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閩0481刑初293號
永安市人民檢察院以永檢二部刑訴〔2021〕Z1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方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永安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在騰訊QQ音樂音頻平臺上充值并進行抽獎,將抽到的虛擬禮物以低價販賣給他人,或者向他人購買虛擬禮物,從中獲取差價,并將獲得錢款繼續(xù)進行抽獎導致無法支付相關(guān)錢款或虛擬幣而將被害人聯(lián)系方式“拉黑”,斷絕聯(lián)系。其中:
1.2020年11月底開始,被害人劉某為了其工會下直播間在該平臺上的排名,在騰訊QQ音樂音頻平臺找被告人張某某購買騰訊QQ音樂平臺的虛擬幣。期間,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劉某間有交易數(shù)次,其中三次交易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收到被害人付款人民幣21.4萬元后,未完全將虛擬幣送出,累計230萬虛擬幣,后雙方約定,累計未送出的230萬虛擬幣(按雙方約定價值人民幣19.3萬元)于2020年12月26日由被告人張某某在被害人劉某指定的直播間內(nèi)送出。被告人張某某明知會虧損的情況下,將已約定出售給劉某的虛擬幣再次賣給他人,將獲得的錢款及被害人劉某所付款項均用于平臺抽獎,致其2020年12月26日無法支付相應(yīng)虛擬幣和還款,遂于當日將被害人劉某的微信、電話拉黑,與其斷絕聯(lián)系。
2.202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6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先后多次向被害人陳某購買騰訊QQ音樂音頻平臺上的虛擬禮物。其中有三筆交易,陳某按照被告人張某某要求進行贈送后,被告人張某某未按照約定將錢款支付給陳某,并在明知會虧損的情況下,將轉(zhuǎn)賣禮物收到的錢款在平臺上進行抽獎,至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張某某在明知其已無支付能力的情況下,將被害人陳某的微信、電話拉黑,致使被害人陳某損失人民幣232200元。
3.2020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多次向呂某購買騰訊QQ音樂音頻平臺上的虛擬禮物。被害人呂某按要求贈送虛擬禮物后,被告人張某某未按照約定將全部錢款支付給陳某,并在明知會虧損的情況下,將轉(zhuǎn)賣禮物收到的錢款在平臺上進行抽獎。至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張某某在明知其已無支付能力的情況下,將被害人的微信、電話拉黑,致使被害人呂某損失人民幣55382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提交了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張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20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在騰訊QQ音樂音頻平臺上充值并進行抽獎,將抽到的虛擬禮物以低價販賣給他人,或者向他人購買虛擬禮物,從中獲取差價,并將獲得錢款繼續(xù)進行抽獎,導致無法支付相關(guān)錢款或虛擬幣而將被害人聯(lián)系方式“拉黑”,斷絕聯(lián)系。其中:
1.2020年11月底開始,被害人劉某為了其工會下直播間在該平臺上的排名,在騰訊QQ音樂音頻平臺找被告人張某某購買騰訊QQ音樂平臺的虛擬幣。期間,被告人張某某與被害人劉某間有交易數(shù)次,其中三次交易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收到被害人付款人民幣21.4萬元后,未完全將虛擬幣送出,累計230萬虛擬幣,后雙方約定,累計未送出的230萬虛擬幣(按雙方約定價值人民幣19.3萬元)于2020年12月26日由被告人張某某在被害人劉某指定的直播間內(nèi)送出。被告人張某某明知會虧損的情況下,將已約定出售給劉某的虛擬幣再次賣給他人,將獲得的錢款及被害人劉某所付款項均用于平臺抽獎,致其2020年12月26日無法支付相應(yīng)虛擬幣和還款,遂于當日將被害人劉某的微信、電話拉黑,與其斷絕聯(lián)系。
2.202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26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先后多次向被害人陳某購買騰訊QQ音樂音頻平臺上的虛擬禮物。其中有三筆交易,陳某按照被告人張某某要求進行贈送后,被告人張某某未按照約定將錢款支付給陳某,并在明知會虧損的情況下,將轉(zhuǎn)賣禮物收到的錢款在平臺上進行抽獎。至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張某某在明知其已無支付能力的情況下,將被害人陳某的微信、電話拉黑,致使被害人陳某損失人民幣232200元。
3.2020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期間,被告人張某某多次向被害人呂某購買騰訊QQ音樂音頻平臺上的虛擬禮物。被害人呂某按要求贈送虛擬禮物后,被告人張某某未按照約定將全部錢款支付給陳某,并在明知會虧損的情況下,將轉(zhuǎn)賣禮物收到的錢款在平臺上進行抽獎。至2020年12月26日,被告人張某某在明知其已無支付能力的情況下,將被害人的微信、電話拉黑,致使被害人呂某損失人民幣55382元。
綜上,被告人張某某共實施合同詐騙三起,詐騙金額共計人民幣480,582元。
2021年1月30日0時許,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接被害人劉某舉報后,在永安市××室將被告人張某某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1、被害人劉某、陳某、呂某的陳述;2、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微信充值記錄情況說明;3、提取筆錄及相關(guān)手機信息;4、常住人口登記表、人員檔案信息、到案經(jīng)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表;5、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480,582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公訴機關(guān)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2024年4月29日止。罰金應(yīng)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張某某繼續(xù)退賠犯罪所得折合人民幣480582元,其中發(fā)還被害人劉某人民幣193000元,發(fā)還被害人陳某人民幣232200元,發(fā)還被害人呂某人民幣5538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宋明泉
人民陪審員 鄭玉英
人民陪審員 徐志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林燕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