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隱瞞、掩飾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案號 (2021)陜0326刑初94號
眉縣人民檢察院以眉縣檢刑訴〔2021〕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劉某某2、鐘某3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9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敏卓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某1、劉某某2、鐘某3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從2020年4月份開始,陳某甲(陳X)聯(lián)系被告人李某某1讓其尋找二維碼為電信詐騙轉(zhuǎn)賬洗錢,并承諾給其返點回扣。被告人李某某1又聯(lián)系到被告人劉某某2,讓其從商鋪找來支付寶二維碼來進行轉(zhuǎn)賬洗錢,亦承諾給其返點回扣。與被告人李某某1同住的被告人鐘某3,在明知李某某1在進行電信詐騙洗錢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賬號:17680XXXX52)提供給李某某1轉(zhuǎn)賬洗錢。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劉某某2在長沙市岳麓區(qū)XX路XX超市老板雷某某處找來收款二維碼,將二維碼拍照發(fā)給李某某1,后由李某某1發(fā)給陳某甲(陳X)。當(dāng)日,被害人劉某在抖音上看到刷單賺錢的信息后,按照對方要求添加QQ,點擊購物鏈接,并進行二維碼支付驗證后發(fā)現(xiàn)18498元被騙。該被騙的18498元轉(zhuǎn)入雷某某支付寶賬戶(賬號:1871144093)后,劉某某2在金瑪特超市內(nèi)讓雷某某將錢轉(zhuǎn)入他的支付寶賬戶(賬號:1815264XXXX),雷某某在扣除370元返點后將18128元轉(zhuǎn)入劉某某2的支付寶賬戶,劉某某2在扣除554元返點后將17574元轉(zhuǎn)入李某某1操控的鐘某3支付寶賬戶(賬號:17680XXXX52),李某某1收到贓款后扣除獲利資金后將12578元轉(zhuǎn)入陳某甲提供的支付寶賬戶(賬號:1321709XXXX)。并提供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扣押決定書、支付寶交易記錄截圖、支付寶交易明細、辨認筆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佐證指控事實。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李某某1、劉某某2、鐘某3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某1、劉某某2、鐘某3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1、劉某某2、鐘某3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月、七個月。
被告人李某某1、劉某某2、鐘某3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4月份開始,陳某甲(陳X)聯(lián)系被告人李某某1讓其尋找二維碼為電信詐騙轉(zhuǎn)賬洗錢,并承諾給其返點回扣。被告人李某某1聯(lián)系到被告人劉某某2,讓其從商鋪找來支付寶二維碼來進行轉(zhuǎn)賬洗錢,亦承諾給其返點回扣。與被告人李某某1同住的被告人鐘某3,在明知李某某1在進行電信詐騙洗錢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支付寶賬戶(賬號:17680XXXX52)提供給李某某1轉(zhuǎn)賬洗錢。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劉某某2在長沙市岳麓區(qū)XX路XX超市老板雷某某處找來收款二維碼,將二維碼拍照發(fā)給李某某1,后由李某某1發(fā)給陳某甲(陳X)。當(dāng)日,被害人劉某在抖音上看到刷單賺錢的信息后,按照對方要求添加QQ,點擊購物鏈接,并進行二維碼支付驗證,后發(fā)現(xiàn)18498元被騙。該被騙的18498元轉(zhuǎn)入雷某某支付寶賬戶(賬號:1871144093)后,劉某某2在金瑪特超市內(nèi)讓雷某某將錢轉(zhuǎn)入他的支付寶賬戶(賬號:1815264XXXX),雷某某在扣除370元返點后將18128元轉(zhuǎn)入劉某某2的支付寶賬戶,劉某某2在扣除554元返點后將17574元轉(zhuǎn)入李某某1操控的鐘某3支付寶賬戶(賬號:17680XXXX52),李某某1收到贓款后扣除獲利資金后將12578元轉(zhuǎn)入陳某甲提供的支付寶賬戶(賬號:1321709XXXX)。
又查,被告人李某某1、劉某某2、鐘某3自動投案后即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被告人李某某1、劉某某2、鐘某3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人李某某1、劉某某2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六個的量刑建議,公訴人當(dāng)庭對被告人鐘某3的量刑建議調(diào)整為拘役五個月,同時提出對三被告人可適用緩刑。
又查,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1自愿向眉縣公安局交納13489元退賠款、被告人鐘某3自愿交納了3000元退賠款,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劉某某2自愿交納了5000元退賠款。2021年9月23日,被害人劉某從眉縣公安局領(lǐng)取了退賠款18489元(其中李某某111800元、劉某某24200元、鐘某32498元),下余李某某11698元、劉某某2800元、鐘某3502元已隨案移交。2020年7月6日,眉縣公安局依法扣押了雷某某違法所得370元,2020年7月11日,眉縣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成某某違法所得1300元,均隨案移交。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某1、劉某某2、鐘某3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有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線索來源及抓獲經(jīng)過、被害人劉某提供的轉(zhuǎn)賬記錄、身份證復(fù)印件、抖音賬號、微信頭像、QQ客服截圖、劉某某2提供的轉(zhuǎn)賬記錄、支付寶、微信二維碼、支付寶賬號截圖,從公安部電信詐騙案件偵辦平臺調(diào)取的劉某、雷某某、劉某某2、鐘某3支付寶交易明細,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情況說明,被告人李某某1、劉某某2、鐘某3無犯罪記錄證明、被告人李某某1、劉某某2對陳某甲(陳X)的辨認筆錄,雷某某對劉某某2的辨認筆錄、被害人劉某陳述,證人雷某某、張某、成某某證言,被告人李某某1、劉某某2、鐘某3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在卷可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1、劉某某2、鐘某3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幫助予以接收、轉(zhuǎn)移,犯罪數(shù)額18498元,應(yīng)當(dāng)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1、劉某某2在共同犯罪系主犯,其中李某某1提起犯意并組織實施,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劉某某2積極參加,作用次于被告人李某某1。被告人鐘某3提供賬戶予以幫助配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yīng)當(dāng)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1、劉某某2、鐘某3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均自愿退賠被害人全部損失,可酌定從輕處罰;均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經(jīng)本院委托湖南省XX鄉(xiāng)市司法局評估,該局建議對被告人李某某1、劉某某2、鐘某3適用社區(qū)矯正。為體現(xiàn)懲罰與教育相結(jié)合的原則,綜合全案對被告人李某某1、劉某某2、鐘某3可適用緩刑。公訴人量刑建議適當(dāng),予以采納。據(jù)此,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劉某某2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6000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鐘某3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劉某某2違法所得554元、成某某違法所得1300元、雷某某違法所得37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五、公安機關(guān)隨案移交的被告人李某某1多退賠的1689元、劉某某2多退賠的800元、鐘某3多退賠的502元退還各被告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副本各一份。
審 判 長 李保軍
人民陪審員 李永峰
人民陪審員 李曉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 官助 理 劉林剛
書 記 員 田 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