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粵0303刑初1076號
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深羅檢刑訴〔2021〕994號起訴書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劉某某1與廖某某2(男,身份不詳,另案處理)合謀,通過向汽車租賃公司租車的方式實施合同詐騙的犯罪行為。具體的方式是:由被告人劉某某1負責租賃車輛并交給上家“阿木”(身份不詳,另案處理),由上家“阿木”負責提供租車租金并將租賃來的車輛出售給他人變現(xiàn)后再將車輛盜回并歸還給租車公司,期間,由于購車人明知是黑車而購買,即使車輛被盜也不敢報案,以此手段達到“黑吃黑”的目的。
2020年7月12日,“阿木”通過手機微信轉(zhuǎn)賬人民幣4600元租車費用給被告人劉某某1。收到錢款后,被告人劉某某1通過手機支付寶在武漢大方租車平臺租下了一臺奧迪A4轎車的租車訂單。當日13時許,接到武漢大方租車平臺的租車訂單后,深圳市億象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指派員工陳某吉駕駛車牌號為粵B×××××的白色奧迪A4轎車到本市羅湖區(qū)布吉草埔大廈停車場與被告人劉某某1見面,雙方辦理完租車手續(xù)后,陳某吉將上述車輛交付給被告人劉某某1,被告人劉某某1安排代駕駕車與“阿木”指派的一名年輕男子(身份不詳,在逃)在本市坪地見面,該年輕男子接車后,駕駛上述車輛和被告人劉某某1一起于次日抵達廣西南寧。被告人劉某某1從該年輕男子處獲得好處費人民幣5000元現(xiàn)金后,乘坐高鐵逃匿至湖南省長沙市。
經(jīng)查明,2020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胡樹源(綽號“土胖子”,廣西貴港市人,在逃,已辦理追逃手續(xù))駕駛上述涉案奧迪車輛找到從事汽車買賣、過戶、上牌生意的闕某楓,要求將上述車輛里的GPS定位器拆除;闕某楓又找到南寧市紐扣汽車服務(wù)有限公司的黃某興,在黃某興的幫助下,闕某楓找到并拆除了奧迪轎車上的GPS定位器,后將上述車輛交回犯罪嫌疑人胡樹源。目前,上述涉案奧迪轎車下落不明。
經(jīng)鑒定,涉案的奧迪轎車價值人民幣20萬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某1的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某1在法庭上對指控的上述事實及本案證據(jù)無異議,承認控罪,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無異議。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主觀惡性小、獲利小、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是初犯、偶犯、系從犯、家庭條件不好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審理認定
本院適用簡易程序,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上述事實予以確認。被告人劉某某1在審查起訴階段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1的行為已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某1積極實施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某1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情節(jié)。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予以采納。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被告人具有相關(guān)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其系從犯及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1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
二、公安機關(guān)扣押的被告人劉某某1手機移動電話二部,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三、責令被告人劉某某1退賠被害單位深圳市億象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人民幣20萬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裴 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楊柳影
書 記 員 李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