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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刑初1392號合同詐騙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日期:2022-05-20   閱讀:

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京0105刑初1392號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1〕Z4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帥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王佳楠均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在得知經適房購房資格未通過復核后,仍于2019年9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裕民路中國建設銀行,與被害人黃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人民幣63萬元。被告人趙某某后被公安機關抓獲。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予以懲處。

被告人趙某某當庭辯稱,經適房購房資格未通過復核并不必然意味著購房資格被取消,其沒有詐騙被害人錢款。其辯護人的意見為,被告人隱瞞的信息并非合同項下的關鍵重要信息、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某在得知經適房購房資格未通過復核后,仍于2019年9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裕民路中國建設銀行,與被害人黃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人民幣63萬元。被告人趙某某后于2020年8月1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出示了以下證據:

1.被害人黃某的陳述證明:2018年年底開始,我因為手里有些閑錢就想買房,于是便在軟件搜索我家東壩附近的經濟適用房。2019年9月初,我發(fā)現(xiàn)北京市售賣的最后一批且沒有竣工的經濟適用房小區(qū)華某小區(qū),當時我在軟件上看到了一套相對于其他房屋較為優(yōu)惠的華某小區(qū)內的經濟適用房房源,價格為120萬元。我便通過軟件找到售賣這套房源的中某中介公司,一個叫李某的男性員工向我介紹說,在華某小區(qū)其他賣房的業(yè)主都賣到130萬元,只有華某小區(qū)A區(qū)2號樓1單元201這套房現(xiàn)在的房主是一個二房主,這個二房主急需用錢,只賣120萬元,是這個小區(qū)里價格最低的,而且只賣這幾天,如果熬過急需用錢的這段時間可能就不賣了,如果想要的話趕緊下手。之后李某帶我去華某小區(qū)A區(qū)的施工現(xiàn)場看了一下,期間我通過朝陽區(qū)政府網站上朝陽區(qū)住房保障中心4月25日發(fā)布的關于開展朝陽區(qū)華某小區(qū)(A、B區(qū))經濟適用住房項目簽約前資格復核工作的通知,并通過論壇得知華某小區(qū)經濟適用房申請的業(yè)主會在2019年5月31日前對購房資格進行復核,復核成功的話會得到一個備案通知單。我便在9月2日通過微信聯(lián)系李某,問他2019年5月31日住房保障中心二次復核后的備案通知單在原房主那里還是在二房主那里。李某安慰我說讓我不要擔心,這套房一定沒有問題,而且用2016年選房確認書上的備案通知單編號可以在北京市住房保障中心官網上查詢到市級備案通過,還和我說現(xiàn)在售賣這套房的是一個二房主,他和這套房原本的房主因為賣房的事情成為了好朋友,有了生意上的往來還經常一起吃飯??紤]到這套房之前已經出售過一次,房子原本的主人和二房主還是好友,且通過官網能查詢到市級備案通過,我便告訴中介有意向購買這套房。2019年9月5日符某通過中介約我到鑫某中介公司商量購買這套經濟適用房的具體事宜,符某和中介將原房主趙某某一并叫來,當時趙某某和我說這次他前往這里是配合現(xiàn)在的二房主符某售賣此套房屋,他說符某還讓他將2016年審核通過后華某小區(qū)經濟適用房的選房確認書帶過來了,當時我向對方要經濟適用房的復審確認單,趙某某說目前正在辦理中,還沒有處理完。接著我又問趙某某選房單上的手機號與其手機號不同,開發(fā)商是如何通知他的,趙某某和我說開發(fā)商是直接聯(lián)系他的前妻,他的前妻再通知他的。我說你已經離婚了,會不會影響到房屋面積的審核,趙某某說他前妻是外地戶口,不會影響經濟適用房的審核。我當時也沒有多想就相信對方了。我當時覺得中介費要價太高便塞給趙某某一張名片想要私下與他交易,于是我倆又在附近的飯館一起吃晚飯商量這件事,在議價過程中符某主動聯(lián)系趙某某打電話說他還是要賣120萬,現(xiàn)場沒有談成。晚上我接到了符某的電話,當時符某是帶著哭腔跟我說他現(xiàn)在真的需要錢,讓我趕緊把這套房子買下來。9月6日早上,符某給我發(fā)信息,向我確定最終價格是118萬,簽訂合同后支付63萬元,房子下來了拿鑰匙時再支付45萬元,五年后房子可以過戶后再支付10萬元,他還說他會自己補償趙某某將來這套房屋的個人所得稅增加的錢款,這樣符某主動降低了2萬余元,又聲稱如果趙某某的這套房屋的個人所得稅增加了他會自行補償趙某某,我便放棄了之前自己堅持的115萬元,同意了118萬元購買這套房屋。但是我要求符某把2016年的經濟適用房的選房確認書、2016年朝陽區(qū)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選房須知、趙某某與符某兩人手中持有的他們之前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原件全部給我,符某同意后明確通過短信向我確認。因為符某當時說自己不在北京,9月6日14時許,趙某某和符某的妻子到中國建設銀行裕民路支行等我,見面后我和趙某某先在銀行內簽訂了合同,簽訂合同后我向符某的妻子提出讓趙某某和她共同向我簽署一個確認書,內容就是讓符某夫婦二人明確其知曉該房屋存在二次備案通知結果不詳?shù)娘L險,并全程參與此套房屋的議價、買賣,趙某某和符某的妻子都表示同意。籌齊錢后我通過建設銀行手機銀行向趙某某轉賬了63萬元,然后又在裕民路的建設銀行親眼看到趙某某又將錢轉賬到符某的銀行卡賬內,并由符某的妻子向符某確認收到錢。符某的老婆突然情緒很激動,將原來的兩份售房合同以及我之前準備好的確認書都撕掉了。9月9日9時許,我通過朝陽區(qū)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查詢到,趙某某的經濟適用房資格已經被取消了,我意識到自己被騙了并報案。報警后我嘗試聯(lián)系符某詢問他為何這么著急賣房,符某一改之前乞求我的態(tài)度,跟我說這件事是我與趙某某的交易,與他沒關系,讓我別再問他了。9月20日17時30分,我約趙某某出來吃過飯,我跟他說我之前在9月5日問過他一次經濟適用房5月份二次審核的結果,他給我的回復是沒有接到任何通知,所以今天想問問他有沒有接到二次審核結果的通知,他給我的回復依然是沒有接到來自任何部門的關于結果的通知,還說有結果一定第一時間聯(lián)系我,我當時將跟他的對話也進行了錄音。10月份我通過微信再次向趙某某詢問情況,趙某某微信上給我回復,包括電話、短信在內都沒有接到這方面的任何通知。10月21日,我微信聯(lián)系趙某某和他說讓他聯(lián)系華某小區(qū)的開發(fā)商,并告訴他開發(fā)商最近在收集信息,他在10月21日16時左右通過微信回復說他已經問了開發(fā)商,開發(fā)商給他的答復是預計今年就行,在等網簽,還差一項手續(xù),有進展會電話聯(lián)系他。11月5日我先通過電話聯(lián)系了趙某某,明確告訴趙某某我已經問過區(qū)住房保障中心、安貞街道以及開發(fā)商,答復都是他的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已經被取消,我跟他說不想再繼續(xù)被拖延,不想買這套房了,要求趙某某退款,趙某某說他現(xiàn)在沒錢。過了幾天趙某某約我出來在裕民路建行門口附近,在他的車里給我一張承諾書,大概意思就是讓我繼續(xù)等待,如果他能成功再次獲得經濟適用房的購買資格,就不用退款了,繼續(xù)交易,實在不行再退款。12月6日,趙某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我問我是否已經報警,我告訴他是的,他反問我說他這邊請律師解決問題,我卻在背后拆臺,他還在微信中說因為我報警,導致他的房子沒了,不愿再和我解決此事,法院怎么判他就怎么接受。之后再聯(lián)系他微信也不回了,他的電話號碼再進行撥打也變成了空號。

2.證人鄭某的證言證明:2009年我和趙某某結婚后,因為我和趙某某名下都沒有房,所以我倆當時就共同申請了一套朝陽區(qū)的經濟適用房,趙某某是主申請人,我是共同申請人。一直到2015年我們接到安貞街道的通知,讓我們去選擇申請的經濟適用房戶型,當時是趙某某去的,選房須知、選戶型的確認單都是由趙某某進行保管。再之后趙某某和他爸爸就把安貞里的房子賣了,好像是賣了320多萬,具體如何出售的我不清楚。2017年9月我和趙某某協(xié)議離婚,孩子由趙某某撫養(yǎng)。我不清楚我與趙某某申請的經濟適用房是否通過審核并獲得最終的購買資格。趙某某的經濟狀況不好,一直處于欠債狀態(tài)。

3.證人符某的證言證明:2018年12月份,我通過北京鑫某房地產經濟有限公司認識了趙某某,趙某某當時低價出售他的經濟適用房,12月20日我和趙某某就簽訂了合同,約定我以人民幣115萬元(其中包含5萬元中介費)的價格購買趙某某的經濟適用房,前期支付55萬元首付和5萬元中介費,2019年交房后支付45萬元,2028年趙某某將房子過戶到我的名下后,我再支付最后的10萬元。如果我在這個過程中想要出售這套經濟適用房,趙某某需要無條件配合我出售這套房。后我向趙某某轉賬50萬元首付和5萬元中介費,同時趙某某將他的經濟適用房確認單給我了,12月22日我又通過手機轉賬向趙某某支付了5萬元首付。2019年4、5月份的時候,我通過網上的論壇得知我從趙某某處購買的經濟適用房開始復審了。我就通知趙某某去復審,后來趙某某說因為他離婚了所以復審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我感覺他所申請的經濟適用房可能會無法通過審核,可能會有拿不到房子的風險,所以我當時就不想購買這套房子了。一直到2019年7、8月份,我找趙某某提出取消購買這套房子并讓他將前期我所支付的60萬元退給我,趙某某說他現(xiàn)在沒錢。后來我就和趙某某商量將這套房再次轉賣出去,我支付的錢就可以回來了。于是我和趙某某就再次找到我倆之前交易的中介公司,讓這家中介再次將趙某某賣給我的房出售出去。2019年9月份,中介公司和我說現(xiàn)在有一個買主想購買趙某某的那套房,于是我就通知趙某某,由趙某某、中介以及買主他們三方具體談,但是當時沒有談成功。當天晚上趙某某又給我打電話說他和買主私下取得了聯(lián)系,達成一致準備交易這套經濟適用房,趙某某問我準備出售多少錢,我就建議趙某某以118萬元的總價出售。因為我前期已經支付了60萬元,同時我認為趙某某得另外付我3萬元利息,至于剩下的55萬元歸趙某某所用。9月5日趙某某約好買主在裕民路附近的一個建設銀行簽訂合同并現(xiàn)場交付首付款,因為我當時在忙,就讓我愛人去現(xiàn)場將之前趙某某給我的經濟適用房確認單以及我與趙某某簽訂的購房合同交給趙某某。我愛人、趙某某以及買主共同將我與趙某某之前簽訂的合同撕毀了,同時趙某某在現(xiàn)場就向我轉賬了人民幣50萬元。因為趙某某之前承諾共計退還我63萬元,現(xiàn)在還有13萬元沒有支付給我,于是趙某某還與我簽訂了一份借款協(xié)議,內容大致是趙某某向我借款13萬元,分12期還款,每月還款不低于5000元。之后我就再沒有見過趙某某,他也沒有給我這13萬元。

賣這套經濟適用房給別人是因為我想規(guī)避風險,趙某某是房主,是經過他同意的。趙某某與該套房的下一個買主談價錢與簽合同的過程我沒參與,我只向下個房主提供過一個指導價。趙某某沒有明確告知過我他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被取消的事情,我對他房屋購買資格取消的事情并不清楚。

4.證人陳某的證言證明的內容與證人符某證言證明的內容基本一致,證明了上述經濟適用房被再次出售給被害人黃某的相關情況。

5.證人楊某的證言證明:我是安貞街道辦事處城管辦科員,主要負責住房保障,對經濟適用房進行資格復核工作。2010年3月12日,趙某某和其妻子共同在北京市保障房信息平臺上備案了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備案資格的意思是曾經申請過,在北京市保障房信息平臺有過申請記錄和備案記錄?;?010年3月之前的情況,趙某某是有備案資格的,但備案資格并不等同于購買資格,復核的時間會以區(qū)里的工作要求為準,街道只配合區(qū)住房保障中心進行通知,開發(fā)商會根據系統(tǒng)反饋看申請人是通過或不通過狀態(tài),開發(fā)商才會和申請人簽約,如果復核結果是不通過狀態(tài),開發(fā)商便不會和申請人簽約,購買資格是基于復核后為通過狀態(tài)才有購買資格,只要申請人還沒與開發(fā)商進行簽約,就只能按最新一次的復核結果為準。復核結果通過的標準共三點,婚姻、有無房產以及有無房產買賣,例如如果夫妻二人共同申請,只要沒有與開發(fā)商簽約,就必須一直是夫妻二人,如果是單身時申請,就必須是單身一人,資產是一人不能超過27萬,二人為36萬元,由于趙某某在備案后曾經將戶籍地的房子過戶于自己名下,這就屬于有房產的情況,就算他將房屋售賣,他的資產也已經超標了,所以目前為止趙某某是沒有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的。

2019年4月進行復核時發(fā)現(xiàn)趙某某已處于復核未通過狀態(tài),2019年4月29日,我便嘗試聯(lián)系趙某某本人告知其復核結果,一直到5月8日我才與趙某某取得了聯(lián)系。趙某某撥打了我的工作單位安貞街道政務服務中心的對外咨詢電話直接與我進行了對話,考慮到可能會有符合要求的方法,我便詢問他幾個資格審核通過或不通過的硬性要求。我詢問他是否變賣過戶籍地房產,他回答我是的,我又問他售賣了多少錢,他回答我300多萬元,我又詢問他是否婚姻狀況發(fā)生變化了,他回答我是的,已經離婚了,我意識到他的資產已經嚴重超標了,且婚姻狀態(tài)也已經有變化,我便告知他因為資產超標和婚姻狀態(tài)導致復核不通過,所以開發(fā)商不會與他進行經濟適用房的簽約,所以現(xiàn)趙某某已無經濟適用房購買資格。趙某某目前沒有重新具有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的可能,除非有政策變化,現(xiàn)政策是沒有的,因為他的資產超標,已經在政策紅線之外了,己經不符合政策了,系統(tǒng)就已經自動審核為不通過,目前為止不會存在有變通的可能。政策是市政府的1175號文書,名稱: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配售管理辦法。

6.證人付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我是鑫某房地產經濟有限公司的業(yè)務員,2019年有人找我作為中介售賣過華某小區(qū)的經濟適用房,想要賣房子的人叫符某,他想要售賣的這套房源的指標是2018年12月通過我作為中介,從房子的原房主也就是指標的持有人趙某某那里購買的。這套房子在符某想要售賣的時候開發(fā)商也沒有交房交到他手里,符某和我說他著急用錢因此售賣該套經濟適用房。2019年6月25日,符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我說之前從趙某某手里購買的經濟適用房指標想要通過我再次出售,他給我的報價是130萬元,之后我便幫其找這套房子的買主。2019年7月9日、7月10日符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我是否有人找我討論這套房子的價格,我便跟他說如果著急用錢需要降低價格,如果不著急用錢的話可以再等等,符某告訴我有點急,8月2日、7日符某又主動聯(lián)系我詢問有沒有進展,我告訴他沒有實質性進展。8月19日、8月22日符某又主動聯(lián)系我詢問進展,9月2日我向符某索要選房單確認單的照片,符某發(fā)送給我讓我保存到本地后馬上就給撤回了,9月5日我的同事李某告訴我有客戶想要約見原房主趙某某和二房主符某來公司詳談購買這套房子的具體事宜,我跟符某說需要來公司前準備好原房主趙某某的身份證、戶口本以及離婚證,符某本人告訴我他本人無法到現(xiàn)場,會讓趙某某準備好各種證件按時到現(xiàn)場。9月5日下午趙某某和房子的下一個買主在我們公司見面商談了,當時是李某招待的他們,但是沒有通過李某談成這筆交易,雖然符某沒有到現(xiàn)場,但是全程都在通過微信和我聯(lián)系告訴我交易雙方都到哪里了,讓我及時去接他們到公司里。9月6日下午16時34分,符某通過微信聯(lián)系我說房子他不賣了,已經借到錢了,后續(xù)幾乎就再也沒有與我聯(lián)系了。我不知道這套位于華某小區(qū)的經濟適用房指標有什么問題,只知道這套房子的二房主符某特別著急想要售賣。

付某辨認出趙某某和符某。

7.證人李某的證言證明的內容與證人付某的證言證明的內容基本一致,證明了被害人黃某購買上述房屋的相關情況。

李某辨認出趙某某。

8.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政府安貞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辦公室出具的情況情況說明證明:經濟適用房申請人趙某某。2019年4月我區(qū)開展了華某小區(qū)A、B區(qū)經適房項目簽約前資格復核工作,經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綜合信息管理服務平臺核查,該家庭于2015年12月15日賣出了一套位于朝陽區(qū)安貞里一區(qū)6號樓1301號房屋,建筑面積為74.45平方米,且主申請人趙某某婚姻發(fā)生變化。故該家庭目前資格復核未通過,目前無法簽約。街道工作人員于2019年5月8日已與趙某某本人確認其賣房和婚姻變化的事實成立,并已告知趙某某本人其資格復核未通過,無法簽約。通知趙某某本人的工作為安貞街道住房保障工作人員楊某。

9.110接處警記錄證明:2019年9月9日,被害人黃某報警稱被詐騙。

10.《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華某小區(qū)經濟適用住房選房確認書》證明了2019年9月6日被害人黃某從被告人趙某某處購買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情況。

11.銀行賬戶交易流水證明了被害人黃某于2019年9月6日向被告人趙某某轉款人民幣63萬元,當日趙某某將上述錢款中的50萬轉給符某。

12.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證明:被告人趙某某未向被害人黃某告知其經適房購房資格復核未通過的信息。

13.到案經過證明: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趙某某被民警抓獲歸案。

14.被告人趙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證明:2009年下半年,我和妻子鄭某共同在北京市朝陽區(qū)安貞街道申請了一套經濟適用房,2016年安貞街道的工作人員通知我當年的審核通過了,讓我去選戶型。之后我就選擇了東壩華某小區(qū)A區(qū)2號樓1單元201。2018年下半年,因為生意上缺錢,還欠了一些錢,所以想要出售這套經濟適用房。我到北京市昌平區(qū)一個中介公司準備賣房,通過中介認識了想購買我這套房的符某,我們通過中介簽訂了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將這套房賣給了符某,在簽合同前我按照中介的要求把我的離婚證、身份證、戶口本交給符某看了,符某當時也問了離婚會不會造成影響,我和中介都說應該不會有影響,之后我們就簽合同了。合同上簽訂的金額是110萬賣給符某,前期符某先向我支付了55萬元,剩余的錢在下房以及過戶時分別向我支付。2019年5月份,安貞街道辦事處通知我,我的經濟適用房的購房資格審核未通過,原因是我名下出售過一套房,認定我的資產超標(2015年我出售了安貞里一區(qū)6號樓1301,這套房子是我爸贈予我的,房本上是我的名字,出售價格為324萬元。因為我爸在銀行有180萬元的貸款無法償還,還欠著一些親戚和朋友的債也無法償還,所以選擇出售這個房產,同時我父親的二婚妻子不同意他賣這套房,所以他就偷偷將房子贈予給我,以我的名義賣房。我知道出售這套房對我經濟適用房審核的影響,我認為這種做法并不違規(guī))。之后2019年5月到6月之間,符某開始高頻次的與我通過電話和微信進行聯(lián)系,幾乎每禮拜都有幾天問我房子什么時候能下來,什么時候把尾款結了這些問題。他還告訴我他已經加入了一個微信群,里面全是準備購買朝陽區(qū)東壩華某小區(qū)房子的業(yè)主,他還和我說每次群里其他人有新的進展后他都會第一時間聯(lián)系我詢問我的進展。后來持續(xù)了倆禮拜后,我實在瞞不下去了,就向符某坦白了我審核未通過的原因,原因是我名下買賣過一套房屋導致我的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審核未通過,之后符某就害怕了。我當時看他這樣就去朝陽區(qū)住房保障中心和安貞街道問了如何去解決現(xiàn)在審核未通過的問題,我為了安撫符某幾乎每次前往住房保障中心和安貞街道的時候都會在門口拍我已經到了的視頻或者電話告知他我去哪里詢問這個事情了。后來符某看我一直沒有實質性進展,就在7月份的時候想把房子退給我,因為我當時沒有錢了,我也無法退給他錢,后來他就讓我配合把房子賣給別人。我一開始不太同意,但是符某說合同上注明了必須要無條件配合他,而且他說他媳婦也知道了我購房資格未通過的事了,我就同意了。符某還是找到了第一次我和他簽合同時的那個中介,通過這名中介找到下一個購房人黃某,2019年9月份我通過中介認識了黃某。當時我、黃某、符某的妻子以及中介人員在昌平的中介公司會面了,之后商談時黃某覺得中介費太高,就偷偷塞給我一張他的名片,我就明白了他的意思。離開中介后我給黃某打電話讓他直接去找符某談價格,談好價格我來私下交易簽訂合同就行了,后來符某和黃某通電話商量房子的價格,后商定前期先支付我63萬元,后續(xù)的等房子下來和過戶的時候再給。我覺得有點不對勁就電話聯(lián)系了符某,告訴他我平白無故為他擔這么大風險,而且如果真的賠錢了,比之前的55萬元還要多出8萬元,符某就和我商量好黃某支付63萬元后,我只需要向他轉賬50萬元,剩余的13萬元我自由支配,算他借給我的。后黃某電話通知我去簽合同,因為符某出差在外地,所以由符某的妻子、我和黃某在裕民路的建設銀行內進行交易。我與黃某簽訂合同后黃某支付我63萬元,我向符某轉賬50萬元,我和符某的妻子將我們各自的購房合同撕毀了。

2019年5月安貞街道通知我購房資格審核未通過后我咨詢了朝陽區(qū)住房保障中心,他們答復我稱可以向安貞街道遞交超標資產不歸我所得的材料進行重新審核,至于是否可以恢復購買資格不確定。我能提供180萬元的銀行還款證明,安貞街道辦事處說我還是資產超標,無法通過審核,讓我將材料準備齊全后再提交,但剩余的100多萬因為是個人的借貸,公證處無法公證,所以我提供不了。截止到現(xiàn)在,我沒有提交全部材料進行重新審核。我向黃某出售經濟適用房時主要是用我之前通過初審后拿到的“朝陽區(qū)2016年經濟適用房選房須知”以及一張選房單獲取他的信任,我向黃某隱瞞了我購房資格審核未通過是因為我覺得我可以補交材料,所以就沒告訴黃某這些情況。后來黃某知道了我的經濟適用房資格審核沒有通過,無法購買經濟適用房,但是我一直沒有錢,我也沒有成功向安貞街道以及朝陽區(qū)住房保障中心遞交我的材料,所以這件事情一直沒有解決。因為我還欠著別人的債,后來我就搬家到固安并且換了新的手機號。我換手機號就是因為我的實際能力解決不了,所以我覺得沒必要聯(lián)系。

另,辯護人向法庭提交的電話錄音等證據證明被告人趙某某之父與朝陽區(qū)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員就趙某某經濟適用房資格復審未通過一事進行溝通的相關情況。

上述證據,已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對其中相互印證的部分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法制觀念淡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趙某某當庭所提其經適房購房資格未通過復核并不必然意味著購房資格被取消、其沒有詐騙被害人錢款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被告人隱瞞的信息并非合同項下的關鍵重要信息、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趙某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等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明,趙某某在2019年5月初即明確得知自己申請的經濟適用房資格復核未通過,目前無法與開發(fā)商簽約取得該房屋,其也多次前往經濟適用房的資格審核部門就復核未通過的問題進行溝通,亦被明確告知需要盡快提交能夠證明其巨額收入不歸其所有的公證書、判決書等證明材料才能就此問題進行重新審核,但是趙某某在2019年5月初至9月初長達四個月的時間里并未向相關部門提交任何證明材料,在此情況下,趙某某于2019年9月初向被害人黃某隱瞞上述事實,與黃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黃某人民幣63萬元。趙某某因個人資產發(fā)生重大變動而導致購房資格復核未通過,相關部門要求提供的重新審核適格證明材料趙某某亦不能提供,其向被害人隱瞞的是重要的、根本的事實,并非個別的、局部的事實,被害人正是因為對上述關鍵信息的不知情才導致主動向其交付了房款,趙某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對其當庭辯解及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未能追繳的違法所得,依法責令被告人趙某某退賠。綜上,根據被告人趙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6日起至2030年8月1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即行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趙某某退賠人民幣六十三萬元,發(fā)還被害人黃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劉 歡

人民陪審員  邵栩婷

人民陪審員  夏存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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