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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魯1327刑初301號合同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6-01   閱讀:

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魯1327刑初301號    

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以莒南檢二部刑訴〔2021〕Z2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業(yè)彬、滕明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吳健民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向山東青牧牧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牧公司)的諸葛文軍謊稱自己承包壟斷了山東龍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大公司)和濰坊振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翔公司)的豬雜油銷售,與諸葛文軍口頭約定向青牧公司銷售豬雜油。2月24日至26日,王某某收到諸葛文軍兩車豬雜油47噸貨款101050元及筐子押金30000元后,從龍大公司采購兩車豬雜油共計44噸發(fā)送給青牧公司,雙方約定剩余3噸豬雜油貨款6450元轉入下一車;王某某騙取諸葛文軍信任后謊稱自己可以繼續(xù)發(fā)貨,讓諸葛文軍繼續(xù)打貨款和押金訂購振翔公司和龍大公司的豬雜油。2月26日至27日,諸葛文軍向王某某打款149000元并向兩公司派車拉貨。王某某收款后編造各種理由拒不發(fā)貨。諸葛文軍多次催要貨款,王某某先后向諸葛文軍提供虛假的退款證明、轉賬截圖并偽造其父王某與龍大公司豬雜油供應合同拖延時間,謊稱要與青牧公司繼續(xù)合作發(fā)貨。經(jīng)查,王某某收取諸葛文軍貨款時其在振翔公司無拉貨資格,該公司也沒有一次性提供一車豬雜油的能力。王某某收到諸葛文軍貨款及押金后并未訂貨,而是將款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購物揮霍。經(jīng)諸葛文軍多次催要,王某退還26000元,其余貨款、押金共計159450元拒不退還。2020年1月16日,諸葛文軍向莒南縣公安局報案。案發(fā)后王某將全部損失退還諸葛文軍。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害人諸葛文軍的陳述,證人于某、李某等人的證言,手機取證報告、銀行交易明細、退款證明、轉賬記錄、銷售合同、前科查詢、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書證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

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沒有詐騙的客觀行為,只是構成民事欺詐,沒有逃逸,不構成犯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向山東青牧牧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牧公司)的諸葛文軍謊稱自己承包了山東龍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大公司)和濰坊振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翔公司)的豬雜油銷售業(yè)務,與諸葛文軍口頭約定向青牧公司銷售豬雜油。同年2月24日至26日,諸葛文軍預付給王某某兩車豬雜油47噸貨款101050元及筐子押金30000元,王某某從龍大公司采購兩車豬雜油共計44噸發(fā)送給青牧公司,雙方約定剩余3噸豬雜油貨款6450元轉入下一車;王某某騙取諸葛文軍信任后謊稱自己可以繼續(xù)發(fā)貨,讓諸葛文軍繼續(xù)打貨款和押金訂購振翔公司和龍大公司的豬雜油。同年2月26日至27日,諸葛文軍向王某某打款149000元,王某某收款后編造各種理由拒不發(fā)貨并先后向諸葛文軍提供虛假的退款證明、轉賬截圖并偽造其父親王某與龍大公司豬雜油供應合同拖延時間,謊稱要與青牧公司繼續(xù)合作。經(jīng)查,王某某收取諸葛文軍貨款時與振翔公司并無業(yè)務關系,該公司也沒有一次性提供一車豬雜油的能力。王某某收到諸葛文軍貨款及押金后并未訂貨,而是將款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及購物揮霍。經(jīng)諸葛文軍多次催要,王某退還26000元,其余貨款、押金共計159450元拒不退還。2020年1月16日,諸葛文軍向莒南縣公安局報案。案發(fā)后王某將全部剩余貨款、押金退還諸葛文軍。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害人諸葛文軍的陳述

我公司被王某某騙了185450.00元貨款和兩車貨物損耗及車輛放空費4550元,共計190000.00元。后經(jīng)過催要,王某某的父親轉給我公司26000元。

我在山東青牧牧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擔任業(yè)務經(jīng)理。公司地址在莒南縣,經(jīng)營范圍:飼料技術研發(fā)推廣、畜牧業(yè)養(yǎng)殖技術研發(fā)推廣;生產(chǎn)、銷售飼料、雞肉粉等。

2019年2月份,在全國的一個飼料油脂群,王某某在群里發(fā)布裝車發(fā)貨的圖片,我撥打王某某微信上的電話,在電話里他告訴我萊陽龍大公司廠里的豬雜油是他承包的,可以以優(yōu)惠價格賣給我公司。于是我和我孩子諸葛瑞宇(他是廠子里的業(yè)務員)在2月24日趕往龍大公司,王某某和另外兩個人帶著我到龍大公司廠里看看,他說廠里正好有一車17噸的貨,我就和他商定好,當晚裝車。我給他打了17噸的貨款和筐子押金,合計金額66550元(貨款36550元,押金30000元)。結果他當晚給我裝了17噸的貨。

當時打款我要求打到萊陽龍大公司賬戶,王某某告訴我他爸爸王某的銀行卡是放在龍大公司的專用卡,他承包龍大公司里面的所有副產(chǎn)品下角料,都是用他爸爸的專用卡結算。

第二天,我回到公司,王某某和之前那兩個人一共三人開車來到我公司考察,稱可以把萊陽龍大公司和濰坊龍大公司(公司實際名稱是濰坊振祥食品有限公司,被龍大公司收購了)兩個公司的豬雜油全部供應給我們。當時在我公司里,我與王某某口頭就這樣定了下來。當天,我與他又定了一車30噸的貨,并給他轉了30噸的貨款金額64500元,隔了兩天,他只給我裝了27噸貨,金額58050元,剩余3噸貨款6450元下次拉貨頂貨款。在裝完這車貨后,他告訴我這兩天要貨的客戶太多,讓我向萊陽龍大和濰坊龍大各打2車貨款,要車直接去公司,他負責裝車。因王某某稱濰坊龍大有貨,我打電話通過河東中介訂了一輛貨車去了濰坊龍大,接著我公司向濰坊龍大打了2車的貨款及筐子押金,合計金額149000元(貨款129000元,筐子押金20000元)。貨車到了濰坊龍大后,王某某對我說公司里有檢查的,第二天裝車,于是我電話聯(lián)系中介跟貨車司機說延長一天。第二天,由于一直不裝貨,我催王某某,王某某一直叫等等。到了下午三、四點鐘,由于一直不裝車,貨車司機回去了。中介向司機墊付了300元放空費。

王某某說只能轉入王某個人戶,王某的個人戶已在濰坊龍大公司備案,于是我把這兩筆款都轉入王某某提供的結算專用卡王某的銀行卡。

打款后,因萊陽龍大公司的筐子在我公司里,所以我公司安排自己的車輛把萊陽龍大兩車貨(共計44噸)的筐子送到萊陽龍大,車輛在萊陽龍大等了5天也沒有安排裝車,車輛只好放空回來。

之后,我多次催王某某發(fā)貨,他總是以各種理由推托,一會說有檢查的,一會說企業(yè)停產(chǎn)了,一會又說公司要另行承包。大約過了一個月,我看著拉貨沒有指望,我要求王某某將貨款退回來,他當時答應了,但一直沒給我轉款,說是財務系統(tǒng)有問題,多次催款,多次以各種理由推托,并且還給我拍了一張龍大公司出具的退款證明,并保證在4月1日左右退款。過了4月1號,王某某給我拍了一張退還青牧公司貨款18萬元的銀行截圖。但是我公司一直沒收到該款項,后來查詢是假的。直到4月11日,王某某又打電話告訴我,他和萊陽龍大公司招標成功了,并且他把他和萊陽龍大簽訂的承包合同發(fā)給我,說是讓我放心,他安排發(fā)貨,讓我繼續(xù)打款。因為他那里有三車的貨款,所以我一直催促他發(fā)貨,在這期間他還是以各種理由推托,最后他告訴我他出交通事故住院了,不能發(fā)貨了,之后便不再接我電話。

5月28日,我與公司趙總前往萊陽龍大公司落實情況,通過龍大公司落實,王某某與萊陽龍大公司簽訂的承包合同是假的,公司印章是假的。王某某的父親王某知道以后,趕到龍大公司與我們見了面,請求我們不要報案,并承諾讓王某某把錢還給我們,王某對19萬元的貨款無異議,給我們出具了一份還款計劃,之后一個月,總共給我們公司分三次轉了26000元。一直到現(xiàn)在,還是以各種理由推托。

我今天(2021年6月6日)來反映王某某還款的情況,王某某騙我的錢他父親王某都已經(jīng)還給我了,我看著他們承認錯誤的態(tài)度也很誠懇,多次跟我道歉,我對他們表示諒解,不打算繼續(xù)追究了。王某發(fā)給我的這些轉賬記錄我現(xiàn)在打印出來提交給你們一份。

之前泰安的吳某跟我聯(lián)系,說他跟我同一時間也被王某某用同樣的手法騙了,王某某具體騙了吳某多少錢我不清楚,吳某當時說也想報案,后來不知道為什么沒有報,我前段時間聽他說今年過年的時候王某也給他還了5萬塊錢,他的錢王某某還清了沒有我不清楚。

2、證人證言

(1)于某的證言

我現(xiàn)在在萊陽龍大公司生食營銷部做后勤工作。王某某從2017年7月8日開始從龍大公司生食營銷部購買下腳料雜油,一直到2019年4月21日我們公司給王某某發(fā)了最后一車貨后就再也沒有發(fā)生過業(yè)務。

王某某從我們公司購買下腳料雜油,就是以個人的身份從公司里購買的,沒有簽訂過購銷合同,公司的下腳料雜油賣給其他客戶也一般不簽購銷合同。王某某拉貨的那段時間,我們公司的下腳料雜油除了賣給王某某外,也賣給其他客戶,沒有他承包或壟斷的說法。

王某某在我們公司購買下腳料雜油,在我們公司內(nèi)部是個人消費,流程是王某某告訴我們需要購買多少噸的下腳料雜油,我們按照當時的價格和他結算,每次都是裝車過磅后,我們算好價格告訴王某某,王某某打款后立刻發(fā)車,發(fā)多少貨要他打多少款,不存在有發(fā)貨價值比打款金額少的情況。當時王某某拉貨是按照每公斤1.8元到2.1元的價格從我們公司拉貨的,每次拉貨從15噸到30噸不等。

因為我們公司銷售結算的客戶很多,所以在打款前會要求客戶先到公司登記一下使用的打款賬戶,到時候公司按照客戶賬戶付款的情況來給他們發(fā)貨,通過我查詢公司財務部,王某某在我們公司拉貨時使用的打款賬戶是兩個叫咸同勤的賬戶,賬號是:6216××××9577,6228××××4276。

按照公司規(guī)定,拉某批貨之前會讓王某某交一次筐子押金。從我們公司財務部查詢,王某某只交過一次4萬元的筐子押金,不是每次拉貨都要交押金。這筆押金在2019年4月1日退還給他了,這是這次退款時我們公司給王某某打款4萬元的打款記錄,現(xiàn)在提交給你們。

出示的王某某稱萊陽龍大公司為他出具的退款證明我看了,這是2019年4月份王某某在我們公司退筐子押金的時候我們公司給他出具的證明,當時公司賬戶沒有錢,沒有立即把押金退給他,王某某提出來讓我們公司給他出一份證明,公司就以生食營銷部的名義給他出具了這份證明,這份證明是真實的。這筆筐子押金一共4萬元,在2019年4月1日這筆錢就已經(jīng)退給他了。

出示的王某某稱與萊陽龍大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我看過了,這份合同不是我們公司的制式合同,我們公司也沒有和王某某簽訂過購銷合同,合同上蓋的山東龍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也是偽造的,我們公司用的合同專用章是有防偽編號的,這個假章上沒有。

萊陽龍大公司在2019年3月份沒有停產(chǎn)過,公司過年都不會停產(chǎn),另外從王某某在我們公司的拉貨明細也能看出來,整個三月份王某某幾乎每天都會從我們公司拉下腳料雜油,公司沒有過停產(chǎn)的情況。

(2)李某的證言

2018年11月份,龍大公司與濰坊振祥公司合資經(jīng)營濰坊振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合資以來我一直擔任銷售部部長。

豬雜油在我們公司叫做飼料油。自2019年以來我們公司生產(chǎn)的飼料油數(shù)量不一定,基本保持每天三噸左右,飼料油生產(chǎn)后不冷凍不入庫,都由購買飼料油的客戶直接拉走,每天的銷售量以當天生產(chǎn)量為準。公司規(guī)定客戶必須與公司簽訂合同并交押金,之后每天下午清場的時候把當天生產(chǎn)的全部飼料油都拉走。2019年3月4日以前,公司生產(chǎn)的全部飼料油都銷售給了客戶王相明和昌邑和慧飼料有限公司,3月4日加進來一個萊陽市江源油脂加工廠,之后三家公司按天輪流在我們公司拉飼料油。

客戶先與我們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并向公司交10萬元押金,之后每天按照生產(chǎn)豬雜油的情況讓客戶打正好的貨款,客戶不在我們公司預存貨款,打款必須用合同上指定的賬戶打款,公司確認收到貨款以后就讓客戶將飼料油拉走。

出示的萊陽市江源油脂加工廠與濰坊振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我看過了,這份合同確實是我們公司和他簽的。在簽訂合同之前我公司與江源油脂公司沒有任何業(yè)務。

江源油脂跟我們公司簽訂合同以后拉了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大約拉了三四趟的樣子,之后江源油脂就以種種理由不再拉貨了,一會兒說找不到車,一會兒說價格太高,他們那邊就把業(yè)務停了不再來拉貨了,后來就把押金退出來了,我們公司和江源油脂廠的業(yè)務已經(jīng)全部結清了。

江源油脂加工廠的10萬元押金我記得是通過一個叫寧陽中天農(nóng)牧有限公司的對公賬戶轉過來的,退押金的時候好像也是退到這個公司的對公賬戶了,具體情況要以實際賬戶收款情況為準。

我們公司不允許客戶將筐子拉走,不需要跟客戶收筐子押金。

(3)吳某的證言

我一直做飼料生產(chǎn),之前我在泰安租賃了寧陽中天農(nóng)牧有限公司生產(chǎn)飼料。

我是在2018年底的時候跟江源油脂廠的王某某聯(lián)系上的,后來我跟江源油脂廠簽合同購買萊陽龍大生產(chǎn)的飼料油,從萊陽龍大購買飼料油,江源油脂廠給我發(fā)了一段時間貨以后,又跟我說他們在濰坊振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也有貨源,并讓我向濰坊振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交了10萬塊錢押金,交完押金后我從濰坊振祥公司拉了一個月左右的貨以后就不再拉了,當時江源油脂廠欠了我165020元預付貨款,王某給我寫了一張欠條,直到上個星期才把這筆錢全部還清。

我跟濰坊振祥公司的貨款都是直接打到濰坊振祥公司的,貨物都發(fā)給我了,跟濰坊振祥公司的賬已經(jīng)結清了。濰坊振祥公司把這10萬元押金退還給了我,這筆錢我沒記錯的話也是退到了寧陽中天農(nóng)牧有限公司的對公賬戶里。

(4)王某的證言

我原在西青埠村村南經(jīng)營萊陽市江源油脂加工廠,2018年5月份因為環(huán)保問題停產(chǎn),現(xiàn)在主要做販賣龍大肉食屠宰場的豬毛、豬蹄殼生意。

我是王某某的父親。王某某原來是跟著我一起干的,主要負責跟龍大肉食屠宰廠溝通,從龍大肉食屠宰廠購買雜油,我的廠子在2018年5月份停產(chǎn)以后,就開始往外賣雜油,一般都賣給其他煉油廠用于飼料加工。王某某微信昵稱是“可樂”。

王某某從萊陽龍大公司購買下腳料雜油,和萊陽龍大公司之間沒有合同,就是和萊陽龍大公司有個口頭協(xié)議,王某某按時找車到龍大肉食屠宰廠拉雜油。和濰坊振翔公司的合同是在2019年3月4日簽訂的,簽完合同以后拉了半個月的貨就停了,簽合同之前我沒和濰坊振翔公司接觸過,都是王某某聯(lián)系的,簽完合同以后濰坊振翔公司的貨就只賣給過吳某一個人。

王某某和萊陽龍大公司雖然沒有簽訂合同,但實際上就是承包,不是壟斷,因為也有其他人從萊陽龍大公司這邊拉雜油。

王某某從萊陽龍大公司拉貨,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一般是下午過去,從萊陽龍大公司這邊裝車過磅,有多少貨就付多少錢。

王某某賣豬雜油給山東青牧牧業(yè)科技有限公司這件事我知道,王某某賣豬雜油給青牧公司一開始并沒有通過我,是王某某自己聯(lián)系上了青牧公司那邊,當時王某某開始給青牧公司發(fā)了一兩車貨,后來王某某在沒有發(fā)貨的情況下,收了青牧公司幾車貨款,一共有19萬元,因為王某某花錢比較厲害,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這筆貨款被王某某挪用自己花掉了。

后來青牧公司的老板諸葛文軍到萊陽找王某某要貨款,我知道這件事以后,跟諸葛文軍見了面,我就給諸葛文軍根據(jù)王某某欠款的情況寫了一張欠條,但是緊接著王某某出車禍花了一大筆錢,我拿不出錢來還諸葛文軍,就一直拖到現(xiàn)在沒有還錢。

諸葛文軍來找我的時候我才聽說,青牧公司到濰坊振翔公司拉貨也是王某某給聯(lián)系的,當時王某某收了青牧公司貨款以后,說濰坊振翔公司有貨,讓青牧公司派車到濰坊振翔公司拉貨,但實際上王某某根本沒有在濰坊振翔公司給青牧公司訂貨,青牧公司的貨車在濰坊振翔公司那邊也等了幾天,最后沒有拉到貨就放空回去了,諸葛文軍還讓我賠償這次的損失。

從萊陽龍大公司那邊拉貨需要交筐子押金,大約在4萬元左右,押金不需要每次拉貨都交,因為每次拉完貨之后馬上就把筐子送回來了,交一次就能一直使用。王某某在2019年4月1日曾經(jīng)從萊陽龍大公司退過4萬元押金,退押金也就意味著不再拉貨了,有沒有退過貨款我不清楚。

自從在萊陽龍大公司拉貨以來,賬戶名為王某、卡號6228××××2118的農(nóng)行銀行卡我就沒有見過,王某某跟我說卡在公司里,我沒有用過。

出示的王某某稱與萊陽龍大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我見過,王某某曾經(jīng)拿這份合同給我看過,但是我拿合同到萊陽龍大公司落實,萊陽龍大公司說這份合同是假的,合同是王某某自己做的,王某某怎么做的這份合同我不清楚。我手機里有這份完整合同的照片,現(xiàn)在提交給你們。合同上“王某”的簽字不是我簽的。

萊陽龍大公司退款證明的事我也清楚,我也到公司落實過,這個證明是王某某到公司退筐子押金時候公司給他出的證明,但是他為了在諸葛文軍那邊拖延時間,給諸葛文軍演戲,騙他說這是公司給諸葛文軍退貨款退不出來,公司出的證明。

(5)諸某2的證言

2019年2月26日,我弟弟諸葛文軍讓我安排車輛到振翔公司拉一車煉油貨物,我聯(lián)系司機26日定的車,27日到達指定地點,發(fā)現(xiàn)沒有貨物。

(6)劉某1(王某某的另一客戶)的證言

我和劉某2是夫妻關系,劉某2名下1778農(nóng)行卡是其用來付貨款的。該卡和王某2118農(nóng)行賬戶多次轉賬就是給王某某購買飼料油的預付款,打回來的錢是王某某不給我發(fā)貨后還的定金。2019年2月27日轉賬49000元和3月7日轉賬49999元就是王某某還給我的錢。感覺王某某這個人就是個騙子,不值得信任。

(7)劉某2的證言

我名下1778銀行卡由我丈夫劉某1使用。

3、書證

(1)手機取證報告:

根據(jù)諸葛文軍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制作,證實王某某詐騙諸葛文軍涉案款項情況,與諸葛文軍的陳述內(nèi)容一致。

(2)接受證據(jù)清單及諸葛文軍提交的轉賬記錄、王某出具的還款計劃、諸葛文軍催款的電話記錄以及王某某偽造的18萬元轉賬照片、王某與龍大公司銷售合同、退款證明,證實的內(nèi)容與諸葛文軍的陳述及王某等人的證言一致。

(3)于某提交的王某某退押金轉賬記錄及王某某賬戶豬雜油銷售明細及合同模板:證實的內(nèi)容與于某的證言內(nèi)容一致。

(4)吳某提交的欠條及銀行明細:證實的內(nèi)容與吳某的證言內(nèi)容一致。

(5)王某提交的與龍大公司銷售合同照片及其賠償貨車司機1500元轉賬記錄:證實的內(nèi)容與王某的證言內(nèi)容一致。

(6)諸某2提交的諸葛文軍讓其安排車輛的微信聊天記錄及車輛駕駛證行車證照片:證實的內(nèi)容與諸某2的證言內(nèi)容一致。

(7)王某某、王某、諸葛文軍及青牧公司趙寶朋銀行交易明細:證實青牧公司給王某某打款購買豬雜油及王某某收到涉案款項挪作他用情況。

(8)接受證據(jù)清單及王某某、諸葛文軍提交的還款轉賬記錄:證實案發(fā)前后王某某父親王某向諸葛文軍轉賬歸還全部損失19萬元情況。

(9)劉某2農(nóng)行交易記錄:證實2019年2月27日,王某某轉入劉某2賬戶49000元;2019年3月7日,王某某轉入劉某2賬戶49999元。

(10)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發(fā)破案經(jīng)過:證實本案報案、立案情況。

(11)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王某某案發(fā)時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12)前科查詢: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無前科。

(13)青牧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我來投案自首,我來說明山東青牧牧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的諸葛文軍通過我購買山東龍大肉食品有限公司的豬雜油下腳料,我沒有給他發(fā)貨也沒有退給他貨款的事,希望能夠從輕處理。

我和萊陽龍大公司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存在口頭約定,我和萊陽龍大公司銷售部之間約定,我按照1750元一噸的價格購買雜油下腳料,每天出產(chǎn)多少雜油下腳料我購買多少。因為之前也沒有其他客戶購買雜油下腳料,所以萊陽龍大公司生產(chǎn)的雜油下腳料都是被我買走的。每次都是先裝車,裝完車以后在萊陽龍大公司過磅,過磅以后萊陽龍大公司開出發(fā)貨單,我拿著發(fā)貨單到財務部交錢,交完錢之后車才能走。我沒有壟斷或承包過萊陽龍大公司的雜油下腳料銷售,我只是以客戶的身份從萊陽龍大公司購買雜油下腳料。

我和諸葛文軍是2019年2月份通過一個中間商認識的。我跟諸葛文軍聯(lián)系上以后,我?guī)戳艘幌仑洠敃r他對貨比較滿意,然后我就和他按照2150元每噸的價格給他發(fā)了第一車貨,一共17噸,我跟他說因為發(fā)貨是用筐子裝的,讓他除了貨款以外再交3萬元筐子押金,這個押金等他不再從我這里進貨以后就退給他,這樣諸葛文軍當天給我打了押金和貨款一共66550元。

我發(fā)貨以后第二天,諸葛文軍打電話跟我說,希望我能給他長期供貨,告訴我每天有多少貨就給他供多少。我當時擔心青牧牧業(yè)公司廠子規(guī)模不可能用這么多貨,就和我朋友王羽一起開車,根據(jù)諸葛文軍通過微信發(fā)給我的位置到了青牧牧業(yè)公司看了一下,當時就跟他當面談了一下貨的質量和價格,他說雜油下腳料的質量還可以,價格隨行就市,由他承擔運費和負責找車,我只負責發(fā)貨和裝車。我說你既然要長期合作的話,就先打三天(100噸左右)的貨款給我。諸葛文軍也同意了,但是沒有立馬轉這么多錢,而是兩天分三筆把錢轉給我了。轉賬到我父親王某名下農(nóng)業(yè)銀行6228××××2118的銀行卡里,因為當時我和我前妻有離婚財產(chǎn)分割訴訟,我的銀行卡被法院凍結了,我就使用我父親的銀行卡在龍大公司登記用來轉賬和開發(fā)票,龍大公司有規(guī)定,客戶轉賬的賬戶需要在財務做登記。諸葛文軍一共給我轉了多少錢我記不清了,具體以銀行流水為準。

我看過了青牧牧業(yè)公司提交的銀行交易記錄,2月26日給我轉賬64500元是訂購30噸雜油下腳料的,轉賬20000元是交的濰坊振祥公司的筐子押金,2月27日給我轉賬1筆129000元是訂購濰坊振翔公司的雜油下腳料的。

按照交易記錄,青牧牧業(yè)公司一共給我轉賬280050元,我記得諸葛文軍可能通過微信也給我轉過賬,但是那個微信號我已經(jīng)不用了,具體轉了多少我已經(jīng)記不清了。

129000元轉賬時備注有臨沂青牧轉濰坊龍大是因為諸葛文軍廠子一天能用大約100噸雜油下腳料,萊陽龍大公司一天能生產(chǎn)30噸左右,濰坊振祥一天能生產(chǎn)12噸左右,我當時和諸葛文軍說,我正在和濰坊龍大(就是濰坊振祥公司)談合同,大約3月初合同就能下來,到時候濰坊那邊也能拉貨。

2月26日青牧公司給我轉賬64500元是諸葛文軍讓我給他發(fā)30噸雜油的貨款,但是當天萊陽龍大公司只產(chǎn)出了27噸雜油下腳料,我就只給他發(fā)了27噸貨,少發(fā)的貨款放在下一車貨里。

結果這車貨發(fā)完以后,原來跟我爸合作的咸同勤看見倒賣雜油下腳料利潤很高,就去按照2400元每噸的價格找萊陽龍大公司高價購買雜油下腳料,萊陽龍大公司就把雜油下腳料都賣給他了。我如果繼續(xù)按照和諸葛文軍約定的價格發(fā)貨的話,我就會虧本,但是因為我已經(jīng)收了他的貨款,也沒法給他漲價,我就打電話給諸葛文軍,跟他商量說,因為萊陽龍大公司這邊來了個新客戶搶我的生意,現(xiàn)在供貨出了點問題,讓他等兩天我運作一下再給他發(fā)貨。諸葛文軍也同意了,這樣過了兩周左右,萊陽龍大那邊有一車貨放了兩天沒發(fā)出去,他們就打電話給我讓我拉走,我就把這車貨發(fā)給了諸葛文軍,我記得這車貨是在3月中旬發(fā)的,正常應該是下午裝車發(fā)貨的,是我按照2350元每噸的價格從萊陽龍大公司進的貨,按照2150元的價格賣給青牧牧業(yè)公司的,一共22噸多一點。發(fā)完這車貨以后我就沒再從萊陽龍大公司拉過貨。

青牧牧業(yè)公司訂購濰坊振祥公司雜油下腳料沒有發(fā)貨,因為他們根本沒有去車拉貨,我根本發(fā)不出來貨。3月中旬給他們發(fā)完第三車貨以后,因為我一直沒法給諸葛文軍發(fā)貨,諸葛文軍讓我退錢給他們,但是我之前為了跟濰坊振祥公司簽合同,交了10萬元定金,拿不出這么多錢退給他們,在4月初的時候,我告訴諸葛文軍萊陽龍大這邊的貨我已經(jīng)拿不到了,但是我在濰坊振祥這邊還有貨,你們可以來濰坊振祥公司拿貨。后來我爸王某也和他溝通過,但是諸葛文軍當時已經(jīng)對我不信任了,只想讓我退錢給他,不去車拉貨。在這之前我沒讓諸葛文軍去濰坊振祥公司拉過貨,諸葛文軍沒有派過車去濰坊振祥公司拉貨。

我和濰坊振祥公司合作方式和跟萊陽龍大公司不一樣,需要先在濰坊振祥公司開戶并充值,拉貨的時候從賬戶中扣款。諸葛文軍打給我的129000元貨款和20000元筐子押金,其中10萬元用于交濰坊振祥公司的押金了,另外我又往濰坊振祥公司賬戶交了5萬元貨款(其中2萬元是我找別人借的)。

2月26日我收款后,轉給山東龍大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三筆共計108000元都是訂貨的,其中兩車發(fā)給了諸葛文軍,一車是發(fā)給誰的我記不清了,取現(xiàn)2萬元和轉賬給劉某249000元用途我也記不清了,其余通過微信支付寶的支出都是我日常開支消費使用了。

我當時手上沒有錢,為了拖延時間,我4月1日給諸葛文軍發(fā)了這張轉賬18萬元的銀行截圖,發(fā)完之后我就把轉賬撤回了。那是我用了我朋友于曉陽的卡,設置的24小時到賬,轉賬完以后我就撤回了,實際那不是我的錢,當時我沒有錢還給他。

我發(fā)給諸葛文軍的萊陽龍大承包合同是當時我委托一個叫劉濤的人花3萬元去給我辦的這份合同,我讓我爸王某簽完合同以后,他再拿到公司蓋章,當時他說事情辦成了,合同在他手上,給我發(fā)了合同的照片,說我得交給龍大公司50萬元保證金,我交不出來這個合同就沒有生效。劉濤發(fā)給我的照片上就有這個公章,我也不知道他是怎么弄的。我是直到上次你們到萊陽找到我爸的時候才知道這個公章是假的,我就去萊陽市人民法院起訴了劉濤,法院剛立上案,我沒有去公安機關報案。這份合同還在劉濤手上。我發(fā)這個合同給諸葛文軍就是跟他說我還能發(fā)貨,讓他不要著急。

關于退款證明,當時諸葛文軍一直讓我退款,我當時沒有錢退給他,我還想他能拉振祥的貨,我就撒謊說我在萊陽龍大退貨款的,當時我也知道萊陽龍大公司的貨我拉不到了,就去萊陽龍大公司退筐子押金,當時萊陽龍大公司確實財務系統(tǒng)有問題,給我出了這張退款證明,我發(fā)給諸葛文軍看了,后來錢退出來之后我拿15000元出去玩了,2萬元還了之前的借款,沒有把錢還給諸葛文軍。

我在濰坊振祥公司拉的貨都賣給吳某了。吳某的貨款是直接支付給濰坊振祥公司了。10萬元押金一直在濰坊振祥公司里。這筆押金現(xiàn)在退出來了,后來我出車禍住院這筆錢被我住院使用了。

青牧公司報案以前我父親和諸葛文軍對過帳,我當時還欠他們貨款18萬多一點,算上其他雜七雜八的費用給他打了一張19萬元的欠條,這筆錢我現(xiàn)在已經(jīng)還清了,是用我車禍的賠償款賠付的。這是我還款的轉賬記錄,現(xiàn)在提交給你們。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關于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涉案贓款已全部退賠,可對被告人王某某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某確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被告人王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接受社區(qū)矯正,在此期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和管理,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張麗麗

人民陪審員  王中迎

人民陪審員  羅新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趙 楠

書 記 員  孫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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