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粵0103刑初907號
公訴機關(guān)以穗荔檢刑訴[2021]7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guān)指派檢察員任文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08年12月初,被告人劉某某與同案人何石養(yǎng)、劉達明在本市康王南路水蛇村酒樓密謀詐騙貨物。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劉某某及上述同案人與被害人陳某1商談后簽訂合同,約定由被害人陳某1負責運輸1000噸煤到廣東省恩平碼頭,煤到碼頭后由同案人劉某支付80%的貨款,待煤入廠化驗合格后支付余款。2008年12月17日,被害人陳某1將1080噸越南煤(經(jīng)鑒定,價值為523800元)運達恩平碼頭,同案人劉某支付200000元給被害人后,將貨物銷贓得款424235元,并以煤質(zhì)量不合格為由拒付余款。后被告人劉某某與同案人共同分贓,劉某某分得人民幣4000元。
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上述指控的事實,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是從犯,應(yīng)當從輕、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定性、證據(jù)以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表示認罪認罰,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另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劉某某在此次犯罪前無前科,系初犯。2.被告人劉某某屬從犯。3.被告人劉某某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小。4.被告人劉某某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且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劉某某已經(jīng)61歲,家人需要其照顧。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12月初,被告人劉某某與同案人何石養(yǎng)、劉達明在本市康王南路水蛇村酒樓密謀詐騙貨物。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劉某某及上述同案人與被害人陳某1商談后簽訂合同,約定由被害人陳某1負責運輸1000噸煤到廣東省恩平碼頭,煤到碼頭后由同案人劉某支付80%的貨款,待煤入廠化驗合格后支付余款。2008年12月17日,被害人陳某1將1080噸越南煤(經(jīng)鑒定,價值為523800元)運達恩平碼頭,同案人劉某支付200000元給被害人后,將貨物銷贓后并以煤質(zhì)量不合格為由拒付余款,被告人劉某某從中分得人民幣4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21年5月24日被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guān)當庭舉證,經(jīng)法庭質(zhì)證、查證屬實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經(jīng)過、歸案說明、刑事判決書、化驗報告單、水路貨運單、情況說明、親筆供詞、身份材料等書證,同案人何某、劉某的供述,被害人陳某2的陳述,證人簡某1、吳某1、張某1、甄某、歐某1的證言,檢驗報告、涉案財產(chǎn)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等鑒定意見,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yīng)予以懲處。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性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辯護人關(guān)于上述方面的辯護意見有理,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三十一日,即從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責令被告人劉某某與同案人共同退賠詐騙所得人民幣323800元予被害人陳某2。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鄭越海
人民陪審員 黃鳳玲
人民陪審員 譚鳳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鐘健濤
書 記 員 梁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