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
案號 (2021)蘇0703刑初203號
連云港市連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連云檢刑訴〔2021〕Z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楊、檢察官助理梁小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5月、6月,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將其個人辦理的銀行卡出售給他人,為他人實施網(wǎng)絡犯罪活動提供資金217××××3668支付結算等幫助。其中,被6217××××5261(卡號62179XXXXXX2161)、中國銀行借記卡(卡號6216XXXXXXXX5830)被他人用于網(wǎng)絡犯罪活動,資金支付結算金額合計355208.8元;經被告人楊某某1介紹后,被告人楊某某2出售的中國建設銀行銀聯(lián)復合龍卡通(卡號6217XXXXXXX3668)、中國銀行借記卡(卡號6217XXXXXXXXX5261)被他人用于網(wǎng)絡犯罪活動,資金支付結算金額合計937952元人民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某某1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自愿認罪認罰,均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二被告人所具有的犯罪情節(jié),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楊某某1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對被告人楊某某2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某1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認為自己具有自首情節(jié),不是累犯,希望對其從輕處罰,判處緩刑。被告人楊某某2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6月,被告人楊某某1在進行網(wǎng)絡賭博時,發(fā)現(xiàn)網(wǎng)絡上有人收購銀行卡用于網(wǎng)絡賭博資金結算轉賬,遂將其個人辦理的銀行卡出售給他人,為他人實施網(wǎng)絡犯罪活動提供資金支付結算等幫助。其中,被告人楊某某1出售被他人用于網(wǎng)絡犯罪活動,資金支付結算金額合計355208.8元。后被告人楊某某1向被告人楊某某1介紹該獲利方法,被告人楊某某2明知他人收購銀行卡用于信息網(wǎng)絡犯罪,仍向他人出售自己辦理的的中國建設銀行銀聯(lián)復合龍卡通(卡號6217XXXX3668)、中國銀行借記卡(卡號6217XXXXX5261),被他人用于網(wǎng)絡犯罪活動,資金支付結算金額合計937952元人民
被告人楊某某1出售銀行卡及介紹他人賣卡非法獲利6100元,被告人楊某某2出售銀行卡非法獲利5500。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并已認證的戶籍證明、前科劣跡查詢,發(fā)破案經過及到案經過、情況說明,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2015)海少刑初字第00044號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涉案銀行卡開戶信息、流水情況,涉案銀行卡凍結情況,被害人華X蘭、靳X秀、李X、米X輝、羅X平、劉X洪、陳X、肖X、任X、王X、李X芝、王X真、林X、邱X琴、劉X、王X玲、張X、洪X盈的陳述筆錄及相關案件受立案復印件材料,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情況說明、楊某某1農業(yè)銀行流水,上網(wǎng)追逃情況說明,證人江X清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證人江X佳、江X偉,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的供述,辨認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監(jiān)控視頻光盤一張),電子數(shù)據(jù)提取筆錄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某2在楊某某1的介紹下實施犯罪,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楊某某1有犯罪前科,量刑時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某1、楊某某2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量刑時依法從輕處罰。兩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依法予以采納。根據(jù)被告人楊某某2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于犯罪違法所得依法應予沒收。對被告人楊某某1的違法所得6100元、楊某某2的違法所得5500元依法予以追繳、沒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1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某2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三、追繳被告人楊某某1違法所得6100元、楊某某2違法所得5500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錢興紅
審 判 員 王 鴻
人民陪審員 龔保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徐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