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贛1002刑初568號
撫州市臨川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刑訴〔2021〕25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認罪認罰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撫州市臨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撫州市臨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12月,劉斌(已判決)通過微信認識了以租車為名實施詐騙車輛的被告人陳某某、龔誠(已判決)等人,并在微信中答應龔誠、陳某某同意“做車”(以個人名義租車,后將車輛私自售賣)。2020年1月10日17時許,陳某某伙同龔誠、劉斌在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為粵A8××××的奧迪Q5L汽車。2020年1月12日11時許,龔誠、陳某某、劉斌等人共同將租賃的奧迪Q5L汽車開往撫州市臨川區(qū)溫泉鎮(zhèn),當日13時到達子里。之后由龔誠聯(lián)系收車人員來驗車,在子里以劉斌的名義簽訂合同,龔誠、陳某某、劉斌等人隨后將汽車售賣給收車人員,非法獲利4.3萬元。經(jīng)臨川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車牌粵A8××××的奧迪Q5L汽車價格認定為316419元。
公訴機關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2、被害人胡某的陳述;3、證人劉某、陳某、李某的證言;4、同案犯龔誠、劉斌的供述與辯解;5、辨認筆錄;6、鑒定意見;7、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對被告人陳某某從寬處理,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12月,劉斌(已判刑)通過微信認識了以租車為名實施詐騙的被告人陳某某及龔誠(已判刑)等人,并在微信中答應龔誠、陳某某同意“做車”(以個人名義租車,取得車輛后私自售賣)。事先陳某某、龔誠、劉斌商量好到上海一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嘉禾望崗門店租車,騙取汽車變賣獲利。2020年1月10日17時許,按商定劉斌使用個人信息,以旅游出行為由到該門店租賃車牌粵A8××××的奧迪Q5L汽車,并簽訂了租車合同。2020年1月10日,龔誠、陳某某、劉斌等人共同將租賃的奧迪Q5L(車牌粵A8××××)汽車開往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qū)溫泉鎮(zhèn),同年1月12日13時許到達子里。龔誠聯(lián)系收車人員來驗車,之后在巷子里以劉斌的名義簽訂合同,龔誠、陳某某、劉斌隨后將汽車賣給收車人員,非法獲利4.3萬元,其中1萬分給劉斌,余款由陳某某、龔誠共同揮霍。經(jīng)撫州市臨川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車牌粵A8××××的奧迪Q5L汽車價格認定為人民幣316419元。
另查明,2021年1月29日,楊呈祥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書證、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汽車租賃合同過程中,騙取了被害人的汽車,并予以變賣,經(jīng)鑒定被騙汽車價值人民幣316419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某與同案犯均起積極作用,不宜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陳某某共同賠償被害人上海一嗨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損失計人民幣三十一萬六千四百一十九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李永恒
人民陪審員 張水蘭
人民陪審員 武貞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晏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