退稅。但是按照稅法來說各稅種是不允許抵頂?shù)?,就應該把稅退還給閥門廠,閥門廠存在欠稅再重新收取。在市稽查局稽查的過程中我沒有將閥門廠在2014年6月份是以預繳2014年1至6月份稅收的名義繳納2013年度稅款的情況告知稽查人員了,我當時都沒有見過市稽查局的稽查人員。
12、高中壓閥門公司工商登記、稅務登記材料,隆化稅務局催繳材料,稅務稽查卷宗材料,納稅申報表,入庫表,退稅材料,高中壓閥門公司賬目及會計憑證,申報表,證實承德高中壓閥門公司的性質(zhì)為有限公司,其繳稅和退稅的相關記賬和申請等情況,468.88萬元退稅已經(jīng)完成并退回高中壓閥門公司;
13、承德市稅務局關于確認高中壓閥門管件有限公司稽查案件問題的復函以及隆化縣稅務局的說明,證實一、該企業(yè)2013年8月收到的政府撥款900萬元及2013年12月收到的政府撥款15000萬元,合計159000萬元,屬于應征稅的財政性資金,不屬于搬遷補償收入,應計入2013年度損益,在2013年度計算企業(yè)所得稅。二、退稅4688806.54元因收入性質(zhì)確認變化,導致結論錯誤。由于計稅時間調(diào)整為2013年度,應納稅款體現(xiàn)在2013年,2014年度應稅收入減少,故2014年不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不應發(fā)生退稅;
14、被告人王某某的任職證明,證實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任隆化縣地方稅務局局長至2016年8月;
15、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系成年人;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身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稅收征管法律法規(guī),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總計人民幣2170萬元,造成國家稅收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被告人王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承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有數(shù)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在監(jiān)察委留置期間,在監(jiān)察委只掌握其本人受賄6000元(不夠立案標準)的情況下,被告人王某某自行交待監(jiān)察委并不掌握的本人其他受賄的事實,且后經(jīng)查證屬實,其行為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屬積極退繳受賄款,量刑時酌定從輕處罰。案發(fā)后卓越公司的稅款1701.12萬元已經(jīng)全部追繳,已追回了給國家造成的損失,量刑時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及辯護人稱卓越公司稅款已繳齊,認為沒有給國家造成損失,事實上是案發(fā)后在卓越公司逃稅一案已被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并立案偵查后移送至審判機關審理卓越公司逃稅案時,卓越公司才將稅款全部補繳,此時王某某的徇私舞弊行為早已經(jīng)結束,已經(jīng)給國家造成了實際損失,后期補繳只是司法機關對損失的追回不應扣減,并不影響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辯護人辯解在對高中壓閥門廠退稅中,被告人是執(zhí)行上級市稽查局的決定,但被告人明明知道是因為不讓閥門廠繳納滯納金,進行的技術處理才會產(chǎn)生退稅的后果,卻未向上級稽查部門說明,且在閥門廠要求實際退稅時明知不該退稅亦積極幫助其完成退稅,造成國家稅收特別重大損失的后果,故其辯解本院不能采納。本院為了維護司法機關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四百零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叁拾萬元;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shù)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叁拾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321518元。(此款被告人已主動繳納并已由承德縣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王玉杰
審 判 員 王 富
人民陪審員 雒明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柴 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