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桂0802刑初237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港北檢刑訴[2021]1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同年6月18日轉(zhuǎn)為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8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港市港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葉書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鄧某某及其辯護人袁永隆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間,被告人鄧某某為償還高額債務(wù),便對韋某1、甘某、李某等人謊稱有客戶看車,取得了被害人信任。被告人鄧某某對部分被害人支付定金人民幣共2.7萬元(以下幣種同)后,韋某1、甘某、李某等人將二手汽車交由被告人鄧某某代賣。鄧某某將上述人員的18輛汽車,以明顯低于被害人的
報價,出售給二手車商石某、韋某2。鄧某某獲得上述車輛的售車款154萬元后旋即全部用于償還債務(wù),并于2020年12月29日斷開與被害人的聯(lián)系。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20年12月22日至25日,被告人鄧某某向甘某支付定金3000元,以代賣為由騙取甘某四輛小車,后分別以7.2萬元、10萬元、6.6萬元的價格將2013年黑色銳志小車(價值15萬元)、2014年黑色凱美瑞小車(價值13.4萬元)、2008年黑色豐田皇冠小車賣給二手車商石某,以8.5萬元的價格將2012年黑色凱美瑞小車(價值13.4萬元)賣給二手車商韋某2。
2、2020年12月20日前后,被告人鄧某某向韋某1支付定金8000元,以代賣為由騙取韋某1四輛小車,后分別以7.8萬元、9.3萬元、11.5萬元的價格將2012年白色凱美瑞小車、2014年黑色雅閣小車、2013年黑色漢蘭達小車賣給二手車商石某,以3萬元的價格將2012年灰色鋒范小車(價值5.7萬元)賣給二手車商韋某2。
3、2020年12月23日前后,被告人鄧某某向龐某支付定金5000元,以代賣為由騙取龐某的一輛2015年白色CRV小車(價值15.1萬元),后以12萬元的價格將該車賣給二手車商石某。
4、2020年12月24日前后,被告人鄧某某向梁某支付定金2000元,以代賣為由騙取梁某的一輛2016年白色卡羅拉小車,后以6.5萬元的價格將該車賣給二手車商石某。
5、2020年12月25日前后,被告人鄧某某向余某支付定金2000元,以代賣為由騙取余某的一輛2012年黑色凱美瑞小車,后以7萬元的價格將該車賣給二手車商石某。
6、2020年12月26日前后,被告人鄧某某向林某支付定金2000
元,以代賣為由騙取林某的一輛2015年白色凱美瑞小車,后以10.6萬元的價格將該車賣給二手車商石某。
7、2020年12月26日前后,被告人鄧某某向李某支付定金4000元,以代賣為由騙取李某三輛小車,后分別以8.2萬元、11萬元、11.8萬元的價格將2013年黑色凱美瑞小車、2015年黑色凱美瑞小車、2017年黑色凱美瑞小車賣給二手車商石某。
8、2020年12月28日前后,被告人鄧某某以代賣為由,騙取廖某的一輛2013年銀色漢蘭達小車(價值15.2萬元),后以10.8萬元的價格將該車賣給二手車商石某。
9、2020年12月28日前后,被告人鄧某某向黃某支付定金1000元,以代賣為由騙取黃某兩輛小車,后以4.2萬元將2016年銀色卡羅拉小車(價值7萬元)賣給二手車商韋某2,以8萬元的價格將2013年白色銳志小車(價值15.8萬元)賣給二手車商石某。
案發(fā)后,被告人鄧某某于2020年12月30日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
對以上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有關(guān)物證、書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指認照片、價格鑒定結(jié)論及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鄧某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鄧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表示愿意按照被害人的報價賠償未得回車輛的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
被告人鄧某某的指定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鄧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及自愿認罪認罰的從輕情節(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間,被告人鄧某某為償還高額債務(wù),便對韋某1、甘某、李某等人謊稱有客戶看車,取得了韋某1等人的信任。鄧某某對韋某1等人支付定金人民幣共2.7
萬元后,韋某1、甘某、李某等人將二手汽車交由鄧某某代賣。鄧某某將上述人員的18輛汽車,以明顯低于被害人的報價及市場上的售價出售給二手車商石某、韋某2。鄧某某所得上述車輛的售車款154萬元全部用于償還債務(wù),并于2020年12月29日中斷與韋某1等人的聯(lián)系。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20年12月22日至25日,被告人鄧某某向甘某支付定金3000元,以代賣為由騙取甘某四輛小車,后分別以人民幣72000元、100000元、66000元的價格將2013年黑色銳志小車(價值人民幣150000元)、2014年黑色凱美瑞小車(價值人民幣134000元)、2008年黑色豐田皇冠小車賣給二手車商石某;以人民幣85000元的價格將2012年黑色凱美瑞小車(價值人民幣134000元)賣給二手車商韋某2。案發(fā)后,2013年黑色銳志小車、2014年黑色凱美瑞小車、2012年黑色凱美瑞小車已被公安機關(guān)依法扣押。
二、2020年12月20日前后,被告人鄧某某向韋某1支付定金8000元,以代賣為由騙取韋某1四輛小車,后分別以人民幣78000元、93000元、115000元的價格將2012年白色凱美瑞小車(被害人報價108000元)、2014年黑色雅閣小車(被害人報價128000元)、2013年黑色漢蘭達小車(被害人報價146000元)賣給二手車商石某,以人民幣30000元的價格將2012年灰色鋒范小車(價值人民幣57000元)賣給二手車商韋某2。案發(fā)后,灰色鋒范小車已被公安機關(guān)依法扣押。
三、2020年12月23日前后,被告人鄧某某向龐某支付定金5000元,以代賣為由騙取龐某的一輛2015年白色CRV小車(價值人民幣151000元),后以120000元的價格將該車賣給二手車商石某。案發(fā)后,上述車輛已被公安機關(guān)依法扣押。
四、2020年12月24日前后,被告人鄧某某向梁某支付定金2000元,以代賣為由騙取梁某的一輛2016年白色卡羅拉小車(被害人報價82000元),后以人民幣65000元的價格將該車賣給二手車商石某。
五、2020年12月25日前后,被告人鄧某某向余某支付定金2000元,以代賣為由騙取余某的一輛2012年黑色凱美瑞小車(被害人報價103000元),后以人民幣70000元的價格將該車賣給二手車商石某?,F(xiàn)該車已被轉(zhuǎn)賣并過戶到邵安名下。
六、2020年12月26日前后,被告人鄧某某向林某支付定金2000元,以代賣為由騙取林某的一輛2015年白色凱美瑞小車(被害人報價133000元),后以人民幣106000元的價格將該車賣給二手車商石某。現(xiàn)該車已被轉(zhuǎn)賣并過戶到羅禎善名下。
七、2020年12月26日前后,被告人鄧某某向李某支付定金4000元,以代賣為由騙取李某三輛小車,后分別以人民幣82000元、110000元、11800元的價格將2013年黑色凱美瑞小車(被害人報價116000元)、2015年黑色凱美瑞小車(被害人報價148500元)、2017年黑色凱美瑞小車(被害人報價155000元)賣給二手車商石某。
八、2020年12月28日前后,被告人鄧某某以代賣為由,騙取廖某的一輛2013年銀色漢蘭達小車(價值人民幣152000元),后以108000元的價格將該車賣給二手車商石某。案發(fā)后,上述車輛已被公安機關(guān)依法扣押。
九、2020年12月28日前后,被告人鄧某某向黃某支付定金1000元,以代賣為由騙取黃某兩輛小車,后以人民幣42000元將2016年銀色卡羅拉小車(價值人民幣70000元)賣給二手車商韋某2,以80000元的價格將2013年白色銳志小車(價值158000元)賣給二手車商
石某。案發(fā)后,銀色卡羅拉小車和白色銳志小車已被公安機關(guān)依法扣押。
案發(fā)后,被告人鄧某某于2020年12月30日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扣押的八輛被騙小轎車,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提取筆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車輛轉(zhuǎn)讓協(xié)議復印件、微信支付交易明細、銀行流水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證人吳某、石某、韋某2、陳某、謝某的證言,被害人甘某、粟宇龍、林某、梁某、韋某1、余某、龐某、李某、黃某、廖某的陳述,現(xiàn)場方位示意圖、指認照片、貴港市港北區(qū)價格監(jiān)督認定檢測中心價格鑒定結(jié)論和被告人鄧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案發(fā)后,被告人鄧某某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能認罪認罰,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對于扣押在案的車輛應(yīng)分別返還給被害人;對因被騙車輛無法追回而給被害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經(jīng)征求被害人意見,并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結(jié)合本案實際情況,由被告人鄧某某按照被害人的報價予以退賠。
對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鄧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及自愿認罪認罰的從輕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此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jù)被告人鄧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鄧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30年12月30日。罰金限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二、對扣押在公安機關(guān)的2013年黑色銳志小車、2014年黑色凱美瑞小車、2012年黑色凱美瑞小車返還甘某;2012年灰色鋒范小車返還韋某1;2015年白色CRV小車返還龐某;2013年銀色漢蘭達小車返還廖某;2016年銀色卡羅拉小車、2013年白色銳志小車返還黃某。
三、責令被告人鄧某某分別退賠人民幣63000元給甘某、退賠人民幣374000元給韋某1、退賠人民幣80000元給梁某、退賠人民幣101000給余某、退賠人民幣131000元給林某、退賠人民幣415500元給李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王 藝
人民陪審員 黃寶添
人民陪審員 覃遠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廖達樓
書 記 員 何家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