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詐騙
案號 (2021)粵0606刑初2779號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佛順檢刑訴[2021]26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詐騙罪,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于2021年12月1日以佛順檢刑變訴[2021]6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變更起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世乾、檢察官助理孫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辯護人賴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稱:
被告人梁某某詐騙被害人馮某306400元。2019年4月17日,梁某某謊稱有渠道可以低價購買進口寶馬X5牌汽車,以此騙取馮某信任后,以購車定金、辦理國六環(huán)保合格證等名義陸續(xù)收取馮某錢款;2019年6月3日,梁某某又謊稱有低價購買路虎牌攬勝汽車渠道,提議與馮某按三七分比例購買路虎牌攬勝汽車用于出租賺取租金,讓馮某將此前支付的購買寶馬X5牌汽車款用作購買路虎牌攬勝汽車,并保證車輛可以在車管所上牌、登記在馮某名下。因上述購車、購車用于出租事由,馮某分多次按梁某某的要求支付共316400元,梁某某收到上述款項后,未按照約定將錢款用于購車,但向馮某謊稱已購車并將車用于自己公司出租。自2019年7月起馮某開始追問車輛上牌事宜,自2019年10月起馮某開始追問租金支付事宜,梁某某均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2020年6月8日梁某某承諾當月12日如上不了牌則直接退回買車款,2020年6月12日梁某某不能兌現上牌事宜,馮某要求退款,梁某某后續(xù)又以各種理由拖延不退款。期間2021年3月20日梁某某以支付利息名義退還馮某10000元。
2.被告人梁某某詐騙被害人冼某102000元。2020年12月,梁某某謊稱自己是深圳杰森豪車俱樂部的股東,取得了冼某的信任,以與冼某合伙購買瑪莎拉蒂牌汽車用于出租賺取租金為名,收取冼某55000元。2021年2月9日,梁某某又以與冼某合伙購買日產GT-R牌汽車以低價購買高價轉賣的方式獲利,收取冼某47000元。梁某某在收取上述車款后并沒有按照約定將錢款用于購車。后冼某發(fā)現梁某某不是深圳杰森豪車俱樂部的股東,于是要求梁某某退款,但梁某某以各種理由拖延拒不退款。
3.被告人梁某某詐騙被害人許某20000元。2020年12月,梁某某謊稱能幫忙購車,取得許某的信任,并與許某口頭協議購買寶馬牌530LI小車,收取許某20000元作為訂金,但梁某某在收取上述錢款后并沒有按照約定將錢款用于購車。到約定交車日期,梁某某以各種理由拖延交車,后許某要求梁某某退款,梁某某以各種理由拖延拒不退款。
綜上,被告人梁某某共詐騙被害人馮某、冼某、許某合共428400元。
2021年5月21日,民警將被告人梁某某傳喚至容桂派出所桂新社區(qū)民警中隊,并將梁某某抓獲。
針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交了下列證據予以證明: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馮某、冼某、許某的陳述;證人李某、楊某、譚某的證言;辨認、指認筆錄;協議;機動車購買合同;微信轉賬記錄;銀行轉賬記錄、銀行流水;微信聊天記錄;被告人梁某某的個人信用報告;情況說明;戶籍證明;電子數據。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梁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梁某某是初犯、認罪、有悔罪表現等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的事實清楚,據以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經庭審質證,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梁某某是初犯、認罪、有悔罪表現等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責令被告人梁某某予以退賠。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2月20日止。罰金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梁某某退賠被害人馮某人民幣306400元、退賠被害人冼某人民幣102000元、退賠被害人許某人民幣2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孫慶煌
人民陪審員 馮潤基
人民陪審員 馮國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書 記 員 謝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