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湘0682刑初172號
臨湘市人民檢察院以臨檢一部刑訴〔2021〕Z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湘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黎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辯護人彭文勝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19年6月份至10月份期間,被告人劉某某以幫被害人韓某、游某、毛某購車為由,與被害人簽訂購車合同,騙取被害人韓某購車款60.5萬元、被害人游某購車款23萬元、被害人毛某購車款17.2萬元,共計100.7萬元,后將騙取款項用于還賬、消費、日常開支等揮霍一空。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書證線索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車輛代售合同和協(xié)議、微信聊天記錄、轉(zhuǎn)賬記錄、銀行流水、征信報告、民事調(diào)解書、執(zhí)行裁定書、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等,證人尹某、劉某、鄧某、熊某、范某、奉某、曾某、胡某、幸某、陳某的證言,被害人韓某、游某、毛某的陳述,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辯護人彭文勝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劉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家庭情況特殊,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11月26日,湖南xx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成立,公司經(jīng)營范圍為汽車零售、汽車上牌代理服務(wù)等,被告人劉某某任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無實際辦公地址,未進行稅務(wù)登記。2019年6月9日,被害人毛某以郭某的名義與xx公司簽訂車輛代售合同,購買一輛奧迪Q2L小汽車,合同約定購車款162000元,2019年6月21日之前交車,合同簽訂后,毛某向被告人劉某某賬戶轉(zhuǎn)賬172000元。2019年8月18日,被害人游某與被告人劉某某簽訂購車合同,購買雷克薩斯es300汽車一輛,合同約定購車款為268000元,2019年9月8日交車,合同簽訂后,劉某某賬戶收到游某的購車款230000元。2019年10月8日,被害人韓某與xx公司簽訂車輛代售合同,購買一輛豐田霸道汽車,合同約定購車款為605000元,30天內(nèi)交車,合同簽訂后,韓某向劉某某賬戶轉(zhuǎn)賬605000元。被告人劉某某收受上述三名被害人支付的購車款后,并未將購車款用于訂購車輛,而是用于抵償債務(wù)、借給他人、消費等揮霍一空。被害人催促被告人劉某某交付車輛或退錢,被告人劉某某以正在訂購、無貨、在外地有事、簽訂補充協(xié)議或欠條的方式拖延或找借口加以搪塞,至最后不接被害人電話,不回信息,不與被害人見面。后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guān)予以網(wǎng)上追逃,在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被抓獲。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未向被害人韓某交付車輛后,雙方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劉某某依舊未履行協(xié)議的約定。在韓某聯(lián)系不到劉某某后,韓某就本案涉及的買賣合同將劉某某、xx公司起訴至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9)湘0121民初11951號民事調(diào)解書。調(diào)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因xx公司、劉某某未履行調(diào)解書所確定的義務(wù),未返還購車款,韓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9)湘0121執(zhí)319號執(zhí)行裁定書,扣劃了劉某某的銀行存款18360元,并支付給韓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收到貨款后逃匿或揮霍貨款致使合同根本無法履行等其他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害人韓某的部分損失已被追回,可對被告人劉某某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多次詐騙,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害人韓某被騙財物人民幣586640元、被害人游某被騙財物人民幣230000元、被害人毛某被騙財物人民幣172000元,應(yīng)由被告人劉某某依法退賠。辯護人提出的相關(guān)辯護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四、五項、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21年3月23日至2027年3月22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某退賠被害人韓某被騙的財物損失人民幣586640元,退賠被害人游某被騙的財物損失人民幣230000元,退賠被害人毛某被騙的財物損失人民幣17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黃文龍
人民陪審員 游 焱
人民陪審員 晏緣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程玲
書 記 員 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