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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內(nèi)0526刑初184號合同詐騙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5-23   閱讀:

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內(nèi)0526刑初184號    

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以扎檢刑訴[2021]1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呂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辯護人張鳳林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扎魯特旗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份,被告人袁某某讓××××××鎮(zhèn)村民王某1幫其在嘎亥圖鎮(zhèn)賒購玉米,截至2014年12月15日前的玉米款袁某某全部結(jié)清。隨后袁某某以0.91-1.35元不等的價格又從嘎亥圖鎮(zhèn)居民張某3等25戶賒購玉米182萬斤,價值175.42萬元,并承諾十天左右支付玉米款,期間,袁某某分五次付給王某1玉米款70萬元。后袁某某于2014年12月末將玉米全部賣給遼寧省錦州港的張某4,張某4結(jié)清全部玉米款后,該款項被袁某某挪作他用,未支付給張某3等25戶村民。王某1、張某3等人多次向袁某某索要玉米款,袁某某均

謊稱未收到玉米款,并以各種理由推脫不予支付。后袁某某不知去向,于2015年4月27日被扎魯特旗公安局網(wǎng)上追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dāng)事人財物105.42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建議判處袁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袁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有異議。被告人袁某某辯稱其與王某1、左某系合伙關(guān)系,三個各占30%股份,剩余10%用于左某烘干設(shè)備的費用。25戶村民的玉米款不是袁某某欠的,是王某1欠的,袁某某給王某1寫過1000000元的欠條,袁某某沒有離開過錦州,2015年5月6日袁某某被北鎮(zhèn)市公安機關(guān)刑事拘留,袁某某出獄后聯(lián)系過王某1。其辯護人張鳳林提出一、被告人袁某某在扎魯特旗農(nóng)戶手中收糧食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的構(gòu)成要件,袁某某在收糧食過程中始終以真實人身份收購,沒有虛構(gòu)的單位和個人,所開的收購及入庫單均是真實的,沒有偽造和作廢的票據(jù)。收糧后銷售過程中沒有逃匿,袁某某被北鎮(zhèn)市刑事拘留。依據(jù)上述事實,指控本案是合同詐騙行為依法無據(jù),事實不予成立。二、袁某某自2014年12月15后的收糧行為不是袁某某自己收糧,是袁某某、王某1、左某合伙所收。三、此案應(yīng)查實事實沒有查清,指控袁某某合同詐騙證據(jù)不足。1、袁某某和王某1收的糧食被義縣霍旺拉走四車偵查機關(guān)沒有核實。2、左某接收賣糧款124700元的去向不明。3、袁某某和王某1之間的來往賬沒有算清,不能認定袁某某欠王某1的糧款,尼桑車的價值、袁某某給王某1打欠條的事實均未查。4、王某6占用40萬元糧款的事實,沒有查王某6銀行卡的來往賬是否存在占用糧款的事實。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7日,被告人袁某某讓××××××鎮(zhèn)村民王某1幫其在嘎亥圖鎮(zhèn)賒購玉米,期間被告人袁某某共賒購玉米3855460斤,被告人袁某某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dāng)事人繼續(xù)簽訂和

履行合同,先履行2718411斤玉米款,過程中被告人袁某某又以0.91-1.035元不等的價格又從嘎亥圖鎮(zhèn)居民白某2、百歲、邰某、秦金艷等25戶賒購玉米1137049斤并承諾七至十天左右支付玉米款。后袁某某將賒購的1137049斤玉米全部賣給遼寧省錦州港的張某4和杜國華,張某4、杜國華于2015年2月11日將全部玉米款結(jié)清。被告人袁某某收到玉米款后分五次付給王某1玉米款700000元、付給邰某50000元、付給秦金艷12500元、付給張磊磊200000元,其余1268211元玉米款被告人袁某某未支付給白某2、百歲等25戶村民,其中有985817元被袁某某出借給他人或償還袁某某其他債務(wù)。王某1等人多次向袁某某索要玉米款,袁某某均謊稱未收到玉米款,并以各種理由推脫不予支付。2015年5月6日被告人袁某某在錦州市北鎮(zhèn)市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并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2019年2月5日被告人袁某某出獄后更換手機號,導(dǎo)致王某1等人無法聯(lián)系袁某某,扎魯特旗公安局于2015年4月27日對被告人袁某某網(wǎng)上追逃。

針對以上事實,公訴人當(dāng)庭出示如下證據(jù):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本案來源合法且經(jīng)法定程序立案。

(2)拘留、逮捕文書,證明被告人袁某某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情況。

(3)被告人基本情況、戶籍證明,證明被告人袁某某已經(jīng)達到刑事責(zé)任年齡。

(4)歸案情況說明,證明被告人袁某某系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到案。

(5)報案材料,證明被害人寶喜、吉某、玉某、馬某五家共計被袁某某、王某4騙取178450元。

(6)白玉山提供的入庫單2枚、白玉山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袁某某、張某3從白玉山手中賒購127760斤玉米,價值121372元,已付款50000元,欠款71372元。

(7)王吉日木圖提供的入庫單1枚、王吉日木圖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袁某某、張某3從王吉日木圖手中賒購91240斤玉米,價值87590元,已付款60000元,欠款27590元。

(8)王某1提供的入庫單9枚,證明袁某某賒購的玉米欠款情況,票號0491424,欠款67279元、票號0491417,欠款20830元、票號0491491,欠款131650元、票號0491489,欠款77620.8元、票號0491485,欠款28044元、票號0491476,欠款7170.8元、票號0491479,欠款51397.3元、票號0491475,欠款43340元、票號0491477,欠款58193.8元。

(9)王某1提供的入庫單統(tǒng)計表,證明袁某某賒購的玉米欠款情況,票號0491481,欠款87220元、票號0491482,欠款127200元、票號0491490,欠款42271元、票號0491493,欠款23688元、票號0491497,欠款36091元、票號0491498,欠款37656元、票號0491499,欠款43120元、票號0491084,欠款56332.8元、票號0491465,欠款24000元、票號0491468,欠款26198.7元、票號0491472,欠款58418.4元、票號0491469,欠款17278元、票號0491470,欠款26362元、票號0491473,欠款16160元、票號0491474,欠款16343.6元,合計661155.20元。

(10)王某1提供的入庫單統(tǒng)計表,證明袁某某賒購的玉米欠款情況,票號0491483,欠款46922.4元、票號0491480,欠款31392元、票號0491495,欠款20880元、票號0491492,欠款204525元、票號0491486,欠款76705元、票號0491496,欠款37316元、票號0491083,欠款82407元、票號0491471,欠款88959元、票號0491494,欠款107000元、票號0491082,欠款54758.4元、票號0491466,欠款39066元,合計789930.4元。

(11)王某1提供的入庫單統(tǒng)計表,證明袁某某賒購的玉米欠款情況,票號0491477,欠款58193.8元、票號0491479,欠款51397.3元、票號0491476,欠款7170.8元、票號0491485,欠款28044元、票號0491489,欠款77620.8元、票號0491491,欠款131650元、票號0491475,欠款43340元、票號0491417,

欠款20830元、票號0491424,欠款67279元,合計485524元。

(12)王某1提供的入庫單14枚,證明袁某某賒購的玉米欠款情況,票號0491475,欠款43340元、票號0491476,欠款7170.8元、票號0491461,欠款123400元、票號0491479,欠款51397.3元、票號0491489,欠款77620.8元、票號0491463,欠款11132元、票號0491081,欠款10920元、票號0491414,欠款28557元、票號0491477,欠款58193.8元、票號0491462,欠款75214元、票號0491417,欠款20830元、票號0491488,欠款80860元、票號0491464,欠款73000元、票號0491410,欠款123672元。

(13)王某2提供入庫單1枚,證明袁某某賒購的玉米欠款情況,票號0491482,欠款127200元。

(14)邰某提供入庫單1枚,證明袁某某賒購的玉米欠款情況,票號0491481,欠款87200元。

(15)特門烏力吉提供入庫單1枚,證明袁某某賒購的玉米欠款情況,票號0491469,欠款17278元。

(16)海青云提供入庫單2枚,證明袁某某賒購趙福軍的玉米欠款情況,票號0491468,欠款26198.7元、票號0491470,欠款26362元。

(17)阿某提供入庫單3枚,證明袁某某賒購的玉米欠款情況,票號0491474,欠款16343.6元、票號0491493,欠款23688元、票號0491465,欠款24000元。

(18)唐某提供入庫單1枚,證明袁某某賒購的玉米欠款情況,票號0491084,欠款56332.8元。

(19)舍冷提供的入庫單1枚、舍冷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袁某某、王某4從舍冷手中賒購59520斤玉米,價值54758.4元,票號0491082,欠款54758.4元。

(20)佟某提供的入庫單1枚、佟某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張某3從佟某手中賒購83890斤玉米,價值79695元,后張某3將玉米銷售給袁某某已經(jīng)付款12000元,欠款67695元,

票號0491083,欠款82407元。

(21)王青云提供的入庫單1枚、王青云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袁某某、王某4從王青云手中賒購38680斤玉米,價值39066元,票號0491466,欠款39066元。

(22)朱某提供入庫單1枚,證明袁某某賒購的玉米欠款情況,票號0491405,欠款17273.5元。

(23)莫某提供入庫單2枚,證明袁某某賒購的玉米欠款情況,票號0491499,欠款43120元、票號0491490,欠款42271元。

(24)胡某1提供入庫單2枚,證明袁某某賒購的玉米欠款情況,票號0491498,欠款37656元、票號0491497,欠款36091元。

(25)胡某2提供欠據(jù)1枚,證明王某1賒購的玉米欠款情況,欠款79259元,已經(jīng)付款30000元。

(26)張某3提供入庫單8枚,證明袁某某賒購的玉米欠款情況,票號0491480,欠款31392元、票號0491492,欠款204525元、票號0491486,欠款76705元、票號0491495,欠款20880元、票號0491483,欠款46922.4元、票號0491496,欠款37316元、票號0491471,欠款88959元、票號0491083,欠款82407元。

(27)張某2提供入庫單2枚,證明王某1賒購金寶玉米款58418.4元,票號0491472;袁某某賒購金寶玉米款16160元,票號0491473。

(28)出租四方臺花生加工廠協(xié)議書,證明2014年12月15日左某向王明山租賃四方臺花生加工廠。

(29)來某提供出庫單33枚,證明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1月7日袁某某租用來某家場院賒購玉米后運往遼寧省錦州市義縣左某租用的花生加工廠的出庫單,合計重量1927.73噸。

(30)左某提供的入庫單18張,證明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1月8日袁某某將從××××××鎮(zhèn)賒購的玉米運

到左某租用的花生加工廠進行烘干的入庫單,合計重量1047.18噸。

(31)左某提供的出庫單10張,證明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1月8日袁某某將從××××××鎮(zhèn)賒購的玉米運到左某租用的花生加工廠進行烘干后銷售給錦州張某4的出庫單,合計重量1000.47噸。

(32)王某66228××××9177農(nóng)業(yè)銀行卡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1月10日交易明細清單,證明2014年12月25日王某6收到張某4轉(zhuǎn)賬300000元、2014年12月28日王某6收到張某4轉(zhuǎn)賬129600元、2015年1月6日王某6收到張某4轉(zhuǎn)賬200000元、2015年1月8日王某6收到張某4轉(zhuǎn)賬200000元、2015年1月10日王某6收到張某4轉(zhuǎn)賬44200元、2015年2月11日王某6收到張某4轉(zhuǎn)賬68530元、2015年1月15日王某6收到杜國華轉(zhuǎn)賬38050元;2014年12月25日王某6轉(zhuǎn)給郭淑清100000元、2014年12月26日王某6轉(zhuǎn)給郭淑清60000元、2014年12月29日王某6轉(zhuǎn)給郭淑清96000元、2015年1月6日王某6轉(zhuǎn)給崔英健30000元、2015年1月10日王某6轉(zhuǎn)給王尚男12500元、2015年1月15日王某6轉(zhuǎn)給孫某25000元、2015年2月13日王某6轉(zhuǎn)給賈島60000元;2014年12月19日王某6轉(zhuǎn)給王某1170000元、2015年1月8日王某6轉(zhuǎn)給張磊磊200000元、2015年2月7日王某6轉(zhuǎn)給邰光榮50000元、2015年2月11日王某6轉(zhuǎn)給秦金艷12500元。

(33)袁某某6228××××2018農(nóng)業(yè)銀行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2月17日交易明細清單,證明2014年12月19日袁某某收到張某4轉(zhuǎn)賬350000元、2014年12月21日袁某某收到張某4轉(zhuǎn)賬200000元、2014年12月21日袁某某收到張某4轉(zhuǎn)賬150000元、2014年12月22日袁某某收到張某4轉(zhuǎn)賬150000元、2014年12月24日袁某某收到張某4轉(zhuǎn)賬399200元;2014年12月19日袁某某轉(zhuǎn)給王某6177700元、2014年12月19日袁某某轉(zhuǎn)給左某10000元、2014年12月21日袁某某轉(zhuǎn)給左某4700元、2014年12月21日袁某某轉(zhuǎn)給王某6134617元、2014

年12月21日袁某某轉(zhuǎn)給劉闖40000元、2014年12月21日袁某某轉(zhuǎn)給顧明洋5300元、2014年12月24日袁某某轉(zhuǎn)給孫某170000元、2014年12月25日袁某某轉(zhuǎn)給左某60000元;2014年12月12日袁某某轉(zhuǎn)給王某1150000元、2014年12月19日袁某某轉(zhuǎn)給王某1130000元、2014年12月22日袁某某轉(zhuǎn)給王某1150000元、2014年12月25日袁某某轉(zhuǎn)給王某1100000元。

(34)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取款憑條,證明2014年12月19日張某4通過張子文6228××××5975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向袁某某尾號為2018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轉(zhuǎn)賬350000元。

(35)王某16228××××5077農(nóng)業(yè)銀行卡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4月8日交易明細清單,證明2014年12月12日王某1收到轉(zhuǎn)賬150000元、2014年12月19日王某1收到轉(zhuǎn)賬130000元、2014年12月22日王某1收到轉(zhuǎn)賬150000元、2014年12月25日王某1收到轉(zhuǎn)賬100000元、2014年12月19日王某1收到轉(zhuǎn)賬170000元。

(36)張磊磊6228××××2871農(nóng)業(yè)銀行卡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5月25日交易明細清單,證明2015年1月8日張磊磊收到轉(zhuǎn)賬200000元。

(37)袁某某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袁某某因犯合同詐騙罪、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38)網(wǎng)逃表,證明袁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被登記為在逃人員。

2.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白玉山陳述,證明2014年12月份,白玉山將127880斤玉米通過張某3賣給袁某某,截至目前,還差77880元未付。

(2)被害人王吉日木圖陳述,證明2014年12月份,王吉日木圖將91240斤玉米通過張某3賣給袁某某,截至目前,還差28959元未付。

(3)被害人王某1陳述,證明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1月份袁某某通過王某1在××××××鎮(zhèn)牧民手中賒購玉米,承諾二、三天就返還玉米款,開始的時候袁某某能夠按時還款,后袁某某賒購了價值一百多萬元的玉米就走了,王某1到義縣去找袁某某,袁某某謊稱收購其玉米的張某4未給袁某某結(jié)算玉米款,經(jīng)過王某1多次索要玉米款,袁某某承認將玉米款挪作他用。袁某某實際給王某1結(jié)算玉米款700000元。

(4)被害人王某2陳述,證明2014年12月份,王某2將127200斤玉米通過王某1賣給袁某某,共計127200元,袁某某還未結(jié)算玉米款。

(5)被害人邰某陳述,證明2014年12月份,邰某通過神龍將89000斤玉米賣給袁某某,共計87220元,截至目前,袁某某未結(jié)算37220元。

(6)被害人特門烏力吉陳述,證明2014年12月份,特門烏力吉將玉米賣給了王某1和王某4,共價值17278元,截至目前,王某1還未結(jié)算。

(7)被害人海青云陳述,證明2014年12月,海青云將玉米賣給了王某1,共價值52560.70元,截至目前,王某1還未結(jié)算。

(8)被害人阿某陳述,證明2014年12月,阿某將玉米賣給了王某1,共價值64031.6元,截至目前,王某1還未結(jié)算。

(9)被害人白某2陳述,證明2014年12月,白某2將玉米賣給了王某1,共價值102528元,王某1還未結(jié)算玉米款,王某1是給一個錦州人收的玉米。

(10)被害人朱某陳述,證明2014年11月,朱某通過王某1擔(dān)保,將玉米賣給了袁某某,共價值172735元,袁某某還未結(jié)算玉米款。

(11)被害人唐某陳述,證明2015年1月,唐某將玉米賣給了王某1,共價值56332.8元,王某1還未結(jié)算玉米款。

(12)被害人舍冷陳述,證明2014年12月,舍冷通過王某1

和張小二將玉米賣給了袁某某,共價值54758元,袁某某未結(jié)算玉米款。

(13)被害人佟某陳述,證明2014年12月,佟某將玉米賣給張某3和王某4,剩余67695元玉米款未結(jié)算。

(14)被害人王某3陳述,證明2014年12月份,王某3將玉米賣給袁某某,共價值39066元,袁某某未結(jié)算玉米款。

(15)被害人胡某1陳述,證明2014年12月,胡某1將玉米賣給了王某1,王某1又將玉米賣給錦州人老袁,共價值73747元,王某1未結(jié)算玉米款。

(16)被害人莫某陳述,證明2014年12月,莫某將玉米賣給了袁某某,共價值85391元,袁某某未結(jié)算玉米款。

(17)被害人張某1陳述,證明2014年12月份,張某1將玉米賣給王某1,共價值147314元,王某1未結(jié)算玉米款。

(18)被害人胡某2陳述,證明2014年12月,胡某2將玉米賣給王某1,共價值79259元,王某1尚未結(jié)算玉米款49259元。

(19)被害人張某2陳述,證明2014年12月,張某2將玉米賣給王某1,共價值74578.4元,王某1未結(jié)算玉米款。

(20)被害人腰力少布陳述,證明2014年12月份,腰力少布將玉米通過金艷和莫某賣給了王某1,共價值16878元,王某1未結(jié)算玉米款。

(21)被害人魏某陳述,證明2014年12月份,魏某將玉米賣給了王某1,王某1尚未結(jié)算玉米款147314元。

(22)被害人張某3陳述,證明2014年12月份開始,張某3領(lǐng)著袁某某、王某4到寶喜、吉某、玉某、馬某、張磊磊家看玉米,共計收了90583.8公斤玉米,價值204525元,目前還有178450元未結(jié)清。張某3幫王某1聯(lián)系了十幾戶老百姓,王某1、袁某某等人從老百姓手里賒了接近50萬元的玉米,到現(xiàn)在還未結(jié)算,袁某某還欠張某3脫粒費及運費2萬元左右未付。

3.證人證言

(1)證人張某4證言,證明張某4已經(jīng)將袁某某的玉米款全部付清。

(2)證人王某4證言,證明2014年12月份,王某4幫助袁某某到××××××鎮(zhèn)收糧,王某4負責(zé)開票先收的1500噸左右糧食把老百姓的糧食款都付清了。后期由王某1負責(zé),袁某某共欠糧食款140萬左右。

(3)證人左某證言,證明2014年12月份,左某租賃了一個烘干設(shè)備給袁某某烘干玉米,約定每烘干一噸糧食,加工費20-30元。左某共給袁某某烘干了一千多噸玉米,截至目前袁某某尚未結(jié)算加工費。

(4)證人劉某證言,證明劉某賣給王某168000多斤玉米,一共64800多元,王某1付給劉某6萬元錢,還欠4800多元錢沒有付。

(5)證人鄂某證言,證明2014年12月份,鄂某將玉米賣給了袁某某,玉米款已還清。

(6)證人王某5證言,證明2014年11月份,王某5將玉米通過王某1擔(dān)保賣給了遼寧人,截至目前,尚欠10280元。

(7)證人白某3拉吐證言,證明2014年11月份,白某3拉吐將玉米賣給了王某1,截至目前,王某1尚欠玉米款10500元。

(8)證人來某證言,證明2014年11月份,袁某某租用來某家的場地收玉米,約定每斤1分錢。后袁某某運走33車玉米,共計1844720公斤,截至目前,袁某某尚欠來某21000多元。

(9)證人王某6證言,證明王某6不欠袁某某的錢,王某6沒有從袁某某那里借走40萬元用于還貸款。王某66228××××9177農(nóng)業(yè)銀行卡共收到張某4轉(zhuǎn)賬給袁某某的玉米款980380元;王某6按照袁某某的指示將收到的玉米款轉(zhuǎn)給郭淑清256000元、轉(zhuǎn)給崔英健30000元、轉(zhuǎn)給王尚男12500元、轉(zhuǎn)給孫某25000元、轉(zhuǎn)給賈島60000元;轉(zhuǎn)給王某1170000元、轉(zhuǎn)給張磊磊200000元、轉(zhuǎn)給邰光榮50000元、轉(zhuǎn)給秦金艷12500元。

(10)證人孫某證言,證明袁某某還給孫某的90萬元不是其在扎魯特旗賒購農(nóng)民的玉米款。

(11)證人胡某3證言,證明2014年12月份,胡某3通過張某3將69850公斤玉米賣給袁某某,價值138392元,張某3已經(jīng)將玉米款給付胡某3。

(12)證人陳某證言,證明2013-2014年,袁某某分多次向郭淑清借款共計100多萬元,2014年年底袁某某歸還大概30萬左右。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證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4年11月份開始通過王某1和張小二從嘎亥圖鎮(zhèn)老百姓手中賒購玉米,袁某某承諾十天至半個月還款,2014年12月15日之前的玉米款都是按約定結(jié)算的,2014年12月15日之后的玉米款張某4和杜國華給袁某某結(jié)算后,袁某某經(jīng)過王某1口頭同意挪用玉米款,借給王某6400000元,還給孫某1100000元,租用王明山的糧庫100000元,其余玉米款想用于其他地區(qū)收玉米用。玉米款不是王某1的,是嘎亥圖鎮(zhèn)老百姓的玉米款。

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與查明的事實密切關(guān)聯(lián),均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dāng)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騙取價值1268211元的玉米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辯護人提出的“袁某某在收糧食過程中始終以真實人身份收購,沒有虛構(gòu)的單位和個人,所開的收購及入庫單均是真實的,沒有偽造和作廢的票據(jù)。收糧后銷售過程中沒有逃匿”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袁某某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dāng)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辯護人所列舉的證明袁某某、王某1、左某三人合伙收糧的證據(jù)均為間接證據(jù),

而當(dāng)事人王某1、左某均未證實合伙事宜,且被告人袁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中未提及三人系合伙收糧,卷內(nèi)沒有直接證據(jù)能夠證明袁某某、王某1、左某三人合伙收糧的事實。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辯護人提出的“此案應(yīng)查實事實沒有查清,指控袁某某合同詐騙證據(jù)不足”的辯護意見,證據(jù)中已經(jīng)調(diào)取王某6銀行卡明細,2014年12月19日之后袁某某向王某6銀行轉(zhuǎn)賬312317元賣糧款;且本案的被害人為白某2等25戶農(nóng)民,被告人袁某某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給25戶農(nóng)民返還賣糧款,而是將賣糧款用于償還袁某某其他債務(wù)或挪作他用,故而構(gòu)成犯罪?;敉咚能囉衩?、左某收到124700元的賣糧款去向、尼桑車的價值均不影響本案定罪量刑。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2031年3月10日止。所處罰金限判決生效后立即繳納)。

二、責(zé)令被告人袁某某向本案白某2、百歲等25被害人退賠玉米款126821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玉琢

審 判 員  陳光飛

人民陪審員  金 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書 記 員  范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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