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行賄
案號 (2021)鄂1125刑初31號
浠水縣人民檢察院以鄂浠檢二部刑訴(2020)2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串通投標罪、行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浠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光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永宏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浠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串通投標罪
2017年7月份,浠水縣團陂鎮(zhèn)公租房工程項目公開招標,被告人王某某借用浠水縣擎天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湖北拓方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的資質參加投標該項目,并定好各公司投標價格,分別告知六家公司制作投標標書。2017年8月17日開標,浠水縣擎天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中標浠水縣團陂鎮(zhèn)公租房工程項目,中標價2279597.45元。后浠水縣擎天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將該項目交由王某某施工。
同時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積極退還了違法所得人民幣10萬元,并自愿認罪認罰。
二、行賄罪
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為感謝時任浠水縣團陂鎮(zhèn)黨委副書記鎮(zhèn)長陳某在承接工程項目中的幫助和照顧,在浠水縣婷美母嬰健康管理中心處,送給陳某現金人民幣10000元。
2018年8月7日、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二次向陳某借款共計人民幣50萬元,約定借款利率為年
息3分,并于2019年9月26日、30日分2次通過銀行轉賬的方
式向陳某支付本金人民幣50萬元和利息人民幣15萬元。中國人
民銀行2018年至2019年一年期基準存款年利率1.50%,利息為7500元,被告人王某某通過高息借貸的方式送給陳某人民幣142500元。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收到陳某退回利息
款人民幣15萬元,已退繳浠水縣監(jiān)察委員會,并自愿認罪認罰。
同時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主動交代向陳某高息借款的犯罪事實,以自首論。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借用多家公司資質、串通投標報價參與投標,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情節(jié)嚴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錢財,數額較大;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數罪并罰,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沒有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被告人在串通投標罪中,具有自首、全部退贓,情節(jié)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行賄罪中,行賄金額以銀行存款利率與實際給付利息的差額來計算行賄金額,是否得當值得探討,在量刑時應當與一般行賄罪有所區(qū)別。綜上,被告人全案應當認定為自首,在偵查階段已全部退還違法所得,建議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意見。
經審理查明:
一、行賄罪
(一)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為感謝時任浠水縣團陂鎮(zhèn)黨委副書記、鎮(zhèn)長陳某在承接工程項目中的幫助和照顧,在浠水縣婷美母嬰健康管理中心處,送給陳某現金人民幣10000元。
(二)2018年8月7日、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二次向陳某借款共計人民幣50萬元,約定借款利
率為年息3分,并于2019年9月26日、30日分2次通過銀行轉
賬的方式向陳某支付本金人民幣50萬元和利息人民幣15萬元。
中國人民銀行2018年至2019年一年期基準存款年利率1.50%,利息為7500元,被告人王某某通過高息放貸的方式輸送給陳某利益人民幣142500元。
同時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主動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實。2020年5月、6月,被告人王某某分二次收到陳某退回利息款人民幣15萬元,同年10月12日,該款被浠水縣監(jiān)察委員會暫扣(未隨案移交)。
二、串通投標罪
2017年7月26日,浠水縣團陂鎮(zhèn)公租房建設項目在浠水縣公共資源交易網發(fā)布招標公告。被告人王某某借用浠水縣擎天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湖北拓方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
的資質參與投標該項目,并按約定支付相關費用,告知各公司投標價格,由各公司制作投標標書參與投標。2017年8月17日經公開開標,浠水縣擎天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中標浠水縣團陂鎮(zhèn)公租房工程項目,中標價2279597.45元。后浠水縣擎天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將該項目交由王某某承建,并收取管理費。經浠水
中正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浠中正審鑒字[2021]001號司法會計鑒定報告書鑒定,被告人王某某在團陂鎮(zhèn)公租房工程項目獲利10.2萬元。
同時查明,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在家等待,主動接受調查,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同年10月10日,被告人家屬向公安機關退繳案件暫存款人民幣10萬元(未隨案移交)。
另查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主動預交罰金12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立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招標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公務員登記表、銀行轉賬記錄、戶籍證明、湖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等書證;證人釋衛(wèi)東、張某、陳某、王某等人的證言;浠水中正會計師事務有限公
司浠中正審鑒字[2021]001號司法會計鑒定報告書鑒定;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
員行賄,數額較大,構成行賄罪;為謀取個人利益,在招投標過程中,借用多家公司資質、串通投標報價參與投標,損害國家和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情節(jié)嚴重,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一人犯數罪,依法數罪并罰;被告人王某某在串通投標罪中,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退還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在行賄罪中,被告人主動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行賄罪的犯罪事實,以自首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并預交罰金,可從寬處罰;經本院委托,浠水縣社區(qū)矯正工作管理局經社區(qū)矯正調查評估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能夠適用非監(jiān)禁刑。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主觀惡性及歸案后的悔罪表
現,被告人適用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以上減輕、從輕、酌情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
受賄人陳某退還的贓款,應予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七
十二條、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
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
金人民幣十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
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1002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被告人王某某向監(jiān)察機關退繳的贓款,由監(jiān)察機關依法處置。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李亮人民陪審員姚蘭人民陪審員王慶樂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汪 惠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