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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遼13刑終1號受賄、挪用公款罪刑事判決書
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日期:2022-09-04   閱讀:

案??由    受賄挪用公款    

案??號    (2021)遼13刑終1號    

遼寧省朝陽市龍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遼寧省朝陽市龍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遼1303刑初8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寧省朝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相林、李久堂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認定。

一、受賄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張某某于2008年開始擔任朝陽市第一高級中學(以下簡稱一高中)校長,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因分班、擇校等事宜收受他人錢物,共計金額人民幣617,412元。

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08年至2013年,朝陽市一高中后勤綜合服務有限

公司高某1,為了能夠長期承包一高中食堂、宿舍、超市生

意,先后借春節(jié)、張某某父親去世及兒子結(jié)婚之機,送予被告人張某某禮金共計人民幣8萬元。

2、2010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張某某利用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子女在一高中借讀或者選班提供幫助,先后收取請托趙某1人民幣3,000元、價值人民幣1,000元購物卡2張;魏某人民幣15,000元、價值人民幣1萬元華運洗浴卡1張;劉和民人民幣3,000元;王某1人民幣3,000元;姚某1人民幣1,000元;劉某1人民幣2,000元;孔某人民幣5,000元;王某2人民幣2萬元;陳某1人民幣1萬元;高某2人民幣2,000元;王某3人民幣1萬元;董某1人民幣1萬元;王某4人民幣5,000元;董某2人民幣2萬元;湯某2人民幣2萬元;張某1人民幣1萬元;劉某2人民幣1萬元;張某3人民幣1萬元;狄某人民幣5,000元;王某5人民幣5,000元;劉某3人民幣5,000元;楊某人民幣1萬元;翟某人民幣5,000元;站某5人民幣2萬元;姚某2人民幣1,000元;鄒某1人民幣5,000元;宋某人民幣5,000元;初某6人民幣5,000元;張某4人民幣1萬元;鄒某2人民幣1萬元;由文某人民幣65,000元;邵作為人民幣8,888元,共計32人,人民幣270,888元。

3、2014年11月,郭某負責修建一高中校史館的工程

結(jié)束后,為感謝被告人張某某將該工程交與其施工送予張曉

彤人民幣1萬元。2016年7月,郭某負責修建裝修一高中籃球特色展示館的工程結(jié)束后,以同樣目的送予張某某人民幣2萬元,后郭某負責一高中科技樓5樓會議室工程結(jié)束后,以同樣目的再次送予張某某人民幣1萬元。

4、2014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朝陽鑫匯水暖安裝處法定代表人房某負責一高水暖、鍋爐施工及冬季供暖工作。

害怕一高中解除與其供暖合同,其先后兩次送予被告人張某某共計人民幣5萬元。

5、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張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職務晉升提供幫助或工作上給與照顧,先后收取一高中教師李某1人民幣5,000元;付馨雨父親付某人民幣5,000元;邢某人民幣5,000元;張某5人民幣5,000元;王某6人民幣2萬元。

6、2012年7月,劉某4在負責施工一高中高三教學樓項目期間,為了獲取被告人張某某多方面幫助以及得到一高中更多施工項目,將其抵賬獲得的朝陽市龍城區(qū)中華園小區(qū)6號樓4號(6#-25#)車庫和11號樓1單元702室(11#-173#)閣樓送予張某某,張某某將車庫和閣樓轉(zhuǎn)贈與其妹妹張某6。

2013年11月,劉某4在負責施工一高燕都新區(qū)分校(以下簡稱“一高分校”)期間,為拉近與張某某的關(guān)系,在張某某母親去世時,其在朝陽市雙塔區(qū)鳳凰新城小區(qū)送予張某某人民幣1萬元。經(jīng)朝陽市益友房地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評估,劉某4送予張某某的車庫價值人民幣69,863元,閣樓價值人民幣56,661元。

以上非法所得617,412元,被告人張某某家屬向朝陽市紀委監(jiān)委退繳贓款20萬元,向朝陽市龍城區(qū)人民法院退繳贓款422,21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收受高某1人民幣80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高某1證實:2008年張某某到一高中當校長一直到2014年,每年春節(jié)前我都到張某某辦公室給他拿10000塊錢,一共6次合計60000元。張某某父親去世和2013年張某某兒子結(jié)婚,我都隨禮了,每次都是10000元現(xiàn)金。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08年我到一高中當校長一直到2014年,每年春節(jié)前高某1都到我辦公室給我拿10000元錢,一共6次合計60000元。我父親去世的時候,2013年我兒子結(jié)婚的時候,高某1都來隨禮,每次都是10000元現(xiàn)金,共20000元錢。

2、收受趙某1人民幣3000元和2000元購物卡的證據(jù)。

(1)證人趙某1證實:2010年7、8月份,我找到張某某讓他給我一個親戚家的孩子分個好班。9月份我來張某某的辦公室把一個裝有1000元現(xiàn)金的信封放到張某某的辦公桌上。2011年9月份開學之前,我找張某某給我一個朋友的孩子分班,把一個裝有2張興隆超市購物卡的信封放到張某某的辦公桌上,每張購物卡面值1000元,共計2000元,張某某收下了。2012年我想給我朋友的孩子分個好班,10月份左右,我來到張某某的辦公室,把裝有2000元錢的信封放到他辦公桌上了,他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2010年7、8月份,趙某1找到我,讓我給他一個親屬家的孩子分個好班。9月份趙某1來我的辦公室把一個裝有1000元現(xiàn)金的信封,放到我辦公桌上。2011年9月份開學之前,趙某1找我給他一個朋友的孩子分班,把一個裝有2張興隆超市購物卡的信封放到我的辦公桌上,每張購物卡面值1000元,共計2000元,我收下了。2012年7、8月份,趙某1也是給他朋友的孩子分個好班,10月份左右,他來到我的辦公室,把裝有2000元錢的信封放到我辦公桌上了,我就收下了。

3、收受魏某人民幣15000元和面值1萬元華運洗浴卡的證據(jù)

(1)證人魏某證實:2012年或者2013年,我找張某某說我朋友的孩子想到一高中借讀,我?guī)е笥褋淼綇埬衬侈k公室給了他5000元。2014年10月份左右,我在張某某辦公室跟他說我有個朋友的孩子想來一高中借讀,我到張某某辦公室給了他一張面值1萬元的華運洗浴卡。2015年8月份我找張某某說我有個朋友的孩子在一高,想去個好點的班級,我?guī)е@個學生家長到張某某辦公室,給他拿了5000元。2019年8月10日,我在張某某辦公室跟他說我親屬的孩子想分個好一點的班級,我就把5000元錢放到張某某桌子上了,他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3年9月左右,魏某找我說他朋友的孩子想到一高中借讀,魏某帶著他這個朋友來到我辦公室給了我5000元錢,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2014年10月份左右,魏某在我辦公室跟我說他有個朋友的孩子想來一高中借讀,給了我一張面值1萬元錢的華運洗浴卡。2015年8月份魏某找我說他有個朋友的孩子想去個好一點的班級,魏某帶著這個學生家長到我辦公室,給我拿了5000元錢,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2019年8月10日,魏某在我辦公室跟我說他親屬的孩子想分個好一點的班級,魏某就把5000元錢放到我桌子上了,我就收下了。

4、收受劉和民人民幣3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劉和民證實:2012年9月份,我和我朋友到張某某辦公室找他,說我朋友家的孩子想來一高借讀,張某某答應了。過了1個月左右,張某某把事辦成了。之后我到張某某辦公室給了他3000元錢,他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2年9月左右,劉和民和他朋友一起到我辦公室,說他朋友的孩子沒考好,想來一高中借讀,我答應了。2012年10月左右,劉和民到我辦公室給了我3000元錢,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5、收受王某1人民幣3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王某1證實:2013年7、8月左右,我請托張某某為我朋友的孩子分到朝陽一高的好班級,我給張某某一個裝有3000元的信封。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3年左右,王某1找我?guī)兔o他朋友的孩子分班,在我的辦公室遞給我一個裝有3000元錢的信封,我收下了。

6、收受姚某1人民幣1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姚某1證實:2014年,我在張某某的辦公室跟他說我親戚家的孩子想到一高中借讀,他同意了。第二天我又去張某某辦公室將一個裝有1000元人民幣的信封放到張某某辦公桌上了,張某某推辭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4年,一高中教師姚某1在我的辦公室說他親戚家的孩子想到一高中借讀,我當時就答應了。沒過幾天,姚某1到我的辦公室把一個裝有1000元人民幣的信封放到了我的辦公桌上,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了。

7、收受劉某1人民幣2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劉某1證實:2014年左右,我給張某某打電話說我有個朋友的孩子想分個好班。后來我就去了張某某辦公室,把裝有2000元錢的信封給了張某某。

(2)被告人趙某2供述:2014年左右,劉某1給我打電話說有個朋友的孩子考到一高了,想分個好班。后來我把劉某1托我?guī)退笥鸭液⒆臃职嗟氖罗k了。事后劉某1到我辦公室給我送了2000元錢,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8、收受孔某人民幣5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孔某證實:2014年9月我鄰居家的孩子想到一高中借讀,我到張某某辦公室跟他說這個事情,把一個裝有5000元人民幣的信封放到張某某辦公桌上了,他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4年9月份,一高中教師孔某說他朋友家的孩子想到一高中借讀,當時我答應了??啄畴x開的時候把一個裝有5000元人民幣的信封放在我的辦公桌上了,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9、收受王某2人民幣20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王某2證實:2015年的時候,我的孩子考到一高中,想個好班,我就給張某某打電話說了這個事。后來孩子上學后分的班級挺好,我就約張某某出來吃飯,為了表示感謝,我給張某某送了2萬元錢,他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供述:2015年7、8月份,我的學生王某2的兒子考到一高中,王某2找我想給孩子分個好班,我把王某2委托我的事辦了。2015年12月左右,王某2請我吃飯,在吃飯的過程中,王某2送給我一個裝有2萬元錢的信封,我推辭一下就收下了。

10、收受陳某1人民幣10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陳某1證實:2015年或者2016年7月,我朋友家的孩子考到一高中了,希望分到一個好班。我就找張某某說了這個事情,張某某答應了,我就把寫著孩子信息的一張紙條和一個裝有1萬元人民幣的信封給張某某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6年7、8月,三高中書記陳某1到我辦公室讓我?guī)兔o他學生的孩子安排一個差不多的班,我答應了。然后他就把寫著孩子信息的一張紙條和一個裝有1萬元人民幣的信封給我了,我就收下了。

11、收受高某2人民幣2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高某2證實:2015年7、8月,我姐家的親屬考到一高中,想分一個老師好點的班。我當時找張某某說這個事,張某某說試試,我就把一個裝有2000元錢的信封給了張某某。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5年7、8月份左右,一初中副校長高某2找到我,說他親屬的孩子剛考到一高中,想分到一個老師好點的班,然后在我的辦公室,他把一個裝有2000元錢的信封遞給了我。

12、收受王某3人民幣10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王某3證實:2015年7月,我朋友李建軍家的孩子考上一高中,讓我找張某某幫忙把孩子調(diào)到尖子班去。我到張某某辦公室跟他說了這個事情,李建軍托我送給張某某1萬元錢,當時張某某沒收。開學的時候李建軍的孩子被分到尖子班了,我就去張某某辦公室把李建軍的1萬元錢送給了張某某,張某某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5年7、8月份左右,朝陽縣教育局招考辦王某3到我的辦公室說他朋友的孩子差兩分沒有分到尖子班,讓我?guī)兔φ{(diào)到尖子班去。9月份孩子開學的時候,我把這個孩子分到尖子班后,王某3又到了我的辦公室給我一個裝有1萬元錢的信封,我客氣一下就收下了。

13、收受董某1人民幣10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董某1證實:2015年7月,我想讓我女兒去狄某帶的加強班,張某某說這個分數(shù)可以,我就把提前放在信封里的1萬元錢放在沙發(fā)上了,他拿著信封要把錢塞還給我,我沒要起身就走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5年7月左右,市教育局董某1到我辦公室找我,說他家孩子想進狄某帶的加強班,我當時就答應他了,他把1萬元錢放在我沙發(fā)上了,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14、收受王某4人民幣5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王某4證實:2016年12月,我去找張某某說我的孩子考上一高中了,想分個好班,張某某答應了。9月份開學孩子被分到尖子班,為了感謝張某某,我到他的辦公室給了他5000元錢,他推辭了一番后,就把錢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6年7、8月份,王某4來找我說他的孩子考上一高中了,在分班的時候想分一個好班。2016年9月份左右,我給王某4家孩子分個好班。12月左右,王某4到我的辦公室給了我一個裝有5000元現(xiàn)金的信封,我就收下了。

15、收受董某2人民幣20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董某2證實:2016年10月,我朋友家的孩子想到一高中借讀,我?guī)遗笥训綇埬衬车霓k公室找他,請他幫忙,張某某答應了。我把我朋友之前給我的2萬元現(xiàn)金給了張某某,張某某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6年10月份左右,市中小學素質(zhì)教育實踐學校校長董某2帶著他朋友到我的辦公室,請我?guī)退笥训暮⒆拥揭桓咧薪枳x,我答應了,寫了一個條。他朋友拿著這個條到學生處辦借讀手續(xù),他朋友出去后,董某2把一個裝有2萬元現(xiàn)金的信封放到我的辦公桌上,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16、收受湯某1人民幣20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湯某1證實:2017年3月份左右,我去張某某辦公室找他,跟他說我孩子想去一高中借讀,請他幫忙,說完我把一個裝有2萬元現(xiàn)金的信封放到了張某某的辦公桌上了,我們客氣了幾下,張某某答應了,讓我兒子去一高中上學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7年3、4月份左右,市二十五中學校長湯某1到我的辦公室,跟我說他孩子想到一高借讀的事情,我說幫他研究研究,湯某1臨走前把一個裝有2萬元現(xiàn)金的信封放到了我的辦公桌上,我就把錢收下了。

17、收受張某1人民幣10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張某1證實:2017年12月份,我的學生霍某說她朋友的孩子想到一高中借讀,我?guī)еk借讀的孩子和孩子家長去張某某的辦公室。

(2)證人張某2證實:我找到原來給孩子補課的老師霍某讓她幫忙把孩子辦到一高中借讀。2017年年底的時候,霍某讓我?guī)е⒆痈鴱埬?去一高中,張某1帶我到一高校長的辦公室,張某1跟一高校長說了一下借讀的事情就先走了,我就將準備好的1萬元錢放到一高校長的辦公桌上了,錢是用黃皮信封裝著的,校長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7年12月份左右,五中校長張某1帶著一個人到我辦公室,跟我說想給他學生的孩子辦理借讀的事情,我就答應了。張某1先走的,他帶來的辦理借讀的人臨走前把一個裝有1萬元錢的信封放到我的辦公桌上了,我客氣了一下就把錢收下了。

18、收受劉某2人民幣10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劉某2證實:2018年8月份,我找張某某幫我朋友同事的孩子選擇班級,大概10月份,我朋友給我拿1萬元錢,讓我轉(zhuǎn)交給張某某。我拿著錢去了張某某的辦公室,把裝了1萬元錢的信封放在張某某的辦公桌上了,張某某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8年8月份,劉某2來學校找我?guī)退笥淹碌暮⒆舆x擇班級。10月份左右,劉某2到我的辦公室,把一個裝有1萬元錢的信封放到了我的辦公桌上,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了。

19、收受張某3人民幣10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張某3證實:2018年7月,為了我家的孩子能分到朝陽一高中好的班級,我的朋友朝陽市第九中學黨支部書記陳成帶我到張某某辦公室,陳成有事先走了,我拿出1萬元錢給張某某,張某某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8年7月,小廣燒烤老板張某3委托他朋友朝陽市第九中學書記陳成將其孩子分到朝陽一高中好的班級,陳成帶張某3到我的辦公室,陳成有事先走了,張某3臨走前拿出一個裝有1萬元錢的信封放到我桌子上了,我客氣一下就收下了。

20、收受狄某人民幣5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狄某證實:2018年7、8月份,我?guī)臀彝瑢W家的孩子安排到邵作為老師的班級里,到張某某辦公室,將一個裝有5000元錢的信封給張某某后就走了,后來張某某就把我同學家的孩子分到邵作為老師的班級里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8年7、8月份,一高中教師狄某讓我?guī)退阉瑢W家的孩子安排到邵作為老師的班級里,狄某給我送了5000元現(xiàn)金,后來我就把狄某同學家的孩子分到邵作為老師的班級里了。

21、收受王某5人民幣5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王某5證實:2018年8月份,我跟張某某說我妹妹家的孩子想找個理科老師當班主任的班級,給了5000元錢,讓我給張某某。我到張某某辦公室跟他說了這個事,把5000元錢給了他。

(2)證人金某證實:2018年8月份,我找的我嫂子王某5,說想給孩子找一個教理科的班主任,我給我嫂子5000元,讓他給張某某。我女兒后來也分到想去的班級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王某5跟我說她妹妹家的孩子想找個理科老師當班主任的班級,當時我答應了,給王某5妹妹家孩子分到一個理科班主任的班級。過了幾天,王某5到我辦公室給我拿了5000元錢,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了。

22、收受劉某3人民幣5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劉某3證實:2018年7、8月份,我找張某某幫我親屬的孩子擇班,我把裝有5000元錢的信封和孩子的基本信息放在了張某某的辦公室桌上,他客氣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8年7、8月份,雙塔區(qū)教育局招生辦劉某3找我?guī)退H屬的孩子擇班,他把裝有5000元錢的信封和孩子的基本信息放在了我的辦公桌上,我客氣了一下就收下了。

23、收受楊某人民幣10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楊某證實:2019年8月份,我到張某某辦公室找他,希望他幫忙為我親戚的孩子分個好班,我把裝有1萬元現(xiàn)金的信封放在張某某辦公桌上,張某某跟我推辭了幾下就把錢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9年8月份,一高中教師楊某來我辦公室找我,她親戚的孩子希望我?guī)兔Ψ謧€好班,楊某把裝有1萬元現(xiàn)金的信封放在我辦公桌上,我就收下了。

24、收受翟某人民幣5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翟某證實:2019年7月末,我找張某某說我親屬的孩子希望他幫忙分個好班。9月份,我來到張某某辦公室,把一個裝有5000元錢的信封放到他的辦公桌上,張某某客氣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9年7月末,一中副校長翟某找我說他親屬的孩子希望我?guī)兔Ψ謧€好班,當時我就答應了。9月份開學,我把事給他辦了,翟某來我辦公室,把一個裝有5000元錢的信封放到我的辦公桌上,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25、收受戰(zhàn)立紅人民幣20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戰(zhàn)立紅證實:2019年8月,我以前同事找我說,她弟弟的孩子想分到我?guī)У陌嗉墶Ko我拿了2萬元錢,說讓我?guī)退k一下這個事情。我去張某某的辦公室跟他說了這個事情,張某某同意了,我把用信封裝的2萬元錢放到他辦公桌上,他推辭不要,我把錢放下就走了。

(2)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2019年8月,戰(zhàn)立紅找我給她朋友的孩子分個好班,當時我答應了,戰(zhàn)立紅臨走是把一個裝有2萬元錢的信封放在我桌子上了,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26、收受姚某2人民幣1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姚某2證實:2019年8月20日左右,我親戚家的孩子考到一高中了,想分個好班,我跟張某某說了這個事情,送給張某某1000元現(xiàn)金。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9年8月份,姚某2跟我說她親戚家孩子想分個好班,讓我?guī)兔?,我給辦理了。后來他找我,塞給我1000塊錢,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27、收受鄒某1人民幣5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鄒某1證實:2019年7、8月份,我朋友找我說他家孩子考到一高中了,想分個好班,給我拿了5000元錢,讓我?guī)兔φ胰?。我找張某某跟他說了這個事情,張某某答應幫我看看,我就把我朋友給我的5000元錢給了張某某。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9年7、8月份的時候,鄒某1來我辦公室說他朋友的孩子考上一高了,希望分個好班,我說看看吧,說完鄒某1給了我一個裝有5000元現(xiàn)金的信封,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28、收受宋某人民幣5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宋某證實:2019年8月份,我親屬家的孩子在一高中想分到景老師的班級,我給張某某打電話說了這個事情。10月初,我在張某某辦公室把一個裝有5000元現(xiàn)金的信封放到張某某辦公桌上,我就走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9年8月份左右,市教育局招生辦宋某跟我說他家親屬的孩子想上景麗敏帶的班。我把這個孩子分到景麗敏班級后,宋某來我的辦公室,他把一個裝有5000元的信封放到了我的桌子上,我就收下了。

29、收受初某6人民幣5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初某6證實:2019年8月,我找張某某說我親屬家的孩子想找個語文老師好的班級,他把事給辦了。后來我到張某某辦公室把一個裝有5000元錢的信封給了他。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9年8月,一高中圖書管理員初某6找我說他家親屬的孩子語文不好,想找個語文老師好的班級,后來我把他家親屬的孩子調(diào)整到班主任是教語文的班級了。2019年9月份左右,初某6到我辦公室把一個裝有5000元錢的信封給了我,我就收下了。

30、收受張某4人民幣10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張某4證實:2019年8月份左右,我自己帶著1萬元錢到張某某的辦公室,跟他說我同學的孩子想分個好班,張某某答應了。我就把裝著1萬元錢的信封放到椅子上,就走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9年8月份左右,張某4到我辦公室找我,說他朋友家的孩子想進個加強班,我就答應他了,說完張某4送我一個裝有1萬元錢的信封,我推辭一下就收下了。

31、收受鄒某2人民幣10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鄒某2證實:2019年6月份,我朋友家的孩子考到一高中,想分個好班,我就跟張某某說了這個事情。8月份的時候,我去張某某家,就張某某的愛人張某8自己在家,我把裝有1萬元錢的信封放到她家沙發(fā)上,張某8說不要,但是她腿受傷不方便起來,我把錢放下我就走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9年6月份,鄒某2跟我說他朋友的孩子考到一高了,想分個好點的班級,我說幫他研究一下。8月份的時候,我媳婦張某8說鄒某2來家里看她,送給張某81萬元錢,當時張某8腿骨折了,沒追上他們就把這1萬元錢收下了。

32、收受由文某人民幣5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由文某證實:2019年6、7月份,我朋友家的孩子考到一高了,我找張某某讓他幫忙給分個好點的班級。八月節(jié)之前,我去找張某某,把一個裝有5000元人民幣的信封放到張某某辦公桌上了,張某某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2019年6、7月份的時候,由文某找我?guī)退笥训暮⒆影才艂€好班,我把事情給辦了。9月份左右,由文某到我辦公室把一個裝有5000元人民幣的信封放到我的辦公桌上了,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33、收受邵作為人民幣8888元的證據(jù)

(1)證人邵作為的證言證實:2019年7、8月的時候,兩個孩子家長找我說高二的時候想到我的班級就讀,每個人給了我5000元人民幣,一共1萬元。我就找張某某把這個事情說了,張某某同意了。我把兩個孩子家長給我的1萬元錢給張某某,張某某沒收,后來我給張某某發(fā)了一個8888元錢的紅包。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9年8月份,一高中教師邵作為到我辦公室說有兩個孩子想去她的班級里,我當時就答應了。她當時說學生家長要給我表示一下,我沒要。后來邵作為通過微信給我轉(zhuǎn)了8888元錢,我收下了。

34、收受郭某人民幣40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郭某證實:2014年7、8月份左右,我負責設(shè)計、裝修一高中學校校史館。10月份左右,為了表示張某某讓我干這個工程,我到張某某辦公室把裝有2萬元錢的信封放到他辦公桌上,張某某收下了。2014年8、9月份左右,張某某讓我負責修建一高中的籃球特色展示館,我到張某某辦公室給了他1萬元錢,他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2016年7、8月份,張某某聯(lián)系我讓我負責他們學??萍紭?樓的會議室,2016年11月份我到張某某辦公室給了他1萬元錢,他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我給他送錢是為了跟他處好關(guān)系,方便日后施工和結(jié)算。

(2)被告人張某某的供述:2014年我聯(lián)系郭某讓他負責修建一高中的校史館,郭某到我辦公室把一個裝著2萬元錢的信封給我了。2014年7、8月份,我聯(lián)系郭某讓他負責修建一高中的籃球特色展示館,郭某到我辦公室給了我1萬元錢。2016年7、8月份,我聯(lián)系郭某讓他負責裝修我們學??萍紭?樓的會議室,2016年11月份郭某到我辦公室給了我1萬元錢。郭某給我送三次合計4萬元錢。

35、收受李某1人民幣5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李某1證實:2018年8月份,有一個班級班主任出現(xiàn)了空缺,學生處通知我讓我當這個班的班主任,為了對張某某提拔我表示感謝,我到張某某辦公室,把一個裝有5000元人民幣的信封放到張某某辦公桌上,張某某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8年7、8月份,李某1到我辦公室把一個裝有5000元錢的信封放到我辦工桌上,說感謝我提拔他當班主任,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36、收受付馨雨父親付某人民幣5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付某證實:2019年3、4月份的時候,我跟張某某說我家孩子在一高中當老師,想讓他提拔一下。2019年8月份,我女兒付馨雨說她當班主任了。過了半個月左右,我找張某某吃飯,給了他一個裝有5000元人民幣的信封,張某某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9年3、4月份左右,付某跟我說他女兒付馨雨在我們學校工作,讓我照顧照顧,最好能成為班主任,后來我就讓他女兒擔任班主任了。2019年8、9月,付某找我吃飯,他給我一個裝有5000元錢的信封,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37、收受邢某人民幣5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邢某證實:為了感謝張某某提拔我當尖子班班主任,我給張某某5000元人民幣,張某某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8年3月份左右,我把邢某確定為“尖子班”的班主任,邢某到我的辦公室把一個裝有5000元錢的信封放到我的辦公桌上,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38、收受張某5人民幣5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張某5證實:2018年的時候我想當班主任,就去張某某辦公室找他,張某某答應了我。開學之前,我把一個裝有5000元人民幣的信封放在張某某辦公桌上,張某某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8年7、8月份的時候,一高中教師張某5向我提出當班主任的事,她把一個裝有5000元錢的信封放到我桌子上,我客氣一下就收下了。

39、收受王某6人民幣20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王某6證實:2019年五月節(jié)前給張某某送了1萬元錢,2019年八月節(jié)前給張某某送了1萬元錢。這兩次送錢都是為了表示感謝他對我的照顧,一共是2萬元錢。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在2019年五月節(jié)前一天,一高中教師王某6到我辦公室送給我1萬元錢,我收下了。2019年八月節(jié)前一天,王某6來我辦公室送給我1萬元錢,我收下了,兩次一共送給我2萬元錢。我已經(jīng)安排王某6在學生處工作了,在以后調(diào)整干部的時候,我準備推薦他為學生處副主任,王某6也是為了感謝我。

40、收受房某人民幣50000元的證據(jù)

(1)證人房某證實:2014年11月份,我到張某某辦公室說供暖的事情,把用報紙包好的2萬元錢放到張某某的辦公桌上,張某某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2017年10月份,我到張某某辦公室找他說供暖的事情,把一個塑料袋放在張某某辦公桌上,里面是包好的3萬元錢,張某某推辭一下就收下了。我給張某某送錢是因為怕張某某解除一高中和我公司簽的供暖合同。

(2)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4年11月份,房某到我辦公室找我說供暖的事情,把用紙包好的2萬元錢放我桌上,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2017年10月份,房某到我辦公室說事,把用黑色塑料袋包裝好的3萬元錢放我桌上了,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

41、收受劉某4財物的證據(jù)

(1)證人劉某4證實:2013年左右,我當時在朝陽市一高中施工高三教學樓工程,我朋友劉某5與張某某是同學,我手里有中華園的頂賬房,主要是閣樓和車庫,讓劉某5領(lǐng)張某某去看,如果張某某想要的話,我能給張某某一個驚喜價。后來張某某沒相中那個地方,但是張某某的妹妹相中了,我就選了一個閣樓和一個車庫的購房票據(jù)給劉某5,讓劉某5把車庫和閣樓送給張某某的妹妹。讓劉某5辦這件事,也沒讓劉某5跟張某某的妹妹要購房款,我也沒跟張某某要房款,當時就是免費給張某某的妹妹了。我送給張某某閣樓和車庫是為了一高中能及時給我工程款,同時也有很多事情需要張某某幫忙,還有就是為了跟張某某處好關(guān)系,便于以后多在一高中干點工程。張某某母親去世時,我在張某某母親居住的鳳凰新城小區(qū)給張某某1萬元現(xiàn)金。

(2)證人劉某5證實:2012年,劉某4跟我說讓我找張某某問他,劉某4便宜點賣他一套房子,問他要不要。當時劉某4要在一高包一個工程想和張某某拉近關(guān)系,所以才有便宜賣房子的事情。然后我給張某某打電話,說了這個事情。張某某說我得去看看,看完之后張某某沒相中,我們就走了。大概三個月之后,張某某的妹妹張某6給我打電話說,聽說我這有便宜的車庫她想看看,當時我就答應了。我給劉某4打電話說張某某的妹妹要買你的車庫,你安排安排,劉某4說行。然后我就給張某6打電話告訴她安排完了,讓她過去就行。張某6給我打電話的時候說了是他哥張某某讓他找我問車庫的事情。我告訴劉某4要買車庫的是張某某的妹妹,當時劉某4沒說價格。過了大概幾個月,我碰到劉某4,就問他張某6買房子的事情,劉某4說張某6要給他錢,但是他沒要。過了一段時間我們同學聚會,我把這個事情告訴張某某了。

(3)證人張某6證實:2012年8、9月份左右,我哥張某某告訴我讓我給劉某5打電話,在中華園那有個車庫和閣樓,讓我去看看,拿著身份證到時候把車庫和閣樓登記在我名下。我就給劉某5打電話了,劉某5告訴我直接到售樓處去,售樓處的人知道咋辦。我到中華園售樓處,說是劉某5讓我來的,工作人員就直接把6號樓4號車庫和11號樓1單元702室(閣樓)變更到我名下了,然后就把鑰匙給我了,也沒讓我交錢。我把這事告訴我哥了。

(4)被告人張某某供述:2012年8、9月份,我的同學劉某5跟我說,劉某4在中華園小區(qū)有一些賣不出去的車庫和閣樓,劉某4想低價出售,我就跟他去看了。我也沒咋相中,我妹妹家里挺困難的,我就告訴我妹妹張某6去找劉某5,讓她拿著身份證去看看車庫和閣樓,有相中的就登記在她的名下。沒過幾天,張某6給我打電話說她選了一個車庫和一個閣樓。后來有一次我們家庭聚餐,張某6告訴我說車庫和閣樓都沒向她要錢。這個車庫和閣樓實際是劉某4送給我的,當時劉某4在我學校施工高三教學樓,我認為是為了跟我拉近關(guān)系,并且這個高三教學樓是我讓他干的。

2013年11月左右我母親去世,劉某4在我母親家鳳凰新城小區(qū)附近送給我1萬元錢禮金,我收下了。當時他施工建設(shè)高中分校,為了跟我拉近關(guān)系給我送的錢,這些錢我都用于生活支出了。

42、證人張某7證實:2008年至2017年我負責給借讀生分班這項工作,學生想到一高中借讀,必須得經(jīng)過張某某校長的同意。在2008年至2017年我負責分班工作期間,張某某每年都會違反分班規(guī)定給一些學生調(diào)整班級。張某某每年在分班工作開始都會給我一張紙,紙上是張某某手寫的學生名字和想去的班級,我都會按照張某某安排的進行辦理。

43、證人李某2證實:我負責學生分班的時候,有學生擇班的情況。2018年和2019年新生入學時,張某某校長在開學前,給我兩張名單,里面寫的是學生姓名,學生想去的班主任的名。我把這些學生分到指定的班級里了。

44、書證寫有張某6名字的車庫和閣樓的收據(jù)。

二、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

2012年東北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劉某4掛靠公司,以下簡稱“東北建安”)作為承包方與發(fā)包方朝陽市第一高級中學簽訂了關(guān)于一高中高三教學樓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開工日期為2012年4月30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11月30日。合同價款為12,243,449.94元。此工程由劉某4實際施工。截止到2013年6月,一高中給付劉某4高三教學樓工程款580萬元。2013年1月,東北建安再次中標一高分校部分施工項目。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3年1月31日,竣工日期為2013年12月31日。該項目由劉某4實際施工。2013年6月,劉某4以一高中拖欠其前期高三教學樓施工項目工程款,導致其缺少資金無法繼續(xù)施工一高分校工程為由,提議讓被告人張某某以一高中名義在銀行貸款借給其使用,并約定本息皆由劉某4償還,待政府將前期工程款撥付后再全部償還該筆借款。張某某同意后,劉某4、張某某通過劉某5找到肖某1幫忙,由肖某1哥哥肖某2名下的朝陽英達礦業(yè)有限公司作為擔保公司申請貸款。2013年6月7日,張某某在明知以一高中名義貸款系“三重一大事項”的情況下,利用其任一高中校長的職務便利,未經(jīng)過校黨委會集體討論研究、未請示市教育局,私自委派一高中工作人員攜帶一高中公章、財務章與劉某4來到朝陽市銀行,以一高中名義辦理了400萬元貸款,且未將該筆貸款記入一高中財務賬目。該筆貸款的借款用途為“教學樓工程款”。同年6月20日,朝陽市銀行受托直接將該筆貸款匯入朝陽市東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賬戶(該公司系東北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在朝陽成立的分公司),該公司扣取人民幣4萬元管理費后,于次日將剩余人民幣396萬元轉(zhuǎn)賬到劉某4經(jīng)營的朝陽晟輝養(yǎng)殖有限公司賬戶,后劉某4將該筆資金用于支付施工時拖欠的人工費及材料費。此筆貸款因未及時償還,2014年6月19日朝陽一高中辦理繼貸400萬元。到期后又因資金未到位,于2015年7月13日一高中再次辦理了借新還舊手續(xù)。貸款再次到期后仍未能按期償還本息。在朝陽市高中還款的情況下,劉某4于2017年3月15日開始以一高中的名義償還貸款,至2020年5月12日,該筆貸款尚有本金人民幣100萬元,利息人民幣229,483.13元,本息合計人民幣1,229,483.13元未償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

1、證人劉某4證實:在2013年5月左右,我負責施工一高中分校建設(shè)工程項目。當時進場我墊資施工約200萬元,在這之前我施工了一高中高三教學樓項目,一高中欠我1400萬元工程款,我就找張某某說能不能要點工程款,張某某說夠嗆能要來,我就說沒錢再繼續(xù)施工了,可能要停工,不行在銀行貸款,張某某讓我去銀行貸款。后來我去柳城村鎮(zhèn)銀行問貸款的事,銀行的人告訴我有貸款,再貸款就費勁了,不行你讓一高中去貸款,在找個好的擔保人。我又找到張某某,張某某的意見是能貸款就貸。我又找到劉某5幫我找肖某1的公司做擔保人。張某某以一高中的名義在柳城村鎮(zhèn)銀行貸款了400萬元,這400萬元都是我使用的。后來這筆400萬元貸款的本息都是我還的,一高中沒有還過,目前應該還剩100萬元本金還沒有還。當時這400萬元到我銀行賬戶的過程是一高中會計先把這400萬元錢匯到朝陽東北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賬戶上。朝陽東北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扣下4萬元管理費用,把剩余的396萬匯到我朝陽晟暉養(yǎng)殖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上。我使用這錢償還以前欠的人工費和材料費了。我記得有的錢取現(xiàn)給了人工費,有的錢直接通過銀行匯給了材料商。

2、證人劉某5證實:2013年5、6月份的時候,劉某4到柳城村鎮(zhèn)銀行辦理貸款,銀行就給劉某4推薦了幾個擔保人,其中有肖某2和肖某1他們哥倆,因為他們有經(jīng)濟實力。劉某4知道我和肖某2、肖某1關(guān)系比較近,找我說這個事,想讓我?guī)椭奄J款事辦成了。肖某1答應做擔保。過了大概兩年左右,肖某1跟我說,劉某4沒有還銀行錢,銀行要他還錢,那時我才知道劉某4沒有按時還款。我聽說柳城村鎮(zhèn)銀行最多能貸款400萬。

3、證人肖某1證實:2013、2014年左右,劉某5、劉某4和張某某一起找我,大概的意思就是一高中欠劉某4挺多工程款,劉某4想以一高中名義在柳城村鎮(zhèn)銀行貸款,讓我的公司做下?lián)?。我當時覺得以一高中名義貸款沒啥風險,而且一高中還欠劉某4工程款,劉某4要是還不上錢,一高中還能從工程款里扣,我就答應了他們。劉某4以一高中名義在柳城村鎮(zhèn)銀行貸款了400萬元,我、劉某4、劉某5和張某某在一起說的這個事,當時要是不以一高中名義貸款,我不擔保。當時商量一高中貸款歸劉某4使用,劉某4償還。這些年銀行也沒找過我,我以為貸款都還完了。前些日子銀行找我說還有100萬元貸款沒還完,逾期了讓我還貸款,我才知道這筆貸款到現(xiàn)在還沒有還完。

4、證人陳某2證實:我是朝陽一高中總務處財務室會計,我們學校2013年在柳城鎮(zhèn)銀行貸過款,這事當時主要是張某某協(xié)調(diào)辦理的,張某某校長讓我以學校的名義向朝陽市銀行貸的款。后來我聽說貸款了400萬元錢。這筆貸款是我讓丁某和陳玉霞去辦理的,當時張某某告訴我大概意思是辦貸款給劉某4使用。當時貸款也沒有給我們票據(jù)和手續(xù),沒法做會計憑證,就沒法入賬,所以也沒有將這筆貸款計入學校賬目中。

5、證人丁某證實:2013年6月份的時候,陳某2讓我和陳玉霞到柳城村鎮(zhèn)××以一高中名義辦理一筆400萬元錢的貸款。我和陳玉霞帶著財務章跟劉某4去柳城鎮(zhèn)銀行,在文件上蓋完章我們就走了。這筆錢沒有打入我所掌握的一高中那幾個賬戶里。陳某2跟我說這筆錢不用一高還,所以不用入賬。貸款本金和利息都是劉某4支付的,我到柳城鎮(zhèn)銀行對賬,記得還欠銀行100萬元人民幣。

6、證人李某3證實:我是朝陽晟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會計,我老板是劉某4。在我任朝陽晟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會計期間(2013年9月至今)沒有從朝陽一高處收到的一筆柳城村鎮(zhèn)銀行的400萬元貸款,我只是看到過相關(guān)票據(jù)。我負責每個月到銀行還款,還款名頭寫的是朝陽市一高中,這筆400萬元的貸款是以一高中的名義貸的。2019年9、10月份的時候我最后一次去銀行還款,之后因為公司沒有錢了就再也沒有去還款。在我任朝陽晟輝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會計期間,我們因為高三教學樓工程款問題,與一高的財物人員對過三四次帳,每次都吻合。但是都沒有提到過400萬元貸款,沒有把這錢當工程款對賬。

7、證人王某7證實:我是副校長。一高中給有關(guān)公司、個人擔保民間借款的事宜屬于三重一大事項,應該上校黨委會經(jīng)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同時還需要請示市教育局相關(guān)領(lǐng)導。

8、證人魏某證實:一高中也沒有召開相關(guān)會議研究討論一高中貸款的有關(guān)事宜。張某某也沒有跟我提出過一高中貸款的相關(guān)事宜。按照相關(guān)規(guī)定,一高中在銀行貸款的事宜屬于三重一大事項,應該上校黨委會經(jīng)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9、證人吳某證實:我是一高中黨委副書記。自張某某校長被留置后,柳城村鎮(zhèn)銀行來過我們學校說過貸款的事,我才知道一高中在銀行有貸款。按照相關(guān)規(guī)定,一高中在銀行貸款的事宜屬于三重一大事項,需要研究此貸款是否合規(guī)、用于哪些方面等問題,此事還需要請示市教育局相關(guān)領(lǐng)導,應該上校黨委會經(jīng)集體討論研究決定。

10、被告人張某某供述:劉某4告訴去,他已經(jīng)無力再繼續(xù)施工一高中燕都新區(qū)分校了。因為劉某4之前在一高中施工建設(shè)高三教學樓工程項目,這個工程已經(jīng)交工了,但工程款還欠劉某4900萬左右。劉某4想用這個400萬元啟動施工一高中分校建設(shè)工程。在2013年五、六月份左右,劉某4找我說他沒錢了,一高還欠他挺多工程款,讓我以一高中的名義在銀行貸款,本息都他還,我就答應了。劉某4跟我約定,只要政府給他撥工程款,就先把這400萬元錢還清。劉某4也告訴我,日后政府如果給他撥付一高中高三教學樓工程款或者撥付即將施工建設(shè)一高中燕都新區(qū)分校工程款,讓我們可以扣下400萬元,優(yōu)先償還這400萬元貸款。貸款材料我提供的,讓我們財務人員和劉某4的人辦的手續(xù)。在柳城村鎮(zhèn)××以一高中名義貸款了400萬元,劉某4一直在還銀行這個錢,沒有還清。我借給劉某4這400萬元錢。劉某4說他資金鏈斷了,我只是替他著急,想幫他。我把這400萬元借給劉某4,相當于一高中燕都新區(qū)分校建設(shè)的啟動資金。是我決定以一高中名義貸款400萬元借給劉某4使用,這件事沒有請示市教育局相關(guān)領(lǐng)導,也沒有跟我學校班子成員商量,或召開會議研究此事。劉某4也沒有因為我以一高中名義貸款400萬元錢給他使用,送給我錢、物。2018年我想把剩余的100多萬讓他還清,告訴副校長沙義了,等政府撥款時把100萬扣下,后來沙義說政府撥款沒扣下,因為給農(nóng)民工開工資,沒讓扣。

11、書證:(1)朝陽一高與東北建安關(guān)于一高高三教學樓的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證實朝陽一高是發(fā)包方,東北建安是承包方。劉某4負責施工一高高三教學樓工程。合同開工日期為2012年4月30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11月30日。合同價款為12,243,449.94元。

(2)朝陽一高與東北建安關(guān)于燕都新城分校第一標段的建設(shè)工程施工合同,證實朝陽一高中是發(fā)包方,東北建安是承包方,劉某4負責施工一高中分校工程。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2013年1月31日,竣工日期為2013年12月31日。

(3)朝陽一高中出具的高三教學樓資金支出工程款清單,在2013年6月7日貸款之前,一高中給劉某4結(jié)算高三教學樓工程款共計580萬元。

(4)朝陽一高中貸款400萬元《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申請貸款所用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gòu)代碼等貸款材料,2013年6月7日朝陽一高中在朝陽銀行申請400萬元貸款,期限一年,貸款用途為“教學樓工程款”。由朝陽英達礦業(yè)作為擔保公司。

(5)朝陽銀行電子匯票,2013年6月20日,付款方是朝陽一高,收款方是東北建安公司,收款金額400萬。

(6)對公賬戶明細查詢、朝陽銀行現(xiàn)金支票、電子匯票、朝陽晟輝養(yǎng)殖公司銀行流水,證實東北建安公司扣留4萬元備用金后于2013年6月21日將396萬轉(zhuǎn)賬給朝陽晟輝養(yǎng)殖有限公司。

(7)朝陽銀行關(guān)于朝陽一高中貸款情況說明,朝陽一高中2013年6月貸款400萬,應于2014年6月17日清償,2014年6月19日又繼貸400萬,到期后因資金未到位,于2015年7月13日再次辦理了借新還舊手續(xù),貸款再次到期后未能按期償還本息。經(jīng)朝陽銀行催收,劉某4于2017年3月15日開始償還貸款。

(8)朝陽銀行出具的說明:至2020年5月12日,該筆貸款尚有本金人民幣100萬,利息人民幣229,483.13元,本息合計人民幣1,229,483.13元未償還。

(9)朝陽晟輝養(yǎng)殖公司企業(yè)信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劉某4。

(10)法定代表人授權(quán)委托書,2012年8月20日,東北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4授權(quán)劉某4負責一高分校工程。

(11)干部任免審批表、朝陽一高校領(lǐng)導班子及中層以上干部責任分工文件、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gòu)代碼等證據(jù)。

另查,被告人張某某因受賄線索被留置,而這一線索后按違紀處理。被告人張某某在留置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guān)并未掌握的41筆受賄事實(即上述認定的全部受賄事實)。

被告人張某某在留置期間檢舉他人犯罪,經(jīng)查證屬實。

原審法院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對本案涉案證據(jù)進行了庭審質(zhì)證,根據(jù)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認定:一、被告人張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張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shù)罪并罰,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繳納)。二、被告人張某某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617,412元,依法追繳,予以沒收。

上訴人張某某的上訴理由是,不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自首,請求改判緩刑。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張某某構(gòu)成自首。不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

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的上述事實清楚,證據(jù)均經(jīng)原審庭審質(zhì)證,本院審理過程中未發(fā)生變化,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未提出新的證據(jù)。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某某作為國有事業(yè)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確已構(gòu)成受賄罪,應依法予以刑罰處罰。上訴人張某某在留置期間檢舉他人犯罪,系立功,可對其減輕處罰。上訴人張某某個人決定以朝陽市第一高中的名義貸款400萬元,讓承擔該校燕都新城分校施工的劉某4用于燕都新城分校工程,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上訴人張某某主觀上沒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客觀上實施的不是挪用公款的行為,原判認定張某某犯挪用公款罪錯誤,應予糾正。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不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納。關(guān)于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系自首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jīng)查,張某某是監(jiān)察機關(guān)已掌握其受賄的線索,通知其到監(jiān)察機關(guān),被留置后,又交待其他監(jiān)察機關(guān)不掌握的受賄事實,不屬于自首。上訴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和采納。上訴人張某某多次受賄,數(shù)額巨大,故對上訴人張某某提出的請求判處緩刑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遼寧省朝陽市龍城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1303刑初87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張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罰金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nèi)繳納。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2年5月26日止)

三、被告人張某某犯罪所得贓款人民幣617,412元,依法追繳,予以沒收。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孟凡石

審判員  陳 艷

審判員  陶 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褚鵬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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