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隱瞞、掩飾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案號 (2021)渝0119刑初297號
公訴機關以渝南川檢刑訴[2021]2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蒙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偷越國(邊)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蒙某某經(jīng)楊某(因,另案處理)邀約偷渡至緬甸,蒙某某又邀約謝某1(已判決)前往緬甸,謝某1邀約謝某2(已判決)一同前往緬甸。蒙某某、謝某1、謝某2在緬甸經(jīng)培訓后,通過社交軟件添加女性網(wǎng)友,先以談戀愛為由獲取女性網(wǎng)友信任,隨后誘騙女網(wǎng)友前往楊某等人操控的股票平臺“投資”,楊某等人操控平臺后臺數(shù)據(jù)以投資失敗為由來詐騙錢財。謝某2于2020年7月詐騙被害人劉某某30余萬元,從中提成5萬余元。蒙某某明知是謝某2網(wǎng)絡詐騙所得,仍幫助將3萬元轉存到謝某1的銀行賬戶。2020年8月,蒙某某從緬甸偷渡回國。同年9月,蒙某某再次偷渡至緬甸。2021年5月8日,蒙某某向云南省臨滄市滄源縣清水河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永和分站投案,到案后如實其供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蒙某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偷越國(邊)境罪,系累犯、自首,其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建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六千元。
被告人蒙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辯護人覃散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蒙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偷越國(邊)境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被告人蒙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其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可依法從寬處理。辯護人覃散關于對被告人蒙某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相一致,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蒙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鄭文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