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賄
案號 (2021)鄂0921刑初11號
孝昌縣人民檢察院以鄂孝昌檢一部刑訴[20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熊某犯行賄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當日決定受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孝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林堂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熊某及其辯護人李宗毅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并提交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及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孝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與漢川市公安局樂某(另案處理)交往多年,頗為熟識。2016年下半年,時任漢川市公安局黨組成員、副政委的樂某得知漢川市公安局沒收的一臺大眾途銳車輛拍賣信息后,便將信息及車況告知了被告人熊某。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熊某從湖北烽火博鑫電纜有限公司董事長付某及樂某處籌到大部分拍賣資金后,到湖北正元拍賣有限公司參與競拍,11月3日,被告人熊某以32.2萬元成功競買此車輛,同月辦理了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并對車輛進行了維修,競買和維修共花費近50萬元。不久,樂某提議被告人熊某找付某幫忙將此車高價處理。此后,被告人熊某又與樂某一起到付某公司,樂某向付某提出讓其幫忙將被告人熊某所競買車輛高價轉(zhuǎn)手。付某考慮到樂某的職務影響,且長期以來對自己提供的幫助,遂答應幫忙。2016年12月14日,付某將該車作價80萬出售給其供貨商江陰泛科光通材料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王某,以抵付其公司應付貨款,被告人熊某從中獲利約30萬元。2017年1月,樂某向被告人熊某提出購買其牌照為京N×××××的別克君越牌轎車,熊某表示同意,并經(jīng)協(xié)商決定以10萬元成交,同時約定該北京牌照為熊某所有,樂某表示同意。2017年1月9日,樂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支付給被告人熊某10萬元,熊某將其別克君越牌轎車交付給樂某。不久,被告人熊某為了感謝樂某提供拍賣車輛信息及讓付某幫忙將該車高價進行了抵售,以退還購車款為名送給樂某現(xiàn)金10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熊某退出了全部贓款。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了有關(guān)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熊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行賄罪,并建議對其在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量刑;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guān)當庭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對此指控,被告人熊某當庭自愿認罪,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熊某主觀惡性較小,其將10萬元購車款退還系出于對樂某幫忙的感謝,并非刻意為獲取非法利益而去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認罪認罰;3、系初犯;4、具有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一是其無償提供給樂某使用的車輛購于2012年,市場價值不大,且言明樂某只有使用權(quán),無處分權(quán),涉案金額小,犯罪較輕;二是樂某主動提出來將車輛給自己使用,受賄人有索賄的嫌疑;三是在追訴前已主動向監(jiān)察委交代了行賄行為,為查處樂某受賄起到了關(guān)鍵作用。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熊某與漢川市公安局樂某(另案處理)交往多年,頗為熟識。2016年下半年,時任漢川市公安局黨組成員、副政委的樂某得知漢川市公安局沒收的一臺大眾途銳車輛拍賣信息后,便將信息及車況告知了被告人熊某。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熊某從湖北烽火博鑫電纜有限公司董事長付某及樂某處籌到大部分拍賣資金后,到湖北正元拍賣有限公司參與競拍,11月3日,被告人熊某以32.2萬元成功競買此車輛,同月辦理了轉(zhuǎn)移登記手續(xù),并對車輛進行了維修,競買和維修共花費近50萬元。不久,樂某提議被告人熊某找付某幫忙將此車高價處理。此后,被告人熊某又與樂某一起到付某公司,樂某向付某提出讓其幫忙將被告人熊某所競買車輛高價轉(zhuǎn)手。付某考慮到樂某的職務影響,且長期以來對自己提供的幫助,遂答應幫忙。2016年12月14日,付某將該車作價80萬出售給其供貨商江陰泛科光通材料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王某,以抵付其公司應付貨款,被告人熊某從中獲利約30萬元。2017年1月,樂某向被告人熊某提出購買其牌照為京N×××××的別克君越牌轎車,熊某表示同意,并經(jīng)協(xié)商決定以10萬元成交,同時約定該北京牌照為熊某所有,樂某表示同意。2017年1月9日,樂某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方式支付給被告人熊某10萬元,熊某將其別克君越牌轎車交付給樂某。不久,被告人熊某為了感謝樂某提供拍賣車輛信息及讓付某幫忙將該車高價進行了抵售,以退還購車款為名送給樂某現(xiàn)金10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熊某退出了全部贓款。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一、被告人熊某的供述證實:2016年夏天,我聽說漢川市公安局有幾輛車子在武漢拍賣,有奔馳、寶馬,還有一個大眾途銳的車流拍了,我就問樂某是不是有這個事,樂某說是有這個事,我問樂某車況怎么樣,他說車況還不錯,我就叫他幫我留意一下這輛車下次還拍不拍。
2016年10月的一天,樂某打電話說途銳車馬上要拍了,問我拍不拍,我問他在哪拍賣,他說在正元拍賣公司,并給了我老板吳某的電話,我和吳某聯(lián)系后,就到拍賣公司了解情況。10月底,吳某說要拍車就先報名,要交納35萬的保證金,當時我沒有那么多錢,就找付某借了35萬,讓他直接打到正元公司賬上。第二天,我找樂某借了15萬,他分3筆5萬打到我的工行卡上,另外我找表妹胡小將借了5萬,自己湊了點把借付某的35萬還了。
2016年11月2日,為了增加拍賣的成功率,我讓同時周某2也參加競拍,他說手上只有2萬,我又找付某借了33萬,并說幾天就還,他沒有問借款原因。11月3日,我以32.2萬競拍到這輛車,另外交了傭金16100元。競拍到途銳車后,我就開始辦理相關(guān)過戶、維修等,維修花了18萬左右,這輛車實際上我總共花了近50萬。車修好之后,有兩次我開車碰到樂某,樂某說這車我開不合適,并叫我最好把車處理了。樂某說付某有渠道可以把車抵貨款抵出去,叫我問付某,我就聽到心里去了。之后有一次我在付某一起在成都天子洗腳的時候,我說想把車子賣了,問他能不能幫我想辦法,他當時沒有直接回答我。
過了幾天,我、樂某、付某在付某公司吃飯,喝茶的時候,我問付某車子的事情問的怎么樣了,他說還在考慮,沒有那么快。樂某說都是好朋友的關(guān)系,叫付某給我?guī)兔Π衍囎拥殖鋈?,將車子價格盡量抵高點,付某問我想抵多少錢,我說這車連買帶修花了近50萬,抵70或80萬都行,最好抵80萬。之后,付某跟我說有個人要看車,我將車洗干凈后開到他公司,在公司門口,我看到一個很胖的人過來(王某,外號王胖子),王胖子看了車外觀和內(nèi)飾后,說車可以,我就把車開走了。約一周后,付某打電話說車子以80萬抵給王胖子了,我就和王胖子的兒子去武漢盤龍城辦理了過戶手續(xù)。
2017年元旦,我二哥熊善瀛的姑娘出嫁,我去北京送禮,3號我到天津看中了一輛奧迪Q7,我就打付某電話,叫他將這80萬打到我工行賬戶,我以73.9萬的價格買了一輛奧迪Q7。2020年9月,我將這輛車過戶給了熊善瀛。
在我沒換車之前,樂某多次給我說等我換車后,將我的京牌別克賣給他,他說他兒子在河北當兵,可能今后去北京發(fā)展,有個京牌方便點。我買了奧迪Q7后,就問樂某要不要我的別克舊車,樂某問我多少錢,我隨口說10萬,但車子不能過戶,等我舅侄兒子今后買車再過戶給他,這個京牌我要留給我的舅侄兒子。樂某說要我的車,就分兩次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給我10萬。因為種種原因,沒過多久我就把10萬又還給了樂某,車子到現(xiàn)在還沒有過戶,一直是樂某在開。
樂某對付某說幫幫熊妹妹的忙,將車子價格盡量抵高點,就是叫付某去做王胖子的工作,叫王胖子把我拍賣的車輛承接下來,付某當時說盡量去想辦法。我通過付某將車輛抵給王胖子賺了差價30萬左右,是付某給我的好處,只不過我是通過付某給樂某的面子實現(xiàn)的。我把10萬購車款退給樂某,主要是考慮車況、渦輪增壓問題,再就是考慮當時我拍到了大眾途銳,是樂某告訴我消息,并且還幫我給付某說了話,因此我才能成功拍到車,并以80萬價格將車子賣出去。思前想后我還是把這10萬退給了樂某,并說這車還是給他開,但京牌給我舅侄兒子。
二、證人證言
1、證人樂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我在單位食堂聽一個司機有一輛大眾途銳車要拍賣,后來我和熊某幾個人一起在付某那里吃飯,我就談了這個事,說我想競拍,當時有人說我這個身份不能開豪車,熊某聽到后就把這個事放在心上了。后來熊某打電話問我車輛的情況,我說車子比較新,但是放了幾年。
2016年10月底,熊某向我借了15萬,說是為了競拍車輛,她去競拍車輛的時候沒跟我說,應該在借錢之后。這輛車大約花了30多萬,具體不清楚。我見過熊某開過這輛大眾途銳車,我還說她開這輛車不吉利,開二手車說出去也不好,說付某曾經(jīng)通過抵貨款的方式抵過車,可以去找付某把車抵出去,后來她就去找了付某。
有一次我和熊某在付某那里吃飯,我就跟付某說能不能幫忙熊某把車子通過抵貨款抵出去,后來付某就幫忙把車抵給一個叫王胖子的人,具體過程我不清楚,只記得我跟付某說過不久,熊某就將車抵出去了。沒過多久熊某就開了一輛新的奧迪Q7,我問熊某途銳車抵了多少錢,她說抵了60多萬。
在熊某買新車不久,我問她那輛京牌二手車不開了怎么處理,能不能賣給我,因為我想到我兒子可能會在北京發(fā)展,有輛車方便一點。熊某當時有點顧忌,怕給她惹麻煩,就跟我說車子可以賣給我,但是不能過戶,我說肯定不會給她惹麻煩。這樣她就把車賣給我了,談到價錢時,我主動說10萬,就給她轉(zhuǎn)了10萬。這輛京牌車我以前開過,車子跑了12萬多公里,還比較正常。熊某后來將這10萬退給我了,具體時間我不記得了,估計她想把車子要回去,認為車子沒過戶有風險。熊某只是把10萬退給我了,并沒有提出把車子退給她,我不收她的錢,她還是堅持把錢退給我了。我兒子2020年從部隊回來,計劃到武漢工作,就不需要京牌車了,我心里劃算開了三年多,不可能退給她,就想把車子過戶,準備把錢退給她,但雙方還沒來得及提這事,我就被留置了。
在競拍和抵車過程中,我在拍車前給熊某提供了車況信息,車子拍回來后給她出主意讓她去找付某通過抵貨款把車抵出去,以及跟付某說幫忙熊某把車抵出去。
2、證人付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9、10月份,樂某和熊某到我公司來玩,在吃飯的時候?qū)ξ艺f,他們準備參加一個車輛拍賣,但是因為他們是公職人員,參加拍賣影響不好,要我出面以我的名義進行競拍,我想到我們之間是很好的朋友就答應了。在我們商量好參加競拍不久后的一天,樂某、熊某又到我公司,樂某對我說,他們都是公職人員,如果車子拍下來后又不能明著開,太張揚了,影響不好,問我能不能找下家把車子承接。這時,熊某說,能不能想辦法把車子抵給王胖子(王某),我看他們這樣說,就把事情答應了下來。2016年11月、12月的一天,王胖子到我公司來洽談業(yè)務,我說到承接車子的事,我說你幫幫忙,都是朋友,用貨款抵,你又不用拿現(xiàn)金,以后還會增加購買量,讓你把買車的錢賺回來。王胖子說把車開過來看一下,我就給熊某打電話,她把車開過來后,王胖子說車還可以,他再考慮下。
一段時間后,樂某和熊某一起到我公司來吃飯,熊某和我說到抵車的事,我說王胖子還沒有回話,樂某說“付哥,幫幫熊妹妹的忙,盡量抵高點”,我說好,我再催催王胖子。這次見面之后,我就同王胖子聯(lián)系,說抵80萬,王胖子說好,叫他兒子試車后就辦理過戶手續(xù),很快熊某就和王胖子兒子辦理了過戶手續(xù)。2016年12月15日,王胖子到我公司來辦理了抵扣貨款80萬的手續(xù)。
從我的銀行交易明細來看,在2016年10月31日和11月2日,我給湖北正元拍賣公司打款35萬和33萬,應該是熊某去參加拍賣沒有錢交保證金,要我借錢給她周轉(zhuǎn),我就讓她去找公司財務付璐,由付璐打款給她。熊某參加拍賣應該是樂某告訴她的,樂某是公安局的副局長,分管過禁毒、刑偵,如果公安機關(guān)處理車輛,樂某肯定第一時間知道,如果車況不好的話,樂某也不會告訴熊某讓她參與拍賣。因公司業(yè)務往來,王某經(jīng)常到我公司來洽談,在吃飯過程中,有時候樂某、熊某也參加飯局,至于他們私下是否交往我不知道。
熊某去競拍車子,并且要我將競拍的車子用貨款抵給王胖子,出發(fā)點就是為了賺錢,我心里有數(shù),想到這里面肯定有樂某的意思,我就去落實。我是看樂某的面子,他是我多年的朋友,又是公安局的副局長,提出的要求我不能拒絕,到樂某在我辦公室當面要我?guī)蛶托苣硶r,我才催王胖子落實。
3、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2016年11月左右,我從江陰泛科公司到漢川聯(lián)系業(yè)務,付某是我的大客戶,他說有個事幫下忙,我問什么事,他說他有個朋友有輛越野車,讓我?guī)兔I了,抵護套料款。我說我有什么好處,他說把我公司的料全包了,當時的市場行情不好,產(chǎn)能過剩,付某承諾在同等價格基礎(chǔ)上,把我的運費加上,首選我的貨,我就說可以,要看一下車子。付某當場聯(lián)系他的朋友把車開過來,我看了一下,是一輛途銳越野車,年份有點早,有幾年車齡了。付某問我怎么樣,我說挺好的,我考慮一下,之后我們沒再提過這個事情了。一段時間后,付某問我車子考慮的怎么樣了,我說買,要多少錢,他說抵80萬八,我考慮到付某照顧我的業(yè)務,我同意了。我就讓我兒子王巖及前妻到武漢市盤龍城附近和車主見面,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
這筆80萬的料款抵扣手續(xù)是我公司出具了委托付款函,有100萬多一點,因為還欠付某20多萬,共計是103.4萬元。
4、證人吳某(湖北正元拍賣有限公司法人)的證言證實:2016年10月27日,該公司在長江商報上登載了拍賣鄂K×××××大眾途銳越野車的公告,這次拍賣有熊某和周某2參加,并交納了35萬的保證金。2016年11月1日,熊某與該公司簽訂了競拍協(xié)議書,以32.2萬元競拍成功。競拍過程中,樂某沒有和其打招呼。
5、證人何某的證言,證實2020年7月的一天晚上,其與愛人付某散步時遇到熊某,熊某說樂某借錢給她開幼兒園的事,沒有談及其他的事。
6、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熊某先后開過三臺車,一輛是別克轎車,一輛是大眾途銳的越野車,第三輛是奧迪Q7越野車。2017年,熊某與其聊天時談到準備去拍一輛越野車,后來競拍成功,熊某稱該車花了30多萬,另外還花了錢維修,但沒說修了多少錢。之后熊某開了一輛奧迪越野車,其問熊某途銳車的情況,熊某稱該車抵給了付某,抵了50多萬。后來在紀委找熊某了解情況后,熊某說車抵了60萬。
7、證人黃某的證言,證實熊某對其說過抵過一輛車,車子30多萬拍的,已經(jīng)賣出去了。
8、證人周某1的證言,證實其與熊某在同學聚會時,熊某曾經(jīng)說過她拍了一輛車,后來通過付某賣給了他的生意伙伴,車輛價格我記得兩個數(shù)字,當時提到了60萬和7、80萬,到底是賣車還是買車我不記得了。
9、證人周某2的證言,證實2016年熊某告訴其公安局有一輛大眾途銳越野車在正元公司拍賣,估計需要30多萬,她已經(jīng)報名了,叫我?guī)退髠€名,幫她參與競拍,我答應了,也是熊某幫我交的保證金。我記得競拍地是個會議室,當時去的人還有漢川市公安局和國資局的人,當時競拍人有我和熊某,熊某第三次舉牌成交了。
競拍成功后,熊某開了一個多月,聽她說修理還花了不少錢,后來她就又換了一輛奧迪Q7的車,大眾途銳車怎么處理其不知情。
三、書證
1、《關(guān)于孝感市孝昌縣監(jiān)察委查詢鄂A×××××檔案信息的回復》、《機動車檔案資料目錄、機動車注冊、轉(zhuǎn)移、注銷登記/轉(zhuǎn)入申請表、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機動車登記受理憑證》、《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湖北正元拍賣有限公司拍賣紀錄檔案、拍賣底價函、備案通知書、委托拍賣合同、競買協(xié)議書、拍賣成交確認書、拍賣標的移交確認書、中國工商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收據(jù)、漢川市涉案(沒收)車輛處置招商拍賣工作總結(jié)報告》,證實車牌號為鄂A×××××大眾途銳牌越野車,車主袁晶,2011年6月李詠琪以96.5萬價格購買,車牌號碼為鄂A×××××,后因其丈夫違法犯罪追繳財產(chǎn),收歸國庫所有,法院裁決該車歸漢川市國有資產(chǎn)營運中心所有,車牌號為鄂K×××××。2016年進行拍賣,熊某以32.2萬價格購買,車牌號為鄂A×××××。2016年12月,熊某以50萬價格轉(zhuǎn)賣給殷俊,車牌號為鄂A×××××。2017年9月殷俊以20萬過戶給余項貴,車牌號為鄂A×××××。2017年10月余項貴以48萬過戶給袁晶,車牌號為鄂A×××××。
2、付某、熊某、樂某等人銀行賬戶資金往來明細單,證實付某應熊某要求向其轉(zhuǎn)款保證金35萬,熊某向樂某借款10萬用于交納購車款,及付某向熊某轉(zhuǎn)款80萬抵車款的情況。
3、《湖北烽火博鑫電纜有限公司對賬單、記賬憑證、委托付款函、領(lǐng)款單、貼息付款協(xié)議、借條》,證實付某與王某將車輛抵款的情況。
4、《職工履歷表、參照公務員套改工資審批表、招收勞動合同制工人審批表、勞動合同書、聘用制干部審批表》,證實被告人熊某的身份情況。
5、《湖北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jù)》,證實被告人熊某已退出30萬元到孝昌縣。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0萬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行賄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的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熊某主觀惡性較小,其將10萬元購車款退還系出于對樂某幫忙的感謝,并非刻意為獲取非法利益而去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的意見,經(jīng)查,熊某為感謝樂某在提供拍賣車輛信息,并通過付某以抵賬的方式獲取溢價款30萬元,后樂某提出以10萬元的價格購買其本人的別克車,在收受10萬元購車款后,熊某為感謝樂某的幫助,返還該10萬元,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犯罪。辯稱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認罪認罰;3、系初犯的意見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辯稱4、具有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一是其無償提供給樂某使用的車輛購于2012年,市場價值不大,且言明樂某只有使用權(quán),無處分權(quán),涉案金額小,犯罪較輕;二是樂某主動提出來將車輛給自己使用,受賄人有索賄的嫌疑;三是在追訴前已主動向監(jiān)察委交代了行賄行為,為查處樂某受賄起到了關(guān)鍵作用;經(jīng)查,被告人熊某在追訴前主動交代了自己的行賄行為,且已退出全部贓款,其交代的行賄行為對受賄行為的查處起到了作用。鑒于被告人熊某能夠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出全部贓款,綜合考量其犯罪行為及對他案的作用,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行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鄧小零
審 判 員 范波濤
人民陪審員 楊木立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劉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