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行賄
案號 (2021)粵1303刑初160號
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惠陽檢刑訴〔2021〕13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行賄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4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葜菔谢蓐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某1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謝秀韻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初,被告人李某和龐某1(另案處理)合作經(jīng)營非法運輸、傾倒深圳渣土運輸車隊,經(jīng)其二人協(xié)商,被告人李某負責車輛運輸管理,龐某1負責“路保費”及“泥尾”(堆土點)。在其二人合作期間,負責“路?!钡凝嬆?找到刁某1、葉某1等國家工作人員為其二人的泥頭車隊從事非法運輸、傾倒渣土提供路面保護,并送給刁某1、葉某1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5.05萬元。具體經(jīng)過如下:
1、2020年1月至6月期間,由龐某1給予時任惠陽區(qū)某交警中隊協(xié)警的刁某1(另案處理)共計10.05萬元“路保費”,刁某1收受該錢款后保護被告人李某和龐某1非法運輸?shù)能囮犕ㄟ^某路面不被查處。
2、2020年3月,時任某1執(zhí)法隊隊長葉某1(另案處理)找到龐某1,表示某鎮(zhèn)稻園有一工地需要土方進行平整,讓龐某1的車隊拉土倒在該工地上,并約定每車給葉某150元作為車隊經(jīng)過某路面不被某執(zhí)法隊查處的“路保費”,龐某1表示同意,后被告人李某和龐某1合作經(jīng)營的車隊陸續(xù)運輸深圳土方非法傾倒在該工地,龐某1為此分兩次給予葉某1共計5萬元“路保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伙同他人給予圍家工作人員以錢款,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李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且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
對于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立案決定書,人員電子檔案,廣東公安人口信息查詢資料,到案經(jīng)過,辨認筆錄,證人曹某1的證言,同案人龐某1、楊某2、黃某1、刁某1、葉某1、王某1、林某1、鐘某1、曹某2的供述,辨認筆錄,微信交易記錄,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定性、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表示認罪認罰,其認罪悔罪態(tài)度明確;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對被告人可以適用緩刑,被告人在取保候?qū)徠陂g嚴格遵紀守法,遵照公安、司法機關的指令隨傳隨到,積極配合偵查、審判工作,沒有對社會造成危害。綜上,懇請法庭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職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行賄罪。鑒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李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其行賄行為,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根據(jù)本案事實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不宜對被告人李某宣告緩刑,故辯護人關于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建議不予采納。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付清。)
二、繳獲被告人李某的手機二部,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余志濃
人民陪審員 陳娘秀
人民陪審員 楊偉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鄒 媛
書 記 員 張恒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