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京0115刑初1185號
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刑訴〔2021〕856號起訴書、京大檢刑變訴〔2021〕3號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一案,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斌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張立業(y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入職北京卓越啟程勞務服務有限公司擔任業(yè)務員,在北京市大興區(qū)綠地繽紛城16層1606室,伙同他人以辦理對外勞務派遣為名,與被害人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并收取手續(xù)費、保證金等費用,先后詐騙李金海等17名被害人共計人民幣45.39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38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1年4月1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沒有異議。且有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到案經(jīng)過、身份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王某某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態(tài)度較好,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xiàn),愿意繳納罰金及退贓,系初犯、偶犯,有子女及父母需要照顧,希望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應予懲處。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從犯,認罪認罰,案發(fā)后主動退賠違法所得,對其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酌予采納。綜上,對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本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2024年4月9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文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高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