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新0104刑初439號
公訴機關以烏新檢一部刑訴[2021]2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1、李某某2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趙黎明、助理檢察員張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1、李某某2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5月16日,在本市新市區(qū)河南路38號天和新城市廣場B座,被告人李某某2伙同被告人楊某1,假借融資租賃購車為名(大眾牌白色高爾夫、車牌號碼×××),以李某某2的名義與海通恒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被害單位烏魯木齊盛弘鑫商務咨 詢有限公司簽訂融資回租合同(合同編號:KCE18190885),騙取融資租賃貸款人民幣65200元。之后又以車輛登記證書丟失為由補辦車輛登記證書將該車輛以人民幣80000元的價格出售、過戶給朱某。被告人楊某1、李某某2將該80000元分成后用于支付首付款、資金周轉等。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2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楊某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另,被告人李某某2已賠償被害單位損失并取得諒解。
為指控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被告人楊某1、李某某2的供述與辯解、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楊某1、李某某2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合同詐騙罪,提請法院依法予以懲處。
被告人楊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
被告人李某某2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5月16日,在本市新市區(qū)河南路38號天和新城市廣場B座,被告人李某某2伙同被告人楊某1,假借融資租賃購車為名(大眾牌白色高爾夫、車牌號碼×××),以李某某2的名義與海通恒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被害單位烏魯木齊盛弘鑫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簽訂融資回租合同(合同編號:KCE18190885),騙取融資租賃貸款人民幣65200元。之后又以車輛登記證書丟失為由補辦車輛登記證書將該車輛以人民幣80000元的價格出售、過戶給朱某。被告人楊某1、李某某2將該80000元分成后用于支付首付款、資金周轉等。
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某某2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楊某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另,被告人李某某2已賠償被害單位損失并取得其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楊某1、李某某2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微信轉賬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二手車購車協(xié)議、貸款支付明細、融資回租合同、授權委托書、確認書、承租人風險提示函、機動車登記證書、海通恒信融資租賃申請表、??谛畔?、身份證復印證、歸案情況說明、諒解書、轉賬回單、刑事判決書、證人王某、朱某的證言、被害單位烏魯木齊盛弘鑫商務咨詢有限公司法人魏利煒的陳述、被告人楊某1、李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1、李某某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人民幣65200元,數(shù)額較大,二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某2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1在判決宣告后,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前,發(fā)現(xiàn)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系漏罪,應當對新發(fā)現(xiàn)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被告人楊某1、李某某2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單位損失并取得其諒解,本院量刑時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2經(jīng)社會調(diào)查評估,對被告人李某某2判處緩刑,對其所在社區(qū)不會造成重大影響,對其判處緩刑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與原合同詐騙罪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 劉曉朋
人民陪審員 明蘭祥
人民陪審員 鄭忠榮
二Ο二一年十月六日
書記員 肖雅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