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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1102刑初15號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2-18   閱讀:

案由    貪污受賄行賄    

案號    (2021)黑1102刑初15號    

黑河市愛輝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黑愛檢刑檢刑訴〔20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路某海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黑河市愛輝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謝振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路某海及其辯護人張學理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路某海在任原嫩江縣霍龍門鎮(zhèn)農村經(jīng)濟服務中心副主任、主任期間,于2018-2019年利用其負責耕地輪作休耕試點工作職務之便,其采取虛假申報輪作面積手段,貪污耕地輪作補貼款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相同)131.8887萬元;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萬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30萬元。

一、貪污犯罪

1.2018年5月,被告人路某海在年(新增加)耕地輪作面積時,在申報表中以其妻子梁某名字,將未予輪作的地塊標注泥鰍村進行虛假申報輪面積585畝、2019年標注為座虎灘村繼續(xù)申報,2018、2019年分別領取補貼款8.775萬元,共17.55萬元,該款用于個人消費。

2.2018年5月,被告人路某海在年(新增加)耕地輪作面積時,在審報表中以親屬程某、呂某1名字,分別標注為座虎灘村、哈爾通村虛假申報面積分為2250畝、1950畝,分別領取輪作補貼款33.75萬元、29.25萬元,共計63萬元。2019年7月,黑龍江省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審計工作組在嫩江工作期間,要求各鄉(xiāng)鎮(zhèn)提供申報輪作補貼佐證材料,路某海找到嫩江市科洛鎮(zhèn)石頭溝村種植大戶張某2,讓張某2幫忙補簽了程某、呂某1的虛假土地轉包合同。

3.2019年7月,前進鎮(zhèn)文質村農民劉某找被告人路某海申報其在耕種土地的輪作補貼,路某海在為劉某申報了90坰耕地輪作補貼時,在申報表填寫1894.08畝耕地輪作面積,劉某領取輪作補貼款28.4112萬元。其中路某海騙取輪作補貼款8.1612萬元,該款路某海用于與孫某2、劉某2020年合伙承包種植的承包費。

4.2019年7月,被告人路某海在農民李某2申報60畝小麥輪作補貼后,在申報表上另以李某2名字虛假申報500畝耕地輪作面積,騙取輪作補貼款7.5萬元撥付到李某2賬戶。2020年春節(jié)前李某2將7.5萬元補貼款在路某海家交給路某海,路某海將其中3萬元給了李某2。所得款項用于個人及家庭使用。

5.被告人路某海為感謝科洛鎮(zhèn)石頭溝村農民張某2幫助其簽訂程某、呂某1的虛假土地轉包合同。2019年7月落實輪作補貼面積時,路某海向張某2要了銀行卡號,并在制表時以大安村張某2名義虛假申報520畝的輪作補貼,張某2領取輪作補貼款7.8萬元被其個人使用。

6.2019年7月,被告人路某海在農民趙某申報120畝輪作補貼時,在申報表上以趙某的名義申報了930畝輪作面積,趙柏超領取輪作補貼款13.95萬元,其中路某海騙取輪作補貼款12.15萬元。2020年10月趙某轉入路某海妻子梁某賬戶11.15萬元。所得款項用于個人及家庭使用。

7.2019年8月,被告人路某海在為農民孫某2申報100畝土地輪作面積補貼時,在申報表填寫880畝耕地輪作面積,孫某2領取輪作補貼款13.2萬元,其中路某海騙取補貼款11.7萬元。該款路某海用于2020年與孫某2、劉某合伙承包地種植費用。

8.2019年7月,被告人路某海在農民韓某2申報71.5畝地輪作補貼時,在申報表填寫340畝耕地輪作面積,韓某2領取輪作補貼款5.1萬元,其中路某海騙取輪作補貼款4.0275萬元。同年12月20日韓某2交給路某海2.5萬元現(xiàn)金,剩余1.5275萬元用做路某海與其合伙投資做面粉生意。

綜上,被告人路某海共貪污公款共計131.8887萬元。

二、受賄犯罪

1.2018年4月,被告人路某海通知各村上報耕地輪作信息,霍龍門鎮(zhèn)座虎灘村會計魏某(另案處理)在對本村耕地輪作面積進行統(tǒng)計申報過程中,以其妻子韓某1的名義虛構了338.7畝輪作耕地面積報給路某海,路某海答復其不符合輪作條件,但最終同意申報。同年11月20日輪作補貼款5.0805萬元撥付到韓某1賬戶。同年11月末,路某海以借款的名義向魏某索要2萬元,魏某交給其1萬元,該款未予歸還。

2.2019年7月份,省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審計工作組在嫩江工作期間,魏某因害怕騙取輪作補貼被查,主動找到被告人路某海幫助其“平事”,路某海提出需要2萬元,后魏某通過微信轉給路某海2萬元。

3.2018年4月,被告人路某海通知各村上報耕地輪作信息,霍龍門鎮(zhèn)霍龍門溝村會計秦某(另案處理)找到路某海,希望申報村里機動地1000多畝的輪作,路某海未同意,后期路某海告知秦某可以上報,于是秦某便將他人耕種的1408畝的土地以自己親屬徐某1名字進行了申報。同年11月20日,輪作補貼款21.12萬元撥付到徐某1賬戶。同年12月的一天,路某海以急需用錢為由向秦某索要人民幣5萬元。2019年末,路某海打電話給秦某,以輪作補貼的事還得補材料,有檢查的需要“打點”為由,又向秦某索要2萬元現(xiàn)金。

綜上,被告人路某海共計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萬元,所得款項用于路某海個人及家庭支出使用。

三、行賄犯罪

1.2018年4月,原嫩江縣農業(yè)局生產(chǎn)股張某1(已立案)具體負責嫩江縣各鄉(xiāng)鎮(zhèn)申報耕地輪作補貼統(tǒng)計上報工作。按照文件要求,各鄉(xiāng)鎮(zhèn)申報后輪作任務面積沒有完成,張某1告知被告人路某??梢陨陥筝爡^(qū)內的農場、林場、部隊的合法土地。路某海便以親屬呂某1、程某、妻子梁某名字虛假申報輪作面積4785畝,同年11月份,輪作補貼款71.775萬元撥付到各自賬戶。2018年末,張某1私下和路某海提出輪作補貼款下來了,得拿出來點用,路某海表示同意。后張某1打電話以著急用錢為由讓路某海給轉20萬元,路某海讓妻子梁某通過轉賬、現(xiàn)金形式存入張某1提供的其岳父錢某1賬戶內15萬元、存入張某3賬戶內5萬元,共計20萬元。

2.2019年7月,黑龍江省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審計工作組在嫩江工作期間,對霍龍門鎮(zhèn)的耕地輪作情況進行核實,張某1當時任聯(lián)絡員,被告人路某海讓其幫忙把輪作補貼申報有問題的事壓下來,張某1提出每戶2萬元。同年8月初,霍龍門鎮(zhèn)窩窩村忠文合作社法人唐某、南街村新龍騰種植合作社法人邵興國因害怕輪作補貼申報不實被查,分別交給路某海現(xiàn)金4萬元和6萬元,讓其幫助平息此事。后路某海將10萬元現(xiàn)金交給張某1。同年10月12日,因請托事項未果,路某海向張某1索要該10萬元,張某1返還5萬元,路某海拿出1萬元,將6萬元交給唐某、邵興國。

綜上,被告人路某海共給付張某130萬元。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路某海被黑河市愛輝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從嫩江市帶至北安市監(jiān)察委員會辦案區(qū)并留置。到案后,路某海主動交代監(jiān)察機關不掌握的行賄犯罪事實,如實交代監(jiān)察機關掌握的貪污、受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路某海家屬主動上繳贓款共計53萬元。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路某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路某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路某海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路某海犯數(shù)罪;路某海到案后如實供述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并主動供述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行賄犯罪事實,且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之情節(jié),建議判處路某海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被告人路某海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路某海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路某海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2.路某海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主動供述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行賄罪犯罪事實,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3.路某海家屬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4.路某海在監(jiān)察機關未掌握張某1受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主動供述,應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xiàn),建議法庭對路某海判處有期徒刑三至四年的刑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路某海在任原嫩江縣霍龍門鎮(zhèn)農村經(jīng)濟服務中心副主任、主任期間,負責耕地輪作補貼申報、審核、填寫上報等相關工作,按照文件要求,耕地輪作地塊每畝補助150元。路某海利用負責耕地輪作休耕試點工作職務之便,采取虛假申報輪作補貼方式,非法占有耕地輪作補助資金共計131.8887萬元;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萬元;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30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貪污事實

1.2018年5月,被告人路某海在填報嫩江縣年(新增加)耕地輪作面積時,以妻子梁某的名義將不符合輪作體系的585畝耕地面積上報,騙領耕地輪作補助資金8.775萬元;2019年,路某海使用相同手段再次騙領補助資金8.775萬元。

2.2018年5月,被告人路某海在填報嫩江縣年(新增加)耕地輪作面積時,以親屬程某、呂某1的名義,分別將不符合輪作體系的2250畝、1950畝耕地面積上報,共計騙領耕地輪作補貼資金63萬元。

3.2019年7月,嫩江縣前進鎮(zhèn)文質村村民劉某找到被告人路某海,填報其在耕種的1350畝耕地面積,欲申領耕地輪作補助資金。路某海在為劉某申報的過程中,將耕地面積填報為1894.08畝,劉某共計領取耕地輪作補助資金28.4112萬元,其中路某海騙領耕地輪作補助資金8.1612萬元。

4.2019年7月,被告人路某海村民李某2申報60畝耕地輪作補助資金后,在申報表上另以李某2名義虛報500畝耕地輪作面積,路某海騙取耕地輪作補助資金7.5萬元。路某海取得上述贓款后,將其中3萬元給付李某2。

5.2019年7月,被告人路某海為感謝科洛鎮(zhèn)石頭溝村村民張某2幫助其簽訂虛假土地轉包合同,路某海以張某2名義虛報520畝耕地輪作面積,騙領耕地輪作補助資金7.8萬元,此款被張某2花銷。

6.2019年7月,被告人路某海在為嫩江縣村民趙某填報120畝耕地輪作面積時,路某海另以趙某的名義虛報930畝耕地輪作面積,趙某共計領取耕地輪作補助資金13.95萬元,其中路某海騙領耕地輪作補助資金12.15萬元。該款撥付到趙某賬戶后,趙某轉匯給路某海11.15萬元,剩余1萬元留作自用。

7.2019年8月,被告人路某海在為霍龍門鎮(zhèn)村民孫某2填報100畝耕地輪作面積時,路某海另以孫某2的名義虛報780畝耕地輪作面積,孫某2共計領取輪作補助資金13.2萬元,其中路某海騙領輪作補助資金11.7萬元。

8.2019年7月,被告人路某海在村民韓某2填報71.5畝耕地輪作面積時,路某海另以韓某2的名義虛報268.5畝耕地輪作面積,韓某2共計領取輪作補助資金5.1萬元,其中路某海騙領輪作補助資金4.0275萬元。

綜上,被告人路某海實施貪污犯罪八起,貪污錢款共計131.8887萬元,違法所得被其用于承包土地及家庭生活支出。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2018年(新增加)耕地輪作補貼資金發(fā)放明細表、2019年耕地輪作補貼資金發(fā)放明細表(2018年新增加)、2018年新增加輪作面積和2019年輪作新調整面積統(tǒng)計表、2018年村(管理區(qū)、林場)新增耕地輪作試點申報表、嫩江縣國有耕地有償使用承包合同書、記賬憑證、單位往來資金結算票據(jù)、2016-2018年嫩江縣主要糧食作物播種面積明細表、糧食作物播種面積公示表、2016-2019城投公司北空及其他耕地收費情況、2019-2020玉米、大豆生產(chǎn)者面積和補貼人員信息統(tǒng)計表、土地轉包合同、取款憑證、銀行交易明細、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代理業(yè)務成功清單、嫩江市霍龍門鎮(zhèn)糧囤村證明材料、嫩江縣(2018)黑1121民初2332號民事卷宗、嫩江市霍龍門鎮(zhèn)委員會情況說明材料,證人李某1、王某1、張某1、梁某、曹某1、孫某1、曹某2、張某2、呂某1、程某、劉某、李某2、王某2、趙某、孫某2、李某3、韓某2、呂某2的證言,被告人路某海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二、受賄事實

1.2018年4月,霍龍門鎮(zhèn)座虎灘村會計魏某(另案處理)在對本村耕地輪作面積進行統(tǒng)計申報過程中,以其妻子韓某1名義將不符合輪作條件的338.7畝耕地面積上報給被告人路某海,后路某海同意魏某申報耕地輪作補助資金。同年11月20日,耕地輪作補助資金5.0805萬元撥付到韓某1農村商業(yè)銀行賬戶。11月末,路某海以借款為由向魏某索要2萬元,后魏某給付路某海現(xiàn)金1萬元。

2.2019年7月,黑龍江省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審計工作組在嫩江縣工作期間,魏某因害怕耕地輪作補助資金申報不實被查,遂請托被告人路某海幫助其溝通、處理此事,路某海提出需要2萬元,后魏某通過微信轉付給路某海2萬元。

3.2018年4月,霍龍門鎮(zhèn)霍龍門溝村會計秦某(另案處理)在上報耕地輪作面積的過程中找到被告人路某海,表示擬填報霍龍門村機動地1000余畝耕地面積,路某海未予同意。后期在申報過程中,路某海電話告知秦某可以上報,秦某便以親屬徐某1的名義將他人耕種的1408畝耕地面積上報。同年11月20日,耕地輪作補助資金21.12萬元撥付到徐某1農村商業(yè)銀行賬戶。同年12月中旬,路某海以急需用錢為由向秦某索要5萬元,后秦某給付路某?,F(xiàn)金5萬元。2019年末,路某海電話聯(lián)系秦某,以申領輪作補助資金還需補充相關材料,需要“打點”為由,讓秦某為其籌備2萬元,后秦某給付路某?,F(xiàn)金2萬元。

綜上,被告人路某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錢款共計10萬元,違法所得用于個人及家庭生活花銷。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2018(新增加)耕地輪作補貼資金發(fā)放明細表、嫩江縣耕地輪作試點協(xié)議書、土地承包協(xié)議書、土地承包合同、嫩江農商銀行存/取款憑條、銀行交易流水、手機轉賬截圖,證人魏某、韓某1、秦某、徐某2、徐某1的證言,被告人路某海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三、行賄事實

1.2018年4月,原嫩江縣農業(yè)局生產(chǎn)股張某1(另案處理)任職期間,負責嫩江縣各鄉(xiāng)鎮(zhèn)申報耕地輪作補助資金統(tǒng)計上報工作。在各鄉(xiāng)鎮(zhèn)統(tǒng)一上報耕地輪作面積后,尚未達到文件要求完成的任務目標,張某1遂告知被告人路某海可以申報轄區(qū)內的農場、林場、部隊的合法土地。路某海便以親屬呂某1、程某、妻子梁某名義根據(jù)虛假申報4785畝耕地輪作面積。同年11月,輪作補助資金共計71.775萬元分別撥付到呂某1、程某、梁某的銀行賬戶內。2018年末,張某1得知輪作補貼款已經(jīng)撥付,便向路某海提出借用該款,路某海表示同意。后張某1以合伙經(jīng)商需要資金為由讓路某海向其轉款,路某海分別于2019年1月19日、同年1月30日向張某1為其提供的錢某1賬戶(賬號62×××06)轉款15萬元、為其提供的張某3賬戶(賬號62×××78)轉款5萬元,共計20萬元。

2.2019年7月,黑龍江省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審計工作組在嫩江縣對霍龍門鎮(zhèn)耕地輪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期間,張某1系審計工作組聯(lián)絡員,負責協(xié)調、溝通工作。被告人路某海得知此事后,請求張某1幫忙協(xié)調處理輪作補助資金申報不實一事,張某1提出每戶需2萬元。同年8月初,霍龍門鎮(zhèn)窩窩村忠文合作社法人唐某、南街村新龍騰種植合作社法人邵興國因害怕輪作補助資金申報不實被查,遂找到路某海,路某海表示可以幫助聯(lián)系相關人員處理此事,但需要一定的費用。后唐某、紹某分別給付路某?,F(xiàn)金4萬元、6萬元,路某海將上述錢款共計10萬元交給張某1。因請托事項未果,張某1返還路某海5萬元。

綜上,被告人路某海共計給付張某13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證、確認的干部履歷表、嫩江市農業(yè)農村局關于張某1通知工作安排情況的說明、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存/取款憑證、收條、黑河市農業(yè)農村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人張某1、錢某2、錢某1、張某3、梁某、唐某、辛某、紹某、李某4、顧某、丁某、于某的證言,被告人路某海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路某海被黑河市愛輝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案發(fā)后,路某海家屬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共計53萬元,張某2、韓某2、李某2、趙某、劉某上繳違法所得及輪作補助資金共計18.857萬元,上述錢款由黑河市愛輝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依法扣押。

除上述證據(jù)外,公訴機關針對起訴指控的貪污、受賄、行賄犯罪,還向法庭宣讀、出示了下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戶籍證明、到案及破案經(jīng)過、干部任免審批表、任職文件、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書、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職責分工說明、霍龍門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文件、扣押決定書、扣押、返還款物清單、《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2017年耕地輪作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嫩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嫩江縣2017年耕地輪作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關于印發(fā)全省2018年耕地輪作休耕實施方案的通知》《嫩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嫩江縣2018年耕地輪作休耕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關于印發(fā)黑龍江省2019年耕地輪作休耕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嫩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嫩江縣2019年耕地輪作休耕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2018(新增加)耕地輪作補貼資金發(fā)放明細表、嫩江縣耕地輪作試點協(xié)議書、記賬憑證、撥款憑證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路某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shù)額巨大的行為,構成貪污罪;路某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路某海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構成行賄罪,均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關于被告人路某海的辯護人所提路某海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路某海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主動供述監(jiān)察機關尚未掌握的行賄犯罪,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認罪認罰;路某海家屬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對路某海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本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辯護人所提路某海在監(jiān)察機關未掌握張某1受賄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主動供述,應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路某海為行賄犯,張某1為受賄犯,二者雖不屬于共同犯罪,但屬于對象犯,路某海供述自己行賄的犯罪事實必然交代受賄人的自然情況及相關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故路某海交代張某1受賄犯罪事實屬于如實交代自己罪行的范疇,不符合立功的認定原則,辯護人所提此點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路某海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止。)

(罰金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繳納。)

二、在案扣押的涉案款項人民幣七十一萬八千五百七十元,其中違法所得六十八萬九千八百四十五元,由扣押機關黑河市愛輝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余款二萬八千七百二十五元,由扣押機關黑河市愛輝區(qū)監(jiān)察委員會負責處理。

三、對被告人路某海尚未追繳到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十二萬九千零四十二元,繼續(xù)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杜 鈺

審 判 員  邱 實

人民陪審員  穆冬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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