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賄
案號 (2021)川0183刑初105號
邛崍市人民檢察院以川邛刑訴〔2021〕74號起訴書、川邛檢刑補訴〔2021〕3號補充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審判員王湛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張圣昊、人民陪審員郭祥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4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邛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趙霞、羅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鄭潔新、陳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一)被告人劉某某在擔任成都市XX隊副調研員期間,主要工作職責是協(xié)助承擔重要文物考古科研項目管理,根據(jù)考古隊安排,負責推進2018年勘探、施工勞務派遣服務政府采購項目的相關工作和2019至2021年勘探、發(fā)掘勞務派遣服務政府采購項目相關工作,以及作為業(yè)主方代表參與項目評審工作。在此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在負責2018年競爭性磋商和2019年招投標工作中,接受向某某的請托,為向某某掛靠的四川XX勞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提供關照,其作為評審專家之一參與評審打分,給XX公司打了高分,幫助向某某順利中標獲得項目,并在平時日常項目報賬、項目運作等工作中給予幫助。向某某分別于2018年1月、2019年1月、2020年1月三次給予被告人劉某某感謝費共計人民幣25萬元。后被告人劉某某將受賄款全部用于個人開支。
(二)為感謝被告人劉某某在招投標事項上提供的幫助,在成都市XX隊與行賄人向某某掛靠的XX公司勞務合同簽訂后,向某某找到被告人劉某某,承諾在三年合同期內,每年給付其感謝費20萬元(三年共計60萬元),被告人劉某某沒有明確拒絕,向某某提議將錢放在自己這里,并給被告人劉某某計算利息,劉某某對此予以默認。之后,向某某得知被告人劉某某要給其女兒支付學費后,便提出由他代為支付學費,算是兌現(xiàn)承諾第一筆20萬元感謝費。被告人劉某某以現(xiàn)在不急需用錢為由予以拒絕,后向某某提出該筆錢繼續(xù)放在自己處并計算利息,劉某某對此予以默認。
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退繳了25萬元犯罪所得。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利用擔任成都市XX工作隊副調研員的職務便利,為向某某謀取利益,收受向某某所送財物,數(shù)額巨大,侵犯了公職人員職務廉潔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受賄款中有60萬元因為客觀原因未實際收取,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庭審中,被告人劉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認罪認罰。其辯護人認可指控事實和罪名,并提出:1、被告人劉某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2、主動退繳違法所得;3、認罪認罰;4、被告人劉某某有突出貢獻,并提供其學術職務、研究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以及多本相關書籍予以證實。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被告人劉某某同意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指控事實一致。另查明,1、成都市XX工作隊系成都市XX下屬事業(yè)單位,2008年3月至案發(fā)前,被告人劉某某任成都市文物考古隊副調研員,系事業(yè)單位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2、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受賄被邛崍市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同月17日主動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指定管轄決定書、留置決定書、調查報告、違法事實材料、扣押通知書及清單、暫扣涉案款物登記表、被告人劉某某到案經過及退贓情況說明、被告人劉某某干部履歷表、成都市考古隊關于2019年勞務派遣服務采購相關資料、行賄人向某某陳述、證人蔣某1、王某、張某1、楊某、蔣某2、付某、張某2的證言、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系事業(yè)單位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成都市XX工作隊副調研員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廉潔性,構成受賄罪,犯罪金額達85萬元,屬受賄數(shù)額巨大,四川省邛崍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受賄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某受賄60萬元的該筆事實,系被告人劉某某幫助完成向某某的請托事項后,對向某某提出三年給予感謝費共60萬元的意見未明確拒絕,對向某某提出將錢存放在向某某處并計算利息的提議,予以默認,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已經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應以受賄罪論處,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案發(fā)前尚未實際收取該60萬元,系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在案發(fā)后,主動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坦白、認罪認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相符,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對被告人劉某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5萬元,依法予以追繳。根據(jù)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以及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罰金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對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5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由邛崍市監(jiān)察委員會負責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王 湛
審 判 員 張圣昊
人民陪審員 郭 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萬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